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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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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唐朝以前律学的提炼和升华,《行事钞》是真正的集大成之作,凝聚了道宣律师的心血。
Reproduction is welcome and allowed for free circulation only.
     

 

 

 

 

 

 

 

 

 

 

 

 

 

 

 

 

 

 

 

 

 

 

 

 

 

 

 

 

 

 

 

 

出版序

从开始筹划唐代道宣律师《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以下简称《行事钞》)的白话翻译,到如今正式出版, 已经过了五年了,所耗时间如此之长,实始料未及。这项 计划的初衷,只是希望将此书艰涩难懂的古文,翻译成当 今大家都能读懂的白话文体。后在台湾师范大学翻译研究 所攻读博士时,认识到藏传佛教经典的翻译传布状况,深 感翻译对佛典传布的重要性,而汉传佛教现今少有具规模 的译典计划,十分可惜,遂希望能就此展开白话翻译南山 律典的计划。汉传佛教在戒律的作持上,大量仰赖道宣律 师所留下关于戒律的著作,但因其内容包含许多律师专用 的孤语,加上以骈文体撰述,使得许多人对直接阅读他的 作品却步。以《行事钞》来说,现今多数读者将宋代元照 律师的《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作为辅助阅读前者的主要 资料,但也往往因前者晦涩难读而过于倚赖后者,忽略对 两者仔细比对,了解其间之差异。因此白话翻译道宣律师 的著作有其重要性,有助于读者直接阅读原文。《行事钞》 是道宣律师第一部完整的作品,故亦由此开始翻译。

整个计划虽由我担任统筹的工作,但能有现在的成果, 眞正应该感谢的是一路上给予我诸多支持与协助的法师、 译者、学人和赞助人等。此计划的主要支持者有二位,台 湾屛东香林寺住持如正法师与新北市南山放生寺住持演观 法师给予本计划主要的经费支持,如正法师在经费支持之 外,提供许多关于翻译事宜的咨询协助,且是法师亲自北 上会面,其不辞劳苦的长途奔波让我万分感激。演观法师 则是在计划的发起与推动上,给予了决定性的支持与鼓励,

否则此计划难以顺利启动。依止宗兴律师出家的成慈法师 也曾私下给我赞助此翻译计划的经费,十分感谢法师对白 话翻译一事的鼓励。北京龙泉寺贤超、贤世两位法师是本 计划核心人物,没有他们,此计划完全无法进行。两年前 贤超法师一行人等到法鼓文理学院开会,透过梅静轩教授 的介绍,我认识了藏经办公室主任贤超法师,我当场邀请 法师加入计划,协助翻译及审稿事宜,法师二话不说立刻 给予协助,之后又介绍贤世法师一起加入翻译的行列。两 位法师都曾参与龙泉寺发起的道宣律师八大部的校勘,没 有人比他们更能胜任翻译和审查在家译者之译文的工作。 我很荣幸能和两位法师一起合作,期许未来能有更多向法 师学习的机会。感谢几位在家译者的参与和付出,尤其是 赵威维博士,赵老师在北京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现在北 京中医药大学任职,经过他的介绍,才能顺利找到合适的 译者。另外还要感谢眞玄法师、眞吉法师、我的同学胡学 丞教授和广州的郑汶怡居士,他们花了相当多的时间帮忙, 使计划顺利进行。最后要感谢的是谢丽玲居士,一位我十 分尊敬的长辈,整个翻译计划的经费多数由谢居士赞助。 他深刻理解白话译经的重要性,明白文化志业不同于建设 寺院,其成果虽不能一时得见,但所能促成之「法」的传 播才是当今最需要的。

此《行事钞》白话译本的底本为中华电子佛典(CBETA) 在线版所收《大正新修大正藏》里的版本(T1804),读者可 用以下网址寻得https : //cbetaonline- dila.edu.tw//zh/T1804_001。当初采用《大正藏》之版本为底 本并无特殊理由,纯粹由于多数读者对其熟悉度较高,且 取得方便。贤世法师会在序文中介绍《大正藏》和其他藏 经所收《行事钞》版本的差异,以利读者对于版本异同有 进一步的了解。本书底本如和其他版本有差异,译者亦会 在脚注中标出。另外,本书之翻译工作主要参考:道宣律 师著述,学诚法师校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校释》,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

本书原文无标点者,施加标点,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律 参考教育部所颁布的《重订标点符号手册》。译文并非逐字翻译,但尽可能贴近原文,以注释翻译为主。为使全文顺畅易懂,译者会在译文中以括号或脚注补充说明。原文 中如有引用或参考其他经典,译者会按照学术通则在脚注 注明该经典原文,并标出处。脚注中标示CBETA中原文时, 用引用复制模式,列入脚注。例:

《四分律》卷35 :「尔时诸比丘,闻佛听诸比丘诣罗 阅城说戒。在诸方闻者,来集说戒疲极。时诸比丘白佛, 佛言:『自今已去,随所住处、若村、若邑境界处说戒。』」 (CBETA, T22, no.1428, p.819, a29-b3)。

以上是本书翻译通则和批注形式的简单介绍。各书的 简称随后文附上。

把本书交由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是如正法师和我的共 识,相信透过基金会的网站和印经的服务,此白话译本将 能流通各地。我们会继续《行事钞》中部四卷及下部十三 卷的白话翻译,期望再接再厉将道宣律师所有著作译出, 在这基础上更进一步编纂南山律学的工具书,作为后人学 习南山律的津梁。最后万分感激所有帮助过此计划的人, 祝愿大众平安吉祥、身心安乐!

若理

2020年秋于台北

白话行事钞•序言

贤超法师

一、《行事钞》的历史地位

道宣律师的律学创作呈现出三个明显的高产期,南山 三大部(即《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比丘含 注戒本疏》和《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通常简称为《行 事钞》、《戒本疏》和《羯磨疏》)皆在这些时期完成。

(一)、初期,武德九年至贞观元年(公元626-627年), 道宣律师31-32岁,正値而立之年。此期间他完成了《行 事钞》和《拾毗尼义钞》。

(二)、中期,贞观八年至九年(公元634-635年), 道宣律师39-40岁,刚刚进入不惑之年。在此期间他重修

《行事钞》,完成《含注戒本》、《随机羯磨》、《戒本 疏》、《羯磨疏》和《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

(三)、后期,贞观二十一年至永徽二年(公元647-651 年),道宣律师52-56岁,已过知天命之年。他重修《含注 戒本》、《随机羯磨》、《戒本疏》、《羯磨疏》和《教诫 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完成《删定僧戒本》。

在其他时间里,道宣律师虽然也有创作律学作品,不 过数量和篇幅皆不可与上相比。

《行事钞》的初稿完成于初期,在中期重新修订。现 在通行的《行事钞》应是修订后的版本。因为书中多次提 及《含注戒本》、《随机羯磨》、《戒本疏》和《羯磨疏》, 而这些都是中期以后的作品。[1]道宣律师对三大部的各自侧 重点应该有过考虑,往往把比较复杂的义理讨论放在《戒 本疏》和《羯磨疏》中,以保持《行事钞》的简明易行。

相对于过去的律学注疏,《行事钞》有很大的风格转 变。尽管唐朝以前的律学注疏几乎都未保存下来,不过仍 可从道宣律师的初期著作《拾毗尼义钞》中了解一二。不 同于《行事钞》偏重于行事,《拾毗尼义钞》更偏重于义 理,与前代诸师的观点引用颇多,特别对转根(即性别转 变)、破法轮僧等问题设有专门的章节详加讨论。但是这 些问题在现实中几乎不再遇到,仅仅具有理论意义,道宣 律师在以后的著作中也不再提及。这里体现出唐代律学逐 渐摒弃了繁琐空洞的理论思辨,更加重视律学的实用性。

《行事钞》重修完成后,后期没有再作改动,是道宣 律师中期律学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不过道宣律师后期律学 思想的变化也应予以重视。《戒本疏》和《羯磨疏》的重 修,恰好发生在道宣律师于贞观十九年(公元645年)参 与玄奘大师译场之后。这次重修很有可能与道宣律师接触 到玄奘大师带回来的唯识学说有关,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 戒体观的变化。《行事钞》原本持「非色非心」的戒体观, 《羯磨疏》则明确提出了「圆教唯识」的戒体观。再如在 判教上,《行事钞》采用的是「化教、行教」的二分法。 《戒本疏》却将其列为「昔宗」,甚至指出其缺少依据, 不足凭信。[2]《戒本疏》给出的判教是「神足轮、说法轮、 忆念轮」的三分法。可见在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上,道宣 律师的后期思想是有很大调整的。这是深入研究南山律时 所不能忽略的。

在具体的律学问题上,道宣律师的观点在后期也有一 些调整,尤其是在《行事钞》原本认为两相皆可的问题上, 《戒本疏》或《羯磨疏》往往会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比 如三衣的失法,《行事钞》认为《善见律》的「穿破失受」 和《萨婆多论》的「缘断失受」两者皆可,《羯磨疏》则否 定了「穿破失受」,确认应以「缘断失受」为准。[3]

二、《行事钞》的语言

古文是学习《行事钞》时首先遇到的困难。借助古汉 语词典固然可以疏通大部分字词的问题,然而在有些情况 下仍会无能为力。

首先是典故。古文中的典故往往反映的是当时的文化 常识,容易给不熟悉文化背景的读者造成理解困难。有一 类称为「事义」的注疏就是专门解释典故的,例如株宏的 《阿弥陀经疏钞事义》、通理的《楞严经指掌疏事义》等 等。

《行事钞》用典颇多,若能体会其言外之意,自有一 番韵味。比如「斐然作命,直笔具舒」(《行事钞序》语) 中的「斐然」,词典中的解释是「有文采的样子。」这句 话看上去好像是说:道宣律师自诩富有文采,所以直接写 出了《行事钞》。实际上「斐然」出自《论语》,原文是: 「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孔子是

在批评家乡的学生们志大才疏,空有文采而已。所以道宣 律师使用「斐然」一词,带有自谦的意味,暗指自己才疏 学浅。不过文中这种扑面而来的锐气,也与他正値而立之 年相吻合。

其次是中古汉语的语言规律。即便具有很好的古汉语 功底,仍有可能对《行事钞》的语言风格不太适应。根据 汉语史的分期,唐朝初年属于中古汉语,汉语出现了一些 新的变化。针对中古汉语的研究成果并不如先秦两汉时期 的上古汉语丰富,大多数古汉语工具书对中古汉语的覆盖 程度不够充分,尙不足以应对《行事钞》中的各种语言现 象。

以「事」字为例。在中古汉语中,「事」字在双音结构中 存在虚化的现象,成为一个副词词缀,并没有实际意义。[4] 这个用法在古汉语工具书中很少提及。《行事钞》中这样 的用例则很多,比如「即事而求,专心念法」[5]中的「即事」 可以解释为「即便」,「事」可以忽略不管。如果把「事」 加以实义化,解释为「从事」的话,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 同理,「劝令情和听可,勿事乖违」[6]中的「勿事」应解释为 「不要」,而不是「不要从事」。「科罚同于鄙俗,教网唯 事重粗」[7]中的「唯事」应解释为「唯有」,而不是「唯有 从事」。《行事钞校释》在此处解释为「只是奉行严酷粗 鲁的原则。」[8]「奉行」翻译「事」,并不准确。

这个现象不限于《行事钞》,也同样出现在了道宣律

师的其他著作中。比如,《戒本疏》:「将事释文,须知教 本。」《羯磨疏》:「安有受已,方事持衣?」用「将要」、 「方才」来解释「将事」、「方事」,则自然文义通顺。

第三是生僻词。《行事钞》有的用词,在字典中没有恰当的 解释,需要参考道宣律师的其他作品中的用例进行理解。 《行事钞•随戒释相篇》「小妄语戒」有句话是:「一切是 非,莫自称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过也。」「推寄」一词在 《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犹言推心置腹」,显然不合此处 文意。《行事钞校释》的注释是:「推寄有本Z说明自己所 说观点的出处。」[9]《比丘尼钞校释》注释是:「推寄有本: 自己所说观点是有明确依据的。」1(0这两个注释只是疏通了 句子大意,没有针对「推寄」给出释义。有学者认为[10],「推 寄」意为「谦让」。这个解释比较恰当。因为《行事钞校释》 或《比丘尼钞校释》解释,都会给人一种据理力争的强势感 觉;解释为「谦让」,则更能体现不为己争功的君子之风。这 样的话,原文的本义应是:「谈论是非的时候,最好把看法 的来源谦让于他人而非据为己有,这样方能减少过失。」道 宣律师在《续高僧传》中也有类似的用例,如:「义无推寄」、 「推寄于他」等等。

再如《行事钞•随戒释相篇》「畜钱宝戒」有一句话是: 「不思位在下凡,轻拨大圣」。这个「拨」字在字典中没有 合适的义项。《行事钞校释》将「轻拨」解释为「轻侮」[11], 这并不准确。因为「轻侮」含有「侮辱」之义,然而这里并 不是直接侮辱到了圣者本人,而是扭曲了圣者的本意。此处

的「拨」解释为「诽谤」,更为准确。道宣律师在《续高僧 传》也有类似的用例,如:「拨略大乘,舌即挺出。」

三、《行事钞》的行文逻辑

《行事钞》的「钞」,意为「选编、抄录」。经律论的 引文占据了全书大多半的篇幅,常令初学者感到一片茫然。 实际上,这些引文并非杂乱无章的随意罗列,而是遵循一 定的内在逻辑。这正是理解《行事钞》的关键。

这要从道宣律师创作《行事钞》的动机说起。在《行 事钞》之前,智首律师的《五部区分钞》是天下学律者的 圭臬。虽然此书已经亡佚,但是从道宣律师的描述来看, 这部书的主要特点是不局一见、不限一文,博采众律,并 举众说。[12]他并不十分认可这种方式,提出以《四分律》为 本、辅以他部各律的新范式,以此完成了《行事钞》。[13]《行 事钞》以「删繁补阙」命名,也体现了这种用意。

以《四分律》为本,用《行事钞》的原话便是「今立 《四分》为本」[14],对应于「删繁」。前人的《五部区分钞》 将各部律异同一一罗列,看似尽善尽美,但导致了内容的 繁琐冗长,甚至脱离实际需要。再者,面对各部观点的不 一致,到底以何为裁断依据,《五部区分钞》也没有给出 确切标准。道宣律师认为,既然是依照《四分律》受得戒 体,那么以《四分律》作为标准也就顺理成章,罗列各部 的歧见便是毫无必要。从《行事钞》的引文编排可以看出,

以《四分律》为本的思路是贯彻始终的。如果《四分律》 对某问题已有明确的答案,那么《行事钞》必定优先使用 《四分律》的引文,他部律文则略而不提。[15]只有当《四分 律》没有明文时,《行事钞》才以他部律文作为补充。

辅以他部各律,《行事钞》的原话是「若行事之时, 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16],对应于「补阙」。《行事钞》 引用他部律文时遵循着严谨的规则,见「钞序十门」中的 第四「用诸部文意」和第五「文义决通意」。可从「文、 义」两个维度加以料简。「文」可理解为字面的意义,「义」 可理解为隐含的意趣。

(一)、文义倶圆,即《四分律》文字明确,意义清 楚。这时不需要引用他部,如前已述。(二)、文具义阙, 是指《四分律》虽有文字,但是含义不清或者不够完备的 情况。(三)、文阙义具,是指《四分律》虽然没有文字, 但可以间接推知其意趣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要 采取他部律文中的相关文字为左证,补足《四分律》的缺 失。[17]不过,当他部律与《四分律》的意趣存在根本差异时, 则不加以采用。[18] (四)、文义倶阙,是指《四分律》没有文 字,也无法推知意趣的情况。这时需要采用他部律文,给出 行事的方法。2(0如果他部律存在两种(或以上)做法,无法 作出取舍的话,则会全部列出,以供学者酌情采用。[19]

实际情况还会更复杂一些,因为他部律也会存在文义 不明的情况,这就需要结合事例、义理等方式进行综合的 判断。[20]故《行事钞》的行文逻辑可以归纳为文决通、义决 通、例决通、理决通等四种基本类型,宋代元照律师的《资 持记》中对此有比较全面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道宣律师在律学问题上十分重视文献依据 的作用。他不会仅凭一己之见而妄下结论,而是从经典中 广泛捜集文证,然后经过审愼的辨析再得出结论。这与现 代学术的治学精神相当契合,道宣律师才会常常得出异于 时人却又久经考验的创见。

《行事钞》看似广引诸部、博采众长,实则始终以《四 分律》为立宗根本。这是它超越《五部区分钞》、青出于 蓝而胜于蓝的眞正原因。离开《四分律》而讨论《行事钞》, 恰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删繁补阙」也就失去了基础。 由于《四分律》的根本地位,《行事钞》常会用「律」、 「本部」等来代指《四分律》,而未必使用「四分」这类 意义明确的简称。初学者可能因此而忽视了《四分律》的 存在。

《行事钞》的引文有时会与原文有明显的差异。这可 能是道宣律师间接引用前人所作四分律注疏中的引文所 致。也就是说,当时律学界对各部律文应当有一些约定俗 成的简化引用,跟现在通行的律文可能存在差异。道宣律 师可以从前人注疏中引用律文,没有必要处处核对原典。 古人作疏时抄录前人文字而不注明来源的情况相当常见。 对比唐代多位律师所作的四分律注疏,很容易发现内容雷 同的情况。在现代人看来,这近似于抄袭。但是对古人来 说,注疏的目的在于闱释圣教而非自扬己德,不必所有内 容都要独树一帜。所以《行事钞》既有道宣律师的独创贡 献,也有对前人成果的继承。那种认为《行事钞》全部来 自道宣律师原创的想法并不客观。

作为对唐朝以前律学的提炼和升华,《行事钞》是眞 正的集大成之作,凝聚了道宣律师的心血。《行事钞》的 结构如同钟表一般精巧,处处体现了道宣律师的独运匠心。 不过要想充分体会其中的妙处,也需要读者具有同样高屋 建瓴的视角。这对积淀不足的初学者来说,有些勉为其难。 若是按照章节顺序依次学习,很可能遇到知识点跳跃的情 况,学习的连贯性因而受到影响。

再者,古人不像现代人那样对文章的文体作记叙文、 议论文、说明文等的严格区分,往往交叉运用、夹叙夹议。 在进入主题之前,还会运用比兴的手法进行铺陈咏叹,抒 发感慨,结果初学者的注意力被次要问题分散。所以,对 《行事钞》的行文逻辑始终保持清楚的认识,就显得尤为 重要。

四、《行事钞》中的古今知识差异

古今知识的差异,可能会造成初学者不能准确理解文 意,甚至造成误解或错解。

(一)《行事钞序》:「逮于像季,时转浇讹。」

其中的「像季」一词,意为「像法末年」。一般认为, 正法一千年(或五百年),像法一千年。如果以佛陀诞生 于公元前565 (或公元前624 )年、八十岁入涅槃来计算,

佛灭度距离唐初大约只有一千一百年左右,应是像法初期。 就算以正法五百年计算,唐初大致在像法中后期左右,仍 有一定的误差。

这里的偏差来自于古人对佛陀涅槃时间的认知与现代 人不同。古人认为佛陀诞生于周昭王二十四年、灭度于周 穆王五十二年[21],距离唐初约一千五百年左右。[22]按照正法 五百年计算,则刚好与「像法末年」吻合。而道宣律师在 《行事钞》倾向于认为正法只有五百年,[23]《四分律》也暗 示正法五百年的说法。[24]

(二)《行事钞序》「载舒载览,随事随依。」

其中的「载舒载览」,《行事钞校释》解释为Z「应时 常披阅本钞。」这也是有问题的。实际上,「载舒载览」 讲的是唐代写卷的阅读方式。一副写卷全部展开的话,长 度很大,无法放在桌面或手持,因此在阅读时,用左手展 开写卷的同时,还要用右手把读过的部分收起来,使得写 卷不至于展开过长。因此「载舒载览」意为「一边展开一 边浏览」,与「随事随依」形成了对仗关系,都是「随时 有事便随时依行」的意思。

(三)「频大」的现代天文学解读

「频大」一词出现在「与年不满戒」关于闺月的计算 方法中。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只是给出了计算结果, 计算过程被放在了《戒本疏》中。《戒本疏》言Z「频大之 法,四十九月为一章,章有三频大。」理解古代的天文历 法并非易事。如果参考现代天文学,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 效果。

根据现代天文学的观测,每个月的平均长度为29.53天 左右。而农历月的设置分为大月和小月两种,大月每月 为300天,小月每月为29天。如果农历月大月和小月交错 分布,则每两月就会产生0.06天左右的误差。经过33月 后,误差将累计达到1天左右。为了月历与月相吻合,就 需要将其中一个小月调整为大月,以消除误差积累。于是 大月的个数加一,小月的个数减一,两者相差为二。考虑 到大小月个数的奇偶性,两者之差为2、两者之和为33这 两个条件无法同时满足。每49个月安排26个大月和23个 小月则是一种可行的方法,这与「四十九月有三频大」刚 好符合。可见「频大」是农历中调节大小月个数的方式。

(四)持犯理论与刑法学

《行事钞•持犯方轨篇》中的持犯理论相当复杂,名相 繁多,加之又是古文,初学者往往感到一头雾水。其实持 犯理论与现代刑法学有着诸多相通之处,不少概念都可以 直接对应起来。参考刑法学的表述,对理解戒律的持犯会 有一定说明。

比如,「错心」和「误心」是持犯的两个重要概念。[25] 参照刑法学的话,「错心」对应的是「行为误差」,意为 「行为人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行为产生偏差而发生意外 的结果」[26];「误心」对应的是「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在自然属性上的认识有错

误」[27]

又如,犯戒过程中的远方便、次方便、近方便,可以 跟刑法学中的犯罪实施过程「五阶段划分法」3(0的前三个阶 段(做出犯罪决定、进行犯罪预备、犯罪着手之后的未遂) 相对应。

还有,「懈怠息」(境强)[28]、「缘差」、「境差」等 由客观因素导致的未遂,相当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 「好心息」是主观因素导致的未遂,相当于刑法学中的「犯 罪中止」[29];「想差」、「疑心」等由于认知偏差引起的未 遂,在刑法学中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

单从体系的完备性比较,刑法学比持犯理论略胜一筹。 这不难解释。因为无论是律学、还是刑法学,都是出自于 实践的学问。律学理论并非一开始就有。是佛陀一次又一 次针对比丘所犯过错的量体裁罚,才形成了如今卷帙浩繁 的律典。律典的主体是案例的列举,并非名相的堆砌。后 世律师基于律典中的大量案例才逐渐发展出了律学的现有 框架。不过,后世的律法逐渐转变为一种个人修养,不再 是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规范,在僧团管理中日渐缺位。失去 用武之地之后,律学也就停滞不前了。道宣律师曾经感慨 实践僧残法的艰难,就算写出来也是徒劳无功,于是在《随 机羯磨》中省略不提了。[30]刑法学则从每天成千上万次司法 实践中不断汲取养分,理论体系随之日臻完善。两者的处 境可谓天差地远。

五、《资持记》的使用

《资持记》是宋代元照律师为《行事钞》所作的注疏, 历来被视为注释《行事钞》的权威之作,备受后世律宗大 德们的推崇。近代弘一大师更是为点校《资持记》倾注了 毕生心血。

然而,《资持记》也往往被初学者视作畏途,认为其 内容艰深、篇幅浩繁,不如直接学习《行事钞》更为简单。 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可能跟不理解《资持记》的结构所 致。注释的本意就是为了让原文更易理解,应当比原文更 简单才对。如果注释比原文更难,那就本末倒置了。

《资持记》以《行事钞》为注释物件。只要将《资持 记》的内容化整为零,拆解为不同类型的小段,那么每一 小段都是比较简单的。以下用《行事钞•赴请设则篇》中的 一段为例,对《资持记》的结构加以说明。

《行事钞》文如下:

《五百问》云:「作佛得物,请比丘,不合食。」「若 先许三会,后作一会,三行香、三施,不了还愿。」「若鬼 子母食,咒愿取食。」「沽酒家门,一切时不得入;更有余

门,得。若请比丘会,当持一日戒,一日不沽酒,得往。 屠家亦尔。」「若共师并坐者,更无别处,得;不得同盘

食。」[31]

《资持记》文如下:

四中。《五百问》有五事。初审施物。「作佛物」,即 今雕书佛像之家,兼通道俗。「若先」下,次明謇愿。谓 施家力_所不及」__ [欲以三荡行香」_三_回丽物即_当三会」二. _以违本心:_故云二丕了__」_。「若」下,三受神食。《鬼子母 经》云:「佛游大兜国,有一母性恶,常盗人子。佛为说 法,告云:『从是已去,止佛精舍边。人民无子者,来求 当与。』」今或有人设食,持施比丘也。「咒愿」,即为施 主求愿也,廇在第六。「沽」下,四择施家。屠j古之家」-由 渉讥疑丕令辄入_。_前制余脖丄故云__「二切丄。__「严门得」 者」_必约直缘。请僧设食:_令彼提戒停业方便接引放也。 「若共」下,五开同师坐。[32]

1、段内科判,是指段落内部的科判,以简洁的文字概 括各小段的大意。与标注段落以上层次的主科判不同。「初 审施物」、「次明赛愿」、「三受神食」、「四择施家」、

「五开同师坐」即是段内科判。

2、字头,用来标记小科判在《行事钞》文中的起始位 置,一般是段落科判起始处正文的第一字或前两字再加上 一个「下」字作标记。「若先下」、「若下」、「沽下」、

「若共下」即是字头。

3、释词,针对《行事钞》难字难词的释义。其中分为 两类,一是词语本来的意义。例如,对「咒愿」的释义是:

「咒愿,即为施主求愿也,广在第六。」二是词语在具体 语境中的意义。比如,对「作佛物」的释义:「作佛物,即 今雕画佛像之家,兼通道俗」。

4、释句,针对《行事钞》句子的释义。例如,对《行 事钞》中「若先许三会,后作一会,三行香、三施,不了 还愿」这句话的解释是:「谓施家力所不及,欲以三遍行 香、三回施物即当三会。以违本心,故云不了。」对《行 事钞》中「沽酒家门,一切时不得入」这句话的解释是:

「屠沽之家,由涉讥疑,不令辄入。前制余时,故云一切」。 对《行事钞》中「更有余门,得」这句话的解释是:「余门 得者,必约有缘」。对《行事钞》中「若请比丘会,当持一 曰戒,一日不沽酒,得往」这句话的解释是:「请僧设食, 令彼持戒停业,方便接引故也」。

5、用典,对《行事钞》使用典故的说明。比如,对「鬼 子母食」的说明:「《鬼子母经》云:『佛游大兜国,有一 母性恶,常盗人子。佛为说法,告云:从是已去,止佛精 舍边。人民无子者,来求当与。』今或有人设食,持施比 丘也。」

对《资持记》进行庖丁解牛般的拆解可以发现,《资 持记》的每个段落并不复杂。阅读《资持记》时应该避免 将其看成通篇连续的作品,比较好的阅读方式是一句一句 读,把每句话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然后配合《行事钞》 正文理解。由于局部问题一般不会影响整体理解,所以可 以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来分配精力,这样会比较轻松。

《行事钞》与《资持记》的会本源于17世纪日本僧人 慈光、瑞芳。这种段落间杂并辅以科判的编排方式,给学 习者提供了方便,形成了当前通行的版本。弘一大师也是 在此版本的基础上,加以点校、标记,使之更为清晰易学, 不过仍然需要学习者的极大耐心。有别于以上那种段与段 的穿插,中国传统的随文注是将注疏用字体更小的双排夹 注穿插在正文相应的字句之后,《含注戒本》、《随机羯 磨》即是这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注疏与正文的结合更 为紧密,内容的粒度更低,有助于阅读难度。只要注疏的 内容不要过分冗长,对于正文连续性的影响也是比较小的。 按照随文注的方式对《行事钞》与《资持记》进行重新的 编排,将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以下便是按照随文注的方式,对前面引用的《行事钞》 与《资持记》进行的改编。读者不妨对比一下先后两种不 同的编排方式的阅读感受。

伍百间有五事《五百问》云初面「作佛得物(⑶物家,即兼今S),

请比丘,不合食。」a#®「若先许三会,后作一会,三行

%、二⑶,yrn I (谓施家力所不及’欲以三遍行香、三回、三受神食r #由 杳—^她,A J趣愿」(施物即当三会。以违本心,故云不了。J        丨右艰

工科合(《鬼子母经》云:『佛游大兜国,有一母性恶,常盗人子。佛为说法,告云:从、,口口 g百 丁琢提v是已去,止佛精舍边。人民无子者,来求当与。』今或有人设食,持施比丘也。’ ’几愿

(iiS」,』S!f)取食。」酿脑「沽酒家门,一切时不得入;(1沽;| 更有余门,得。若请比丘会,当持 一曰戒,一日不沽酒,得往 。了)屠家亦尔。」五 「若共师并坐者,更无别处,得;不得同盘食。」

六、律学名相的梵汉对位

古印度语属于印欧语系,在形态学上属于屈折语;古印 度的文字属于拼音文字,一般由数十种字母组成。汉语属 于汉藏语系,在形态学上属于孤立语;汉文是一种表意文 字,汉字的数量成千上万。可见,中印的语言和文字有着 天然的巨大鸿沟,将佛典从古印度语翻译为汉语实属不易。 两种语言之间的概念并不能总是很好的对位,因此我们对 佛典的理解难免会受到自身语言的影响,在律学上也是如 此。

以最为常见的「戒」为例。「戒」字是双手持戈的形 象,本义是防备、警惕,引申为「禁止、断除」。南山律对 于「戒」的解释也与汉字的本义相顺,如《戒本疏》:「戒 有何义?义训警也。由警策三业、远离缘非,明其因也。『又』 戒为禁也。」

「戒」译自梵文中的ipolla,音译为「尸罗」。[33]与汉语 中的「戒」偏向于否定不同,意大利文在梵文中意义更偏 向肯定,有「行为、习惯、性格、道德、虔敬」等义项,含 义上接近于「德」、「善」,如《大智度论》:「尸罗,秦 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 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可见,「尸罗」的本义并非 仅限于持守戒律而已。不过由于「戒」的字义缺乏肯定的 内涵,使得我们对「戒」容易产生诸如「消极、不作为、 束缚」等诸多负面观感。

如果跳出汉语,便能发现「尸罗」的积极含义。六度 中的戒度,全称为「尸罗波罗蜜」,包括摄律仪戒、摄善 法戒和摄众生戒三个部分,即三聚净戒。不妨用一种通俗 的方式理解,即好的品德有三个来源:一是遵守规则,二 是修行善法,三是利益众生。尸罗被理解成「遵守规则」 的品德,这是一种狭义的解读。广义上,尸罗波罗蜜应该 不仅包括遵守规则,也包括修行善法和利益众生,而后者 恰恰是容易被学律者所忽视的。

还有,对于南山律中的「戒体」,有人认为梵文中找 不到对应的名词,是南山律自创的概念。这个观点有待商 榷。梵文中可能不存在跟「戒体」字字对应的概念(如「戒 之体」),但是针对戒体「防非止恶」的含义,梵文也存 在相应的概念。如:

《释氏要览》:「戒体,又名宓刍性,梵语三跋罗。 《倶舍》《明了》等论皆译为『护』,即是无表思。(思即 是第六识,相应善思也,又名无表色,有止恶防非功能,

故云护。)」[34]

又如:

《翻译名义集》:「三跋罗,此翻护,即是无表思,第 六识相应善思也,又名无表色。有止恶防非功能,故云护。 故《金刚钞》明戒体,克出体性,即无表思一法也。」[35]

这里的「三跋罗」即是梵文samvara的音译,与「戒 体」的内涵相通,通常意译为「律仪」。义净律师在解释 「律仪护」时指出了戒体、律仪、三跋罗之间的相通性。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律仪护(此言护者, 梵云三跋罗,译为拥护。由受归戒护,使不落三涂。旧云 律仪,乃当义译,云是律法仪式。若但云护,恐学者未详, 故两倶存。《明了论》已译为护,即是戒体无表色也。)」[36]

另外,sam意为「一起」,古译为「等」;v5ra意为「阻 止,盖子」,古译为「护」,所以samvara也可以直译为 「等护」。等护一切众生与慈心相应,这便是「由慈心得

戒」的根据。如:

《杂阿毗昙心论•择品》:「三者等,婆逻者护,谓等 护一切众生(一切经论中言律仪者,悉应言等护),是故 说随一切众生慈心住得律仪。」4(0

进一步说,道宣律师提出的戒之四科一戒法、戒体、 戒行、戒相,可以视为对已有律学名相的整合,使之构成 有机的整体。因此除了戒体对应于samvara (律仪)之外, 还可以找到梵汉之间其他组的对应关系。

(一)戒法,与vmaya                    (毗尼、律)对应。道宣律师曾 指出,「毗尼」义译为「律」,训释为「法」。

《行事钞》:「律者,法也。」

《戒本疏》:「毗尼翻律,律训为法,转释取义,令易 解也。」

《戒本疏》:「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 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

(二)戒行,与pratimokparta                                                                                (波罗提木叉、别解脱) 对应。律仪根据获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别解脱律仪、定共律 仪、道共律仪。三者皆属于摄律仪戒,区别在于:别解脱 律仪是一种主观刻意的遵守规则;在获得别解脱律仪后,除 非主动舍戒等特殊情况,并不会自然消失。定共律仪和道 共律仪则是获得某种境界(禅定或无漏慧)后自然流露的 遵守规则;一旦离开了这种境界,则定共律仪或道共律仪也 会消失。南山律讨论的「戒行」主要是别解脱律仪,即狭 义上的戒学,又可细分为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类 型。定共律仪和道共律仪则涉及到定学和慧学的范畴,南 山律没有作为重点。

(三)戒相,与ceikmailapada (学处)对应,即是通 常理解的戒条。

此外,通过梵文还可以还原律典所涉及的器物,有助 于律典原意。这些器物仅出现在印度,汉地原本没有相应 的实物,往往不知所云。随着梵汉对照的深入,这方面有 了越来越多的学术成果可供参考。笔者对此并不擅长,故 不多述。

七、白话翻译

能否将佛教经典翻译成白话,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白话翻译有两种类型:一是创作型翻译,二是注释型翻译。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脱离于原作,作为独立的 作品进行传播,对原作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后者则需要依附 于原作而存在,无法成为独立的作品,也无法替代原作。 从作品的质量要求来说,前者除了翻译作品应该具备的准 确性之外,还应当具有相当的文学性,而后者只需满足准 确性即可,对文学性并没有额外的要求。

大多数佛教经典目前并不太适合进行创作型翻译。首 先,创作型翻译对译者的综合能力有着极高要求,一般人 难以胜任。即便是鸠摩罗什、玄奘翻译的佛经,也不是仅 靠个人之力所完成的,而都是在举国之力的支持下,通过 译场的组织形式汇集了各方面人才而完成。译文不仅经过 了严格的义理审定,也以优美的文辞润色,故能够流芳百 世,经久不衰。相对于义理上的准确,文辞的优美往往更 难达到。玄奘大师重译过《维摩诘经》,义净三藏重译过

《金刚经》,然而这些经文影响力都远逊于鸠摩罗什的原 作,不能不说文学性是其中一大因素。个人独立翻译的佛 经大多失传,即便流传下来,质量往往也逊于译场作品, 影响力不大。在当今进行创作型翻译,更是需要一个高素 质而能力全面的团队,否则也很难翻译出高质量的作品。

其次,就算有了很好的翻译作品,为了使其获得广泛 的接受,仍然需要经过权威组织的认可。佛经具有无比崇 高的神圣性,佛经的发布也是一件极其郑重的事情,一般 组织或个人都不具备这种资格。在古代,主要的佛经翻译 都是帝王主导下的官方行为。翻译完成后,也必须由皇帝 下诏才能在全国流通或者被收入大藏经,因而能够获得大 众的认可,安心的用于佛法修学。尽管现代的出版条件远 比古代便捷,但是如果没有权威组织的认证,佛经翻译的 接受度想必不会很高,难以产生实质影响。

相比之下,注释型翻译的要求要比创作型翻译更为宽 松。注释型翻译的定位是对原作进行解释和补充,令原作 更易理解,而非取代原作的传播地位。注释型翻译更具灵 活性,可以运用较多的篇幅以及脚注把问题解释清楚,条 条框框的束缚较少。读者的宽容度也较高,不会像创作型 翻译那样苛求。这种形式在一些藏传佛教的经论注疏中常 常采用,也就是将原经文的词句嵌入在经文解说中,具有

「亦译亦释」的独特美感。

无论哪种翻译类型,都需要译者具备全面的知识储备, 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文献学。译者应当在翻译前对 经典的版本源流做好充分调查,选择最为精良的版本并进 行必要的校勘。版本犹如地基,任何经典翻译都应建立在 准确文本的基础上。有一些古籍整理作品未充分注意到版 本的选择,结果在有瑕疵的文本上进行注释或翻译,不可 避免的产生了诸多遗憾甚至劳而无功。

其次是佛学义理。佛学博大精深,三藏之间相互证成。 没有经年累月的积累,容易产生管中窥豹式的误解。特别 是在时间仓促、材料有限等限制下,往往来不及掌握佛法 全貌,仅依靠一两部经论便匆忙得出结论,这样就很难做 到客观公允。此外,现代学术的研究方法强调以问题为导 向,广泛的从各种文献中将关于某个问题的所有材料捜罗 殆尽。这固然有助于对具体问题的深入了解,不过也可能 脱离材料的自身脉络以致于断章取义。当然,还存在仅是 从文学、语言学、历史学等专业角度解读佛教经典的情况, 这样的话出现缺乏必要佛法常识而导致的错误也并不奇 怪。

最后是语言学。利用梵、巴、藏等其他原典语言来研 究汉文佛教文献是近年的趋势,这为经典研究增加了新的 角度。除此之外,古汉语知识也应当予以重视,特别是中 古汉语。这一时期有别于先秦时代的上古汉语。正如前面 的举例,一些文义难以疏通之处,藉助中古汉语的规律可 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八、《行事钞》上卷与《羯磨疏》

《行事钞》上卷除了〈序〉说明全书的体例、第一篇 说明「法体行相」四科的总纲之外,从第二篇到第十二篇 都是在说明羯磨法。一般认为,羯磨法是律学中难度较大 的内容。《行事钞》上卷与另一部南山律著作《羯磨疏》 的内容有诸多重合的部分。两者详略不同、各有特色,相 互对照的话,对理解羯磨法有很大说明。

先梳理一下《行事钞》上卷第二至十二篇的内容。可 以依照羯磨四缘「人法处事」将其划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二至第四篇一〈集僧通局篇〉、〈足数众 相篇〉和〈受欲是非篇〉对应于「能秉人」。这三篇的次 序体现了羯磨法的准备步骤。参照羯磨文,「僧集否」问 是否集合完毕,即对应第二篇;「和合否」问有无别众,对 应第三篇附录「别众法」;「未受具戒者出否」问是否足数, 对应第三篇;「不来诸比丘说欲即清净有否」问有无说欲及 清净,对应第四篇。之后正作羯磨,对应后面的第五篇。

(二)第五篇〈通辨羯磨篇〉对应于「所秉法」,介绍 了羯磨法的一般步骤和分类。

(三)第六篇〈结界方法篇〉对应于「秉法处」,介绍 了作法界的分类和结界解界的方法。

(四)第七至十二篇一〈僧网大纲篇〉、〈受戒缘 集篇〉、〈师资相摄篇〉、〈说戒正仪篇〉、〈安居策修 篇〉和〈自恣宗要篇〉对应于「所被事」。其中前三篇都 是与人相关的羯磨法,涉及僧团管理、受戒、戒后教育等; 后三篇则是关于僧团最重要的三项例行活动一说戒、安 居、自恣。说戒每半月一次,安居与自恣每年一次。说戒 和自恣是众法,安居是对首法。根据《羯磨疏》的说法[37],有 别于一般羯磨法仅召集大界内的僧众即可,说戒和自恣则 是无论身处界内或界外都应尽量召集,足可见其重要性。

(当然,如果有人在界外实在回不来,并不会影响说戒或 自恣的成办。)

《羯磨疏》全书分为十篇,次序跟《行事钞》上卷有 所不同。第一篇〈集法缘成篇〉先是对所有羯磨法进行列 举和分类,简明解释其含义,然后依次讲解羯磨法的一般 步骤。这篇基本对应于《行事钞》的第二至五篇,即人、 法两缘。不过相比之下,〈集法缘成篇〉的结构层次更为 系统严谨,有助于理解羯磨法的全貌。《行事钞》在有些 地方则比较简略,比如四种僧位一一四人僧、五人僧、十 人僧、二十人僧,仅第二篇简略提过,未作详尽辨析;在讲 述羯磨法的分类时,也没有列举和解释各种羯磨法的具体 含义。另外,「羯磨疏」关于「足数」各种情况的分类与 「行事钞」有较大不同,也値得注意。

第二篇〈诸界结解篇〉大致对应于《行事钞》第六篇。 不过,〈诸界结解篇〉除了作法界(即摄僧界)之外,还 有关于摄衣界、摄食界的内容。这些内容并不在《行事钞》 上卷,而是分别在下卷的〈二衣总别篇〉和〈四药受净篇〉。

第三篇〈诸戒受法篇〉对应于《行事钞》第八篇。〈诸 戒受法篇〉除了受具足戒之外,还有俗人三归五戒、沙弥 十戒和尼众戒的内容。这些内容分别在《行事钞》下卷的 〈导俗化方篇〉、〈沙弥别行篇〉和〈尼众别行篇〉。

第五至第七篇一一〈诸说戒法篇〉、〈诸众安居法篇〉 和〈诸众自恣法篇〉基本对应于《行事钞》第十至十二篇。 其他各篇(第四、八、九、十篇)则不在《行事钞》上卷的 范围。比如第四篇〈衣药受净篇〉的内容分散在《行事钞》 下卷的〈二衣总别篇〉、〈四药受净篇〉和〈钵器制听篇〉 之中;第八篇〈诸衣分法篇〉对应于《行事钞》下卷〈二衣 总别篇〉的部分内容;第九篇〈忏六聚法篇〉对应于《行事 钞》中卷的〈忏六聚法篇〉;第十篇〈杂法住持篇〉中的六 念法,对应于《行事钞》第八篇的附录,师资相摄法对应 于《行事钞》第九篇,其他的作法散见于《行事钞》中卷 诸戒之中。

《行事钞》的篇章次序较多体现了僧团本位,比如在 第七至九篇一一〈僧网大纲篇〉、〈受戒缘集篇〉、〈师资 相摄篇〉的安排上,先从僧团日常管理开始,其次通过受 戒接受新的成员,然后再对新人进行教育。《羯磨疏》的 篇章次序则是基于个人本位来安排,这与《随机羯磨》的 目的也有关系。比如,第三篇〈诸戒受法篇〉先讲俗人、 沙弥的受戒,最后讲具足戒,与僧人的成长过程相符。随 后的第四篇关于衣药受净的内容,解决的也是受过具足戒 后的新人马上就要面对的重要问题。还有分衣法,关乎到 僧人如何分配衣物利养。以往在安居结束后,信众有集中 布施僧众衣物的习惯,这也是僧众在一年中获得利养的最 主要时段。《羯磨疏》将其独立成篇,并放在第七篇〈诸 众自恣法篇〉之后,体现了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和被重视的 程度。《行事钞》则是放在〈二衣总别篇〉中的一个角落, 未作特意突出。

九、律学的发展前景

尽管律学的理论已经不太需要特别的创新,但是形式 的却一直在进行。像钞记会本的出现、弘一大师的点校, 都是律学为了便于当时人学习律学而适时做出的形式改 变,对于律学本身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都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在今天基于同样的理由,尝试对律学典籍进行恰当的形式 调整也是很有意义的。例如,由位于北京的宗教文化出版 社出版的《南山律典校释系列》,便是一个以版本校勘和 注释见长的律典整理工作,可以说是在弘一大师点校律典 之后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笔者有幸参与了整个工作过程。 当前的《白话行事钞》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相较于 一般的注释工作,用更为浅白的现代语言解释律典原文。 类似的成果还有2010年由位于台南的和裕出版社出版的 《〈四分律行事钞〉译注》。在这些工作的推动下,律学 这一个古老的学问正在焕发新的生机。

关于律学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有几个有意义的方向: 一、工具书编纂。工具书是人类知识的结晶。工具书的出 现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对于初学者来说,查阅工 具书也比翻阅原典更为便捷。以前的律学工具书偏向于资 料汇集,多以引用原典为主,缺少通俗易懂的白话解释, 现代人使用仍然不够方便。在律学文献版本整理大体完成 的情况下,推进律学工具书的编纂将是下一个对于律学发 展有着深远影响的课题。

二、在文献整理方向,虽然南山律的主体部分已经完 成版本校勘,但是仍有一些篇幅稍小的律学著作有待整理, 采用更为精良的版本替代目前使用较多的《大正藏》和《卍 续藏》的版本。笔者在参与《南山律典校释系列》的过程 中,亲自组织过《拾毗尼义钞》、《比丘尼钞》的版本捜 集和校勘工作,深知版本的优劣与是否全面对于最终成果 的价値起着决定性的影响。目前笔者还在留心捜集律学典 籍的版本,期望律典文献的整理能够日臻完美。

三、在形式创新上,白话翻译是一个有价値的探索方 向。注释型翻译是目前比较多的翻译类型。在古文阅读能 力曰益滑坡的形势下,律学核心教义的通俗解释,无论对 于佛教界自身的人才培养,还是对于社会外界希望了解的 需求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另外,除了传统的钞记会本, 前文提到的随文注,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律典组织形式, 能够提高原典的可读性,同样値得探索。

四、南山律之外的相部律、东塔律,也可以作为律典 文献整理的对象。以往由于卷帙浩繁以及未加点校,很多 律典都尘封已久,乏人问津。不过,在自动标点技术出现 后,阅读上的一大障碍被基本扫除,为有兴趣者创造了有 利的研究条件,这些律典势必重见天曰。

《行事钞》及其流传

贤世法师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简称作《行事钞》,是 唐代著名的律师、文献学家、历史学家道宣律师关于律学 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在后来宋元律家的眼中,《行事钞》 甚至成为了律的代表,[38]而为后人所重视。

一、《行事钞》的撰写与重修 道宣律师(596—667 ),生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俗 姓钱。其曾袓父在陈朝曾任驸马都尉,父亲曾任吏部尙书, 故他从小就接受了良好的家庭教育。[39]在隋大业六年(610 ) 十五岁时,于长安日严寺慧额和尙(564-630 )[40]座下出家, 大业十一年(615 ) 二十岁时依大禅定寺智首律师 (567-635 )受具足戒。从唐武德四年(621 ) 二十六岁开 始,就在剃度恩师慧额和尙的安排下,依止智首律师听受 《四分律》,据其自述,前后达二十遍之多。随后,于武 德九年(626 )三十一岁时,因受到唐高袓沙汰僧尼的影响, 而隐居到终南山丰德寺,开始总结这六年之中学习《四分

律》的心得,并撰写《行事钞》初稿。[41]贞观元年(627 ) 三十二岁时,开始在长安周边游历,至贞观四年前完成初 稿撰写。[42]

之后,在继续完成了远到并州、晋州、魏州、相州等 地的游历后,道宣律师在沁州云室山开始了对《行事钞》 的重修。[43]重修的时间并未明说,但他在《行事钞》中提到 自己游历「晋、魏及以关辅」的经历,[44]并且在〈随戒释相 篇〉中多次提到《戒本疏》和《羯磨疏》,表明此时他已 经完成了两部著作初稿的撰写。[45]该两种著作,是在贞观九 年(635 )与《含注戒本》《随机羯磨》一起写出来的。5(0此时, 他也完成了以上的游历。故而可知,他修订《行事钞》的 时间当在贞观九年末到十年左右,此次修订最终完成了《行 事钞》的定稿。

道宣律师初撰《行事钞》时,是总结在智首律师座下 听律的心得而成,因此,《行事钞》文中大量的引文及对 律条的解释,基本延续了智首律师及前代对《四分律》的 研究。在道宣律师之前,已经有多位律师对《四分律》作 了研究和注疏,著名者有慧光律师疏4卷、法砸律师疏10 卷和智首律师疏21卷,分别被称为「略疏」、「中疏」和 「广疏」。《卍续藏经》中,收录了智首律师《四分律疏》 残卷1卷(卷九),内容包含了比丘戒舍堕第二十七条至 单堕第二十一条之间的解释。从该卷内容来看,其中的犯 缘和犯相内容与《行事钞•随戒释相篇》基本相同,而其中 关于制意部分则被引用到了《戒本疏》中,关于戒条的一 些疑点、难点的问答内容,则被引用到了《拾毗尼义钞》 中,由此可以明显看出道宣律师对智首律师律著作内容的 继承性。

但是,与智首律师《四分律疏》所不同的是,首先,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舍弃了智首律师以及法砸律师 及其之后如怀素律师等人对《四分律》采取逐句逐字批注 的方式,取而代之以以相关的律学主题为篇章。这种集中 讨论相关主题的批注方式,显然简洁明了。其次,《行事 钞》舍弃了智首等律师对律文中牵涉的一些概念动辄连篇 累牍、引用大量经典来作说明,[46]或在解释律文的缘起时长 篇引用他部律论详述经过的方式,[47]改为以集中说明主要 犯相等核心主题为主。最后,对引文,《行事钞》删减了 智首律师疏文中大量其他部律相关的内容,而挑选主要的 律文,并对文字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

对于《行事钞》这种撰述方法,道宣律师在序言中作 出了明确的交待。他指出,前代律家撰述各有优劣,多有 不足:

逮于像季,时转浇讹。争锋唇舌之间,鼓论不形之事。 所以震岭传教,九代闻之;拔萃出类,智术而已。欲明扬 显行仪,匡摄像教,垂彝范,训末学,纽既绝之玄纲,树 已颠之大表者,可得详而评之?岂非凭虚易以形声,轨事难 为露洁者矣!

常恨前代诸师所流遗记,止论文疏废立、问答要钞, 至于显行世事、方轨来蒙者,百无一本!时有锐怀行事,而 文在义集;或复多列游辞,而逗机未足;或单题羯磨,成 相莫宣。依文用之,不办前事,并言章碎乱,未可披检。 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领会者非精炼莫悉。余因听采之 暇,顾眄群篇,通非属意,倶怀优劣。

在上面两段叙述中,他强调自己所关注的,是「扬显 行仪,匡摄像教,垂彝范,训末学」「显行世事,方轨来 蒙」,即行事仪则、引导初学、建立典范,而前代的著述, 或者行事不明,或者不便初学,或者文辞碎乱,不足以树 立典范。

于是,他便亲自撰写,采用了以下的方式:

斐然作命,直笔具舒。包异部诚文,括众经随说,及 西土贤圣所遗,此方先德文纪。捜驳同异,并皆穷核。长 见必录,以辅博知;滥述必翦,用成通意。或繁文以显事

用,或略指以类相从,或文断而以义连,或征辞而假来问。 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并现行羯磨、诸务是非、导俗 正仪、出家杂法,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用济新学之费功

 

据此可知,道宣律师广泛捜集核对了西方贤圣和本土 先德的著作,多加编辑,对一些行事详加说明;其中相似 的内容加以简略概括;《四分律》原文文义不明处,用他 部文义加以补充;可能会产生疑问处,则用问答加以解释。 如此一来便可以帮助新学者不用太费功就能掌握律学要 义。

因为具备以上简明扼要的特点,《行事钞》甫一撰述 出来,就得到了广泛传播,以至于到宋代时,已经有近六

十多家为其批注。[48]

二、《行事钞》在中国古代的流通

从道宣律师重修过后,初期,《行事钞》一直以写本 的方式流通,其传播范围极广。现今遗留下来的敦煌文献 中,便有多种的《行事钞》残卷保留,可知敦煌地区《行 事钞》的流行。但唐代《行事钞》完整的写本,在中国并 没有被保留下来。

唐末,经历会昌法难和五代的动荡,道宣律师的多种 著作都被佚失,[49]而《行事钞》因有人讲授而有幸得以保存。 到宋代时,战乱得到平息,对《行事钞》的研究和流通又 得兴起和持续,其中允堪律师(? 一1061 )和元照律师 (1048—1116 )贡献尤为突出。元照律师在撰写《资持记》 时,还捜集《行事钞》古本加以勘校,并列出各本不同之 处。然而,此时经过漫长时间的流传,元照律师所见各本, 已经于唐代写本文字有所不同。试用敦煌本举例如下。

1. 自非统教意之废兴,考诸说之虚实者,孰能辟重疑、 遣通累、括部执、诠行相者与?

按:该句结尾助词「与」,敦煌本作「欤」,《资持 记》解作:「『与』字平呼,即语词也。」(《四分律行事 钞资持记校释》第62页。)

2. 唤汝来,取酒来。

按:该句「汝」字,敦煌本作「女」,《资持记》解 作:「『唤汝来』者,彼律正作『妇女』字,今此写误。」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校释》第857页。)

3•鸣钟集僧。

按:该句「集僧」,敦煌本作「僧集」,《资持记》解 作:「集僧中。初科。前明尽集。」(《四分律行事钞资持 记校释》第894页。)

4.《思益经》云:「菩萨有四法,无所恐畏,威仪不转: 一、失利,二、恶名,三、毁辱,四、苦恼。」「得利心不 高,失利心不下。」「八法中,其心平等。」「为决定说 『罪福业不失』。」

按:该段整句,敦煌本全缺,《资持记》有解。(《四 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校释》第1105页。)

5. 《大集经》云:「寺无五僧,不得受他田宅、奴、畜 等所施之物。」

按:该段整句,敦煌本有,《资持记》缺而未解。(《四 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校释》第1383页。)

6.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终也。」

按:该句「命未终」,敦煌本作「未命终」,《资持 记》解作:「『未终』简死坏。」(《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校释》第1549页。)

进入宋时期,刻本佛经取代唐代的写本,开始大量流

通。

南宋淳佑六年(1246 ),临安府闻思律师奏请将《行 事钞》等南山律典收入大藏经,获得准许。

淳佑六年十一月,临安明庆闻思律师奏南山澄照律师 《戒疏》《业疏》《事钞》等,并大智律师述三部诸记共 七十三卷,乞附入大藏。制可。绩据省部下诸郡经坊,镂 板颁行。[50]

但眞实的入藏本并未被发现,推测是仅仅得到了准许, 却未来得及收入官刻大藏经中。

也有人认为,福州刊刻的《毗卢藏》中曾收入南山律 典,这也许是因为《昭和法宝总目录》中刊登的《宫内省 图书寮一切经目录》最后附有南山律典,[51]故而被这样认定 了。然而,近年公布的宫内厅书陵部收藏宋本一切经目录

中,却并没有南山律典。[52]大概是时人将宫内省图书寮藏宋 本零刻南山律典和入藏本混淆,而导致了以上的误解。

宋元时期,禅宗大盛,而律学则渐趋隐没。在史籍中, 最后一次提到《行事钞》的,是元泰定二年(1325 )由心 源省悟编纂而成的《律苑事规》。该着中多次提到《钞》 《记》,并引用其内容以纠正时偏。这大概是中国最后在 流通《行事钞》的时代。到明末律学再次复兴时,所保存 下来的南山律典只有因入藏而得以流传的《随机羯磨》一 种(但其中错误极多),其他各种律典则都已散失不存。

三、《行事钞》在日本的流传

虽然《行事钞》在中国明代时已散失不存,但却在日 本随着戒律以及求法僧的传入而得以保存。

据载,日本历史上第一位学习南山律钞的人,是曰本 天武天皇时代的道光律师(一694 )。他曾入唐学律,于日 本白凤七年(678 )返回日本,时间在道宣律师重修定稿完 《行事钞》40年后。[53]其后也有唐人律师入日传律,但影 响甚微。一直到鉴眞律师(688—763 )于唐天宝十二年(753 ) 东渡日本后,律学才得以眞正建立。鉴眞律师兼承南山律 和相部律,对道宣律师及法砸律师、定宾律师疏钞都有研 究,东渡时也将相应的典籍带到了日本。其弟子法进律师 (708—778 )继任奈良东大寺戒坛院后,也常讲以上疏钞。 这些都促进了《行事钞》在日本的弘传。

曰本进入平安时代以后,佛教中心转移,奈良的律宗 一度有所衰落。日本建久十年(1199 ),俊芿律师

(1166—1227 )入宋,向四明山如庵了宏学律,并于日本 建历元年(1211 )归国时带回大量南山律典籍,然后以京 都泉涌寺为中心弘扬律学,复刻宋版律典,史称「泉涌寺 版」,泉涌寺也因而成为当时律学复兴的一大中心。

据载,唐招提寺现尙藏有唐鉴眞律师东渡时带去的唐 写本卷轴装《行事钞》3卷,日本慈禅律师入宋后带回的宋 版经折装《行事钞》12帖,泉涌寺复宋版经折装《行事钞》12

帖。[54]

此后,日本律宗代有兴衰。进入德川时期,由俊正明 忍律师( 1576—1610 )重兴了稹尾山西明寺(京都),成 为复兴戒律的另一大道场,其门人慈忍慧猛律师 (1614—1675 )复兴了青龙山野中寺(大阪河内),眞政 圆忍律师( 1609—1677 )复兴了大鸟山神凤寺(大阪), 三者被称为江户时期的「律院三僧坊」,成为南山律学中 心,6(0不但出现了很多传播南山律学的人,而且刊刻了大量 南山律典籍。后来为大家所方便使用的南山律典籍,大多 属于该时期刊刻的传本。其中,日本贞享三年(1686 ), 由大鸟山神凤寺门人慈光和瑞芳两位律师合力,将《行事 钞》《资持记》及元照律师对《行事钞》所作的《行事钞 科》合在一起,史称「三籍合观」,[55]在《行事钞》的流传 史上具有重要的贡献。之前的流传中,以上三种典籍分别 流通,学习者必须将三本分别对照阅读,才能看到全文, 十分不便。因此,慈光与瑞芳二律师将三种内容合在一起 并加以勘校,不仅给阅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便利,而且内 容也较以往典籍有了很大提升。「三籍合观」本是将《行 事钞》上、中、下三卷各自再拆分,分别构成13卷、16 卷、13卷,总分42卷的结构,每一卷用「一之一」乃至 「四之三」命名。具体到正文,则是顶格排《行事钞》文, 之下紧接着空两格排《资持记》文,每页上边襕排《行事 钞科》旁注,显得眉目清晰,阅读方便。

曰本该时,正値中国明清鼎革时期,日本眞政圆忍律 师参与了中国隐元隆琦禅师( 1592—1673 )从福建东渡日 本后建立黄蘗山万福寺时举行的三坛大戒戒会并担任尊证 阿阇梨,还在隐元禅师的邀请下,在黄蘗山冬安居(时为 曰本宽文五年,1665 ) [56]。该时期,复兴戒律不仅得到了日 本各宗的共同参与,而且得到了由明末东渡的中国禅僧的 支持。

曰本进入明治时期后,对《行事钞》传播影响最大的, 是《卍续藏经》和《大正新修大藏经》的编纂。

《卍续藏经》,又称《大日本续藏经》,是明治三十 八年到大正元年间(1905—1912 )编纂的收录《卍正藏经》 所未收典籍的一部大藏经,其中尤其集中收集了大量中国 古德的注疏。其收录的是以贞享三年「三籍合观」本为底 本的《行事钞资持记》(含《钞》《记》《科》),对《行 事钞》之后的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

《大正新修大藏经》,简称《大正藏》,是大正十一 年(1922 )到昭和九年(1934 )间编修的善本大藏经。其 中第40册收录了第1804号经《行事钞》和第1805号经

《资持记》(没有收《行事钞科》)。《行事钞》总分上、 中、下三卷。大正藏本采用底本式整理方法,以大谷大学 藏宽文十年( 1670)刊本为底本(简称「原」本),原宗教 大学藏德川时代刊本(简称「甲」本)、宫内省图书寮藏 宋绍兴三年(1133 )刊本(简称「宫」本)为校本,用正文 录入底本文字、旁注校本异文的方式整理而成。与《卍续 藏经》本收录入「三籍合观」本不同,大正藏本是《钞》 《记》别行,保留了古本的特色。《行事钞》共出异文320 条,其中甲本独出176条,占比55% ;宫本独出90条,占 比28% ;甲本和宫本合出53条,占比17%。63可以明显看 出甲本(即德川本)与底本宽文本之间出入较大。

具体以〈安居篇〉为例,将卍续本、大正本、宽文本、 宫本、德川本、贞享本之间的异文作文本对比如下(参见 表1,仅提供了修订大正本相关的异文):

表1〈安居篇〉诸本异文表

 

安居篇

m

1心

1

受旦法附

 

 

2

*志唯尙益,不许驴 散

 

 

3

*中间忽去,随信 乐、衣食丰足处去

 

 

4

*于一切僧集时、食 时、粥时、螌时

 

 

5

*一日安居,三土日

受岁

6

盒闰二、六不

 

 


63另外有一条出现在卷中的校勘记,其校勘简符「明」却并未出现在起首的版本说明 中,大概是大正藏在编辑时致误。见《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2:「三、王[2]未出宝 未藏。」(CBETA,no. 1804,p. 88b18-19)[2]未【大】,求【明】。

7

*上座来不应与住, 当令余处住

8

悔谓若忆悔本忘心,

 

 

 

即应反界

 

 

 

 

 

 

9

*若握本通依大界

10

*当白檀越求移去。

 

 

 

 

 

若听不听,倶应自

 

去。破僧、和僧,律

 

开去也。事希故不

 

出。

 

 

 

 

 

 

 

 

11

*准乞衣戒

12

*谓为佛受七日,_a

 

用三日

 

 

 

 

 

 

13

为墓事故,还来此中

 

 

 

 

安居

 

 

 

 

 

 

14

*无者,准前言告

 

 

 

 

 

注:〈安居篇〉文字已经过校正。大正藏本和底本宽文本相同的异文前标

 

*号。

 

 

 

 

 

 

 

表1中,宫本和德川本异文信息来自《大正藏》旁注 校勘记,宽文本、贞享本来自大谷大学图书馆藏本。因为 大正藏校勘记中对和底本相同者不记录,故而以上空格中, 默认是和底本相同。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

1. 大正藏本在录入底本时,出现了不少错误,14条异 文中,有4条有误。

2. 大正藏依据的底本宽文本相对贞享本文字有更多 错误,除去大正藏录入有误的4条之外,其余的10条均是

宽文本有误,而贞享本不误。

3. 结合《行事钞》全文总的异文情况,宽文本与宫本 (即宋本)相似度较高,两者关联性较大;而德川本则与

贞享本相似度较高,可知两者关联性较大。

4. 卍续藏本的《行事钞资持记》依据贞享本为底本, 其文字内容错误较少,因而相比大正藏内容质量更优。

对照以上结果,在《行事钞》文字的优良方面,卍续 藏本比大正藏本更有优势。此外,大正藏本在断句等方面, 也有诸多错误。近年来,中华电子佛典协会(CBETA)将 《大正藏》全文电子化并免费流通,极大便利了对典籍的 利用,不过对以上这些问题,也须在利用时加以留意。

曰本对《行事钞》的整理和流通,使得在中国散失的 这部重要律着得以保存下来,并最终回归本土而再加以使 用。

四、近代弘一律师对《行事钞》的整理

在日本编纂出《卍续藏经》后不久,中国的学人已经 从曰本得知该藏经中收录了大量在中国已经佚失的古德着 述,便将其引入国内加以利用。对《行事钞》详加利用、 整理的,是当时成立天津刻经处的徐蔚如(1878—1937 ) 居士。他在1929年整理刻印的《行事钞记》,是对卍续藏 本的再校订本。但在刻印时,将卍续藏本原有的旁注《行 事钞科》删去,是为美中不足。

期间,徐蔚如居士劝请彼时正专攻有部律的弘一律师 (1880-1942 )研习南山律。当天津刻经处本流通后,弘 一律师开始了对《行事钞》长年的系统整理。通过他在天

津本的各种题记,可以梳理其整理经过如下:

1920年(庚申),请奉日本古版《行事钞记》。

1930年(庚午),居晚晴山房,开始圏点校录天津本, 并补加科文。

1931年(辛未),二月十五日,发学南山律誓愿。四 月二十一日,抄录冠科竟。

1933年(癸酉),圏点校录竟。五月,开始抄录《行

事钞》。

1934年(甲戌),自日本请到古写本《行事钞记通释》 《济览》。二月初八始依卍续藏本《行事钞记》、大正藏 本《行事钞》(含宽文本、德川本、宫本)、《毗尼讨要》 与《四分律比丘尼钞》校天津本,至五月三日圆满。六月 二十六日,依《律宗会元》校《行事钞记》毕。

1935年(乙亥),正月,依古写本《行事钞记通释》 《济览》校天津本,至四月二十一日圆满。十月,抄录《行 事钞》上卷竟。

1937年(丁丑),正月十六日,自日本请得宽文本《行

事钞记》十二册(内缺一册)。

弘一律师1918年出家受戒,从以上过程可以得知,他 在出家受戒第三年,就请了古本的《行事钞记》,但之后有 近十年时间未曾研习。直到天津本开始刻印流通后,才经友 人劝说而开始根据天津本系统整理南山律典。起初的整理, 以圏点和补加被天津本删去的科文为主;之后,他陆续从曰 本请到古本《行事钞记》,并对照卍续藏本和大正藏本以及 其他南山律典,进行校正,先后使用过的有大正藏本、卍续

藏本、宽文本、《毗尼讨要》、《四分律比丘尼钞》、《律 宗会元》、《行事钞记通释》、《济览》等。校订的方式也 甚为严格:「若决定是讹字者,则即改正。若彼此文虽不同 而义皆可通者,则标注上端以备参考焉。」[57]为了尽可能完 善地校正《行事钞记》,他多方捜求古本,每当获得一善本 时,均欣喜非常,在题记中常表露出「因缘殊胜,诚不可思 议也」,「求诸彼邦,亦希见也」,「后贤幸共宝诸」,「珍 逾拱璧」,「冀后贤披寻,无有雍滞,而南山律教弘传不绝 耳」等激动心情。

经过数年精研细校,弘一律师完成了对《行事钞记》 的数遍整理。他整理时所依据的天津本,是以卍续藏本为 底本校订而成的,因此他的整理继承了「三籍合观」本以 来最优良的版本。他不但对原刻本中的断句作了详细修订, 而且用多种善本校正了天津本中各种讹误280多条。这些 都使得弘一律师整理本成为近代以来最好的善本,极大便 利了后人学习。

但弘一律师对当时《行事钞》的校勘依然留有遗憾, 他曾提到:「尙有敦煌写本《行事钞》,北平图书馆藏。 今犹未能检寻对校,为憾事耳。」[58]

需要注意的是,弘一律师整理的南山律典原本,在他 圆寂后,由妙莲法师收藏于泉州大开元寺藏经楼,之后很 长时间内该原本并未得到流通。而坊间教学时所用的流通 本,是经其他抄录本辗转翻印之后产生的;其中的旁注, 如与弘一律师原本相对照,可发现有增添的信息。这些新 增旁注往往不如弘一律师的校订严格,甚至有导致错误的 问题。因为其字体与弘一律师相仿,故而也常被误认为是 弘一律师校订本。这是因为很多人喜爱弘一律师书体而仿 其笔迹,致能混淆眞假者,实际乃是后人所添加,并非原

本所有。[59]

五、当代对《行事钞》的继续整理与研究

自弘一律师系统整理过《行事钞》至今为止,《行事 钞》的学习和弘传在两岸三地各处方兴未艾,大多是遵照 弘一律师校订本为准。

从2013年始,笔者参与了日后由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 的「南山律典校释系列」的整理工作,前后用时三年,参 与者近百人。这次整理也是以弘一律师校订本为基础,系 统捜集日本的古刻本,以及弘一律师未能得到的敦煌写本, 再加以全面整理,期望在弘一律师所作成果的基础上,让 《行事钞》的文本更为精良,将《行事钞》的版本与研究 继续完善下去。

在校订用版本上,除了与弘一律师一样捜集了日本的 古刻本外,我们还力求全面地捜集整理了敦煌写本中的《行 事钞》写卷,这是本次整理的一个新探索。我们将敦煌遗 书39号写卷按照前后内容缀连,形成版本群,然后将这些 敦煌本纳入校勘本中,以更完善利用所有写本。敦煌本中 有很多新的发现,是古来乃至元照律师都未曾见过的新内 容,为《行事钞》文本带来诸多启发。

在文字断句上,除了全面采用弘一律师圏点成果,我 们又根据内容增加了现代标点,方便现代人利用。对难解 字词句,也作了疏通注释。可以说,这次整理,已经完成 了可资现代人利用的较为方便的本子。至此,弘一律师念 念不忘的对《行事钞》的系统整理,已经有了比较好的阶 段性成果。

面对未来,如何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和推进 对《行事钞》的研究与利用,是一个永胜不衰的主题。比 如对《行事钞》的现代语译,就是一项非常可行的工作。 曰本已经有很多类似的先行成果,但在华人地区,目前尙 没有《行事钞》全本的现代语译。另外,针对《行事钞》 的多语翻译,也有助于《行事钞》向不同语种世界的进一 步传播和流通。这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

从2019年春始,若理法师联系笔者参与《行事钞》的 现代语译工作。笔者很钦佩若理法师发心组织这项有意义 的新尝试,同时也很荣幸参与到翻译中来,更深为感谢因 种种原因导致译稿迟误后若理法师依然不变的耐心。

愿律教也能在众人的努力下,如弘一律师所发愿般: 久住神州!

目录

出版序..................... -1 -

e前杂• mn................... -5 -

《行事钞》及其流传... -33 -

.......................... I

胃诚.......................... 1

胆........................ 3

<^>                            1

〈杂听> ............. 33

@二     〈难观> ............. 59

〈历射目> ........... 81

卷四〈受欲是非〉 105

卷五〈通辨羯磨〉 127

卷六〈結界方法〉 159

卷七〈僧網大綱〉 199

卷八〈受戒緣集〉 267

卷九〈師資相攝〉 345

卷十〈说戒正仪〉 395

卷十一〈安居策修〉............................. 431

卷十二 〈自恣宗要> .. 473

简语表

文中使用一致的简称,列举如下:

 

全称

简称

藏经

《大正新修大藏经》

《大正藏》

 

《卍续藏经》

《卍续藏》

 

《妙法莲华经》

《法华经》

 

《大方广佛华严经》

《华严经》

 

《维摩诘所说经》

《维摩诘经》

 

《楞伽阿跋多罗宝经》

《楞伽经》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

《五分律》

 

《摩诃僧祇律》

《僧祇律》

 

《善见律毘婆沙》

《善见论》

 

《萨婆多毗尼毘婆沙》

《萨婆多论》

典籍

《毘尼母经》

《毘尼母论》

 

《律二十二明了论》

《明了论》

 

《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

《五百问经》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行事钞》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

《戒本疏》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

《羯磨疏》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

《含注戒本》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

《随机羯磨》

 

《四分律比丘尼钞》

《比丘尼钞》

 

《四分律拾毘尼义钞》

《拾毘尼义钞》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资持记》

《资持记》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行宗记》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

《济缘记》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

《发挥记》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

《正源记》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

《辅要记》

 

《四分律开宗记》

《开宗记》

 

《四分律行事钞批》

《行事钞批》

 

《四分律搜玄录》

《搜玄录》

 

《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

《简正记》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

《大毗婆沙论》

 

《阿毗达磨倶舍论》

《倶舍论》

 


 

释贤超,男,1981年生,辽宁沈阳人。北京市海淀区 龙泉寺藏经办公室主任。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学院 凝聚态物理研究所,硕士学位。2009年出家,2010年受具 足戒。研究方向有:汉文大藏经、南山律、自动标点。参 与了《南山律典校释系列》(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 )、 《南山律概要》(待出版)、《南山律一千问》(待出版) 等书的编辑和写作。有《一种自动标点的方法与实现》、 《〈六十华严〉三字以上孤立异文研究一一以房山石经为 例》等论文出版。


 

释贤世,北京龙泉寺人工智能与信息中心主任。

1984年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学士。

2006年于北京龙泉寺出家。

2013年,主持整理早期汉译律典四律五论点校系列。 2015年,参与并完成南山律典校释系列32本。

2016年,主持中国佛教丛林清规研究项目,完成近100 万字研究报告。

主要致力于佛典精校、佛典版本比对。专长为戒律、 清规内容。

赵威维,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台北大学古典文献学 研究所硕士,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台湾中医药研究基地助 理研究员。研究领域为佛教哲学、中国哲学与中国古典文 献学,曾参与数项数据库建置计划,担任《国学知要》副 主编、《房山石经医药养生文献集成(隋唐至辽代)》副 主编、《中国寺院医学》副主编。发表有《〈论语笔解〉版 本考》、《〈论语笔解〉校勘记一一以二种宋本与明清刻 本为主的文本对勘》、《泉州方志所见医家人物补遗》、 《〈大般涅槃经•圣行品〉所述禅法及相关注释的诠释》、 《慈航法师的佛学教育一一以因明思想的方法为中心》等 相关论文十余篇。

程郁,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博士,博士 期间以《春秋繁露》王道思想为研究中心,广泛涉及汉代 思想史、先秦儒学、道家哲学等领域,发表多篇研究论文。 在高校长期讲授中国哲学史、中国传统文化等通识课程, 致力于传统哲学智慧的普及与现代意义的闱发,目前研究 领域为汉代政治哲学,兼顾传统宗教伦理学、古典教育心 理学等。已出版著作《春秋繁露译注》(岳麓书社出版社), 并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深察名号一一董仲舒王道 建构的名辩学基础」「《春秋繁露》人性论与先秦性情思 想」「《春秋繁露》与《淮南子》人性论比较一一从董仲 舒对孟子人性论的批评说起」等。

翁彪,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 学院讲师,曾出版《谁谓荼苦一一宋人说飮馔烹调》。

吴丹,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哲学专业博士生,师从楼宇 烈先生。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序〉

翻译:贤超法师

夫戒德难思,冠超众象,为五乘之轨导,蹇三宝之舟 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法,群籍于兹息唱。 自大师在世,偏弘斯典;爰及四依,遗风无替。

戒法的功德难以思议,超出世间所有事物,是五乘[60]佛 法的向导和轨道,是住持三宝的运载舟船。在依教修行的 起步阶段,定慧的功用不比戒律;保持佛法纲纪不堕,经 论对此没有提及。佛陀在世,着重为出家弟子弘扬律典; 四依[61]圣者的时代,佛陀遗留的风范并没有衰亡。

逮于像季,时转浇讹,争锋唇舌之间,鼓论不形之事。 所以震岭[62]传教’九代闻之,拔萃出类’智术而已。欲明扬 显行仪,匡摄像教,垂彝范,训末学,纽既绝之玄纲,树 已顚之大表者,可得详而评之?岂非凭虚易以形声,轨事 难为露洁者矣。

时至像法末期(即将进入末法),佛法失去原味而流 弊丛生,众生喜好口舌之争,空谈虚妄之事。自从佛教传 入中国,经过了九个朝代[63],有人虽然出类拔萃,却是仅凭 个人的聪明和权术行事(而不依戒律)[64]。为了发扬和彰显

戒行的规范,匡正像法末期的佛教,传承师范,培养后学, 接续即将断绝的传承,树立已然倾倒的旗标,有人可曾对 此有所讨论?难道不是没有依据的言行固然容易,到了行 事却显然难以落实吗?

然则前修托于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则在文信于实 录,而寄缘良有繁滥。加以学非精博,臆说尤多,取类寡 于讨论,生常异计斯集。致令辨析霣戾,轻重倍分,众网 维持,同异区别。自非统教意之废兴,考诸说之虚实者, 孰能辟重疑,遣通累,括部执,诠行相者与?

前人依准律藏,遇到事情的时候便照用律文,这样固 然忠实于原文,但面对实际事缘却多有繁琐混乱。加之研 究戒律还不够精深广博,私意揣测之处众多,以他部作为 例证却未经谨愼的研讨,产成的错误知见累积甚多。这导 致辨析犯戒轻重的差异成倍出现,僧团的维持管理也以朋 党相别。如果不是统观律教废止与设立的意趣,考察各种 说法究竟是正确或者错误,谁又能解开重重疑惑,去除层 层滞碍,囊括各部执见,诠释戒律行相呢?

常恨前代诸师所流遗记,止论文疏废立、问答要抄, 至于显行世事、方轨来蒙者,百无一本。时有锐怀行事, 而文在义集,或复多列游辞,而逗机未足,或单题羯磨, 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并言章碎乱,未可披捡, 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领会者非精炼莫悉。

总是遗憾前代律师们所留下的著述,只是讨论义理废 立的章疏和问答驳难的抄录,至于说明行事要务和教导后 学的却是百中无一。有些律师敏锐觉察到行事的需要,因 而将律藏中的羯磨文进行分类整理。不过,要么引用很多 无关紧要的辞句,却不适应学者的根器,要么简单列出羯 磨文,而不辨析成就的条件,如果照用原文,无法成就羯 磨。而且章节零碎混乱,难以阅读检阅,寻求的人若无深 厚学识就不能知晓,领会的人若不精通戒律则无从了解。

余因听采之暇,顾眄群篇,通非靥意,俱怀优劣。斐 然作命,直笔具舒,包异部诚文,括众经随说,及西土贤 圣所遗,此方先德文纪,捜驳同异,并皆穷窍。长见必录, 以辅博知,滥述必剪,用成通意。

我在听闻学习戒律之余,翻阅诸多律学着疏,但是都 不满意,各有优点和缺点。于是欣然起意,执笔撰写文章, 包括各部律典的文证,囊括众多佛经有关戒律的言说,还 有西方贤圣遗留的著作以及此方大德的疏钞,捜罗简别其 中的差别同异,并且反复核查。增长见识的内容必加收录, 帮助读者广博所知,混滥的内容必加剪除,使理解更为通 畅。

或繁文以显事用,或略指以类相从,或文断而以义连, 或征辞而假来问。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并见行羯磨, 诸务是非,导俗正仪,出家杂法,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 用济新学之费功焉。

有时详细说明以显明行事的功用,有时简略指示诸篇 中的类似内容,有时在行文间断的地方通过义理评述加以 连接,有时用启发设问来作深入闱述。这样令前后内容相 互照应,此隐彼显则不重复。还将当前应行的羯磨,诸多 行事的取舍,化导俗众的规范(见〈导俗化方篇〉),接 引出家的众法(见〈沙弥别行篇〉),从他部纳入到本宗,

节省新学者的劳费之功。

然同我则击其大节,异说则斥其文繁。文繁谁所乐之? 良由事不获已。何者?若略减取其梗概,用事恒有不足; 必横评不急之言,于钞便成所讳。今图度取中,务兼省约, 救急备卒,勒成三卷。若思不赡于时事,固有阙于行诠, 则略标旨趣,以广于后。

然而,认同之人击节称快,异议之人则批评行文繁琐。 谁会喜欢行文繁琐呢?确实是不得已。为何?如果省略内 容,只留下梗概,实际运用总有不足;如果广谈无关紧要 的观点,则是此钞的忌讳。如今权衡采取中道,以求简明 扼要,以备有事急用,写成三卷。考虑到无助于平时的行 事,所以本书不作过多的义理辨析,只是简略标明大意, 更广的内容在其他著作[65]

然一部之文,义张三位: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 中卷则遵于戒体,持犯立忏;下卷则随机要行,托事而起。 并如文具委,想无紊乱。但境事蹇繁,良难科拟。今取物 类相从者,以标名首。至于统其大纲,恐条流未委,更以 十门例括,方镜晓远诠。

本书的内容分为三部分Z上卷统摄僧众羯磨,说明举 行成办的规范;中卷是遵照戒体,讨论持犯和忏悔之法; 下卷是当前机缘所行的要务,应对各种事缘。以上如文具 述,希望不会紊乱。不过,境界和事缘相当繁杂,难以编 排篇章。如今将类似的事物集合起来,标明各篇的题目。 统理大纲后,担心读者不明体例,又用十门概括,方能明

瞭内容。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稀那衣法附)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随戒释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轨篇第十五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总别篇第十七 四药受净篇第十八

钵器制听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调度众具法附)

对施兴治篇第二十

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

计请设则篇第二十三 导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仪法附)

瞻病送终篇第二十六

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谓出世正业,比丘所依法)

沙弥别法篇第二十八 尼众别行篇第二十九 诸部别行篇第三十

第一篇标显戒律的宗旨与功德

第二篇集合众僧的通局之法

第三篇满足僧数的各种情况(附加:别众法)

第四篇受欲法的是非 第五篇整体说明羯磨 第六篇结界的方法 第七篇僧团运作的大纲

第八篇受戒的因缘条件(附加:舍戒法和六念法)

第九篇师徒之间相处

第十篇说戒的正式仪轨

第十一篇通过安居策励修行(附加:受曰法)

第十二篇自恣法的宗旨要点(附加:功德衣法)

第十三篇五篇七聚的命名和内容

第十四篇逐条解释戒相

第十五篇戒律持犯的原则

第十六篇忏悔六聚罪

第十七篇制、听衣物的总别说明

第十八篇四种药的受持与说净

第十九篇制、听两种钵器(附加:房屋和各种生活器

具的规定)

第二十篇接受布施与对治三毒

第二十一篇头陀的行法与威仪

第二十二篇恭敬僧众和经像的方法(附加:建立佛像

和寺院

的方法)

第二十三篇赴请应供的规则

第二十四篇化导俗众的方法

第二十五篇主客之间的应对(附加:四种威仪)

第二十六篇照顾病人和送葬

第二十七篇各种杂碎的要务(指的是出家正业和比丘

所依的法)

第二十八篇沙弥的特别行法

第二十九篇尼众的特别行法

第三十篇他部的特别行法

第一、序教兴意。

第一门,律教兴起的意义。

夫至人兴世,益物有方,随机设教,理无虚授。《论》 云:「依大慈门,说于毘尼。」故《律》云:「世尊慈念 故而为说法。」[66]

佛陀出现世间,有种种方便饶益众生,随众生的根器 而设立教授,不会徒劳无益。《十住毗婆沙论》中说:「佛 陀由大慈门而演说毗尼。」因而《四分律》也说:「世尊 因为慈念众生而演说佛法。」

二、为对外道无法自居,显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 观下律[67]中,凡所制者,并怀异术。故文云:「若不撰结, 则令外道以致余言。」

第二,为了针对外道不合正法,显示佛法之人的尊贵 和德行高超,所以制定戒律。观察《四分律》诸犍度篇, 提到佛陀所制戒律多为针对外道而设w,所以在《四分律- 五百结集》中提道:「如果不结集律藏,就会令外道讥毁。[68]

三、为对异宗故来。宗则有其多别,且如萨婆多部戒 本繁略,指体未圆,接俗楷定于时数,御法例通于无准。 今昙无德部人法有序,轨用多方,提诱唯存生善,立教意 居显约。

第三,为了对比其他部派。各个部派的戒律多有差别, 比如萨婆多部(依据《十诵律》)的戒本繁略不当[69],指示 戒体不够圆满[70],接引俗众有时间和数量的限定[71],秉持羯 磨法没有严格的标准[72]。这里所宗的昙无德部(依据《四分 律》),行法之人和所行之法次序井然[73],与大乘、小乘皆 可相通[74],接引众生意在生起善心[75],所立律教明白简约[76]

上则通明教兴’今据当宗以辨。夫教不孤起,起2°必因 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摄诱弘济,轨用实多,贵在

得其本诠,诚难窍其条绪。所以约开制,验旨在为人;显 持犯,谅意存无过。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则教兴之意 可见也。

以上通说律教兴起的意义,现就本宗辨明。所谓律教 并非孤立产生,产生是因为人的缘故。人的情况各有不同, 教法也并不唯一。所以世尊设教令众生受益,戒法之用相 当繁多,贵在领会本意,难以穷究细相。因此有开有制, 用意皆是利益众生;显示持犯,希望众生远离罪过。这里 将《四分律》用五种体例加以区分,世尊设教之意便显而 易见。

一、以遮性往分。

性恶则通于化制,遮戒因过便起。然则性戒文缓而义 急,谓随诸重戒并有开文。文虽是开,开实结犯,纵成持 也,持之蹇难。如淫则三时无乐,毁訾则始终慈救。既是 根本贪瞋,何能禁心无逸?故知义存急护也。遮戒一往制 止,有益便开,开之过兴,还复令制。岂非为存化俗,恐 坠枉坑。大慈设教,意唯捡失。故《昆尼母论》具立缓急 二仪[77],令寻之以通望也。

第一,按照遮戒、性戒进行区分。

性戒(如十不善道)通行于化教和制教,遮戒则因众 人讥嫌为过失而制定。不过,性戒的戒条尽管留有余地, 但是防护应当从严。比如,在重戒的条文中都有开缘不犯

的条件,虽然文字是开缘,但开缘仍易成犯。就算谨愼持 守,也是相当困难的。比如被强力威胁行淫的时候,必须 在三个时刻(男根初入、入已和出时)都能坚持没有乐受, 才算不犯根本;再如,用诃骂来教育别人,必须始终保持 慈悲的心念,才不算犯戒。既然都是源自根本的贪、瞋烦 恼,怎可能禁止于心而毫不放逸呢?所以应当从严防护。 遮戒则是起初制定禁止,后来因为有所益处而做开缘,开 缘之后产生过失,世尊重新制定禁止。这难道不是世尊为 了化导俗人,避免诽谤众僧而堕入邪道(或者恶趣)?[78]世 尊以大慈悲心设立律教,意在避免这些过失。所以《毗尼 母论》设立缓、急二种制戒方式,读者加以寻求便可知其 通于诸戒。

二、以开制往征,教则通于二世。

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已更开,开已 还制。」[79]此通未来教也。如《五分》:「虽我所制,于余 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于余方必应行者, 不得不行。」此如来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

第二,从开缘和制禁可知,律教通于现在和未来。

在《四分律•五百结集》说:「世尊是具有一切智慧 之人,制禁之后可以更加开缘,开缘之后可以重新制禁。」 这是着眼于未来的教法。又如《五分律》中说:「虽然是 我制定的,如果在其他地方不以此为清净之法,则不应实 行;虽然不是我制定的,如果在其他地方必须照此去做, 则也不得不实行。」这是着眼于现在的教法。当然两种教 法本是相互融合,兼有彼此。

三、以报有强弱,教亦重听。就制则深防、限分,约 行则山、世不同。

第三,根据众生报体的强弱,律教也有轻重与制听(即 制禁和听许)的区别。

从制禁(即止持)的角度,戒条有深防[80],也有限分[81]; 从实行(即作持)的角度,在山林兰若的修行者,应行四 依法(粪扫衣、乞食、树下坐、腐烂药),在城鎭村落的 修行者,应行受持三衣,蓄百一物、长衣等等。

四、以机悟为先,教门轻重致隔。五部异执,岂不然

耶?

第四,佛陀设教本是随不同根机的众生,后世各部律 教判定轻重的区隔明显。五个部派各执己见,难道不清楚 吗?

五、以事法相对。法唯楷式,乖旨则事不成;事通情 性,故随境制其得失。或托三性之缘,或随世讥而起。

第五,有事、法的区别。法(是指作持门中的制法) 具有一定的规则,如果偏离,作事便不能成就。事(是指 止持门中的对境)通于有情和三性(善、恶、无记),根 据对境不同而制定持犯的准则,或者是因为善、恶、无记 的性质,或者是因为世人的讥讽。

且略引诸条,薄知方诣,总撮包举者,莫非拯接凡庸, 心怀泥曰而兴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学?为调 三毒故。」「云何为学?为求四果故。」下诸门中所述制 意,止随前事。令后进者,寻条知本焉。

姑且简略引用以上诸条,大略可知戒律的方向和宗旨。 概括的说,莫不是为了拔济接引凡夫,归向涅槃而兴立律 教。所以《四分律》说:「世尊为何制定增戒学?是为了 调伏贪、嗔、痴三毒。」[82]「如何为学?为求四果而学。」[83] 以下三十篇所谈到的制戒意趣,是针对本篇之事。希望后 人能够从枝条而获知知其根本。

第二、制教轻重意。

第二门,制定律教轻重的意趣。

轻重两意,裁断墓难。何者?原彼能施之教,教主穷 机之人。又推此所为之人,人唯应药之器。所以药病相扣, 利润无方。岂可以情断,宁复言论测也?虽然,重觳其远 标,实被于来裔,在文自显,何假证成?

裁断轻重,本是相当困难的事情。为什么呢?佛陀施 设教法,能够彻底了解众生的根机。作为佛法教授的对象, 众生如同接受药物之器。因此药物和病症互相吻合,则有 无边的利益。怎可任凭私情随意裁断,依靠后世的言论妄 加揣测呢?尽管如此,重新考察律典是为利益后来的学人,

律文不彰自显,何须加以证明?

今序斯大略,所谓有七:一、兴厌渐顿;二、结正业 科;三、报果不同;四、摄趣优劣;五、起情虚实;六、开 制互立;七、约行彰异,如证[84]静二仪也。凡此诸例,并制 教之本怀,据断之宗体。

如今叙述其大概,有七个方面需要考察:第一是受舍 戒律有渐、顿的区别;第二是结罪的篇聚不同;第三是人 的报体差异(比如男、女、黄门、二形等等);第四是六 道众生的优劣;第五是动机的故意和无意;第六是开缘和 制禁的关系;第七是行仪的差别,比如在喧嚣之地(如聚 落)和安静之地(如兰若)。以上各方面,体现了制定律 教的本怀,是裁定轻重的原则。

第三、对事约教判处意。

第三门,对事采用律教判处的标准。

自佛法东流,几六百载,诸师穿凿,判割是非,竞封 同异,不可称说。良由寻讨者不识宗旨,行事者昏于本趣, 故须学师必约经远,执教必佩眞文,何事被于毁讥,岂复 沦乎蚩责?

自从佛法向东流传到中国,已经有六百年的历史,很 多律师牵强附会,强判是非,争论同异,不可胜数。这是 因为讨论的人没有认识到戒律的宗旨,行事的人迷惑于本 宗的意趣,所以受学于师应当经久学习,秉持教法应当依 据律典正文,这样怎会受到毁谤和讥讽,甚至沦为众人嗤 笑呢?

今判其持犯,还约其受体。体既四分而受,岂得异部 明随?犹恐不晓大纲,更示其分齐。谓辄将己所学者判他 持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学愚痴。今通立定格’共成较准, 一披条领,释然大观。

如今持犯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所受戒体的部派。既 然戒体是依《四分律》而受,何必用其他部派指导随行? 恐怕有人不明晓纲要,更为显示其界限。用自己所学部派 的戒条来判断他部的持犯,存在罪过和过失,有不学和无 知之罪。如今建立确定的标准,为各宗共同遵行,披览条 目和纲要,便可使人疑惑释然。

第四、用诸部文意。

第四门,采用诸部的文意。

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 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 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

各部律藏本来都出自《八十诵律》,但是由于诸师根 器和领悟的不同,以致诸师各持己见,如同山峰对峙。然 后随自喜好,成立各自的宗派,从根本律典之中摘取相关 文字,集成自家律典。所以律部之间判罪轻重各有不同[85], 持犯界限也有差异[86]°,戒条和作法或有或无[87],废止和采用

也互有区别[88]。这里以《四分律》作为根本,如果行事的时 候必须采用他部的内容,也不得不采用。

故《善见》云:「毘尼有四法,诸大德有神通者,抄 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 者,谓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 意用,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本,次 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用,不等者莫取。」[89] (第 六卷中广明律师法[90] )。正文如此。

所以《善见论》说Z「毗尼有四种法,各位大德中有 神通者,抄录下来令众人知晓。第一是『本』,指的是当 部律藏中的戒本。第二是『随本』(指的是犯戒的各种条 件)[91]。第三是『法师语』,指的是佛陀宣说『本』之后, 五百罗汉又各自分别宣说流通的内容,(是对戒本的解释 之语,)《四分律》的论主(即昙无德尊者)即是这种情 况。第四是『意用』,指的是以意度[92]、方便度[93]等方面考 察,用三藏原文进行考证。应当先观察根本(即『本』), 其次是观察句义(即『随本』),再观察法师语和文句(即 考证三藏)。如果意义相合,便可做;如果意义不合,就 不可做。」(《善见论》第六卷中详尽说明了律师法。)正 文便是如此。

然行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程 无惑。

然而行事的废立确实困难,考察古意的取舍也非易事。 姑且讲述大意,以消除疑惑。

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 求?余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 斯众例,并取外宗,成此一部。

如果本宗(《四分律》)中的文句、义理都是圆满的, 能够成就前事而无缺失的话,采用本部便足矣,何必参照

外部?其他情况中,如果本部律典文意不明[94];或者是之前 的案例被后面的制定废止[95];或者是应有此意,但是缺少文 证[96]°;或者虽然没有明文,但是有相关的案例[97]:这些时候 需要采取他部来助成本部。

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证成;必缓、急、 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文列四说,令勘 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

引用他部的时候,如果是文义和气势相关的内容,可 以用来证明成立本宗观点;如果是在缓[98]、急[99]、重[100]、轻[101]等 四个方面与《四分律》迥然不同,便依照《善见论》(中 的「意用」)而不做采用。所以《四分律》中提到「四种广 说」[102],都应该通过对比三藏来判断得失。《十诵律》有「四 墨印」之说,与《四分律》的「四种广说」含义相同。

若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何 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

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

若是这样[103],内心与境事便能相互契合,行动合乎法则, 既非繁琐,也非省略,戒律之理怎么会隐没呢?如果不能 全面考察各部,偏执本部的一个角落,那么做事仅凭《四 分律》便做不到周全,核校文字从《四分律》也找不到依 据,结果自以为是的主观臆断,相互争论是非,指责对方 胡涂,这些正是没有全面研究律教的缘故。

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 以成他部之事。或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倶 出正法,随意采用。然行用正教,亲自披阅,恐传闻滥眞 故也。

如果《四分律》相关内容有限,那么事情不能运行, 这时只能采用他部,按照他部的标准来成就此事。如果《四 分律》和他部各自的文句和义理都很清晰,无法从中取舍, 便把两种立场同时展示出来,读者随意采用。而行事所用 的教法,应该查找阅读律典,以免传闻有误。

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当今持守戒律的标准,大约有六种:

一、唯执《四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说药之 例文无,止但手持而已);

第一,以《四分律》作为唯一标准,从不采用他部(比 如,在受持三衣,或者给非时药等说净的时候,因为《四 分律》中没有口说之文,所以手持即受,不需口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f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当部缺文,取外引用(即用《十诵》持衣、加药 之类);

第二,只要《四分律》缺少相关内容,就从他部引用 (比如,采用《十诵律》中受持三衣、为药说净的口说之 文);

三、当宗有义,文非明了(谓狂顚足数,睡、聋之类); 第三,《四分律》包含此义但是没有明文的时候,才

引用他部补足(比如,颠狂之人、睡眠之人、聋人是否足 数);

四、此部文义具明,而是异宗所废(如舍净地、直言 说戒之类

第四,《四分律》的文句和义理都很明确,但是他部 已经废弃,此时不专守一宗(比如,他部废除净地、不许 歌声说戒);

五、兼取五藏,通会律宗(如《长含》中不冷更试外

道);

第五,兼采五藏之言,用来会通律宗(比如,《长阿 含经》中,外道出家不必先经过四个月的考察);

六、终穷所归,大乘至极(如《楞伽》、《涅盘》僧坊 无烟,禁断酒肉、五辛、八不净财之类)。

第六,以大乘经典为终极归趣(比如,《楞伽经》、 《涅槃经》中制定僧房中不可生火做饭,禁止出家人喝酒 吃肉、吃五辛、蓄八不净财等等)。

此等六师各执正言,无非圣旨,但由通局两见,故有

用解参差。此钞所宗意存第三、第六,余亦参取,得失随 机,知时故也。

持这六种标准的律师,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来自佛陀的 圣言。因为所用经典依据上有广泛和局限的区别,导致理 解上的分歧。《行事钞》的宗旨是以第三师和第六师为主, 其他几种也会选取,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可用,以便符合时 宜。

第五、文义决通意。

第五门,文句、义理的判决和会通。

夫理本绝名,故立名标其宗极;名随事显,故对事而 备斯文。然考斯律藏,言事并周,但为年代渺邈,声彩靡 追,法为时移,事多残缺。加以五师捃拾,情见不同,重 由翻译失旨,妄生构立。又为抄写错漏,相承传滥。

「理」本在名言之外,因此安立名言,指示其根源; 名言随事相而彰显,所以针对事相而设立律文。虽然考察 律藏中的名言和事相是很周全的,但是由于年代遥远,无 法还原佛陀当时的说法,法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内容大 多残缺不全。加上同世五师(昙无德、萨婆多、弥沙塞、 迦叶遗、婆麁富罗)对于戒律的整理怀有不同的见解,前 人翻译律典的时候也有失本旨,因而虚妄构造。又有在传 抄中的错误和遗漏,相承至今。

所以至于寻究,纷虑良多。今总会之,以通其大见: 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或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 文虽具而于义有阙,便以义定之,故《论》言:「以理为 正故也」;或义虽必立,当部无文,则统关诸部以息余谤。

所以当后人深入研究戒律的时候,疑虑重重。如今总 体加以会通,以疏通知见:如果文句和义理都有缺失,则 由其他类似的案例进行举一反三[104],或者从正理来成立此 事[105];如果文句虽有,但是义理有失,应以义理为定准[106]°,所 以《善见论》说:「应该以正理为准则」;如果义理上应 该成立,但是本部没有文句,则取用相关他部进行消除纷 争。

然文义决通,诚难废立。自非深明律相,善达开遮, 不然,便有累于自心,固无益于他境。故《律》云:「文 义俱同」,「文同义异」,「文异义同」,「文义俱异」[107], 具舒进止,不劳叙释。

不过文句和义理的判决会通,相当难以取舍。如果不 是透彻明了戒律形相,善巧通达戒条的开缘和遮止,就会 使自己的内心困惑,对于他人也没有好处。所以《四分律》 中提到僧团发生争论的时候,应用「文义倶同」、「文同 义异」、「文异义同」、「文义倶异」等理由化解,并且详 细说明了方法,这里不再记述解释。

然决判是非者,必总通律藏之旨,并识随经之文,如

上六师所明,乃可究斯教迹。故《十诵》云:「比丘有三 事,决定知毘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应思 惟观察二部戒律,并及义解、昆尼[108]、增一[109],开遮轻重, 如五大色是不净遮,非色净不遮,如是等,筹量本末已用 也。」《明了论》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毘尼,不看 他面。」文略同上,广如彼说。

然而在判决是非的时候,应该通达律藏的宗旨,认识 佛经中关于戒律的文句,如前面六种律师所显示那样,才 可以探究教法的深意。所以《十诵律》说:「比丘决定了 知戒相,应知晓三件事:一是戒条的产生缘起,二是所制 戒条,三是对戒条的重制。应当思维观察僧尼二部戒本、 随戒解释、诸篇犍度和增一法[110],以及诸戒的开缘、遮止、 轻、重,比如五大色的衣服,对于出家人来说,是不净色, 应予遮止;非正色(如青、泥、栈)是净色,不应遮止。考 虑来龙去脉后再予运用。」《明了论》也说:「比丘能知 五种相[111],叫做善解毗尼,不必求教他人。」内容与前大致 相同,详见彼文。

第六、教所诠意。

第六门,律教所诠释的意趣。

诠教之文,文虽浩博,撮其大趣,止明持犯。然持犯 之境,境通内外,内谓行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但 令教行相循,始终无犯,则为持也。

诠释律教的文字虽然广博,取其大意,只在说明持犯 二事。然而持犯的对境通于内外,内指的是内心行蕴的造 作业流,外指的是身口造作与戒律要求是否相符。律教与 行为相顺,自始至终无有违犯,即是「持」。

若生来不学,于法无闻,修造善恶,义兼福罚。今欲 科罪,但使与教相应,不问事情虚实,并名犯也。此通名 持犯也。

如果受具足戒以来就不学戒律,不听闻律法,那么所 做的善行恶行,各有福报或惩罚。现在判断其罪,只看与 律教相顺与否,不必看做事当时心态的虚实,犯各篇本罪 (更犯不学、无知二罪)。这是通于各篇的持犯。

若结篇正罪,穷诸治罚,必令束其方便,揽成业果, 使量据窍其实情’轻重得于理教,则断割皎然,更何芜滥? 此别名持犯也。

如果犯各篇的根本罪,应当穷尽核查其治罚(或忏悔) 的措施,将诸方便罪摄于本罪之中,作为最后的果罪。判 罪应该考察当时心里状态,衡量罪行轻重应该符合教理, 那么判断的界限就会清楚,哪里还会混淆呢?这是别于各 篇的持犯。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

第七门,出家、在家七部众设立律教的通行与局限的 意趣。

显理之教,乃有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一谓化 教,此则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 沈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二谓行教,唯局于 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网致,显于持犯,决于疑滞。指事 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明断,事有再科之愆。

开显教理有多种方法,用意探求则可分为两类:一是 化教,通行于出家众和在家众,只在广泛说明因果道理, 使人分辨认识邪法与正法。若是辨析造业,则幽深隐秘而 难以知晓;显示未来果报,则明白显然而容易叙述。二是 行教,只为出家人设立,确定取舍标准,树立纲目,使持 犯明确清晰,疑惑得以消除。对诸戒的事相都有详尽说明, 不必反复阅读便可明了;结罪有明确的裁断,根据再犯的 因缘对戒条加以修订。

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 内心违顺托理为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为必护身口,便依 行教。然犯化教者,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圣制 之罪。故《经》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轻。」[112]文广 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体,妄述业行之是非, 故立一门,永用蠲别。

不过化教和行教两者相互环结,并非没有重合,以宗 旨来做判断,道理便自然彰显。以内心状态顺应或违反于 正理作为标准,应依准化教;外在造作必须在行为和言语 上防护,应依准行教。然而违犯化教的话,只受到业道的 果报;违犯行教的话,还要再增加违犯佛制的罪过。所以 《优婆塞戒经》中说:「(二人同犯一罪,)受戒的人罪 过较重,不受戒的人罪过较轻。(因为受戒的人毁犯了佛 语。)」其内容广博而明显,之所以对此再作区分,是担 心迷惑于化教与行教的宗旨,虚妄宣说业行的是非,所以

安立此门,永作鉴别。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

第八门,僧尼二部在行事方面的相互差别。

然二部同戒同制,则事法相同,行用仪式,类准僧法, 具在诸门,随事详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隐而难 知者,具在〈随相〉。余有约位之戒,谓轻重不同,有无 互缺,犯同缘异,而是当世盛行,种相难知者,及别行、 众行等法,方列〈尼别行法〉中。此但分其宗类,犹未显 其来诠。诸有不同之意,具在《大疏>〉。

对于僧尼二部相同的戒条和作持诸法,则所止之事、 所作之法都是相同的,尼众的行为规范和仪式应该依据大 僧做法,具体在以下诸篇,随其事相而运用。如果辨析犯 戒的形相,广律中的「戒本」部分已作说明;对于细微而 不易了知的内容,详情都在本书的〈随戒释相篇〉。其他 那些僧尼之间有所差异的戒条,比如轻重方面的不同[113],有 无方面的不同[114],所犯相同但是成犯的条件不同[115],以及现 在一般人经常犯到而难以知晓具体的数量、形相的情况, 还有一些别行法和众行法(即羯磨),才列入〈尼众别行 篇〉。这里只是划分了类别,并未显示其中的用意。僧尼 戒条的不同用意,具体都在智首律师的《大疏》(即《四

分律疏》,共二十卷)。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

第九门,下三众(式叉尼、沙弥、沙弥尼)随行戒律 的差别。

二众沙弥,若约戒体,同大僧无作。捡其本数,唯显 于十;就余随行,类等尘沙,结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舍有异者,各就别篇具明。

沙弥、沙弥尼二众,从戒体而言,与大僧的无作戒体 相同。戒条的数量,有十条根本,随行戒条的数量如同尘 沙那么多。所犯之罪都算在第五篇(即突吉罗罪),列在 广律每个戒条的最后。此外所行之法的不同及其取舍上的 差异,在诸篇中说明。

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学宗,戒体更不重发。自余随行 对治,同诸三众学之。必有不同,具如〈尼别法〉所显。

对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所学的根本,戒体不会重新 发起。此外的随行和对治,与三众(僧、尼、沙弥沙弥尼) 相同。如果有不同的,都在〈尼众别行篇〉中说明。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眞、科酌意。

第十门,说明《行事钞》引用内容,去除伪滥传播眞 说,筹量抄略的用意。

初明引用正经,次明世中伪说,后明钞兴本意。

首先说明引用正式经典,其次说明世间的各种伪说, 最后说明作《行事钞》的本意。

初言正本者Z《僧祇律》(是根本部,余是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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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也,《钞》者所宗),萨婆多部(《十 诵律》也),弥沙塞部(《五分律》也),迦叶遗部(《解 脱律》,此有戒本),婆麁富罗部(律本未至。此依《大 集》别);《毘尼母论》,《善见论》[116],《摩得勒伽论》, 《萨婆多论》(并《传》),《毘奈耶律》,《明了论》 (释正量部,并眞谛三藏《疏》),《五百问法》[117],《出 要律仪》(梁武帝准律集)。

最初说明正式经典:《僧祇律》(是根本律典,其他 是五部律典),昙无德部(即《四分律》,《行事钞》所宗 的律典),萨婆多部(即《十诵律》),弥沙塞部(即《五 分律》),迦叶遗部(《解脱律》,汉地有戒本),婆麁富 罗部(广律未传到汉地。以上五部是依照《大集经》所作 的区别);《毘尼母论》,《善见论》,《摩得勒伽论》, 《萨婆多论》(和《萨婆多师资传》),《毘奈耶律》, 《明了论》(解释正量部的律典,还有眞谛三藏所作的《明 瞭论疏》),《五百问法》,《出要律仪》(梁武帝根据律 典所集)。

自余众部,文广不列。并大小乘经及以二论与律相应 者,名随经律,并具入正录,如费长房《开皇三宝录》十 五卷中。

其他各部经典非常广泛,不再列出。还有大乘经、小 乘经和大小乘论中与戒律相关的部分,叫做「随经律」。 这些经典都收在正式的经录中,比如费长房《开皇三宝录》 十五卷。

次明诸师异执:法聪律师,覆律师(出《疏》六卷), 光律师(两度出《疏》),理、隐、乐三师(各出《抄》), 遵统师(《疏》八卷),渊律师(有《疏》),云、晖、愿 三师(各自出《抄》《疏》),洪、胜二师(有《抄》), 首律师(有《疏》二十卷),砺律师(有《疏》十卷),基 律师(有《疏》)。

其次说明各位律师的观点差别:法聪律师,道覆律师 (写出《四分律疏》六卷),慧光律师(两次写出《四分 律疏》),洪理、昙隐、道乐三位律师(各写出《四分律 抄》),洪遵律师(作《四分律疏》八卷),洪渊律师(有 《四分律疏》),道云、道晖、法愿三位律师(各写出《四 分律抄》《四分律疏》),道洪、法胜二位律师(有《四分 律抄》),智首律师(有《四分律疏》二十卷),法砺律师 (有《四分律疏》十卷),基律师(有《四分律疏》)。

已外暴瑗、僧佑、灵裕诸师已下,及江表、关内、河 南、蜀部诸余流传者,并具披括,一如《义钞》。

此外,昙瑗、僧佑、灵裕等律师以下,以及江表[118]、关 内、河南、蜀部等地流传的律疏都包括进来,如《拾毗尼 义钞》所述。

次明世中伪经:《诸佛下生经》六帙,《净行优婆塞 经》十卷,《独觉论》,《金棺经》,《救疾经》,《罪福 决疑经》’《昆尼决正论》,《优波离论》,《普决论》, 《阿难请戒律论》,《迦叶问论》,《大威仪请问论》, 《五辛经》,《宝轚论》,《唯识普决论》,《初教经》, 《罪报经》,《日轮供养经》,《乳光经》,《应供行经》,

《福田报应经》,《宝印经》’《沙弥论》,《文殊请问要 行论》,《提谓经》。

其次说明世间中的伪经:《诸佛下生经》六帙,《净 行优婆塞经》十卷,《独觉论》,《金棺经》,《救疾经》, 《罪福决疑经》,《毘尼决正论》,《优波离论》,《普决 论》,《阿难请戒律论》,《迦叶问论》,《大威仪请问 论》,《五辛经》,《宝鬟论》,《唯识普决论》,《初教 经》,《罪报经》,《日轮供养经》,《乳光经》,《应供 行经》,《福田报应经》,《宝印经》,《沙弥论》,《文 殊请问要行论》,《提谓经》。

如是等人造经论,总有五百四十余卷,代代渐出,文 义浅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丛犹自滥用。且述 与律相应者,如前所列,余文存略。

这些后人伪造的经论共有五百四十多卷,是每个朝代 逐渐流出的,文义浅显狭隘,大多攀附世俗感情,隋朝早 已焚毁消除。但是愚痴之人仍然随意使用。姑且提及与戒 律相应的伪经,正如前面所列,其他伪经在此省略。

后明《钞》兴本意。夫钞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诸 意也。余智同萤曜,量实疎庸’何敢轻侮猷言’动成戏论? 虽然,学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引用,先加覆捡,于一 事之下废立意多,诸师所存情见繁广,今并删略,止存文 证。及教通余论,理相难知,自非通解,焉能究尽?具如 《集义钞》所显。

最后说明做《行事钞》的意趣。所谓「钞」,固然是摘 录正文,囊括各书的大意。我的智慧如同萤火虫之微光, 器量粗疏而平庸,怎敢轻慢圣言,随便做些戏论呢?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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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学习有所传承,传承必须知晓本源,每次引用经论, 都有加以核实。在一个问题之上,关于废止或者成立的看 法很多,各律师的见解纷繁复杂,这里都做了删除和省略, 只留下律文依据。至于义理的论述,正理之相难以知晓, 如果不是精通戒律之人,怎么可能参究穷尽呢?这些都在 《拾毗尼义钞》中加以说明。

而抄略证文,多不具委,但取文义,堪来入宗者,自 外不尽之文,必欲寻讨,知其始末,则非钞者之意。故文 云:「诸比丘欲不具说文句,佛言听之。」[119]《昆尼母论》 云:「佛令引要言妙辞,直显其义。」

经文依据加以节略,多非原文引用,只取其文义来说 明观点,这是因为对于如此众多的经文,去了解它们的来 龙去脉,并非《行事钞》的本意。所以《四分律》中说: 「诸多比丘希望不必原样引用经文,佛陀允许了。」《毗 尼母论》说Z「佛陀允许引用经文的精要和美妙的文字, 直接显示佛法的含义。」

庶令临机有用,无待访于他人;即事即行,岂复疑于 罪福?犹恐后代加诸不急之务,增益其中,使眞宗蒲秽, 行者致迷,鸟鼠之喻[120]复存于兹日矣!

希望此书在临时遇事的时候能够派上用场,无需询问 他人;有事即可实行,怎会疑惑于罪过或者福报呢?仍然 担心后人加入各种无关紧要的内容,增补其中,结果使眞 正的宗义被其掩盖,修行者被其迷惑,如同蝙蝠非鸟非鼠

的情况[121]仍旧存在于世啊!

此之十条并总束诸门,例科分析。若揽收不尽,自下 别论。

以上十门总括本书以下各篇,加以分类辨析。若是概 括不全,下面另做说明。

夫宅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厕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识达持犯,则中卷之中体相具矣;自行既成,外 德彰用,则上卷之中纲领存矣;自他两德,成相多途,则 下卷之中毛目显矣。

投身于佛法大海,饱餐妙味法水,形相与僧众为伍, 所行不过三位[122]:如果遵守敬仰所受的具足戒,通达知晓持 犯的方法,其戒体、戒相在中卷都已具备;自身的戒行既 然成就,外在的德行便彰显可用,其纲领都在上卷保存; 自他共成的德行,事相繁多,其枝节都在下卷显示。

此三明行,无行不收;三卷摄文,无文不委。然则事 类相投,更难量拟。若长途散释,则寡于讨论;必随相曲 分,便过在繁碎。今随宜约略,通结指归,使举领提网, 毛目自整。载舒载览,随事随依。

用此三位说明行事,则各种行事无不收入;三卷含摄 的内容,所有内容无不包括。不过三位在三卷中互有交叉, 难以截然划分。如果直接对照律文长篇解释下来,便有讨 论不足的问题;如果随到何处都详细划分三位,就有过于 繁琐细碎的过失。如今随顺时宜而加以简略,概括总结其

归趣,以便掌握其中的纲领,枝节自然整齐。一边展开经 卷,一边阅读,随时有事,便可随时依用。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卷一〈标宗显德〉

译者:吴丹 审稿:贤超法师

夫律海冲深,津通万象,虽包含无外而不宿死户,腾 岳波云而潮不过限。故凡厕豫玄门者,克须清禁,无容于 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要,无染于世。故能德益于时, 迹超尘网。良由非法无以光其仪,非道无以显其德。

戒律犹如大海一般深广无边,润泽世间万物,虽然无 所不包,但也不会容纳如死尸一般的破戒之人;广博繁多 有似山岳波涛,但如海潮涨落一样合理有度。所以但凡进 入僧团的人,必须清净的持守戒律,不可容有非法之行; 沐浴佛道之水的行者,思慕心存出离的关要,不被世俗染 污。因此德行能够利益当时,超越红尘的网罗。确实是因 为不以戒法便不能光显庄严的仪表,不以定慧就无法开显 筒尙的品德。

而浇末浅识庸见之流,虽名参缁服,学非经远。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宁究眞要?封怀守株,志绝 通望,局之心首而言无诣,意虽论道不异于俗。与世同流, 事乖眞趣,研习积年,犹迷闇托,况谈世论,孰能体之?

然而浮薄末法的短见平庸之辈,虽然有着出家人的名 义,但是学修没有长久的积累。行为不依照戒律,则有何 善法可言?内心放纵不羁,怎能探究佛法眞谛?封闭固我 而抱守陋习,心中绝无远大志向。局限于一己之见,言论 无有依据,虽然谈论的是佛法,却与俗见没有区别。与尘 世同流合污,行为背离佛法本意,研习佛法累积多年,仍 然昏暗不明,更何况热衷谈论世俗言论,怎能体会法义?

是以容致滥委,以乱法司,肆意纵夺,专行暴克,尙 非俗节所许,何有道仪得存?致令新学困于盘石,律要绝 于羁秘,于时正法玄纲宁不覆坠耶?

因而容纳滥竽充数的人,祸乱法司,[123]随意裁断,任情 取舍,滥行暴恶,专擅苛罚,尙且不被世俗礼法许可,哪 还有道法行仪存在?致使初学者进退不得,犹如困阻于巨 石,戒律丧失管束之用,如同丢掉了羁秘,[124]这时正法律纲 怎么不会倾覆衰落呢?

故知兴替在人也。深崇护法者,复何患佛日不再曜, 法轮不再转乎?

因此可知,佛法的兴衰,乃是事在人为。若能深心崇 重护持佛法,又何必担心佛日不再遍照,法轮不再常转呢?

今略指宗体行相,令后进者兴建有托。夫戒者以随器 为功,行者以领纳为趣,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者,方克 相应之道。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者,则徒染法流,将何 以为道之净器?为世良田义复安在?

现在简略介绍戒律的宗体行相,令后学之人进修戒律 有所依托。戒的功用随众生的根器而变化,行持以领纳的 戒体为归趣。而以善净的身心、具足得戒的因缘而领受戒 法,方能成就戒体与身器的相应之道。如果心中没有远大

的发心,得戒因缘稍有毫微的差错,则徒然染习佛法清流, 何以成就修道的清净法器呢?成为世间的福田,又怎么可 能呢?

是以凡欲清身行徒,远希圆果者,无宜妄造,必须专 志摄虑,令契入无滞。故经云:「虽无形色,而可护持。」 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轶。心有分限,取 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无量。且据枢要,略标四种: 一者戒法,二者戒体,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所以凡是想要清净身器行持戒律的徒众,心中希求圆 成佛果的话,不应妄自造作,必须专心一意收摄心念,以 使契入无有滞碍之境。所以《大般涅槃经》中说:「戒体 虽然无形无色,却可以护持。」[125]此文可为明证。那戒是什 么呢?戒的形相广泛,不是只有一种。发心有所分别,所 取之戒便因之而异。若从对境来命名,戒的数量乃有无量 无边。根据其要领,大略标为四种Z —是戒法,二是戒体, 二是戒行,四是戒相。

言戒法者,语法而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 出离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今所 受者就已成而言,名为圣法。但令反彼生死、仰厕僧徒、 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长养此心,使随人成就,乃 可秉圣法在怀,习圣行居体,故得名为随法之行也。

所谓戒法,就法的本义来说,并不限于凡夫和圣者。 直接的说,此处的法定能引导众生成就出离之道,要让受 戒者确信了知戒法具有的此种功德。虽然凡夫和圣贤皆有

戒法,这里所受的法是由此得以成就圣果而言,故名为圣 法。但凡为了反出生死、升进为僧、立志约期、超越三界 的人,必定预先增长养护此发心,使其因人而成就。这样 才可以秉持圣者之法在心,践行圣者之行于身,故可以命 名为随法之行。

二明戒体者,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 直陈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己要期,施造 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126]思明慧,冥会前法,以此 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于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 名为戒体。

第二说明戒体,按照各部的宗经论,[127]说的是所发的业 体。这里则是直接闱述能够领纳戒体的心相。面对法界中 尘沙般无量无边的诸法以及眞俗二谛的教法,以自己的誓 愿之心,实施造作各种方便,以善法净化心身,誓不为恶。 心中发起的慈悲与智慧,与尘境诸法冥然相会。以此誓愿 之心与微妙之法相应,作为戒体产生的缘起,纳法于心, 称之为戒体。

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方便, 捡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圣,持心后起,义 顺于前,名为戒行。故经云:「虽非触对,善修方便,可 得清净。」文成验矣。

第三所谓戒行,是指获得戒体持守于心,还须广泛修 学各种方便,检查身口威仪的行为,专诚心志,仰慕先贤,

持戒之心在受戒后生起,与受戒时的期愿相顺,称之为戒 行。所以《大般涅槃经》说:「戒体虽然看不见摸不着, 但若认眞持戒,自然具足清净。」[128]此文可作为验证。

四明戒相者,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 光显,故名戒相。

第四所谓戒相,威仪戒行成就之后,随其施设造作, 一举一动皆与法相称,美德的光辉由此彰显,所以叫戒相。

此之四条并出道者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钞 表,令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怀佩圣法,下为六道福田,上 则三乘因种。

以上四条(戒法、戒体、戒行、戒相),都是出离修道 者的根本所依,是成就圣果者的尊奉根本,所以标示在本 钞之首,使学者心有所归,知晓自己身心怀有圣法,对下 可为六道众生之福田,对上则是通向三乘圣果之因种。

自余绍隆佛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议,岂唯言论 能尽?直引圣说成证,令持法高士详而镜诸。就中分二, 初明顺戒则三宝住持,辨比丘事;二明违戒便覆灭正法, 翻种苦业。

其他兴隆佛种、建立正法的功德可谓不可思议,岂是 言语所能穷尽?所以直接引用圣者之说[129]为证,令护持佛法 的高洁之士详察镜鉴。其中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 顺应戒律则三宝住世,成办比丘事务;第二部分说明违犯

戒律便会正法覆灭,反倒种下苦业。

但诸经论叹戒文多,随部具舒,相亦难尽。今通括一 化所说,正文且自变量条,余便存略。初中分二,前约化教, 后就制门。

但是经论中赞叹戒律的文字很多,依照部类具体展开, 形相也是难以穷尽。现在从佛陀一生教化所说到经文中暂 且引用数条,其余就省略留存。第一部分又分为二,前面 依据化教,后面引用制教。

初又分四,一就小乘经者。如《般泥洹经》明,佛垂 灭度,世间无师,阿难启请。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 是汝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遗教》等经并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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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又可分为四。一就小乘经说明。《大般泥洹经》 记载:佛陀即将入灭,世间将要失去导师,阿难启请佛陀 长久住世。佛陀回答说:「比丘若能遵循戒律,那么戒律 就是你们的导师,如我住世,没有差别。」[130]在《佛遗教经》 等经典中,也有同样的教诲。[131]

然发趣万行,戒为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等,必 须护戒足。」

而发起趣向佛果的万种行门之中,戒是其中的尊主。 所以《戒经》101中说:「若想得到生天等善果,必须护戒如

同双足。[132][133]

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故经云:「若无净戒,诸善功 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又经云:「戒 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也。

戒又好比大地,能出生成长万物。所以《遗教经》说: 「如果没有清净的戒律,各种善法功德不能生起。」又说: 「依靠此戒,得以产生定慧。」[134]又佛说:「戒律是善行根 本和住持。」[135]即以大地比喻戒律,能够生长万物、成就住 持。

二、小乘论。如《成实》云:「道品楼观以戒为柱, 禅定心城以戒为郭,入善人众要佩戒印。」是故特须尊重 于戒。

二就小乘论说明。就像《成实论》中所说:「若三十 七道品好比楼阁宇观,戒律就是立柱。若禅定好比一座城 池,戒律就是外郭。若想跻身贤圣之列,就要配戴戒律之 印。」[136]所以要特别尊崇重视戒律。

《解脱道论•戒品》中具多赞美,文繁不出。须者看

之,戒则不羸。

《解脱道论》中的《分别戒品》多有赞美戒律,文字 繁多不作引用。[137]有需要者应当研阅,戒体就不会羸弱。

《毗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罗,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为器。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三恶道热故。 亦名善梦,持者常得善梦故。亦名为习,由善习戒法故。 亦名为定,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亦名为池,群圣所浴故。 亦名缨络,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镜,由戒净故,无 我像现故。又名威势,如来在世有威力者,是尸罗之力故。 余如驱龙事,五百罗汉不能逐之,有一罗汉,但以护戒力 故便即驱出,以轻重等持也。又戒名为头,能见苦谛诸色’ 乃至知色阴等法故。能善护故,言守信也。能至涅盘城故, 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翟沙说曰:『不破义是 尸罗义』,如人不破足,能有所至,行者不破尸罗,故能 至涅盘。」

《阿毗昙毗婆沙论》说:「所谓具戒足,戒的梵文是 尸罗[138]。尸罗也名『行』,也名『守信』,也名『器』。尸 罗名『冷』[139],无有破戒的热恼和三恶道的热苦。尸罗又名 『善梦』[140],持戒者常能感得吉祥好梦。尸罗又名『习』, 善巧习学戒法。尸罗又名『定』,持戒者内心容易获得禅 定。尸罗又名『池』,诸位圣贤在此沐浴。尸罗又名『璎 珞』,如同老、少、中年都适宜穿着的庄严。尸罗又名『镜』, 由戒律的清净之力,显现出无我慧的影像。尸罗又名『威

势』,如来在世时所具有的威力,得益于尸罗之力。再如 驱除毒龙一事,五百罗汉都不能加以驱逐,有一位罗汉仅 凭借护戒的力量就将其赶走,因为他对于轻戒和重戒都能 同等持守。尸罗又名『头』2°,如头具有六根,能见苦集灭 道四谛色如眼,(能闻名身等义如耳,能嗅觉意花香如鼻, 能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如舌,能觉禅定解脱等触 如身,)乃至能知色阴等法的总相和别相。能善加防护, 所以尸罗称为『守信』。能令人抵达涅槃,所以尸罗称为 『行』。是一切清净功德生起的所依,所以尸罗也叫做器。 尊者瞿沙说:『不破是尸罗的含义。』就像人的双脚没有 损伤,故能抵达目的地,修行人没有毁坏戒律,故能抵达 涅槃。」21

三、大乘经者。《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 行六和敬,善御大众,心无忧悔。去来今佛所说正法不违

其教,能令三宝不断,法得久住。」

第三就大乘经说明。《华严经》中说:「完整受持威 仪教法,实行六和敬,[141]善巧统御大众,心中无忧无悔,对 于过去、现在、未来诸佛所说的正法都不违背,这样能令 三宝不断,正法得以久住。」[142]

《大集》云:「十方世界菩萨请佛为五滓众生制于禁 戒,如余佛土,为法久住故。」佛后许之,便制禁戒。

《大集经》中说Z「十方世界的菩萨都请求佛陀为五 浊恶世的众生制定戒律,像其它佛土一样,为佛法久住世 间。」佛陀后来听许,便制定了戒律。[143]

《萨遮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干身, 何况当得功德之身。」

《萨遮尼犍经》中说:「如果不持净戒,乃至无法感 得长满疥癞的野干[144]之身,何况得到具足功德之身?」[145]

《月灯三昧》云:「虽有色族及多闻,若无戒智犹禽

兽;虽处卑下少闻见,能净持戒名胜士。」

《月灯三昧经》中说:「虽然仪表庄严,出身高贵, 见多识广,但若没有智慧破坏戒律,则如同禽兽。虽然社 会地位低,也没多少见识,但若能持守净戒,也是令人尊 敬的胜士。」[146]

《涅盘》云:「欲见佛性证大涅盘,必须深心修持净 戒。若持是经而毁净戒,是魔眷靥,非我弟子,我亦不听 受持是经。」

《涅槃经》中说:「如果想见佛性,证大涅槃,必须 认眞修持清净的戒律。[147]如果受持《涅槃经》而毁坏戒律, 那就是魔的眷属,并不是我的弟子,我也不允许他们受持

《涅槃经》。」[148]

《华严》偈言:「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 若能坚持于禁戒,则是如来所赞叹。」故重引之,令诵心 首。

《华严经》的偈颂说:「戒是成就无上菩提的根本, 应当具足清净戒行。倘能坚持持守戒律,则被诸佛如来欢

喜赞叹。」3°所以再次引用,以诵持在心。

四、大乘论者。《智论》云:「若求大利,当坚持戒。 一切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惜重宝,如护身命,以是戒 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如无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度, 是不可得。若无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弃此戒,虽 山居苦行,飮水服气,着草衣披袈裟等,受诸苦行,空无 所得。人虽贫贱而能持戒,香闻十方,名声远布,天人敬 爱,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 心不怖畏。」

四就大乘论说明。《大智度论》说:「如果追求大利益, 应当坚持戒律。戒律是一切德行的根本和出家的关要。[149]如 同爱惜贵重的宝物,爱护自己的生命,因为戒律是一切善 法的住处。又如没有双足而想远行,没有翅膀而想飞翔, 没有舟船而想渡河,这些都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戒律而 想获得好的果报,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弃舍戒律,即使住 在深山勤修苦行,依赖飮水和服气生存,披着草衣和袈裟, 承受种种苦行,也将一无所得。[150]人虽然贫穷低贱而能够持 戒,德行如同香气普闻十方,名声远布世间,天人皆共敬 爱,所愿皆能成办。[151]持戒之人在临终之时,尽管风大分解

身体如同利刀,筋脉皆悉断绝,内心却不会恐怖畏惧。[152]

《地持》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若 不持戒,尙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

《地持经》说,「三十二相无有差别,皆因持戒而感 得。如果毁犯持戒,尙且不能得到低贱人身,又何况大丈 夫相的果报?」[153]

《十住毗婆沙》中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 深利,具如彼说。

《十住毗婆沙论》中有《赞戒品》和《戒报品》,广泛 列出持戒的深广利益,详如其中所说。[154]

第二、就制教中分两。先明律本者。

第二、从制教说明,其中分两点。首先从广律说明。

《僧祇》中云:「欲得五事利益,当受持此律。何等 五也?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 请问他人;四、僧尼犯罪者为作依怙;五、欲游化诸方而 无有阂。是为笃信善男子五利。」

《僧祇律》说:「想要获得五种利益,应当受持此律。 何为五种?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对戒

律疑惑而请教他人;四、当僧尼犯罪时作他们的依怙;五、 游化各方无所障碍。这些是笃信佛法的善男子得到的五种 利益。」[155]

《四分》:「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 善胜诸怨;三、于众中决断无畏;四、有疑悔者能开解;

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摄取于僧」

等。

《四分律》说:「持律人有五种功德:一、戒品坚固; 二、胜过怨敌;三、在大众中裁断是非无所畏惧;四、戒 律的疑惑能够解决;五、善巧持守戒律,令正法久住。」[156] 还有制戒的十种利益,例如「摄取于僧」等。[157]

《十诵》云:「『佛法几时住世?』佛答言:『随清 净比丘说戒法不坏,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亦尔。」

《十诵律》说Z「长老优波离问佛陀『佛法能住世 间多久?』佛陀回答说:『当清净比丘的说戒法没有破坏 之时,便是法住世。』」三世诸佛都是如此。4°


 

《明了论》解云:「本音毗那耶,此略言毗尼也,有 五义:一、能生种种胜利,谓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 口二业清净及正直;三、能灭罪障;四、能引胜义,在家 者引令出家,乃至引到梵住、圣住、无余涅盘;五、胜人 所行事,谓最胜人是佛,次独觉及声闻,是胜人等皆行其 中。若凡夫行者,亦是胜人方能行此事。」

《明了论解》说:「(『律』的)本音是毗那耶」,这 里略称为『毗尼』,具有五个含义:一、能生种种殊胜利 益,指的是引生世间和出世间的善法;二、能令身业和口 业清净和正直;三、能够灭除罪障;四、能引发殊胜利益, 将在家者引导出家,乃至引导到梵住、[158]圣住、[159]无余涅槃;

五、戒律是殊胜者所行之事,最殊胜者是佛陀,其次是独 觉和声闻,这些殊胜者皆行在戒中。在凡夫中,也只有殊 胜者才能行持此事。」[160]

《萨婆多》云:「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一、戒是 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 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盘之初门;四,是佛法缨络, 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于彼。

《萨婆多论》说:「毗尼有四种意义,是其他经论没 有的。一、戒是佛法平地,所有善法由此生长;二、一切佛 弟子都依戒而安住,一切善道众生由戒而有;三、戒是趣向 涅槃的初门;四、戒是佛法的缨络,能够庄严佛法。」[161]具备 这四种含义,因而功用胜于经论。

《善见》云:「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种法令法 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 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 如法出罪;五、以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善见论》说Z「佛陀对阿难说:『我灭度后,有五种 法能令正法久住世间。一、毗尼是你们的导师;二、最少 五位持律比丘在世;三、在中国[162]有十位比丘,或者边地有 五位比丘,如法为他人受具足戒;四、有二十位比丘可以 为犯僧残者如法出罪;五、由于律师持律的缘故,佛法得 以住世五千年。』」[163]

《五百问》云:「佛垂泥日,阿难悲泣。佛问何以悲 泣,乃至佛言:『我不灭度,半月一来。』又言:『佛有二 身,肉身虽去,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 念佛。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者,便为护佛。』」 如飮水杀虫之喻,又如半月说戒,即见我也。

《五百问》说:[164]「佛陀将要涅槃,阿难悲伤哭泣。佛 陀问阿难为何悲伤哭泣,以至于佛陀说:『我并没有眞正 入灭,每当半月诵戒,就会回来一次。』佛陀又说:『佛 有两种身,色身虽然离去,法身仍然在世。若是敬法、念 法,便是敬佛念佛。持守五戒,即是见到佛陀的法身。护 持佛法,即是护持佛陀』,正如像飮水杀虫的典故,[165]又如 每半月说戒一来,即见我也。」

《萨婆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胜故,秘故。 如诸契经,不择时处人说,而得名经。律则不尔,唯佛自 说,要在僧中故胜也。」

《萨婆多论》又说Z「为什么律藏在最先结集?因为 殊胜、秘密的缘故。比如经不必选择特定的时间、地点、 对象而说,因而得名为经。律却不同,只有佛陀亲自宣说,

要在僧团当众制定,所以殊胜。」[166]

又如《分别功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故’ 不令见。」

《分别功德论》说:「因为殊胜和秘密的缘故,不是 俗人[167]°所行之法,所以不令俗人见闻。」[168]

《大庄严论》云:「愚劣不堪护持此戒也。」

《大庄严论经》说:「(持戒是很困难的事,)愚痴下 劣之人没有能力持守戒律。」[169]

二、明违戒法灭者。还约二教杂明。

第二部分说明违背戒律以致佛法衰亡,仍以化制二教 说明。

《十诵》云:「像法时有五灭法:一、比丘小得心已, 便谓已圣;二、白衣生天,出家人入地狱;三、有人舍世 间业而出家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罗汉亦 被打骂。又有五种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复度他人’ 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弥;三、与他依止;四、与净

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谓掘地、断草、漑水;五、虽诵 律藏,前后杂乱。」

《十诵律》说:「像法时代有五种灭法的现象:一、 比丘获得少许禅定,便说已证圣果;二、白衣转生天道, 出家人堕入地狱;三、有人舍弃世间业行,出家后却毁破 戒律;四、破戒者受到众人帮助;五、甚至阿罗汉也被人 打骂。还有五种恐怖的现象:一、自己不修身、戒、心、 慧,又去度人出家,也不令其修身、戒、心、慧等法;二、 剃度沙弥(而不令修身、戒、心、慧等法);三、作他人的 依止师(而不令修身、戒、心、慧等法);四、比丘和净 人、沙弥共住一处,却不知三种相,即挖地、除草、浇水 三事(须说净语)。[170]五、虽然诵持戒藏,但是前后混杂错 乱。M

《四分》中五种疾灭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诵律,

喜忘文句,复教他人,文既不具,其义有阙;二、为僧中 胜人上座,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后生仿习, 放舍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而不教道俗, 即便命终,令法断灭;四、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 余善比丘舍置;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

《四分律》中,五种现象速疾灭亡正法:一、有的比 丘不认眞受持读诵律典,喜好遗忘文句,还去教导别人。 律文尙不完整,义理则有缺失;二、身为僧团高胜的上座, 受一国人的宗仰,而多不持戒,修习不善之事,后生学人 效仿,也放掉舍弃戒行;三、有的比丘受持法、受持律、 受持摩夷,[171]却不及教化僧俗大大众而便命终,由此令正法 断灭;四、有的比丘难以教导,不接受善言规劝,其他善 比丘置之不理;五、比丘相互谩骂,互相比较长短,使正 法迅速灭亡。[172]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暴, 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 老比丘学律。

《十诵律》说Z「诸位比丘放弃学习戒律,直接读诵 经、论,世尊用种种方式诃责。乃至说『因为戒律存在,

佛法得以住世』。很多上座长老纷纷开始学习戒律。」[173]

《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年初不乐戒, 不重戒,见余乐戒者不随时赞美,我不赞叹。何以故?恐 余人同其见,长夜受苦故。」

《杂阿含经》说:「如果长老、上座、中年、少年比 丘,起初不喜好戒律,不重视戒律,看到其他喜好戒律的 比丘不能随时赞叹的话,我对此人不会赞叹。什么原因呢? 因为担心其他人认同这样的见解,在生死长夜中受苦。」[174]

《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财不遂’设得衰耗, 众不敬爱,恶名流布,死入地狱。」

《中阿含经》说:「犯戒有五种衰损:求财不得;得财而 消耗殆尽;众人皆不敬爱;恶名远扬;死后堕入地狱。」[175]

《涅盘》中,由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净财,言是 佛听。如何此人,舌不卷缩。广如彼说。

《涅槃经》提到由于各比丘不持戒律的缘故,积蓄八 种不净财,6°说这是佛陀听许的。此人怎么不会遭到舌头卷

缩起来的果报呢?[176]详如经中所说。

《摩耶经》云:「乐好衣服,纵逸嬉戏。奴为比丘, 婢为比丘尼。不乐不净观,毁谤毗尼。袈裟变白,不受染 色,贪用三宝物等,是法灭相。」

 

《摩耶经》说Z「喜欢身着华服, 度奴出家为比丘,度婢出家为比丘尼 谤戒律,袈裟变成白色而不染为坏色 些都是佛法衰灭之相。」[177] 纵情放逸游乐嬉戏, ,不喜好不净观,毁 ,贪用三宝物等,这

 

《智论》云:「破戒之人,人所不敬,其处如冢。又 失诸功德,譬如枯树。恶心可畏,譬如罗剎。人所不近, 如大病人。难可共住,譬如毒蛇。虽复剃头染衣,次第捉 筹,实非比丘。若着法衣钵盂,则是热铁叶、洋铜器。凡 所食瞰,呑热铁丸,飮洋铜汁,则是地狱之人。又常怀怖 惧,我为佛贼,常畏死至。如是种种破戒之相,不可称说。 行者应当一心持戒。」

《大智度论》说:「破戒之人,不被人们恭敬,其住

处如同坟冢;又失去诸多功德,如同枯死的树木;内心恶 念令人怖畏,如同罗剎恶鬼;人们不愿亲近,如同病重之 人;难以共同居住,如同毒蛇。虽然也是剃除须髪,身着 袈裟,依次捉筹,[178]实际却不是比丘。若是身穿法衣,手持 钵盂,则是热铁叶着身,洋铜器在手;凡是飮食,都是呑 热铁丸、飮洋铜汁,是地狱中的众生。又经常心怀恐惧, 自念『我是佛门之贼』,经常害怕死亡来临。这些种种破 戒的形相无法尽述,修行者应当一心持戒。」[179]

问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为戒者。何耶? 答曰:『非谓邪见麁心,言无罪也。若深入诸法相,行空 三昧,慧眼观故,言罪不可得。若肉眼所见,与牛羊无异 也。J」

问:「有人说罪不罪不可得故,应具足尸罗波罗蜜,[180]

这是为什么?答:『并不是说邪见、粗心无有罪业。只有深 入诸法实相,行空三昧,用慧眼关照,才是「罪不可得」。[181] 若只论肉眼所看到的,便与牛羊没有差别。』」[182]

今诵大乘语者,自力既弱,不堪此戒。自耻秽行,多 不承习。有引此据,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广如第十五卷 中。

现在有诵读大乘经典的人,自身行持的力量微弱,不 堪持守此戒,羞耻自己的污秽之行,大多不承受习学戒律, 引用此文当作借口,而不理解经文本义,所以解释出来。 详情如第十五卷中。[183]

《四分》:「破戒五过,一自害,为智者所诃,恶名 流布,临终生悔恨,死堕恶道。」

《四分律》说:「破戒有五种过失:一、自己受害;被 智者诃斥;恶名远扬;临命终时心生悔恨;死后堕入恶道。」[184]

《十诵》:「有十法正法疾灭:有比丘无欲钝根,虽 诵句义,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 乃至不乐阿练若法;又不随法教;不敬上座,无威仪者; 令后生不受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好作文颂,庄严 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可怖畏。」

《十诵律》说Z「有十种法使正法速疾灭亡。有的比 丘没有修学的愿望;根机驽钝;不能正确受学法义文句, 又不能令他人理解;不能使听受者具备恭敬心和威仪;乃 至不喜欢阿练若处7°的修行法。不随顺正法教诲;不恭敬上 座,可谓没有威仪;[185]令后生学人不受学戒律;(上座命终 后)比丘们散乱放逸,失坏善法。[186]喜欢创作文章颂词,修 饰辞藻,喜好世俗之法,令正法速疾灭亡,实在令人恐惧 怖畏。[187]

卷二 〈集僧通局〉

翻译:翁彪 审稿:贤超法师

僧者,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 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故建首题集僧之轨度,后明 来处之通局。

僧的意义在于和合。如果不能全体集合一处,外相有 所偏乖背离,那么理解羯磨就没有决断、通达的功效,实 践羯磨法时就难免依循非法的路径。所以开头提出召集僧 众的规则,然后说明召集范围的广狭。

《四分》文云「当敷座,打楗稚,尽共集一处」等。

《四分律》写道:「应该敷设座席,敲打犍稚,全部 共同集合于一处。」[188]

《五分》云「诸比丘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言: 『当唱时至,若打犍稚,若打鼓、吹螺。使旧住沙弥、净 人打。不得多,应打三通,吹螺亦尔。除漆、毒树,余木、 铜、铁,凡鸣者听作。若唱二时至,亦使沙弥、净人唱。 住处多,不得遍闻,应高处唱。犹不知集,更相语知。若 无沙弥,比丘亦得打。』」

《五分律》说:「诸位比丘在布萨时,不能按时集合,不愿 修行礼佛。佛说:『应该宣唱「时间已到」,或敲打犍稚[189],或打 鼓、吹螺。令常住的沙弥、净人来打。不可多打,应该打三通[190]。 吹螺也是一样。除了漆木、毒木不可使用,其他的木材或是铜、 铁,凡是敲打出声的材料便听许使用。若宣唱(早斋或午斋)二 时已到,也可令沙弥、净人宣唱。如果住处较多,声音不能被普 遍听到,应在高处宣唱。若还不知道是否集合,则进而相互传话 告知。如果没有沙弥,比丘也可敲打。』」[191]

《十诵》中:「居士请僧,自于寺内鸣稚,乃至白时 至,及送食女人亦自鸣稚。」中食施者亦尔。

《十诵律》中写道Z「居士供斋请僧,自行在寺院内 鸣敲犍稚,禀告『时间已到』。送斋饭的女子也可自行鸣 敲犍稚。」[192]午斋的施主也是一样。

《增一阿含》云:「阿难升讲堂,击犍稚者,此是如 来信鼓也」。

《增一阿含经》说:「阿难登上讲堂,说敲击犍稚是 如来传信的鼓声。」[193]

《十诵》中:「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 楗稚,又无人灞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教人净 果菜、食中虫,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弾指等。 佛令立『维那』。」《声论》翻为「次第」也,谓知事之次 第。相传云「悦众」也。

《十诵律》中:「当时僧院中无人掌管时间、宣唱『时间 已到』以及敲打犍稚,也无人打扫修整讲堂和用食处,无人 轮流铺设床座以及教人为蔬菜水果作净和避免食物生虫[194]; 飮食的时候无人倒水;众人喧闹的时候无人弹指警示。于是 佛设立维那[195]。」[196]《声论》把「维那」翻译成「次第」,意思是 知道事务轻重先后的人。也就是平时所说的「悦众」。w

若准文中七种集法:「若量影,破竹作声,作烟,吹 贝,打鼓,打犍稚,若唱『诸大德,布萨说戒时到J。」亦

不言比丘为之。

若根据《四分律》原文,有七种召集方法Z「比如通 过测量日影约定时间,摇响破开一端的竹竿,燃火生烟, 吹螺贝,打鼓,打犍稚,宣唱『诸位大德,布萨说戒的时 间已到。』」[197]并未说必须由比丘来作。[198]

《出要律仪》引《声论》翻「犍 (巨寒反) 稚(音地>」,此名 磬也,亦名为钟。

《出要律仪》引用《声论》翻译为「犍(巨寒反)稚 (音地)」,可以叫做「磬」或是「钟」。

上具列文,今须义设。

以上具体列出律文,现在要陈述其中的义理。

凡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数铺设座席,然后准 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虽人并为之,多无楷式。若 依《三千威仪经》,则大有科要多少节解之法。但时所同 废,虽易而难。

但凡安排法事,先要斟酌考虑需要多少僧人出席,根 据数目铺设座席,然后依照律文的要求敲钟。具体做法如 《释门集僧轨度图经》中所述[199]。虽然人们都要做这些事,

可是大多没有固定标准。如果根据《三千威仪经》,则有具体 分类和数量分段的要求。[200]只是如今废弃不用,虽然作法简单 容易,却难以决断该怎么实践。

今通立一法,总成大准。谓约僧多少,就事缓急,量 时用之:

现在设立一种通行之法,作为大体的准则。根据僧众 多少和事务缓急,考虑时机而使用。

若寻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渐发声,渐希渐大,乃至 声尽,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为「三下」。

若是日常所用打法,开始打槌时应当渐渐发出声响, 越来越稀,越来越大,等到余音结束,再打一通,如此打

三通[201],称之为「三下」[202]

佛在世时,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后因他请,方有长打。其生起长打之初,亦同三下;中间 四稚,声尽方打;如是渐渐敛稚,渐概[203]渐小。乃至微末, 方复生稚,同前三下。

佛在世时,当初只有「三下」这种打法,所以《五分 律》提到「打三通」。[204]后来因为他人乞请[205],方有「长打」 的打法。[206]°长打开始之时[207],与三下相同;中间四槌,余音结 束再打一槌;如此渐渐收敛槌声,越来越密,越来越小。[208] 等到最后极为微弱,再重新开始打槌,与前面三下相同。[209]

此古师以经律参校,共立此法,亦有清众画样钟所者。 然初欲鸣时,当依经论,建心标为,必有感征。应至钟所, 礼三宝讫,具仪立念:「我鸣此钟者,为召十方僧众。有 得闻者,并皆云集,共同和利。又诸有恶趣受苦众生,令 得停息。」

古代律师根据经律参照校正,共同订立这个打法,也 有僧众在置钟处绘制打钟的图样。不过在起初将要敲钟时, 应该依据经论,树立发心,标明所求,必定会有感应和征 兆。应当来到置钟处,敬礼三宝后,具足威仪,站立念道: 「我敲响此钟是为了召集十方的僧众。听到钟声的人云集 在一处,共同和合得利。还有在恶趣中受苦的众生,令其 (痛苦)停止和息除。」

故《付法藏传》中,扇腻咤王以大杀害故,死入千头 鱼中,剑轮绕身而转,随斫随生。若闻钟声,剑轮在空。

如是因缘,遣信白令长打,「使我苦息」。即《增一阿含》 云:「若打钟时,一切恶道诸苦并得停止」。此并因缘相 召,自然之理不亡。余亲承有敛念者被鬼神送物(哉)。

所以《付法藏因缘传》中,覇腻咤王因为大肆杀害的 缘故,死后投生为千头鱼24,剑轮围绕着它的身体旋转,头 颅被随时砍掉又随时生长。若是听到钟声,剑轮就停在空 中。因为这个缘故,它派遣信使请求僧众长久打钟,「使 我的痛苦停息」。25即如《增一阿含》所说:「敲钟的时候, 一切恶道的各种痛苦都得以停止。」这都是因缘的召感, 自然道理不曾消亡。我亲自遇到过收摄心念的敲钟者获得 鬼神赠送礼物的事情(等等)。26

世有滥用知钟者,此菲圣言,诸经论但云打、击、樋27 等。知净之语不通于俗及以自为,早须废舍。

世上有人乱用「知钟」28,这本非佛陀言教,诸多经论

24千头鱼,人面鱼身。《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5 :「千头鱼者,鱼身在水中,人面在 水,非谓千个鱼头。今时所说及壁尽皆作鱼头,故知错也。」(CBETA2019.Q3,X43, no.737,p.88a19-21)

25《付法藏因缘传》卷5 :「生大海中作千头鱼,剑轮回注斩截其首,续复寻生次第更斩。 如是展转乃至无量,须臾之间头满大海。时有罗汉为僧维那,王即白言:『今此剑轮闻犍 椎音即便停止,于其中间苦痛小息,唯愿大德垂哀矜愍,若鸣犍椎延令长久。』罗汉愍念 为长打之,过七日已受苦便毕。而此寺上因彼王故,次第相传长打犍椎,至于今日犹故如 本。」(CBETA2019.Q3,T50,no.2058,p.317a18-26)

26《续高僧传》卷29 :「寺僧三果者,有兄从帝南幸江都,中路亡没,初无凶告,忽通梦 其妻曰:吾行从达于彭城,不幸病死,生于地狱,备经五苦,辛酸叵言,谁知吾者?赖以 今月初日,蒙禅定寺僧智兴,鸣钟发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脱。今生乐处,思 报其恩,可具绢十匹奉之,并陈吾意。从睡惊觉,怪梦所由,与人共说,初无信者。寻又 重梦及诸巫颗,咸陈前说,经十余日。凶问奄至,恰与梦同,果乃奉绢与之。而兴自陈无 德,并施大众。有问兴曰:『何缘鸣钟,乃感斯应?』兴曰:『余无他术,见《付法藏传》 鳅腻咤王剑轮停事,及《增一阿含》钟声功德,敬遵此辙,苦力行之。每冬登楼,寒风切 肉,僧给皮袖,用执钟槌。余自厉意,露手捉之,严寒裂肉,掌中凝血,不以为辞。又至 诸时,鸣钟之始,愿诸贤圣同入道场,然后三下。将欲长打,如先致敬,愿诸恶趣闻此钟 声,倶时离苦。如斯愿行,志常奉修。岂惟微诚,遂能远感。』众服其言。」 (CBETA2019.Q3,T50,no.2060,p.695c4-23)

27挝,打撃。

28有人认为,教人打钟的时候要说「知钟」,不可以说「打钟」,「知钟」是净语,「打钟」 65

只提到「打钟」、「击钟」、「挝钟」等。[210]知净语[211]°的适用 范围并不包括俗人教人打钟和比丘被教打钟[212],应当尽早废 除。

二明来处通局者。初明处之分齐,二明用之通局。

第二,说明召集的范围和广狭。先说明召集的边界, 再说明用僧人数的广狭。

初中。界之来意、开制不同,如〈结界〉中说。今直 明其二种差别。

第一点中。界的产生意趣、开缘与限制的不同,如〈结 界方法篇〉所说。现在直接说明两种界的差别:

若作法界,则有三别。有戒场者,四处集僧,各得行 事:一、在戒场,二、在空地,三、在大界;四、在界外。 若无戒场,二处各集。若小界者,既不立相,直指坐处, 无外可集。

对于作法界,有三种情况。有戒场大界可以在四个地 方召集僧众,可以各自作法行事(而互不影响):其一, 在戒场内;其二,在(大界与戒场间的)自然空地中;其 三,在大界内;其四,在大界外。无戒场大界可以在(大 界内外)两个地方各自召集僧众。对于小界,既然不设立

界相,直接以坐处为界,界外不可集僧。

若论自然,随处远近,则有四别,谓聚落、兰若、道 行、水界,皆不为物造,随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

对于自然界,根据处所的远近,有四种差别,所谓聚 落[213]界、兰若界、道行界、水界。它们都不是人为造立,而是 随着人的居处而自然生起的界限,所以叫做「自然界」。[214] 《四分律》没有明确的文字,所以用他部律文说明。

初、聚落中有二:

首先,聚落有两种情况。

若可分别者,《十诵》云:「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

僧坊未结界,随聚落界是僧坊界。(TX「》行细J ,此船•齐。牺分》聚落 界取院相。)此内不得别众。」

关于可分别聚落,《十诵律》说:「在尙无僧院的聚 落中,刚刚造立僧院而尙未结界,此时聚落的边界即是僧 院的自然界。(后文所说『以聚落外的道路为限』[215],这制 定的是集僧范围(而非自然界)”。《四分律》的聚落边界

取的是僧院外墙。[216])此范围内不可犯别众。[217][218]

问「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何处集僧?」。

问:「兰若的地方有一处僧院,想要结大界,应以什 么范围召集僧众?」

答「《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院相, 与聚落之相不分’不须五里集人。故下文:『无聚落兰若, 初起僧坊,乃云一拘卢界。』故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

《律》中,僧、村四相,二界不别。必院相不周,乃可依 兰若集僧。」

答:「《十诵律》说:『聚落的范围就是僧院的自然 界。』如今僧院四周有墙围绕,与聚落的形相没有分别, 就不必以五里的范围来召集僧众。[219]所以后文讲到『在没有 聚落的兰若,刚建起僧院[220]°,方圆一拘卢舍[221]是自然界的范 围』。[222]由此可知,先有僧院的话,自然界与村落界是相同 的。《四分律》中,僧伽蓝和村落的外相各有四种情况,[223]

二者没有区别。若是僧院外相不完整,才可依照兰若界召 集僧众。」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 界分不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种一树,齐七树相去,使 异众相见,不犯别众,各得成就。」准相通计,七树六间 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间七十三步半’如《义钞》废立。

关于(不可分别)聚落中,僧人来去难知的情况。[224]《僧 祇律》中说:「若是城市或聚落的边界无法确知,可以五 肘作为一弓,七弓的距离种下一树,以七树间的距离,假 使不同的僧众能够互相看到,也不犯别众,各自可以成就 羯磨。」[225]据此总计,七棵树有六个间距,共六十三步,[226]不 同于前人所解的七段间距共七十三步半,正如《拾毗尼义 钞》的取舍。[227]

二、明兰若者。统明兰若,乃有多种,谓头陀、寄衣、 盗戒、僧界、衣界、难事。且明僧界,余下随明。

第二,说明兰若界。总说兰若[228],包括很多情况,例如 头陀[229]、寄衣W、盗戒a、僧界H、衣界[230]、难事[231]等等。这里暂 且说明僧界,其他随后在各处说明。

兰若一界,诸部不定,多言僧界尽一拘卢舍 (《明了论疏》云: 「一鼓声间」), 《杂宝藏》中翻为五里,相传用此为定。

关于兰若界,各部的说法大小未定,S多是说兰若僧界

取一拘卢舍的距离。(《明了论疏》说Z「鼓声一次传到 的范围。」)[232]《杂宝藏经》翻为「五里」,[233]相传以此为准。

若有难者,如《善见》云:「阿兰若界者,极小方圆 七盘陀,一盘陀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 计有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关于有难兰若[234],如《善见律》所说Z「阿兰若界,最 小方圆七盘陀,一盘陀是二十八肘。若僧众中有不同意愿 的人,令其在此范围之外其他人便可作羯磨。」[235]计算有一 百九十六肘,一肘是一尺八寸,共计五十八步四尺八寸。[236]

三、道行界者。《萨婆多》云:「比丘游行时,随所 住处,纵广有拘卢舍界,此中不得别食、别布萨。」亦不 明大小。此论解《十诵》,律文云:「六百步为拘卢舍。」

第三,道行界。《萨婆多论》说:「比丘随旅行时所住 之处,都有方圆一拘卢舍的自然界,在此中不可别众食[237]

别众布萨。」[238]但没有说明大小。此论解释的是《十诵律》, 其律文说:「六百步是一拘卢舍。」[239]

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在 水中行,众中有力人水洒及处。」《善见》云:「若掷水, 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浅皆得作,自然 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萨,应下玎[240]。不得系着岸’及水中树 根,谓与陆地界相连。若水中石、木、树等,悉是水界。」 谓离陆地者。

第四,说明水界。《五分律》说:「水中的自然界,是 在水中旅行时由僧众中力量大的人洒水所及的范围。」[241]《善 见律》说:「或泼水,或洒沙。此范围外的比丘不会妨碍 作法。[242]选择河水经常流经之处,深浅都可以,自然涨落之处 则不可以。如果在船上作布萨,应放下碇石(令船固定)。[243] 不可以把船系在岸边或是从岸上伸入水中的树根,因为这 样会与陆地相连。水中的石头、浮木、生长在水里的树上,

都属于水界。」[244]这里指与陆地相离的情况。[245]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

现在再总体论述二界™的体性。

若三种作法,随处限局,不约方隅。

对于三种作法界[246],是随顺处所的情况而定,不限定形

状。

若论自然,则有不定。若聚落中,界分可知,随其分 齐,亦无方圆。不可分别,人解不同。

对于自然界,情况则未必一定。在聚落中,若是院落 边界清楚可知,自然界以其院落边界为范围,也就无所谓 方圆。若是院落边界难以分辨,人们的理解则有不同。

问:「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为身一面取三十一步 半耶?」

问:「是从自身向四面各取六十三步,还是从自身一 面取三十一步半呢?」[247]

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彼文云:『七树之间, 异众相见,而不犯别。J此二众相望,不论界相。」

答:「是向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所以前文说:『以七树

的间隔,不同的僧众互相看到,也不犯别众。』这是两众对 望的距离,并不是说自然界相(是六十三步)。[248]

问:「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量若为广狭?」

问Z「两众同时作羯磨法,各自自然界的广狭是多少?」 答:「诸说不同。今解:彼此二众各一面有三十一步

半,通就二众则六十三步。(此g然常有,不问秉法不秉法,界恒随定。)故《僧

祇》中『异众』者,望二处比丘身也。」

答:「各种说法不同。这里的见解是:两众的自然界 各是三十一步半,加起来两众间的距离就是六十三步。(自 然界是恒常存在的,无论是否作羯磨法,自然界都是恒随 其身。[249])所以《摩诃僧祇律》中所谓『异众』,是就两处 比丘彼此而言。」

今若界外无人,则身面各三十一步半,是随分自然。 若有人者,但令异界自然在我自然界外,无错涉之过,并 成法事。

如果界外没有其他人,那么从自身向四方三十一步半 叫做「随分自然」。如果界外有其他人,只要令「异界自 然」(即对方的自然界)在我的自然界(即随分自然)以 外,没有相互重迭的过失,[250]就可以成就羯磨法。

今行事之家,恐有别众,但为深防,故于方面[251]各半倍 之。实而言之,各半减是。故《萨婆多》云:「比丘随游 行住处,有纵广自然界。」

现在行事的律师担心发生别众,为了深加防范,所以 在周围都增加一倍的距离(即六十三步)。实际而言,各 减少一半便可(即三十一步半)。所以《萨婆多论》说: 「比丘随旅行所住之处,都有一定方圆的自然界。」

问:「自然界者为方圆耶?」

问:「自然界是方形,还是圆形?」

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维有余, 则无教可准。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圆。若四面、四维各无 异界,此界定圆;若有别界,则尖斜不定。」

答:「以往认为一定是方形,现在的见解不是这样。 假设自然界是方形,那么在四维[252]的方向上便有多余的距离, 则没有教典的根据。现今的看法是自然界的形状是不一定 的。如果四方四维的方向上都没有遇到其他自然界,此自 然界必定是圆形;如果周围有其他自然界,形状则不确定。」

故《十诵》云「方各一拘卢舍」者,谓身面所向之方, 非谓界形曼方也。文云:「弟子随师方面游行」,可亦不 得四维也?《五分》亦云「去身面拘卢舍」也。《善见》 亦云「方圆七盘陀界」。文自明矣,乃至结大界以三由旬 为量。《明了论》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广引诚证, 定方须废。

所以《十诵律》说「方各一拘卢舍」[253],说的是自身面 对的方位,而不是说自然界的形状是方形。(如果把「方」 理解为「四方」的「方」,)《四分律》说:「弟子随师方 面游行」[254],难道不可以在四维上(行走)吗?《五分律》 也说:「(自然界)距离自身有二拘卢舍」。[255]°《善见律》 也说:「(阿兰若界最小)方圆七盘陀为界」[256],律文已然 自明,又说结大界以三由旬为限。[257]《明了论》说:「从四 角[258]的方向上取三由旬的距离。」所以广泛引征证据,「界 定为方」的观点应当放弃。

二、明用僧分齐。

二、说明用僧人数的范围。

此宗四种论僧。泛论僧义,并取四人已上,能御圣法, 辨得前事者,名之为僧。若狂乱,睡眠,所为之人,通及 能所,相有乖越,不入僧数。

本宗将僧众分为四种。[259]—般讨论「僧」的含义,都是 取四人以上,能够秉持羯磨圣法,成办当前事务的,称之

为僧。若是痴狂心乱,睡眠,所为人[260],兼具秉法和所为[261], 威仪外相与僧众乖离,都不计入僧众人数。

通而辨僧,则有七种:始从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 成败不同。广如《别钞》。

总的辨析「僧」,则有七种:从一人开始,直到二十 人,[262]各有不同功效。详情如《拾毗尼义钞》。[263]

初明四人僧者,谓说戒、结界等事用之。

首先说明四人僧,用于说戒、结界等事。

二、五人僧者,谓边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据《僧祇》, 舍堕忏悔,五人僧摄。谓受忏悔主作白和僧,为他所量, 不入僧数。今以当宗不了,《僧祇》为定。

二是五人僧,用于边地受戒[264]、自恣等法。如果根据《僧 祇律》,忏悔舍堕也是五人僧所摄。这是因为忏悔主作白 和僧时,是被他人考虑,故不计入僧数。由于本宗不够明 了,故以《僧祇律》为定准。

三、十人僧,谓中国受戒。

三是十人僧,用于中国9°受戒。

四、二十人僧,谓出僧残罪也。

四是二十人僧,用于出僧残罪。[265]

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辨[266]—切羯磨。今 随事用,故须三别。又前四人,若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 清净。以犯小罪,不应羯磨故。

前面四种僧,如果取「能够秉持羯磨的叫做僧」的含 义,四人僧实际上可以成办一切羯磨。如今根据事务的需 要而有其他三种差别。又前面这四种僧,若根据自身戒行 而令僧体成就,则必须清净持戒。因为若有犯小罪,就不 适应羯磨的缘故。

若论众法,则有二别:

若讨论众法羯磨,则有两个差别:

若为说戒、忏悔、灭罪,必须清净。以有犯者不得说 戒,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忏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也。

对于说戒、忏悔、灭罪等羯磨,必须戒体清净。这是 因为犯戒者不可说戒,不可听闻说戒,不可向其他犯戒者 忏悔,也不可接受他人忏悔为其解罪。[267]

若受戒等生善门中,但取相净,便堪足数,前人尊仰, 便成法事。故开停僧残行法,犯戒和尙但令不知,应受戒 事。《萨婆多》云:「不得用天眼、耳知他恶法,但以肉 眼见闻等」。广如〈足数法〉中。

对于受戒等生善门[268],则取形相清净[269],便可满足僧数, 令前面的人生起尊重仰望之心,便可成就法事。所以开许 犯僧残罪的比丘暂时中止行三十五法,以及犯戒的和尙只 要他人不知实情[270],就符合受戒的法事要求。《萨婆多论》 说:「不可以用天眼或天耳去获知别人所犯的恶法,只可 以通过肉眼(耳)见闻。」[271]详细说明在〈足数众相篇〉中。

卷三〈足数众相〉

翻译Z程郁 审稿:贤超法师

上已明其来集,而用僧须知应法。若托事无违,虽非 僧体而堪成僧用;必于缘差脱,不妨清净入非僧摄。以此 二途[272],故当料简,使是非两异,取舍自分焉。

上文已经闱明召集僧众的事宜,而羯磨所用的僧众也 必须合乎法则。假使事缘和合无违,即便不是清净比丘, 也可以成就僧法之用;假使事缘不如法,清净比丘也可能 不在僧用之限。因为存在以上这两种情况,所以要加以简 别,以便区分出合法和非法二者的差异,如何取舍便自然 分明。

就中例四:初、明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数; 二、体境俱非,虽假缘亦不足数;三、体非僧用,于缘成 足;四、约缘有碍,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其中分为四种情况:第一,虽然僧体清净,但是事相 不合,所以不足僧数;第二,僧体与外相都不合矩,即使 假借外缘也不能足数;第三,虽然僧体不清净,但是借助 外缘而成为足数;第四,虽然外缘有碍,但不妨成就羯磨, 不过对某些羯磨仍是不足数的。

初、明是净僧,相违故不足者。

第一种情况,闱明是僧体清净,但因外相相违而不足

僧数的。

《四分》[273]不足数中,「所为作羯磨人、神足在空、隐 没、离见闻处、别住、戒场上」六人。[274]

《四分律》关于不足数有「所为作羯磨的人、以神足 通飞行于空中的人、隐没的人、离于见闻之处的人、别住 的人、戒场上的人」这六类人。

余者非无此义,故「舍戒」[275]中顚狂、痖聋、中边、死 人、眠人、自语前人不解,并不成舍。[276]谓不足数也。今取 他部明文证成。

《四分律》的其他部分并非不涉及不足数的情况,比 如《四分律》关于「舍戒」的内容就提到Z在癫狂的人面 前;在聋哑人(包括聋、哑、既聋又哑等三种情况)面前; 在中边人(包括中国人面对边地人和边地人面对中国人两 种情况)面前;在死人面前;在睡着的人面前;自己说的 话对方不理解,都不能完成舍戒。以上都属于不足数。现 在采用其他部派文献加以证明。

《十诵》[277]中:「睡眠比丘,若闻白已睡者,得成摈

人。」[278]未白前睡,不足数也。

《十诵律》说在给某人做摈除羯磨的时候,众僧 中)有人即将入睡,如果他是听见作白之后入睡的,(虽 然没有听到后面的三番羯磨,)那么摈除羯磨也是成立的。 也就是说,参与羯磨的比丘如果在作白之前入睡,那么他 是不足数的。

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痖人、聋人、具二人、狂 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十二种人[279]

(《十诵律》又提到:)胡言乱语的人、昏聩吵闹的 人、入定的人、哑的人、聋的人、既聋又哑的人、发狂的 人、精神混乱的人、因疾病而精神混乱的人、坐在树上的 比丘,共十二种人(也属于不足数的情况)。

《摩得勒伽》[280]:「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等,满众 自恣,一切不成。」W余同《十诵》[281]

《摩得勒伽》说:「以有重病的人、边鄙之地的人、 愚痴迟钝的人凑足僧数作自恣法,是不能成立的。」其余 的内容与《十诵律》一样。

《僧祇》[282]中,「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半路[283]中间 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地伸手不相及」。[284]乃至 行作羯磨,坐则成别,住、坐、卧、互作,广如「别众」 中。

《僧祇律》中关于不足僧数的情况还有:与欲人;与 他人之间有障碍相隔;一部分人在室内、另一部分人在露 天的场地并且互相之间有障碍相隔;一部分人在室内、另 一部分人在露天的场地并且伸手互相勾不着;在露天场地 并且伸手互相勾不着。乃至大众在行走中作羯磨的时候, 如果有比丘坐下了,则不足数而且成为别众。行、住、坐、 卧这四种威仪中,随意用一种威仪作羯磨,如果有人用其 他三种威仪,则成别众。详见后面的「别众」。

义加[285]:醉人;自语不解、顚倒异言’前人不练、不解

之人。[286]是不足摄。

按照义理应该增加:醉酒之人和不解之人。不解之人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解自己讲的话,颠倒乱说;二是自 己讲的话,前面的人听不懂,无法理解。这些都属于不足

 

就中相隐难知者,随初解析。

下面就法相隐微、难以知晓的内容,从头加以解释分

析。

初言「所为作羯磨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为僧所 量,不入僧限。若通四内,若将入数,僧不满四。唱羯磨 时,以所牒人不入僧用。

首先,「所为作羯磨者」之所以不足数,是因为此人 是求乞羯磨法之人,要被僧团所衡量,所以不算入僧数。 如果把此人也算入四人僧的话,足数的僧人便不满四人了。 因为唱说羯磨时,牒述的人不能作羯磨僧法之用。

「若尔,四人受日[287],四僧不列[288],亦应得成。」

「虽然如此,不过(《四分律》里面关于)四人僧不 能作(也就是至少五人僧才能做)的羯磨中并没有受曰法, 那么四人僧应该也可以作受日法。」

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文不列者, 事同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不同 说戒、结界,所为则无。正作法者,为僧作故。」

回答是:「除去一个所为人,余下三个比丘不能成僧 (僧至少是四人),所以不能作受日羯磨。《四分律》没 有列出(受日法),是因为虽然在事相上至少五人才能作, 是计算了所为人的缘故。(实际上还是属于一般的四人僧 法,而不是五人僧法。)所以『四人僧』,计算的是从眞 正秉持羯磨的僧数。受日法与说戒、结界没有所为人的情 况不同,因为说戒、结界是众僧共作。(说戒师、结界唱 相者也在僧中秉法,并不是所为人。)」

神足在空。《毘尼母》[289]云「空中无分齐」,故与陆地 别也。

以神足通在空中停留的情况。按《毘尼母经》所说「空 中没有明确的界限」,(无从判断是否在作法的界内,) 所以跟在陆地上不同。

隐没者,谓入地也。井窨之类,有僧是别非足。

隐没,是说进入地底下的。像水井、地窖之类的,这 样的僧众属于别众,也是不足数的。

离见闻者。《僧祇》中,谓同覆处离见闻,其相如「室 宿」中说[290]°,此谓离比座见闻,不取说戒师、羯磨者见阆也。

如《义钞》说。[291]

离开众人看见和听闻的范围。《僧祇律》说的是,在 同一室内彼此无法相互看见,也无法听到声音的情况。(「同 覆处」即是「室」,)室有四相,如「与女同室宿戒」中所 说。「离见闻」是说离开了邻座的见闻范围,而不是指离 开说戒师或羯磨师见闻的范围。如同《义钞》所说的那样。

别住者。昔云同一界不尽集。今谓界外比丘滥将入数, 非谓眼见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在外,作法不成,故 云不足。

别住之人。过去解释为:在同一作法界内没有全部到 齐。现在解释为:站在作法界外的比丘因为混淆的缘故而

被计算在羯磨人数之内。这里说的不是被众人看见站在作 法界外,而是由于众人不知道界的边限,有人站在界外而 无人觉察,导致所作羯磨没有成就,所以是不足数。

戒场上者。由前外界不成,谓言「在内者得」。此二 界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

在戒场上的人。由于前面说处于界外的不成足数,有 人就误认为「(戒场为大界所围绕,因此)在戒场中的人 可以足数」。实际上这两种情况(「别住」与「戒场上」) 同样都在(大界之外的)自然界中,(与大界隔离,)只 是两者体相不同而已,都属于别界。

睡眠、乱语、愦闹、入定等,由本无心同秉法故。《十 诵》中:「证他受戒,各各入定、乱语等,不知羯磨成不? 佛言:『并皆不成。』」准此,僧数必多者’亦许成就。纵 在房中睡眠、醉乱者’理亦开成。余同「羯磨法」中说。[292]

睡眠的人、胡言乱语的人、昏聩胡闹的人、入定的人 等,由于无心共同作法而属于不足数。《十诵律》中说: 「证成他人受戒的时候,如果各自入定、胡言乱语等,不 知道这样的羯磨能够成就吗?佛说:『都不能成就。』」 以此而言,如果僧数较多,(即便有个别的人睡眠或者入 定,)羯磨也是可以成就的。纵使此人在自己房中睡眠、 醉乱的,(而没有来到羯磨作法的现场,)按理羯磨应该 可以成就(,因为此人不管来还是不来,都已无成就僧法 之用的缘故)。其余的与「羯磨法」中所说的相同。

痖、聋等三,由根不具,不成证故。「大德僧听」「不

忍者说」,并阙二能,故不足也。准《伽论》[293]云:「若闻 大语声者,得成法事。」

哑、聋等三种人,由于根不具全,不能证成羯磨,故 不足数。(举行羯磨时)羯磨师唱到「大德僧听」、「不忍 者说」,(哑、聋等三种人)由于缺乏听或说的能力,所 以不能足数。依准《摩得勒伽》所说:「(虽然耳朵不好,) 如果大声说话还是能听到的话,则可以成就羯磨。」

狂等三人,由心无记故不足。若准《律》中「常忆常 来」「不忆不来」[294],此之二人,既不得法[295],初人成用, 后人不足。若互忆忘及来不来,未得羯磨,不得别他;若 得羯磨,纵使病差,则通不足。痛恼、心乱,例同狂三。

狂、乱心、病坏心等三种人,由于心处于无记,所以 不能算入僧数。据《四分律》当中所说的「常能记得(说 戒、自恣等常行法)并常来参加(属于下品狂痴)」、「不 能记得(说戒、自恣等常行法)且不来参加(属于上品狂 痴)」,这两种人不应受狂痴羯磨,前一种人(狂痴较轻, 不会无故不来参加而造成别众,对集众说戒没有妨碍,所 以)可以足数,后一种人(狂痴较重,所以)是不足数。 如果是有时记起则来,有时记不起则不来(属于中品狂痴, 会给集众说戒带来妨碍),当他受狂痴羯磨之前,(还在

僧数之内,)故不能使其无故缺席说戒;当他受了狂痴羯 磨之后,(就不在僧数之内了,不来说戒也没有影响,) 即使狂病康复,也不算入僧数,(除非对他解除狂痴羯磨)。 痛恼之人、心乱之人和狂人一样,也可以分为上中下三等 (即不忆不来,忆不忆来不来,常忆常来)。

重病人者,由心昏沈不乐,无情缘法。

重病的人,由于心思昏沈不乐,心不在法上。

边地人者,言不领当。中国之人,亦不足边。必后知 语,二通相足。

边地人,由于语言不通,不能领受(中土之人的)羯 磨作法。同理,中土之人,也不能在边地人的羯磨作法中 足数。如果后来学会了对方的语言,那么还是可以相互足 数的。

痴钝人者,不知言义,未了是非,则非断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齐文而已,亦开成足。

愚痴钝根的人,不能知晓羯磨文意,不能明了是非, 则没有裁度事理的能力。如果能够理解羯磨的内容,就算 只是懂得表面意思而已,也能开许足数。

与欲之人,心同身乖。

与欲人,心与僧众同而身乖离。

言隔障者,谓同障覆而别隔者,不成同相;或言露地 而隔者。

所谓的隔障,是说同一室内而中间有隔障的,不算同 住;或者是在露地而有隔障的。

89

半覆中间障、若伸手不相及者。谓半僧钥下,半僧阶 下,中间施隔;或复无障,伸手不及:并非同住之相。

一部分人处在室内(另一部分人处在露天),或者中 间隔障,或者伸手不能相及。比如一部分僧人在屋檐下, 一部分僧人在屋檐外的台阶下,中间有隔障;或者中间没 有隔障,伸手不能相及的:都不是同住一界(,因而不足

数)。

言露地伸手不及者,此言相显,覆处不须。露地加法’ 必须相接,说戒、羯磨等师,并在僧一寻之内[296],令伸手相 及。所为之人,虽非数限,亦须相内。

说露天的地方伸手不能相及的,意思很明确,意味着 在室内就不必(伸手相及)了。如果在露天的地方做羯磨 法,必须彼此伸手能够相接触到,而且说戒师、羯磨师等 应距离僧众一寻(即八尺)之内,令彼此伸手能够相及; 所为人虽然不在僧数之限,也应该站在此界限(即一寻) 之内。

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297]

第二,僧体与外相都不合矩,即便假借外缘也不能足 数的。

《四分》中: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数,式叉 尼、沙弥、沙弥尼、十三难人[298]、被三举人、灭摈、应灭摈

人,二十二种。[299]

根据《四分律》,如果为比丘作羯磨,比丘尼来补充 足数,以及式叉尼、沙弥、沙弥尼、十三难人、被三举人、 灭摈、应灭摈人(来补充足数),共有二十二种情况。

问:「犯边罪[300]°等十八人,及尼中[301]四人,为自言故不 足,为体不足?」

提问说:犯了边罪等十八类人(即十三难、三举、二 灭),以及尼等四小众,是因为自己承认的缘故不足数, 还是因为僧体的缘故不足数?

答:解者多途。[302]今言此等体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 足数;必不知者成足。如「与欲」中。[303]不同前门中,知与 不知,俱不足数。故「不持戒和尙」中四句料简[304],前三句 由不知故得戒,第四句由「知从此人受戒不得」故不足数。

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等。[305]

回答是:以往有多种解释。现在是说(以他人是否知 道为准),这些人虽然不具僧体,如果其他僧众知道他们 的身份,那么这些人便不足数;如果其他僧众不知道他们 的身份,则足数,与《受欲是非篇》中的内容同理。与前 一门类(即体如相非)不同,(因为前者是僧体清净,主 要由于外缘不具而不足数,)不管知道或者不知道(僧体 清洁),都不成足数。所以受戒法中关于「不持戒和尙」 有四句料简,前三句(即不知和尙破戒、不知不合从破戒 和尙受戒、不知从破戒和尙受戒不得戒)由于不知而能够 得戒,第四句由于「知道跟从此人受戒则不能得戒」,所 以(破戒和尙)不成足数(,受戒亦不成就)。所以《四分 律》的「瞻波犍度」以及《十诵》中一并都加入「若言」等 字(,指的是由于自己公开承认使别人知道,导致不成足 数或不成与欲)。

「昔人以体不合故不足[306],即将破戒和尙在十人之外[307]。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以《四分》 制十人僧。[308]若知他犯,羯磨则不得牒[309],以实知非比丘故。J

「古师认为僧体不合便不足数,而破戒和尙在十人僧

之外(,所以前三句不知而能够得戒)。这不是正确的理 解,为什么呢?如果不知道此和尙犯戒,则不能擅自使用 其他部律的观点(即需要十位清净比丘作证,受戒羯磨才 能成立,受戒和尙并不在十人僧之内),因为《四分律》 规定了(受戒和尙在内)满十人僧受戒。如果(羯磨师) 已经知道和尙犯戒,唱羯磨的时候就不能将和尙的名号放 在羯磨文中,因为羯磨师知道和尙已经不是比丘了。」

《十诵》中,加一白衣,亦不入数。4°

《十诵律》提到,白衣也不算入僧数。

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310],得共法事;必着 俗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之义。《十诵》「白衣」,谓本 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后难缘,须着俗服者,亦应同法,由 本是僧。即知作法之时,穷问界内俗人之中,颇有曾受具 戒不舍者不?要答「无」者,方无别众。

上文闱明僧相,(以上二十三种)都是以出家人的外 相示人。因为外相与僧混淆,所以才有可能共成法事;如 果是穿着俗服,俗人的外相明了,那就没有共成法事的可 能了。《十诵律》当中所说的「白衣」(不足数),指的是 原本受戒但未得戒的人。也有受戒之后因为难缘而必须穿 俗服的人,这是可以共成法事的,因为本来是僧的缘故。 故知在作羯磨的时候,应该遍问界内的俗人是否有曾受具 戒而未舍戒的。如果回答「没有」的话,才没有别众的问 题。

三举之人,谓不见、不忏、恶邪不舍[311]。广如「众网」

中。

三种举弃之人,是指不见举、不忏举、恶邪不舍举三 种。详见〈僧网大纲篇〉。

灭摈[312]者,谓犯重已,举至僧中,白四除弃也。

灭摈的人,是说犯了重罪,被检举到僧众中,作白四 灭摈羯磨,将其永久逐出僧团,比丘不得与其共住。

应灭摈者。亦犯重已,举来至僧,因有难起,未得加 法,故《律》名「入波罗夷说中」[313];若虽犯重,僧未委知, 而别人内知[314],未被纠举;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众内一 人知者:则非僧数。并入「应灭摈」中。

应该被灭摈的人。(一)指犯了重罪以后,被检举至 僧众中,因为僧众有难障,尙未得羯磨加法,所以《四分 律》称之为「入波罗夷说中」;(二)如果犯了重罪,僧众 尙未知晓,只有两三个人知道,却还没有纠举;(三)自 己没有公开承认,僧众不知道他犯了重罪,只有一个人知 道。以上三种情况都不足僧数,归入「应灭摈」。

第三、体虽非僧,托缘成用。

第三种、虽然不是僧体,借由外缘而成僧用。

即前门中人[315]。据未自言已前,同僧法事,并皆成就。 若虽言竟,无人知者’亦成僧用。由相中无违,便得辨事。

这即是前一门类中所说的人。在自己讲出来之前,同 僧团一起作羯磨法,都能成就羯磨。如果已经讲出来了, 但没有人知道,也可以成就法事。因为外相没有违反,便 可以成办法事。

故《律》中犯戒和尙,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边 罪,并安「若言」等[316]。文云「当以肉眼知他持犯」等。

因此《四分律》提到,犯戒的和尙,由于僧众不知道 的缘故,得以成就受戒法事。乃至在犯了边罪(等十三难、 三举、二灭的)情况,律文中特意加入「若言」(,表示自 己承认才是不足数,如果别人不知,仍可足僧数)。《四 分律》中,佛陀说;「应当以肉眼观察别人是否犯戒(意 为不应以天眼观察别人是否犯戒)」等等。

《十诵》云:「若犯重罪人、贼诈作比丘、本白衣时 破戒人[317]等,若先言有是过,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 一切 成就。」

《十诵》当中说:「如果犯了重罪的人、贼心假装成 比丘、白衣时已经破戒的人等,如果自己事先讲出了这些 过错,羯磨法便不成就;如果没有讲出来,则羯磨法都可

以成就。」

《萨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说人恶,乃至若听以天 眼耳看僧净秽者,人谁无过,但有大小,无往不见。若开 说者,则妨乱事多。故不听说。」

《萨婆多论》中说:「有天眼的人不应讲出别人的恶 行。如果允许以天眼、天耳来观察僧人是清净还是秽染, 谁没有过错呢?(如果用天眼天耳观察,)过错只是有大 小之别而已,没有观察不到的。如果广泛宣说的话,就会 产生很多妨害混乱,所以不听许(有天眼、天耳的人讲说 他人过失)。」

言「自言」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之类。

所谓「自言」,是指告诉他人「我违犯了淫、盗的罪 行」之类的话。

四、体虽犯法,得成僧事。

第四种、虽然违犯戒律,仍能参与成办僧事的。

《四分》中:「诃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 四人,应一切羯磨。但为僧治,故不得诃。」

《四分律》中说Z「受诃责羯磨、摈除羯磨、依止羯 磨、遮止不能到白衣家羯磨的四种人,可以参与一切羯磨, 但因为被僧众所治罚的缘故,所以不得诃止羯磨。」

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诵》中,行 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318]:不足僧残等羯磨,不

妨应余法事。

(对于犯僧残罪的人,)进行覆藏羯磨、本日治羯磨、 六夜羯磨、出罪羯磨的四类人,再加上在《十诵》当中的 已完成覆藏羯磨、本日羯磨、六夜羯磨:共有七类人,不 能参与与僧残有关的羯磨(比如覆藏羯磨、本日治羯磨、 六夜羯磨、出罪羯磨),但不妨碍参与其他羯磨。

别众法附

次明别众(谓同一界住,相中有华5°,不同僧法,故云 别众也)。

其次闱明别众的含义。(所谓别众,是指住于同一界 中,外相上(比如行、住、坐、卧四威仪,身、口、意三业 以及向、背的差别等等)有所乖别,不能共同成就僧法, 所以叫做别众。)

有二:初明别相,后明成不。

下面分两方面讲述:第一方面,闱明别众的形相,第

 

初中。《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 口、心俱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319],是身、心不 集;三、「现前得诃人[320]诃」,谓心、口不集。

第一方面。《四分律》说:「所谓别众,指的是第一种

是应该来参加但没有来的人」,是身、口、心都没有来集; 第二种是「应该与欲但没有与欲的人」,是身、心没有来 集;第三种是「现场有资格诃止羯磨的人诃止了羯磨」, 是指心、口没有来集的人。

反此三种,则成和众。谓初人三业俱集;中者心、口 俱集;后人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诃,亦名和合。故 文云「应诃者不诃」,又云「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磨而心 不同,应作默然,是如法也。」

这三种反过来,就是僧众和合,即第一种人是三业都 来集;中间一种人是心、口都来集;最后一种人是身、口 来集而心不来集,即(尽管心中与僧众不合,)默然安坐 而不去诃止羯磨,也称为和合。所以文中说「应诃者不诃」, 又说「舍利弗看见众僧如法行羯磨而内心并不赞同,不过 默然不语,这样的羯磨也是如法的。」

又六群比丘往说戒处不坐,佛言非法。[321]《五分》中: 「背说戒羯磨坐、卧等,是别众。」《僧祇》中,行作羯 磨,坐则别众。四仪互作,十二种人[322]

《四分律》又提到,六群比丘前往说戒之处站立不坐, 佛说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五分律》中说Z「背对说戒 人,或坐或卧,都属于别众。」《摩诃僧祇律》中说,行进 中作羯磨,有人坐下来的话便是别众。(行、住、坐、卧) 四种威仪两两组合,共有十二种情况是别众。

别众多相,理须明委。然与不足数中递相交涉,且大 分二:若身不至僧中,是别众摄;虽至僧中,不足他数, 是不足数。

别众有多种情形,理应明了说明。然而与不足数的情 况有所交叉,姑且区分两者如下:自己没有亲自来到僧众 中的,属于别众;虽然来到僧众中,但是不能算入僧数的, 属于不足数。

然不足之人,名通净、秽二人(净僧睡、定、身不至 僧,亦不足也)。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义张四句, 料简如别。[323]

不足数的人,名义上可以包括清净、秽染两种比丘(清 净比丘如果睡眠、入定、身不来僧众之中,也是不足数的)。 而别众的名称,只包括清净比丘一种。道理上可以展开为 四种情况(即别众不足数、足数非别众、足数且别众、不 足数非别众),在其他地方(如《羯磨疏•集法缘成篇》) 详加闱说。

若论学悔[324],是不足限。必无解法,亦开秉之。别亦无 过。则中间人也[325]

谈到学悔沙弥,是不入僧数的。如果实在没有通晓羯 磨的比丘,也可以开许学悔沙弥作秉羯磨人。羯磨时众僧 不让学悔沙弥参加,也没有过失。学悔沙弥处在既不足数,

也不是别众的中间状态。

二、解成不者。

第二,解释能否成就羯磨。

若别犯下四篇[326],是别众摄。别犯初篇[327],纵谓净想, 亦成法事。终是体坏,无任同住。文云「无比丘有想,羯 磨成而犯罪」[328]°,以心不同,审知有犯,随意别之。

不让犯下四篇罪(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 吉罗)的人参加羯磨,属于别众的范畴。不让犯了初篇罪 的人参加羯磨,如果大众以为此人是清净的,羯磨法也可 成就。不过因为他的戒体已坏,不应听任其与大众同住。

《四分律》中提到,「(界中的比丘已经都来集会了,) 但是众僧误以为还有比丘没有来,这时作羯磨,羯磨成就 但是众僧结罪。」僧众结罪是因为有别众之心的缘故。如 果审查此人确实犯了初篇罪,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十三难人、尼等四人、三举、三狂[329]等,并聋痖之类, 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罚、形差、病报,缘碍故开。凡此 等人,未论足、别。

具有十三难的人、比丘尼等下四众(比丘尼、式叉摩

那、沙弥、沙弥尼)、三举、三狂等人,以及聋哑之类, (以上情况)或者是由于本来不是僧人(比如十三难人), 或者是由于中途被罚(比如三举)、身份的差别(比如下 四众)、疾病果报(比如三狂、聋、哑),这些都是出于外 缘障碍的缘故而开许(不来参加羯磨)。凡是以上这类人, 都不在足数或别众的范畴之中。

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眞,例取僧中。

作对首羯磨时,所对的人可能有冒充清净的情况,所 以应参照众法羯磨的要求。

今行事者,多有别相,更显明之。众取威仪相同,不 用心顺。言威仪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则非法。 《五分》:「病人背羯磨,佛言别众。」《四分》,六群不 坐,佛诃责之。理非和相,「别众」中说。如「行时食食, 住则犯足」[330],相同《僧祇》[331]

现在行羯磨的人,多有别众之相,更应该明确的闱明。 僧众以威仪相同为标准,不以内心随顺为标准。所说的威 仪,如《僧祇律》中说,行走中作羯磨法,坐下则为非法。 《五分律》提到:「病人背对羯磨者,佛说这是别众。」 《四分律》提到,六群比丘羯磨中(当坐)不坐,佛诃责 了他们。(威仪不同)依理不是和合之相,所以归入「别 众」。《四分律》中提到「行走的时候吃正食,停下来吃 便犯足食戒」,其行相与前面《僧祇律》的内容相同。

二、心虚实者[332]。但令相顺心违,亦成证法。文云「现

前应诃者不诃」,又云「见如法羯磨而心不同」,如前所

列。

第二、心的虚实情况。只要令大众威仪相顺,即便内 心相违,也可以成就法事。《四分律》说:「面前有资格 诃止羯磨的人不去诃止羯磨」,又说「看到如法作羯磨而 内心并不认同」,正如前文所列的。

若作法时,问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某 事羯磨」。且待答者坐竟,方始作白。广有废立,如《义

钞》中。[333]

如果作法时,(羯磨师)问僧(实际上问的是维那): 「僧众现在和合,做什么羯磨?」,(维那)回答说「某 某羯磨」。要等到回答者(即维那)坐下,(羯磨师)才应 该开始作白。相关的取舍废立内容很多,如《义钞》中所 说。

就僧坐中,听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为作羯磨者’ 不足僧数。余有所为,坐乞如法,文义明说[334]

当僧众都坐着的时候,某些情况下允许有人站立,比 如(在折辱治罚的羯磨之中)被治的人不允许坐着。这是 因为羯磨所对之人,是不足僧数的(,所以威仪不必与众 僧相同)。其他的所为人,以坐姿乞法是如法的,律文已 有说明。

秉羯磨人中,除二种人:一、威仪师,立秉单白,为 僧所使,不得辄坐;二、开立说戒,为令众闻。自余一切,

皆须坐秉。(必有余缘,行、卧亦得。)

主持羯磨的人,除了两种情况Z —、(在做受戒羯磨 中的差教授师单白羯磨的时候,)威仪师(即教授师)需 要站立主持单白羯磨,这是因为他身受众僧的差使(要去 给受戒者教授威仪),所以不能随意坐下;二、开许说戒 师站立说戒,为令大众能够听闻。其余一切情况,主持羯 磨者都应该坐着主持羯磨。(除非有重病等特别的因缘, 行走或躺卧也可以。)

卷四〈受欲是非〉

翻译Z吴丹 审稿:贤超法师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对情而顺其心,心顺则于 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相反,故立法以检之。 检则有事必明,若明故对门而辨。

事缘发生于意料之外,羯磨则是僧众常行之务。对于 僧众事务以心顺从,心顺从僧则羯磨得以成就,这就称之 为「欲」。当有事缘在身而不能亲赴僧众表达心意,因此 设立说欲之法以检验事缘。检验则凡事必须加以明察,若 以明察则从缘、法二门辨析。

初明其缘,后明欲法。

首先说明事缘,其次说明欲法。

初中有三:一、制意、释名、明体;二、有开遮;三、 定缘是非。

第一部分包括三个方面:一、制定的意趣、解释名义、 说明体性;二、开许和遮止;三、确定事缘的是非。

初中制意者。凡作法事,必须身心俱集,方成和合。 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心 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办。缘此故开「与欲」。

第一是制定的意趣。但凡作羯磨法事,僧众必须身心 倶到,才能成就和合。假如由于事缘而不能前来,又不开 许传达心意,则事缘之机和如来之教不能相称,将如何救 拔济度呢?故而听许口言传达心意,应对僧众当前法事, 这样才能令僧事和私缘兼顾成办。由此缘故而开许「与欲」。

释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须为义。「欲」明僧 作法事,意决同集,但由缘差,不遂情愿,令送心达僧, 知无违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者, 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诵》云:「「欲』名 发心。如法僧事与欲,名为『欲法』。」

解释名义。凡说到「欲」,大多是希求需要的意思。[335]

「欲」说明的是当僧众作羯磨法事时,心意本来是决定共 同参与,但是由于另有事缘,不能如愿到场,所以将心意 送达僧众,令其知晓自己不会违背僧意。所以《摩得勒伽》 说:「为什么叫『欲』?『欲』就是对作法之事高兴随喜, 共同参与如法僧事。」[336]《十诵律》说:「『欲』又叫发心。 为如法僧事与欲,就叫作『欲法』。」[337]

辨体者。欲之所须有二。自有僧私同须,如说戒、自 恣等。以佛制有时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单僧须 者,如受戒、舍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佛不正制也。

辨析体性。欲法的所须情况有两类。一是僧众和个人 都互相需要对方,如说戒、自恣等,这是因为佛陀为此制

定了固定的时限,[338] 一切僧人都要共同遵守,若有违反便会 结罪。二是仅是僧众需要个人,例如受戒、忏悔舍堕等。 僧团需要我来和合入众,而我并非必须参加,因为佛陀没 作必须的要求。

二、明开遮。《律》中唯除结界。余并开之,虽非明 文,以非制故。

第二,说明开许和遮止。《四分律》中只排除了结界 羯磨(不得说欲)。[339]其余羯磨都开许与欲,虽然不是用明确 的文字注明,[340]但是律文没有制止(不得说欲)。

三、缘是非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缘而与欲者,由事非 故,不合,不成。若准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 病、病人」六事是缘,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说欲,虽非 正制,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缘,并如别 显。

第三,事缘的是非。如果为犯戒非法的事缘而与欲, 由于事缘非法,所以不该与欲,欲法也不会成立。[341]若是准 照律文,只提到佛、法、僧、塔、看病、生病六事是如法 事缘,律文都有具体列出。[342]而六群比丘因缝制三衣而说欲,

虽然不是律文中的必要规定,但是僧团接受了这种做法。[343] 按照《僧祇律》等律典,还有看护房舍等事缘,i°正如别处 所说明的。11

比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来业,妄行圣法。谓无病言 病,不净言净,不欲言欲。令他传此妄语,对众而说,随 僧多少一一人边三波逸提。所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 恶业不轻,何为自怠!

近来比丘大多怠慢欲法,不考虑将来业果,任意行使 圣法,所谓本没有病而说有病,本不清净而说清净,不该 与欲而与欲。指使他人传递虚假之欲,面对僧众而说,将 随僧众人数,在每人身上都犯三个波逸提罪。[344]传欲的人明 知是妄语而传告僧众,同样是在每人上都犯三个波逸提罪。 恶业不轻,怎能自己怠慢!

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与法;二、明失法;

三、明遇缘成不。

第二,说明欲法。其中分为三方面:首先说明与欲法;

第二说明失欲法;第三说明遇到事缘时欲法是否成立。

就初又分二:前明与法;二明说法。

第一又分两个方面:先说明与欲法,再说明说欲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

第一、《四分律》没有与欲之文,按照义理设立如下:[345]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 一说便止。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 说一次即可。

准《僧祇》,三说成就。今约《四分》文中,但一说 成者,皆无结略之文。三说成法,方云「第二、第三亦如 是说」。准白二羯磨、说净等法,依文直成,不须云云取 他外部。

按照《僧祇律》,说三遍才能成就。这里根据《四分 律》,与欲只说一遍便可成就,因为律文没有提示此处有 省略之文。只有说三遍方能成就的法,才会提示「第二、 第三亦如是说」。所以参照白二羯磨、说净等法,按照律 文直说便成,不必取用他部律的说法。

问:「此欲辞中不称佛、法、僧事者?」

有人问:「这个与欲辞中为什么不加上佛、法、僧事

(等事缘)呢?」

解云:「称者人语,不称正本。」

解释是:「加上事缘是后人设立的作法,[346]并不合于律 文。」

问:「说不称欲,法成已不?」

有人问1说欲辞不符合与欲辞的话,欲法能成就吗?」

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说欲之缘。《律》中若 不记姓名,当说相貌。犹不记者,当言『我与众多比丘说 欲』等。」

回答:「成就。因为羯磨中不必牒加说欲的事缘。根 据《四分律》,说欲时若不记得与欲比丘的名字,应当描 述其相貌。相貌也不记得,应当说『我与众多比丘说欲』

 

问:「『欲J与『清净』,同异云何?」

有人问:「『欲』和『清净』有何同异?」

答:「『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若说欲之时, 并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废教也。」

回答是:「欲对应羯磨,清净对应说戒。说欲的时候, 应当同时牒加欲和清净,这是律文的正式规定。这不同于 《僧祇律》仍然采用《四分律》所废除的做法。」[347]

言「如法僧事」者,简非法事不须欲也。若非法缘, 如〈众网〉中。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 障。

说「如法僧事」,这是简别非法事缘不应当与欲。非 法事缘,如〈僧网大网〉所列。[348]这里只说「如法」,以令 僧众各种法事都能成就无碍。[349]

上明自说,今言兼他者。谓受欲已,更忽缘碍,欲转 与他。《毘尼母》云:得齐七反。说辞云:

以上说明的是自己说欲,现在说明他人转欲。如果传 欲者受欲以后又突然遇到事缘阻碍,可请他人转欲。《毘 尼母经》说,传欲最多七次。[350]转欲文是: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欲、清净。 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说一遍。)

问:「与欲之相,若为成不?」

有人问:「与欲的相状成就与否是怎样的?」

答:「《四分》中,但有病人说欲法而文有具缺,良 以病有轻重故也。文云:『若言「我说欲」,若言「与我 说欲」,若云「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等,五 种也。』前四唯重病人。后广说者,健、病俱用。」

回答说:「《四分律》中只是病人说欲法的内容有详 略之分,因为疾病有轻重不同的缘故。律文说:『如言「我 说欲」,如言「与我说欲」,如说「为我说欲」,如现身 相,如完整的说欲等,一共有五种。』2°前四种只适用于严 重的病人;后一种广说欲,健康的人和生病的人都可以用。J

《五分》「断事中说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广说相似,

又无略文。

《五分律》「僧断事时说欲起去」戒,[351]与《四分律》 的广说法相似,也没有略说法。[352]

比人行事,或有缘者,嘱信受欲及语沙弥,令传至他; 或有非缘,直云「为我说欲」者,量恐不成。故《四分》 病人中,若不口说,不现身相,并皆不成。今健人用病者 法,诚难定指!

近来有人行事,或有如法事缘,嘱托信使或沙弥带话 给别人请假;或这事缘非法,直说「为我说欲」,恐怕都

是不能成就的。所以《四分律》病人与欲的时候,若不亲 自口说也不做动作,都是不能成就的。[353]如今健康的人用病 人的说欲方法,实在难以确定。

问:「现相若为?」

有人问:「表示与欲的动作是怎样的?」

「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说,听现身相与清净、 欲。若举手,若举指、摇身、摇头乃至举眼,得名清净、 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须知同别之相,方得成就。若违 心不同而现相者,虽取不成,终为别众。」

答:「依照《五分律》,当病人不能口说,听许通过显 现动作与清净、欲。比如举手、举指、摇身、摇头乃至抬 眼,都可表示清净、欲。[354]律文是这样的。而取欲的比丘应 当知道同意与否的形相,欲法才能成就。如果违背心意而 做的举动,即使取欲也不能成就,终究有别众的过失。」

二、明对僧说法。

第二,说明对僧说欲的方法。

应至僧中,羯磨者言「不来者说欲」,即具修威仪,

说云:

应来到僧中,羯磨师说「不来者说欲」时,便具足威 仪,说: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 事,与欲、清净。」

若众多比丘,随能记者,一时合说。

若为众多比丘说欲,能够记住姓名的话,则合在一起 说欲。

若受他欲来,自有缘事,对僧说者,言:

若受他人之欲前来集会,而自己临时有其他事缘,可 对僧说欲,说: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缘,某甲比丘僧事因 缘,我受彼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 说讫即出。(说完即可离开。)

若自有缘事,欲说付僧者,当自来僧中说云:

若自己有如法事缘,想说欲给僧众,应当亲自来僧中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

《四分》无文。《僧祇》云:「病比丘与比房比丘欲, 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说。佛言:『善作,如法。但 不受者得罪。』」

《四分律》没有相关内容。《僧祇律》说:「生病的比 丘向邻近房间的比丘说欲,对方不愿接受,就亲自到僧中 上座前说欲。佛说:『很好,这是如法的。不受欲则得突 吉罗罪。』」[355]

问:「对僧说欲,其相云何?」

有人问:「对僧众说欲的相状是怎样的?」

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已,同时而说者; 或直来僧前一一说者;或在座一时说者;或下座一一说者。J 据文并成。

回答:「做法有不同。或者一起来到僧众面前作礼后 同时说欲,或者直接来到僧众面前逐一说欲,或者在座同 时说欲,或者下座逐一说欲。」依据律文都可以成就。

准「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等,皆成。若取义意者, 《律》中开成,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故有成文。必无正 缘,不得通用。

依照《四分律》「我与众多欲」和故意不说等文字, (不提与欲者姓名的说欲法)是可以成就的。[356]若是取律中 之义,《四分律》开许成就,是考虑到说欲者可能失误而 忘记姓名,或者(现场故意不说欲)虽然判得突吉罗罪但 没说说欲不成就,所以才会得出说欲成立的结论。如果没 有正当的因缘,则不可任意使用(「我与众多欲」这种说 欲法)。

约准外宗,一一说是。《五分》云:「『令至如法僧 中,为我称名字说及捉筹。』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

《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与堪能持欲入僧中说者。 其受者应自思惟:『我能传欲不?J」

依照其他部律,应当逐一说出与欲比丘的名字。《五分 律》说:「(与欲者令传欲者)『到如法僧众之中,为我报上 名字和代我捉筹。』如果不这样,说欲皆不能成就。」[357]《僧 祇律》说:「不得随意找人与欲,应找有能力持欲到僧中说 欲的人。受欲者也应当自己思考:『我能传欲吗?』」[358]

义评云:凡取欲者,恐有别众不集,令其送心,僧知 无乖,方乃加法。今一时总说,言辞闹乱,何得委知不来 集者?《五分》、《僧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称名字说, 意亦可见。《四分》文云:「应更相检校,知有来不来者。」 此言弥显。

根据义理评判:凡是取欲,是恐怕不参加僧众集会犯 别众,令人送达心意,僧众知道了自己不会违背僧意,方 才施加僧法。如今使用概括的方式说欲,言辞混乱,怎么 确切知道何人不来集会呢?根据《五分律》和《僧祇律》 的明确律文,应在上座前逐一称与欲者的名字而说欲,也 可见其中的意趣了。《四分律》中说:「应该相互检查, 知道有谁来谁不来。」[359]这话更为明显。

二、明失法。谓受欲已,遇缘便失。不简病人之所及

以僧中,今统明失法。

第二、说明失欲法,是说受欲后遭遇事缘而失去欲法。 此处不区别在病人处还是在僧中,3°而是统一说明失欲法。

《四分》有二十七种。

《四分律》中有二十七种失欲。[360]

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难人、三举、二灭」十八 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中同顺,如〈足 数〉中。

受他人与欲之后,自说「我是十三难、三举、二灭」 这十八种人(之一),[361]由于是自我陈说,不再有僧人之用 (则失欲)。如果自己不说,外相上与僧众相顺(则不失 欲),如〈足数篇〉中那样。

《五分》云:「自说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即成。」 《十诵》:「取欲清净人,始取时、若取竟,自言白衣、 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皆名清净欲不成、不到僧所。」

《五分律》说:「自说有罪的人不能持欲。33否则是可 以的。」34《十诵律》说:「取欲清净的人,在开始取欲的 时候、或是取欲结束的时候,自说是白衣、沙弥、非比丘 乃至有十三难,分别叫做清净欲不成、不到僧所。3536

又有七种:若命过,若余处行,若罢道,若入外道众, 若入别部众,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

还有七种失欲:命终;余处行;还俗;进入外道众的住 所;[362]进入别部众的住所;[363]到戒场上;第二天明相已出。[364]

言「余处行」者,谓出大界外余道行也。昔解云「受 欲已,在寺内余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 无「余处行」,改为「若出界外」也。

所谓「余处行」,是指到大界外的其他地方行走。前 人解释为「受欲后在寺内其他僧房行走而失欲」,这不是 正解。〈自恣犍度〉的明文没有「余处行」,而是「若出界

去」。4°

「明相出」者,谓后夜受欲,羯磨在明,故失欲也。

「明相出」的意思是说后夜受欲,而羯磨是在明天, 所以失欲。

问:「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相未了,羯磨已竟,而 说戒、自恣未竟,得经明不?」

有人问:「《四分律》中,过夜的欲法不能成立。若是 明相尙未过去,羯磨已经结束了,但是说戒或自恣还没有 结束,那么欲法可以经过明相吗?」

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万、八万人自恣, 恐明相出者,应减众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欲 出,开略说戒。故知宿欲不被所为事也。」

回答是:「不可以。《僧祇律》中,若是七、八万人自 恣,恐怕明相出现(而自恣没有结束),应当分散人数, 在大界外自恣。[365]《四分律》中,如果明相将要出现,开许 简略说戒。[366]故而知道过夜的欲法是不能继续用于所为事上

的。」[367]

《四分》又有三种,谓神足在空、隐没、离见闻处。

《四分律》又有三种失欲:以神足通住于空中,隐入 地下[368],离开见闻处。[369]

问:「为俱离失,互离失耶?」

有人问:「是倶离见闻而失欲,还是离其中之一而失

欲?」

答:「俱离失也,互则不定。故文中『若众大声小, 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座’立上说之』’此则见而不闻也。 又如多人说戒,何由并得见作法者面?此则闻而不见也。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之缘。」

回答:「倶离见闻是失欲,离其中之一则不一定。《四 分律》中,『如果人数众多而说戒声小,大众听不到说戒 的声音,则应作一个转轮高座,[370]说戒者站在上说戒。』[371]这 便是见而不闻。又如说戒时人数众多,怎么可能所有人都 能见到作法者的面呢?这便是闻而不见。[372]同时离开见、闻 二者,则为失欲。如果离见闻其中之一而失欲的话,那是 由于隔障等事的缘故。」

前言离见闻失者,通望比座展转离也。如《五分》解, 谓同覆障相离,虽说不成。

前面说离见闻而失欲,是说远离邻座相互见闻的范围, 如下面《五分律》所解释的,在同一屋顶覆盖之下相互有 障碍相隔,就算与欲也不能成就。

《僧祇》五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

《僧祇律》有五种失欲,指的是隔障等事,[373]如〈足数 篇〉所说。

《五分》:「断事时,若在屋中随几过出,若在露地 去僧一寻等,并失。若房小不受僧者,听在前后钥下、庭 中坐。虽不闻羯磨声,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 狂等三人,皆不成欲。」

《五分律》说Z「羯磨的时候从屋中数次进出,或者

在露天的地方远离僧团一寻等情况,皆会失欲。」5°「如果 房间太小而不能容纳僧众,可在前后屋檐下和庭中落坐。 即使听不到羯磨的声音,也可成就。」[374]「又有七种人,比 丘尼、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等四人,痴狂心、乱心、 愚痴等三人,皆不能成就受欲。」[375]

《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二、持欲出界; 三、与欲已,自身出界;四、与欲已,自至僧中,默然还 出;五、持欲至僧,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名坏众失j。 有人住则不失。」余同当宗。

《僧祇律》有多种失欲:「一、在界外与欲;二、持欲 走出界外;三、与欲后自己出界;四、与欲后自己来到僧 中,又默然离去;五、持欲来到僧中,因有难缘而令僧众 惊恐起身散去,无人留住,这叫做『坏众失』。若有人留 住则不失欲。」其余则与本宗相同。[376]

《十诵》,与别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

《十诵律》说,向别住人与欲,则会失欲。[377]即行覆藏 竟、本日治竟、摩那埵竟的三种人。

上来诸列皆不成欲,说亦不成。知而故为,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与欲,当更与余者欲。」

以上所列都不成就与欲,说欲也不能成就。明知不能 成就而故意去做,反而令自己受罪。《四分律》说:「(以 上)都不能成就与欲,应当再找其他比丘与欲。」[378]

三、明遇缘不说成者。

第三、说明遇到事缘不说是否成就欲法。

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者成。若故不说,得罪」,而不知成不。理亦应成, 在开缘明也。并谓在僧中。若在中道,并名不到。

《四分律》说:「受欲人入睡、入定或忘记(而没有 说欲),若不是故意这么作的,则欲法成立。若是故意不 说,则得突吉罗罪」,[379]但不知欲法是否成就。按理应当成 就,因为这是在与欲法的开缘中所说明的。[380]这是发生在僧 中的情况。如果在传欲途中(作意不说),则为传欲不到。

《四分》云:「若病重者,应扶舆来僧中。若虑增动, 僧就病者所,围绕作法。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 作羯磨,以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四分律》说:「若比丘病重(不能与欲),应搀扶或 担抬到僧众之中。若考虑到移动身体可能使病情加重,僧 众可以到病人房中,围绕在一起作法。如果病人很多,不 能集中一处,僧众可以出大界外作羯磨,因为再没有其他 办法可以免除别众。」[381]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诸难,便从界外来至僧所, 与欲、清净,得成。必界内有难,不往僧所,僧又不知, 羯磨成不?文云:「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

若受欲之后,想要来到僧中,但是路上遭遇难缘,便 从界外绕道来到僧众中,与欲、清净是成就的。若是界内

有难,不得前往僧中,僧众又不知道,那么羯磨成就吗? 《四分律》说Z「如果界内有其他比丘未来集会,而僧众 以为没有不来的比丘,那么作法不能成就。」[382]

问:「与欲已,事讫不来,犯别众不?」

有人问:「与欲后,事缘结束而不来集会,犯别众吗?」

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将欲缘为羯磨事。」

回答:「不犯。因为自己的意愿已经带到僧团,而与 欲的事缘也不在羯磨事之中。」

文云:「『若事休,应往。不往,如法治。j不云法不 成就。」

《四分律》说Z「『如果事缘结束,应该前往集会。如 果不去,犯突吉罗罪。』[383]°而没说羯磨不成就。」

「若尔,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谢者?」

「如果这样,受日法出大界,事缘结束则受日法也就 失效了,又是为什么呢?」

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缘废,法谢。此受欲法不 牒事故,缘谢,欲成。」

回答:「那是因为受日法中有牒加事缘,所以事缘结 束后,受日法便失效。此受欲法中没有牒加事缘,所以事 缘结束后,欲法仍然成立。」

卷五〈通辨羯磨〉

翻译:贤超法师

(《明了论疏》翻为「业」也。所作是业,亦翻为所 作。《百论》云「事」也。若约义求,翻为「辨事」,谓施 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焉)

(《明了论疏》将「羯磨」翻译为「业」。由于所作是 业,故也可翻译为「所作」。《百论》翻译为:「事」。如 果按照意义推求,可翻译为「办事」,意思是实施完成羯 磨,必定具有成就事情的功用。)

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之重累, 出界分之深根。德实无涯,威难与大。

僧众作为秉持者,统领的正是羯磨之事,因而能够拔 济众生的重重恶业,出离三界的深厚烦恼,功德无量无边, 威力难以匹敌。

而世尊栖光既久,遗法被世,可得而闻。但为陶染俗 风,情流鄙薄。言成瓦砾,妄参眞净之文;行乃尘庸,虚 沾在三之数[384]。致使教无成辨之功,事有纳非之目。并由人 法无宗辖,得失混同归焉。

世尊涅槃已经久远,遗留的教法遍及世间,仍然可以 听闻到。但是诸师被世俗风气熏陶感染,内心流于鄙陋浅 薄,言语如瓦砾一样无益,却参杂进入眞实纯净的羯磨文 中;行为如尘土一般庸俗,却冒充着老师(或僧宝)的名 分,以致教法失去成就的功能,事情有着非法的名义。并

且由于法无宗旨、人无管辖,而使得失之处含混不分、同 归于一。

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 法作羯磨。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以灭正法。当随顺文句, 勿令增减、违法昆尼。当如是学。」

所以《四分律》说:「如果作羯磨的时候,不以如法 的白法作白,也不以如法的羯磨法作羯磨,这样逐渐使戒 律毁坏,正法湮灭。应当随顺原本文句,不要对其增加或 者减少或者违背佛法与戒律。应当如此修学。」

虽复僧通眞伪,于缘得成前事;羯磨亦漏是非,而乖 违号为非法。今欲克翦浮言,发扬圣教,统辨进不,总识 科分。后有事条,案文准式。

僧人无论清净与否,在特定因缘下皆可成办羯磨,而 羯磨不明是非的话,则会成为非法。在此希望消除浮华的 言辞,发扬光大圣教,统一辨明羯磨的是非成败,总体识 别羯磨的成立条件,后面的事例条则,可依此为标准。

就中分为二:初明作法具缘;后明立法通局,并曲解 羯磨。初中统明羯磨,必有由渐,且分十门。

其中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说明作法的成立条件,然后 对羯磨加以通说和别举,并且详细解读羯磨文的格式。第 一部分总体说明羯磨,应当循序渐进,姑且分为十个门类。

一、法不孤起,必有所为。谓称量前事,则有三种, 即人、法、事也。人谓受戒、忏悔等,法谓说戒、自恣等。 事谓地、衣等。或具或单,乍离乍合,必先早陈,是非须

定。

第一,法不是孤立产生的,必有针对的事情。衡量的 事情有三种,即人、法、事。关于人,比如受戒、忏悔等 等;关于法,比如说戒、自恣等等;关于事物,比如结界、 受衣等等。针对的事情可以是人、法、事中的多种或者一 种,有时把每个事情分开作法,有时把多个事情合在一起 作法。必须提前陈明,以便确定是非。

二、约处以明。谓自然界中唯结界一法,余之羯磨并 作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第二,从作法地点说明。在自然界内,只可以做结界 这一种羯磨法,其他羯磨都应该在作法界中作。所以《僧 祇律》说:「在非羯磨地(即不是作法界的地方),不能 行使僧事(即羯磨)。」

三、集僧方法。谓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观时制度

等。

第三,集合众僧的方法。有敷设座位,击打钟板,考 量僧众人数,观待时间与行事规则等等。

四、僧集差别。须知用僧进止,简德优劣。

第四,所集僧众的差别。应当知晓参加人数的限度, 检查德行是否清净。

五、和合之相。众中上座略和众情,告僧云:「诸大 德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须僧同秉。各愿齐心,共成 遂也。」须知默然、诃举之相。如前说。

第五,和合的形相。僧中上座统合众人想法,告知僧 众说Z「各位大德僧不要怪罪此次集众。今天有某事,需 要众僧共同作法。希望各人齐心,共同成办此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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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默然同意、诃止举罪的形相,如前面〈别众法〉所说。

六、简众。云:「未受具出」,即随次出,如〈沙弥别 法〉中。余有住者,须明足数不足之相,如前说。

第六,简别众僧。说:「未受具足戒之人请离开」,沙 弥等人随即依次离开,如〈沙弥别行篇〉。其余留下来的 人,应当明了是否足数的形相,如前面〈足数众相篇〉所 说。

七、与欲应和。须究缘之是非成不之相,广如前列。

第七,用与欲应对和合。应当探明事缘是否恰当以及 成就与否的形相,详情如前面〈与欲是非篇〉所列。

八、正陈本意。谓作乞辞等。于中有四:一、顺情为 己,多须前乞,如受戒、舍、忏等;二、违心立治及无心 领者,则无乞辞,应作举、忆念、证正、知法;三、僧创

立法,必托界生’则竖标唱相;四、僧所常行,谓说戒等’ 则行筹告令。

第八,正式陈明作法用意。向众僧作辞乞白等。其中 有四类情况:一是顺应自己心意的事情,大多需要乞白, 比如受戒、舍物、忏悔等等;二是违背自己心意的治罚或 者是自己不愿领受的事情,则不需要乞辞,应当向僧举罪, 令其承认罪过,并勘定事实,使其知法伏罪;三是僧众开 创羯磨作法,应依作法界而产生,则需要树立标志,宣唱 界相;四是僧众经常实行的作法,比如说戒等,则应行筹 计数告知大众。

九、问其事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谓上座 及秉法者言之。

第九,询问作法的主旨。说:「众僧今日和合,要做 什么?」这是由上座或羯磨师说的。

十、答言「作某羯磨」。谓必双牒事、法,告僧令知。 不得单题,如云「布萨说戒」也。

第十,回答「作某羯磨」。应该同时说出事缘和羯磨, 告知众僧。不可只说其一,例如「布萨说戒」[385]。(应说「说

戒羯磨」。)

上来十门,总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随事明,或具九缘, 如结界无与欲也,又如受日、差遣,无有乞辞等。并倒[386]准 知,广如别法。

以上十门,涵盖了一切羯磨作法。如果举例说明,有 的情况下只具有九个事缘,比如结界羯磨没有第七缘说欲, 又如受日法、差人等法没有第八缘乞辞。举例便知,详情 见《随机羯磨》。

二、明立法通局者。于中分二:初明相摄分齐,二、 别举成坏。

第二,通说和别举羯磨法。其中分为两点:第一是种 类划分,第二是个别说明成就与否。

就初总明,一切羯磨必须具四法:一、法,二、事,

三、人,四、界。

第一,总说一切羯磨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法,二 是事,三是人,四是界。

第一、明法。有三种:一、心念法,二、对首法,三、 众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

第一,说明「法」。有三种:一是心念法,二是对首 法,三是众僧法。姑且列为三个位次,用这三个名称。

心念法者,事是微小’或界无人’虽是众法及以对首, 亦听独秉,令自行成,无犯戒事。发心念境,口自传情, 非谓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须口言。若说不 明了,作法不成。」

心念法,是当事情比较微小,或者在作法界中没有他 人的时候,对于某些众法或者对首法,听许一个人独自作, 不会因此犯戒。这时发动内心忆念对境,通过口说传达心 意,并非不说话就能成办此事。《毗尼母论》说:「(心念 法)必须口说。如果说得不明了,作法便不能成就。」

言对首者。谓非心念之缘,及界无僧,并令对首。此 通二三人或至四人,如下说也。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

对首法,是当有心念法之外的事缘,或者作法界中没 有众僧的时候,可作对首法。可以由二、三人或者四人作, 如下文所说。对首法指的是各自面对面,共同秉持作法。

言众法者,四人已上秉于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 「众法」。

众法,是由四人以上秉持的羯磨。因其由僧所秉持, 故称为「众法」。

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则有八种。

以上简略说明形相。现在做详细区分,则有八种。

初就心念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 众法心念。

首先,心念法分为三种:一是但心念法,二是对首心 念,三是众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说,有人亦成,数列三种,谓慊 轻吉罗、说戒座上发露及六念也。

但心念法,只可由自己说,旁边有其他人也可以成立。 包括三种作法:忏悔轻突吉罗罪、说戒时在座上发露和六

念法。

二、对首心念,谓本是对首之法,由界无人,佛开心 念。且列七种:《四分》中有安居,《十诵》有说净、受 药、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舍三衣,《善见》受

持钵也。

第二、对首心念,本是对首法,由于作法界内没有其 他人,所以佛陀开许一人心念作。这里列出七种:《四分 律》有安居法,《十诵律》有长衣说净法、受七日药法、 受七日出界法,《五分律》有受持三衣法和舍三衣法,《善

见律》有受持钵法。

三、众法心念,谓本是僧秉,亦界无人,故开心念。 《四分》说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及亡人衣。

第三、众法心念,本是众法,也是由于作法界中没有 其他人,所以开许一人心念作。《四分律》有说戒法、自 恣法,其他律部(这里指《十诵律》)有受僧得施法和受 亡人衣法。

二、对首法中有二: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 第二,对首法分为两种:一是但对首法,二是众法对

首。

初中以是别法,不开僧用,界虽成众,亦自得成。总 依诸部有二十九:

首先,但对首法是个别人所作的法,不开许僧众使用。 即便作法界内的人数达到僧众的标准(即四人以上),也 可以在界内自行作法。依照各部律典,共有二十九个但对 首法:

受三衣及舍,受钵及舍,受尼师坛及舍,受百一供身

具及舍,舍请,舍戒,受依止法,衣说净,钵说净,药说 净,受药,受七日,安居,与欲,忏波逸提,忏轻偷兰, 忏提舍尼,忏重吉罗,发露他重罪,及自发露六聚,僧残 中白舍行法,白行行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 入僧寺,尼请教授,作余食法。且论略尔。

受持三衣法以及舍三衣法,受持钵法及舍钵法,受持

尼师坛法及舍尼师坛法,受持百一供身具法及舍百一供身 具法,舍请法,舍戒法,受依止法,衣说净法(可以包括

长衣、月望衣、急施衣),长钵说净法,长药说净,受药 法(可以包括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等等),受七曰 出界法,安居法,与欲法,忏波逸提法,忏轻偷兰遮法, 忏提波罗提提舍尼法,忏重突吉罗法,发露他人重罪法, 及自发露六聚罪法(包括识罪发露、疑罪发露),僧残中 白舍三十五事法,白行三十五事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 聚落法,尼白入僧寺法,尼请教授法,作余食法。暂且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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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述如此。

二、众法对首。同前众法心念中。

二、众法对首。与前面众法心念相同(也是四种,即 说戒、自恣、僧得施、分亡人物)。[387]

次明众法有三:

下面说明众法羯磨,有三种:

一者单白,事或轻小,或常所行,或是严制,一说告 僧,便成法事。

一是单白羯磨,事情轻微细小[388],或是日常所行之法[389], 或是严格制定[390],只需一次说明告知众僧,法事便可成立。

二者白二,由事参渉,义须通和。一白牒事告知,一 羯磨量处可不,便辨前务。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

二是白二羯磨,事情多有牵涉,按理应当经过大众和 合同意。一次作白,牒加事缘告知众人;一次羯磨,考虑 处置可否,便可成就此法。包括一次作白和一次羯磨,所

 

三者白四,受戒、忏重、治举、诃谏,事通大小,情 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 通前单白,故云白四。

三是白四羯磨,对于受戒、忏悔重罪、治罚举罪、诃 止劝諌等法,事情有大有小,实情或有差错,如果不是用 一次作白告知僧众、三次羯磨考虑可否,怎能明辨?以三 次羯磨加一次作白,所以叫做「白四」。

若就缘约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如此,更张 犹有。单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七,白四有三十八。若 通前二,则百八十四法。

根据事缘和形相,共有一百三十四种众法羯磨。简略 说是如此,若作展开,则还有更多。单白羯磨有三十九种, 白二羯磨有五十七种,白四羯磨有三十八种。如果算上前 面的心念法和对首法,则有一百八十四种。

问:「耳闻『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

问:「以前听说『百一羯磨』的说法,这里所列为何 不同?」

答:「此乃总标,非定如数。亦可引用《十诵》,彼 则定有百一。」

答:「那是总体上大概标记的,并非确定数字。也可 以引用《十诵律》的话[391],它的羯磨种类确定有一百零一种。J

上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但《钞》意为始学人, 本令文显而易见,故不事义章,一一分对进不。必欲通明,

须看《义钞》。

上面说明了种类的划分,下面需要说明非法羯磨的形 相。不过《行事钞》意在为初学者而作,本是希望文字显 明易见,所以不按章疏那样逐一辨析各种成就条件。如果 想透彻了解,需要阅读《拾毗尼义钞》。

今直论是非:谓上三法离则八种,具明别相;若一事 差互,不应八条,并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细寻 此门,上下横括,庶无差贰。

这里直接论述羯磨的是非:以上的心念、对首、众法 可以细分为八个类别,具体说明了各自范围;如果一事的 类别出错,不符合这八个分类,便属于非法,羯磨不能成 就。如果想要全面了知,仔细探究此门,可以将前后各位 (例如人、法、事、处等)的非法之相通盘考虑进来,应 该就不会有差错了。

问:「别人之法,何名羯磨?」

问:「个别人所作的法(即心念法、对首法),为何也 叫做羯磨?」

答:「《四分》r三语』中及白衣说法中言是『羯磨』。[392] 《十诵》对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

答:「《四分律》在谈到『三语得戒』(用的即是对首 法)和六群比丘为白衣说法受戒(用的也是对首法)的时

候,都说是『羯磨』。《十诵律》中用对首法和心念法分 衣,佛说是『羯磨』。」

二、就事明者,谓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

者。

第二,说明「事」,即是羯磨所对之事。这里不再重 复说明,直接辨明非法之相。

所被事中,通情、非情。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渉, 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何者是也?如〈人法〉 中,不覆藏者与覆藏羯磨。不善,非法,不成。此谓无事 有法。如〈瞻波〉中,应与作诃责,乃作摈出,此谓有乐lfl 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成。

所对之「事」,可以包括有情和非情。只要对境是确 实的,没有错乱,都可成就法事。如果其中一个因缘出现 偏差,羯磨便不成就。为什么呢?比如在《四分律•人犍 度》中,对僧残不覆藏的情况作覆藏羯磨,是不对的,是 非法的,羯磨不成就。再如《四分律•瞻波犍度》中,应 作诃责羯磨的情况却作摈出羯磨,好比虽有药物与病症, 但是不相匹配,佛陀判定羯磨不能成就。

故知事者必须据实,方称圣教。且约一事,余者例之。 如实犯罪自言不犯,实不犯自言犯等,并名非法。若实言 实,方为相称。而彼自言,还臣所为之事,若泛臣余罪, 不为自言。

所以掌管羯磨事务的人必须实事求是,才能符合圣教。 暂且举一事,其他以此为例。比如实际犯罪自己却说不犯,

w乐,有本作「药」。

实际没有犯罪自己却说有犯,这些情况都是非法的。实际 是怎样,自己说的也是怎样,这才是相符合的情况。所谓 「自言」,也就是承认自己做的事情,如果承认的是自己 所犯其他的罪行(而非羯磨所对的罪行),则也不能称为 「自言」。

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难,不成。离衣、杖等,必 须两具。此并律之诚文,临事无忘失矣。

非情的对境,例如有主房羯磨和无主房羯磨,如果房 子位于「有妨处」或「有难处」,则羯磨不能成立。离衣 羯磨和乞杖羯磨,各需两种条件同时具备,羯磨才能成立。 (离衣羯磨应同时具备人病、衣重两个条件,乞杖羯磨应 同时具备年老、有病两个条件。)这些都是《四分律》的 明文,遇事之时不可忘记。

三、对人明者,亦有三人。

第三,说明「人」,可以分为三类人。

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说,唯秉羯磨。界中有 人,并须尽集,若不来者,便成别众。如〈足数〉中。但 得御于众法,已外对首、心念法之与事,决定不得。

首先辨析「僧」。僧有四类(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 僧、二十人僧),前面〈集僧通局篇〉已经说明,只能做 众法羯磨。如果作法界中有其他人,必须全体召集,如果 无故不来,便是别众,如〈足数众相篇〉所说。僧只能作 众法羯磨,之外的对首法、心念法的作法和事缘,必定不 可成立。

二、三人中,具立二法。若作众法对首,两界无僧,

尽集作之。若数满四,则不成就,更须改法。若作对首之 法,两人各作,不相妨碍。必有边人有须问者,若三十舍 忏,须问边人。九十单堕,但对即得。亦有通须问者,谓 同覆处、露地寻内,故须问之。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 问。若持衣、说净,不论通别。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 有其事,随缘作之。

对于二、三人,确立了两种作法(即但对首和众法对 首)。如果作众法对首,在自然界或作法界内的人数并未 成僧,这时应全部召集来作法。如果人数达到四人,则不 能成办众法对首,应该更改作法(即改作众法羯磨)。如 果做但对首法,两人面对而作,(界内有其他比丘的话) 并不妨碍。有的时候周围若还有其他人,是需要作问的, 比如忏悔三十舍堕,作法者应问周围人;忏悔九十单堕, 则不需问周围人。也有都须问周围人的情况,是在同一有 覆盖的房内,或者是露天一寻距离之内的人,应该作问。 如果在此距离之外或者有覆盖室内因为障碍无法前来,也 可以不必都问。如果是受持三衣、长衣说净等事,则没有 通问或者别问。如果作心念法,一概不须问周围人,如若 有事,随缘作法即可。

一人心念,独在界中。若作众法心念、对首心念,并 界无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别众。若据所秉, 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论同别。

一人作心念法,独自在界内。如果作众法心念、对首 心念,要求作法界中没有其他人,才可以成就此法。如果 还有其他一个人,就是非法别众。一人可作的羯磨,如前 面所说。如果作的是但心念法,不需要讨论同处(指的是 同一有覆盖的室内或者室外一寻之内)或是别处(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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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有覆盖的室内有障碍或者室外一寻之外)。

四、约界者。四种自然,羯磨法中唯作结界一法,是 僧执御。已外对首、心念二法及一、二、三人众中杂法, 四人自恣,并得秉之,俱须尽集。

第四,说明「界」。在四种自然界,众法羯磨中只可 以结界这一种,是僧可以秉持作的。此外的对首法、心念 法,以及一人、二人、三人所作的各种杂法,四人自恣法, 皆可在自然界中作,需要将人全部召集起来(这是针对众 法对首、众法心念、对首心念而言的)。

二者作法摄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三种。就法界中 分为五位。一、难事受戒小界,二、因难事自恣,三、数 人说戒。此三小界因难曲开,但作一法,后必闲豫,不开 作之。故文中结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场,本为数

集恼僧,故开结之,唯除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人衣 法、受日、解界、结衣界并解、结净地、受功德衣等。五 者大界,就中并有通塞,随相可知。

二是作法摄僧界[393],可作之人有两种(一是四人及以上 为僧,二是一至三人为别人),可作之法有三类(即心念 法、对首法和众法羯磨)。作法界分为五位。第一是因难 事而作的受戒小界,第二是因难事而作的自恣小界,第三 是因难事而由少数几人作的说戒小界。这三种小界因为难 事而被开许,只可作特定一种羯磨,如果后来条件许可的 话(可以回到大界作法),便不开许用小界作法。所以《四 分律》中结小界之后还要解界,说明其并非长久之计。第 四是戒场,本是因为作羯磨而频繁召集大界内的众僧,多

有打扰,所以开许结戒场,唯除说戒、自恣、乞钵舍忏(包

含了受忏单白、还钵白二、行钵单白、护钵白二,共四种 羯磨)、分亡人衣法、受日法、解界法、结摄衣界法和解 摄衣界法、结净地法(按理也应包括解净地法)、受功德 衣法等不可在戒场作,其他羯磨皆可。第五大界,其中可 作的羯磨与不可作的羯磨(不可在大界作的羯磨有:结、 解说戒堂法,结、解说戒、自恣、受戒等三小界法,结、 解戒场法),根据文意可知。

二、别举羯磨明其成坏。

第二,个别说明成就与否。

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义明非,不过七种。先就但 心念法以解七非,乃至白四,类七可解。

羯磨法不是孤立产生的,终究需要四缘(人、法、事、 处)成办。随文义闱明非法羯磨,不过有七种情况而已。 先就但心念法来解释七种非法,直到白四羯磨的七种非法 也类此解释。

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谓以此法对人而作;二者法 非,口不言了,法不称教;三者事非,谓重吉罗用责心悔, 六念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诵,不成,有罪;四者人法非, 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者事法非,不妨人 是;七具三非,并同上。余则例之。

第一,说明(但心念法的)七种非法情况:第一「人 非」,将但心念法对别人作;第二「法非」,口中说话不 清楚,作法不符合律文;第三「事非」,忏悔重突吉罗罪 却用责心悔的方法,作六念法的时候随意牒加事缘而念诵,

作法不成立,有罪过;第四「人法非」(同时具有「人非」、 「法非」),事缘却是如法的;第五「人事非」(同时具有 「人非」、「事非」),作法却是如法的;第六「事法非」, (同时具有「事非」、「法非」),所对人却是如法的;第 七同时具有「人非」、「事非」、「法非」,道理同上。其 他以此为例。

二、对首心念,亦具七非,数同于上。随事对法,各 有别相,且举安居一法,余则例之。一者人非,谓界中有 人,别众而作,自不依他等;二者法非,口说错脱,文非 明了等;三者事非,时非夏限,处有难缘,不依佛制;四 非已下,类前可知。

第二,对首心念也具有七非,数量与上相同。随着事 缘不同,作法也各有差别,这里暂且举安居法一例,其他 以此为例。第一「人非」,界中还有其他人,这时作对首 心念的话,就会犯别众,或者不依第五律师[394]而作安居等情 况;第二「法非」,口中说错,文句不清楚等情况;第三 「事非」,安居不在夏季[395],或者住处有难缘,不依佛制而 安居;第四以下,模拟前面可知。

三、众法心念,如说戒等亦具七非。一者人非,界内 别众,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陈三说,或有漏忘;三者 事非,众具有阙,时非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

第三,众法心念,例如说戒等法也具有七非。第一「人 非」,界内作法犯别众,或者自己违犯六聚罪而参加说戒; 第二「法非」,不作三说(「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

净」),或者说辞有所遗漏或忘记;第三「事非」,器具有 所缺失,说戒的时间不合正法;第四以下,模拟前面可知。

四、但对首,如持衣法。一者人非,所对之人犯戒、 非法,有诃者诃;二者法非,陈受非正,或诃不止;三者 事非,五大色衣及以上染,财是不净之例;四非至七,如 前例知。

第四,但对首法,比如受持三衣法。第一「人非」,作 法所对的人犯戒或者其他非法情况(比如坐立不同),或 者可以诃止的人诃止了作法;第二「法非」,陈词有所偏 差,或者有人诃止作法但不停止作法;第三「事非」,五 大色衣和上染(即用绯、红、紫、碧、绿等五间色所染) 的衣物,衣服材料的来源不清净(比如是邪命所得)等情 况;第四至第七,模拟前面可知。

五、众法对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四人秉法,第 五受欲,或非净戒,知而同法;二者法非,互不相陈,说 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时非夏末,众难不具等;四非已下, 亦如前例。

第五,众法对首,比如自恣法等。第一「人非」,四人 作法,第五人受欲[396],或者有人持戒不清净,其他人明知却 仍共同作法;第二「法非」,每人没有互相陈词(应说三 次:「三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清净」), 或者说得不清楚;第三「事非」,作法的时间不在夏末[397]而 且没有众难的开缘等;第四非以下,也如前面的例子。

六者单白,如舍堕法,余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人非, 界内别众,人非清净等;二者法非,轻重同法,持犯不分, 妄陈言说;三者事非,财非合舍,有过不陈,界非作法, 衣物不集,妄辄托人之类;四、人法非,已下可解。

第六,单白羯磨,比如忏舍堕法,其他可以此为例而 各有不同。第一「人非」,作法界有人别众,或者作法人 不清净等情况;第二「法非」,轻罪和重罪用同一法忏悔, 或者犯不犯的情况分不清楚,或者陈说的罪名与实际不符; 第三「事非」,有的衣财(指的是不属于长衣范畴的衣物, 比如帽子、袜子等等)不必舍弃,或者犯其他舍堕罪而未 陈说,或者作法的地方不在作法界内,或者所舍的衣物没 有集中在一起,或者随意将衣物遥寄他人(而非眞心舍弃); 第四「人法非」以下,照例便可解释。

七、白二中,如结界法。一者人非,不尽标、尽相而 集,界内别众,得诃人诃;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合 托,又诃不止等;三者事非,标、相及体三种分齐混然一 乱,不知彼此二界错涉,重结交互,遥唱遥结之类,并不 成就。余非例知。

第七,白二羯磨,比如结界法。第一「人非」,不依照 界标、界相召集全体僧众,或者界内有其他人而犯别众, 或者有资格诃止的人诃止了作法;第二「法非」,宣唱界 相不清楚,作法便没有依托,或者有人诃止羯磨而不停止 作法;第三「事非」,界标、界相、界体三者界限混淆不 清,或者因为不知道大界内相与戒场外相的区别而导致大 界与戒场相接,或者在前人结界之上再次结界,或者在戒 场内遥唱大界相、遥结大界的这类情况,作法都不成就。 其他非法情况,可以模拟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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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者白四,如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难,界中 不集,僧数有缺,人虽五百,一一人中,五十余法简之不 中,通非正数;二者法非’受前进止八种调理’及论正受,

执文无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明,衣钵非己之类。余非 例前。

第八,白四羯磨,比如受戒法等。第一「人非」,受戒 者有遮难,或者作法界中没有全部召集,或者僧数不足, 纵然人数有五百之众,用五十余种标准检查却没有符合条 件的人,则都不算僧数;第二「法非」,正受戒体之前的八 个步骤(即八种调理)[398]出现问题,或者在正受戒体之时照 文直读而不作调整等情况;第三「事非」,大界的界相不

清楚,或者受戒者的衣钵不是自己的等情况。其他非法情 况,与前类似。

余之正法乃至心念,当法自成,不相通练。别众一法, 多或通之,广张非相,如《义钞》也。

其他作法,乃至心念法,各自成立,不可交叉混用。 别众大多是各法共有的问题(除了但心念法和但对首法[399] ), 详尽展开非法形相,如《拾毗尼义钞》所说。[400]

次释羯磨正文。令知纲要,识解通塞。若不具明见, 增减一字,谓为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须知处所, 不得雷同。

下面解释羯磨文。为令学者知晓羯磨的大纲和要点,

识别其中差别。如果不具备正确的知见,增减一字就认为 属于「法非」。尽管非法之相有时仅在一字之上,但应知 晓发生这种情况的地方,不可一概而论。[401]

或依文谨诵,曾不改张有无;或第二、第三亦随略说; 或无文称事、有文无事、俱有、俱无,未能增减,致使旁 人加改,重增昏乱。

或者依照文字严谨的背诵,从来不作任何调整;或者 把第二遍、第三遍省略宣说;要么实际情况在羯磨文并未 提及[402]°,要么在羯磨文中提及的情况在实际中并未出现[403], 要么羯磨文中列出了全部的可能情况[404],要么羯磨文什么情 况都没有列出来[405],以致于有人对羯磨文加以添加修改,反 而更加混乱。

或复合诵,不入心府,临事致有乖违,于即对众之中 执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闻,岂不以愚痴、不学自受 伊责?

或者背诵羯磨文却没有眞正入心,遇事作法出现错误, 于是当着大众的面拿着律文高声念唱。如此这类的事情久 以听说,难道不为自己的愚痴和不学而受到自责吗?

亦有转弄精神,观事乃同于法。而人事两缘,冥逾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白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量时取法,全是师心。照教教称不成,结罪罪当深罚。

也有人卖弄聪明,对羯磨看似娴熟,却对人、事两种 因缘冥冥无知,过于梦中观海,在考虑时机选择作法的时 候,都是自以为是。对照律教加以称量,则作法不成;所 结下的罪过,应被严厉惩罚。

是以同法之俦,幸宜极诫。若作羯磨人,要须上座。 故《律》云:「应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当出言语『持律者作』。」已外不合。

所以对于作法的同伴,这是极需引以为诫的。主持羯 磨的人,应是僧中上座。所以《四分律》中说:「可以作 羯磨的人,是上座或次座。如果上座不能作,应当说『由 持守戒律者来作』。」其他人不适合来作。

今正释文。且就说戒单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余 则例解。

现在正式解释羯磨。暂且对于说戒单白和受戒羯磨, 详细解释两者的羯磨文。其他作法以此为例。

就单白说戒中分五:

单白说戒分为五个部分:

一、「大德僧听」者,告众勅听,令动发耳识,应僧

同法。

第一,「大德僧听」,告知众僧注意听闻,使其发动 耳识,与僧和合,共成法事。

二、「今僧白月十五日布萨说戒」者,正宣情事,白

众委知。

第二,「今僧白月十五日布萨说戒」,正式宣布事情, 告知大众令其知晓。

三、「若僧时到僧忍听」,正明僧若和集,谛心审听, 量其可不。「僧时到」者,谓心和身集,事顺法应也。「忍 听」者,劝令情和听可,勿事乖违。

第三,「若僧时到僧忍听」,正式说明僧众如果已经 和合集会,应当专心仔细听闻,考虑事情的可否。「僧时 到」是说众僧内心和合,身体集会,法事顺利,见解相应。

「忍听」是说,劝导大众意见和合,听许认可,不要乖离 违背。

四、「布萨说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决判成就, 忍可所为也。

第四,「布萨说戒」,重复牒加第二根本告白的意思, 判定作法成就,对其予以认可。

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结告知。

第五,「白如是」,事情既然和合成办,作白总结告 知众人。

次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约受戒白四内。上已明「白」, 恐新学未悟,略复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还五:

其次,说明「羯磨法」,以受戒白四羯磨为例。前面 已经说明「白」,恐怕新学者没有领悟,所以再简略的重 复叙述一下,这两次叙述各有不同的用意。受戒羯磨的「白」 也是分为五部分:

一、「大德僧听」,同上,举耳劝听。

第一,「大德僧听」,与上相同,使人注意听闻法事。

二、「是沙弥某甲从和尙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钵具, 和尙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缘兆,正宣情事,令众量宜。

第二,从「是沙弥某甲从和尙某甲受戒」到「三衣钵 具,和尙某甲」,与上相同,牒加羯磨的事缘(即「缘兆」), 正式宣布事情,令大众考虑。

三、「若僧时到僧忍听」,同上,心事既和,愿僧同

忍。

第三,「若僧时到僧忍听」,与上相同,既然内心对 于事情已经取得和合,希望大众共同认可。

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尙某甲」者,正明忍可所 为,决判根本。

第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尙某甲」,正式说明认 可的事情,判定根本之事(即受戒)。

五、「白如是」者,表众令知。

第五,「白如是」,向大众宣布,令其知晓。

此之白文与前单白文义略同,依之可解。

这里的「白」与前面的单白,意义基本相同,照此可 以理解。

次解羯磨。就中分二 :初、正决根本,二、「僧已忍」 下,结成上文。前中有三:

然后解释羯磨。其中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正式判决 根本之事,其次「僧已忍」以下是总结上文。前者分为三 个部分:

初、「大德僧听」者,告众重听,事既非小,谛缘声 相,决判之缘。

第一,「大德僧听」,告知大众再次听许,此事并非 小事,应仔细缘念声音的形相,也就是判决事缘。

二、「此某甲」乃至「谁诸长老忍」,正辨牒缘及以 根本,谓「僧今与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

第二,从「此某甲」到「谁诸长老忍」,正式判别事缘 和根本,即「僧今与某甲受戒」,考虑是否可行。

三、「僧今与某甲受具戒」乃至「谁不忍者说」,单 牒根本,决判成就。

第三,从「僧今与某甲受具戒」到「谁不忍者说」,单 单牒加根本,判决羯磨的成就。

「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则事不成辨,多则法有 滥非,轨刻令定,限至于此。

「第二、第三亦如是」,一说则事情不能成办,多说 则作法有所混乱,确定以三说作为界限。

二、结劝。云「僧已忍与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 此直付嘱结归,不关羯磨正体。

其次,总结。从「僧已忍与某甲受具」到「如是持」, 这里只是嘱咐总结,无关于羯磨的正体。

就中加三法料简:一、增减,二、通塞,三、是非。 此中用三法加以简别:一是增减,二是通塞,三是是

非。

初中,若事轻小,无有缘起,则无乞辞,又不牒事, 则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四句成白,乃至白二,类例除 之,余则一准。

第一点(增减),如果事情轻微细小,无有事缘,便 没有乞辞,也不必牒加事缘,那么「白」中的五句话,可 以排除第二句,只需四句即可成「白」。至于白二羯磨中 的「白」也可以照此模拟去除第二句,其他的则仍以五句

为准。

二、明通塞者。单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义, 通一百三十四法,更无增减。第二、第四句,由各随事故, 称缘而牒。「文」随事显,故限局也;「义」存告众,决判 成就,故通一切。

第二点,说明「通塞」(即通用与局限)。在单白之 中,第一句、第三句、第五句的「文」和「义」通用于一百 三十四种众法羯磨,更没有增减。第二句、第四句,随不 同的羯磨而牒加各自的事缘。因为「文」由事缘所决定, 所以有局限;「义」在于告知大众,判决作法的成就,所 以通用于一切。

就羯磨中,「大德僧听」、「谁诸长老忍」、「不忍者 说」、「僧已忍」下,文义俱通白二、白四。中间牒缘牒 事,随机不同。文局义通,类之可解。若镜此义,得缘便 作,不须看文。不了前缘,诵文亦失。

在羯磨之中,「大德僧听」、「谁诸长老忍」、「不忍 者说」、「僧已忍」的「文」和「义」通用于白二羯磨和白 四羯磨。中间牒加的「缘」和「事」,随情况而有不同。 「文」的局限和「义」的通用,与上模拟便可理解。如果 明察此义,遇到事缘便可作法,不必观看文字。如果不明 了文义的缘由,就算拘泥于背诵文字也会有过失。

三、是非者,白中文义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义通 者,头尾一言,不可增略,必须通诵,缺剩不成。余之文 局义通,但令顺事合宜,片无乖降,增繁减略,诂训不同, 而文义不失,并成正法。类准诸部羯磨不同,及论义意亦 无有少,至如翻译梵汉音义全乖,诂训所传非无两得,故 例成也。

第三点「是非」。「白」中,「文」、「义」皆通的有 三句(第一、第三、第五),「羯磨」中「文」、「义」皆 通的是开头和结尾的一句[406],这些都不可以增加或者简略, 必须完整背诵,缺少或多余都会使作法不能成就。其他「文」 有局限而「义」有通用的地方,只要与事缘相顺符合,没 有乖离违背,就算文字有所增加简略,或者训读有所不同, 只要文义没有丢失,都可以成就作法。模拟于诸部的羯磨 虽然各有不同,而含义并未减少;至于翻译梵文为汉文, 梵汉的发音和意义都有乖离,但是根据训读传统,两者皆 为可取,所以例此作法都可以成就。

问:「世中时有白读羯磨,作法成不?」

问:「当世之中,时常有人照文宣读羯磨,这样作法

是否成就?」

答:「不成是定,虽无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 本作法相似,戒本必令诵之,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 《僧祇》,『半月无人诵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 之,不得重说,乃至一人说一篇竟,更一人说。若不能诵 者’但说法、诵经而已。』准而言之,若得读者执文即得,

何须如此,止不读之?又俗中呪术之法,读文被事,皆不

成就。但以法贵专审,令背文诵持,心口专正,加事便易。

必临文数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术诵者,加物遂成,

未闻读呪而能被事。羯磨圣教,佛制诵持,况于呪术,《律 序》自显。必不诵者,终身附人。余亲问中国三藏、京辇 翻经诸师,云:「从佛灭度来,无有此法。』」

答Z「确定不能成就。虽然这不是由律典明确断定的, 但是可以按理推求。羯磨与戒本的作法相似,既然戒本必 须背诵,羯磨怎么可以照文宣读呢?所以《四分律》和《僧 祇律》中说到,『每到半月如果无人能够背诵戒本,应当 派遣人去其他地方学习背诵之后,回到原处说戒,每个人 背诵的篇章不可以重复,乃至可由一个人说完一篇后,再 换另一个人继续说戒。如果还是没有能够背诵的人,那么 就只好说法或诵经了。』照此来说,如果诵戒之人照文宣 读即可,何必如此而不许直读戒本呢?又如世俗的咒语法 术,照读文字来作法事,都不能成就。这是因为作法贵在 专心审愼,令其背诵文字持守,则心口专一端正,所加被 的事情便容易成就。如果照着文本逐字念读,说出来更加 散乱。所以佛法之中背诵咒语,加在事物上便可成就,没 有听说宣读咒语能对事物产生作用的。羯磨是佛陀所说的

圣教,规定背诵持守,好比咒语一般,这在《四分律序》 中有明确提及。[407]如果不能背诵(戒本和羯磨),终身都要 跟随师长。[408]我亲自询问来自中印度的三藏法师和在京城翻 译佛经的诸位法师,都说:『自从佛灭度后,从来没有照 文宣读羯磨的做法。』」

问:「僧尼更互得作几法?」

问:「僧尼可以互相为对方作哪些羯磨法?」

答:「《律》中、《十诵》,尼为僧作不礼、不共语、 不敬畏问讯,此三羯磨不须现前自言。僧为尼亦得三法, 谓受戒、摩那埵、出罪,余不互通。」

答Z「根据《四分律》和《十诵律》,比丘尼僧可以为 比丘作不礼羯磨、不共语羯磨和不敬畏问询羯磨,这三种 羯磨不需要比丘到尼众自说。比丘僧可以为比丘尼也可以 作三种羯磨,是受戒、摩那埵法和出僧残罪。其他羯磨, 僧尼不可互相作。」[409]

问:「得对尼等四众及以白衣作法不?」

问:「比丘僧可以面对比丘尼等四众[410]和白衣作羯磨法 吗?」

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见不闻处,方作羯磨,

除所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诵》云:『白衣前说戒 成者,除为瓶沙王等,除王眷属、民、将,独为王说,令 心净故。』」

答:「不可以。《四分律》中,要把这些人带到看不 到、也听不到羯磨现场情况的地方,比丘僧才可以作羯磨, 除非是羯磨所对的人(比如受比丘戒者和僧对尼所作三法 的对象)。《摩得勒伽论》和《十诵律》中说:『在白衣前 说戒可以成立的情况,只能是对瓶沙王等这样的国君,而 且还要排除掉王的眷属、臣民和将领,只为君王说戒,这 是为了让他们内心清净(免对僧团产生恶心)的缘故。』」

问:「羯磨所被几人?」

问:「羯磨所加被的对象可以有多少人?」

「不同也。若谏喻、和诤,得加多少;至于治举、 乞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难事,得二、三人 一时受戒。《五分》通诸羯磨不得加四。《毘尼母》云: 『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伴可得谏之,独一 不须谏也。何以故?大众力大,或能摈出,自得苦恼,故 应默然不言。』《四分》中十五种默,大同于此,广如〈众 网〉中。」

答:「各种情况事不同的。如果是劝諌、和合诤事, 加被对象多少皆可;至于治罚举罪、乞求受戒或忏悔等事, 不得达到四人,否则名为非法。《四分律》有难事的情况 下,可以二、三个人一起受戒。《五分律》中所有羯磨法, 都不可以加被四人。《毗尼母论》中说:『诸多比丘集合 作非法之事,如果有三、四、五位同伴,则可以劝諌;如 果只有自己一人,则不必劝諌。为什么?因为大众有大势

力,可能将其驱摈,自己反得苦恼,所以应该沉默不言。』 《四分律》中提到十五种沉默的情况[411],与之大体相同。广 泛的内容如〈僧网大网篇〉所说。」

问:「羯磨竟时,其文何所?」

问:「羯磨法结束的时候,文字的位置在哪里?」

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谓第三说已,云『僧 已忍,与某事竟』,此时羯磨竟,不同前解第三说已名为 竟也。故《律》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说。』今即说其 『不忍』之意,便成诃破,必其『忍默』三说已无诃,亦 成。任意两得,余广如《义钞》。」

答:「对此解释的人很多,这里以一种为标准,就是 在说完第三遍羯磨后,说到『僧已忍,与某事竟』,此时 算是羯磨结束,不同于以前的见解,认为说完第三遍羯磨 后为结束。《四分律》中说『忍者默然,不忍者说』。如果 这里有人表达不认可的意思,便是诃止中断羯磨。应该等 到大众默认三遍羯磨之后,无人诃止,羯磨才算成就。以 上两种见解都是可以的。其他广泛的内容如《拾毗尼义 钞》。」

卷六〈结界方法〉

翻译Z贤世法师

结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纲要,匡救佛法, 像运[412]任持[413],功归于此。理宜十方同遵,许无乖隔。但为剡

浮洲[414]境,弥亘既宽;每一集僧,期要难克;加以损功废道’ 恒事奔驰。大圣愍其顿极,故开随处局结。作法分隔,同 界崇遵,功成事遂。总意如此。

结界最初的起因,是为了秉持羯磨法。由羯磨,僧得 以秉承纲纪,匡救了佛法,像法得以住持,所有的功德都 归于此。理应十方僧都遵从,没有乖违。但因为南阎浮提 境十分宽广,每次一集僧时,预期时间里难以到达;同时 加上损害功德,防废道业,经常要为僧事而奔波。于是大 圣佛陀慈愍众人劳累疲困,所以开许随处局部可以结界。 通过作法界分隔开来,同一界内比丘都遵从,使得诸事顺 遂而成就。总略的意义是如此。

就中分四:一、列数定量[415]; 二、依位作法[416];三、法起 有无[417];四、非法失相。

以下分为四部分:一、列举界的数量并说明各自范围,

二、依各自作法界而作法,三、是否有确切的法的产生,

四、如果非法的话会导致界相失去的情况。

初中。大论界法,总列三种:一、摄衣界,如「衣法」

中;二、摄食界,如「药法」中;三、摄僧界,是此所明, 就中分二。

第一部分。总略来分,界分为三种:一、摄衣界,如 本书「二衣总别篇」所说;二、摄食界,如本书「药法」中 所说;三、摄僧界,是这里要说明的。摄僧界又分为两种。

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统通自然,或空有不 同,水陆差别。后因难集,便开随境摄,各有分限。人所 至处,任运界起,故曰「自然」也。约处有四种不同,定 量分六相差别[418],如「集僧」中。

一、自然界。没有制定作法界以前,整个阎浮提统属 一自然界,只是有兰若、聚落、水、道行的差别而已。后 来因为集僧困难,所以开许随不同地理而有差别,只要人 到的地方,界即任运而生,所以叫做「自然界」。依照处 所有聚落、兰若、水、道行四种不同,依照定量有六相的 差别,具体在「集僧通局篇」中有说明。

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约,未可遂心。设有大小, 教文已定,用则不可,舍则非制;或作大法,地弱不胜。 故如来曲顺物情,听随处结,令楷式轨定;任情改转,使 成羯磨。弘济大功,非此作法,余不能办。就中分三。

二、作法界。由于自然界有所限制,不能够完全符合 需要,其大小已经在律文中作了规定,有时用起来不适用, 但如果舍弃却又不符律制;或者要作大的羯磨法,地域太 小却又不能胜任。所以如来随顺了现实的差别,听许随处 可以结界,让这样的规定得以确立;允许依照实际情形而

调整作法界,使羯磨法能成就。弘济大法的功德,非此作 法界,其余皆不能承办。其中又分为三种。

初、言大界者,谓僧所常行「法食二同」[419]之界也。明 量者。文中,「同一说戒,为界遥远,听十四日说者,十 三曰先往,不得受欲」[420],准强百里。

一、此处所说的「大界」,即指僧所常行之「法食二 同」的界。界的大小,《四分律》文中说Z「同一处说戒 时,因为界很大,相处遥远,佛开许十四日说戒时,十三 曰预先到达说戒处,不得受欲。」由此约多于百里。

《毘尼母》中:「同布萨界,极远听一日往还。」虽 有二文,未明里数。故《僧祇》《五分》《善见》并云「三 由旬」为量。

《毘尼母论》中说:「同一布萨界,最远可以允许一 曰往还的距离。」虽然有这两种文证,但并没有说明确切 的里数。所以《僧祇律》《五分律》《善见论》都以「三由 旬」作为大小。

《明了论》云:「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

旬大小。

《明了论》中提到:「三由旬,可以以四角合取为量。」

也不知道由旬大小。

《智论》:「由旬三别: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 下者四十里。」此谓中边山川不同,致行李W不等。

《大智度论》中提到Z「由旬有三种不同,大者八十 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十里。」这是说中国和边地山川 地域不同,所以导致行程大小有别。

《四分•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此据上品为 言。通用所归,准《律》文意,应百二十里,以下品为定。

《四分律•衣犍度》中提到的一由旬约有八十里,这是 根据上品而言的。会通诸部一致的部分,依照《四分律》 文意,应该以一百二十里、下品作为定论(即一由旬以下 品为量,遵照《四分律》文意,当超过百里,故有一百二 十里^

《萨婆多》云:「尼结界者,唯得方一拘卢舍也。J U 必有难缘,可用《僧祇》,三[421]由旬内随意结取。[422]

《萨婆多论》中提到Z「比丘尼僧结界,只能在一拘 卢舍内。」一定有难缘时,可以用《僧祇律》文,三由旬 内随意结取。

二、明戒场者。《律》云:「以僧中数有四人众起, 乃至二十人众起,令僧疲极,佛听结之。」id不言大小。

二、戒场。《四分律》中提到:「因为僧中多次有四人 众的羯磨事起,乃至二十人众的羯磨事起,让僧非常疲乏, 佛听许结戒场。」但没有说大小。

《善见》云:「戒场极小,容二十一人。」[423]减则不听。 余如后结。

《善见论》中说:「戒场最小须容纳二十一人。」如 果比这更少则不允许。其余的如后结界时所说。

三、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佛随前缘, 故开结之。并无正童,随人坐处即为界相。

三、小界。这也是因为有难缘事,恐怕会防废法事, 佛随前面结界的缘起,而开许可以结小界。小界的大小并 没有确定的规定,随着人所坐的地方就是界相。

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有界。今依文 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

一、为了受戒而开许结小界。旧有人参照戒场,认为 人身外有界。现在依照文义判断,可知完全没有外相,如 下文「正加圣法」中所说。

二、为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

二、为了说戒,最少的可以四人直坐。

三、为自恣事,下至五人圆坐。

三、为了自恣,最少可以五德比丘在中间,其余四比

丘在四边这样圆坐。

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若限约外量, 终非遮难。

这三种都没有外相的大小规定。因为是难缘而开的, 随来集僧的数量多少而定。如果限定了外相的大小,则终 究不能起到遮止难缘的作用。

故文云「今有尔许比丘集」[424]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 有地,依地结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 固作法,人所依止。

所以《四分律》文中说「今有尔许比丘集」,就只取 了现前可集的僧数。坐的地方有地时,依照地而结。如果 相应的法事作完后,就应该解掉相应的界。小界不同于前 面的大界、戒场,因前两种是长久固定所用,是比丘所依 止的处所。

二、明依位别解。位则有三,如上所列。

二、依位别解。界有三种,就如上面所列。

若有戒场,先须结之。今且论无者结大界法。就中分 二 :先出缘成,后明结解。初中有三:一、料简是非,二、

竖标唱相,三、集僧欲法。

如果有戒场,先须结。这里说明没有戒场时结大界的 方法。其中分为两部分:先说明成就需要的缘,其次说明

结解的方法。第一部分又分为三点:一、料简是非,二、 竖标唱相,三、集僧欲法。

初中。问:「大界有村得合结不?」

一、料简是非。有人问:「大界内有村落的话,可以 结吗?」

答:「《五分》:「诸白衣新作堂舍,为得吉利,或为 非人所恼,请僧于中布萨。』[425]《萨婆多》云:『凡结大界 所以通聚落者,以界威力故,恶鬼不得便,善神所护。为 檀越故,通结聚落。』《四分》文中,亦结村取[426]。」

回答:「《五分律》提到:『白衣们新作了房舍,为了 得到吉利,或被非人恼害,他们请僧在其中布萨。』《萨 婆多论》提到:『但凡结大界之所以通聚落的原因是,依 靠界的威力,恶鬼不能得便,善神会加护。为了檀越的缘 故,通结聚落。』《四分律》的文中,也说明可以结村界。」

问:「界中有水,得合结不?」

有人问:「界中有水的话,可以结吗?」

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橘、船、梁』得结,若 驶流[427]者不得。必有橘、梁及浅水无难,准理应得。故尼律 中云「水者,独不能渡』,此通界内外也。」

回答:「《四分律》中提到有河的话,『除了常有桥、 船、梁』的可以结,如果水流湍急的话不可以。一定有桥、 梁,及水浅没有难事,照理也是可以结的。所以比丘尼律 中提到『水,指的是独自不能渡』,这是通界内外的。」

问:「一标作两相得不?」

有人问:「同一个标记物,可以为两个界作相吗?」

答:「一肘已上作者,准得。《明了论疏》中:「如一 大山,东西各结别住2°。』又云『二绳别住』[428]等。准此, 大墙等类可分别者,皆得为之。」

回答:「如果在一定尺寸以上者,[429]照理即可。《明了 论疏》中提到:『如一座大山,可以在东西两处分别结界。』 又如提到的『二绳别住』等。依照此,大墙等可以分别的, 都可以作为标相。」

问:「今将石、木为相,为取内外耶?」

有人问:「现在将石头、木头作为界目标话,是取其 内部,还是外边沿呢?」

答:「若圆者取中央,令界相正,与标分相当;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随以一分为限。余他物准此。应先须 示知尺寸分齐,预向僧述。不得通指一山,妄充外相,致 令寻求分齐,不可得知。」

回答:「如果该界标是圆的话,就取中央,这样让界 可以固定,和界标相宜;或者可以取界的外边。如果是有 尖斜的东西,随便用一分作为界限。其他物参照这个。应 该提前指示目标尺寸大小,向僧表述。不能够随便笼统指 着一座山,妄自充为外相,导致让他确切指明是哪里时, 不能够知道。」

问:「界标与相及体,若为分之?」

有人问:「界标和界相、界体,怎么区分呢?」

答:「『标』谓山石之物,用为指的;『相』即标畔, 界体之外表也;『体』谓相内作法之所。或标即体,或标 异体。相必体外。临时处分,三所不同,并预委也。」

回答:「『标』指的是山、石等,用来指名目确切的标 记物;『相』即目标边,是界体的外边线;『体』指的是界 相内作法的场所。有时候界标和界体是一起的(即界标在 界体内),有时候界标和界体是相离的(即界目标一边在 界相上,其余都在界外)。界相一定在界体的外边。要准 备作法结界时,对标、相、体的不同,必须预先明白知道。」


 

问:「界得重结不?」

问题:「界可以重结吗?」

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应留中间。』『若 疑有者,解已更结。』故不开重。」

回答「《四分律》中说『两个界不能相接,应该留 一个中间的空地。』『如果怀疑之前有界的话,需要先解 后,再重新结。』所以知道不能够重结。」

二、竖标唱相。

初、标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东 方有山称山,有堑称堑,草蒱[430]、汪水、粪聚、钉代、空处、 露地。」准此立法,诚所不可。何者?凡论立相,为知界 限久固,作法、集众、破夏、离衣、护食等缘。若将空地 为处,空则无相可指。必有其事,随时准行。或是一席之 法,聊知空碍两分。必作久固处所,准用他部,并案本宗,

彼此通用。

首先,标相。《四分律》中界相没有明确指明。律文 中说:「如果东方有山就称山,有沟堑称沟堑,草丛、积 水、粪堆、钉着的小木桩、空白处、显露的地方等都可以。」 依照这样立法的话,非常不合适。为什么呢?凡是要说到 立相,一定知道要让其非常久远、稳固,作为作法、集众、 破夏、离衣、护食等的缘。如果将空地作为处所,就没有 相可以指定。如果一定出现需要这样做的事缘,则临时这 样做即可;或者仅仅是一座中可完成的法,还能暂时知道 空地和实物的分隔。如果一定要作为长久、固定的处所, 一定要参照他部律,并依循本部律,让彼此可以通用。

《善见》云:「相有八种。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

二、石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漫[431]石,不得,应别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体空不实;下至四树相连。四、树 相者,不得以枯树为相;下至高八寸,形如针大;若无自 生,种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经三、四村。六、江相 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绝。七、蚁封[432]相者,下至高八寸。

八、水相者,自然池水者得。」准《论》征《律》,城、堑 等缘,成相可知。既知相为结本界家所依,结已即须膀示 显处。令后来者,主客俱委,无有滥疑。

《善见论》中提到:「相有八种。一、山相,最小的就 像大象那么大。二、石相,最小的需要有三十秤这么重; 如果是被水漫过侵蚀的石头,就不可以,应该要另外再安 块石头。三、林相,草、竹这些不行,因为竹子内部是空 的,不实,而草又不坚实;下至四树相连。四、树相,不

能以枯树作为相;最少需要高八寸,形状如针一般大;如 果没有自生的树,种的也可以。五、路相,最少须经过三、 四个村。六、江相,如果四个月不下雨,还能保持常流不 断的才可以。七、蚁封相,最少也需要高八寸。八、水相, 自然池水可以作相。」依照《善见论》来证明《四分律》 文的话,对城、堑等缘,什么情况下可以作相就可以了解 了。

次明界形。《善见》《明了》二论,随方曲直,任处 辨形,不论定指。广如大疏[433],略说如《义钞》中。

其次,明了界形。《善见论》《明了论》两部论,随地 势的曲直,依照形状而定,并没有确定的指定。详细的见 《羯磨疏》,略说可参考《拾毗尼义钞》。

二、明唱相者。今时结法,不过有二:或在兰若,依 山、附水、旁[434]道、缘树;或在城邑,便随墙、院、篱、栅、 堑、渠,多是四方,时有屈曲。先须识过,后避过唱之。 谓先学未达及后进诸师,若唱方相,便容滥述。

二、明唱相。现在结界的方法,不过就两种:或在兰 若时,就依靠山、附着水、顺着道路、缘着树;或在城邑 时,便随墙、院、篱、栅、堑、渠,大多是四方,偶尔有屈 曲。首先须认识结界中易犯的错误,然后避免这些过失再 唱相。过去及当代的诸律师们,对结界法不是很通达的话, 很容易滥说。

如从院外唱云:「从东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

正南寺门,则有别众之过。以界限从墙外直过,门限外则 成界内。若寺内作诸羯磨之时,墙限外有僧不集,岂非别 众?故知唱相必须屈曲[435]唱出,不令后悔。亦不可笼通云「随 屈曲」,「屈曲」亦通深浅远近,终成不识分齐。

如有人从院外唱相道:「从东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 周。」这样的话,正南寺门就有别众的过失。因为界限从 墙外直接通过,门限外就成为界内了。如果寺里作诸羯磨 时,正好墙限外有僧没来集的话,岂不是成了别众了吗? 所以知道唱相必须要将屈曲部分完整唱出,不要后来再后 悔。也不能笼统地说「随屈曲」,如果这样,「屈曲」也有 其相应的深浅远近,终究也是不能分辨其界限在何处。

院地外沿                                外沿延长线                           院墙外沿

 

 

 

院垴

门槛

院墙

 

 

 

院墙内沿

内沿延长线

院墙内沿

 

若从院内唱相,从门直过,则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别 众、破夏、离衣等过。如寺中作法,有人说欲讫,至门限 内,还复到来,岂非出界入界,是别众也?若破夏者,有 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门,明了乃反,岂非破夏?言失 衣者,依界结摄衣界,明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 外岂非失衣?故委示过,然后唱之。

如果从院内唱相的话,从门直接经过,那么门限内就 成了界外,这样会造成别众、破夏、离衣等的过失。比如 寺中作法时,有人说欲后,到了门限内,又返回来,这样 岂不是因为出界又入界,成了别众的过失?破夏的情况,

比如有人依此界安居,明相还没出就到了门那里,明相出 来后返回,岂不是破夏了吗?失衣的情况,比如依界结了 摄衣界,明相还没出,没有带着衣去了门那里,明相出来 时在界外,岂不是失衣了吗?所以把这些过失显示出来, 然后再唱。

兰若之中,亦有斯过。妄指山谷,滥委树林,及至分 齐,曾何得知?结并不成,一何自负!故《明了论》中结 「水波别住」[436],一丈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随石 唱。

兰若中,也有这样的过失。妄指着山谷,随意地指认 树林,到了要分辨界限时,又怎么能知道呢?结也没有成 就,多么的自负!所以《明了论》中结的「如水波般外形 的界」,是用间隔一丈五尺的石头依次排列标相,周围都 安好后,随这些石头而唱相的。

《善见》亦云:「漫[437]°石不得。」并是明文,不容滥述, 自陷陷人。脱[438]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过。自身未来,还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灭度后,无戒比丘满[439]间浮提」’ 斯言验矣!

《善见论》中也说:「水漫侵蚀的石头不行。」这些 都是很明确的文证,不容许随意表述,自害害人。假使作 受戒法不成,令受戒者一生都空过的话,自己未来,也会 遭逢这样的界而受戒不成的。所以《大集经》中佛说:「我 灭度后,无戒比丘充满阎浮提。」这样的话已经得到了验

证!

次明唱法。《律》中使旧住人唱。未唱已前,亲自案 行,识知处所。屛处合诵,勿使对众致有謇涩[440]。先须东南 角为始,周匝直指相当。

其次说明唱相的方法。《四分律》中说让原先住在此 处的比丘唱相。没有唱之前,要亲自去考察,知道各个处 所。要在私底下先将唱词背诵熟悉,不要使对众唱相时, 文辞不顺畅。唱时先要从东南角开始,让一周的起始位置 和终止位置相重合。

《律》云「东方有山」等。若依东方而唱,至角曲回, 则不分限齐。今行事者,据易为之。若在空野中结者,先 指四标在四维,然后僧中差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礼僧已, 立唱云:

《四分律》文中说「东方有山称山」[441]等。如果依照东 方而唱的话,到四维角落折回的地方,就难以分辨。现在 要行结界法的人们,应该依照明了易行的方式而唱。如果 要在空旷的野地中结界的话,先指明四个标相在四维处, 然后僧中差遣一人来唱。被差者随即起来礼僧后,站立而 唱道: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从东南角枣 树直西至西南角桑树,从此北行至西北角柳树,从此东出 至东北角榆树,从此南来还至东南角枣树,此是大界外相

一周讫。」

三说皆尔。若临事别相,准改唱之,不容纸谬。

三遍都这样说。如果临到结界时改换了界相,也要依 照改过的唱,不能有误。

若城邑中寺多有墙院,并从内唱。前缘如上。后云:

如果城鎭中的寺院,墙院很多,并要从内唱。这前面 的缘如上所说。后面要说:

「从寺外院墙东南角内角,旁墙西下,至南门东颊北 土棱[442];随屈曲南出至门阈里棱;旁阈西下至西颊里棱;随 屈曲北入至门西颊土愣;从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从 此北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从此东下至外院东北角内角; 从此南下还至东南角内角,是为大界外相一周讫。」三说 已。(说三遍)

若有五门、三门,及篱、栅、墙、堑,斜角方屈,随 处称之,准上式也。若有障隔,欲穿墙直过,当唱院名, 依院墙唱相。

如果有五处门、三处门,及篱笆、栅襕、墙、沟堑,有 斜角方屈处,随这些位置而称,依照上面所说这样。如果 寺内有各院墙障碍阻隔,想穿墙直过的话,就唱各院名, 依照院墙唱相。

三、明集僧、与欲法者。

三、集僧、与欲法。

初言集僧,必先尽自然界内。若标宽界狭者,尽标集 之。《僧祇》云:避难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并呼来, 若出界已,作法结之。[443]

最初集僧时,必定要先将所依自然界内的僧都集合。 如果目标新界比自然界宽,须将所标界内僧尽集。《僧祇 律》提到:避难界里,三由旬内有比丘的话,都要叫来, 或让其出界,再作法结界。

有师云:「但尽自然而集。以标内地非自然界故,又 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别众。《僧祇》所明,彼为难缘, 恐成障碍,故须集之。」准理不然,并集为要。无正教可

罕。

有律师认为:「只要将所依自然界内僧尽集即可。因 为界标内的地不是自然界的范畴,又还没有加法;只有等 到羯磨后,才有别众的过失。《僧祇律》中所说,明确说 明是难缘,恐怕会成为结界的障碍,所以须尽集。」照理 是不正确的,将自然界和新标界内僧都集合为要。以上说 法没有正教可以作为依准。

若标内有村,纵自然内,不欲取村者,当绕村唱内相, 后唱外相,作法结成。村内比丘,不须外集。若相内外有 尼界及尼,不妨结法,两不相摄。若有作法僧界,但令比 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结取之。如《明了论》「围轮” 别住」[444]之例。

如果界标内有村落的话,纵然该村落在所依的自然界 内,如果不想将此村落结入新界的话,可以绕此村落四周 唱大界内相,然后唱大界外相,这样作法结成大界。之后 有羯磨法时,村内的比丘就不须另外再集了。如果新界内 外有尼界及比丘尼,这不妨碍结界,比丘僧界和尼僧界两 两不相摄。如果新界内有另外的小的作法僧界,此时只要 令这些作法僧界内的旧比丘不要出本界,依这些作法僧界 唱大界内相,然后通结为大界即可。就像《明了论》中提 到的「围轮别住」一样。

二、不得受欲者,具有三义:

二、作结界法时,不得受欲,原因有三点:

(一)结界是众同之本,理宜急制;

(二)自然界弱,不胜羯磨,此《僧祇》正文;

(三)令知界畔,护夏、别众、护食、护衣等。《十 诵》云:「作羯磨比丘死,余人不知界处,佛令舍已更结。」 故须尽集。

(一)结界是各种羯磨法所依之本,理应该急制;

(二)自然界小,不能胜任作羯磨,这是《僧祇律》 的正文;

(三)令众人知道界的边界,可以注意护夏、别众、 护食、护衣等。《十诵律》中提到Z「作结界羯磨的比丘 亡故了,众人不知道界的范围,佛令大众将界舍后更结。」

界,则各各唱内相,除诸小界,然后唱外相结之。举喻如般盛盌也。」(CBETA,X42, no. 736,p. 706,b1-4 // Z 1 : 67,p. 211,b3-6 // R67,p. 421,b3-6)

所以须尽集。

二、正加圣法。

二、正加圣法。

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结大界 羯磨。」当白二结之。文云:

上座问:「僧今和合,何所作为?」回答:「结大界羯 磨。」应白二羯磨结。文如下: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 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于此四 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谁诸长老忍『僧 今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J者默然, 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同一住处、同 一说戒结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戒场大界之法者。


 

先竖三重标相。最内一重,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 中间一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最外一重,大界外相 标。即须周匝先唱内标一重已,作法结之。

先要竖三重的标相。最里面一重作为戒场外相,戒场 与大界中间空地自然界的内标;中间一重是自然界外,大 界内相标;最外面一重,是大界外相标。先须唱内标一重,

结成戒场。

但为三相难明’恐法不练39,略引图示,后依图唱相’ 使新学晓迷。今行事漠落,诵文而已。曾不委练,令依文 读,便即闷乱4°。定知附事作法不成。必须细心,方应遂事。

但因为三相不容易明白,恐怕对法不熟悉,先略用图 示,之后依照图唱相,使得新学之人能明了。现今很多人 对行事非常漠视,只是照文诵读罢了。事前不仔细熟悉, 临事就只是依文诵读,会造成烦乱。必须细心,才能够顺 利成就。


僧先集相内别唱结之 戒场体 此四周朱方戒场外相


此小墙下上是自然空地


此大界内墙下界体外'面为界相■标外朱方是界相


此四周朱方大界内相


大门 本僧后集此处 别唱别结之


 

39练,熟悉。

4(0闷乱:气闷烦乱<


 

(此外朱圆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坛内集僧者,亦 四面集之。图中所列,据结大界时自然集僧也。)

(图中最外层的红色圆圏,是自然界相。如果先在戒 坛内集僧的话,也要让四面僧尽集。图中列出的,根据结 大界时集自然界的众僧而来。)

(其北朱圆,院外僧去中央结界僧,相去六十三步; 中僧去南圆界外僧亦尔;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各得 成法,在内不成。乃至余方并准此。若结作法已,随相标 远近。)

(图中北侧的红色圆圏处院外僧,距离中央结界僧有 六十三步;中央结界僧距离南侧圆圏界外僧也同样;这样 南北两僧距离就有一百二十六步。如果是这样的距离的话, 各自都可以成就;但如果少于这个距离,就不能成就。其 他地方要结界时,也参照这样。如果结成了作法界,那么 就随着界相和界目标远近。)

(且据聚落不可分别者为言。若可分别聚落,乃至道 行、水界,五相远近,义类相别,并如前「集僧」中所

[445]。)

(图中是根据不可分别聚落而说的。如果可分别聚落, 乃至道行界、水界,五相的远近,各自含义的差别,都在 前面「集僧通局篇」中有说明。)

此之界图,谓自然界宽于作法,标外周圆取界。必有 别界,亦随斜曲也。

此处的界图,显示的是自然界比作法界宽的情形,由

界标外的圆周取界。如果有其他样式非圆周的自然界,也 可以随具体的斜曲而标。

其内朱方,是戒场也。中间周匝,号曰「自然」。

图内红色方形之处,就是戒场。戒场和大界中间的地 方,叫做「自然」。

东、北二边,即用小墙下上为自然界体。南、西二边 大界墙内,则无别相者,应钉代[446]竖标,缅连相着。当于戒 场东南角,去大界墙尺八地旁小墙施一代;又于西南角斜 去大蹰二尺许下一代;又于西北角至小墙南旁小墙下一代, 正西令去大墙尺八许;钉三代已,仍以嫌连三标,则为自 然界。南、西二边,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此中 有人,不妨二处。

戒场的东、北二边,就用小墙的下上作为自然界体。 如果戒场的南、西二边大界墙里面,没有特别的标记物的 话,应该钉代竖标,然后互相之间用绳子连接。当在戒场 的东南角,离开大界墙有一尺八地方的墙边钉一代;又在 西南角斜着离开大墙二尺左右的地方钉一代;有在西北角 到小墙南边小墙处钉一代,这里的正西离开大墙也有一尺 八左右。钉了以上三个代后,用绳子连接三个标,就成为 自然界。戒场的南边和西边,如果作完了结戒场和大界之 法后,在戒场和大界内分别有法事时,两处有人的话,也 不妨碍两处的羯磨作法。

其戒场外相:东、北二边之相,即以小墙内院为相; 西、南二畔,即用绳标内边为相。

戒场外相:东、北两边的相,是以小墙内院作为标相; 西、南两边,则用绳子目标内边作为相。

其大界内相:东、北二面,以小墙外院为相;南、西 二面,以大院墙内为相。

大界内相:东、北两面,用小墙的外院作为相;南、 西两面,用大院墙内作为相。

若明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墙内唱者,至西南角 戒场外自然界边,则与内相俱合,则不分彼此之异。又不 得入大院墙唱之,由不见其相故。

大界的外相,必须要定在院外;如果把外相定在墙内 的话,到西南角戒场外自然界边,就会导致大界外相和内 相两者重合,难以区分两者的不同。另外也不能把大界外 相定在院墙内部,因为那样无法见到实际的界相。

上且略寄一缘以为相貌。作法之时,未必如图。若不 依此解生,余处亦准不得。

以上暂且藉助一种缘来作为界相的说明。实际作法的 时候,未必像图中所显示这样。如果不按照上面解说这样 很好地理解界的涵义,那么在其他地方也肯定难以做到如 律而行。

今明结法分三。

下面说明结界之法,分为三部分。

初、缘前后者。《五分》云:「应先结戒场,后结大 界。若先结大界者,当舍已,更前结之,然后唱相结大界。」 《昆尼母》《善见》亦同此说。今犹有人先结大界者。此 不读圣教,唯信意言。

一、结的先后次序。《五分律》中说:「应该先结戒 场,后结大界。如果已先结了大界的话,应该先舍掉,再 结戒场,其后唱相结大界。」《毘尼母论》和《善见论》说 法与此相同。现在依然见有先结大界者,这都是因为不读 圣人之教,唯信自己主观想法的结果。

问:「先结大界者,戒场成不?」

有人问:「先结了大界,后结戒场的话,戒场能否成 就?」

答:「《五分》所明,应舍已更结,故知成也。但不 成后法,故须解之。《五百问》云:『后结戒场者,于中 受戒,恐无所获。』又云「不知同于未制。赖有此路,则 通侥幸』。[447]

回答Z「《五分律》中明确提到,应该先舍后再结,所 以知道大界是成就的,但戒场却不成就,所以需要先解掉。

《五百问经》中提到Z『后结戒场的话,在这样的戒场中 受戒,恐怕是不会有什么收获的。』又提到:『虽然将大 界和戒场的结法次序颠倒了,但如果后来的受戒者不知道 此缘由,就和没有这个制定一样,依赖这点,侥幸可以成 就。』」

今时结者,多有非法。或将五、六人径往戒场中,界 内不集,总唱三相已,具加二种羯磨者;或有界内通唱三 相已,随界加法者;或于大界内遥结者;或先结戒场已, 但唱大界外相,不唱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诸滥,结并不成。 故须当界各唱各结,方得成就。

现今的结界者,多有非法的事情发生。有带着五、六 人直接往戒场,界内也不集僧,总的唱过三相后,直接加 结戒场、结大界两种羯磨的;有在大界内通唱三相后,在 戒场和大界分别相应加法的;有在大界里遥结两种法的; 有先结了戒场,然后只唱大界外相,没有唱大界内相就加 法的。如此种种的混滥行为,所结的界都不成立。所以需 要各自界各自唱相,各自结,才能够成就。

二、明唱相。先于自然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仪

唱云:

二、唱相。先在自然界内集僧后,一位比丘具威仪对 众唱说: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小界场相。从此处东 南角标内旁绳西下,至西南角标;从此旁绳内北下,至西 北角标;即旁小墙内东下,至小墙东北内角;从此旁墙内 南下,至东南角标。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讫。」三说已。

羯磨者言:「何所作为?」

羯磨人问:「何所作为?」

答云:「结戒场羯磨。」

回答:「结戒场羯磨。」羯磨人对众说: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僧今于此四

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谁诸长老忍『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 结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竟。僧忍默然[448]故, 是事如是持。」

结已,余僧且坐。应将四、五人知法、相者,入大界 内,安坐定已。集界无人,方乃作法。

像上面这样结过后,其余比丘都坐下。应该选四、五 位懂得律法、知道界相的比丘进入大界,安坐下来,将所 有界内僧都集合后,才开始作法。

次结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别唱者,先唱内 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后,总结合。二者,总牒内外一 遍相已,随遍合之。文明总法。应令一人具仪唱云:

其次结大界的方法。先要明了唱相有两种不同。别唱 的方法是,先唱内相三次,作结;然后唱外相三次,作结; 最后总结内外相。第二种是,每一遍将内相、外相都加入, 三遍结束。这里说明总唱的方法。应让一位比丘具威仪, 对众唱说: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

前唱内相:

先唱内相:

「从小墙东南角外角,穿小墙西出,旁大墙内,至西 南角内角;从此旁墙北下,穿小墙西头过,至小墙西北角 外角;从此旁小墙东下,至小墙东北角外角;从此南出,

还至小墙东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讫。」

次唱外相:

「从寺院外墙东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门东颊外土棱; 随屈曲北入至门限里棱,西下至门西颊限头;随限屈曲南 出,至门西颊外土棱;从此西下,至西南角外角;从此北 下至西北角外角;从此东下至东北角外角;从此南下,还 至东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为内相,此为外 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

如是三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讫。」

如是唱三遍后,对众僧说:「已唱大界内外相讫。」

众僧作羯磨。唱者复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 大同前无戒场结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于此四 方内外相内结作大界」。若据《律》文,亦不加字,但云 「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于理亦得。随意所存,大途无

妨。

接下来众僧作羯磨。唱相者回到座位后,上座依照一 般的做法,前面所说那样作。羯磨词和前面无戒场结大界 的内容大体相同,唯加「内」一个字,说「僧今于此四方 内外相内结作大界」。如果依照《四分律》文,不加字, 只说「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照理也可以。依照实际情 况处理,大的方面并无妨碍。

结此界已,如上膀示显处。

结过界后,像上面一样张榜,告示在明显的地方。

结三小界[449]法,三门分之。

结三小界法,由三点来做说明。

初、明集僧远近者。此由留难故起,不同大界集僧, 所以佛随方便,曲开此教。如《善见》中「七盘陀量」, 集僧应得。故彼文中「不同意者」[450],对此《四分》无异也。 并谓兰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开。由兰若迥露,来难 易见。

初、集僧远近。这是由难事而起,不同于大界内集僧, 所以佛随方便,而开许了这种方法。如《善见论》中说的 「七盘陀量」,集僧就可以。所以该论文中提到「不同意 的人」,和《四分律》无异。都提到在兰若中。如果是聚 落,文中没有开许。因为兰若距离遥远,人难以到达;同 时是露地,人来了也容易看见。

二、不竖方相者。

二、不竖方相。

大界、戒场,义通久固,僧常居止,理须晓明。此三 小界,并由事起,有难遮作,佛开暂结,更无有相。随人 多少,即为界体。

大界、戒场,意义是通于长久固定的,僧常在上面居 住、安定,照理是要指明的。而这三小界,是因为有事才 立的,为遮止难缘而作,佛开许暂时结,就没有独立的界 相。随着来人的多少,就是界体。

比人行事,若结小界受戒,多立院限。说戒直坐,自 恣圆坐,此二无有外相。此未通知。

古来有人行事,如果结小界受戒时,往往另外立院等 相。说戒是直坐,自恣是圆坐,这两种都没有外相。这是 不通达律的见解。

准如《律》文,为遮恶比丘故。今犹坐外有界,终不 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并指「僧集坐处为界内相」。

照《四分律》文,为了遮恶比丘而立了受戒小界。现 在在坐处外另外有一界,依然不能避免难缘。这三小界, 都是相同的,以「僧集坐处作为界内相」。

故初云「僧一处集」;中云「尔许比丘集」;后云「诸 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结小界」。文止在此,更 不言外相。

所以在〈受戒犍度〉中提到「僧在一处集合」,〈说戒 犍度〉中提到「有这么多比丘集合」,〈自恣犍度〉中提 到「诸比丘坐的地方已经满了,依照这些比丘坐的地方结 小界」。文都在这里,并没有说有外相。

若准《僧祇》,彼文云:「欲舍衣者至界外,无戒场者 结小界。」文云:「齐僧坐处外一寻已内,于中作羯磨。」[451] 此则明文有开。但同戒场之法,非关小界。

如果依照《僧祇律》,文中说Z「欲舍衣者到界外,如 果没有戒场,应该结小界。」「在众僧坐处一寻以内,其

中作羯磨。」这里则明确有文证开许。但这里的小界,和 结戒场法相同,不同于此处提到的三小界。

《四分》戒场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

也?

《四分律》的戒场法中,也提到「小界」,难道是为 小界立相吗?

若作受戒之法,准《律》界外问难。[452]若至乞受之时, 十人丛坐,前结足开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亦准《十诵》 《善见》之文’足成僧数。[453]此是定义。必依昔用’结界不 成,作法非务’一生虚受,疑恒鎭心。所谓「无戒满世」, 此言验矣!广有废立,如《义钞》中。

如果要作受戒法,依照《四分律》,要在界外问难。 要到乞受戒之时,十人坐在一起,前面结足够容纳一个人 的地方。如果一定出现半身在界外的情况,也参照《十诵 律》《善见论》,用半身入界而足成僧数。这是确定的含 义。如果一定依照昔人的做法,造成结界没有成,作法不 如理,一生的戒法虚受,常有疑心萦绕在心中。所以有言 「没有戒的满世界都是」,这话得到了验证!更广的辨析, 可看《拾毗尼义钞》。

若论说戒,随同师善友,下道并坐,令使相近,依法

结之。

如果是说戒,随同师善友下了道路(即在兰若)一起

坐,使互相靠近,依法结界。

若论自恣,五人已上,圆坐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 恣。此人加用,未必如此,亦随缘改张。

如果是自恣,五人以上自恣的话,四人坐在四边,五 德比丘坐在中间,向四面自恣。这是随着人数而采用的, 未必一定这样,可以随具体因缘而更换。

次明结法。以事希寡,文存略也。

其次说明结小界之法。因为这样的事非常稀少,所以 文就略过了。

余有三种界别:

其他还有三种大界:

一、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同利养。

二、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别利养。

三、别说戒别利养,欲同利养别说戒。为守护住处故。 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并开结。末代之中,此法殆尽。 必若合寺有缘济乏,并须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尔与他, 以僧物不得出界。

一、说戒、利养各自有别,准备一起说戒、一同处分 利养。

二、说戒、利养各自有别,准备一起说戒,利养却依 然各自处分。

三、说戒、利养各自有别,准备一同处分利养,说戒 却依然各自举行。这是因为一处僧资财匮乏,为免去僧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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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废,为了守护住处而实行的。这是四方僧的唱和法,佛 都有开许。但末法时期,这个法已经消失殆尽了。如果一 定出现和全寺有缘,准备接济贫乏时,需要白二羯磨而送 给对方,不能直接给,因为僧物是不能出界的。

次明解界法。

其次,说明解界之法。

先解无戒场者。僧集已,问欲取和已,解言:

先解没有戒场的大界。僧集,问欲,取和,然后解道: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 僧时到,僧忍听。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今[454]° 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者默然, 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有戒场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场,此是常准。上座 问答,一一随有单牒,不同「受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 同界故得,此中不开。为中隔自然,两界各别,作法不通。 若作法,同前而解。

如果有戒场的话,先要解大界,再解戒场,这是常定 的方式。上座问答时,需要将解戒场和解大界的文辞单独 牒出,和受戒时,总的回答「受戒羯磨」,通于受戒中多

个法的作法不同。受戒时,是因为在同一界中作,所以那 样可以,这里不行。因为戒场和大界中间隔着自然界,两 界是不同的,所以作法是互不通的。

次解戒场,应在相内,不得在大界遥解。《律》无正 法。旧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称「大」「小」为别。 今不同之。戒场不许说戒,何得牒解?今准「难事界」, 但翻「结」为「解」,理通文顺。文云:

其次解戒场,应该在戒场相内解,不能在大界内遥解。

《四分律》中没有给出解戒场之法。旧的羯磨中用大界法 解,只用「大」「小」作区分。这里的作法与之不同。戒场 中不许说戒,怎么可以牒大界中「同一住处,同一说戒」 之文而解呢?这里参照「难事界」,只是把「结」改为「解」, 道理和文词都通顺。文是:

「大德僧听!僧今在此处解戒场。若僧时到,僧忍听。 解戒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于此处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集此 处解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解戒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善见》云:「戒场上不得立房。纵使王立,有惭愧 比丘剔坏,余材草送住寺比丘。」「唯置佛殿及树木也。」[455] 外国戒场多在露地,如世祭坛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

坛」。

《善见论》中提到:「戒场上不能造房子。纵然是有 势力的王所造的,其中有惭愧的比丘将房子拆除,将材料、 草送给住在里面的比丘。」「只能安置佛殿和菩提树。」 外国的戒场多在露地,就像世间设祭坛、郊祀一样,所以 律中也把戒场名为「戒坛」。

《五百问》中:「受戒値天雨,若移戒场屋下者,先 解大界,更结戒场及结大界方得。」

《五百问经》中说:「受戒时碰上天下雨,如果要将 戒场移到屋下,先要解大界,再结戒场及大界才可以。」

解三小界,同前结法。

解三小界时,和前面的结法相同。

三、明法起有无。

三、法起有无。

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发善无作,靥善行阴摄。 此善法与处相应,遍标相内,皆有法起。非谓善法与无记 地连,非不相及。」

有人说:「结界后在大界上生起的法,是由善法而起, 接着就发起了善的无作法,属于善性的行蕴所摄。这个善 法和处相应,所有的界标、相里面都有法生起。并不是说 善的无作业与无记的地相连,也不是说两者没有关联。」

《善见》云:「依相结已,后失界相,若人掘地至水

际,亦不失界;[456]乃至于上起三重屋,皆同一界。若有石山, 上广下狭,于上结界,山岩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 法,随处广狭下入地也。故文云:「若结已,水荡成坑,

虽有水流,于中竖阁,在上作法者皆得。」[457]准此多文,法 起何疑!

《善见论》中提到:「依界相结了大界,后来失去了 界相,如果有人挖此处的地挖到水轮的交界之处,界也不 会失去。甚至在大界上起了三重的房子,里面还是属于同 一界。如果有一座石山,上面宽广,下面狭窄,在宽广的 上面结界的话,即便山岩下面有比丘,也不妨碍到山岩上 面作法。」因为界是色法,随着地处宽狭向下进入地中。 所以文里面说:「如果结了界,纵然此界被水冲刷成了坑, 虽然还有水流,如果在里面竖立一根柱子,上面建造一座 阁楼,在阁楼上作法的话,也是可以的。」依照这么多的 文证,法是存在的,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昔云:「无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现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458]此谓加法之所,不论法起有无。

旧有人说:「并没有法的生起。」《四分律》文中提 到:「什么叫界现前?是指在里面作羯磨唱限定范围的地

方。」这里说明了是加法的地方,没有说是否有法的生起。

《萨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护。」如前《五 分》所明。

《萨婆多论》中说:「因为界的威力,善神会守护。」 就像前面《五分律》所明说一样。

《小法灭尽经》云:「劫火起时,曾作伽蓝所,不为 火焚,乃至金刚界为土台也。」

《小法灭尽经》里说:「到最后的劫末火生起时,曾 经作过伽蓝的地方,不会被火所烧,乃至金刚界也依然会 成为土台。」

/ 下面不别众

4■两网-瞬两_一-办


 

四、明结处非法失不之相。

四、说明结界处非法时,作法是否失去的问题。

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忘。谓两界相接,中无 自然,共相错涉;隔水无橘;或不舍本界而重结之;及界 不尽集;羯磨不成;方相不练:并非结法。《五分》云: 「不唱方相,不成结界。」

所谓非法的情况,前面已经叙述了,恐怕有所遗忘, 再提一下。比如戒场和大界相接,中间没有自然界,两界 互相错误交涉;界内隔着水,但没有桥;或者没有舍掉原 来旧有的本界而重新结了;界内僧没有尽集;羯磨不成; 四方界相不熟悉:以上都不是结界之法。《五分律》中说: 「没有唱界的相时,结界不成。」

言失不者。

作法是否失去。

一、谓决意弃舍。《十诵》云:「诸比丘舍僧坊去, 作念不还,是名舍界。」

一、已经决定要弃舍界了。《十诵律》中说:「比丘们 舍弃僧坊而去,心中作念再也不回来了,叫做舍界。」

《智论》云:「一宿弃舍,则无有界。」

《大智度论》中说Z「哪怕一夜间弃舍,就没有界了。」

问:「前《善见》中并言『不失』者?」

有人问:「前面提到《善见论》中还说『不失』,是什 么意思呢?」

答:「彼不作永舍心,故不失也。此云失者,作不还 意,有舍界心故失,文中皆言『弃舍』故也。《四分》中 『治故伽蓝’不失净地』,又云『若疑,应解已更结』[459], 故知界在。」

回答:「那里是因为没有作永远舍弃之心,所以是不 失的。这里说失去,是因为已经作意不回来,有舍弃界的 心,所以说是失去,文中都说了弃舍的意思。《四分律》 中说『修治旧的伽蓝,净地还没有失去』,又说『如果怀 疑原先有净地的话,应该先解掉,然后重新结』,所以知 道界还是在的。」

若作法舍,衣、食、人界三种俱舍。

如果作法舍的话,衣界、食界、人界都舍了。

二、明不失,略述五种。

二、有不失的情况,概略说明五种。

(一)非法、恶心解者不失,《律》云「恶心解净地 不成」,例准。

(一)非法的,用恶心解界的话,界并不失。《四分 律》中提到「用恶心解净地的话,法不成」,依照这个例 子可知。

(二)僧尼互结,《善见》云:「比丘于尼界上结界 不失。尼同得成。」[460]

(二)僧、尼互相在对方界上结新界。《善见论》提

到:「比丘在比丘尼界上结界的话,比丘尼界并不失。比 丘尼也同样。」

(三)中边不相解语,亦互重结。

(三)中国和边地互相语言不通,也可以互相重结。

(四)失界相,如《善见》中。

(四)失掉界相,就如《善见论》中所说。

(五)空本处。《五百问》云:「大僧与尼通结,得。 不得相叉。」[461]

(五)如旧伽蓝一样,寺是空的,但界并未失去。《五 百问经》中说:「大僧和尼可以在同一处各自结界,但两 界不能有交叉。(即要完全重合,这可能是两众要受戒、 忏僧残罪等的缘故。)」

卷七〈僧网大纲〉

翻译:贤超法师

一方行化,立法须通,处众断量,必凭律教,令远域 异邦,翘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进业。若斯御众,何事 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岂止僧徒清肃,息俗归眞, 方能扶疏道树,光扬慧曰。

在一方修行度化,所立法度应当普世相通,在僧众当 中评断衡量,必须依准戒律,令远方异国心生仰慕,界内 修行者安心办道。若能如此统理大众,何事不能实行?既 能实行正法,何人不会奉持?岂非僧众清净肃穆,息除俗 缘而归向眞谛,方能丰茂繁盛佛道之树,光显发扬智慧之 日吗?

若法出恒情,言无所据,科罚同于鄙俗,教网唯事重 麁,能施已是于非,所被固多諠乱。故《律》云:「非制 而制,是制便断,如是能令正法速灭。」不値佛世,生地 狱如箭射。《三千威仪》云:「众中无知法人者,百人、 千人不得同住。」故知同住必遵圣法。

若是法度出自世间常习,言论没有经典依据,惩罚类 同于鄙陋俗法,教网只采用粗暴手段,施罚者已在非法, 受罚者必多闹乱。所以《四分律》说:「非法制度若被制 定,如法制度便会断绝。如此能令正法迅速灭亡。」[462]无法 値遇佛世,投生地狱如同射出之箭。《大比丘三千威仪》 说:「如果大众中无人知晓聚众法,那么百人、千人便不

可同住一处。」[463]所以应知,大众同住必须遵守圣法。

今欲删其繁恶,补其遗漏,使制与教而相应,义共时 而并合。故《律》云:「非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渐渐 令法久住。」若出其病患,明其损减,如下广明。

如今想删减繁多的恶制,补充遗漏的正制,令制度和 律教相应,与义趣与时机符合。所以《四分律》说:「非 法制度不被制定,如法制度便能实行,如此逐渐正法得以 久住。」[464]若指出恶行的过失,闱明其危害,下文加以详说。

就中分五:一、约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约僧制、 众食以论通塞;三、约法、就时、对人以明;四、约处就 用以明;五、众主教授之相。

其中分为五点:第一,从化教和制教两方面说明不同; 第二,从僧制、飮食两方面说明通塞;第三,从律法、时 机、人的角度来说明;第四,以众僧共处的角度说明;第 五,寺院众主教授的各种形相。

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道俗。

第一点可分为二。首先从化教说明,通用于出家与在

家。

《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财多力,王等不 治,则为断三宝种,夺众生眼。虽无量世修戒、施、惠, 则为灭失。」广如第二十九卷〈护法品〉说。又云:「若

犯过比丘应须治者,一月、两月苦使,或不与语,不与共 坐,不与共住,或摈令出,或出一国乃至四国,有佛法处。 治如是等恶比丘已,诸善比丘安乐受法,故使佛法久住不 灭。」

《大集经》说:「如果在末法中,我的弟子拥有众多 财富和广大势力,国王等人不加管治,会断绝三宝的种姓, 夺去众生的眼目[465],这些人曾经无量世以来修习持戒、布施、 智慧所得的善根,也会消失坏灭。」[466]详尽内容在第二十九 卷〈护法品〉[467]。又说:「对犯有罪过的比丘应当予以治罚, 令其苦力服劳一月或两月,或者不与其说话,不与其共坐, 不与其共住,或者摈出僧团,或者摈出一个国家,至多四 个国家,令其在有佛法的地方改过从善[468]。治罚这类恶比丘 后,各位善比丘便能够安乐地学习佛法,因而使佛法长久 住世而不灭亡。」[469]

《十轮经》云:「若有钝根众生,为欲发起善根因缘, 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贪着住处、衣服、飮食四事供养, 远离一切诸善知识。如此众生教令劝化,料理僧事及以佛、

法、和尙、阇梨,是为安置营事福处。」

《十轮经》说:「若有根器钝劣的众生,懈怠懒惰, 缺少智慧,忘失正念,贪着住处、衣服、飮食等四事[470]的供 养,远离一切善知识,为令他们具有发起善根的因缘,应 教他们从事佛法劝化、料理僧团事务以及佛事、法事、和 尙与阿阇梨的事务,安置于经营福田的地方。」w

「若声闻弟子心不恭敬,不坚持戒,为法久住而调伏 之。若起心念,教令心悔。又须言语而谪罚者,驱令下意, 终不与语;亦于僧中谪令礼拜,诃诘嫌责,不同僧利;或 在僧前四体布地,自归伏罪;或时驱出,不得共住。我知 众生心所趣向,为利彼故广说诸经地狱等苦,为欲调伏破 戒众生。」

「若受声闻戒的弟子,内心倨傲不敬,不愿坚持持戒, 应当为令正法久住而加以调伏。如果心生恶念,教其责心 忏悔。若须用言语进行批评惩罚,为使其心意屈服,而始 终不与他说话;又在僧团中责令其礼拜众僧,诃斥责问, 不得同享僧团利养,或者当着僧众的面四肢伏地,自愿认 罪伏法;或者当时将其驱出僧团,不得共住。我知道众生 的内心动向,为了利益他们而在诸多经文中广泛宣说地狱 等恶趣之苦,为的是调伏破戒众生。」[471]

「若诸比丘护持戒者,天人供养,不应谪罚,除其多 闻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龙八部珍宝伏藏。 应作十种胜想:佛想,施心。若有破戒、作恶威仪,当共 耍语,乃至礼足。后生豪贵,得入涅盘。」

「若诸比丘能够护持戒律,天人皆应供养,不应惩罚, 除非是多闻和持戒之人(才有资格作出处罚)。若有出家 而破戒者,仍然能为天、龙等八部鬼神[472]显示珍宝伏藏[473]。 应对出家人产生十种殊胜的观想[474],作念佛想,当起施心等 等。若有比丘破戒、作非法威仪,应当用柔和委婉的语气 说讲话,乃至礼足。后当来世生于富贵豪门,乃至未来当 入涅槃。」[475]

「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听轮王、宰相谪罚, 况余轻犯。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余力犹如牛黄、麝香、 眼药、烧香等喻。破戒比丘为不信所烧,自堕恶道,能令 众生增长善根。以是因缘,一切白衣皆应守护,不听谪罚。 四方僧众布萨、自恣,三世僧物、飮食、敷具皆不预分。」

「所以依我出家者不论持戒还是破戒,不可听许转轮 王、宰相大臣等惩罚,何况只是轻犯而已?破戒比丘虽然 如同死人,但是所剩戒力的功德犹如牛黄、麝香、眼药、 烧香等。[476]破戒比丘被不信所烧毁,自己堕入恶道,但仍能 令众生增长善根。因为这个因缘,一切白衣居士都应对其 守护,不可听许王臣的责罚。四方僧众的布萨、自恣,三 世僧物[477]、飮食、坐具的分配,破戒比丘都不得参与。」[478]

「优波离白佛:『若非法器,云何驱遣?』佛言:『我 不听俗人讥诃。』」比丘得作。「复有十种非法,即得大 罪。若僧不和,于国王前、王眷靥前、大臣前诃,白衣、 妇女、小儿中,僧净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

等假使举得少罪,亦不应受。」下具出举法,如律法中。

「优波离尊者问佛:『如果比丘非是法器,如何加以 驱逐?』佛说:『我不许俗人讥讽诃责。』」[479]比丘可以作。 「还有十种非法的情况,有很大罪过。[480]°也就是如果僧团不 和合,在国王、国王眷属和大臣、白衣、妇女、儿童、僧 净人、比丘尼、曾与僧团结怨的人[481]面前,不应讥讽诃责比 丘。就算举少许之罪,也不应接受。」下面具体列出举罪 方法,如律典中一样。[482]

《涅盘》中,种种示相已云:「于毁法者与七羯磨, 为欲示诸行恶行者有果报故。当知如来即是施恶众生无恐 畏者。」以现在治罚息将来大怖故。

《涅槃经》中,佛陀举示种种毁法犯戒的形相后说: 「对于毁法者应给与七种羯磨[483],为的是显示行恶之人会 得相应的果报。应知如来是向作恶众生布施无怖无畏的 人。」[484]因为用现在的治罚消除了将来的极大恐怖。

「若善比丘置不诃责,当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驱遣、 举处、治罚,是我弟子眞声闻也。」

「若善比丘对破坏佛法的人放置不作诃责,当知此人 便是佛法的怨敌;若能驱逐、举罪、治罚(破坏佛法的人), 这才是我的弟子,是眞正的声闻。」[485]

二、就制教以明者。

第二,从制教加以说明。

僧令忏悔,改迹便止。上品之徒,见影依道。下流之 类,拒逆僧命,不肯从顺,无惭无愧,破戒犯失,续作不 止。自非治罚,何由可息?如似迟驴,必加楚罚。则有七 种调伏,及恶马治、默摈不与语等。

僧团令犯罪者忏悔,罪行改正之后,治罚便可停止。 上等根器者,像良马看到鞭影便沿着道路奔驰。下等根器 者,抗拒僧团的命令,不肯顺从,毫无惭愧,破戒、犯罪 后,继续造罪而不停止。如果不用治罚,如何令其止息? 如同迟缓的驴子,必须痛加处罚。律中有七种调伏方法, 以及恶骂治、默摈即不共说话等。

比佛法东流,多不行此。若闻正说,反生轻笑,薄滥 佛法,自秽净心。有过之徒实当此罚,反用俗法非理折伏。 相虽调顺,心未后革,致使圣网日就衰弱。文云「非制而

制,速灭正法。」斯言允矣。今举彼微言,重光像运。有 力住持众主,准而行之。

自从佛法东传,这些方法往往得不到实行。当听闻到 正确的教法,反而轻视嘻笑,轻忽罔顾佛法,自己污秽了 清净之心。有过之人本当接受这种治罚,但僧众反而用世 俗之法进行非理的折伏。表面上虽然调伏顺从,内心并非 革新改变,致使圣教法网日益衰落。《四分律》说:「非 法制度若被制定,将令正法迅速湮灭。」此言可谓公允。 如今举出律法微妙之言,重新光显像法时运。具有能力住 持佛教的寺主,应准此行事。

《四分》中凡欲治罚举人者,自具两种五德,如自恣 法。又须三根具了,徒众上下同心共秉,犯者听可,然后 举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说。若违上法,举不知时, 反生鬪诤。故文云:「汝等莫数数举他罪」,以恐坏正法 故。必具上法,纵而不治,亦灭正法。

《四分律》中凡是治罚举罪之人,自身应具备两种五 德[486],如自恣法那样[487]。又应当见、闻、疑三根具足明了,徒 众上下一心共同秉持羯磨,得到犯者听许,然后对其举罪。 具体如《四分律•遮犍度》所说。如果违背上述方法,举 罪不知时宜,反倒产生诤讼。所以《四分律》说:「你们

不要经常举他人的罪过」[488],因为恐怕破坏正法的缘故。如 果具备上述条件,却放纵恶行而不治罚,也会坏灭正法。

今明治法七种、九种。言七法者,一谓诃责,二谓摈 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至白衣家,五者不见罪,六者不 忏罪,七者说欲不障道。加恶马、默摈二法则为九也。

现在说明治法七种或九种。所谓七种,一是诃责,二 是摈出,三是依止,四是遮不至白衣家,五是不见罪,六 是不忏罪,七是说欲不障道。加上恶马治和默摈,则是九 种。

一言诃责者,先出其过,后明正治。言过多种,《四 分》等律总处明之。

第一是诃责。先给出其过失,然后说明治法。过失有 多种,综合《四分律》等律说明。

若对僧比丘前倒说四事:谓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见 者,谓六十二见;破威仪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谓非 法乞求,邪意活命,则有五种、四种。言五邪者:一谓为 求利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谓说己功德;三者高声 现威;四者说己所得利养,激动令施;五者为求利故,强 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者,通使四方为求衣食;二 仰邪者,谓上观星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种殖种

种下业;四者四维口食,习小小呪术以邀利活命。此《智 论》解也。

面对僧团比丘颠倒宣说四种事:一、破戒,是颠倒宣

说前三聚(即波罗夷、僧残、偷兰遮);二、破见,是以外 道六十二见破坏佛法正见;三、破威仪,是颠倒宣说后四 聚(即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恶作、恶说);四、破正 命,是指非法乞求,以邪法谋生,其中分为五种和四种。 所谓五邪,一是为索求利养而改变平常威仪,假装表现奇 怪的形相,二是宣说自己功德,三是高声显示威严,四是 宣说自己所得利养来鼓动他人布施,五是为了索求利益而 强迫为他人占卜吉凶。所谓四邪,一是方邪,为他人办事 行走四方而求衣食。二是仰邪,以观察天文星象和月相盈 亏,三是下邪,以耕田种地种种下劣之业。四者四维口食, 学习小小咒术以求利活命。这是《大智度论》的解释。[489]

《律》中,「非法说法,法说非法。」

《四分律》中,「将非法说成如法,将如法说成非法。」[490]° (应 作诃责。)

虽有前过,三根明委,问答有差,不得举他。文云: 「若无根破戒、见、威仪、正命,与作诃责,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

虽有前述过失,而且见闻疑三根确凿,但是在审问时 有所差错,则不得举罪于他。《四分律》说Z「若没有见 闻疑三根,对破戒、破见、破威仪、破正命作诃责,叫做 非法羯磨。反之,则是如法。」[491]

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圣所制学,愚闇自缠,皆 得加罚。文云:「若不知、不见五犯聚,谓波罗夷乃至吉 罗,与作诃责。」

然而此治法,不必只针对大的罪过,只要是佛制应学 的,自身被愚痴闇钝所缠缚,都可施以处罚。《四分律》 说:「不知、不见五种犯聚的罪相,所谓波罗夷、僧伽婆 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应作诃责。」[492]

《五分》有九种:一、自鬪诤,二、鬪乱他,三、前 后非一鬪诤,四、亲近恶友,五、与恶人为伴,六、乐自 为恶,七、破戒,八、破见,九、亲近白衣。

《五分律》有九种情况(应作诃责):一、亲自参与 鬪诤,二、挑拨他人鬪诤,三、前后多次鬪诤,四、亲近 恶友,五、与恶人为伴,六、乐于自身作恶,七、破坏戒 律[493],八、破见,九、亲近在家人。[494]

《僧祇》五种:一、身口习近住。身习住者’与黄门、 男子、童子、弟子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着衣,共 出共入。口习近者,迭互染心共语。身口俱者,两业并为。 又与尼、女伸手内坐,以香华果菔相授,为其走使,余如 前说。

《僧祇律》的五种情况(应作诃责)[495]: —、身口习近 住。所谓身习住,与黄门、男子、童子、弟子在同一床共 坐、同睡,用同一食器共食,轮流同着一衣,共同出入。 所谓口习近,互相以染污心说话。所谓身口倶习进住,即 两者兼有。[496]又与比丘尼、女众在伸手相及之内坐,用香、 花、果实授与,被其差遣使唤。[497]其他与前面所说相同。

二者数犯五众戒。


 

三者太早入聚落,太瞑出’与恶人为友,偷人、劫贼、 摴蒲等人’行在寡妇、大童女、淫女、黄门、恶名比丘尼、 沙弥尼处。

三、过早进入聚落,过晚离开聚落;与恶人为友,诸 如小偷、强盗、赌徒等人;前往寡妇、淫女、黄门、恶名 比丘尼、恶名沙弥尼等处所。[498]

四、好诤讼相言,有五:一、自高,二、麁弊此性,

三、无义语,四、非时语,五、不亲附善人。

四、喜好鬪诤诉讼,有五种:一、自高自大,二、粗鲁 凶狠,三、讲话没有意义,四、讲话不合时机,五、不亲 近归附善人。[499]

五、恭敬少年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给如弟子供给

师法。

五、恭敬年轻比丘,度年轻弟子出家,供给弟子如同 弟子供给师父。[500]°

如上五种,一一诸比丘屛处三谏,不止,僧作白四诃 责折伏。

以上五种情况,诸比丘应该在隐蔽处至多三次劝諌, 如果对方再不停止,僧团应作白四诃责予以折伏。

《明了论》,比丘心高,不敬计他轻慢大众,为作怖 畏羯磨。犹是诃责异名。

《明了论》说,如果比丘内心高慢,不恭敬、轻侮慢 待大众,应对其作怖畏羯磨。[501]这是诃责的别称。

上来明过,对僧、比丘前者,皆入诃责治之。

前面的各种过失,对僧众或者比丘犯的话,皆以诃责

治罚。[502]

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夺行,三、明顺 从,四、僧为解。

二、加法有四方面:一、说明设立治罚,二、说明夺 行,三、说明顺从,四、僧团为其解除的方法。

初中立治,此法与余羯磨有异’故先明之。缘起十种, 如上具七法已。八陈意中,此心违故,须僧证正其罪,得 伏方与。应召来入众,当前为举(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比 丘某甲犯罪」)。举已,为作忆念(谓在某处、某时、其 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言陈已),应与罪(谓「汝犯 某事,应作诃责治」)。上座应准〈遮法〉,具问能举徒 众上下及所举人已,听许举之。如上作已,索欲问和,便 作羯磨。律文举鬪诤事,及论当时,未必如文。随其有犯’ 准改牒用。应言:

第一、设立治罚,此法与其他羯磨不同,所以先作说 明。在羯磨十种缘起中,诃责法具备了前七法[503]。第八「陈 意」中,由于此法通常与本人的意愿相违,所以须由僧团 证实其罪,本人认罪伏法后,再给与诃责。应将本人召入 僧众,当面举罪(即由僧中德高望重者向僧众举罪说「比 丘某甲犯罪」)。举罪后,为作忆念(即回忆核实在某处、 某时、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愿承认),应给与罪罚 (即说「你犯某事,应作诃责治罚」)。上座应依照《四

分律•遮犍度》,由举罪者征求上座、中座、下座以及被 举者的意见听许举罪。[504]如上作后,索问是否有人说欲以及 僧众是否和合,便可作羯磨。律中的羯磨文是以鬪诤事为 例,面对具体情况时未必照搬原文,可随其所犯而改动。 应说:

「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比丘喜相鬪诤、互求长短, 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若僧时到僧 忍听。僧为某甲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若后更鬪诤共相骂 詈者’众僧当更增罪治(谓作恶马治驱出众)。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二比丘喜相鬪诤互求长短, 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僧今为某甲 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甲二比 丘作诃责羯磨。若后更鬪诤者,僧更增罪。治者默然。谁 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三说已。)

「僧已忍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举,不作忆念,不伏

首罪;或无犯,犯不应忏罪,若犯罪已忏竟;而不现前及 人法二非:并作法不成,得罪。」

关于羯磨不成立的情况,《四分律》说Z「如果不举 其罪,不对其作忆念,不使其伏首认罪;或犯者并无犯罪, 或犯了不可忏罪,或犯罪后已经忏悔完毕;或犯者不在现 场以及别众、不足数、羯磨不如法:这些情况下,作法皆 不成立,若作得罪。」[505]

二、明夺行。与作法已告言:「已为汝作诃责已。今 夺三十五事,尽形不得作。必能随顺无有违逆者,僧当量 处。」何者三十五,有七种不同:

二、说明夺行。对其作法后应告知:「已为你作诃责 法。从今以后夺去三十五事,尽此生皆不得作。若能随顺 没有违背,僧团将考虑处断(解除三十五事)。」何为三 十五事?有七种不同。

初五夺其眷靥:一、不应授人大戒,二、不应受人依 止,三、不应畜沙弥,四、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 若僧差不应往。

第一种五事是夺取其眷属:一、不应为人授具足戒,

二、不应接受别人的依止,三、不应接收沙弥,四、不应 接受僧团差遣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团执意差遣,不应前

[506]

二五夺其智能:一、不应说戒;二、若僧中问答毘尼 义,不应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应作;四、若僧中简 集智慧者共评论众事,不在其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 应作。

第二种五事是夺去其智能:一、不应为僧说戒;二、 若僧中讨论毗尼法义,不应回答;三、若僧团差遣作羯磨, 不应作;四、若僧众简别和召集智慧者共同讨论众事,不 得参加;五、若僧团差遣作信使,不应作。[507]

三五夺其顺从: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倡暮还;

三、亲近比丘;四、不应近白衣外道;五、应顺从诸比丘 教,不应作异语。

第三种五事是夺去其顺从:一、不得过早进入聚落,

二、不得逼近日暮返回,三、应亲近比丘,四、不应亲 近白衣外道[508],五、应顺从比丘的教诲,不应作无义的绮

言吾°[509]

四五夺其相续后犯:一、不应更犯此罪,余亦不应犯 (谓为残作诃责,指下篇为余也);二、若相似,若从此 生(相似谓同一篇罪也。从此生者,谓为摩觭诃责而与女 屛坐三、若复重于此(谓犯提被治,后更犯残等);

四、不应嫌羯磨;五、不应诃羯磨人。

第四种五事是夺去其后续违犯:一、不应再犯此罪, 余篇也不应犯(即若为僧残作诃责,则指下三篇为余篇);

二、相似罪、从此生罪不应犯(所谓相似,是指同一篇 的罪。所谓从此生5°,例如为摩触作诃责,而与女屛处坐);

三、比此罪更重的罪不应犯(比如犯波逸提被治罚后, 再犯僧残等罪);四、不应埋怨羯磨;五、不应诃斥羯 磨人。51

五五夺其供给:一、若善比丘为敷坐具供养,不应受;

二、不应受他洗足;三、不应受他安洗足物;四、不应受 他拭革屣;五、不应受他揩摩身。

第五种五事是夺去接受的供给:一、若善比丘为敷设 坐具供养,不应接受;二、不应接受他人洗足;三、不应 接受他人安放洗足用具;四、不应接受他人擦拭革屣;五、 不应接受他人按摩身体。[510]

六五制其恭敬:一、不应受善比丘礼拜,合掌,问讯, 迎逆,持衣钵等。

第六种五事是制止恭敬:一、不应接受善比丘的礼拜、 合掌、问讯、迎接送往、护持衣钵等事。[511]

七五夺其证正他事:一、不应举善比丘为作忆念、作 自言;二、不应证他事;三、不应遮布萨;四、不应遮自

恣;五、不应共善比丘诤。

第七种五事是夺去其为他人作证:一、不应举善比丘 罪。令其作忆念和自言治[512]; 二、不应为他人作证;三、不 应遮止布萨;四、不应遮止自恣;五、不应与善比丘诤论。[513]

三、明顺从者。应于上七五事中一一顺从无有违者, 于僧小食上,后食上,若说法,若布萨时,应正衣服,脱 革屣,在一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受我忏侮。 自今已去,自责心止不复作。」僧当量审,然后受之。

三、说明顺从。应对以上七种五事,一一遵守而无违 犯的话,在僧众小食上,或正食上,或说法、布萨时,应 端正衣服,脱去革屣,在一面站立,然后互跪合掌,向僧 众告白说:「大德僧请接受我的忏悔。自今以后,我以自 责心再不重犯。」僧众应加以考虑,然后接受。

四、明解法。《律》云:应来僧中,偏露右肩,脱革 屣,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乞言:

四、说明解除的方法。《四分律》说:「应当来僧众之 中,偏露右肩,脱去革屣,顶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乞 白:」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僧为作诃责羯磨。我今随顺 众僧无有违逆,从僧乞解诃责羯磨。愿僧为我解诃责羯磨’

慈愍故。」三乞已(彼二比丘亦尔)。

上座如上欲和解言。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某甲僧为作诃责羯磨。彼比丘 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若僧时到僧忍 听。解某甲某甲二比丘诃责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比丘僧为作诃责羯磨。彼二 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谁诸长老 忍。僧为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三 说已。)

「僧已忍与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

其行法中,威仪坐处未明所在。准僧残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随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明,至时 量之。

在行法中,威仪、坐处并不明确。依照僧残行别住法, 应在比丘最下坐(在沙弥之上)。如果是一人、三人的情 况,则牒加相应的名字。不得达到四人,如上已经说明[514], 到时酌情考虑。

二、摈出者。谓对俗人倒说四事,广如律文。又如〈随 戒〉中污家恶行,倒乱佛法,污他俗人净善之心,以非为 是,故须遣出本处,折伏治之,使世俗识非达正,无复疑 惑。此之过罪,人多有之,特须禁断。

第二、摈出,针对向俗人颠倒宣说四事,广如《四分 律》所说。又如〈随戒〉中的「污家、恶行」[515],颠倒错乱

佛法,玷污俗人纯净善心,将非法当成正法,所以必须驱 离本处,对其折伏治罚,使得世俗之人能够识别非法,了 达正法,不再疑惑。这种罪过,人常有犯,特须禁止断除。

若论治法、随顺及以解辞,略同上法。然初摈中牒其 过已’离此住处为异,律本委具。若随顺乞解,不得辄来, 当在界外遣信来请。《僧纸》云:不得共诸比丘语论。若 有咨请,推属本师。

谈到治罚方法、顺从僧意和解除治罚的羯磨辞,与上 面的诃责大致相同。但是摈出中牒加其罪过后,要求其离 开此住处,这是不同的。律典中有详细说明。[516]如果随顺僧 众,乞求解除摈出法的话,不得随意返回,应当从大界外 派遣信使向众僧请求。《僧祇律》说Z被摈比丘不应与比 丘共同交谈议论。如果其他比丘向他咨询问题,则可以问 他的师父。[517]

三言依止者。若与比丘及以白衣共相杂住,倒说四事, 惑乱正法,或在道虽久,痴无所知,随缘坏行,不能自立’ 数忏数犯,须僧治罚,依彼明德咨问法训,使行成益己故

也。

第三、依止。如果比丘与白衣一起混杂共住,颠倒宣 说四事,迷惑搅乱正法,或者出家虽久,但是愚痴无知, 随种种事缘破坏戒行,不能依戒自立,屡次忏悔又屡次再 犯,须由僧团治罚,依照德行高尙者的佛法训诫,长进德 行令自身受益。

治法略同于上。与依止已,亲近知法律人’学知昆尼。 明达持犯者,当为解之。《涅盘》云「置羯磨」者,安置 有德之所。余如〈师资法〉中。

治罚方法与诃责法大致相同。6°接受依止法后,应当亲 近熟知戒律之人,学习戒律。明晓通达持犯的话,可以解 除依止法。《涅槃经》将依止羯磨称为「置羯磨」,含义 是安置在有德者的地方。其他可见〈师资相摄篇〉。

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谓于信心俗人前倒说四事,非 法恼乱损坏俗心,骂谤白衣,辄便舍去。须僧作法遮断, 不许使离,遣谢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 定请,至时不去,恼信施主,须加此法。

第四、遮不至白衣家,说的是在佛法信众面前颠倒宣 说四事,非法恼乱,损坏俗人的信心,辱骂诽谤白衣后,

随意离去。[518]须由僧团作法制止[519],不得让其离开,为的是 派他向白衣道歉的缘故。《僧祇律》说,比丘接受了第二 天施主的邀请受食,但是到了时间却没有去,损恼了施主, 故须施加此法。[520]

若得法附已,当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闻;

二、能善说;三、说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

六、能忆持;七、无有阙失;八、解善恶言议者。将被治 人至信俗家语言「檀越,忏悔,僧已为某甲比丘作谪罚竟。」 若即共忏者,善。不肯者,具有进不,广如《律》说。若 俗人欢喜,即为解之。

若被施加此法后,僧团应以白二羯磨,差遣一位具备 八种品德的比丘:第一,多闻;第二,善于言说;第三, 理解自己说的话;第四,善解人意;第五,领受别人的讲 话;第六,记忆力好;第七,没有阙漏或失误;第八,能 够理解语言的善意或恶意。[521]由此人带着所治比丘到俗家

说:「檀越,向您忏悔,僧团已经对某甲比丘作过处罚。」 如果俗人接受或共同忏悔[522],则是好事。如果不肯,具体作 法在《四分律》都有交待。[523]如果俗人满意,便为所治比丘 解除此法。

更总明四、三羯磨同异。前四法人,但坏其行,心犹 有信,《律》足僧数,应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诃举。 后三羯磨,名为三举,信行俱坏,弃在众外,不足僧数, 过状深重,不可摄济,故制极法。《律》简此色同于犯重, 乃至死时所有资产入同举僧’赏功能故。《涅盘》云:「为 谤法者作是降伏羯磨,又示诸恶行有果报故。」今学大乘 语人,心未涉道,行违大小二乘,口说「无罪无忏、淫欲 是道」,身亦行恶,随己即是,违己为非,并合此治。

此处更作说明前四羯磨和后三羯磨的相同和差异。前 四种受法人,只是行为有所损坏,内心仍有信心,依照律 典可以足僧数,可以参与羯磨,不过有治罚在身,所以不 可诃止羯磨和举罪。后三种羯磨称为三举,信心和行为都 已损坏,被摒弃在僧众之外,不可足僧数,过失深重,不 可被摄受和救济,所以制定极重的处罚。《四分律》将此 类罪行等同于犯重,乃至死后所有财产归入共同举罪的僧 人,作为奖赏。《涅槃经》说:「应为谤法者作此降伏羯 磨,显示各种恶行都会得到相应的果报。」现在学习了大

乘佛法的一些人,内心并未进入佛道,行为违背大乘和小 乘,声称:「不存在眞正的罪过,也没有忏悔的必要,淫 欲也是佛法。」身上造作恶行,随顺自己的便是如法,违 背自己的便是非法。这些情况都应施以这种治罚。

次五明不见举者。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言不犯; 或不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二果,邪见在怀,障于学路;或由 不达教,或知而故犯。僧问「何不见犯」,答云「不见」。 僧即遮举,与作不见举治之。为欲折伏从道,且弃众外, 不同僧事,目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 举」也。《四分》云:「此三举人令在有比丘处行之。若 在无比丘处,不得为解。」

以下第五,说明不见举。颠倒宣说四事,将如法说成 非法,将犯罪说成不犯;或者不相信善恶二因可以感得苦 乐二果,心中怀有邪见,障碍学习佛法的道路;或者不通 达教法;或者明知故犯。僧团问「为何不见犯罪」,回答 却是「不见」。僧团即应遮止和举罪,作不见举,加以治 罚。为将其折伏、顺从佛道,暂且弃之于僧众外,不与共 作僧事,称之为「举」。作此法来治罚不见所犯罪过之人, 所以称为「不见举」。《四分律》说:「受三举的人,应在 有比丘的地方施行治罚。如果在没有比丘的地方,不得为 其解除治罚。」[524]

六、不忏举者。然罪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 应本清净。而今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 不忏悔,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经》

名灭羯磨者,治罚前人,使作灭罪。《僧祇》云:「被三 举人心意调柔,白僧言:「我心调柔,愿僧为我舍法。』 白已却行而退。众主比丘童议可不,然后乞解。」

第六,不忏举。罪过没有固定的性质,从各种事缘而 生起,理应忏悔清除,恢复本来清净。如今破坏戒、见、 威仪、正命等四法,犯罪后不肯忏悔,狂妄陈述错误言论, 声称不作忏悔,其罪垢障碍尤为深重,增进道业遥遥无期, 所以必须举罪弃置,其俯首认罪才可解除。《涅槃经》称 之为「灭羯磨」,含义是治罚此人,灭除其罪过。《僧祇 律》说:「被三举之人心意调柔[525],向僧众告白说:『我内 心已经调柔,希望众僧为我解除治法。』告白后,倒行而 退。经过断事比丘[526]考虑可否,然后再向僧众乞求解除。」™

七、恶见不舍举者。欲实障道,说言不障,邪心决彻, 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为「恶」。亦于戒、见四法 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解之。

第七,恶见不舍举。淫欲实为障道法,却声称不障道, 邪妄之心决定,称之为「见」。见解违背正理,称之为「恶」。 还有对于见、戒、威仪、正命等四法颠倒宣说,不能正信, 所以须由僧团举罪弃置,永远不被任用。若此人随顺僧命, 不再违犯,方才解除治罚。

此七治法蹇为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再兴, 福流长世。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诃责羯 磨,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乃至正法 久住。」《涅盘》盛论七羯磨后,广明护法之相云:「有 持戒比丘,见坏法者,驱遣诃责,依法惩治,当知是人得 福无量。」又云:「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 及于四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若懈怠破戒毁正 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大集》云:「若未来世有 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命,宁护一如法比丘, 不护无量诸恶比丘,是王舍身生净土中。若随恶比丘语者, 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

这七种治法实为妙药,住持正法,惩罚恶人,可使佛 法再度兴盛,福德长流于世。所以《四分律》说:「如来 出世,为了一个目的而制定诃责羯磨乃至恶心不舍举,那 就是摄受僧团、令僧团欢喜,乃至令正法久住。」[527]《涅槃 经》详尽论述七羯磨后,广泛说明护持佛法的形相:「有 持守戒律的比丘,见到破坏教法者,进行驱逐诃责,依律 法惩治,当知此人会得到无量福德。」[528]又说:「今日将无 上正法托付于各位国王、大臣、宰相以及四众弟子,应当 劝导鼓励各位学人,使其学习正法。如果有人懈怠、破坏 戒律、毁坏正法,那么大臣和四众弟子应当进行严厉的治 罚。」[529]《大集经》说:「如果未来有正信佛法的国王,属 于四种姓之一,为护持佛法而犠牲生命,宁愿护持一位如 法比丘,也不护持无量恶比丘,此国王舍身后将生于净土 之中。若随顺恶比丘的话语,此国王过无量劫也不能再得 人身。」[530]

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盘》、《大集》令治 恶者。

问Z为何前面的《十轮经》不允许俗人治罚比丘,而 《涅槃经》、《大集经》却允许俗人治罚恶比丘。

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外有善相,识闻 广博,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愚合自缠,是非不晓,开 于道俗三恶门者,理合治之,如后二经。又《涅盘》是穷 累教本,决了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两存亦得,废 前又是。

答Z《十轮经》不允许俗人治罚的原因是,比丘内有 恶行,外有善相,学问广博,令人生起信心的功德很多, 所以不许治罚。如果自己被愚痴暗钝所缠缚,不通晓是非, 给道俗广开造恶的门径,按理应被治罚,如后两部经典所 示。又有《涅槃经》是如来极力付嘱的教法根本,抉择辨 析佛法正义,虽然前经不许俗人治罚,但应依后经为准。 这两种说法可以并存,也可废除前经之说。

言恶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问轻重, 拒云不见,僧应弃舍莫问,语云:『汝所住处亦当举汝, 为作自言,不听汝布萨自恣。如调马师恶马难调,即合所 系代弃之。汝比丘不自见罪,亦复如是一切舍弃。』如是 人不应从求听,此即是听。」如法驱出。

关于恶马治,《四分律》说:「如果有比丘犯罪,不问 轻重,一概都说『不见』,僧团应该舍弃此人,不再询问, 对他说:『你所住的地方也应当举治你,为你作自言治, 不听许你参加布萨和自恣。就像调马师对待难以调伏的恶 马,将其连同所系的木桩一并丢弃,你这个比丘不能自见 己罪,也会一样被舍弃。』对此人不必征得本人同意,便 可听许治罚。」[531]然后如法驱逐。

言默摈者,《五分》云:「梵坛法者,一切七众不来 往交言。」《智论》云:「若心强犷,如梵天法治之。」以 欲界语地,亦通色有,不语为恼。故违情故,不语治之, 此法最要。亦有经中加羯磨者,寻本未得。《杂含》云: 「三种调伏法,谓柔契、刚强也。犹不调者杀之,谓不与 语、教授、教诫也。」

关于默摈,《五分律》说:「所谓梵坛法,就是一切僧 俗七众[532]都不与其来往交谈。」[533]《大智度论》说:「若心强

悍粗犷,应以梵天法治罚。」[534]因为欲界是具有语言的地域, 也通于色界的初禅天[535],众生以不说话为苦恼。因为相违于 人情,故以不说话作为治罚,这个方法最得要领。有佛经 中须加羯磨,但是未见原本。《杂阿含经》说:「有三种调伏 法,所谓柔软、刚强和柔软刚强。8°如果三种方法仍不能调伏, 便『杀之』,意为不再与其说话,不再教授学业,不再教 诫过失。」”

言灭摈者 众,滥居僧限 已,与白四法

关于灭摈,指的是犯重比丘内心没有惭愧,不肯作学 悔沙弥,混入清净的僧众,冒充僧人的身份。应由具备见 闻疑三根的五德带来至僧众,令其忆念所犯罪行,自愿坦 白后,作白四羯磨。《五分律》的羯磨文如下[536]:

「大德僧听!此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罪。若僧时到僧 忍听。僧今与比丘某甲某波罗夷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 得共事。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罪。僧今与比丘某 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谁诸长老忍。 僧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然。 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三说。)

「僧已忍。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 共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萨婆多》云:「但实犯重,大众有知,不须自言及 现前,直尔灭摈驱出。」若准《律》文,必须自言,如目 连被柯中说。即世多有,大众容之,自他同秽。

《萨婆多论》说:「只要确实犯重,大众都已知晓, 便不须自行坦白和到场,可以直接灭摈驱出。」[537]若依照《四 分律》,必须自己坦白,就如目犍连尊者用天眼举罪而被 世尊诃斥。当世多有这种情况,大众容纳则自他同受污秽。

二、约僧制、众食以论。先明世立非法,后引正制证

成。

第二,从僧制和众食来说明。先说明世间所立非法, 后引用正规僧制证明。

初中,寺别立制,多不依教: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

罚钱及米或余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肯输送,因 兹犯重;或行杖罚,枷禁钳锁;或夺财帛,以用供众;或 苦役治地,斩伐草木,组禾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 夺,便令倍偿。

首先,寺院所立制度多有不依律教之处。比如,对于 醉酒闹事、轻慢欺侮上下之徒,罚钱、米或是其他货物财 宝,本来已经同意,事后却翻悔抗拒,不肯交出物品,因 此犯重。或者对犯罪者行使杖罚,用枷锁囚禁;或者夺去 财物布帛,用来供给大众;或者罚作苦役治理土地,砍树 除草,锄禾收割,或整年作苦役[538];或者遭遇偷窃、抢夺, 便令其加倍赔偿。

或作破戒之制:季别依次组禾刈谷;若分僧食及以僧 物;科索酒肉;媒嫁净人;卖买奴婢及余畜产。

或者设立破坏戒律的制度:比如按照季节轮流锄禾收 割;盗分僧食、僧物;征收索取酒肉;为净人做媒婚嫁; 买卖奴婢以及牲畜。

或造顺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或自货赇,方 便得脱;或夺贼物,因利求利。

或者设置随顺世俗的制度:比如对犯重者关押囚禁, 遇到国家大赦之时便释放豁免;或者缴纳财物以脱免惩罚; 或者令其抢夺盗贼赃物,因利养求取更多利养。

或非法之制:有过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僧杖 罚。

或者设立非法的制度,比如令有罪过者露身立在僧中, 匍伏在地吹除灰尘,对僧众(四人以上)实行杖罚。

如是众例,皆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休[539]法网,同和而作, 恶业深缠,永无改悔。众主有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 末又少,纵有三五,伴势无施。故佛预知有,不令同法, 如后引之。

如上众多的例子,都非佛陀的本意。实因僧众首领不 依照律教法网,合于众意便作,恶业深重缠缚,永无改悔 之心。僧众主事有大势力,非法伴党众多,如法比丘在像 法和末法时期本就稀少,就算有三、五人,同伴势弱而无 计可施。所以佛陀有所预见,不令同流合污,如后所引。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应诃令止。不者,当 说如法欲已起去。若众中有力者不听,当语旁人言:『此 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尔而作,应知识边作。若不 得者,说见不欲。与护心相应云:『彼自有业行,何关我 事。如失火烧舍,脱身便罢。』」《毘尼母》云:「见众非 法事,独不须谏。应作默然。」如上说。

《僧祇律》说:「若有制定非法的僧制,应诃责令其 停止。否则,应当如法说欲后起身离去。如果众人中有势 力者不听许离开,当告知旁人说:『此是非法僧制。』只可 告知最多三人,不应轻率便作,应在师友边作。若以上做不 到,可以说「见不欲」[540]。为护持内心而作意说:『此人自有 恶业随身,于我何关。如同房舍失火,救脱自身便罢。』」[541] 《毗尼母经》说:「见到众人行非法之事,若是独自一人, 便不须劝諌。应当沉默。」[542]如上所说。

问:非法制中,罚取财物犯重罪不?

问:非法之制中,罚取财物是否犯重?

答:不犯重罪,由当时僧众同和共作。后依制罚,得 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

答:不算犯重,因为是由当时僧众共同和合而作的。 后来依照制度进行惩罚,不算犯重。但并非不犯作非法之 制的小罪。

次明如法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随顺。」又 云:「应制而制,是制便行。」《五分》中,「虽我所制, 余方不行者,不得行之。」(谓俗主为僧立制,不依经本 也。)「非我所制’余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 法而用,不得不依。)《萨婆多》云:「违王制故,吉罗。」

其次说明如法僧制。《四分律》说:「如法僧要[543]应当 随顺。」9°又说:「应制定的制定,如法制度便可实行。」 《五分律》中说:「虽然是我所制,但在其他地方不可施 行的,便不得施行。」(意谓世俗王官为僧人立制而不依 照佛经。[544] )「不是我所制,但在其他地方视为清净的,也 不得不做。」[545] (即依照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行。[546])《萨婆 多论》说:「违犯王法的话,犯突吉罗。」[547]

《明了论》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入城市。 为作此事’必定应作。或时须立此制,一月一季[548] ’或复永 断。」若依《大集》,苦使不得过两月。《十轮》中如前明 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师僧,或不与语,谪令礼拜, 或复驱出,如前广列。《僧祇》中,罚舍利弗日中立之。

《明了论》说:「如果僧众共同决议,规定比丘不得 进入城市。为此设立制度,必定应当去作。或在一个时段 设立制度,比如一月、一年,或者永远禁止。」[549]若依照《大 集经》,罚作苦役不得超过两个月。《十轮经》如前面所 制,或者令其照料僧事以及佛、法、师僧[550]的事务,或者不 与说话,命令其礼拜,或者驱逐出去,如前广泛所列。《僧 祇律》中,佛陀曾罚舍利弗在日中站立示众。[551]

诸律中制多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复断食、夺衣、令 立;治沙弥中罚令除草、料理僧事等,并非破戒之缘故也。

诸部律典大多使用七法(即四羯磨和三举)作为治罚 的手段,如上说明。另外还有禁止飮食、夺取衣物、罚站 等方式;在治罚沙弥的情况中,可以罚其除草、照料僧事 等,这些都是针对未破戒的事缘所用的方法。

《十诵》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恼自他, 力能灭者,白僧灭之。不者,余处去。若如法制,应受。」 《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语僧制法式等。

《十诵律》说Z「若寺院中的种种限制规定对于自他 皆有损恼,有能力废除的话,应当向僧众告白,予以废除。 否则,可去他处。如果是如法规定,则应当接受。」[552]《四 分律》提到,客比丘初至寺院时,主人比丘应先告知此处 僧制、作法等等。I00

二、约食以论者。先明通塞之意,后引圣言。

第二,从僧食说起。先说明通塞的意义,后面引圣言

为证。

然食为太患,人谁不须?世尊一化,多先陈此,故慰 问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诸别住,局见者多,自壅僧 食,障碍大法,现是饿因,来受剧苦。故古师匡众之法云:

寺是摄十方一切众僧修道境界法,为待一切僧经游来往受 供处所,无彼无此,无主无客。僧理平等,同护佛法。故 其中飮食众具,悉是供十方凡圣同有。鸣钟作法,普集僧 众,同时共受,与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时者,皆无遮 碍。然法有通塞。(十方众僧自有食分。依时而来,不须 召唤。白衣及中、能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谓通 也;不能受斋、非时来者不与,法宜塞也。)唯有任道行 之、同护法者,不损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无向背。(不

得人情口召来食,及悭惜积聚,计留后月,乃至怀亲疎之 心,应与而闭,不应与而开也。)

飮食是人的一大病患,但是谁人不需要呢?世尊教化 世间时经常先提此事,慰问「乞食可否得到」等事。现在 诸寺院中见解狭隘者很多,擅自阻碍客僧享用僧食,障碍 佛法,当下是饿鬼之因,来生将受剧烈痛苦。所以古德的 匡众法10)1中说:寺院是摄受十方一切僧人修行办道的地方, 是接待一切僧人游行来往、接受供养的场所,所以僧众没 有彼此之分,没有主客之别。僧人在理上是平等的,共同 护持佛法。所以寺院的飮食、资具都是供给十方凡夫僧和 贤圣僧共同所有。应当鸣钟作相,普遍召集僧众,同时一 起接受僧食,为施主作能生福德之田。如法及时到达的僧 人,都不要遮止或障碍。不过法有通、塞的差别。(十方 众僧有用食的时间10)2,依照时间便来,不须召唤。在日中之 前赶到、能够持斋10)3的白衣,寺院也可以给与食物,这是出 自《五分律》10)4,这是所谓的「通」。不能持斋、午后才到

的白衣,便不给与食物,法在此应「塞」。)只有依照圣 道[553]而行、共同护持佛法者,才不会损害施主的供养。这本 不是人情,按理不应存有向背之心。(不可以随顺人情而 口头招呼别人来用食,也不可悭吝爱惜积聚食物,为下个 月预留,甚至怀着亲疏有别的心态,应给的却闭塞不给, 不该给的却开许给与。)

若此以明,是非自显。眞诚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 厌三界之无常,辞六亲之至爱,舍五欲之深着。良由虚妄 之俗可弃,眞实之道应归。是宜开廓远意,除荡鄙怀,不 吝身财,护持正法。况僧食十方普同,彼取自分,理应随 喜。而人情忌狭,用心不等,或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 亦蚩乎?鸣钟本意,岂其然哉?出家舍着,尤不应尔。但 以危脆之身不能坚护正法,浮假之命不肯远通僧食,违诸 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路,传谬后 生,所败远矣。改前迷而复道,不亦善哉?(悭食独啖, 饿鬼之业,是谓大迷。)

如果以此说明,是非自然明显。眞诚出家之人,恐惧 四魔[554]的诸多痛苦,厌离三界的变化无常,辞别六亲的至诚 厚爱,舍弃五欲的深重贪着。这是因为虚妄的俗世本可抛 弃,眞实的佛道应当归依。宜当开启远大的志向,除掉鄙 陋的念头,不要吝惜身躯资财,应当护持正法。况且僧食

对十方僧都是平等的,他取得自己的份额,理应随喜。然 而人心满是猜忌与狭隘,不能平等用心,有人关闭寺门, 障碍客僧,难道不应被耻笑吗?斋前鸣钟的本意,难道是 这样吗?出家人舍弃贪着,尤其不应如此。因为危险脆弱 的身躯不能坚持守护正法,浮华虚假的生命不肯通与僧食, 违背诸佛教诫,损失施主福德,伤害当时大众的意愿,堵 塞十方僧人的道路,把错误流传给后人,败坏正法可谓影 响深远。若能改正以前的迷失而回复正道,不也是一件好 事吗?(悭吝食物独自享用,是饿鬼之业,可谓很大的迷 误。)

或问:僧事有限,外客无穷。以有限之食供无穷之僧,

事必不立。

有人问Z僧团的供养有限,外来客僧无穷。用有限的 食物供给无穷的僧众,此事必然不能成立。

答曰:此乃鄙俗之浅度,琐人之短怀,岂谓清智之深 识,达士之高见?夫四辈之供养,三宝之福田,犹天地之 生长,山海之受用,何有尽哉?故《佛藏经》言:「当一 心行道,随顺法行,勿念衣食所须者。如来白毫相中一分 供诸一切出家弟子,亦不能尽。」由此言之,勤修戒行, 至诚护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开门,处处同食, 必当供足,判无乏少。又承不断客寺、仓库盈溢者,主人 心远而广施。或寺贫而为客者,由志狭而见微也。若此两 言,人谓「僧用不供」有[555],岂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 力有分不能供无限者,所怀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为 道奉给,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则功由于道。然则

事由道感,还供道众,犹函盖相称,岂有匮竭耶?(今俗 中有义食坊,犹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人往反,飮食充 饱,未闻告乏,此亦非人力。由彼行施义普,亦以义然后 取,取与理通,所以不竭。此优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将来 福,犹知如此义行不匮,验于目前。况出家道众如法通食, 而当不济乎?且世俗礼教,忧道不忧贫,况出家之士,高 超俗表,不赛护法而薆飮食,其失大甚也。)

回答说:这是鄙陋俗人的肤浅揣度,是猥琐之人的短 视眼光,怎么称得上清净智者的甚深学识和达观之士的高 远见地呢?四辈10)8供养如同天地生长不绝,三宝福田如同 山海受用无亏,怎么会穷尽呢?所以《佛藏经》说:「应 当一心一意修行佛道,随顺佛法而行,勿要挂念所须的衣 食。因为将如来白毫相中的一分功德供给一切出家弟子, 也无法享尽。」10)9由此而言,勤修戒行,至诚护持佛法,由 修道所获得的利益,应以修道来共同受用。每个寺院都打 开寺门,每个地方皆同受飮食,必当供给充足,决定不会 缺少。又亲耳听说那些不断有客僧往来而仓库充盈的寺院, 寺主心胸宽大,广作布施。有人以为寺院贫穷是由于客僧 的缘故,可谓志向狭隘,见识短浅。从这两者来说,前面 所谓「僧众日用无法供给」,岂是人的智慧与能力所能成 办的事情?如果以为人力有限而不能供养无限之僧,心态 便已狭隘局限,此言也就不虚了。这是施主为护持修道而 供给奉施,并非由人力所致。既然成办并非由于智慧和能

力,则功劳在于修道。既然供养由修道所感,回来供养修 道的僧众,如同匣子和盖子一般符合,怎么会匮乏穷竭呢?

(现今俗世中的义食坊,尙能供足一切来人。从早到晚, 行人往返不绝,都能吃饱喝足,未曾听说告急缺乏,这也 并非人力所致。因为他们所行布施普及众人,也是因为先 行仁义而后获取n°,获取和给与在理上相通,所以不会穷 竭。这些在家居士知晓因果的道理,为求将来的福报,尙 且知道这样的仁义之行不会招致匮乏,亲眼得到应验。何 况出家僧众如法通给僧食,难道不能实现吗?而且世俗礼 教尙以道业为忧而不以贫穷为忧[556],况且出家之人超越俗 世,却不为护持佛法为忧而以飮食为忧,其过失甚大。)

所患人情鄙吝,腐烂僧粟耳。(腐烂余而不施,世俗 耻之。费僧粟而不通,非佛弟子也。)余唯见积事而不存 道,未见道通而事塞也。

担忧的是人心悭吝鄙陋,徒令僧团粮食腐败烂坏。(粮 食宁可腐烂掉却不作布施,世俗之人尙且感到羞耻。浪费 僧团的粮食而不与人共享,这不是佛弟子所为。)我只看 到囤积利养而心中不存道业,未曾见到道业通达而利养短 缺。

佛法中无贵贱亲疎,唯以有法平等,应同护之。人来 乞索,一无与法,若随情辄与,即坏法也。俗人本非应斋 食者,然须借问。能斋与食,不能斋者,示语因果,使信 罪福,知非为吝,怀欢而退。(此中非生人好处,非生人

恶处。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齐者而食。必须去情存 道,善知处量也。)是以谨守佛教,愼护僧法,是第一慈 悲人,现在未来一切众生离苦得乐故。

佛法之中没有贵贱、亲疏的分别,唯有诸法平等,应 当共同爱护。有人前来索求,没有给与的理由,若随意给 与,即是损坏佛法。俗人原本是不持斋的人,应询问能否 持斋。能持斋的便给与飮食,不能持斋的应说因果的道理, 令其相信罪福的果报,明白并非出于吝啬,心怀欢喜而离 开。(这里并非是产生善法之处,也不是产生恶法之处。 不应一概瞋怒于人而不给飮食,也不应一概放任不持斋而 食。必须去除俗见,保存道心,善巧知晓处理的方式。) 因此谨愼奉守佛陀教诲,愼重护持僧团法度,才是第一慈 悲之人,因为这样能令现在、未来的一切众生远离苦果, 获得安乐。

若不守佛教,随情坏法(谓听俗人不斋而食,有来乞 请,随情辄与),令诸众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坏僧法,毁 损三归。既无三归,远离三宝,令诸众生沉没罪河,流入 苦海,失于利乐,皆由坏法。是以不守佛教,不闲律藏, 缺示群生,自昏时网,名第一无慈悲人也。若接待恶贼、 非理愚夫,说导不能受悟,义须准教当拟,具如〈随相〉 中。

如果不遵守佛陀教诲,随顺人情破坏佛法(指的是听 许俗人不持斋而食寺食,有人前来乞求食物便随意给与), 令众生不知僧俗的各自本分而破坏僧团法度,毁损了对三 宝的归依。既然失去了三归,远离了三宝,令众生沉没于 罪恶的河流,流入苦难的大海,失去利益安乐,都是由于 破坏佛法的缘故。所以不守佛陀教诲,不娴熟掌握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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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众生不能示现佛法,自己昏暗于时宜和法网,叫做第一 无慈悲之人。至于接待凶恶的匪徒、无理取闹的莽夫,靠 说理教导不能使其接受和领悟,应该依照律教中的方法, 具体见〈随戒释相篇〉[557]

二、引圣言童者。《萨婆多》云:「僧祇食时,应作 四相(谓打犍椎等相),令界内闻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 不得杂乱。若无有定,不成僧法。若无四相食僧食者,名 盗僧祇,不清净也。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若多若少,作 四相讫,但使不遮比丘,若来不来,无过。虽作相而遮, 亦犯。(故知若换钟磬,应鸣钟集僧,普告知已,然后换 之。后更换,亦尔。)若大界内有二三处各有始终僧祇, 同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净无过。」

第二,引用圣言教量。《萨婆多论》中说:「大众用食 的时候,应当作四种集僧之相(指的是打键椎等相[558]),使 大界内听闻了知。而四相应有固定规范,不得杂乱无章。 如果没有固定,就不能成为僧法。如果没有作四相而食用 僧食,叫做盗僧祇,是不清净的。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或 者多少,作四相后,只要不作遮止,无论比丘来或不来, 都没有过失。虽然作相,却遮止比丘用食,也算犯罪。(所 以须知若更换钟磬,应当鸣钟集合僧众,普遍告知,然后 更换。日后再有更换,也是一样。)如果大界内有两三处 长期居住的僧众[559],平日共同布萨,用食时各打键椎集众,

只要一概不遮止其他比丘,便是清净而无过失。」[560]

《善见》云:「若至空寺,见树有果,应打楗椎,无 者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不者犯盗。飮食亦尔。」「若 客比丘来,旧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打食者,无犯。」

《善见律》说Z「如果来到空无一人的寺院,见到树 上有果实,应当先打键椎,若没有键椎,至少拍手三下, 然后再取下食用,否则犯盗。飮食也是同理。」[561]「如果客 比丘前来,旧住比丘不肯打罄,客比丘自己打罄然后用食, 则不犯盗。」m

《萨婆多》云:「僧纸食法,随处有人多少,应有常 限,计僧料食一日几许得周一季[562]。若一日一斛得周季[563]者, 应以一斛为限。若减一斛,名盗僧祇,应得者失此食故。 增出一斛,亦盗僧祇,即令僧祇断绝不续。既有常限,随 其多少一切无遮,随僧多少皆共食之。若人少,有余长者, 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者,一切无过。」(应是俭时, 故法令一定。)「若行僧饼,错得一番不还僧者,即犯盗

罪。」

《萨婆多论》说Z「僧祇食的方法,根据住所的人数 多少,食物应有固定的限度,计算僧众食物一日多少可以 周济一年。若每日一斛可以周济一年,应以一斛为限。若 少于一斛,便是盗僧祇,因为应得之人未得此食的缘故。 如果多出一斛,也是盗僧祇,因为这令僧祇断绝而不能持 续。既然有了固定限度,在此之内随用多少都不遮止,随 僧人数量共分食用。12°如果人少,还有剩余的食物,留在第 二天按照次第先作分配。按照此法,便没有过失。」[564] (应是 粮食歉收的情况,所以僧法要求食量固定。[565])「如果行僧 饼,错误领到一块而不归还僧团的,即犯盗戒。」[566]

《僧祇》云:「若行食时,满杓与上座者,上座应斟 量,得遍当取。不得偏饶上座。若沙弥、净人偏与本师大 德者,知事人语言『平等与僧,食无高下』也。」

《僧祇律》说Z「如果行食的时候,给与上座满满一 杓,上座应当斟酌,如果每人都能分到一杓,则当受取。 不可以偏心多分给上座。如果沙弥、净人偏心多给自己的 师长大德,知事人应当告知:『平等分与僧众,食物不分

高下。』」[567]

《五百问》云:「上座贪心偏食僧食,犯随[568]。不病称 病,索好食,得者犯重。」余僧食难消,如《僧护》等经 说之。

《五百问》说:「上座因为贪心而偏心食用僧食,犯堕 罪。比丘本来无病却自称有病[569],索取上好的食物,得到的 话犯重。」[570]其余僧食难以消受的道理,如《僧护经》等佛 经中说到。

义者,言别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与犯罪;破戒 者,不犯。《律》云:「恶比丘来,不应与。」《十诵》、 《萨婆多》:「若外道来,众僧与食,不犯。止不得自手

与。」以外道常伺比丘短,故开之。

从义理来说,遮止客僧得罪的问题,如果客僧是持戒 人,不给与僧食的话,旧住僧犯罪;如果客僧是破戒者, 不给与僧食,旧住僧则不犯罪。《四分律》说Z「恶比丘 来,不应给与。」[571]《十诵律》、《萨婆多论》说,如果外道 前来,众僧给与其食物不算犯戒,只是不可亲手给与。[572]°这 是因为外道常常寻求比丘的过失[573],所以开许。

今僧寺中,有差僧次请而简客者。此「僧次」翻名「越 次」也,即令客僧应得不得,主人犯重。随同情者多少, 通是一盗。又此住处,不名僧所,以简绝客主,非同和僧

 

如今僧寺中,差人接受僧次请,有排除客僧的情况。 这种「僧次」可谓「越次」,令客僧应得的机会没有得到, 所以主人犯重。同意这种做法的,无论多少人,都犯盗戒。 而且这种住所不可称为「僧所」,因为把客、主区别对待, 已不具有和合僧的意义。

《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赋络[574],无有吝惜。初夜后夜 读诵讲论,厌患生死,不讼彼短,少欲寂静,修于念定,

怜愍众生,护戒惭愧。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 量僧破戒,但令五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愍诸众生,福 不可计。」如第三十一卷中。

《大集经》说:「如果在一座寺庙、一个村落、一个 树林中,有五位法师居住。他们打犍椎召集四方僧,客僧 集合后,按照次第给与资具,没有吝惜之心。在初夜和后 夜,读诵讲论,厌患生死轮回,不计较别人短处,少欲知 足,喜好寂静,修习念力与禅定,怜悯众生,守护戒律, 心怀惭愧。这便叫做众僧如法居住、大功德海。如果无量 僧人皆悉破戒,只要有五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慈悯众 生,那么布施他们所得的福报不可估量。」[575]如第三十一卷 中所说。

余有瞻待国王、大臣、作人、恶贼、俗人、净人,事 既多滥,容兼犯盗,广亦如〈随相〉。

其他关于招待国王、大臣、作工者、凶恶歹徒、俗人、 净人的情况,事相繁多复杂,可能涉及违犯盗戒,详细情 况如〈随戒释相篇〉中。[576]

三、约法者。

第三,有关僧法的情况。

《五分》云:「欲别作羯磨,僧不可和者,当于说戒 前作之。以是制众法,僧不敢散故。」

《五分律》说:「想别作羯磨[577]而僧众难以和合召集的 时候,应在说戒之前作。因为说戒是大众必须参加的僧法, 僧众不敢散去。」[578]

《四分》云:「若有人举罪者,不得辄信举罪人语, 便唤所告之人,对僧讲答。先问见闻疑三根。若云见者, 为自见,从他见;见在何处犯,犯何等罪;为犯戒耶,犯 何等戒;破见耶,破何等见;破威仪耶,破何等威仪。如 是举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随其所告,问众上中下 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证正举治。若不能答有智人,随有 违者,便随所诬谤罪,依法治之。」故文云:「若举无根 无余罪者,不成遮。」治其谤罪,文亦不显情之虚实,即 结其犯,义须斟酌。

《四分律》说:「如果有人举罪,不应随便轻信举罪 人的话,就召唤被告人来面对僧众回答。先应问举罪人的 见闻疑三根。如果他说『有见到』,那么应询问:是自己 见到,还是从他人那里见到;在哪个地方见到犯罪,犯了 何等罪[579];是否为犯戒,犯何等戒;是否为破见,破何等见; 是否为破威仪,破何等威仪。如果举罪人能一一回答有智 者的问题,方可根据其所告,询问僧众上座、中座、下座 和所犯人,听取自言,证实其罪,举罪治罚。如果举罪人 不能回答有智者的问题,对于矛盾之处便根据所诬陷罪名 的诽谤罪,依照戒律进行治罚。」[580]所以律文中说,「如果

没有根据的举报别人犯四重罪[581],不能成就遮止(自恣或者 说戒)。」14°对举报者治以诽谤罪,律文未显示举报是否为 实情便结罪,义理上应当斟酌。

言就时者。凡作法事,所为处重,多有非法,理须照 炼。合夜屛覆,过起必多:或有昏睡,或复闹语,威仪改 节,便成别众;或不足数,废阙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 旁屛闇,不祇奉法。事不获已,夜乃为之。幸知不易,及 明早作,则是非自显,目对不敢相轻。

关于时机的问题。凡是作羯磨法事,可谓意义重大, 多有非法的情况产生,理应明悉练达。在夜晚隐蔽处作法, 必有诸多过失:有人昏沈睡觉,有人闹乱多语,威仪有所 改变,便会产生别众;有时僧众不足数,令大事停废,僧

法不能成就。这是由于凭靠暗处,不再恭敬持法的缘故。 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在晚上作法。应当知晓羯磨事关重大, 在天明后尽早作法,是非便可自然显现,在众人注视下不 敢轻视怠慢。

言对人者。凡施法事,贵在首领。众主、上座先须约 勒,但见非法’即须纠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 中多种上座各有示导,文广如彼。

关于对人的问题。但凡实施羯磨,关键在领众之人。 众主、上座应当约束管诫,只要发现非法的情况,当即须 以纠正,不可沉默端坐而招致罪过。《僧祇律》中提到上 座应对说戒时各种情况的做法,详细情况如其所说。[582]

《四分》云:「有三种狂痴。一、众僧说戒或来不来; 二、一向不忆不来;三者有忆而来。初人须与羯磨,后二 不须。」《十诵》云:「若未作法’不得离是人说戒。作法 已,得离。」《五分》云:「若觅不得,即遥作羯磨。」

《四分律》说:「有三种狂痴人。第一,众僧说戒时, 有时来,有时不来;第二,一概不记得,从不来;第三, 都能记得来。第一种人应该为其作狂痴羯磨,后面两种人 不需要作。」[583]《十诵律》说:「若未作狂痴法,则不可以 离开此人说戒。对其作法后,便可离开此人。」[584]《五分律》 说:「若作法时找不到狂痴人,可以对其遥作狂痴羯磨。」[585]

《四分》中,白二与之。若狂病止,令来乞解,白二 为解。若复更发,依前与法。若狂止,不来不犯,以先得 法故。亦不应诈顚狂,而加法者不成,羯磨如《律》。

《四分律》中,应用白二羯磨与狂痴法。[586]若狂病停止, 应向僧众乞求解除。僧众可以作白二羯磨为其解除。[587]如果 再次复发狂病,则依照前面的方法作狂痴法。[588]如果狂病停 止,而不来参加羯磨,不算犯戒,因为事先已得狂痴法的 缘故。也不应假装颠狂,否则为其加法不能成立。羯磨文 如《四分律》。[589]

四、对处明用者。

第四,众僧共处时的摄众方法。

凡徒众威仪,事在严整清洁,轨行可观,则生世善心, 天龙叶赞[590]。必形服滥恶,便毁辱佛法。

凡是徒众的威仪应当整齐清洁,行动规矩庄重可观, 则能令世人产生善心,得到天人龙神的协助。假若形仪粗 俗、衣服污秽,则是对佛法的诋毁和羞辱。

《十诵》中,比丘衣服不净’非人所诃。《华严》云: 「具足受持威仪教法,是故能令僧宝不断。」《摩得伽》 云:「伽蓝上座应前行、前坐,看诸年少比丘威仪,语令 齐整及平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来,当与食,为说法等。」 《十诵》文中大同。

《十诵律》中提到,比丘的衣服不净,结果被非人责 怪。15°《华严经》说:「完整受持威仪教法,能够令僧宝永 不断绝。」[591]《摩得勒伽论》说:「伽蓝的上座应走在前面、 坐在前面,观察各位年少比丘的威仪,提醒众僧整齐以及 平等分配食物、食前唱僧跋[592]等事。如果有白衣来,应给与 食物,(若白衣不吃食物则)为其说法。」[593]《十诵律》文 大致相同。[594]

《智论》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一者贤圣说法,二 者贤圣默然。」准此处众,唯施二事。不得杂说世论,类于 污家俳说[595]。文[596]众贵静摄,不在喧乱。诵经说法,必须知 时。《成论》云:虽是法语,说不应时,名为绮语。

《大智度论》说:「佛法弟子和合共住,应常行两事, 一是说法,二是默然。」[597]依照此说,众僧相处时只应作此 二事,不得乱说世俗言论,例如污家摈谤戒中世俗艺人的 浮华言语。又摄受僧众贵以寂静,不以喧闹。诵经、说法 的时候,必须知道时机。《成实论》说,「虽然是如法的 话语,如果不应时机而说,也属于绮语。」[598]

二者威仪之形,必准圣教。《萨婆多》云,剃发、剪 爪是佛所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为。 《涅盘》云恶比丘相,「头鬌[599]爪发悉皆长利」,为佛所诃。

第二,威仪的形相必须以圣教为准。《萨婆多论》 说,剃髪和剪指甲是佛陀所制。[600]°律典中说,每半月剃发 一次。[601]这是常规,不可以不做。《涅槃经》说到(末法 时代破坏戒律的)恶比丘的形相,「头髪、胡须、指甲 都很长而且锋利」[602],受到佛陀的诃斥。

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余上染,诸部正 宗不许着用。必有破坏,随孔补之。条叶齐整,具依律本。 广如〈衣法〉。所有非者,寺内不披。入众之时,或反披 而入,及着下衣,或着木履、杂屐,律并不许。广如〈钵

器法〉中。

穿着的袈裟应该一向如法,不可以用五大正色[603]和其他

上色[604]染治,否则各部宗派都不许穿着和使用。若袈裟有所 损坏,随孔洞的大小形状而缝补。[605]袈裟的条叶整齐,完全 依照律典而做,详见〈二衣总别篇〉。所有不如法的衣物, 都不可以在寺内披着。大众集会的时候,反披袈裟而入以 及穿下衣[606],或者穿木鞋或者其他材质的屐履[607],都是戒律 所不允许的。详见〈钵器制听篇〉[608]

《四分》云,入众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诵》云, 下床法: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尔。

《四分律》提到,与僧众集会应遵循的五条法则,比 如善巧知晓坐下与起立的时机等等。[609]《十诵律》说到下床 的方法,先缓缓放下一脚,再放下第二脚,安稳缓慢的起 来。坐的方法也是同样。17°

入堂法,应在门外偏袒右肩,敛手当心,摄恭敬意,

拟堂内僧并同佛想、缘觉罗汉想。何以故?三乘同法食故。 次欲入堂,若门西坐者,从户外旁门西颊,先举左脚定心 而入。若出门者,还从西颊先举右脚而出。若在门东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门内交过。若欲坐时,以衣自蔽,勿露形 丑。广如《僧祇》。

进入僧堂的方法,应在门外偏袒右肩,双手合于心 口,以恭敬心摄意,对堂内的僧人作佛想和缘觉罗汉想。 这是为何?因为三乘圣者共享法食的缘故。其次,要进入 僧堂的时候,若是在大门的西边坐,则从门外挨着大门西 侧,先抬起左脚,内心专注的进入。如果出门,则挨着大 门西侧先抬右脚出去。如果在大门的东边坐,则与上面相 反。[610]不可以在大门内东西交叉走过。坐下的时候,要用 衣服遮挡好身体,不得露出私处。详见《僧祇律》。[611]

《四分》云,不得着俗人襌、袴、袄、褶等。今有服 袍、裘、长袖衫襦之衣,尖靴、长鞴大靴,铜钵及椀、夹 竚瓦钵、琏油等钵,及以漆、木等器,并佛制断,理合焚 除。《善见》,若多闻知律者,见余比丘所用不当法,即 须打破,无罪。物主不得索偿。

《四分律》中说,不可以穿着俗人的襌、袴、袄、褶[612] 之类的衣服。现在有人所穿的袍、裘[613]、长袖衫、襦[614]这类

的衣服,尖靴、长筒大靴,所用的铜钵、铜碗,夹竚[615]、瓦、 琏油[616]等钵,以及漆器、木器等器物,都是佛陀禁止的,理 应焚毁消除。《善见律》说,如多闻通达戒律之人看到其 他比丘使用器物不如法,应当即打破而没有罪过。物主不 可向其索求赔偿。[617]

灵裕法师《寺诰》云:「僧寺不得畜女净人,坏僧梵 行。设使现在不犯,令未离欲者还着女色。经自明证,隔 壁闻声,心染净戒,何况终身奉给,必成犯重。」此一向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净人,不合受。尼得男净人, 亦尔。比者诸处多因此过,比丘还俗、灭摈者,并由此生。 不知护法僧网、除其秽境,反留秽去净,生死未央。又卖 买奴婢、牛马畜生,拘系事同,不相长益,终成流俗,未 沾道分。比丘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杂作’尼亲捡校, 寻坏梵行,灭法不久。

灵裕法师《寺诰》说:「僧寺不可以收容女净人,这 样会破坏僧人的梵行。就算现在未犯戒,也会令尙未远离 情欲者贪着女色。《涅槃经》明确为证,从隔壁之外听到 女人的声音,都可污染心中的净戒。[618]更何况女人对自己终 身奉侍供给,必将犯重。」这是一向不应该的。《僧祇律》 中提到,如果僧众得到女净人,不应接受。如果尼众得到

男净人,也不应接受。18°现在各处大多因袭这种过失,比丘 还俗或者灭摈便由此产生。不知护持律法与僧制、去除污 秽之境,反而留下污秽之境而去掉清净之境[619],从而沉沦于 无边生死。又有寺院卖买奴婢和牛马等畜生,这等同于囚 禁系缚众生,不能增长功德利益,最终流于世俗,不曾沾 习佛法。对于比丘尼寺,应知与僧寺相反[620]。有的尼寺雇佣 男人作杂务,比丘尼亲自检查工作,有可能破坏梵行,令 佛法很快坏灭。

寺家库藏厨所多不结净,道俗通滥,净秽混然。立寺 经久,纲维无教,忽闻立净,惑耳惊心。岂非师僧上座妄 居净住,导引后生同开恶道?

寺院的仓库和厨房大多不结净地,令寺院与俗家的物 资相互混淆,对于内宿或内煮造成的净食或不净食也不作 区别[621]。寺院建立日久,纲纪涣散,缺乏教育,忽然听说设 立净地,充满疑惑和惊恐。这岂不是师长和上座随意住在 寺院,引导后生共同开启恶趣之门吗?

或畜猫狗,专拟杀鼠。牛杖、马铋、缰、绊、箸、橛, 如是等类,并是恶律仪。《杂心》云,恶律仪者,「流注

相续成」也。《善生》、《成论》,若受恶律仪则失善戒。 今寺畜猫枸,并欲尽形,非恶律仪何也?举众同畜,一众 无戒。《大集》有言,无戒破戒,满阎浮提。

有的寺院收养猫狗,专门用来捕杀老鼠。使用(驱赶、 驾驭畜生用的)手杖、马具,以及缰绳、绊索、鼻环、木 橛等这些器具,都属于恶律仪。《杂阿毗昙心论》说:所 谓恶律仪,「在一切时中相续不断」。[622]《善生经》和《成 实论》说,如果受持恶律仪,即刻便会失去善律仪。[623]如今 寺院中收养猫狗,尽此一生,不是恶律仪是什么呢?大众 共同收养的话,僧众都无戒律可言[624]。《大集经》曾说,(末 法时代)不持戒律和破戒的比丘,可以遍布整个阎浮提洲。

或佛堂塔庙不遵修饰,比丘倨慢,处践非法,高声大 笑,造非威仪,聚话寺门,依时不集。自灭正法,外生俗 谤,并由上座三师致而灭法。

有的地方对佛堂塔庙不作修缮装饰,比丘倨傲高慢, 日常起居多有非法,高声大笑,行为没有威仪,在寺门聚 众讲话,不按时集合参与法事。自己毁灭正法,令外面的 俗人诽谤,都是由于上座和三师[625]以致正法毁灭。

若作说戒常法,半月恒遵。每至说晨,令知事者点知

僧众,谁在谁无,健病几人,几可扶来,几可与欲。如是 知已,令拂拭塔庙,洒扫寺院,如〈说戒法〉。鸣稚之前, 众主上座亲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诱接,告云:「众僧清 净布萨,凡圣同遵。行者虽在病卧,能得一礼觐不?努力 自励,此身心不可信也。或因此不起,脱就后世,随业受 生,知趣何道?欲更听戒,宁复闻乎?」如是随时引接。 余僧不来,并准此喻。

说戒作为常行之法,应当恒常遵守每半月一次。每到 说戒当天早晨,应令知事人清点僧众,统计谁在界内,谁 不在界内,健康和生病各有多少人,多少人可以搀扶前来, 多少人与欲。如此了解后,令众人擦拭塔庙,洒扫寺院, 如〈说戒正仪篇〉[626]。打犍椎集众前,寺主或上座应当亲自 逐个房间巡视,对于生病者用方便诱导接引,告知他说: 「众僧清净布萨,凡夫和圣者共同遵行。行者您虽然生病 卧床,能否这次莅临参加?应该努力自我策励,现在这个 生病的身心不要轻信。也许因此一病不起,便投生后世, 随业力受生,谁知去往何道?到时再想听闻说戒,还能听 到吗?」如此随顺时机接引。若其他僧人不来,皆可以此 为例。

五、杂教授。

第五、杂类教授。

《昆尼母》云:「能谏之人,五法不须受:一、无惭 愧,二、不广学,三、常觅人过,四、喜鬪诤,五、欲舍 道。必先于有过者取欲,然后谏之。」此等众法,并纲维

大德住持一寺有力护法者,方得行之。

《毗尼母经》说:「劝諌者具有五种过失时,不必接 受其劝諌:一、没有惭愧心,二、不广泛学习,三、经常 寻找他人过失,四、喜好鬪诤,五、想舍道还俗。应该先 征得过失者的同意,然后再作劝諌。」[627]这类众法需要主事 大德住持寺院具有实力护持佛法,才能够执行。

若见众中有过,不得即诃。命来屛处,一一诲示云: 「此一方住处,共大德有之。末法之中以威仪为僧,方助 佛扬化。若众中有一行一法胜妙者,令他处遵学。岂得有 过令他闻之,令生不善,自他两失?今大德有某事不善, 不依佛制,愿即改之,欲共相成进,以引导后生耳。」必 是己之弟子眷靥同友,对众诃举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 不举僧也,非法得罪。

若看到僧众中有犯过失的情况,不可立刻诃责。应命 当事者来到隐蔽处,一一教诲训示说:「此方住处为诸大 德共有。末法之中僧人应以威仪为重,方能有助佛法弘扬。 如果僧众中有一行、一法殊胜美妙,应令其他地方遵行效 学。岂可犯了过失被他人闻知,令其生起不善,自他皆失 利益呢?如今大德有某事不善,未依照佛制,但愿实时改 正,为的是共同进步,以此弓丨导后生。」如果是自己的弟 子、亲友、同行道友,当众诃斥举罪也可。不得同时諌举 至四人,因为不可举僧过失,否则非法得罪。

若有违僧制者,当具委示云:「佛以戒法精妙,上人

行之。我等修学,渐染而已。但以时代浇薄,教所不施。 故佛令立如法僧要,劝同随顺。《地持》亦云「若护僧制」 等。故不依随’违教得罪。今有某事与制有违,愿随谪罚’ 应同僧法,亦使将来有犯者为作鉴戒因缘。」云云而述。

如果有人违反僧制,应当详细开示:「佛制戒法至为 精妙,上等根器者当即行持。我们凡夫修学戒律,则是逐 渐熏习而已。但是因为时代日益堕落,教法不能实施。所 以佛陀开许僧团制定如法僧制,劝导共同遵守随顺。《地 持经》也提到维护僧制的重要。19°所以若不遵守随顺,便是 违背佛陀教诫而得罪。如今您有某事与僧制相违,希望能 接受处罚,顺应僧法,也使将来有犯者以此作为借鉴警诫 的因缘。」如此而说。

若见造六聚罪者,屛处委示:「今与同住,并是宿因。 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见造某罪,是实以不?」答「是 实」者,依律如法诲示:「文云:『有二种痴,一不见犯, 二犯而不忏。有二种智,反上语之。』随佛语者,名眞供 养。今不肯顺,可欲从魔邪?罪不可积,或能转重。(引 《涅盘》文示之。)余经云:『一念之恶能开五不善门, 一者恶能烧人善根,二、从恶更起恶,三、为圣人所诃,

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恶道』」等种种示之。

如果看到有人造作六聚罪,应在隐蔽处给与开示说: 「如今与您共住,是宿世因缘。但是末法时期修道多有障 碍,持戒者稀少。见您造作某罪,是否属实?」如果回答 「属实」,应当依照律典如法教诲开示说:「律文说:『有

两种愚痴,一是不见自己犯罪,二是犯后不作忏悔。有两 种智慧,与上相反即是。』[628]随顺佛语,是眞正的供养。如 今不肯随顺,难道想要顺从魔业吗?罪恶不可累积,否则 会愈加深重。(引《涅槃经》文说明。[629])其他佛经说:『一 念恶心能够打开五座不善之门,一是恶能够烧毁人的善根, 二是从恶更增恶法,三是为圣人所诃斥,四是退失道果, 五是死后进入恶道』」[630]等等,以种种方式开示。

若有将被罚者,众主比丘依律告云:「众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势力,道俗钦仰」等。犹不舍者,又云:「彼 众既有大力,若有违犯正教,必举治汝。」又不舍者,应 言:「非唯举治而已。更夺三十五事,不复往来迎送、同 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数。」如是种种示已,若不受谏,集 众和举之。

如果有人将被惩罚,众主比丘应当依照戒律告知:「众 僧令人敬畏,通达三藏,具有广大势力,为僧俗钦佩景仰」 等等。仍然不肯舍弃恶见的话,再说:「众僧既有广大势 力,若你违犯正教,必然加以举治。」依旧不舍的话,应 说:「并非仅仅举治而已,还要夺去三十五事,不再对你 迎送接待或者与僧团共同参加法事,乃至使你不在僧数之 内。」如此种种开示后,若还是不受諌,便集合众僧进行 举治。

然众贵老宿大德,自力牵课,方能进道。必不自知, 妄摄眷属,愚丛自守,不相长益,号季[631]少也。故《律》中, 阿难头白而迦叶号为季[632]少’诃言:「汝众欲失。汝季少比 丘,俱不善闭诸根,贪[633]不知足。初夜后夜不能勤修,遍至 诸家,但行破谷,汝众当失。」以此文证。阿难善知法相, 又是无学,尙被讥责,自余凡鄙,焉可自轻?

众多尊贵的长老大德,应当尽力接引后学,亲身表率, 方能共同增进道业。如果自己不善知佛法,随意摄受眷属, 愚者相聚,自守陋习,不能相互长进受益,仍会被称作年 少比丘。所以《四分律•尼犍度》中,阿难尊者虽然头发 已白,迦叶尊者却称之为年少比丘,诃斥说:「你的徒众 将要退道舍戒。你们年少比丘,都不善于关闭诸根,飮食 不知满足。初夜和后夜不能勤奋修行,去遍各家乞食,只 是在消化粮食,你的徒众难怪退道舍戒。」[634]以此文为证。 虽然阿难善巧知悉法相,后来也成为无学阿罗汉,尙且被 如此讥讽诃责,其他凡夫鄙人怎么可以自己轻视(摄众) 呢?

必欲纲众于时、住持护法者,须自行清愼,雅操坚贞, 博通律相,兼明二乘,识览时要,达究情性者,可准上文

一方秉御。

想要统领大众,住持维护佛法,必须自身德行清净谨

愼,操守高尙,志向坚贞,博览通晓戒律形相,明达大小 二乘佛法,通览时世,深究心性,则可依准上文,统御一 方僧众。

卷八〈受戒缘集〉

翻译:贤超法师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既慕心 弥搏,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 须详捡。

受具足戒的人,超越了平庸鄙陋的浊流,进入到圣众 僧宝的阶位。既然发心如此广博,相应的因缘也相当繁多。 由于因缘繁多的缘故,法事的成办也相当困难。因为难于 知晓,理应详细检验。

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 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眞教。

然而世人受凡尘染着,常常不懂教法。作为师长,在 易事上反而遇到困难。由于习以为常,不想沿承与变革, 恣情放纵无知的行为,祸乱眞正的律教。

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 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 假借,自是非法。

有人只会拘泥律文,诵持谨愼,然而不知非法之相。 有人以前受戒时身有遮难,以致现在不能胜任僧众法事。 有的是结界情况不清不楚,成立与否都混淆不明。有的是 僧众人数不足、德行不堪,不能启发信心。有的是三衣和

钵临时借用,便是非法。

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唐劳一世。后生还 尔,永无出期。

像这类的师长,实在难以秉持羯磨,徒劳受戒而浪费 功夫,白白辛苦一生。后世还是会这样,永远没有出离的 日期。

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 实,深须详炼。一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

准。

所以《大集经》说:「我灭度之后,无有戒律的僧众 布满了南瞻部洲。」此言必是实言,应当深加审思。成就 一次受戒已经很困难了,不宜重作。所以详细说明,到时 便可依照。

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

首先说明成就受戒所具备的事缘,然后是施加的律法。 首先是五项事缘。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僧祇》云: 「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 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

一是人道,因为人道受戒能够得戒,其他道众生则成 为重难。《僧祇律》说:「若不足七十岁,却不能做事服 劳,不可受具足戒。若过七十岁,超过出家的时限,一概 不合受戒。」[635]详情如〈沙弥别行篇〉中。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 《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 痖、狂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

中。

二是诸根具足,是指身上有种种严重疾病、耳聋目盲、 一百多种遮障等。《四分律》中广泛列出一百四十余种, 都不合乎戒法。[636]加以衡准,则耳聋、口哑、癫狂错乱,必 定不能发起戒体。其他情况则可能得戒或不得戒,如《拾 毗尼义钞》中。[637]

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十三难等 杂过。

三是身器清净,是指从俗人以来,到即将受戒,没有 十三重难等各类过失。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袈裟,与出家 人同」等。

四是具备出家人的形象。《四分律》说:「应剃髪,身

披袈裟,与出家人形象一样」等。[638]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 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五是得到少分戒法,是指曾经受沙弥十戒。《四分律》 说:「不授沙弥戒而直接授具足戒,受戒人得戒,众僧得 罪。」[639]

第二所对有六。

第二,所对境有六项条件。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 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 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

一是结界成就。因为羯磨必须依靠作法界。若作法界 不成就,之后的作法也不能成立。所以需要深入明悉界相, 善巧通达是非,探访询问最初结界是谁,审查没有错误, 方可采用。不然,应当舍弃而重结新界。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 如上已明。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毘尼母》云: 「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近人行使律事,大多不去遵守采用,随意到寺院外结 小界而受戒。这是非法的,前文已经说明。[640]如果有这种事

缘,结大界则没有问题。若依照《毗尼母论》所说:「直 接结小界,不用大界围绕[641],也是不能受戒的。」[642]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 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 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 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 静处,事必成就。」

中印度的诸位律师行事受戒,非常重视结界。所以在 梁《高僧传》[643]中,但凡受戒大多是驾船到江中作法。101有人 询问其缘故,回答是:「结界如法的很少,恐怕出现别众 非法的情况,不能成就受戒。其他事情容许重做,不成就 也没有很多过失。为延续兴隆佛教的种子,成为世间的福 田,就是受具足戒,不宜轻忽草率。所以在僻静处,事情 必能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二是有能秉持羯磨的僧众。因为羯磨法并非两三个人 所能秉持的。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毘尼。今言少者, 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

〈足数〉[644]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 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 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

三是人数满足如法。若缺少一人,便是非法、非 毗尼。[645]这里所说的「少」,不是说人数不满,是说作 法者当时的事缘出现别众、非法等情况,如〈足数众相 篇〉所说明的。律文说:「从今以后,十人僧可以受具 足戒。」[646]这是在中印度的情况。边地无有僧众,开许 五位持戒者可以受戒。如果后来有了僧众,还是使用 原本的开许法,则受戒人得戒,僧众得罪,这是《十 诵律》所列出的。[647]

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四是大界内全部召集和合。律文说:「没有方便可以 允许别众。」[648]

五、有白四教法。则除顚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五是有白四羯磨,要排除次序颠倒、错误脱漏、说话 不明了等情况。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

六是资具的事缘具足。律文中「没有衣钵以及借衣钵, 不叫作受具足戒。」[649]

第三,发心乞受。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

第三,发心乞求受戒。律文说:「不乞求受戒、无心 受戒,则不能成就。」[650]

第四’心境相应。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 是心不当境。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 《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 有其教,无无教也。」

第四,内心与外境相应。律文说:睡觉的人、醉人、癫 狂人[651]以及无心而受戒的人[652]等,是内心不合外境。律文又 说:作白四羯磨时,僧众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 磨,2°以及面前的僧众怀有非法,不能令受戒人生起信心,

即是外境不合内心。《萨婆多论》说:「若是殷重心受戒,便 有无作戒。若是轻率心受戒,则只有作戒,没有无作戒。」[653]

第五,事成究竟。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 片无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至, 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

第五,事成究竟。从请师开始,到白四羯磨结束,所 实施的九项作法[654]没有一点乖离。界内没有别众,僧数没有 不足,羯磨没有非法,受戒人用心到位,则成就受戒。与 以上相违,则成为非法。

今引文证。《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尙如法, 二、二阿阇梨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 众僧和合与欲。」

现在引文为证。《毗尼母论》说:「五项事缘得以成 就受戒:一、和尙如法,二、二位阿阇梨[655]如法,三、七位 尊证师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与欲。」[656]

《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 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657]及作 和尙。」即十三难中初难摄。

《萨婆多论》说:「若受具足戒,在家人受过五戒、 八戒,出家人受过十戒,只要五戒破了一条重戒[658],受八戒 就不能成就,乃至不得受具足戒以及作和尙。」[659]即为十三 重难中第一条重难[660]所含摄。

必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

若有受戒人,比照以上事缘。若不能胜任,圣教不许

受戒。

二、加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若集僧、 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中有十:

第二、加法分为二。第一、缘起方便,第二、说明体 用。对于集僧、羯磨的方法,如前面篇章[661]所述。而重新说 明是因为事关重大的缘故。事缘分为十项: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戒于前3°,后听 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罪。《多》云:「所以制 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 犹如大海渐深渐入。」

一是受戒者是否已得少分戒法。四部广律都说明,必 须先受十戒,然后听许受具足戒。《四分律》中,不为受 十戒(便受具足戒),众僧得罪。[662]《萨婆多论》说:「所 以制定十戒,是为熏染习学佛法的缘故,不同于外道一次 全受。佛法不是这样,犹如大海是逐渐深入的。」[663]

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尙者,以是得戒根本。若无此 人,承习莫由,阙于示导,不相生长,必须请之。《善见 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诃责。反云:『谁请 大德为我和尙?j佛因制之。若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

二是说明请师方法。首先是请和尙,因为和尙是得戒 的根本。如果没有此人,则无从传承习学,缺少开示引导, 不能增长佛法,所以必须请和尙。《善见论》说:「由于不 请和尙的缘故,新受戒人多次造作非法,诸多师长进行诃 责。新受戒人反驳说:『谁请大德为我作和尙了 ?』佛陀因 而规定,若不请和尙,则不得为受具足戒,否则得罪。」[664]

《四分》请法,不云僧、屛。计理别处预请[665],何损大 理?今在众中者,《十诵》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 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然后请之。」《僧祇》云:「今 从尊求和尙」等。《五分》云:「请和尙时,两手捧足。」

《四分律》请和尙的方法,没有说是在僧众中,还是 在隐蔽处。照理在别处预先请和尙,于大局有何损害呢?如

今在僧众中请和尙,《十诵律》说:「将受戒人先带入僧中, 教其按照次序用头面逐一顶礼僧足后,然后请和尙。J[666]《僧 祇律》说:「现在向尊者求作和尙」等。[667]《五分律》说: 「请和尙的时候,须用双手捧足。」[668]

当具修如上,至和尙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尙者’ 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 解,故教也。」文云

应当如上修整威仪,来到和尙面前。旁边人教导说: 「所以请和尙,是因为和尙是得戒的根本、归依投靠之处。J 在种种随机教诫后,「考虑你自己陈述而不理解其中意义, 所以进行教授。」请文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尙!愿大德为我 作和尙!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669] 《僧祇》云:「众中三请已,和尙应语,发彼喜心。」 《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清净莫放 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种答法。

《僧祇律》说Z「在僧众中三次乞请后,和尙应对受

戒人说,发起欢喜心。」[670]《四分律》说:「答言:『可尔』、 『教授汝』、『清净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671]°下 文还有十种应答之法。[672]

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

问:受沙弥戒时,曾经请过和尙。如今为何重新请师?

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 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尙无德,不合 相摄,故[673] 二对请之。

答:因为容或改换和尙,不是原来的师长。再者,沙 弥时请师是为受十戒,如今沙弥为受具足戒,受戒方法是 不同的。或者可能是和尙没有德行,不适合摄受自己,所 以两度分别请师。

次请二师。《律》无正文。据《佛阿毘暴》中亦有请 法,文非巧胜,故不抄[674]出。即准和尙例通请之。

下面请二位阿阇梨。《四分律》没有相关文字。在《佛 阿毗昙经出家相品》中有请阿阇梨的方法[675],文字并非殊胜

善巧,所以不抄录出来。可依照和尙来请阿阇梨。

应具仪,至师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阇梨者, 受戒正缘。若无此人秉于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故 须增上重心于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说已,教云:

应具足威仪,来到羯磨阿阇梨面前。旁边人教导说: 「羯磨戒师阿阇梨,是受戒的正缘。若没有此人秉持圣法, 则法界善法无从生起。所以需要用增上殷重心对待戒师, 方能发起无作戒。」种种说法后,教授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阇梨!愿大 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说。)

次请教授师。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 教授,引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并因此 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以「教授 阿阇梨」为异。

下面请教授师。也是具足威仪,来到教授师面前,旁 边人教导说:「由此人为你教授戒法,引导开示,带你到 僧众中。发起你受具足戒的缘起方便,都是由于此师。以 殷重心请师,方能发起具足戒。」文字如请羯磨师法,只 是使用「教授阿阇梨」不同而已。

次请七证师。义须准请,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 人证无错谬。《十诵》正[676]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 师心重,彼此俱和,岂非同法?世多不行,但自灭法[677]。若

论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师而请。 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

下面请七位尊证师。照理应当请尊证,因为羯磨法并 非由和尙与阿阇梨独自成办的,必须由尊证师证明没有错 误。根据《十诵律》正文[678],理应照例请师,那么受戒人生 起善法,前面七师郑重用心,两者用心相合,难道不是共 同秉法?世人却大多不去实行,只会灭亡佛法。若是论及 发起戒法的功劳,与三师具有相齐的功德,有何不请的道 理呢?可以比照三师乞请。至于其他众多的僧人,也未必 在乞请的范围。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彳四分》云:「弟子知和尙犯戒,知 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679]。 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

进一步说明十师成立与否的形相。《四分律》说:「弟 子知道和尙犯戒,知道不应跟这个人受戒,也知道就算受戒 也不得戒,这些全都知晓则不成受戒。反之,成就受戒。」[680] 其余九师,《四分律》没有相关文字,比照便可知晓。

若和尙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 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

不得共住,知何不该?

若是和尙犯重而羯磨师知道,也不成受戒,因为知道 羯磨所加之人已没有比丘功用的缘故。若是十师之间互相 知道有人犯重,受戒法也不能成就。而且若知道有犯重, 则不得共住,怎会不包括十师呢?

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尙破戒,未显轻重。准义详 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仪,不应师德。知 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 选择,文云「令选择取」也。

从《四分律》文字来看,弟子知道和尙破戒,没有显 示轻重。比照义理考察,乃至犯突吉罗罪的人,也不能成 就受戒。因为违犯威仪戒,不符合师长的德行。明知不能 得戒,勉强受戒也不能成就,是没有眞正用心的缘故。既 然知道必须见闻清净5°,应当预先选择师长,律文说:「应 当选择而取。」[681]

和尙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十 夏一种必须限定。余之德相,如〈师资法〉中。故九夏和 尙,受戒得罪。二种阇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 岁」也。余师随夏多少。统明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

善于后。

和尙的功德,互有不同。《四分律》中列出一百三十 余种[682],十夏这一种是必须具备的。其他功德的形相,如〈师

资相摄篇〉所述。所以,九夏的和尙为人受戒,则得罪。 二种阿阇梨,应五夏以上,《四分律》说:「阿阇梨应当 超过自己五岁。」[683]其余诸师,随夏腊多少皆可。按照「师」

授人大戒:若无戒、无定、无慧、无解脱慧、无见解脱慧。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复 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自无戒、无定、无慧、无解 脱慧、无见解脱慧,亦不能教人令住戒定慧乃至见解脱慧。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 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信、无惭、无愧、懈怠、多 忘。有如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 戒:不知增戒、增心、增慧学、不知白、不知羯磨,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 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知威仪戒、不知增净行、不知波罗 提木叉戒、不知白、不知羯磨。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 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知犯、不知犯已忏悔、不知犯已忏悔清净、不知白、不 知羯磨。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 人大戒:不知有难法、不知无难法、不知白、不知羯磨、不满十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 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能教人增戒学、增 心学、增慧学,不能作瞻病人亦不能与瞻病人若差若乃至死,若不满十岁,有是五法,不 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能教弟子增 威仪戒、增净行、增波罗提木叉戒、若弟子有恶见不能方便教令舍恶见住善见、若不满十 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 戒:不知犯、不知不犯、不知轻、不知重、不广诵二部毘尼。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 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具持波罗提木叉戒、不多 闻,不能教弟子毘尼、阿毘昙,不满十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 (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具持波罗提木叉戒,不能教弟子毘尼、阿毘 昙,若弟子有恶见不能教令舍恶见住善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 (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能教弟子毘尼、阿毘昙,若弟子有恶见不能 教令舍恶见住善见、若弟子不乐所住处不能移至乐处、若弟子有疑悔心生不能如佛法开 解。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 戒:不能教弟子毘尼、阿毘昙,若弟子有恶见不能教舍恶见令住善见、若不乐所住处不能 移至乐处、若不满十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 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知波罗提木叉戒、亦不能说、不知布萨、不知布萨羯磨、不满 十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 大戒:不善知犯、不善知犯忏悔、不善入定、不善出定、不满十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 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知犯、不知不犯、 不知轻、不知重、不满十岁。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 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具持波罗提木叉戒、不多闻、不能教弟子增戒学、不能 瞻病不能与瞻病人若差乃至死、不广诵二部毘尼。有是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 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具持波罗提木叉戒、不多闻、不能教 弟子增戒学、若弟子有恶见不能教弟子舍恶见令住善见、不善诵毘尼。有是五法,不应授 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具持波罗提木叉 戒、不多闻、不能教弟子增戒学、若弟子不乐所住处不能移至乐处、不坚住毘尼。有是五 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复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不具持二 百五十戒、不多闻、不能教弟子增戒学、弟子有疑不能如佛法解释、不能决断诤事。有是 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句是)。如是增心学、增慧学、增威仪 学、增净行学、增波罗提木叉学(如是五五为句如上)。若比丘调顺无畏堪能语言、自有 此事亦能教弟子,如是人应授人大戒、应与他依止、应畜沙弥、应授差教授比丘尼、若已 差应教授。』」(CBETA 2019.Q3,T22,no. 1428,pp. 1002b08-1003b8)

53《四分律》卷39 :「阿闇梨等者,多己五岁。」(CBETA 2019.Q3,T22,no. 1428,

的本义,若有年长德高的长老,则能为后人启发善根。

《五百问》云:「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 犯堕。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论 疏》:若已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证人及作威仪师。七夏已 去,得作羯磨阇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五百问》说:「比丘不满五腊而度弟子出家,明知 非法而度,犯堕罪。弟子不知这是非法,则得戒。若知, 则不得戒。」[684]《明了论疏》说:若已得五夏,可以为受大 戒作证人(即七尊证)和作威仪师(即教授阿阇梨)。七 夏以上,可以作羯磨阿阇梨。既然是师长的地位,所以不 可同在一床上坐。

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与说 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 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明心量。

第三,教授发起戒体的事缘。《萨婆多论》说:「凡是 受戒之法,先为说法,引导打开智慧,令其在一切境界[685]上 生起慈愍心,便可得增上戒。」[686]原文就是这样,现在从行 事的角度探求。首先说明所缘外境,然后说明发心程度。

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前,恶遍法界。 今欲进受,翻前恶境,并起善心。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

首先所发戒体的形相,可谓无量无边。由于在未受戒

前,恶心遍满法界。如今想要进趣受戒,翻转之前恶心所 对的外境,同时生起善心。因而令戒体发起之因,重新遍 满法界。

若随境论,别钞应有三十余纸。要而言之,不过情与 非情,空有二谛,灭理涅盘,佛说圣教、文字卷轴,形像 塔庙,地、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并是戒 体。故《善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萨婆多》 云:「非众生上亦得无量戒[687],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 伤如尘,并得其罪。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即《善生》 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边,虚空 无际,戒亦同等。」

若随境界而论,《别钞》[688]应有三十余纸的篇幅。简要 而言,不外乎有情与非情,所诠之空有二谛[689],所证之灭理 涅槃,佛陀言教、经文卷轴,三宝形象、佛塔寺庙,地、 水、火、风、虚空[690]°、识等六大元素,整个法界的范围都是 戒体。所以《善生经》说:「众生无量无边,所以戒也是 无量无边。」[691]《萨婆多论》说:「在非众生上也能得到 无量无边的戒,比如十方大地,往下直至空界[692],若是损伤 如同微尘,都会获得罪过。[693]如今翻转为戒善,所以戒也遍 布陆地。」[694]即是《善生经》所言:「大地无量无边,戒也 是无量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边,虚空没有边际,戒也 是同样。」[695]

《萨婆多》云:「新受戒人与佛戒齐德也。」以此而 推,出家僧尼眞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 不论受而具持功德难数’若毁破者,犹利无边。故《十轮》 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余力犹能示于人天道行, 犹如牛黄、麝[696]香、烧香等喻。佛因说偈:瞻卜华[697]虽萎, 胜于一切华[698]。破戒诸比丘,犹胜诸外道。」

《萨婆多论》说:「新受戒人的戒德与佛陀的戒德可 以相齐并论。」[699]以此推论,出家僧尼眞正是功德善法的宝 聚,地位尊贵于人天,正是由于这点。尙且不论受戒并全 部持守的功德难以计数,就算毁破戒律的人,仍然具有无 边的利益。所以《地藏十轮经》说:「破戒比丘虽然是死 人,其戒体残余的力量仍然可以为人天显示修行的道路, 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比喻。7°佛陀因而宣说偈诵:瞻卜 花[700]虽然凋萎,仍然胜过一切花,毁破戒律的比丘,仍然胜 过其他外道。」[701]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有出期。不受戒 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智论》说言:「宁受戒而破, 初入地狱,后得解脱。不受戒者,轮转三界。」《涅盘》 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 中。」良由无戒,故致往返。

所以行者!破戒之人尙有无量功德,总有出离轮回的 曰期。不受戒的人,随业流转苦海,永远没有解脱。《大 智度论》说:「宁可受戒而破戒,起初进入地狱,后来获 得解脱。不受戒的人,在三界轮转。」[702]《涅槃经》也说: 「就算再次得到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天,生命结束后仍会 回到三恶道中。」[703]实因没有戒律,所以导致轮回往返。

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则浮昧,受

戒不得,徒苦自他。《萨婆多》云:「若淳重心,则发无 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当殷重。

如此根据时机广略宣说,令其领悟理解。若不知晓, 内心则浮泛昏昧,受戒而不得,徒然辛苦自他。《萨婆多 论》说:「若是敦厚殷重之心,则能发起无作戒,轻率之 心则不能发戒。」[704]怎可内心虚伪不实,理应殷重而行。

次令发戒。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 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毘跋律》曰:『发心我 今求道,当救[705]—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以此事受,是 下品契心。虽得佛戒,犹非上胜。」

下面令其发戒。应告诉他说:「当发起上品心,获得 上品戒。若是下品心,就算成为罗汉,戒体还是下品。《毗 跋律》[706]说:『我今发心求道,当救护一切众生,众生都爱 惜生命。』因为这事而受戒,是下品软心[707]。虽然获得佛戒, 但非上等殊胜的发心。」

余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 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受持 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 故’趣三解[708]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 涅盘,令法久住。」

其他两品的意义加以说明。什么是中品?若说:「我

今正心向道,解除众生的疑惑,我当作一切众生的桥梁, 既能自利,又能利益他人,因此受持正戒。」什么是上品? 若说:「我今发心受戒,为的是成就三聚戒8°,趣向三解脱 门[709],正求涅槃果。又用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正法 久住。」

如此发心,尙是邪想,况不发者,定无尊尙。《智论》 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那含果人,慢心中语。罗汉 果者,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之分齐,得佛净戒亦有分 齐。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710]戒本」等。

这样的发心,尙且是邪心倒想,何况不发此心,必定 不被尊敬崇尙。《大智度论》说=「凡夫初始学佛,语言中 存有邪心。阿那含果人,语言中存有慢心。阿罗汉果人,语 言中只有名字。」[711]如此可知因为内心的界限,获得的佛法 净戒也有界限。所以《四分律》说:「佛子也是如此,勤 求根本禁戒」等。[712]

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

问:此教以何乘为宗而发大乘志向呢?

答:此四分宗[713],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 自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戒。」及「回施众生,共成 佛道」。《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入大乘律限。

答:此四分律宗,义理相当于大乘。《四分僧戒本》 说:「若是为了自身,想求学于佛道,应当尊重戒律。」85 以及「回向布施众生,共同成就佛道」87。《四分律》中有 很多实际例子88北齐僧统慧光律师也将其判入大乘律的范 畴。

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 授,使心心相续,见境明净,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89临 时师授,法相尙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发, 岂非大事?

上述的发戒缘境和增上发心,这两个途径必须在受戒 前由智者提示教授,使其内心相续不断,见到境界时明了 清净,不可临受戒时方说发心。若是临时由师长教授,法 相尙且轻浮,怎么能令受戒人获得上品戒呢?可能全不发 戒,难道不是大事吗?

第四’《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见、耳不闻处。」 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 故着离闻处;犹恐非法,令僧眼见。《五分》中,以起过 故,听安戒坛外、眼见处等。

第四,《四分律》说:「应当安立受戒人在僧众眼见、 耳不闻的地方。9°若是受戒人离开见闻处,或者在界外等

情况,都不叫作受具足戒。恐怕听到羯磨,所以安置在耳 不闻处;恐怕出现非法,要令僧众看到。《五分律》中, 因为发生过失的缘故,听许安置在戒坛外、可以眼见的地

[714]

《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今时受者多在界内, 理亦无伤。顺上律文,《僧祇》云:「教授师应将不近不 远处」等。

《四分律》说「在界外询问遮难」等[715]。现在受戒人大 多在界内,于理也没有大碍。顺承上面的律文,《僧祇律》 说:「教授师应带到不近不远的地方。」[716]

若多人共受者,应两处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见 僧,起敬重意;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于中问 缘。必在同处[717]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应各令反披 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

若是多人共同受戒,应在两处安置:一是多人站立在 可望见僧众的地方,为的是生起敬重之心;二是将问难的 人带到远离僧众和沙弥的地方询问。如果(问难人和其他 沙弥)在一起也未尝不可,只怕后面问到与前面相同,内

心不够尊重。应当令他们各自反披着七条衣、带着衣钵在 那里站立。

五、单白差威仪师。《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 致令受者惭耻,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 人问难事。』」

五是单白差威仪师。《四分律》说:「由于在界外脱 衣察看身体,致使令受戒人惭愧羞耻,耽误受戒之事。佛 说:『不可裸露身体察看,应差派人询问难事。』」[718]

《五分》「令和尙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J 复语威仪师:『长老,今受羯磨。J」

《五分律》「令和尙对羯磨师说:『长老,现在作羯 磨。』再对威仪师说:『长老,现在受羯磨。』」[719]

《四分》云:「彼戒师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 答言:『我某甲能。』」

《四分律》说:「彼戒师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

师?』答言:『我某甲能。』」

应索欲问和,答言:「差教授师单白羯磨。」

戒师应索求说欲、问僧和合,(维那)回答说:「差教 授师单白羯磨。」

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总答云「受戒羯磨」, 已后更不须和。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相。戒师 应白言

这样四番回答,则只可各作一法[720]若是总的回答说「受 戒羯磨」,之后就不必重新问僧和合。[721]乃至多人受戒,前 面的问答也可通用于后面[722]不可经过明相。戒师应作白说:

「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 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白如是。」

应下座礼僧已,案常威仪至受者所。

教授师应下座礼拜僧众,然后以通常的威仪前往受戒 人的地方。

六、明出众问缘。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有无差互。 屛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之。

六是说明出众问缘。所以这样,是怕受戒人在僧众中 惶恐惊慌,回答「有无」出现差错。隐蔽处的恐惧轻微, 安详谨愼可得实情,即可依照戒律询问。

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识相,使问 难者据法明断,使问答相应,无有迷谬。若问而不解,终 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语,佛判不成。

然而遮难中有些得戒,有些不得戒,所以之前全面辨 析,令其认识法相,使问难者根据律法明确判断,使询问 和回答相应,没有迷乱错谬。若询问而不理解,终究并非

询问。所以中国与边地语言不通,佛陀判定作法不成。■

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得戒。故前须明解, 彼此无迷。脱由不解不成,岂不误他大事?应沙弥时,教 令列名显数,识相诵之。此非羯磨,不犯贼住。若约律本, 但问十三难事;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着问遮

之前。

依据《四分律》,不询问十三难事,则不能得戒。[723]所 以前面要明白理解,相互没有迷惑。假如由于不理解而不 成得戒,岂不是耽误别人的大事?应在沙弥时,教授名相 法数,令其认识诵习。这不是羯磨,不犯贼住。根据《四分 律》,只是询问十三难事10)2;谈到作法,只是询问轻遮。[724]

在准照义理,将十三难事放在询问轻遮之前。

又问难之体,要唯相解。今问「汝不犯边罪不?」自 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自外经论杂学,必无晓了。下一 一具之,不同旧人蒙笼诵习。

另外,询问难事要在理解意思。现在问「你没有犯边 罪吗?」只有明达戒律的人,方能认识名相。学习此外的 经论和杂学,必然无法知晓。下面逐一具体说明,不同于 前人笼统背诵。

一、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戒还来, 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人,不堪重入净戒海 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 同名边罪。

一是边罪难。是指先受具足戒,毁破重戒,舍戒再来, 想重受具足戒。这样的人罪业深重,叫作佛法大海的边外 之人,不能重新进入清净戒海。乃至根据《萨婆多论》, 白衣五戒、八戒和沙弥十戒破过重戒,同样叫作边罪。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并云「汗尼」,不明净 秽。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净尼不?」此依《僧祇》 而问。彼律云:「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乐,是坏尼净行。中、后人犯,不名坏尼难。若那 含、罗汉,初后人俱名难也。」故知唯是净境,方成难摄。

二是侵犯比丘尼。《四分律》等律典都叫作「污尼」, 没有明示僧体为清净还是污秽。所以当今行使律事的人说: 「你没有侵犯清净的比丘尼吗?」这是依据《僧祇律》而 问的。这部律典说:「若是须陀洹果人、斯陀含果人以及

凡夫持戒比丘尼被他人侵犯,最初的人令比丘尼受乐,是 坏比丘尼的净行。后面的人再侵犯,则不是坏比丘尼难。 若是阿那含果人、阿罗汉果人,则最初和后面的人都是坏 比丘尼难。[725]由此而知,只有清净之境方在重难的范围。

《十诵》云:「若摩触、八尼W5污尼八事,若一人以八 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难也。」

《十诵律》说:「若是摩触戒-、八人污尼八事1m,一 人以八事侵犯比丘尼,对于俗人不构成重难。」M

《善见》云:「若坏尼下二众,不障出家。若坏大尼, 三处行淫,皆名难也。若以白衣俗服强与尼着而行淫者, 成难。若尼自乐着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 义求,若知受具戒缘事,着于俗服,亦应成难,但坏净境, 不论知净不净。广有废立,如《疏》《义钞》。

《善见律》说:「若是侵犯下二众■,不障碍出家。若 是侵犯比丘尼,在三处W行淫,都是重难。若用俗人衣服强

行给比丘尼穿上而行淫,构成重难。若比丘尼喜欢穿着俗 人衣服与人行淫,则不障碍出家。[726]照理来说,若知道受 具足戒的事缘,令比丘尼穿着俗人衣服而行淫,也应构成 重难,只要侵犯清净之境,不论知道清净或不净。全面讨 论成立与否,如《羯磨疏》卷三[727]和《拾毗尼义钞》卷上11

问:何不言坏比丘耶?

问:为何不说侵犯比丘呢?

答:亦成难也,尼受戒中反问便是。由事希故。《善 生经》受五戒者问遮难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 故知同是难摄,皆谓俗人时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边罪

所收。

答:也构成重难。比丘尼受戒中相反询问便是。这种 情况比较稀少的缘故。《善生经》中受五戒时询问遮难说: 「你没有侵犯比丘或比丘尼吗?」所以可知同是在重难的 范围,都是指俗人时所犯。如果受戒后有犯的,只是收在 边罪。

三、贼心受戒者。《律》中,为利养故辄自出家。若 未出家者未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曾经说戒、羯磨, 已受者,灭摈。《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 僧所共羯磨说戒,皆灭摈。」义详:共[728] 一人作对首众法, 皆成障戒,如说戒、自恣等法,必听众法心念,亦成难摄。 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 皆不成难。

三是贼心受戒。《四分律》中,有人为了利养而擅自 出家。[729]若未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则不应受具足戒; 若已受具足戒,则得戒[730]曾经历过说戒或羯磨,已受具足 戒的人,应当灭摈。《四分律》说:「若到一人、二人、三 人、众僧的地方共同参加羯磨、说戒,皆应灭摈。[731]以义 详考:与一人共作对首众法[732],都会障碍受戒,比如说戒、 自恣等法。若是作过众法心念11,也属于重难。若是三人以 下的对首法,或四人以上的和合法12,只要不秉羯磨,都不 构成重难。

《善见》云:「三种偷形:一者,无师自出家,不依 大僧腊次,不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 偷和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 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 若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礼施,为饥饿故,若欲出家受 戒者,得。」(下二不合)。

《善见律》说:「三种偷形:一是没有师父而自行出 家,不依照大僧的戒腊次第,不接受他人的礼拜,不进入 僧众法事,一切利养不接受。二是偷和合,有自己的师父 而出家受十戒,前往其他地方,可能自称十夏,依照次第 接受礼拜,进入到僧众说戒等一切羯磨,接受信众布施财 物。三是两者皆偷,可知。若是偷形,不经历法事,不接 受礼拜、布施,因为饥饿的缘故想出家受具足戒的,可以 得戒。」[733] (后面两者则不可以。)

《五百问》云「沙弥诈称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734], 是名贼住难。」

《五百问》说:「沙弥谎称为比丘,接受比丘一次礼 拜,就叫作贼住难。」[735]

《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说听 闻不闻及愚痴因缘等。依如《僧祇》:「若沙弥作是念『说 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J,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 得与受戒。若合钝或缘余念,不记初中后者,得受具。」 「若凡人自出家着袈裟,未经布萨等者,得受。反之,不 得。」

《四分律》中只说贼住难是共同羯磨或说戒,未说是 否听闻以及愚痴不解等情况。依照《僧祇律》:「当沙弥 心里念头是『说戒时说什么,就偷听什么』,若沙弥聪明, 能够记住前后的话语,则不可为受具足戒。如果愚痴驽钝 或想着其他念头,不记得前后的话语,则可受具足戒。」[736] 「如果凡夫自行出家披着袈裟,没有经历过说戒等事,则 可受具足戒。相反的话,则不可。」[737]

《摩得伽》云:「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后知不满者, 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四分》「疑恼戒」云: 「若年不满,作法不成受者。有[738]知者语令识之,后更受戒。」

《摩得勒伽论》说:「自己不知应满二十岁受具足戒,后 来知道自己不满,若经历过僧众说戒、羯磨,叫作贼住。」[739] 《四分律》「疑恼比丘戒」说:「若年龄不满二十,作法 不能成就受戒。有知道的人告知他这个问题,然后重新受

戒。」I[740]

《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 即名贼住难。

《十诵律》说Z「比丘尼如法舍戒后,若再次受戒便 不得戒。」[741]即叫作贼住难。

四、破内外道者。谓本是外道,来投佛法,受具已竟, 反还本道,今复重来。彼此通坏,志性无定。《律》中令 度出家,对僧与沙弥戒,四月试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 着,方为受具。

四是破内外道,是指原本是外道,前来投奔佛法,受 具足戒后,返回原本的外道,如今再次前来受戒。对佛教 和外道都造成了破坏,心性飘忽不定。《四分律》中要求 度外道出家,僧众授与沙弥戒,用四月加以试炼,使其心

性平和柔顺,对佛法深信明确,方可为受具足戒。[742]

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

问:崇信邪法由来已久,为何先受沙弥戒呢?

答Z信此投归[743],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彰佛 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答:信此佛法而来投奔归依,若不用十戒调伏,违背 佛法之处便不能显现。又是彰显佛法的深广美妙,依照次 第传授戒法,不同于外道一概受戒而不加简择。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744],《律》自广明。

此事在世间稀见,多所叙述也无帮助。若有发生,《四 分律》有广泛说明。

五、非黄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二、犍作 者;三、因见他淫,方有妬心淫起;四、忽然变作;五、 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五是非黄门。《四分律》中有五种黄门:第一,出生

即是黄门;第二,切除男根者;第三,当见他人行淫,方 有淫心生起;第四,行淫时失掉男根;第五,半月能行淫 事,半月不能行淫事。[745]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文云:「若 犍[746]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 操大志者,准依《五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 得小罪。都截,灭摈。」

世上多有自行截去男根的人,若依照《四分律》,应 当灭摈。律文说:「所谓犍,就是全部截去。」如今有人 截去一少部分,心性尙未改变,而且怀有远大的操守和志 向,依照《五分律》可以得戒。其律文说Z「若截去头部 或一半,得小罪。全部截去(男根及卵),则灭摈。」[747]

《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有 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言:『汝愚痴人, 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j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 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 终无明教。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

《四分律》说:「若是被怨家截去、被恶兽咬去、因 为业报自行掉落等情况,可共同行使比丘法。若是自己截

去,则灭摈。」[748]未标明截去的程度。《五分律》说:「当 时有比丘内心被淫欲之火所烧,不能忍受(而自截男根)。 佛陀诃责说:『你这愚痴之人,应该截去的不截,不应该 截去的却截去了。』告知诸位比丘:『若全部截去,则灭 摈。仍然保留卵的,根据篇聚而作忏悔。』[749]照此来说, 对未受具足戒便已截去男根的情况,终究还是没有明确的 教示。若有需要,可根据前文的判取,依其他部律(指《五 分律》)为受具足戒。

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罗汉,此三难为之既 希,故略知文相。

六是杀父[750],七是杀母[751],八是杀阿罗汉14°,这三个重

难既然做者稀少,所以省略其文字内容。

九、破僧,即法轮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难。十、出 佛身血。此二难,佛灭后无也。《僧祇律》注云:「佛久 涅盘,依旧文问耳。」

九是破僧,是指破法轮僧14。若破羯磨僧14,则不是重难。 十是出佛身血[752]。这二个重难,佛陀灭度后便没有了。《僧祇 律》注文说:「佛陀久已涅槃,依照旧文询问而已。」[753]

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 中、《五分》,天子、阿修罗子、犍闺婆子化为人等。

十一是非人难,是指八部鬼神[754]化作人类的形象前来 受具足戒。在《四分律》和《五分律》中,有天人之子、阿 修罗之子、犍闼婆之子化为人类的例子。[755]

十二、畜生难,亦谓变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 形来受,佛言:「畜生者[756],于我法中无所长益。」此上二 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 俗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何 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

十二是畜生难,也是指变化为人类形象前来受戒的情 况。《四分律》中龙变为人形前来受戒,佛说:「畜生对 我的教法没有益处。[757]以上两趣众生若以本来形象,人们 都能认识。怕的是他们变为人形而来,所以需要询问。假 如有高风亮节的世俗人士前来受戒,这时对他说:「你不 是畜生吗?」听到此话,有多么怪异?应当方便委婉的询 问,如下面所陈述的。

十三、二形者,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 犹尙失戒,况初带受者,灭摈。

十三是二形,是指一个身体上同时具有男根和女根。 若先已受戒而后来变成二形,尙且会失去戒体,何况起初 就带有二形而受戒,应灭摈。[758]

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 余〈受法〉广明,皆言「不应」,亦有得不得者。

上面已经简略叙述了重难的形相。而轻遮的情况并非 单一,《四分律》简略问了十六个15°,其他在〈受戒犍度〉 有广泛说明,皆为「不应受戒」,也分得戒、不得戒。

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尙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

若不称呼自己的名字、不称呼和尙的名号、年龄不满 等情况,必定不得戒。[759]

《五分》:「诸比丘度截手、脚、耳、鼻,截男根头, 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 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 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

《五分律》:「诸多比丘度那些截去手、脚、耳、鼻, 截去男根头部,眼睛被挑出,年纪很老,没有威仪,极其 丑陋,一切给僧团带来毁谤侮辱的人,都不可度出家。若 已度出家的,则得戒。15「有的受戒人先前受到嫌弃,被

一些很小的事情障碍,好似瞎眼、瘸腿、身材矮小、父母 不听许等理由用作障碍,犯突吉罗罪。」[760]

《僧祇》云:「盲者,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 者,高声得闻。」「蹵者,捉[761]屐曳尻行。」「鞭瘢,若凸 凹’若治与皮不异,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 兽形。」「侏儒者,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762]遮, 不应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

《僧祇律》说:「目盲的人,或者只能看到手掌的纹路, 或者是雀目1 (不应度出家)。1「耳聋的人(不应度出家), 若高声可以听到(可度出家).15「脚不能行走的人,捉鞋、 拖臀行走(不应度出家)。」15「身上有鞭杖的印痕16°,或是 凸起或是凹陷,经过治疗与正常皮肤没有差别的,可以出 家。」[763]「身上有剌青,剌破皮肉用铜青等染料绘成文字、 鸟兽的形状(不应度出家)。」16「侏儒,或者上身长下身短,

或者下身长上身短(不应度出家)。[764]—切遮障,不应度出 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团,僧众得越毗尼罪。

准此诸遮,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 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应驱出」。

以上各种遮障,《僧祇律》皆说「不应与出家,得越 毗尼罪」。下文又说「这不叫作受具足戒」;每处皆说「不 应驱出」。

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 妨有得[765]。不得者?如痖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 共住如法。文云「痖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 书,举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766]。」前痖者,文 中「不应驱出,作沙弥」也。

其中清净如法的,叫作受具足戒。不叫作受具足戒的, 都是师僧结罪,对得戒与否有何妨碍?例如哑人等,若是 轻遮不障碍受戒的,则称为清净,共住也是如法的。《僧 祇律》说:「哑者,不能说话,用手来比划表示。[767]又说: 「送遣书信,举手示意,比划,人不到现场,这些都不叫 作受具足戒。」[768]前面所指的「哑者」,律文说「不应驱出 僧团,可以作沙弥。」

《十诵》、《伽论》云:「痖聋人,不名受具。」「若 聋,闻羯磨声,得受。」

《十诵律》、《摩得勒伽论》说:「哑人、聋人,不叫 作受具足戒。16「若是耳聋,能听到羯磨的声音,得受具

足戒。」[769]

衣钵不具者。《四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 若借衣钵,应与价直。」《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 明得不。

衣钵不具备。《四分律》说:「若没有衣钵,不叫作受 具足戒。若是借来的衣钵,应当付给价钱。」[770]°《五分律》 说:「应令原来的物主舍掉。」[771]也没有明说得戒与否。

今准《萨婆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 必须衣钵?答:一、为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 猎师着袈裟,鹿见以着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 内德亦异。」

按照《萨婆多论》,可以得戒。《萨婆多论》说:「问: 若是这样,又何必准备衣钵呢?答:一是为了威仪;二是 为令受戒人产生信心和恭敬心,例如猎师穿着袈裟,鹿看 到其身着这种特别的衣服,因而没有恐惧心[772]三是为显示 不同寻常的外相,意味着内在德行也是不同寻常的。」[773]

引彼证此,文不可和。《四分》云Z「不名受戒。」此 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准急无损。

引用彼部来证明此部,文义无法汇通。《四分律》认 为,「不是受具足戒。」这是部派间的不同看法。若诵持 《十诵律》羯磨,可依照彼文开许,成就受戒。[774]不过,从 严也没有妨碍。

昔人义准《四分》「和尙法」中,若知借衣钵受戒不 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 言,再受依法。

前人按照《四分律》「和尙法」的意趣,若是知道借 用衣钵受戒不能得戒便不得戒,若不知道便得戒。这是人 为的义判,终究违背了律文。若是恭敬佛陀的言教,应重 新依法受戒。

父母听不者。《善见》云:「若余方国度者,不须问。」 《僧祇》:「亲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余处得 受。」

父母听许与否。《善见律》说:「若是在他国出家,不 须问父母。」[775]《僧祇律》说:「(若不问父母,)父母亲 生的子女,在本国和他国都不能出家;自己前来依附的、 或是乞求而来的养子,在他国允许出家受戒。」[776]

负债者。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

负债。诸部律典只说「不应受戒」[777],按义应当得戒。

奴者。《僧祇》云:「若家生、买得、抄[778]得,此、彼 不得。他与奴、自来奴,余处听度。」

奴仆。《僧祇律》说:「若是家中奴婢所生的、花钱买 来的、从邻国抄掠而来的奴仆,在本国和他国都不能出家。 他人给与的、自己前来依附的奴仆,在他国允许出家。」[779]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经》,若放奴婢 及以男女,得福无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来投法 度之是非。准奴及儿,彼此通允。

现今有人释放奴仆出家。若根据《出家功德经》,如果

释放奴婢及其子女出家,可以获得无量福报18°律典中未说 放奴,只是说奴仆自己前来投奔佛法得度出家的是非[780]照 理,奴仆及其子女在本国和他国都可以出家。

《五百问》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后 知不遣,亦重。问: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 准此,复本奴位。

《五百问》中,「明知是佛奴而度其出家,犯重。若 先前不知道后来知道而不遣送的,也犯重。问:此人是比 丘吗?答:不是。[781]僧团的奴婢以此为准,应恢复其奴婢 的地位。

官人者。《僧祇》:「有名有禄、有名无禄,此彼国 不得度。有禄无名,余处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听。」 准此俗人来投出家,理须为受。

官人。《僧祇律》:「具有名位与俸禄的、有名位而无

俸禄的,在本国和他国都不得度出家。有俸禄而无名位的, 在他处可以度出家。名位和俸禄皆无的,在何处都可度出

家。」[782]这样的话,俗人前来投奔出家,照理可以受戒。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群,卓然风霜不改其 操’铿然薆喜未达其心’便为丈夫之貌。故《律》云:「年 二十者,方堪受具,谓能忍寒、热、饥、渴、风、雨、蚊 虻、毒虫,能忍恶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 云:「若过二十、减七十,无所堪能,不应与受具。」

所谓丈夫,应是立志高远,节操高洁不凡,卓然特立, 风霜不能变改其操守,意志坚定,忧喜不能影响其心境, 这便是丈夫的面貌。所以《四分律》说:「年龄二十的人, 方能受具足戒,是指能够忍受寒、热、饥、渴、风、雨、蚊 虻、毒虫,能够忍受粗恶的言语、辛苦的差事,能够持戒, 能够日中一食等。」[783]《僧祇律》说:「若超过二十、不满 七十,没有能力做事的,不应给与受具足戒。」[784]

五种病者。上四,应得。狂中有三种:若全不觉好恶, 应不得余二,应得。《善见》云:「癞癣,莫问赤白黑, 屛处增长、不增长[785]俱得;露处,反前不得。」然癞病有二 :

一、恶业所致,二、四大违反则生。故《育王经》有疥癞 须陀洹、疮痍阿罗汉也。若出家已癞者,一切僧事共作。 若食,莫令在众。此《萨婆多》解。

五种疾病[786]。前面四种(即癞、痈、白癞、干病),应 该能得戒。癫狂有三种[787]:若是全然不觉好恶是非[788],应不 得戒;其他两种19°应得戒。《善见律》说:「癞癣,不管赤 色、白色、黑色,长在隐蔽处的不管是否增长,都可得戒19; 长在裸露处的,与前面相反,不能得戒。[789]不过癞病有两 种:一是恶业导致的,二是四大相违而生的。所以《阿育

王经》中有身患疥癞的须陀洹[790]和身患疮痍的阿罗汉[791]。若 是出家后患上癞癣的人,一切僧事皆可参加,吃饭时不要 在大众中。这是《萨婆多论》的解释。[792]

次明余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识人, 不应云雾、暗时受。」《五百问》中,要须灯烛照之。

下面说明其他事情,进一步辨明原因。《五分律》:「若 是以前不认识的人,不应该在有云雾时、黑暗时受戒。」[793] 《五百问》中,应当用灯烛照清楚。[794]

若先曾受具者,《十诵》,「问云:曾作大比丘不? 答:作。问:清净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四 分》无文。必有,亦同边罪。幸依《十诵》,十三难前问 之,答若有违,则成边罪故。

若以前曾经受过具足戒,《十诵律》:「问:『曾经作 过大比丘吗?』答:『作过。』再问:『是否清净持戒?舍 戒时是否一心如法还戒?』19《四分律》没有内容。若不 舍戒而行非法,相当于边罪。可以依照《十诵律》,在十 三难之前询问。回答若有违背,便构成边罪。

《四分》云:若有难缘,如说戒中者[795],当二人、三人 一时作羯磨,不得至四。《僧祇》:「一和尙、一戒师、一 众,得二人[796]、三人并受。若二和尙共一戒师,二、三人不 得一众受。」《善见》云:「二人2)1、三人一时受戒,一一 同等腊、等时,不相作礼。」

《四分律》说:如果遇到难缘,如说戒法中的那样2°2, 可以由二人、三人暂时来羯磨,不得至四人2°《僧祇律》: 「一位和尙、一位戒师、同一僧众,可以为二人、三人同 时受具足戒。若是两位和尙、一位戒师,则二人、三人不 能由同一僧众受具足戒。」2M《善见律》说:「二人、三人 同时受戒,每个人的戒腊和得戒时间都是相同的,不必相 互作礼。」25

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法。教授师至受者所,正 敷坐具,坐已,语令敷坐具,为舒正四角,相对相及申手 内。《五分》云:「应安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着高 胜处。』」

上面已经简略说明了杂相,现在是出众问法。教授师 来到受戒人的地方,端正敷设好坐具。坐下后,告知受戒 人敷设坐具,为其展平四角,相对而坐,在伸手相及之内。 《五分律》说:「应安慰说:『你不要恐惧,很快带你到 崇高殊胜的地方。』」2°6

彼应取其衣钵舒示,寄此以为陶诱。前执五条,语言: 「此名安陀会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欝多罗僧。」 执大衣已,语云:「此衣名僧伽梨。《萨婆多》云:『此三 衣名,一切外道所无。』今示汝名相。」

应当取来衣钵展示,藉此进行教化诱导。上前拿着五 条衣,告诉他说:「这叫作安陀会衣。」又指着身上所穿 的衣,「这叫作欝多罗僧。」拿着大衣后,告诉他说:「此 衣叫作僧伽梨。《萨婆多论》说:『此三衣的名字,是一

切外道所没有的。』2°7现在给你说明这些名相。」

若依诸部,此处即为受衣钵者,或在众中戒师受者。 《四分》无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随两存。

若依照诸部律典,这个地方即可为其受衣钵2°,或在僧 众中戒师为其受衣钵2°9。《四分律》无有内容。有的是在受 具足戒后再受持衣钵,两者皆可。21°

并执钵已言:「此器名钵多罗。此衣钵是汝已[797]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幞之,或加受法如前。

接着拿着钵说:「这件器物叫作钵多罗。这里的衣钵 是你自己所有的吗?」对方回答说「是」,然后包起来, 或者如前面加法受持。

应语言:「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我今当问汝, 汝随我问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何以如 此?由无始来,欺诳圣贤,沉没生死。今欲舍虚妄,证眞 实法,故令汝实答。今问汝遮难。若不实答,徒自浪受。 《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时为受,亦不得戒。J」

教授师应告诉他说:「善男子注意听!现在是至诚的

时候。我现在问你,你随我的问题回答。如果不是,应当 说不是;如果是,应当说是。为何要这样呢?因为无始以 来欺骗圣贤,以致沉没于生死。如今想要舍弃虚妄,证得 眞实之法,所以令你如实回答。现在问你遮难的问题。如 果不如实回答,受戒便是徒然白费。《僧祇律》说:『犯 有遮难的人,七佛同时为他受戒,也不能得戒。』[798]

「汝第一不犯边罪不?」答言「无」者,语云:「汝 应不识此罪。谓曾受佛戒而犯淫盗、杀、妄,作此四者必 不得受。今汝无耶?」

「第一,你没有犯边罪吗?」回答是「无」的话,告 诉他说:「你应该不认识此罪,是指曾经受过佛戒而犯大 淫戒、大盗戒、大杀戒、大妄语戒,做过这四种必定不得 受戒。现在你没有犯吗?」

答言「无」者’又语云:「汝若不识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时污净戒比丘尼不?」答言:「无。」

回答「无」的话,再告诉他说:「你如果不认识不理 解,就不要随便回答。第二,你在俗人时没有侵犯过清净 持戒的比丘尼吗?」回答:「无。」

「第三,汝不白衣、沙弥时盗听他说戒羯磨,诈作比 丘不?」答言:「无。」

「第三,你在俗人、沙弥时没有偷听别人说戒、羯磨, 假装作为比丘吗?」回答:「无。」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来投受戒后,还作外道,今复

重来不?」答言:「无。」

「第四,你不是曾经作为外道来投奔受戒后,回去又 作外道,如今重新来受戒吗?」回答:「无。」

「第五,汝非五种黄门(依名示之)不?」

「第五,你不是五种黄门(根据名字进行解释)吗?」

答言「无」者,「第六,汝非杀父不?」

回答「无」的话,「第六,你没有杀父吗?」

「第七,汝非杀母不?」

「第七,你没有杀母吗?」

「第八,汝非杀阿罗汉不?」

「第八,你没有杀阿罗汉吗?」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九,你没有破僧吗?」

「第十,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

「第十,你没有以恶心出佛身血吗?」

各各答言「无」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修罗子, 名为非人,变为人形而来受戒不?」答言:「无。」

各个都回答「无」的话,「第十一,你不是天人之子、 阿修罗之子,称为非人,变化为人类形象而来受戒吗?」 回答:「无。」

「第十二,汝非诸龙、畜[799]等能变化者变为人形[800]而来 受不?」答言:「无。」

「第十二,你不是各种龙、畜生等能够变化的众生变 为人类形象而来受戒吗?」回答:「无。」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

「第十三,你现在身上不带有男女二根吗?」

215216「无」者,应赞言:r善男子,已问难事。十三 既无,戒可得受。」

回答「无」的话,应赞叹说:「善男子,已经问过难 事。既然没有十三重难,具足戒是可以受的。」

更问十遮。

再问十种轻遮。

「汝今字谁?」答言:「某甲。」

「你的名字是什么?」回答说:「某甲。」

「和尙字谁?」答云:「某甲。」

「和尙的名号是什么?」回答说:「某甲。」

「年满二十不?」答:r满。」

「年龄满二十岁吗?」回答:「满。」

「衣钵具足不?」答:「具。」

「衣钵具备吗?」回答:「具。」

「父母听汝不?」(随有,言「听。」若无,言「无。」)

「父母听许你受戒吗?」(若父母尙在,说「听许」。 若父母已不在,说:「无。」)

「汝不负债不?」答:「无。」

「你没有负债吗?」回答:「无。」

「汝非他贱人’佛不许度21,不是奴不?」答:「无。」

「你不是属于别人的卑贱之人,佛陀不许度出家,不 是奴仆吗?」回答:「无。」

「汝非官人不?」答「无。」

「你不是官人吗?」回答:「无。」

「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

「你是丈夫吗?」回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癞、瘫疽、白癞、干瘠、顚狂。汝今无[801] 此诸病不?」

「有这样的病癞、痈疽、白癞、干病、颠狂。你现在 没有这些病吗?」

答言「无」者,应复语云:「汝无遮难,定得受也。 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当 如是答。」

回答「无」的话,应再对他说:「你没有各种遮难,必 定可以受戒。就像我现在询问你的,在僧众当中也是这样 询问的。就像你刚才回答我的,在僧众当中也应当这样回

答。」

应教起立,为正着七条,令威仪齐正。着履,揲坐具 肩上,衣钵幞置手中,语「令汝此处立。我至僧中为汝通 请。若僧许可,我举手召汝,汝可即来。」《五分》云: 「教着衣时,密如法视无重病不。」种种随缘,广如彼述。 或外律中于此受衣钵者。

应教受戒人起立,为他正式穿好七条衣,令其威仪端 正整齐。穿上鞋,将坐具放在肩上,衣钵包好放在手中, 告诉他说:「你在这个地方站立。我到僧众中为你请求。如 果僧众许可,我会举手招呼你,你就可以马上过来。」《五 分律》说:「教着衣的时候,暗中如法观察有无重病。」[802] 各种随缘作法,详情如此律所述。22°有些他部律典(如《五

分律》)在此作受持衣钵。

七、单白入众。《律》云:彼教授师还来,至僧中如

常威仪,相去舒手相及处立。(此依中国露地戒坛,故在 申手内。必在覆处,随时也。)当作白:

七是单白入众。《四分律》说:教授师回来,到僧众 中以通常的威仪,在伸手相及的地方站立。(这里依据的 是中印度露天戒坛,所以在伸手之内。如果在室内,随处 即可。)应当作白:

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 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门限内,举手呼言: 「某甲来!」(若在露地,不得离僧申手外也。)彼来已, 为捉衣钵,令至僧中。教礼僧足已’至戒师前,右膝着地,

合掌。

作白后,不要离开僧众。若在殿堂内,来到门口内侧, 举手招呼说:「某甲过来!」(若在露天场地,不可以离 开僧众伸手之外。)受戒人来后,为他拿衣钵,带到僧中。 教他顶礼僧足后,到戒师面前,右膝着地,合掌。[803]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师将衣钵付戒师已,为正衣服, 安慰其心,恳恻至诚,仰凭清众,求哀乞戒,语云:「此 戒法,唯佛出世树立此法,秘故胜故,不令俗人闻之。故 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犹含遮难,不得具受。汝今既无, 甚是净[804]器。当深心乞戒’须臾之间入三宝数。若轻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随时作之,律论广述。

八是说明乞戒。教授师将衣钵交给戒师后,为受戒人 端正衣服,安慰内心,令其恳切至诚,凭借清净的僧众, 请求哀悯,乞受戒法,告诉他说:「此戒法,只有佛陀出 世树立此法,因为秘密、殊胜的缘故,不令俗人听闻。所 以六道之中,只有人道可以受戒。而仍可能含有遮难,不 是所有人都能受戒。你如今既然没有,眞是清净的法器。 应当发自内心深处乞求戒法,不久即会进入三宝行列。若 以轻浮之心,戒是不可能得到的。」这样根据时机进行开 示,在律、论中都有全面叙述。[805]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晓方轨,阶渐无由。故佛教我 为汝称述。应逐我语:

不过乞求戒法应当发自你的内心,只是不知晓方法, 没有途径了解,所以佛陀教我为你讲述。应当跟随我来说: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 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尙,愿僧拔济我,慈愍故!」

(三说[806]。)

(教已复坐。)

(教导后重新坐下。)

九、戒师白和法。彼应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 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尙。若僧时到僧忍听,我 问诸难事。白如是。」

问:戒师作白和僧,教授无者。

问Z为什么戒师作白需要和僧,而请教授师没有和僧?

答:羯磨对僧问难,先不差之,故后须和。教授已被 僧差,奉命令问,何须更和?又在屛处,不对众问[807]

答:羯磨师面对僧众问难,之前僧众没有差派,所以 后面需要和僧。教授师已被僧众差派,奉僧众的委命而作 询问,何必再次和僧?再者是在隐蔽处,并不是面对僧众 询问。

问:戒师不差,教授独差者?

问:为什么不差派戒师,唯独差派教授师呢?

答:教授师出众问难,不差无由辄问。羯磨众中而问,

故不须差。更有料简,如《义钞》说。

答:教授师离开僧众去问难,若不差派便没有理由擅 自询问。羯磨师在僧众中问难,所以不需要差派。更多分 析,如《拾毗尼义钞》所说。[808]

十、正明对问。《律》直问十三难事,无有前缘。今 时相传,前问衣钵,还如教授示四种异名已,应语言:「善 男子听!今是眞[809]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随实答。 《僧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梵、沙门、

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班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 今问汝十三难事,同前教授师所问。但众僧恐屛处有滥22, 故对大众一一问汝。汝还依彼答,一一答我。」

十是对问遮难。《四分律》戒师直接询问十三难事, 没有前面的事缘。按照现在的习惯,先问衣钵是否具备, 如同教授师那样开示衣钵的四种别名(安陀会、郁多罗僧、 僧伽梨、钵多罗)后,应对他说:「善男子听!现在是发 眞诚心的时候,是如实语的时候。现在随我所问你的,你 应当随着如实回答。《僧祇律》说:『你若不如实回答, 便是欺骗诸位天魔、梵天、沙门、婆罗门、天人、世人,也 是欺骗如来和众僧,会得到极大的罪过。[810]现在问你十三 难事,与之前教授师所问的相同。但是众僧怕在隐蔽处的 回答有所不实,所以面对大众再逐一问你。你还是依照当 时的回答,逐一回答我。」

「汝不犯边罪不?」

「你没有犯边罪吗?」

「汝不犯净行比丘尼不?」

「你没有侵犯清净持戒的比丘尼吗?」

「汝非贼心受戒不?」

「你不是贼心受戒吗?」

「汝非破内外道不?」

「你没有破内外道吗?」

「汝非黄门不?」

「你不是黄门吗?」

「汝非杀父不?」

「你没有杀父吗?」

「汝非杀母不?」

「你没有杀母吗?」

「汝非杀阿罗汉不?」

「你没有杀阿罗汉吗?」

「汝非破僧不?」

「你没有破僧吗?」

「汝非出佛身血不?」

「你没有出佛身血吗?」

「汝非非人不?」

「你不是非人吗?」

「汝非畜生不?」

「你不是畜生吗?」

「汝非二形不?」

「你不是二形吗?」

并答言「无」者,「汝字何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卷八〈受戒缘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都回答「无」的话,「你的名字是什么?」

「和尙字谁?」

「和尙的名号是什么?」

「年满二十未?」

「年龄满二十岁吗?」

「三衣钵具不?」

「三衣和钵都具备吗?」

「父母听汝不?」

「父母听许你受戒吗?」

「汝不负债不?」

「你没有负债吗?」

「汝非奴不?」

「你不是奴仆吗?」

「汝非官人不?」

「你不是官人吗?」

「汝是丈夫不?」

「你是丈夫吗?」

「丈夫有如是病:癞、瘫疽、白癞、干瘠、顚狂等23°。

汝今无[811]如是病不[812] ?」

「丈夫可能有这些疾病:癞、瘫疽、白癞、干病、颠 狂等。你现在没有这些病吗?」

(上来并随有无具答。)

(以上都根据有无来具体回答。)

大段第二,正明受体。若至此时,正须广张示导发戒 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则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 枉问。今薄示相貌,临事未必诵文。应语言:

第二大段,说明领受戒体。到这个时候,正是要全面 引导发戒的宗旨,不可只说「起上品心」,则受戒人怎么 知道什么是上品心,徒劳询问。现在略微显示其样貌,临 到事情时不必照诵文字。应对他说:

「善男子,汝遮难并无,众僧同庆,当与汝戒。但深 戒上善,广周法界,当发上[813]心,可得上法,如前缘中。今 受此戒,为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聚戒,令正法 久住等,此名上品心。」

「善男子,遮难你都没有,众僧共同庆幸,应当为你 受戒。但是深广的戒法是至上的善法,广大周遍法界,应 当发起上品心,可得上品法,如前面事缘所说的。今曰受 此戒法,为的是趣向涅槃果、三解脱门,成就三聚净戒, 令正法久住等,这叫作上品心。」

「次为开广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

得身心而得容受。应发心作虚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 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入汝身作天崩地裂 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 品殷重心。今为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 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

「下面是为了打开扩大你的心怀,因为如同微尘与河 沙一般多的戒法注入到你的身体中,终究不是靠业报之身 心而能够容受的。应当发心观想成虚空一般容量的身体, 方能纳受法界善法。所以《论》说:『若是此戒法具有形 状,进入你的身体时当会产生天崩地裂般的声音。234由于 不是色法的缘故,所以令你没有发觉。你应当发起惊惧之 心,发上品殷重心。现在为你作羯磨圣法,这是如来所制 定的,发起微尘与河沙般的法界善法注入你的身心,你应 当知晓。」

应告僧言:「大众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愿勿 异缘令他不得。」应四顾望之,不令非别之相。有者,唤 令如法。告言:「众僧听作羯磨。」

应禀告僧众说:「大众慈悲,为其布施戒法。同心共 同秉法,希望不要有别的事缘令他不得戒。」应四周观望, 不要发生非法、别众的情况。有的话,招呼令其如法。禀 告说:「众僧听许作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 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尙。某甲自说清净,无诸

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听,授某甲具

足戒,某甲为和尙。白如是。」

作白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 第三亦如是问。此《僧祇》文。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

作白后,询问僧众:「成就否?」乃至羯磨中的第一、 第二、第三遍也如此询问。这是《僧祇律》文。[814]照此,僧 众中知晓戒法的人,回答说:「成就。」

《十诵》,因为他受戒,或睡、入定、闹语、闺乱等, 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时,当一心听,莫余觉、余思 惟。应敬重法,当思惟心心相续忆念。应分别言『是第一 羯磨』乃至『第三』。不说,得罪。」

《十诵律》说,为他人受戒时,有人睡觉、入定、喧 闹、散乱等,佛说:「受戒不能成就。」[815]「羯磨时应当一 心听闻,不要有其他想法和念头。应当敬重戒法,用心思 惟,念念相续。应分别说『这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羯磨』。 不说,得突吉罗罪。」[816]

又应语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随喜。今作羯磨[817], 动彼戒法。莫令心沈举,当用心承仰。」又白僧言:「当 听羯磨。」

又应该对受戒人说:「已经作白完毕,僧众都很随喜。 现在作羯磨,运转戒法。不要令内心沉没或掉举,要用心

承接。」又白吿僧众说:「当听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 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尙。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

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 尙。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818]和尙』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

「此是初羯磨。」问僧:「成就不?」

「这是初羯磨。」询问僧众:「成就否?」

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 法并皆动转,当起欣心,勿纵怠意。」

告知受戒人说:「已经作完初羯磨。僧众都已默许认 可。现在十方法界的善法都已运转,应当发起欣喜心,不 要放纵懈怠。」

次作二揭磨。如上问已,告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 僧并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并举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819]时,

当法界功德入汝身心。余一羯磨在,汝当发身总虚空界, 心缘救摄三有众生,并欲护持三世佛法。」直依[820]此语,不 同上广。

下面作第二羯磨。如前询问(僧众成就否)后,告诉 受戒人说:「已作第二羯磨法,僧众都已和合。现在十方 善法都已云集于空中。到第三羯磨结束时,法界所有功德 当会注入你的身心。还有一次羯磨在,你应当观想自身遍 满虚空界,内心缘念救护摄受三有[821]众生,并要护持三世佛 法。」直接依照以上言语即可,不像前面详细。

仍白僧言:「愿僧同时慈济前生,同共合掌佐助,举 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继续白告僧众说:「希望僧众一起慈悲救济当前的众 生,共同合掌辅佐帮助,成办这个羯磨。」随即作第三羯 磨,直至「是事如是持」为止。

若多人、一人,即须随竟,记其时节。《四分》云: 「有新受戒者不及后安居,便数为岁。佛言:『不尔。有 者,应和尙、阇梨教授时节,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 日、月,若食前、食后,乃至量影。』」应预将一尺木,至 受讫日中竖之,记其影头,卧尺童之计为尺寸,以为常法。 《善见》云:「受戒已,立取脚随身量影[822],示春冬时,众 数多少,后说四依、四重等。」

若有多人或一人受戒,要在结束时记录时间。《四分 律》说:「有的新受戒人没有赶上后安居,便算作一岁。

佛说:『不可。应该令和尙、阿阇梨教授其受戒的季节时 间,比如冬、春、夏,若干日、月,食前、食后,乃至测量 影子。』」[823]应预先准备一尺长的木头,到受戒结束时在太 阳下竖立,记下影子的顶端,用尺子横向测量其尺寸,以 此为通常方法。《善见律》说:「受戒后站立用脚步测量 身影,记录春冬时节、人数多少[824],然后宣说四依法和四重 戒等事。」[825]

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 方总集上座前,同时为说随相,不必戒师。

若受戒人众多,则受戒完成的人可在僧众之下落坐。 直到所有人做完后,方可全部集合到上座面前,一起为其 宣说戒相,不必戒师宣说。

问: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来者,何不重和?

问:这些新受戒人,相当于界外来的比丘,为什么不 重新和僧?

答:非是外来,当处新起。

答:并不是外来的,而是此处新生的。

次明说相。据理随师具学,何独此四?为缘起有过,

且制四根本,若毁非用。余篇枝条,忏复僧数。意在此也。

下面是宣说戒相。照理可跟随师长全部学习,为何这 里只说这四种?因为有过失产生,故规定宣说四根本戒24, 若有毁犯便无僧用。其余篇聚等枝条罪,忏悔后便可恢复 为僧数。用意正在于此。

应告之云:「善男子!汝受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 受无持心者’受戒不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 经论如此。但佛世难値,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难。 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人,能受能破, 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死入恶道;中品之徒, 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 不如不受。必须依佛正教,顺受随学,五夏已来专于律部。 若达持犯,办比丘事,修定习慧,会正可期。自此已外, 杂[826]学言说,污染净戒,定慧无由生者,佛则不许。故《律》 云:『若师阙教授,当余处学,为长益沙门果故。』」然 后依文为说相也。

应告诉他们说:「善男子!你受戒后,必须谨愼奉持。 若只是受戒而没有持戒之心,则受戒不能成立,空洞的发 愿毫无益处,怎会产生戒行的功用,也就不必希求了,经 论如此宣说。然而佛世难得値遇,正法难得听闻,人身难 得获得,持戒者难得出现。所以上品高士,能受戒亦能持

戒,修道成圣;下品小人,能受戒亦能破戒,内心没有惭 愧,现世名声恶劣,不能消受利养,死后堕入恶道;中品 之人,善行不能自行发起,向上仰望效学,会等同下流吗? 若是顺遂鄙陋之心,毁破佛陀的戒律,还不如不受。必须 依照佛陀正教,顺应受法随之学习,五夏以来专心律部。 若能明达持犯之理,成办比丘之事,修习禅定智慧,证圣 便可预期。自此以外,各种杂乱学说,污染清净戒律,禅 定智能无法增长,佛陀是不许可的。所以《四分律》说Z 『若是师父缺少教授,应去别的地方学习,为增长帮助沙 门果的缘故。』然后依照律文为其说明戒相。」

次为受衣、钵、坐具。若沙弥时说净长衣钵者,更请 施主总将说净。若沙弥时不说,则已犯长,应令将舍,作 吉罗忏,然后说净,并和尙委示之。

下面为其受持三衣、钵、坐具。若沙弥时有说净的长 衣长钵,重新请净施主一起说净。若沙弥时不说净,则已 经犯畜长物戒,应将长物舍弃,作突吉罗罪忏,然后说净, 并由和尙具体开示。

次授[827]六念[828]。(出《僧祇》文[829] )。

下面是授六念法。(出自《僧祇律》。[830] )

第一,念知日月。应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

日」,以纯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有大小[831],故须两 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云:「今黑月 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谓识去布萨远近,出家日月法 式如此。

第一,念知日月。应说:「今天是白月一日」至「十五 曰」,因为总是大月,所以不说大月、小月。若是黑月则 分大月、小月,所以分两种情况:「今天是黑月大一曰」 至「十五日」,或者说:「今天是黑月小一日」至「十四 曰」。这是为了知晓离布萨日的远近,出家人计算日月的 方式是这样的。

若据律文,为俗人问,令使识知。若入聚落,先知曰 月数法。准此方土,不论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云: 「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则道俗通知为允。

若是依据律文,是因为俗人询问而令出家人要知晓日 月。[832]若是进入聚落,先要知晓日月的计算方法。根据本土 习惯,不用区分黑月、白月。若回答俗人,只可采用通用 的方式,说:「正月小,今天是某日。」这里以道俗都能 知晓为好。

[833]、念知食处。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请者,云:「我 今[834]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835]有言:「我常乞 食。」

二,念知食处。这里有三种情况:若全然不受请食, 则说:「我通常食用自己的食物。」或者说:「我通常食 用僧众的食物。」或者说:「我通常乞食。」

若不[836]受请者’云:「我今自食,无请处。」又云:「我 今食僧食,无请处。」又云:「我今乞食,无请处。」

若不受请食,说:「我今天自己飮食,没有受请处。」 或者说Z「我今天食用僧众的食物,没有受请处。」或者 说:「我今天乞食,没有受请处。」

若有请者,有背不背。应云:「今有请处,念自去。」

若有受请,则分为背请、不背请。(不背请)应说: 「今天有受请处,记得自形前去。」

若背者(谓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缘),「今有某缘, 得背请。」(若无缘,一日有众多请者,应对人[837]26):)

若是背请(是指由于迦提月、生病和施衣等事缘), 「今天有某事缘,需要背请。」(若没有事缘,一日有多 处受请,应当对其他人说:)

「今日有[838]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与长老,在某处。」 (应觅五众舍之。若无人时,心念舍:)

「今天有多处受请,自己接受一处受请,其他受请施 与长老,在某处。」(应当找出家五众舍请。若没有别人, 则心念舍请:)

「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 于我不计[839],我得自恣食。」(三说。此念法谓独住、兰若、 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五种,《十诵》[840]开之。)

「我某甲,将今日檀越布施给我的正食,回施给比丘 某甲,檀越对我不作计较,我得以随意自食。」(三说。 这个念法适用于独住比丘、兰若比丘、远行时、长期患病、 饥荒时依靠亲属居住的五种情况,《十诵律》开许。[841] )

第三,知受戒[842]时、夏腊。云:「我于某年、月、曰某 时,一尺木若干影时受具戒[843]。我今无夏。」后若有者,随 夏言之。

第三,知道受戒时间和夏腊。说:「我在某年、某月、 某曰、某时,一尺木头若干影长时受具足戒。我现在没有 夏腊。」后来若有夏腊,则根据夏腊而说。

第四,知衣钵有无受净等。应云:「我三衣钵具,有 长已说净。」(后随有无衣、钵、药等,随有者念说净。)

第四,知道衣钵是否受净等。应说:「我有三衣、钵、 坐具,长物皆已说净。」(后面根据有无衣、钵、药等,有 的话记得说净。)

第五’念同别食。云:「我今依众食。」(必有别众, 九[844]缘随开,)云:「我今有某缘,应别众食。」广如〈随

相〉。

第五,忆念同别食。说:「我今天依靠僧众飮食。」 (若有别众食的九种事缘,可以开缘,)说Z「我今天有 某个事缘,需要别众食。」详情如〈随戒释相篇〉。

[845]、念康赢。云:「我无病,堪行道。」(有病,念

疗治之。)

第六,忆念健康或疾病。说:「我没有疾病,能够修 行办道。」(有病,则忆念治疗疾病。)

《僧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应法澡罐等。」 如〈随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诵戒。恐心退 者,未可亦得。」《善见》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钵 盂、坐具、漉水袋、针线、斧子八事随身。」

《僧祇律》说:「受戒后,应当蓄用滤水袋、如法的 水瓶等物。」[846]如〈随戒释相篇〉中。《五分律》说:「新受 戒人必须令其诵持戒本。担心退道的话,不诵也可以。」[847] 《善见律》说:「佛陀度比丘后,有三衣、钵、坐具、滤水 袋、针线、斧子八种物品随身。」[848]

《四分》云:为比丘与外道相滥,佛令问何时、何月、 何和尙阇梨等,即知佛法与外道、俗人有异,勘问知非贼 住。时有三时:从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为春,从四 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夏,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 曰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849]出与之。

《四分律》说:因为比丘与外道相互混淆,佛陀令询 问何时、何月出家,谁是和尙、阿阇梨等问题,这样就知 道佛法与外道、俗人有所差别,审问便知是否贼住[850]时有 三种:从十二月十六日到四月十五日为春季,从四月十六 曰到八月十五日为夏季,从八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曰为 冬季。月有黑月与白月、大月与小月的不同。受戒后,将 受戒时间抄录下来交给受戒人。

二、明舍戒者。《四分》云:「若不乐梵行者,听舍 戒还家。若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开七反舍戒,过此非法。《十诵》、《伽论》,

尼无舍戒更得受具。

第二,说明舍戒。《四分律》说Z「若不喜好出家梵 行,听许舍戒回家。若想再次在佛法中修行清净梵行,仍 听许出家受大戒。27《增一阿含》开许七次舍戒,超过此 数就是非法。[851]《十诵律》和《摩得勒伽论》,比丘尼没有 舍戒后再次受具足戒的机会。[852]

问:若无重出家[853],何故开舍?

问:若不能重新出家,为何开许舍戒?

答:一为不成波罗夷故,二为来去无障。比丘建立义 强,故开七反。尼有一义,令在俗无过,不生讥丑过失, 广如彼部。(准义,应得作下二众。)

答:一是为了不犯波罗夷的缘故,二是为了还俗与重 新出家没有障碍。比丘对建立佛法的作用较强,所以开许 七次返戒。比丘尼舍戒只有第一种意义,令其还俗后没有 犯戒的过失,不致于引起讥嫌非议,详情如他部律所述。

(照理,还俗后还可以作下二众。)

卷九〈师资相摄〉

翻译Z程郁 审稿:贤超法师

佛法增益广大,富由师徒相摄。互相敦遇’财法两济。 曰积业深、行久德固者,皆赖斯矣。比玄教陵迟,慧风抢 扇,俗怀悔慢,道出非法,并由师无率诱之心,资阙奉行 之志。二彼相舍,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 倒悬之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则永无法灭。

佛法的增益广大,其实要经由师徒相互摄受。师徒相 互诚恳对待,在财物与教法上相互助济。时日积累功业深 厚、行止恒久德行坚固,都是依赖这一点。近来玄妙的教 法衰败,智慧之风掩息,世俗之人心怀侮慢,修行之道出 现非法,都是由于师父没有引导之心,弟子缺少奉行教导 的志愿。二者相互舍弃,妄自进入鄙陋之境,[854]想要光显佛 道,又怎么能够做到呢?因此要拯救倒悬的急难,授与安 定危险的良方。希望能够敬愼地遵行,就永远都不会令正 法坏灭。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后明二师[855]摄受。

其中首先闱明弟子如何依止师父,其后闱明二师如何

摄受弟子。

初中分二:初明师弟名相,后明依止法。

第一部分分为两部分:首先闱明师父和弟子两个名相 的内涵,其后闱明依止的法则。

问:「云何名『师』、『和尙』、r阇梨』?」

提问:「为何称为『师』、『和尙』、『阇梨』?」

答:「此无正翻。《善见》云,「无罪、见罪诃责,是 名我师。共于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阇梨。』《论》、 《传〉>[856]云,『和尙者,外国语。此云「知有罪、知无罪」, 是名和尙。』《四分律》『弟子诃责和尙』中亦同。《明了 论》正本云『优波陀诃』,翻为『依学』。依此人学戒、 定、慧故,即「和尙』是也,方土音异耳。相传云,『和 尙』为『力生』(道力由成),『阇梨』为『正行』(能纠 正弟子行),未见经论。《杂含》中,外道亦号师为『和 尙』。」

回答:「汉语中没有直接对应的翻译。《善见律》说, 『令弟子不犯罪、见到弟子犯罪能够诃责的人,称为我的 师父(即和尙)。(与师父)共同教授令我知晓善法的人, 是我的阇梨。』[857]《善见论》和《法显传》中说,『和尙, 是印度之外国家的用语。这里说「知道什么是有罪、什么 是无罪」,称为和尙』。[858]《四分律》中『弟子诃责和尙』 中的意思相同。[859]《明了论》梵本为『优波陀诃』,翻译为 『依学』。依止于此人学习戒、定、慧的缘故,便是『和

尙』,这是地方发音不同而已。相传说『和尙』意为『力 生』(由道力而修成的),『阇梨』意为『正行』(能纠正 弟子行为),这个说法没有在经论中见到。《杂阿含经》 中,外道也称老师为『和尙』。[860]

弟子者,学在我后,名之为「弟」解从我生,名之 为「子」。

所谓弟子,学习在我之后,所以称之为「弟」;见解 从我而生,所以称之为「子」。

次总相摄。

其次总体说明相互摄受。

《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弟子事师有五事:一、当 敬难之;二、当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随之;四、思念不 厌;五、从后称謇之。师教弟子,亦有五事:一、当令疾 知;二、令胜他人弟子;三、令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 五、欲令智慧胜师。」

《尸迦罗越六方礼经》说:「弟子承事师父有五件事: 第一、应当敬畏他;第二、应当忆念他的恩德;第三、所 有言教应当随行;第四、思念师父而不厌倦;第五、在背 后称赞他。师父教导弟子也有五件事:第一、应当令他快 速了知;第二、令他胜过其他人的弟子;第三、令他了知 后不会忘记;第四、有所疑惑全都解除;第五、想要令他

的智慧胜过老师。」[861]

《僧祇》:「师度弟子者,不得为供给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当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诸善法得成道果。」

《僧祇律》:「师父度化弟子,不可以是为了供养侍 奉自己而度人出家,否则得(越毗尼)罪。应当使得对方 因为我的度化,修行各种善法,得以成就道果。」[862]

《四分》云:「和尙看弟子,当如儿意;弟子看和尙, 当如父想。」准此儿想,应具四心:一、匠成训诲;二、 慈念;三、矜爱;四、摄以衣食。如父想者,亦具四心: 一、亲爱;二、敬顺。三、畏难。四、尊重。敬养侍接,如 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展转相敬重,相瞻视, 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益广大。」

《四分律》说:「和尙看待弟子,应当视同儿子;弟 子看待和尙,应当视同父亲。」i°据此视同儿子,应当具备 四种心态:第一、培养教诲;第二、慈悲顾念;第三、矜 怜爱惜;第四、用衣食摄受。视同父亲,也要具备四种心 态:第一、亲爱;第二、恭敬顺从;第三、敬畏;第四、尊 重。敬养服侍,如同臣子事奉君父。因此《四分律》说: 「这样辗转相互敬重,相互照顾,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广

大。」

二、明依止法。先明应法。二明正行。

第二、闱明依止的方法。首先闱明应当符合的条件, 其次说明正行。

初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

第一部分当中提到不必依止师父的八类情况。

《四分》六种:一、乐静;二、守护住处;三、有病;

四、看病;五、满五岁[863]已上,行德成就;六、自有智行, 住处无胜己者。七、饥俭世无食。《十诵》云:「若恐饿 死,当于日日见和尙处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曰, 若二由旬半,若至自恣时,一一随缘,如上来见和尙。」 八、行道称意所[864]。《五分》:「诸比丘各勤修道,无人与 依止,当于众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师法而住。」

《四分律》中有六种:第一、喜好寂静之处;[865]第二、 守护维持寺院;[866]第三、有病;[867]第四、照看病人;[868]第五、

满五年以上,修行成就的人;第六、自身有智慧修行,所 住的地方没有胜过自己的。[869]第七、饥荒时期缺少食物的情 况。《十诵律》说:「如果担心饿死,应当在每天能够看 见和尙的地方安住。如果没办法每天来,可以每五天来一 次;如果做不到,应当每十五天(即布萨的时候)来一次, 乃至听许离开和尙,在两旬半处安居,但在自恣的时候,应 当依据各自缘起,如前面那样来见和尙请求教诫。」[870]第八、 在修道称心如意之处。《五分律》:「若是比丘们各自勤 于修道,没有人愿意作依止的话,这时应对大众中的上座 大德生起依止之心,如同对待师父那样恭敬而住。」[871]

二、须依止人十种。

第二、需要寻找依止的人有十种。

《四分》云:一、和尙命终;二、和尙休道;三、和 尙决意出界;四、和尙舍畜众;五、弟子缘离他方;六、 弟子不乐住处,更求胜缘;七、未满五夏。八、不谙教网。 文云:「若愚痴无智者,尽寿依止。」此约行教明之。《十 诵》:「受戒多岁,不知五法,尽形依止:一、不知犯;

二、不知不犯;三、不知轻;四、不知重;五、不诵广戒 通利。《毘尼母》:「若百腊不知法者,应从十腊者依止。」 《僧祇》中四法:「不善知毘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尽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谓性戾痴慢,数犯众

罪。「智」谓犯已即知,依法忏洗,志非贞正。依止于他。 十、不诵戒本。《毘尼母》:「不诵戒人,若故不诵、先诵 后忘、根钝诵不得者。此三人不得离依止。」

《四分律》说:「第一、和尙去世;2°第二、和尙还俗;[872] 第三、和尙出界决定不再回来;[873]第四、和尙舍弃徒众;第 五、弟子有因缘远离而去往他方;[874]第六、弟子不喜欢此住 处,想要寻求更殊胜的依止因缘;[875]第七、不满五夏。[876]」第 八、不熟谙教法。律文中说:「愚痴没有智慧的人,必须尽 形寿依止。」[877]这是从行教[878]而言。《十诵律》说:「尽管受

戒多年,但还不知道五种法,应当终身依止师父:第一、 不知道何为犯戒;第二、不知道何为不犯戒;第三、不知 道何为轻罪;第四、不知道何为重罪;第五、不能流利背 诵戒本。」[879]《毘尼母经》说:「戒腊满百却还不懂戒法的 人,应该依止戒腊满十的人。」[880]《僧祇律》中提到四种情 况:「不能善巧掌握戒律、不能自立、不能教导他人的人, 应当终身依止师父。」[881]°第九、愚痴或机智之人。「愚痴」 是指性格暴戾、愚痴傲慢,屡次违犯众多罪行。「机智」 是指犯了罪后自己就知道,依照律法忏悔洗罪,但是道心 并不坚贞,所以要依止他人。第十、不会背诵戒本。《毘 尼母经》说:「不会背诵戒本的人,如果是故意不背诵、 先前背诵之后忘记、根器愚钝记不住,这三种人不能离开 依止的师父。」[882]

前之七人,未满五夏,故须依止;若满,不须。后之 三人,位过五夏,要行德兼备,便息依他。然五岁失依止, 约教相而言。据其自行,终须师诲。《律》云:「五分法 身成立,方离依止。」更通诸教,「佛亦有师,所谓法也。J

如是广说。

前面七种人,如果不满五夏,则需要依止;如果满五 夏,便不须依止。后面三种人,若满五夏而修行与德性兼 备,便可不再依止他人。然而五岁不再依止,只是从掌握律 教而言的。若是从自身修行而言,终身都需要师父的教诲。 《四分律》中说:「成就了五分法身,[883]方能离开依止。」[884]进 一步汇通各种经教,(《大般涅槃经》言:)「佛也有老 师,即是所谓的法。」[885]如此是展开来说的。

二、明依止正行分二 : 一、七种共行法[886]; 二、三种别

行法[887]

第二、闱明依止的正行分为两部分:其一、七种共行 法;其二、三种别行法。

初中七法者: 一、众僧与师作治罚,弟子于中当如法料理,令和尙 顺从于僧。设作令如法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罪。

二、若和尙犯僧残,弟子当如法劝化,令其发露己, 为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

三、和尙得病,弟子当瞻视’若令余人看,乃至差[888]

若命终。 四、和尙不乐住处,弟子当自移,若教人移。《僧祇》: 「能说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虽无衣食,尽寿不应 离和尙。」「若欲游方者,和尙应送;若老病,应嘱人。 当教云『汝可游方,多有功德,礼诸塔庙,见好徒众,多 所见闻。我不老者,亦复欲去』」等。 五、和尙有疑事,弟子当以法以律,如法教除。

六、若恶见生,弟子教令舍恶见,住善见。

七、弟子当以二事将护:法护者,应教增戒、增心、 增慧,学问诵经;衣食护者,当与衣食医药,随力所堪为 办。

第一部分中七种共行法是指:

一、僧众对师父作治罚,弟子在中间应当如法处理, 劝令师父顺从于僧众。设法令他如法并且不违逆,祈求忏 除罪业,使僧众能够尽快解除罪罚。

二、如果和尙犯了僧残罪,弟子应当如法劝阻转化, 令他发露忏悔,之后再为他召集僧众,为他作覆藏、六夜、 出罪等羯磨。

三、和尙得病,弟子应当看望照顾,或者令他人照看, 直至病愈,或者命终。

四、和尙不想在此处住,弟子应当亲身跟随迁移,或 者令他人跟随迁移。《僧祇律》说:「能宣说出家、修行梵 行、无上沙门果位的人,虽然不给与衣食,弟子终身也不

应该离开和尙。」[889]「如果弟子想要游方的,[890]和尙应该送走 他;如果弟子衰老患病(而难以走动),应该托付其他人 送走。[891]°应当教导弟子:『你可以去游方,这样有很多功德, 礼拜各处佛塔寺庙,见到好的僧众,增益见闻。我如果不 老,也会想要去的』」等等。[892]

五、和尙有疑虑的事情,弟子应当根据教法和戒律, 如法教他消除。[893]

六、如果生起恶见,弟子应当教他舍除恶见,住于善

见。[894]

七、弟子应当用两件事来护持师父:所谓法护,应教 其增上戒行、信心、智慧以及学问诵经等;所谓衣食护, 应当给予衣食医药,力所能及为他置办。[895]

此七种法诸部多同。《僧祇》:「和尙、阇梨有非法

事,弟子不得麁语如教诫法,应契语谏师『应作是,不应 作是』。若和尙不受语者,应舍远去。若依止师,当持衣 钵出界一宿还。」「若和尙能除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 最胜。」不得离之。余广如后。

这七种法,在各部律典中基本相同。《僧祇律》说: 「如果和尙、阇梨有非法行为,弟子不得说粗恶言语如同 教诫法,应以柔软语劝諌师父『应该做这个,不应该做这 个』。如果和尙不接受劝諌的,应当舍弃远离。如果是依 止师,应当持衣钵出大界一宿再回来。」[896]「如果和尙能教 弟子去除贪瞋痴三毒,这称作最上等最殊胜的醍醐。」[897]不 得离开这样的师父。其余在后文展开闱述。

《五分》中:「若师犯僧残,求僧乞羯磨,弟子应扫 瀵,敷座,集僧,求羯磨人。」

《五分律》中说:「如果师父违犯了僧残罪,应为师 父乞求僧众做羯磨。(出罪时,)弟子应当扫洒、敷陈座 垫、召集僧众,请求作羯磨的人。」[898]

二、明别行法三种。

第二、闱明三种别行法。

一、白事离过者。《律》云:「凡作事者,应具修威 仪,合掌白师取进不。若欲外行者,师以八事量宜:谓同 伴、去处、营事也,三种交络,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 去处无过,营事非恶,方令去也。」

其一、告知师父而免于过失。《四分律》中说:「凡是 要营作事务的,应当修持具备威仪,合掌告白师父能否行 事。如果想要外出,师父要以八个方面衡量是否合宜:将 同伴、去处、营事三者按照是非排列组合,得到八句。只 有在同伴是好人,去的地方没有过失,经营的事情不是恶 业的情况下,才能让他去。」[899]

《五分》:「欲行前,要先二三日中,白师令知。」 「唯除大小便、用杨枝,不白。」

《五分律》说:「准备出发前,要提前两三天告白, 让师父知道。」[900]「只除大小便、使用杨枝不用告白。」[901]

《十诵》中,「一切所作皆须白师,唯除礼佛法僧。」 余同《五分》。「若弟子辞师行,云『当至某城邑、某聚 落、某甲舍』。非时白中亦尔。」「当量行伴,知于布萨、 羯磨、法事、会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语辄往,明相出时

结罪。」[902]

《十诵律》中说:「一切所作都要告知师父,只除了 礼敬佛法僧。」[903]其余的与《五分律》相同。「如果弟子辞 别师父远行,应说『要到某座城邑、某个聚落、某处宅舍』。 弟子非时入聚落时向师父告白的时候,也应该这样(交代清 楚前往的地方)。[904][905]「应当考虑出行的同伴,应当了知布 萨、羯磨、法事[906]、会座[907],这样的同伴才可以同去。没有得 到师父允准就外出的话,(出界后)天明时结罪。」[908]

《僧祇》:「不白师,得取与半条线、半食。」若为 纫,一条线,不白得罪。「有剃发师来,和尙不在,当白 长老比丘。师后来时,还说前缘。」余事准此。

《僧祇律》说Z「不告知师父的话,允许受取或者给 予别人半条线、半份食物。」[909]如果为了缝纫,索取了一条

线而不告知师父,便得罪。「有剃髪师来而和尙不在,应 当告知长老比丘(『我想剃髪』)。师父回来时,再告知 他缘由。」[910]其余的事情以此为准。

「若弟子大施者,师量弟子持戒、诵习、行道者,应 语言:『此三衣、钵、具、漉囊等,出家人应须,不得舍 之。』若有余者,告云:「此施非坚法,汝依是得资身行 道,不必须舍。』若言r我自有得处』者,听。」

「如果弟子想要行大布施,师父要衡量弟子持戒、诵 习、行道的情况,应该告诉他:『三衣、钵、坐具、漉水囊 等,是出家人必须的,不能舍弃。』如果弟子想要布施三 衣六物之外的资具,师父要告诉他:『布施不是坚固的修 法,你需要依靠这些资具辅助自身行道,也不必舍弃。』 如果弟子说『我自有获得资具的地方』,便听许布施。」[911]

「若欲远行,不得临行乃白,应一月、半月前预白, 令师筹量。」

「如果弟子想要远行,不得临行前才告知师父,应该 提前一个月、半个月预先告白,让师父考虑衡量。」[912]

「若不能一一白师,当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

「如果(事情繁多而)无法一一告白,应当做整体告 白。想要做染衣事的时候,便可如此。」[913]

《善见》:「弟子随师行,不得去师七尺。」不应蹋 师影,离是应白知。

《善见律》说:「弟子跟随师父出行,不得离开师父 七尺以外。」[914]不应踩踏师父的影子。[915]若是离开七尺以外, 应告白师父。

《四分》多种:「或出界,或与他物,或受他物,及 佐助众事,并须白师。」

《四分律》有多种情况:「或者外出大界,或者给予 他人物品,或者接受他人物品,以及协助僧众公共事务等, 都需要告知师父。」[916]

二、受法者。

第二、受法者。

《四分》云:「彼清旦入和尙房中,受诵经法,问义。」 广如「依止」中。

《四分律》说Z「弟子清晨时进入和尙房中,受诵经 之法,请问经义。」[917]详细情况如依止师中的那样。

三、报恩法。

第三、报恩法。

《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器,白时到等。」「应 曰别朝、中、日暮三时问讯和尙,执作二事,劳苦不得辞 设。」广[918]具四纸余文,必须别抄依用。一则自调我慢’ 二 则报恩供养,三则护法住持,正法久住也。

《四分律》说Z「清晨进入(师父)房中,清除小便 器,当告白时间已到[919]等等。」[920]「应当每天在朝时、日中、 曰暮三个时辰问讯和尙,为和尙操持(修理房屋、补洗衣 物)两件事,即便辛劳也不得推辞。」7°详细的说有四纸多

的内容,[921]需要的话可以单独抄录,依照使用。一是自己调 伏我慢,二是报恩供养,三是护持正法,令正法长久住世。

《僧祇》云:「弟子晨起,先右脚入和尙房[922],头面礼 足,问『安眠不J。」余同《四分》。

《僧祇律》说:「弟子早上起床,先迈右脚进入和尙 房门,头面礼足,问候是否安眠。」[923]其余的与《四分律》 相同。

《十诵》:「若浴和尙,先洗脚,次髀,乃至胸背。」 「若病,先用和尙物,无者自用,若从他求。」「日三时 教弟子云:『莫近恶知识、恶人为伴。』」

《十诵律》:「当和尙洗浴时,弟子应先擦拭脚,其 次腿,直到胸背。」[924]「如果和尙生病了,先用和尙的物品 (换取医药),没有的话用自己的物品,或者向别人索求 物品。」[925]「在每天(早起、食后、日没)三个时辰教导弟 子说:『不要接近恶知识、与恶人为伴。』」[926]

弟子若病,虽有人看,而须日别三往,语看病者「莫

疲厌,此事佛所赞叹。」

弟子如果生病了,即使有人看护,也需要每天三次前 往看望,告诉看护者说:「不要(对照顾病人)感到疲厌, 这件事是佛陀所赞叹的。」[927]

《杂含》云:「若比丘不饀、幻伪,不欺诳,信心、 惭愧、精勤、正念,心存远离,深敬戒律,顾沙门行,志 崇涅盘’为法出家,如是比丘应当敬授[928]。由能修梵行,能 自建立故。」

《杂阿含经》说:「如果比丘不谄曲、虚假,不欺诳, 具备信心、惭愧、精勤、正念,心存出离,深深敬畏戒律, 心系沙门道行,志向尊崇涅槃,为佛法而出家,对于这样 的比丘,应当敬爱并教授他。因为他能够修持梵行,能够

自立立他。」[929]

大门第二 [930]°,明二师摄受法。其和尙摄行与依止大同, 合而明之。

大门中第二,闱明二师[931]摄受法。和尙摄受弟子的方法

与依止师大体相同,所以合并说明。[932]

就依止法七门:

依止法有七个方面:

一、依止意者。

第一、依止的意义。

新受戒者,创入佛法,万事无知,动便违教。若不假 师示导,进诱心神,法身慧命将何所托?故《律》中制, 未满五岁及满五夏愚痴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训,匠 成己益。

新受戒的人,刚刚进入佛法,什么事情都不懂,动辄 违背教法。如果不借助师父示范引导,劝进诱导他的心思 和精神,法身慧命将托付何处?因此《四分律》中规定, 没有满五夏以及满五夏仍然愚痴不懂戒律的,令他依止有 德者,使其咨问接受佛法的训诫,培养成就自身的利益。

二、得无师时节。

第二、说明允许没有依止师的情况。

《律》中开洗足、饮水已,说依止。

《四分律》中开许比丘(到一个新地方的时候)在洗 脚、飮水之后,再受依止。[933]

《十诵》:「无好师,听五六夜;有好师,乃至一夜

不依止,得罪。」

《十诵律》说Z「如果没有合适的依止师,至多允许 五、六天不依止;如果有好的依止师,乃至一个晚上不依 止,便得罪。」[934]

《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谙委,听二三日选择。」 此律亦尔。

《摩得勒伽》说:「去到其他地方,不熟悉情况,可 以过两三天再选择依止师。」[935]《四分律》也是这样。[936]

《五百问》[937]云:「若不依止,飮水,食饭,坐卧床席, 曰曰犯盗。若经十夏不诵戒者,罪同不依止。」

《五百问》说:「如果不依止师父,那么飮水、吃饭、 坐卧床席,每天都在犯盗戒。[938]如果经过十夏还不会背诵戒 本,其罪等同于不依止(而犯盗)。」[939]

三、简师德。因明诸师不同。

第三、简别阿阇梨师的德行。说明各种阿阇梨师的不

同。

《四分》五种:「一、出家阇梨,所依得出家者。二、 受戒阇梨,受戒时作羯磨者。三、教授阇梨,教授威仪者。 四、受经阇梨,所从受经若说义,乃至四句偈也。五、依 止阇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尙者,从受得戒者是。和 尙等者,多己十岁。阿阇梨等者,多己五岁,除依止。」

《四分律》中有五种:「一、出家阇梨,依其得以出 家的师父;9° 二、受戒阇梨,受戒时主持羯磨的人;三、教 授阇梨,(受戒时)教授威仪的人;四、受经阇梨,依从 得受经教并为讲说经义,乃至一个四句偈。五、依止阇梨, 乃至只依止了一宿的。『和尙』是从他受戒的人。『和尙 等』是戒腊超过自己十岁的人。[940]『阿阇梨等』是戒腊超过 自己五岁的比丘,[941]依止师除外。[942][943]

若准此文,四种阇梨要多己五岁,方号阇梨。余未满 者,虽从受诵,未裙胜名。若准「九岁和尙,得戒,得罪」, 此虽未满,得名何损?

如果以此文为准,四种阇梨要戒腊超过自己五岁,才

能称为阇梨。其余没有满的,即使从其受持读诵经义,也 不能用此殊胜的称号。但如果准照「从戒腊九年的和尙受 戒,可以得到戒体,但是僧众得罪」的说法,[944]这里虽然没 有满五岁,但是用「阇黎」的称号又有何损害呢?

又上四阇梨,不得摄人而替依止、和尙处。由一席作 法[945],非通始终。若作师者,更须请法。

另外,上面四种阇梨不得摄受弟子而代替依止阇梨与 和尙的位置。因为(他们于弟子的关系)只存在于一次作 法之中,并非长期。如果(请四种阇梨)作依止师的话, 还需要再次请法。

《律》中,二师行德三种:一、简年十岁已上。二、 须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种共行法,更相摄养, 如和尙法中。

《四分律》当中,和尙与依止师的德行应具备三种:

一、选择戒腊十岁以上的。二、必须具有智慧。三、能够 勤于教授弟子。还有七种(依止师与弟子)共同遵行之法, 用来摄受教养弟子,如和尙法中的一样。

《摩得伽》云:「凡欲依止人者,当好量宜能长善法 者。及问余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诫不?眷靥复何似? 无有诤讼不?』若都无者,然后依止。」

《摩得勒伽》说:「凡是想要依止师父的人,应当认 眞衡量权宜能够长养善法的人。可询问其他人『这位比丘

戒德如何?能否教诫弟子?眷属如何?有无斗争诉讼?』 如果都没有问题,然后再作依止。」[946]

《僧祇》:「不得趣尔请依止。成就五法:一、爱念,

二、恭敬,三、惭,四、愧,五、乐住。」

《僧祇律》:「不得仓促请求依止。应当自己成就五 种法:一、爱念,二、恭敬,三、惭,四、愧,五、乐于安

住一处。[947][948]

《四分》:诸比丘辄尔依止,不能长益沙门道行,佛 令选择取依止。即师有破戒、见、威仪等,并不合为依止° 因二岁比丘,将一岁弟子住佛所,佛诃责云:「汝身未断 乳,应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师有非法,听余人诱 将弟子去。

《四分律》:比丘们不经选择而随便依止,不能长养 增益沙门的道行,于是佛陀令比丘经过选择再求取依止师。 如果师父有破戒、见、威仪等情况的,■都不应该依止。1W 有一位戒腊两岁的比丘带了一位戒腊一岁的弟子去到佛陀 住所,佛陀诃责他说:「你自己还没断奶,本应受他人教

导,怎么能够教导别人呢?」1ffi如果师父有非法之事,听许 其他人诱导弟子离开。[949]

《五百问》云:「其师无非法,而诱将沙弥去,犯重。」 因说老病比丘死缘。

《五百问》说:「师父没有非法之事,而把诱导沙弥 离开师父,犯重罪。」接着说到一位老病比丘因为照看他 的沙弥被他人诱导离开而死亡的因缘。1M

《善见》云:「若不解律,但解经论,不得度沙弥及 依止。」

《善见律》说Z「若不了解戒律,只了解经论,不得 度沙弥和接受别人的依止。」[950]

《僧祇》:「成就四法,名为持律。谓知有罪,知无 罪,知轻,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尙。」

《僧祇律》说:「成就了四种法,可称为持律,即知道

什么是有罪,什么是无罪,什么是轻罪,什么是重罪。」105 「至少熟知僧尼二部戒律者,才可以作和尙。」107

《三千威仪》多有请二师方法,及摄受共行之仪。

《三千威仪》中有很多关于礼请二师的方法以及摄受 共行的仪轨的内容。■

四、明请师法。

第四、闱明请师的方法。

《律》中,由和尙命终,无人教授,多坏威仪,听有 依止,如上和尙法。令法倍增益流布。

《四分律》中,由于和尙圆寂,弟子无人教授,大多 毁坏威仪,听许他找一位依止师,如前面的和尙法那样。 这样可令正法增倍,流传四方。[951]

《僧祇》亦得名师为「尊」。请文云:

《僧祇律》也可以称师为「尊」。请师的仪文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为依止阿阇梨, 愿大德为我作依止阿阇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

(三说。律文少语,加『阇梨』字)。

(说三遍。律文有所缺少,这里加上了「阿阇梨」。)[952] 彼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

对方说:「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

《五分》云:「我当受尊教诫,不者不成。」「先不 相识者,应问和尙、阇梨名字,先住何处,诵何经等。若 不如法,应语云:『汝不识我,我不识汝,汝可往识汝处 受依止。』若疑,应语『小住J。六宿观之,合意为受。若

依止师不答许可者,不成。」

《五分律》说,(弟子应当完成仪轨,从「我某甲」 至)「我当受尊教诫」,否则依止法不能成立。[953]「之前不 相识的人求作弟子,应该询问(他之前的)和尙、阇梨名 字,之前住什么地方,诵什么经等等。如果不如法,应当 告诉他:『你我相互并不认识,你可以去认识你的人那里 受依止。』如果有所疑虑,应当告诉他小住(一段时间)。 经过六个晚上观察他,满意的话就接受。如果依止师不答 应许可的,便不成依止。」[954]

《四分》云:「彼遣使受依止,遣使与依止,皆不成。」

《四分律》说Z「派遣使者来受依止,派遣使者为他 人作依止的,都不成立。」[955]

五、师摄受法,大同前法。

第五、依止师的摄受法,与前面(的共行七法)大体 相同。

《僧祇》云:「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不能广者, 下至略知《戒经》轻重、阴界入义。若受经时,共诵时、 坐禅时,即名『教授』。若不尔者,下至云『莫放逸』。」

《僧祇律》说:「应当每天分别在(晨起、日中、向 冥)三个时辰,教授弟子三藏教法。[956]不能广学三藏的,至 少大略知晓《戒经》中关于犯罪的轻重、阴界入[957]的含义。 听受经文时,共同念诵时,坐禅时,也可称作教授。如果 不能,至少应告诉他『不要放逸』。」[958]

准此以明,今听讲、禅、斋,初学者并令依止。每曰 教诫,过成繁重,不行不诵,徒设何益?

以此为准来说的话,现在听闻、讲说、坐禅、持斋,[959] 初学者都应该效学依止。这时如果还要每天给与弟子教诫, 恐怕过于繁重。弟子若不能受持奉行,徒有形式又有何益 处呢?

凡请师法,前已明之。今重论意有四:一、作请彼摄 我,我当依彼慈念矜济。二、取道法资神[960],乞令教授,行 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能依止,爱敬如父。四、能遵 奉供养,惭、愧二法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请他。违此悠 悠12。,徒费无办。

请师法,前面已经闱明。现在重新论述有四个含义:

一、请求师父摄受我,我应当依靠他的慈悲顾念、哀矜救 济。二、求取道法滋养慧命,乞求师父教授,成就戒行与

智慧。三、自行申明心意,我能做到依止,敬爱师父如同 父亲。四、能够遵奉供养师父,心怀惭、愧二法。只有具 备这四个含义,才可以请求依止。反之漫不经心,徒费功 夫而不能成办。

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岁春末,受戒者多。一坐之 间,人来投请为和尙者,或十、二十。及至下座,独己肃 然,此则元无两摄。成师之义,略同野马[961];极而言之,受 同阳焰。

近来有的大德可谓德高望重,每年春末之际,前来受 戒的人众多。一坐之间,来投奔请为和尙的人,或者十人, 或者二十个。等到下座时,肃然只剩自己一人,这就没有 什么师徒摄持或者财法二摄了。成就依师的意义,便如同 尘埃般的渺茫;从究竟来说,师徒摄受也如同阳焰般的虚 假。

《杂含》云:「五缘令如来正法沉没:若比丘于大师 所,不敬、不重、不下意、供养、依止故。反此,则法律 不退。」

《杂阿含经》说:「五种因缘令如来正法隐没:比丘 在大师住所,不敬爱、不尊重、不谦下、供养,却又依止 而住。与上相反,则正法戒律不会消没。」[962]

《五分》:「二师亦不得以小事[963]留弟子住。」「若于 白衣前出鄙拙言,应令觉知。」广如第二十三卷。

《五分律》:「二师也不得以供给承事等小事而留住弟 子。」[964]「如果在白衣面前说出粗鄙拙劣的言论,(师徒间) 应当提醒令其觉知。」[965]详细的如第二十三卷。[966]

《善见》:「和尙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给,余者随意 令读诵。」

《善见律》:「和尙若有众多弟子,可留一人在身边 承事供给,对其余人应随顺意愿令他们读诵经论。」[967]

《僧祇》:「弟子为王难,师必经理。若贼抄掠等, 觅钱救赎。不者,获罪。」

《僧祇律》:「如果弟子被国王关押留难,师父必须 解救打理。如果被贼人劫掠,要筹集钱财救赎。否则,师 父获罪。」

今次明老弟子法。

现在其次闱明老弟子法。[968]

《十诵》:「大比丘从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养, 如小事大。唯除礼足,余尽应作。」

《十诵律》说:「大比丘跟从小比丘受依止的,应做 一切供养之事,如同小比丘事奉大比丘一样。唯独除了礼 足之外,其余都应该做。」[969]

《僧祇》:「一切供给,除礼足、按摩。若病时,亦 得按摩。应教二部戒律,阴界入、十二因缘等义。虽复百 岁,应依止十岁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问讯, 为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师法。」

《僧祇律》说:「一切都应供给,除了礼足、按摩。当 师父生病的时候,也可以按摩。应当教授僧尼二部戒律以 及阴界入、十二因缘等法义。即使已经戒腊满百,也可以 依止戒腊十岁的持戒比丘,最低是了知二部戒律者。清晨 起来问讯,为师父清理大小便器,与弟子事奉师父的方法 相同。」m

六、明治罚、诃责法分四:

第六、闱明治罚、诃责法,分为四类情况:

初、明合诃之法;二、依法诃诫;三、不应之失;四、 辞师出离。

一、闱明应当诃责的行为;二、依法诃责教诫;三、 非法诃责的过失;四、辞别师父出界离开。

初中,《四分》有十五种。谓:无惭(作恶不耻)’无 愧(见善不修),不受教(不如说行),作非威仪(犯下 四篇)’不恭敬(我慢自居),难与语(《成论》云「反戾 师教」),恶人为友,好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 黄门家、比丘尼精舍、式叉尼、沙弥尼精舍,好往看龟鳖。

《律》文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过者,准合依 罚。置而不问,师得重罪。

第一类中,《四分律》有十五种。[970]即无惭(作了恶事 不以为耻),无愧(见到善行不自勉修行),不受教(不 按师父教诫而做),作非威仪(犯下四篇罪),不恭敬(我 慢倨傲),难以与之说话(《成实论》说是「抗拒师父教诫」), 与恶人为友,喜好去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971]黄门 家、比丘尼精舍、式叉尼、沙弥尼精舍,好去看龟鳖[972]。律 文是这样。这里所说的违犯,未必照办律文。只要有过失,

应当依法治罚。如果置之不问,师父得重罪。[973]

《善戒经》云:「不驱谪罚弟子,重于屠儿、旃陀罗 等。由此人不坏正法,不定堕三恶道;畜恶弟子,令多众 生作诸苦业,必生恶道。又为名闻利养故畜徒众,是邪见 人,名魔弟子。」

《善戒经》说Z「不驱摈谪罚弟子,罪过重于屠夫、 旃陀罗[974]等。因为屠夫等人不能破坏正法,未必堕落三恶道; 但畜养恶劣弟子,令更多众生造作苦业,必定会转生恶道。 又有为了名闻利养的缘故畜养徒众的,是邪见之人,称为 魔的弟子。」m

《五百问》云’有师不教弟子’因破戒故,后堕龙中, 还思本缘,反来害师。广如彼说。

《五百问》说,曾有师父不教导弟子,弟子由于破戒 的缘故,后来堕落龙中,回想起前世因缘,返回谋害师父。

详如该经中所说。[975]

问:「为具五过方诃,一一随犯而诃[976] ?」

提问说:「是具犯五种过失再诃责,还是随所犯错逐

一诃责?」

答:「随犯即诃,方能行成。又若作此过’虽犯小罪, 情无惭耻,理合诃责。若心恒谨摄,脱误而犯,情过可通, 量时而用,不必诃止。」

回答是:「应当随所犯错,当即诃责,才能成就修行。 如果作了这种过失,虽然只犯小罪,内心却没有惭愧羞耻, 理当诃责。如果内心恒常谨愼摄持,偶尔失误而犯,过失 可以通融,考虑时机而处理,不是必须诃责。」

《杂含》云:「年少比丘,不闲法律,凡所施为受纳 衣食,贪迷纵逸[977]°,转向于死或同死苦。舍戒还俗’损正法 律,谓同死苦[978]。犯正法律,不识罪相,不知除罪,谓同死 苦。」是故比丘应勤学法律。

《杂阿含经》说:「年少的比丘不娴熟佛法和戒律, 凡是所接受的衣食供养,贪心迷恋,放纵散逸,这是转向 于死或者同死苦。舍戒还俗,损害正法戒律,称为『向于 死』。触犯正法戒律,不认识罪相,不知除罪方法,称为 『同死苦』。」[979]因此比丘应当勤学佛法和戒律。

二、明诃责法。

第二、闱明诃责法。

凡欲责他,先自量己内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抑忍。 火从内发,先自焚身。若怀慈济,又量过轻重,又依词辞 进退,前出其过,使知非法,依过顺诃,心伏从顺。若过 浅重诃、罪深轻责,或随愤怒,任纵丑辞,此乃随心处断, 未准圣旨,本非相利,师训不成。宜停俗鄙怀,依出道清 过,内怀慈育,外现威严,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凡是想要诃责弟子的,先要衡量自己内心的喜怒情绪。 如果怀有嫌恨,应当自己抑制忍耐。怒火从内心发起,首 先焚烧的是自身。如果怀有慈悲救济之心,又衡量罪过轻 重,诃责的言辞有所进退,先列出所犯的过失,让他知道 行为的非法,依照过失顺势诃责,弟子内心容易顺从。如 果过失轻小却诃责重,或者罪过深重而诃责轻,或者随顺 自己的愤怒,放任谩骂的言辞,这都是随自己的心意处理 决断,不是根据圣者的意旨,本意并非利益对方,作为老 师的训诫也不会成功。应当停止鄙俗的心意,依照出离之 道清除过失,内心怀着慈悲,外在示现威严,苦口恳切教 诫,让他洗心革面。

依律五法次罪责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尙, 佛令五事诃责:一、『我今诃责汝,汝去』(由过极重, 遣远出去);二、「莫入我房J (得在寺住,在外供给);

三、「莫为我作使』(容得参承入房);四、『莫至我所』 (外事经营,不得来师左右。依止师诃改云『汝莫依止我J);

五、『不与汝语』(过最轻小,随得侍奉)。」

根据戒律中五种方法依次诃责他。《四分律》说:「弟 子不承事和尙,佛陀令以五种方法诃责:一、『我现在诃 责你,你离开吧』(因为过失极重,驱赶他远去);二、 『不要进入我房间』(可以在寺庙中居住,在房间外承事 供给);三、『不要为我作使办事』(仍然允许进入房间 参与承事);四、『不要到我住所来』(只能在外经营事务, 不可到师父左右。依止师的诃责辞改为『你不要依止我』);

五、『不跟你讲话』(过失最轻,得以跟随侍奉)。」[980]

自三世佛教,每诸治罚,但有折伏诃责,本无杖打人 法。比见大德众主,内无道分可承,不思无德摄他,专行 考楚。或对大众,或复房中,缚束悬首,非分治打。便引 《涅盘》「三子」之喻,此未达圣教。然彼经由住「一子 地」悲故,心无差降,得行此罚。即《涅盘》云,「勿杀勿 行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辄妄引文。纵引「严师」, 此乃引喻,不关正文。

从三世佛教化以来,每有治罚,只有折服诃责,本来 没有杖责打人的方法。近来见到有的大德众主,内在没有 道行可以传承,不反思自己没有德行摄受他人,专门使用 拷打弟子的方法。有时当着大众,有时在房间里,捆缚悬 挂,非理殴打。还引用《涅槃经》「三子」的比喻,[981]这样

是没有通达圣教的表现。实际上《涅槃经》是由于菩萨安 住于「一子地」[982]的慈悲境界,[983]内心中没有差别等级,所 以可以行使这样的惩罚。不然的话,《涅槃经》说的「勿 杀勿行杖」(意为不要杀害、不要杖责),[984]这话指的又是 什么呢?不知道通盘的理解,动辄妄引经文。即便引用严 师为例,这也只是引用比喻而已,与正文是无关的。

如《摄论》言「菩萨得净心地,得无分别智,方便具 行杀生等十事,无染浊过失」等。今时杖治弟子者,咸起 瞋毒,勇愤奋发’自重轻他’故加彼苦。若准《涅盘》「恕 己为喩」,则针刺不能忍之。

正如《摄论》中所说「菩萨得净心地,[985]得无分别智,[986] 方便施行杀生等十种事[987]°,但没有染着过失」等。[988]现在杖 责弟子的人,全都生起嗔恨恶毒之心,愤怒强烈的发作, 看重自己而轻视他人,所以对他人施加苦楚。如果依准《淫 盘经》的「恕己可为喻[989],那么连针剌之苦都是无法忍耐 的。

又有愚师引《净度经》「三百福罚」,此乃伪经人造,

智者共非。纵如彼经,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罚。今顺己 烦恼,何得妄依?

还有愚痴的师长引用《净度经》「三百福罚」为证。 这是后人造的伪经,智者们都不承认。即便按照这部经的 说法,也是不起三毒的人才可依此来实行福罚[990]现在却随 顺自己的烦恼,怎么能够妄自依随?

《律》中,瞋心诃责,尙自犯罪。乃至畜生不得杖拟’ 何况杖人。

《四分律》中,以嗔心诃责,尙且犯罪。[991]乃至对于畜 生都不可以用棍杖恐吓,[992]何况是仗打人?

《地持论》中,上犯罚黜,中犯折伏,下犯诃责。亦

无杖洽[993]

《地持论》当中,上等犯罪予以驱逐,中等犯罪予以 折伏,下等犯罪予以诃责。[994]也没有施行杖责之法。

《大集》云:「若打骂破戒、无戒、袈裟着身、剃头 者,罪同出万亿佛身血。若作四重,不听在寺,不同僧事。

若谪罚者,于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涅 盘,故不应打骂。」准此以明,则自知位地,生报冥然, 滥自欺柱[995],可悲之深。广如彼经。

《大集经》说:「如果打骂破戒、无戒、身着袈裟、剃 头的人,罪行等同出万亿佛身血。若是比丘造作四重罪15, 则不允许留他在寺庙,也不得参与僧事。若是加以非理谪 罚,将于解脱道中退失堕落,必定堕入阿鼻地狱。什么原 因呢?因为此人(比外道和在家俗人)能够更快进入涅槃, 所以不应打骂。16°依准此经来说明,则应了知自己修行的 位地(而不可滥用地上菩萨所行之事),否则因为愚昧无 知而造下来世果报,自欺欺人,深为可悲。详情参见此经。

《僧祇》:「若师诃责,弟子不受者,当语知事人断 食。若凶恶者,师自远去。若依止弟子,师应出界一宿还。 若弟子有过,和尙为弟子忏谢诸人云:『乃至凡夫愚痴, 何能无过?此小儿晚学,实有此罪。当教勅不作。』如是 悦众意。」

《僧祇律》说:「如果师父诃责,弟子不接受的话,

应当告诉知事人中断他的飮食。如果弟子是凶恶之徒,师 父可以自行离开远去。如果是依止的弟子,师父应当离开 大界一宿再回来(这样依止关系就可以终止)。」[996]「如果 弟子犯有罪过,和尙要为弟子向众人忏悔谢罪说:『凡夫 愚痴,哪里能够没有过错?这个孩子学习得晚,确实有此 罪过。我应当予以教导,以后再也不犯。』如此令众人满

意。」脱

三、明诃责非法。

三、闱明非法的诃责。

《四分》云:「尽形诃责,竟安居诃责,诃责病人, 或不唤来现前,不出其过而诃责等,并成非法。若被治未 相忏谢而受供给、依止等,或被余轻诃而不为和尙、阇梨 及余比丘等执事劳役者,得罪。」

《四分律》说:「终身诃责弟子,整个安居期间诃责, 诃责病人,或者不唤来面前便诃责,或者不指出过失而诃 责,这些都是非法的。如果被治责而未作忏悔谢罪,就开 始接受供给或依止等63或者受到一些轻轻的诃责就不为和

尙、阇梨以及其他比丘等服事劳役的,得罪。」[997]

《僧祇》:「若与共行弟子、依止弟子衣已,不可教 诫,为折伏故夺,后折伏已,还与,无罪。若与衣时言『汝 此处住,若适我意,为受经者,与汝』,后不顺上意,夺 者无犯。」

《僧祇律》:「如果之前给与共行弟子、[998]依止弟子[999] 三衣,后来因为教诫不了,为折伏他而故意夺走三衣,折 服之后再把三衣还给他,无罪。」「如果当初在给他三衣 的时候就说好『你在这里居住,若能令我满意,或者是为 受学经法,就给与你三衣』,后来不能顺从师长的意愿, 这时夺去三衣的话,便无罪。」[1000]

《十诵》:「若欲折伏,剥衣。裸形可羞。佛言:『不 应小事折伏沙弥。若折伏,留一衣。』」

《十诵律》说:「(六群比丘)想要折伏弟子,便剥去 他的衣服。裸体令人羞愧,所以佛说:『不应为了小事折 伏沙弥。如果折伏,也要留一件衣服。』」[1001]

四、明辞谢法。

四、闱明辞谢的方法。

《十诵》云:「比丘、沙弥得和尙,知不能增长善法 者,应白师言:『持我付嘱某甲比丘。』师应筹量彼比丘 教化弟子何似,其众僧复何似。好者,应付之;知不具足, 更付余师。若和尙不好,当舍去。」

《十诵律》说:「比丘、沙弥有了和尙,知道不能帮 助自己增长善法的,应该向师父告白说:『请将我托付给 某甲比丘。』师父应当统筹考虑那位比丘教化弟子的水平 如何,众僧弟子又如何。如果是好师,应该托付给他;如 果知道不具足善法,就另外托付给其他师父。若和尙不是 好师,应当舍去。」[1002]

「和尙有四种:与法不与食,应住;与食不与法,不 应住;法食俱与,应住;法食俱不与,不应住,不问若昼 若夜,应舍去。阿阇梨亦尔。」

「和尙有四种:给与佛法而不给与飮食的,应当安住; 给与飮食而不给与佛法的,不应安住;佛法和飮食都给与 的,应当安住;佛法和飮食都不给与的,不应安住,不管是 白天还是黑夜,应当立刻舍去。对于阿阇梨也是这样。」17°

《僧祇》大同,有苦、乐住别。「若师令作非法事, 『唤汝来,取酒来』,应契语云:『我阆佛言,如是非法 事,不应作。J」第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须者看之。

《僧祇律》大体相同,用苦住、乐住区别。17「如果师 父命令弟子做非法的事情,比如『唤你来,取酒来』,弟 子应当用柔和的语言说:『我听闻佛说,这是非法之事, 不应该做。』」[1003]第二十八、二十九卷中有很多行法,[1004]需 要的人可以阅读。

《五百问事》:「若弟子师命令贩卖,作诸非法,得 舍远去。」

《五百问事》:「如果师父命令弟子贩卖货物,做各 种非法的事情,则可以舍弃远离师父。」[1005]

《四分》:「若弟子被师诃责,令余比丘为将顺故, 于和尙、阇梨所调和,令早受忏。」应知折伏柔和,知时 而受。

《四分律》:「如果弟子被师父诃责,可令其他比丘 为其疏通,在和尙、阇梨那里调和,令他们尽早接受弟子 的忏悔。[1006]师父知道弟子已经折伏柔和,应知道时机而接 受忏悔。

《律》云:「应向二师具修威仪,合掌云:『大德和 尙!我今忏悔,更不复作。』(已外卑辞自述,事出当时。) 若不听者,当更日三时忏悔如上。犹不许者’当下意随顺, 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无有违逆,求解其过,二师当受; 不受者,如法治。」

《四分律》说:「弟子应当面对二师具足威仪,合掌 说:『大德和尙!我今忏悔,更不复作。』(之外还要谦 卑自述,事出当时的情况。)如果师父不接受忏悔,应当 进一步在每天三个时间如上忏悔。如果仍旧不接受忏悔, 应当谦下随顺,请求方便来解除自己所犯的过失。如果谦 下没有违逆师父,请求解除过失,二师应当接受;不接受 的话,如法治。[1007][1008]

「若知不长益,令余人诱将去。」

「如果知道师父对沙门道果没有长益,可以让其他人 诱导弟子离去。」[1009]

「若弟子见和尙五种非法,应忏谢而去,白和尙言: 『我如法,和尙不知;我不如法,和尙不知;我犯戒,和 尙舍不教诃;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忏者,亦不知。』」

「如果弟子看见和尙行五种非法,应当忏悔辞谢离去, 告诉和尙说:『我如法,和尙不知道;我不如法,和尙不 知道;我犯戒,和尙舍弃不作教导诃责;若是不犯的情况, 也不知道;若是犯戒而忏悔的情况,也不知道。』」[1010]

问:「前共行法令弟子摄和尙,今诸律中云何辞去?」。

有人问:「之前的共行法令弟子摄持和尙,现在各部 律典为何说要辞别远去?」

答:「上言摄者,据初虽有过’弟子谏喻,有可从遂。 今谏而不受,无「同法』义,故须去也。」

回答:「上文所说的摄持,是根据最初虽然有过失, 弟子劝諌晓谕,师父可以跟从接受。现在劝諌但不接受, 就没有『共同修法』的意义,所以必须离开。」

《僧祇》云:「若师受谏者,言:『弟子,汝须早语 我,我无所知j,即承用之。若师言『汝若谏我,我则是 汝,汝则是我』,依前二师方便而去。」

《僧祇律》说:「如果师父接受劝諌,说:『弟子,你 应该早点告诉我,我不知道』,那就继续承事他。如果师 父说:『你如果劝諌我,那我就成了你,你就成了我』,

就依照之前对待二师的方便法而离去。18°」[1011]

七、明失师法。

七、闱明失师之法。

和尙一种,无相失义。或可无德,更依止他。以依得 戒,无再请法。依止阇梨,事须详正。有三不同:一、请 师法;二、相依住法;三请教授法。

和尙只能有一位,没有失去的道理。可能和尙并没有 什么德行,可再去依止他人。因为当初依和尙而获得戒体, (要期是尽形寿,)日后没有再请和尙的道理。依止阇梨, 理应详细辨别,有三种不同之法:一、请师法;二、相依 住法;三、请教授法。

次明失是非者。

其次说明是否失去依止法。

若师被僧治罚不失依止,谓不失请法、相依住法,失 请教授法。以师有过,行法在己,弟子无义得请,令师得 罪。以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依止」者,谓授他教诫, 亦是被治人不合作依止。

若师父被僧众治罚而不会失去依止,是指不会失去请 师法、相依住法,而会失去请教授法。因为师父有过失,有 行法在身[1012]弟子不应再向师父请教而让师父得罪。因为夺

三十五事[1013]中的「不得受人依止」指的就是给与他人教诫, 所以被治罪之人也不适合再给他人作依止。

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种不失。欲令师僧教诫弟子 顺从于僧,疾疾为解,开无随顺罪。

若弟子被僧众治罚而不会失去依止,是指(请师法、 相依住法、请教授法)三种法都不会失去。为了让师父教 诫弟子顺从于僧众,迅速为他解罪,所以开许师父没有随

顺罪。[1014]

《律》中,「二师及弟子互一人决意出界外宿,即曰 还,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请师法。若还,不须更 请师。但生请法,相依便有法起。广有是非,如《律大疏》。

《四分律》中「二师和弟子其中一人心中决定出界住 宿,但是当日就返回了,则失去依止法」,是指失去后两 种法(即相依住法、请教授法),不失请师法。如果回来, 不需要再作请师法。只要生起请教授法,相依法也会自然 产生[1015]对是非情况的广泛讨论,如智首律师《四分律大疏》 所说。[1016]

《四分》云多种:「一、死;二、远去;三、休道;

四、犯重;五、师得诃责;六、入戒场上;七、满五夏;

八、见本和尙;九、还来和尙目下住。」若约教,失依止。

《四分律》有多种失依止的情况:「一、死;二、远去 (且经过一宿);三、休道;四、犯重罪(而被僧团灭摈); 五、师父受到诃责等七羯磨法;六、进入戒场(且经过一 宿);七、年满五夏;八、见到本来的和尙(重新依学);[1017]

九、(和尙重新蓄众而)回到和尙眼前居住。[1018]若是按照 律教,算是失去了依止。[1019]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卷十〈说戒正仪〉

翻译Z贤世法师

(「布萨」,此云「净住」。《出要律仪》云:「是懦 萨罗国语。」六卷《泥洹》云:「布萨者,长养。二义:

一、清净戒住,二、增长功德。」《杂含》云「布萨陀婆」。 若正本音「优补陀婆」,「优」言「断」,「补陀婆」言 「增长」。国语不同。亦呼为「集」,为「知」,为「宜」, 为「同」,为「共住」,为「转」,为「常」也。《三千威 仪》云:「布萨者,秦言「净住』,义言『长养』,又言 『和合』也。」《俱舍论》名「八戒」云「布萨护」也。[1020] 《明了》言: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也。《律》 云:「布萨法一处,名『布萨犍度』。[1021]」即「说戒」也。)

(「布萨」,此方叫做「净住」。《出要律仪》说: 「这是懦萨罗国语。」六卷《佛说大般泥洹经》中说:「布 萨,是长养的意思。有两种意义:一、清净戒住,二、增 长功德。」《杂阿含经》中叫「布萨陀婆」。如果依照其原 来的发音,是「优补陀婆」,「优」意为「断」,「补陀婆」 意为「增长」。根据翻译不同,也叫做「集」,或「知」,或 「宜」,或「同」,或「共住」,或「转」,或「常」等。[1022]《三 千威仪》说:「布萨,此方秦土叫做『净住』,意思是『长 养』,又叫做『和合』。」《倶舍论》将「八戒」叫做「布 萨护」。《明了论》提到:在心叫做「护」,在身口叫做 「戒」。《四分律》提到:「布萨法一处,名『布萨犍度』。」 就是指的是「说戒」。)

说戒仪轨,佛法大纲;摄持正、像,匡维众法。然凡 情易满,见无深重,希作钦贵,数为贱薄。比虽行此法, 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闻,便随心轻昧。以此论情,情可

知矣。

说戒的仪轨,是佛法的大纲,摄持了正法与像法,众 法由此得以匡维。然而凡夫的心理,是容易得到满足的, 智慧也很浅薄,不能看到其深厚、重大的意义,对很少举 行的法能比较敬重而视为珍贵,但对多次举行的则看得浅 显贱薄。近来虽然此法也有在施行,但也很容易产生怠慢 的态度,实在是由于经常能够碰到、听到,就随着心里开 始轻视疏忽了。用这样来衡量凡夫的心理的话,可以知道 其态度如何。

昔齐文宣王撰《在家布萨仪》,普照沙门、道安开士 撰《出家布萨法》,并行于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别,[1023] 直得承用,文据莫凭。今求以经意,参以所闻,粗重撰次, 备如后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浇漓。若不共相敦遇,终无 成办之益。故先引劝勉,后便文证。

过去有南齐文宣王曾撰写了《在家布萨仪》,普照法 师、道安开士曾撰写了《出家布萨法》,一齐流通于世。 但是因为对其意涵解读不同,心与相有别,只是在沿用其 做法,至于其中的根据为何并不知道。现在我证求各经律 之意,并加之我的见闻以参考,粗粗的重新编写,像后面 所列这样。但我们生在像法的末期,法渐渐变得浇薄。如 果不共同互相勉励,则终究没有成办之益。所以先引一些 劝勉的话,后面就引出文证。

《善见》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说戒法不坏是。J 《摩得伽》云:「布萨者,舍诸恶不善法,及诸烦恼有爱[1024], 证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云:「半月半月自 观身,从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间不犯戒耶?若有犯者,于同 意所忏悔。」《毘尼母》:「清净者,名「布萨』义。」

《善见论》说:「怎么样才能知道正法能久住呢?如 果说戒法不坏的话就是了。」《摩得伽论》说:「布萨,是 说去掉恶的不善法,以及那些烦恼有爱,而证得清净的白 法,将梵行究竟,所以得名了。」又说:「半月半月可以 观察自身,从前半月到这半月中间,戒是不是没有违犯呢? 如果有违犯的话,应该在同见者那里去忏悔。」《毘尼母 论》中说:「清净,就是布萨的意思。」

就中分二:初僧,后别。初中分四:一、时节不同,

二、杂法众具,三、正说仪轨,四、略说杂法。

下面分两部分:第一,僧法;第二,别法。僧法中分 为四部分:一、时节不同,二、杂法众具,三、正说仪轨,

四、略说杂法。

初中五种:一,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不同;二,食 前、食后;三,若昼、若夜;四,若增、若减;五、时与非

时。前三出《十诵》文。[1025]

一时节不同中分为五种:一,十四、十五、十六三天 时间上是不同的;二,食前还是食后;三,或者昼,或者 夜;四,或者增,或者减;五,时和非时。前三种都是出 自《十诵律》中的文。

《四分》中,三日说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萨日 应说。」《五分》云:「八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 《僧祇》Z「食前亦得;而不得晨起布萨,得罪,以后来 比丘不闻故。」《四分》:「为外界鬪诤比丘来,佛令增 减说戒。若知于十四日来,十三日前说;若十五日来,十 四曰说。若已入界,当令入浴,界内比丘出界而说。若不 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说,后十五日当说。』又不去者, 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强和合说。」但明二度,不云三 度。至三必须同说。亦无「三度不说,法灭」之文,伪传 于久。《律》云「拘啖弥国六年不说」,佛尙在世。何妨 一国鬪诤,不得安乐,不阶圣果,名为法灭?《律》中, 阿难疑高胜比丘犯盗,经六布萨,不与同法。《僧祇》, 「相嫌,二十年不说戒」等。《四分》「鬪诤来久,不得 说戒;今暂和合,须非时说,随何日诤灭,即日和说。」 以僧具六和,戒、见、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见、戒, 则无「僧」义,不成和合清净僧法故。

《四分律》中,可以十四、十五、十六日三日中任取 一曰说戒,如上所说那样。律中还提到:「应该在布萨曰 说戒。」《五分律》中说:「八日、十四日为俗说法,十五 曰僧布萨。」《僧祇律》提到:「午食前也可以布萨,但不
能在早晨起时布萨,如果晨起布萨,得越毗尼罪,因为后 来的比丘不能参与布萨的缘故。」《四分律》说:「因为 有外界喜好鬪诤的比丘过来,佛叫比丘们可以提前或推后 一日说戒。如果知道要在十四日来,就在十三日提前说; 如果十五日来,就在十四日说。如果已经到了界内,可以 叫他去沐浴,而界内的比丘都出界而说戒。如果还不行, 即当白僧:『今日不能说戒,后一次十五日时当说。』如 果到下一次十五日,那个比丘还不走的话,就再推迟到下 下一次的十五日。如果还不走的话,就强令和合说戒。」 但这种情况下,只能推迟两次,不能到三次。如果到了第 三次,就必须说戒。也没有像传说的那样「如果三次不说, 法会灭」的说法,这样的讹传已经流行了很久了。《四分 律》中提到「拘赕弥国六年没有说戒」,那时佛还在世, 为什么将一个国家因为鬪诤,不得安乐,无法证得圣果, 就叫做法灭呢?律中还提到,阿难因为怀疑高胜比丘犯了 盗戒,经过六次布萨都不和高胜比丘同诵戒。《僧祇律》 中也提到,因聚落比丘嫉妒兰若比丘,使其二十年都不能 说戒等。《四分律》说:「因为鬪诤时间太久,不能够说 戒,现在暂时能够和合了,须要非时说戒时,随哪一天鬪 诤灭了,就在那一日和合说。」因为僧具备六和的意义, 即戒、见、利、身、口、意等。现在见和戒不和,就失去了 「僧」的涵义,不能成就和合清净的僧法的缘故。

二、明杂法众具。

《五分律》Z「布萨的时候,不能按时集合,妨碍大 众行道,所以佛令作种种的方式告知大众集僧之时节。」 就如前面「集僧通局篇」所说。

《十诵》云:「行筹者,为檀越问,僧不知数,佛令 行簿。不知沙弥数,行筹数之。若人施布萨物,沙弥亦得。 虽不往布萨羯磨处,由受筹故。」《四分》:为受供行筹, 通沙弥也;若未受十戒,亦得受筹,以同受供故。如《涅 盘》云7:「虽未受十戒,已堕僧数。」若请僧次,理无别 他。

《十诵律》中说:「行筹,是因为檀越问僧数量,比 丘不知道具体有多少,所以佛令行筹。又不知道沙弥数, 佛令行筹数。如果有人布施了布萨的物品,沙弥也可以获 得。虽然沙弥没有到布萨羯磨的处所,但因为已经受筹的 缘故。」《四分律》:受供行筹,是通沙弥的;如果没有受 十戒,也是可以受筹的,因为同受供的缘故。就如《大般 涅槃经》所说:「虽然没有受十戒,已经进入了僧数。」 如果请僧时,没有道理将沙弥排除在外。

《五分》:「筹极短并五指,极长拳一肘,极粗不过 小指,极细不得减箸。有客来,不知,行筹收取数之。一 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数之。知数已,唱言:『比丘 若干,沙弥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人。』」《四分》云「听 行舍罗」,此云「筹」也。

《五分律》:「筹最短的话可以是人五指并拢的长度, 最长的话可以到人握拳时一肘的长度。最粗不过小指头那 么粗,最细不能细过筷子。有客比丘来,不知道僧数,可 以行筹再收取后数。一人行筹,一人收筹,收过后,数筹。 知道数量后,对众唱说:『比丘有若干人,沙弥有若干人, 出家人和合有若干人。』」《四分律》说「允许行舍罗」, 就是这里的「筹」。

《五分》:「若白衣以华散高座比丘,佛开之。比丘 不得。若白衣散华堕比丘身衣上,当拂去;落高座上,无 苦。比丘欲庄严说戒堂,悬缯,散华,佛皆听之。」《僧 祇》:「若欲诵时,当先净洗手已,捉筹。若有香汁,浴 之亦得。余人欲捉筹者,亦复如是。诵昆尼时,杂碎文句 数难持,听作筹数之:一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尼戒 本)。」「若布萨日,扫塔、僧院,使人泥治,香汁洒地,

散香华8,然灯火。」谁应呪愿、诵戒、行筹,并预办之。

《四分》云:「年少比丘应具水瓶、灯火等具,上座应处 分。」

《五分律》:「如果白衣将花散给高座比丘,佛开许 可以。比丘散花则不行。如果白衣散的花落在比丘身上、 衣服上,当拂拭而去;如果落在高座比丘上,则无妨。比 丘想庄严说戒堂,悬缯,散花,佛都开许。」《僧祇律》:

「如果要准备诵戒时,应当先洗手,然后捉筹。如果有香 汤,用之洗浴也可以。其余人准备捉筹时,也这样做。在 诵毘尼时,碰到文句杂碎而难以持诵,可以用筹数:一部 时筹多过戒条倍数,二部时多过百多数。(这通僧尼的戒 本。)」「到了布萨日,当扫塔、僧院,叫人泥治各处,用 香汤洒地,散香花,燃灯火。」谁要咒愿、诵戒、行筹,要 提前安排好。《四分律》说:「年少的比丘应准备水瓶、

灯火等器具,上座应该安排。」

《僧祇》云:「若诵戒时,应诵二部律;无者,应诵 一部。若上座、次座应诵;无者,乃至能诵者诵。」「为 未受具人说五篇名,得罪。」准《四分》,得语「一切犯 者得突吉罗」。

《僧祇律》说Z「如果诵戒时,应该诵二部律;没有 的话,诵一部律。上座、次座应该诵;不能诵的话,让能 诵的人诵。」「为未受具足戒的人说五众的五篇罪名的话, 得罪。」依照《四分律》,可以说「一切违犯的人得突吉 罗」。

若说时,不得覆头、覆肩;应脱革屣,偏9袒右肩行筹。 其受筹者亦尔。先行受具人筹,后行沙弥筹已,唱法如《五

分》。

如果说戒时,听者不能覆头、覆肩;应该脱掉革屣, 偏袒右肩行筹。受筹的人也应该这样。先要行受具人筹, 后再行沙弥筹,最后唱的方法如《五分律》w

《五分》云:「上座应说戒;持律者[1026]作羯磨。说戒座 上,眠睡,反抄衣,叉腰,着革屣,或卧,或倚,不恭敬 等,并得小罪。」「若上座说戒忘,应授;犹忘,再授;更 忘,应差人续次诵之。不得重诵。若诸缘事起者,明曰布 萨。诸羯磨法,并在说戒前作,以是摄僧法故。应直说戒, 不得歌咏声。」「至八日、十四日说法时,白衣闻法欢喜 布施者,受之。令维那呪愿。」十五日布萨时,尼来请教

诫,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等,如后所说。

《五分律》说:「上座应该说戒;持律者作羯磨。说 戒会上,如果有睡眠、反抄衣、叉腰、着革屣、卧、倚靠、 不恭敬等,都得小罪。」「如果上座说戒时遗忘了戒文, 应由旁边的人授予;再次忘记时,再授予;还一次忘记时, 应该差遣其他人接着诵下去,不能够再从头重新诵。如果 碰到有其他事情发生影响诵戒,改到明日布萨。所有的羯 磨法,要在说戒之前作,因为是摄僧之法的缘故。应该直 接说戒,不听歌咏而说。」「到八、十四日说法时,如果 白衣闻法后欢喜布施,应该接受,并令维那呪愿。」在十 五曰布萨时,如果比丘尼来请教诫,乃至上座告之「莫放 逸」等等,都如后面所说。

《四分》:「开歌咏声诵戒。」此是《五分》废教。

《四分律》说Z「可以用歌咏声诵戒。」这在《五分 律》中已经被佛所废止了。

《十诵》云:「知布萨法者,尽应供养,不者得罪; 以无佛时,是人补处故。」「说戒人先当闇诵令利,莫僧 中说时错谬。」

《十诵律》说:「知道布萨之法的人,应该都去供养, 否则得罪;因为在没有佛的时候,这样的人代佛说法,补 佛之位的缘故。」「说戒之人先要在私底下将戒文诵读熟 练,不要在僧中说时发生错谬。」

三、正明说仪。

三、正明说戒之仪。

此门布置,据《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诸部共成 一法。而诸家安设,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师为本。 余则引《律》诚文,删补取中(十种)。

说戒的布置方法,在《四分律》中没有记载。这里行 事时,取诸部律都通的合成一种。而古来所传诸家做法, 各有不同,这里取普照法师、道安开士二师为根本。其他 的则引用律中之文,删补而取合宜之处。(有十种)

一、前须处所。中国布萨有说戒堂,至时便赴。此无 别所,多在讲、食两堂。

一、说戒的处所。中国布萨有说戒堂,届时去集合便 可。此方没有单独的处所,大多在讲堂和食堂两处。

理须准承,通皆席地。中国有用绳床,类多以草布地, 所以有尼师坛者,皆为舒于草上。此间古者有床,大夫已 上,时复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东晋之后,床事始 盛。今寺所设,率多床座,亦得双用。然于本事行时,多 有不便。随处量法。

照理应遵行印度通行的做法,要席地而坐。中国有用 绳床,大多是用草铺在地上,所以有尼师坛,都是用来铺 在草地上的。此方汉地古来有床,大夫以上的人士,有时 也会安设;大夫以下者,都是席地而坐的。东晋之后,床 开始盛行起来。现在一般寺里,大多用床座,也有兼具席 地和床座两种的。但在行布萨之法时,有很多不便之处。 可以按照各地的需要而灵活处理。

二、众具者。律中,舍罗、灯火、水瓶、坐具等,年 少比丘先须办之。华香庄严,准前早办。

二、众器具。律中,舍罗、灯火、水瓶、坐具等物品,

要年少比丘先去办理。花香等庄严具,依照前面那样要提 前准备。

三、于说戒日,上座白僧令知。今时维那打静告白言: 「大德僧听!今黑月十四日,众僧和合于12某时某处说戒布 萨。」余如〈众网〉中。

三、在说戒日,上座白僧告知说戒之事。现在,一般 由维那打静告白大众说:「大德僧听!今黑月十四日,众 僧和合于某时某处说戒布萨。」其余的像〈僧网大纲篇〉 中所说。

四、鸣钟集僧。

四、鸣钟集僧。

不局沙弥,并须入堂。若沙弥有缘,依法与欲,后须 数簿13。若犹有闻、疑之相,尽界求觅唤之;若无有相,依 法而作。

不限沙弥,所有人都入堂内。如果沙弥有事缘,也要 依法与欲,后来数筹。如果还听到或怀疑界内有比丘的迹 象,应该在全大界内寻找;如果没有这样的迹象,就依法 而说戒。

沙弥、大僧二处各说戒者,鸣钟之时,各集二处。应 说闻钟偈。《增一阿含》云:

沙弥和大僧在两处各自说戒时,鸣钟声响后,各自集 在两处。要说闻钟偈,如《增一阿含经》:

「降伏魔力怨,除结尽无余;露地击犍槌[1027],比丘闻当 集。诸欲闻法人,度流生死海;闻此妙响音,尽当云集此。」

次入堂时,便合掌恭摄致礼。说偈言:

接着入堂后,就合掌恭敬致礼。说偈:

「持戒清净如满月,身口皎洁无瑕秽,大众和合无违 诤,尔乃可得同布萨。」

说已,各依位随次而坐,如上《五分》恭敬具仪。此 是极教所遗,摄僧根本之教,不比寻常诸余法事。

说过后,各自依位次而坐,就如上面《五分律》所说 一般恭敬具足威仪。这是律法和佛涅槃时所遗留下来的, 是摄僧根本的教法,和平常其他的法事不同。

五、明供具。若有沙弥、净人,教令摘华、香水,盘 檠、钵贮,五器、三器,共华盘交错,罗列堂中。若在冬 时,或无华月,当具彩华,以物席地。僧[1028]中布设,并香炉、 筹案,高座众具,并令严正,使有可观。

五、说明供具。如果有沙弥、净人,应教他们摘花,准 备香水,用盘盛花,准备布萨钵,或者五器,或者三器[1029], 和花盘一起交错排列在堂中。如果在冬季,或没有花的月 份,可以准备绢制的花,用物铺地上放置。僧中的设置, 以及香炉、筹案,种种高座上的器具,都要庄严整齐,使 之可观。

六、明维那行事。

六、维那所行之事。

应年少比丘三、五人助办所须,各具修威仪。维那取 香水及汤,次第洗手已。持水、汤至上座前,互跪,盥上 座掌已。取筹浴之,各说偈言:

应该找年少的比丘三、五个人帮助料理各种所须,比 丘当具足威仪。维那取香水和香汤,大家依次洗过手后, 拿着水和汤到上座前,互跪,盥洗上座的手掌。之后取出 筹也洗过,各自说偈:

「罗汉圣僧集,凡夫众和合,香汤浴净簿,布萨度众

生。」

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时事者,维那自浴筹已。

如果上座年老,或者不懂布萨的仪轨做法时,维那可 以自己洗筹。

余有净水香汤,随多随少,各取行之。令一年少比丘 将水行之,各说偈言:

剩余的净水和香汤,随多少,取出行给大众。叫一位 年少比丘拿着水去行,各自说偈:

「八功德水净诸尘,盥掌去垢心无染。执持禁戒无缺 犯,一切众生亦如是。」

依安师古法,应左手执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维那 执筹唱白者,令余人行之。及香汤、净巾亦尔。又令一人 持香汤行之,各说偈言:

依照道安法师的古法,应该左手持手巾上端,右手持 手巾下端而行。如果维那拿着筹唱白的话,就叫其他人行。

香汤、净巾也是如此。又叫一个人拿着香汤行,各自说偈:

「香水熏沐澡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般若圆照解脱 满,群生同会法界融。」

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说之。不得一时也。

这两种偈,到各自座前时说,不能一时一齐说。

又水、汤二物但得盥掌,本无漱口之事。往往有之, 自出愚叟。

又香水和香汤只能用来盥洗手掌,本来没有漱口之事。 现今往往有这样的做法,都是出自愚人。

其维那浴筹已。至上座前打静处立,左手捉筹,右手 捉打静椎。其柄亦须香水净已。打静法,如「杂品」中。

维那洗浴过筹后,到上座前打静的地方站立,左手拿 着筹,右手捉打静椎。打静椎的手柄也要用香水洗净过。 打静的方法,如后〈诸杂要行篇〉所说。

当举手打一下,告云:

维那当举手打椎一下,告众:

「大德僧听!众中谁小,小者收护。」(三说)。

(「收」谓收摄众具,「护」谓监护法事也。)有云 「并供养、收筹」者。(准上文中已具。)

(「收」指收摄众具,「护」指监护法事。)也有写作 「并供养、收筹」的。(依照上文,这已具足了。)

又打一下,唱云:

又打椎一下,唱道

「大德僧听!外有清净大沙门入。」三说之。

有解云:「大沙门者,宾头卢也。」准《律》,恐不集 者,更相检校,故作法命之,不局贤圣。

有人解释说:「大沙门,指的是宾头卢尊者。」依照 律,是怕有不集合的人,为了互相检查,所以作法这样说, 并不限贤圣僧。

有云:「前加一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 说戒不得妄驱沙弥。以《戒本》,说戒人自唱令出。若依 《僧祇》三律,维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说戒者 言「未受戒者已出」等。若高座诵外宗戒本,维那依前唱 出。

有人说:「前面加一句白辞『未受具者出』等。」《四 分律》说:说戒时不能随便驱出沙弥。依照《四分戒本》, 说戒人会自己唱说让沙弥出。如果依照《僧祇律》《五分 律》《十诵律》三律,是由维那在前面唱出。所以彼部律 的戒本说,说戒者说「未受戒者已出」等。如果高座诵其 它部的戒本时,维那可以依照前面那样唱出。

不须道及「不清净者出」。以言中所嘱,事在高座《序》 中。或自发露,便应说戒。

说戒者也不需要说「不清净者出」。因为这句嘱词, 在高座诵戒者所说的《戒经序》中。或者自己发现有罪时, 心念发露,便应该说戒。

如是唱讫。又打静云:

像这样唱过后,又打一下静椎说:

「大德僧听!此众中[1030]小者已收护。未受具已出(诵《四 分戒本》不须此言)。外清净大沙门已入。内外寂静,无 诸难事,堪可行筹广作布萨。我某甲比丘为僧行筹作布萨 事。僧当一心念作布萨,愿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簿。」

三说已,云:「并受嘱[1031]授人筹。」

三遍后,接着说:「并受嘱授人[1032]筹。」

便来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即偏2°袒,互跪合掌。 诸僧一时随上座仪式。上座说偈言:

便来到上座前面,互跪授筹;上座即偏袒,互跪合掌。 其他比丘也随上座的仪式。上座说偈:

「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今果。我今顶戴欢喜 受,一切众生亦如是。」

说已,受取,两手擎而顶戴之;或可受已,顶戴说偈。

说过后,受筹,双手举起顶戴;或也可以受过后,顶 戴并说偈。

彼后收筹者,至上座前,亦同威仪。当还簿时,复说

偈言

安排后面收筹者,来到上座前,也和上面一样威仪。 当还筹时,又说偈

「具足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筹。坚固喜舍无缺 犯,一切众生亦如是」

便还他筹。不得复座,待供养已。

便将筹还给他。此时依然保持互跪,不回本座,等到 供养之后才回。

如是展转乃至大僧讫。收筹者来至上座所,授之。上 座取已,便数知之。

这样展转,待众比丘都结束。收筹者来到上座处,授 筹。上座取过,依筹得知数量。

维那复21来打静一下云:

维那又来打静一下,说:

「次行沙弥筹。」

三说已。有沙弥者,径往坐处22行之,并取嘱授者。乃 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弥筹」,或有大僧将欲来者。如是 收已,依前付数。

说三遍。有沙弥时,都往坐处行筹,并取与欲人筹。 有可能有比丘为沙弥传欲,所以在僧中通告一遍说:「行 沙弥筹。」这样收筹后,依照前面那样交给上座。

维那复至上座所,互跪取数时,上座当告云:

维那再次到上座处,互跪取筹数,上座告之:

「僧有若干,沙弥若干,都合若干。」

维那即起打静云:

维那接着起来,打静说:

「大德僧听!此一住处一布萨,大僧若干,沙弥若干, 都合若干人。各于佛法中清净出家,和合布萨。上顺佛教’ 中报四恩,下为含识。各诵经中清净妙偈。」

《僧纸》说云:

《僧祇律》说:

「清净如满月,清净得布萨;身口业清净,尔乃应布 萨。」

若沙弥别处说戒,如后别法。

如果沙弥在别处说戒的话,就照后面〈沙弥别行篇〉 所说而行。

七、明请说戒师。

七、请说戒师。

佛令上座说戒。纵前已别差,终须前请。

佛命上座说戒。纵然提前已经预先差了说戒者,依然 需要从前请上座。

应至上座前,具修威仪,互跪23已,合掌白言:

应该到上座前,具足威仪,互跪,合掌白言:

「大德慈悲,为僧说戒。」

若堪说者:

如果能说时,告之

「此说戒事,正当我作。」

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即便对众唱说。如果不能,即告云:

「但此说戒,任当某甲;但为老病,言辞浊钝,恐恼 众僧,令次座说。」

即至次座’亦如前请24。若辞不说者,应至上座’云:

就到次座,也像前面那样请。如果次座也推辞不说时, 应该再到上座处,说:

「次座亦辞不堪。」

上座先预知有诵利者,应语维那至某甲所,云:

上座提前预知有读诵流利者,应告知维那到某甲比丘 处,说:

「僧差说戒。」

彼至前所,具述已,还至打静所25,陈告之。若次座不 堪,不须次第问下;准上《僧祇》,但得次座也。彼应告 僧言:

维那到上座处,告知某甲比丘可说戒之事,回到打静 所,对众陈告。如果次座也不能诵时,不需要再按照次第 向下问,依照上面《僧祇律》所说,只要到次座就可以。

维那告众:

「大德僧听!僧差律师某甲为僧诵律,梵音某甲,律 师升高座。」

彼应具仪至僧中,四面礼僧已,互跪白言:

被差说戒人具足威仪,到众中,四面礼僧,互跪言:

「小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众僧。僧差诵律,恐有 错误,愿同诵者指授。」

白已,一礼,升座。

说后,一拜,升座。

八、明供养说戒法。

八、供养说戒法。

若有高座,最善;无者,在圣僧座上,抽圣僧座在下。

如果有高座的话,最好;没有的话,可以坐在圣僧座 上,将圣僧座位放在说戒者下。

彼说戒者坐已,维那打静,小26者供养,梵呗作之。若 准《律》文,「呗匿」如法。《出要律仪》云:「如此欝鞞 罗27国语,翻为『止断』也,又云『止息』。由是外缘已止、 已断,尔时寂静,任为法事也。」

说戒者坐后,维那打静,由年少比丘供养,作梵呗。 依照《四分律》文,「呗匿」如法而作。《初要律仪》说: 「『呗匿』,是欝鞞罗国语,翻为『止断』,又叫『止息』。

因为外缘已止、已断,此时寂静,可以作法事。」

彼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洒水;留中空处, 拟行来也。香汤及华,亦同水法。散洒已,余有中央。当

持水、华合着一盘,总从一头却行布散,使及两边。空器 复本处,使人复座。

三、五位年少比丘拿着香水,在僧前左右泼洒;留中 间的空处,等待之后行走。香汤和花,也如香水一样处理。 散洒后,留出中央。此时当将水、花合在一个盘子里,总 的从一头倒行散花,使香花能够到两边。空的盘子放回本 处,回到原座位。

当散华时,各说偈云,《华严经》云:

散花时,应该各自说偈,如《华严经》云:

「散华庄严净光明,庄严宝华以为帐;散众宝华遍十 方,供养一切诸如来。」

彼供养者待散华已,然后作礼。三捻香已,执炉,向 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炉中。维那云:

供养人等散花后,作礼。三遍捻香,执炉,朝向上座 所坐的地方,互跪,在炉里焚香。维那说:

「行香说偈。」

(此法,安师每有僧集,人别供养。后见繁久,令一 人代众为之。广如本文。)

(这种方法,道安法师每有僧集时,叫人个别供养。 后来看到繁复、费时,就叫一人代众人而行。详见道安法

师仪轨本文。)

各说偈言,《华严》云:

各自说偈,如《华严经》:

「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云台遍法界。供养十方无量 佛,见闻普熏证寂灭。」

维那打静讫,供养者复座,维那仍本位。

维那打静完,供养人落座,维那仍回到本位。

九、明问答法。

九、问答法。

彼当准上诵之,至「未受具戒者出」,诸沙弥等随次 而出。仪式如「别法」中。「不来者说欲」,如前「欲法」。 若无者,维那互跪答云:

说戒人当如上所说而诵,到「未受具戒者出」时,沙 弥们次第而出。仪式如〈沙弥别行篇〉。问「不来者说欲」 时,如前「说欲法」而作。如果没有与欲者时,维那互跪 回答:

「无说欲者。」

又云:

又问:

「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

彼受尼嘱者起,至僧中礼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 法云:

众中受尼嘱人起立,到僧中礼拜后,互跪合掌,如《五 分律》所说方法说Z

「大德僧听!某寺尼众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半月半 月顶礼大德僧足,求请教诫尼人。」

三说已。至上座前,长跪曲身合掌云:

三说。然后到上座前,长跪曲身合掌,问:

「大德慈悲!能教授比丘尼不?」

JUJUi , *

答方:

上座答:「年老无德。」

乃至二十夏来,并须委问;不过下座,以无别德可 明。[1033]若无者,还至上座前云:

一直到所有二十夏的比丘,都须全部问过;不问下座, 因为没有二十夏的别德。如果没有的话,回到上座前答:

「遍问年德,并辞不堪。」

上座云:

上座说

「诸大德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业,故辞请耳。」 若明日尼来请可不,当依《五分》云:

到明日,比丘尼来请说是否可以去教诫,当依照《五

分律》说:「此无教诫尼人,又无善说法者。虽然,上座 有教勅尼众:(《僧祇》云)『当勤精进,如法修道,谨愼莫 放逸!』」

(上且出一两部29律文,示相贴合。余者并有明据,不 具出之。读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练。)

(以上暂且列出一两部的律文,依照顺序而贴合。其 余的文都有明确依据,不一一指明。读这一部的文,就可 以使得上下都熟悉。)

彼受嘱者复本座。尼明日来,依命传告。

受嘱人回复本座。比丘尼明日来时,依照上面的依命 教勅传达给她们。

若广说法,时希故略。

如果广的教诫法,施行的很少,所以此处从略。

说戒者云:

说戒者说:

「僧今和合,何所作为?」

维那互跪答云:

维那互跪答:「说戒羯磨。」

(不得云「布萨说戒」,以言通用,不了彼此。)

(不能说「布萨说戒」,因为「布萨」「说戒」两者意

相通用,是因为不知道两者彼此是梵语、华语之故。)

维那复本座已,然后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 以坐立不同,即是别众。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致令 僧众俱同非法。

维那回复本座,然后羯磨作白。不能在维那还没到本 座时即作羯磨,因为维那此时是站立与众坐威仪不同,就 成了别众。这样的事情常常有发生,上座也不教,导致众 僧都非法。

然处众首,是非须知。不得低头合眼,不知法网。示 一律仪,永成常准。故《僧祇》中,说戒说法,并有「上

座法」云云。

然而处在众人之首,作法的是非须当了知。不能低头 合眼,不知道法网。要对众显示一种律仪,永成为常行之 准则。所以《僧祇律》中,说戒说法等,都有「上座法」。

十、明说戒竟法。

十、说戒竟法。

若至略教已,当更鸣铲,令沙弥集,然后诵「明人能 护戒」等。若总说已,作「神仙五通人」偈梵,后作「处 世界」呗,为令说者从容具仪,辞逊之暇。

如果到了略教时,应当再敲钟,让沙弥集合,然后诵 「明人能护戒」等偈。如果总说后,即作「神仙五通人」 偈梵,后面作「处世界」呗,为了让说戒者从容具足威仪, 说辞可以有余暇。

其说《序》前呗,亦诵《律序》3°以为呗辞。

说《戒序》前的梵呗,也可以诵《律序》作为呗辞。 说者辞云:

说戒人辞道:

「小比丘某甲,致敬众僧足下,敬谢众僧。僧差诵律, 三业不勤,多有忘失,愿僧慈悲,施以欢喜。」

众僧各各说自庆偈云:

众僧各各说自庆偈:

「诸佛出世第一快,闻法奉行安隐快,大众和合寂灭 快,众生离苦安乐快。」

(便作礼散。)

(之后,作过礼,便散去。)

就中杂相。

里面一些杂相。

若界外来者,径至说戒[1034]处。若未诵《序》「清净」已 来[1035],依次而坐,不告清净。若已说「清净」已,后方来者, 戒师见来,即须止住;不肯住者,诃令住之。待坐,互跪, 一人告云:

有从界外来的比丘,可直接到说戒处。如果说戒还没

有到《戒序》「清净」之前,可以依次而坐,不用告清净。 如果已经说过了《戒序》的「清净」之后才来的,说戒师 见到比丘来,即应该停止;如果不肯停止的,诃斥令其停 住。等待客比丘坐下,互跪,一人告众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若干人等,并是清净。」

若有犯过,依过陈之

如果有犯过失者,依照过失陈述,说 「为逼说戒,后如法忏」。

便依次为说。

戒师即依次说下去。

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纵说戒竟,皆令重说。不者, 如法治。

如果外界比丘数量与现场比丘或多或相等,纵然说戒 已经结束,还是要重说。否则,将如法治。

《毘尼母》云:「若犯七聚不净人前,应止不说戒。」 即《律》文云「犯者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说」等。

《毘尼母论》说:「如果在违犯七聚的不净人之前, 应该停止而不说戒。」即《律》文中所说的「犯者不得闻 戒,不得向犯者说」等文。

若三寺五寺尼请教授,随意受之。总前各列寺号尼名, 后便总结请意。

如果有三所、五所寺院的比丘尼来请教授,可以随意 而受。在前面总的列上各寺名称和比丘尼名,之后总的结

束请的意思。

若诵中恐误,当告比近人示令。不得大众同教,致增 混乱也。

如果在诵的过程中恐怕有误,应当告诉临近的人告知。 不能大众一起教,导致增加混乱。

《四分》:若说戒日无能诵者,当如布萨法,行筹告 白,差一人说法、诵经,余诸教诫,诵《遗教》亦得。若 全不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诸恶莫作,诸善奉行, 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解此偈文’具如《阿含》中说。) 如是作已,不得不说。若不解者,云「谨愼莫放逸」便散。

《四分律》:如果到了说戒日没有能诵戒者,当如布 萨法一样,行筹向众告白,然后差遣一人说法、诵经,其 余的诸教诫,诵《遗教经》也可以。如果完全不解的话, 《四分律》中说:「最下乃至诵一偈:诸恶莫作,诸善奉 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解释这个偈文,详细的在 《阿含经》里有说。)像这样作,不能不说戒。如果还不 解,就说「谨愼莫放逸」后,便散去。

并是佛之瞩累,深有来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轻此教网,故违不说。染污净识,渐于大法无有滋味,是 则出家无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师」,师教拒违,故是外 道弟子也。

这些都是佛反复叮嘱过的,深有其意趣,为了令正法 久住。然而世间有住寺者,轻视这个教法,故意违犯而不 说。染污了清净识,渐渐会对大法也没有滋味了,这样对 出家就没有利益。虽然嘴上说「佛是我师」,但师的教诫

却拒绝、违抗,所以是外道弟子。

若有犯重罪,不预闻戒,纵在寺内,别众则无;若经 忏悔,来不随意。僧残已下,依教忏讫得闻。如《律》所 颞。

如果有违犯重罪者,不来参与听戒,纵然他在寺内, 也没有别众的过失;如果经过了忏悔,来不来则随意。犯 了僧残以下的罪,依照律法忏悔完则可以闻戒。就如《律》 文所显示那样。

若座上忆得,莫问疑、识,对众发露。恐大众闹乱者’ 但心念口言自陈云「我某甲犯某罪,为逼说戒,待竟当慊」, 便得闻戒。若于罪有疑,亦准此陈露。

如果在座上回忆起来违犯之事,不论怀疑还是识别了, 都要对众发露。但怕闹乱大众在中途听戒,所以只是心念 口言自己说「我某甲犯某罪,为逼说戒,待竟当忏」,就 可以听戒。如果对罪行有所怀疑,也可以依照这样陈述发

露。

四、明略说杂法者。

四、略说杂法。

《四分》云:「若有八难:王、贼、水、火、病、人、 非人、恶虫。」[1036]人难者,《明了论》云:「有人欲执缚比 丘也。」「余缘者:若大众集,床座少;若众多病;若座 上覆盖不周;或天雨;若布萨多,夜已久(谓忏罪人多经

久也);或鬪诤事;或论毘昙、毘尼;或说法夜已久。听 一切众未起,明相未出,应略说戒。」

《四分律》说:「如果有八难:王、贼、水、火、病、 人、非人、恶虫,[1037]可以略说戒。」人难,《明了论》说: 「有人想绑架比丘。」「其余的事缘有:如果大众集合时, 床座少;如果众中有很多人生病;如果座位上覆盖的不周 全;或者天下雨;如果布萨多,夜已深(是说忏罪的人多, 时间经过很长);或者碰到鬪诤事;或者论毘昙、毘尼; 或者说法致使夜已深。允许在一切众人没有起座,明相没 有出时,略说戒。」

《十诵》云:「共伴行,若住,广说;小住,略说;不 住,三语说。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今日布萨说戒』; 乃至宿处有命、梵等难,龙鬼之怖,皆不得出声,心念口 言『今日说戒』。」《五分》「贵人,恶兽,地有生草、棘 刺,蛇窟,合夜,地有泥,坐迮」’《僧祇》「若逼暮、天 阴、风雨、老病不堪久坐、住处远」,皆开略说。

《十诵律》说Z「与居士一起结伴共行时,如果住下, 应广说戒;如果暂时小住,则略说戒;行走不住时,三语 说戒。在白衣前不能直接说出来,当心念说『今日布萨说 戒』;以及如果住宿之处有命、梵等难缘,龙、鬼等怖畏 事,都不能出声,只用心念口言『今日说戒』。」《五分 律》「有贵人,有恶兽,地上有生草、棘剌,有毒蛇窟,闇 夜,地有泥,坐处狭窄」,《僧祇律》「如果临近日暮、天

阴、风雨、老病不能久坐、住处很远」,都开许略说戒。

《十诵》:「听在诸王前说,令心清净;除大臣、兵 吏,遣去。」[1038]《五分》:「说戒时贼来,应连声诵经,莫 令有绝。」

《十诵律》:「允许在诸王面前说戒,令其心清净; 大臣、兵吏,可以遣出。」《五分律》:「说戒时碰到贼到 来,应该连声诵经,不要令声断绝。」

若有一方众主,纲维徒众者,每至盛夏严冬,准前略 说。至时小食上,应告僧云:

如果有一方众僧之主,统领徒众者,每到盛夏严冬时, 依照前面可以略说。到时候,在小食上,告众僧说:

「今说戒日,十方贤圣所共同遵,并愿众僧同时集会。」

乃知[1039]冬热,当为略说;勿事他缘,自生厌法。《僧祇 律》第三十四卷,广立布萨上座法。《五分》云:「不应 以小事嘱授」,「应在显露处说」。

所以可知冬寒夏热时,应该略说;不要因为其他事缘, 而生起厌法之心。《僧祇律》第三十四卷里,详细说明了 布萨上座之法。《五分律》说:「不应该因为小事就与欲」, 「应该在显露处说戒」。

第二,明略法。

第二,说明略诵法。

略有二种:一者,略取,谓取诸八篇题首;二者,略 却,谓随篇种类。说戒师当量事缓急,观时进不。缓则为 广「三十」「九十」,略其余者;急则为说《序》已,余随

略之。

略诵有两种:一,略取,指的是仅取八篇的题首名字; 二,略却,指的是随篇种类省略却除。[1040]说戒师应当衡量事 情的缓急程度,观察时况而决定采取哪一种。缓的方法是 广说「三十舍堕」「九十单堕」,其余则省略;急的方法 则说完《戒序》后,其他的省略。

说前方便,如广说法。至《序》竟,问清净已,应言

急缘的仪轨中,说戒的前方便,如广说戒法相似。到 《戒序》结束,问清净过后,应说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乃至「诸大德! 是众学法,僧常闻」。

一一各题通结。七灭诤下,如法广说,至末文也。《四 分》文中不了,但言:

每一篇都一一各说篇名,并加「僧常闻」结束。七灭 诤以下,则如法广说,一直到文末。《四分律》文中没有 明确说,只说:

「余者僧常闻」。

今准《毘尼母论》说也。

这里依照《毘尼母论》中的说法。

若难缘卒至,说《序》已,云:

如果难缘突然到来时,说过《戒序》后,说:

「余者僧常闻。」

若不得说《序》,云 若来不及说《戒序》,只说 「今十五日布萨时,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后) 便随意去。

就随意而去。

上来就缘而说,增减准前;一事有违,并结正罪。比 人行事者云「已说三十法,僧常闻」。既言「已说」,则 对众妄语,并可准前。或有略缘,止而不说,并通治罪。 故须明之。

上面就各种事而说,增减依照前面所说衡量;如果一 事缘有违背,都结正罪。近人有行事者说「已说三十法, 僧常闻」。既然说了「已说」,那么对众说了妄语,需依 前仪轨。或者有略缘,却止而不说,都通通会治罪。所以 须要明白。

次明一人已上别法。

其次,说明一人以上之别法。

《律》云:「若独住者,诣说戒堂,扫治,具调度, 待客比丘来。」若四人已上,白说戒。

《四分律》说:「若独住者,诣说戒堂,扫治,具调

度,待客比丘来。」如果本来是独自一人,后有客比丘来 僧数形成四人以上时,即作众法单白羯磨说戒。

若三人,各各修仪,更互说云:

如果有三人,各各具威仪,互相说:

「二大德一心念!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

(二说)

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三说。

如果两人,则相向,彼此像上面这样三说。

若一人,心念口言:

如果只有一个人,即心念口言:

「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二说)

若独行山野,聚落无人,亦同此法。

如果独自行走在山野,或聚落无人处,也和这种作法 相同。

若有罪者,不应净法。小罪,责心已,便说;若有重 吉罗已上,有疑及识,或云「发露」,或云「待人」。《律》 无明断。今准通解,云「须发露」。云:

如果有罪时,不应该行白净之法。如果是小罪(轻吉 罗),责心后,再说;如果是重吉罗以上的罪,或者怀疑, 或者能识别,就说「发露」,或者说「待人」。《四分律》 中没有明确。现在依照通常的解释,应该说「须发露」。 说

「今曰众僧说戒,我犯某罪,不应说戒布萨。」(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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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问》云:一比丘住处有界,至布萨日,先向四 方僧忏悔,三说已,独坐广诵《戒本》[1041]

《五百问经》说Z—个比丘的住处有大界,到了布萨 曰时,先向四方僧忏悔,三说过后,独坐诵完《戒本》。

卷十一〈安居策修〉

翻译Z贤世法师

夫静处思微,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策进心行。 随缘托处,志唯尙益;不许驰1散,乱道妨业。故律通制三 时,意存据道。文偏约夏月,情在三过:一、无事游行, 妨修出业;二、损伤物命,违慈实深;三、所为既非,故 招世谤。以斯之过,教兴在兹。

在静处思维精微的法义,这是修道的正途;理应借着 安居之时日加紧用功,精进心行。随安居缘,而依托安居 处,志向唯在有所进益;不能够散乱,而对道业产生妨碍。 所以律是通三时的,意义也是依据道而来。文中偏重在夏 月,是因为会有三种过失:一、没有事时到处游行,会妨 碍修行出世之业;二、损害动物的生命,非常违背慈心;

三、这样的做法既然是不对的,也会招致世间的诽谤。因 为有这样的过失,所以律教在此有所制定。

然诸义不无’指归护命故。夏中方尺之地’悉并有虫。 即《正法念经》云「夏中除大小便,余则跏2趺而坐」。故 知护命为重,佛深制之。必反圣言,罪在不请。结业自缠, 永流苦海。极诫如此,依文敬之。

然而以上的三种理由在三时中都存在,之所以偏重在 夏月是因为归向于爱护物命的缘故。夏月中仅仅是方尺的 地方,都会有虫子。就如《正法念处经》中说的:「夏月 中,除了大小便,其余的要跏趺坐。」所以知道护命为重,

佛便依深意而制定了。如果一定违犯圣者之言的话,罪过 是不轻的。结在业网中束缚住自己,永远在苦海中漂流。 最高的教诫是这样的,这里依文而敬奉。

初中分五:一、安居缘;二、分房法;三、作法不同;

四、夏内遇缘成不;五、迦提五利,解界是非。

安居本篇分为五部分:一、安居缘;二、分房法;三、 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缘成不;五、迦提五利,解界是非。

初中分三:一、处有是非;二、结时不同;三、夏闰 延促。

第一安居缘又分为三:一、处有是非;二、结时不同;

三、夏闺延促。

初中。《四分》:「不得在树上。若树下,起不碍头, 枝叶足荫一坐。如是乃至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 水雨。若依牧牛人、压油人、船上3、斫材人,依聚落等, 并成。若依牧牛人已下五处者,若安居中移徙,随所去处 应去。」文中不了。

一、处所。《四分律》:「不能在树上安居。如果在树 下,必须树有人起时不会妨碍到头的高度,枝叶足够庇荫 一人坐的大小。这样乃至像小屋、山窟里,坐下足够容纳 双膝,能够阻挡水和雨。如果依牧牛人、压油人、船上、 斫材人,或依聚落等,都可以。如果依牧牛人以下的五处 时,如果在安居中移动迁徙,应随着所要去的地方而去。」 《四分律》文中对「住意」没有明确。

《五分》云:「诸依如上人者,先谓作住意,得依安

居;中间忽4去,随信乐、衣食丰足处去。」(不言失夏。) 「若在无护处,劫贼、冢间、鬼神处,毒虫窟,露地,若 有命、梵二难,并不成安居。」

《五分律》说:「在依上面这些人时,先要作住之意, 是可以依之安居的;中途忽然要离开时,随着往信乐、衣 食丰足的地方去。」(没有说失夏。)「如果在没有防护 的地方,有劫贼,或者冢间、鬼神处,毒虫窟,露地,如 果有命、梵二难处,都不能安居。」

《明了论》Z五种成安。

《明了论》提到有五种(情形)可以安居。

一、处所有覆。

一、处所有覆盖的东西。

二、夏初十六日。谓为成前、后安居日故。

二、夏月初十六日,意思是为成就前、后安居日的缘

故。

三、若东方已赤。谓十五日夜分尽,则东方赤者,是 十六日限。为破《十诵》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

三、如果东方已经发红。意思是在十五日夜分尽时, 东方发红,就到了十六日。这点是为了破斥《十诵律》的 注疏家要求十五日必须抵达界内住宿的缘故。

四、若在别住起安居心。《疏》云:「别住是布萨界。」 安居心三种:(一)、为自行;(二)、为利他;(三)、

为料理三宝,修治房舍。一脚蹋界,起安居心,即成。

四、如果在别住起了安居心。《明了论疏》说:「别住 是布萨界。」安居心有三种:(一)为了自行;(二)为了 利他;(三)为了料理三宝,修治房舍。只要一脚蹋入界, 起了安居心,即成安居。

五、在处无五过:(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 太近城市,妨修道业;(三)、多蚊蚁难,或嗜留人,践 伤彼命;(四)、无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谓「求5闻令闻, 已闻令清净,能为决疑,能令通达,除邪见、得正见」;

(五)、无施主施飮食汤药。无此五过,乃可安居。

五、住处没有五种过失:(一)离聚落太远,有所需 求的话很难获得;(二)太靠近城市,对修行道业有所妨 碍;(三)蚊蚁众多扰乱,或者叮咬人,踩踏的话会伤害 其生命;(四)没有可依的人。所谓可依的人必须具备五 种德,指「能依人到所依人处请求听到心中疑问的答案时, (所依人)能够给予其解答,已经听闻后能令能依人清净, 能为他决疑,能使他问答无碍,能除他的邪见、使他得到 正见」;(五)没有施主布施飮食汤药。没有以上五点过 失,方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论。

《四分律》《摩得勒伽论》中,与上面的说法大致相

同。

《十诵》云:「无人深山可畏处,不应6住。」《五分》

云:「若在无救处,必知无妨害,亦开。欲安居时,先思 量有难无难。无难,应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 安居方便法用,文广不录。乃至「安居上座,于一切僧集 时、食时、粥时、浆7时,应白言『尔许时已过,余有尔许 时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师』」 (云云)。

《十诵律》说:「无人的深山、可怖畏的地方,不应 该住。」《五分律》说:「如果在没有救护的地方,一定要 知道不会有所妨害,可以开缘。想安居之前,必须先思考 有没有难缘。没有难缘,方可以安居。」《毘尼母论》第 六卷里,详细说明了安居的方法,文广没有录,乃至提到: 「安居时上座,在一切僧集会时、食时、食粥时、飮甜浆 时,应对众作白『安居有多少日已过,还余有多少日在』。 如果行这样的行法之上座,叫作『僧父母』,也叫『僧师』」 (等等)。

二、结时前后

二、结时前后

由夏中坏行义多,招讥复重。故文云「自今已去,听 三月夏安居」。春冬过少,必无事不依,同结吉罗。

因为在夏季中,败坏善行的情形会多,招致讥嫌也重。 所以律文里说:「自今以后,听许三个月夏安居」。春、 冬季节时,过失较少,如果一定没有事却不依从安居而到 处出游行走,同样结吉罗罪。

问:「何为但结三月者?」

问题:「为什么只是结三个月呢?」

「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开后一月, 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月十六日得成; 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急,用难常准。故如来顺物, 始从十六日,至后十六日,开其一月,续结令成。」

回答:「一、生死流转中的身躯,必须藉助外物资养, 所以结了前三个月,开后一个月,为了成办供身的衣服的 缘故。二、如果四个月都结为安居期限,那么只有四月十 六曰是可以安居的;如果有所差错,就不能结夏了。教法 太过于急,平常很难依用。所以佛陀随顺物情,开始时间 从四月十六日,到后一个月的十六日,开许一个月内,接 续结夏也能成就。」

上总三时分别,今但就夏,亦有三时。

上面总体说明了夏、春、冬三个时间的差别,现在仅 仅针对夏季,也有三种时间的不同。

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 曰,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后安居。故《律》中有三种 安居,谓前、中、后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 住后三月。虽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后日数,中间不 辨,于理自明。结文各别,如后法中。

第一、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四月十七日以后,到五 月十五日,叫作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叫后安居。所以《四 分律》里面有三种安居,叫作前、中、后。前安居的人, 要住满前三月;后安居的人,住满后三月。律文中虽然没 有说中三月,但是文中已经明确了前、后安居的时间,中 间不用辨析,于理自然明了。安居的结法各有差别,具体 见后面的「作法不同」中。

因泛明前后。

泛明前后。

一、赏罚前后。四月十六日是前。十七日已去结者, 并不得五利,故名「罚」也。

一、赏罚前后。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四月十七曰之 后结安居者,都不能得到五利,所以叫作「罚」。

二、得罪前后。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缘如法, 不结无犯;无缘,吉罗。十六日者,缘与无缘皆结一罪, 唯除难事。尼同僧犯,唯有堕别。

二、得罪前后。五月十五日之前叫作「前」,如果有 因缘并如法,不结不违犯;没有因缘(而不结安居),结 吉罗罪。五月十六日以后,不论有因缘还是无因缘,都结 一罪,只有除了难事之外。比丘尼和比丘僧一样违犯,只 有比丘尼结波逸提的罪和比丘有区别。

三、难事先后。《五百问》云:「从夏初日有难事, 不得结,而不出本界,至后夏来,并名前坐。是名『三十 曰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岁。若五月十六日安居,唯 得一日结。后七月半已,有难者,可随无难日自恣,是名

『一日安居,三十8日受岁』。」

三、难事先后。《五百问经》说:「从夏初四月十六日 有难缘,致使不能结安居,而没有出本所在的大界,一直

等到后夏方得以作安居法,也叫作前安居。这种叫作『三 十曰安居』,同样到七月十五日自恣受岁。如果在五月十 六曰安居,只能在一天内结安居。后安居人本应在八月十 五日自恣,但如果在七月十五日之后碰到难缘,可以随没 有难缘的日子自恣,这种叫『一日安居,三十日受岁』。」

三、夏闰延促者

三、夏闺延促

依闰安居,无有正文。比于《萨婆多》云「夏中有闰, 受雨衣,得百二十日」。彼衣开法,尙依夏闰而受;夏是 制教,理宜通护。又本结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满’ 闰中出界,即非相续而满,是以破也。

依照闺月而安居,在律中并没有正式说明。参照《萨 婆多论》说Z「结夏中如果有闺月,应受持雨衣,到七月 十五总共有一百二十日」。雨衣开许使用,尙且要依靠夏 中闺月而受持;更何况夏安居是制教,照理宜通护。又本 来结夏安居,就已经要心三月不出界的,现在结夏还没圆 满,在闺月中出界的话,就不是依照初始的相续而圆满, 所以是破夏。

若不依闰者,数满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 居已,王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缔那衣。」 即此衣成受不成受,谓依闰不依闰。

如果不依照闺月,那么数满九十天就自恣。《摩得勒 伽论》说:「已经安居了,国王才制定了闺月的话,依数 安居天满后,自恣,受迦缔那衣。」即这衣成受不成受,

要看是否依照闺月安居。[1042]

既二文兼具,至时随缘。夏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 论》。若反前者,通二论两文。

既然两种文证都存在,到时候随缘而行。如果在夏初 就知道有闺,当依闺安居,就不能依《摩得勒伽论》。如 果与此相反,那么就通用两部论的说明。

问:「受一月日,得摄闰、六十日不?」

问题:「受了一月日的出界法,能够包含闺月,而出 界六十天吗?」

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静住有益。受日出界,乱 业曲开,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过法。」

回答:「不能。因为安居策修,寂静安住才有益。受 日出界,会扰乱道业,是曲意开许,不是正修。限定只能 一月,不能超过。」

问:「五事赏劳,得摄五月、一月,含W闰二、六不?」

问题:「安居后的五种赏劳,可以含摄五月、一月, 由包含闺月而增加到六个月、两个月吗? n J

答:「《十诵》不开,由是开奢法故。」

回答Z「《十诵律》没有开许,因为由此会增长奢侈 的做法。」

今约闰月结之,进不三例。若闰五月、六月,定百二 十曰住。若闰四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并 四月住。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渐渐转少,以越闰月过, 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若五月一日后结者,皆三月住, 以数满九十日故。三、若闰七月者。从四月十六日后,五 月一日结者,尽三月住,由未至闰故。五月二日已后结者’ 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满,入闰月不成数故。余如《疏》 《钞》。

现在照有闺月而结夏,有三种情况。如果是闺五月、 六月,一定要住满一百二十天。如果是闺四月,从四月十 六曰到闺四月一日结安居时,一并要住满四个月。如果闰 四月二日以后结的话,安居总天数会渐渐减少,因为越过 了闺四月,实际取五月一日正结而算天数的缘故。12如果五 月一日以后结的话,都要住满三个月,因为要数满九十天。

三、如果是闺七月的话,从四月十六日以后到五月一曰之 间结,都要住满三个月,因为还没到闺七月。如果五月二 曰以后结,都要住满四个月,因为结夏九十天数没有满, 而进入闺七月却不作为结夏天数的缘故。其余如《羯磨疏》 《拾毗尼义钞》所言。

二、明分房舍卧具法



 


 

《四分律》说Z「因为客僧受房时,得到了不好的房, 就嫌责旧住比丘,佛于是命令客僧在准备安居时,应自己 去看房舍卧具,然后再受房。」

白二。差一人具「不爱」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 五德已。羯磨言:

白二羯磨。差一人具备「不爱」等五法、「知可分、不 可分」等五德者。羯磨如下Z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 舍、卧具。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 忍r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彼比丘得法已,起礼僧足,白云:「一切僧各将衣物 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众僧一时房内各将道具赴集

讫。

那位比丘得法后,起来礼拜僧足,作白:「一切僧各 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众僧一时间到房内, 各自拿着道具到堂中集合完毕。

彼知事人依律数房舍、卧具,何者好恶,何者经营房 主[1043],先问经营者欲住何处房已。后便数知僧数,至上座前 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 先与第一上座房,次与第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余者,

从上座更分;复有余者,更如上分。故多者,开客比丘住 处。若恶比丘来,不应与。时有得缺坏房不受,佛言「随 力修治之」。

那位知事人依律数房舍、卧具,哪种的好恶,谁是房 舍经营的比丘,先问经营比丘想住哪一间房。之后就数僧 数,到上座前作白:「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 意所乐便取。」先给第一上座房,之后依此给第二、第三, 乃至下座房。如果还有余下的房,从上座再分;如果还有 多余的,接着上面的方式分。还有多余,开客比丘住处。 如果有恶比丘来,不应与。那时,有比丘得到缺坏房,不 愿接受,佛说:「(应接受,)要随力修治。」

问:「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尔,随上座选者?」

问题:「僧食分配时上下平等,房舍却不是,而随上 座优先选,为什么?」

答:「食可平融一味,义通十方。房舍、卧具,事有 好恶,兼复美好不同[1044],限日非促[1045],故任上座而选。」

回答:「食物可以平融一味,义通十方。房舍、卧具, 事物有好坏,又兼个人需求不同而对其美好选择不同,所 需的时日又非短时间,所以任由上座选择。」

问:「若尔,利养等物,何制相参,不见者掷筹?」

问题:「这样的话,那么利养等物,为什么制定要将

好坏的互相混在一起,让不见物者扔筹来选择呢?」

答:「此现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参乱投策[1046]而取。」

回答:「这是现前等分,通通都有一分,所以制定混 放后投筹来选取。」

《僧祇》:「不得与沙弥房。若师言『但与,我自为 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与两口已,不得不受。语 云:『不为受用故与,为治事故与。』若春、冬付房,具 通二与,若上座来,随次第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来不 应与住[1047],当令余处住。」

《僧祇律》Z「不得给沙弥房。如果他的和尙说『尽 管给,我自己会料理』的话,就可以给。如果房间多,一 人给与两口时,不能不接受。可以告诉对方:『不为受用 的缘故给你,为了治事的缘故给你。』如果在春、冬时期 给了房舍,或者受用或者治事的缘故得到了,如果后面上 座来了,要随次第住。如果安居时已经分配了房舍,上座 再来后,不应给他住,应当让上座到余处去住。」

《四分》:「安居竟,客来不应移。若分房舍,不得 分众集处。若有别房好窟,当于夏前书知名字,坐夏讫, 便灭名而去。」

《四分律》:「安居结束,有客比丘来移旧比丘时, 旧比丘不应移。如果安居分房舍时,不得分僧集处(如温 室、经行处等)。如果有别房、好阿练若窟,应当在安居 前就在其上作标记,等安居结束后,要将原来标记灭去才

能离开。」

三、明作法不同,分二:(一)设教对缘;(二)用法 分齐。

三、明作法不同,分为两部分:(一)设教对缘;(二) 用法分齐。

初中,《律》列四种。

(一)设教对缘,《四分律》列了四种。

初、对首者。此通诸界。今且就伽蓝加法。当对一比 丘具仪云:

初、对首法。这种对各种界都是通用的。这里列举在 伽蓝作法的方法。应当对一位比丘,具足威仪,说: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僧伽蓝,前三月夏 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 持!』」义加:「『依谁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师。』 告云:『有疑当往问。J」

《五分律》:「对方说:『知。莫放逸!』回答:『受 持!』」照义,应该加一句:「『依谁持律者?』回答: 『依某律师。』告知:『有疑当往问。』」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蓝」住处,随名牒入。「料 理修治」,随事有无。不同昔愚「皇帝聚落」[1048]也。

如果依聚落、林野等安居时,将前面的「伽蓝」等住

处修改一下,随实际的名称而加入。「料理修治」等理由, 随实际事务有无而修改。不同于往昔愚人所谓的「皇帝聚 落」。

问:「依寺所以料理资具者?」

问题:「依寺安居,要料理资具的原因是什么?」

答:「修治僧房,用通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 今复修理,以补将来。若阙不修,三世不续。」

回答:「修治僧房,用途是通三世的。前人料理后, 今人得以受用;今人加以修理,以备将来住的人使用。如 果缺损而不修治,会导致以上的三世难以相续。」

问:「持律五种,定须何者?」

问题:「律中所说持律五种人,安居中必须要的是哪 种呢?」

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种:一、谓诵戒至 三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夏 中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二部律。」所 以须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又不依持律安 居,夏中生疑,又无问处。乃至佛言:『往持律处安居。 若房舍迮者,听近持律师七日得往反处,于中安居,心念 遥依,有疑往问。j」若已结前夏,遇缘破者,随日结成。 《四分》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波逸提;春、 冬不依,突吉罗。」

回答:「《四分律》说:『春、冬,依制要依止四种 人:一、可诵戒到三十舍堕,二、到九十单堕,三、都诵 完比丘戒本,四、诵完二部戒本。』夏安居中事缘众多,

所以需要善于通达之人,制定依止第五种,即能广诵二部 律者。」之所以须第五种的原因是,如《五分律》所说: 「有个比丘自己不知律,又不依止持律比丘安居,夏安居 中产生了疑问,又没有可以问的地方。去问佛,佛对他说: 『要往有持律比丘的地方安居。如果持律比丘的房间狭小, 允许在靠近持律比丘七日可以往返的地方安居,依心念遥

遥依止,有疑问时往持律比丘处询问。』」若已经结了前 安居,往律师处请教时遇到难缘无法返界时,不破安居, 随找到新安居处的日期而结成安居。《四分律》说Z「比 丘夏安居期间不依止第五律师,得波逸提罪。春、冬不依, 得突吉罗罪。」

中安居法。《律》有名无法。世中通用后安居法。然 《律》列三时分明,三名显别。准义三法不无。既明前、 后,中间例准。(如钵童制,上下定,中间不显而知。) 应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岩,中三月夏安居。」(三说) 必用旧法,理亦应成。

中安居法。《四分律》中有此名却没有具体作法。世 中通用后安居法(而行中安居)。然而《四分律》列了三 个时期很明了,三个名称显然有别。依照意思三种安居法 并非没有。既然前、后安居很明确,中安居法照此即可。 (就如钵的大小量制,大、小钵量确定了,中间的不言而 喻。)应该说:「我某甲比丘依某岩,中三月夏安居。」 (三说)一定要用旧的作法,用后安居法,照理也是可以成就 的。

后安居者。于五月十六日。同前所对之法,唯改「前」 置「后」之一字。

后安居法。时间在五月十六日。与前面作法相同,只 要将「前」替换成「后」一个字就可以。

二、明心念者(《律》中,无所依人可白,佛令心念。)

当具仪,至灵庙前,发愿「乞安隐修道」等,心念口 言:「我某甲依某僧坊,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J (三说)住处多种,准前对首。若中若后,亦随二改。

二、明心念法(《四分律》中,因为没有无所依人可 以作白,佛告诉可以用心念法。)

当具足威仪,到佛像前,发愿「乞求可以安稳修道」 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前三月夏安居,房舍 破,修治故。」(三说)

安居住处如有多种,准前对首法,随之将词修改。如 果是中安居,或后安居,也随之修改。

三、明忘成

谓先要期此界,今从外来,与本心境相应,虽忘开成。 《律》云:「忘不心念者,若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 故知住人不入开例,由本无心。必若有要,理在通限。外 来为事,不为修安,虽忘不开,以非为安故来也。

三、明忘成法

是说先前已经决定要来此界安居,现在从外赶过来, 和本来的想法心境相应,所以虽然忘记了安居,也可以开 缘成就。《四分律》说:「因忘记而没有正式作心念安居 法,如果是为了安居而来,也是成安居法。」所以知道旧 住者如果没有安居之心,也是没有开缘的。如果一定有期 望要在此处安居,照理也是可以开通的。从外为事缘来此 界,不是为了安居,虽然(也是属于)忘记安居(的情形) 但也没有开缘,因为(他)并非是为了安居而来的缘故。

四、明及界与园

一脚入内,明相即出,佛开为安来者成。余广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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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及界与园法

一只脚踏入了界内,明相就出了,佛开缘为了安居而 来者是可以成就的。其余广的讨论如《羯磨疏》。

(二)明用法分齐。

(二)明用法分齐

上四安居法,约时通三位,约处通二界,约人通五众。 《十诵》:「佛制五众安居,乃至沙弥尼等。」《四分》亦

上面的四种安居法,依照时间通前、中、后三位,依 照处所通自然、作法二界,依照人则通五众。《十诵律》: 「佛制定五众要安居,从比丘乃至沙弥尼等。」《四分律》 也一样。

约法者。对首、心念,始终三十一日结;有闰,六十

一日。

依作法。对首、心念法,开始、结束时间在三十一日 内;如果有闺月的话,则有六十一曰。

忘成、及界,人云:「唯得前、后二日,中间二十九 曰不得用。以初二法容预而作,故月一日结之;后二曲开, 畏失前后,故局一日;中间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后? 故不开也。」又云:「唯在后夏一日。以佛开成有益,若 不结者,一夏便失;余随忆作法,以时容预。」并非圣言, 以意用也。

忘成法、及界法,有人说:「这两种只能在前、后安 居的两天内使用,中间二十九天不能用。因为前面的两种 对首和心念法容许提前准备才作,所以允许在三十一曰内 结;后两种忘成、及界法是特殊情况下开许的,因为怕失 去前安居或后安居的机会,所以只限定在一天;中间的时 间,没有赶上前安居,又何必担心失去后安居?所以不开。J 又有人说:「(这两种)只在后安居一天。因为佛开许成 就是有益处的,如果不结安居,一个夏安居便失去了;其 他几种随着想起来就可以作法,因为有时间可以预备。」 这些都不是佛的亲口所言,只是个人意见揣度罢了。

四、夏中遇缘失不者。初明有难移夏,后受日逢难。

四、结夏中遇缘失不失安居。首先明有难移夏,其次 受曰逢难。

初中。《四分》云:「二难。梵行者,本时妇、大童 女、淫女、黄门,伏藏,皆因人来欲诱调比丘,恐为净行 留难。二者,鬼神、恶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飮食、 医药及随意使人。『我若住此,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

『听去。』」

首先有难移夏。《四分律》说Z「两种难。梵行难,出 家前的妻子、大童女、淫女、黄门,地底下的伏藏,都因

为这些人来可能会准备诱惑比丘,恐怕对梵行有难。二、 (命难):鬼神、恶贼、毒虫、恶兽,(生病比丘)不能获 得合适的飮食、医药和可以护持自己的人。『如果我住在 这里,一定会对我的生命产生危难。』佛说:『这种情况 下,允许到他处去。』」

准此结成者。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若未得已 来,虽经宿不破夏,以非轻心故。反前不觅,即破安居。 若得住处,夏法随身。亦不得无缘出界,便破夏也。结成 后去,本界无难,亦不得反来,由已结夏成故,须有缘及 法也。

依此结安居。从刚开始离开的时间,就必须勤找安身 处。如果没有得到,虽然经宿也不破夏,因为不是掉以轻 心的缘故。但如果不是前面的缘故而不寻觅,就会破安居。 如果得到住处,安居法就随身。此后不得在没有事缘(的 情况)下出界,(否则)也会破夏。(在新的地方)结成安 居后,如果本界没有难缘,也不能够返回原安居处,因为 夏安居已经结成的缘故,必须有难缘及作受日法才可以。

《五分》:「食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若住恐失道 意,听破安居。」《十诵》《善见》:「若安居中有缘移 去,无罪。」不言「得夏」。《四分》亦尔。《明了论》: 「夏中有八难,弃去,无犯。」《疏》云:「人难者,亲情 及知识等诱引罢道,或作恶也。梵行者,乃至住处多有博 易往还,恐犯重罪。」不云「得夏」,并云「得去」。《摩 夷》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处安 居,二处随半受衣。」《十诵》《僧祇》:「命、梵二难, 移夏二处安居,乃至自恣处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J 准此,无夏不成受衣,有受理应得夏。

《五分律》Z(遇到)「食物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 (情形),如果住着害怕有失道之意,允许破安居。」《十 诵律》《善见论》Z「如果安居中有难缘移去,无罪。」没 有说「得夏」。《四分律》与此相同。《明了论》:「夏中 如果有八难,离开(安居处)弃置而去,没有违犯。」《明 了论疏》说:「人难,指的是亲情和善知识等引诱罢道, 或作恶。梵行难,指乃至住处有很多的贸易往还,恐怕会 犯到重罪。」没有说「得夏」,但说了「可以离去」。《毘 尼母论》说:「移夏不破安居。」《四分律•衣犍度》中: 「如果在两处安居,得到的衣物应该在两处各随半份受衣。J 《十诵律》《僧祇律》:「命、梵二难时,移夏,在两处安 居,乃至在自恣处取衣。」「不得给破安居的人分衣。」 依照此,无夏是不能受衣的,有受衣理应得夏才对。

问:「遇缘出界,忘不受日,经宿,破夏不?」

问题:「遇事缘出界时,忘记而没有受日,过了一宿, 破夏吗?」

答:「诸部无文。《五百问》云:『夏中忘不受七曰, 出界行,忆即悔者,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三悔不成 岁。』」(「悔」谓若2°忆悔本忘心,即应反界。)

回答:「诸部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文证。《五百 问经》说:『夏安居中因忘记而没有受七日法,出大界而 行,回忆起来立即忏悔的话,可以(得夏)。一次安居中 不能超过三次忏悔,超过了次就不成受岁。』」(「悔」指 的是如果回忆起来,忏悔原本的忘心,就应该返回大界。)

问:「因事出界,水陆道断等难,不得反界,失岁不?」

问题:「因有事缘出大界,(遇到)水陆道断等难缘 的缘故,不能够返回大界,失岁吗?」

答:「律部无文。昔高齐十统[1049]诸律师共评,并云「得 夏』。」

回答Z「律部对此没有明确文证。往昔高齐十大德诸 律师共同评议,都说『得夏』。」

问:「界外宿,明相欲出,得会夏不?」

问题:「在大界外宿,在明相欲出时(进入大界),可 以会夏吗?」

答:「准《僧祇》衣界,准得。必须入头、手、足等于 界内。若外立,不得。」

回答:「依准《僧祇律》衣界,是可以的。但必须将 头、手、足等进入到大界内。如果只在大界外面站立,并 不可。」

若依大界安居,戒场及余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 夏;若依大界外伽蓝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谓结夏在前,结界 在后者);若依大界内伽蓝者,出门破夏,小界亦尔;若根[1050] 本通依大界,不知二界相别者,随本行处不失。皆谓与本 心相违故,义张两失。并缓依法界,急随房处,而不得越 界分齐。

如果依大界安居,进入戒场和其他小界等,明相出时,

破夏;如果依在大界外的伽蓝安居时[1051],往返于伽蓝和大界, 不失夏(是说结夏在前,结大界在后);如果依大界内伽 蓝安居的话,出伽蓝门即破夏,小界也一样;如果起初时 通依大界安居,并不知大界、戒场、小界等相的分别时, 随本要期的地方行走,即便进入戒场、小界也不失夏。都 是从是否违背安居的要期本心上来说的,大界和伽蓝都有 可能导致失夏。[1052]都要注意在平缓时依作法界,而急迫时随 房处(指明相出时),而不能越界。

《四分》云:「若前后安居见有二难,当白檀越求移 去。若听不听,俱应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 事[1053]希故不出。

《四分律》说:「如果前、后安居时,看见有命、梵二 难,当告白檀越请求移安居而去。不论檀越听或不听,都 应该自己离去。」如果因为破僧或和僧的因缘,《四分律》 都开许离去不破安居。因事缘很稀少的缘故,此处不再列 出。

二、明得法有缘不来


 

《四分》:「受七日出界,为父母、兄弟、姊妹、本

二、私通等至意留之,过日不来,得岁。若鬼神等,水陆 道断、盗贼、虎狼诸难,同前得成。」

《四分律》:「受七日法出界,因为父母、兄弟、姊 妹、出家前的妻子、私下的眷属等人至诚挽留,过了时间 也没有返回,得岁。如果是因为鬼神等,水陆道断、盗贼、 虎狼等难缘,同前面一样也得岁。」

准此,难静即还反界;因即停止,破夏。《僧祇》: 「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回,直道而去。至彼,中前 和了,中后即还;若停住者,准即破夏。」

依照此,难缘平息时就应该返还大界;事缘已经结束 却拖延不返,即破夏。《僧祇律》:「夏安居中受日去和 僧,道行中不得迂回,应该直道而去。到那里,中午前和 僧完毕,午后就应该返回;如果还停止而住的话,依准即 破夏。」

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结界法

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结界法

初中。若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尽讫, 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后,至八月十五日已来, 名「迦提月」。《明了论》云:本言「迦缔那」,为存略 故,但云「迦提」,此翻为「功德」(以坐夏有功,五利赏 德也)。广如「自恣」后法。

初明迦提利法。如果四月十六日结安居的话,到七月 十五日夜分尽了为止,叫作「夏安居竟」。到明相出,十 六曰到后,到八月十五日之间,叫作「迦提月」。《明了 论》说:原本叫作「迦缔那」,略说作「迦提」,这里翻译 为「功德」(因为坐夏有功德,用五利来赏德)。详细的 见后面「自恣宗要篇」。

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夏」者,以佛令夏竟 解、结也。此妄引圣言。《律》云「安居竟应解界、结界」 者,为诸界同受功德衣也。各舍通结,同受,共解别结。 广文如《十诵》。又《疏》中亦明「本非为夏进不」。古人 云:「安居不竟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 文兼二会,须两相通。

次明夏中解界法。有人解释说:(不能在安居期间结 界或解界,会)「破夏」,因为佛命令在夏安居结束后解 界、结界。这是妄引圣言。《四分律》说「安居结束后应 该解界、结界」,是因为要让(原先)在诸小的界(内各 自安居的比丘,共结一较大的界),同受功德衣。各自舍 去(原来的小界),一起通结(一大界),同受功德衣,之 后共同解掉(该大界),各自别结(各自的界)。详文见 《十诵律》。又(智首律师)《四分律疏》中也明言「解界 本就不涉及是否破夏」。古人说:「如果说安居没有结束 解界会破夏的话,也可以说安居没结束自恣会破夏。」解 界、自恣和破不破夏是互相关联的,必须两者都通才对。

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但结夏情限不同,故须分 别。若本依大界安居,后解更结大者,无难依本处,有难 准《僧祇》开之。若本依自然,后结作法,若狭还依本, 若宽同前二缘。

如果要在夏安居内解界,现在可以说:没有妨碍。但 是结夏时所约定的范围限定不同,所以须加以分别。如果 本来是依大界安居,后来要解界更结一个大的界的话,无 难要依本安居处,有难依照《僧祇律》开许,(在本处三 由旬内,)如果本来依自然界,后来又结了作法界,(新 结的作法界比原来的自然界小,)还是依原来的自然界安 居;(比原来的自然界大,)就依前面无难、有难的情况 处理。

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缘,故听受日。必准圣言,依 法加受。妄自诳心,受而破夏,虚损信施,可悲之甚!故 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二、对首,三、众法。总分 三别:一、通料简,二、缘是非,三、依位解。

二、明受日法。夏安居中有事缘须外出,故听许作受 曰法。必须依准圣人之言,依法加受日法。如果妄自欺瞒, 虽作了受日却破夏了,虚耗信施,就非常可悲!所以要详 尽地说明。其中分为三种:一、心念法,二、对首法,三、 众法。共有三种分别:一、通料简,二、缘是非,三、依位 解。

初中。三种受日,有四不同。

初通料简。三种受日,有四种不同。

一、对人不同。七日非僧,别人边成;半月、一月, 非别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诵》:「问:『何 处受七日?』佛言:『界内。』『从谁受?』「从五众受。』」

一、对人不同。七日法不是僧法,在别比丘边即可成 就;半月、一月,不是别法,只有在僧中方才可以成就。 如果互换(用别法作半月、一月出界,或用僧法作七曰出 界),都不可。《十诵律》:「问题:『在什么地方受七日

法?』佛回答:『在界内。』『从谁那里受?』『从五众边

受。』」

二、对界者。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

二、对界不同。七日法通自然、作法二界,半月、一 月羯磨法只局限在作法界内。可以知道。

三、先后者。若用羯磨受后,更受七日得成,随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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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不同古法,唯前七日,后方羯磨。问:「先得羯磨, 后随缘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过七日』?」答:「此言 『过』者,道羯磨是过七日家法,非谓言『已用七曰竟』 言『过』也。」

三、先后不同。如果先用半月、一月羯磨法受日后, 再受七日法是可以的,可随事缘取时间长短不同。不同于 古师所认为的只有先受七日法,后才能受半月、一月曰的 羯磨法。问题:「如果先可以作半月、一月羯磨法,后可 以随事缘受七日法的话,为什么在羯磨词里有『受过七曰』 的话?」回答:「这里说的『过』,是说半月、一月羯磨法 是超过七日的法,不是说『已经用过七天结束了』所以叫 作『过』。」

四、明相摄。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者随得。若七日 未用,或用未尽,更有异缘,或是七日过缘,更受半月者, 前法即谢。由羯磨法强摄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绩用也。《律》 云:「不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已,必有 余缘,故知前法坏也。若前羯磨受日,要须用尽,方得受 七曰。比多有之,谓受一月不足,更请七日,相贴满三十 七曰用之,良不可也。

四、明相摄。如果受七日法用完了,再羯磨受日的话 可以。如果七日法没有用,或用了但没有完,另外有其他 别的事缘,或者是超过七日的事缘,而再受半月法的话, 前面的七日法就失效了。因为羯磨法相比七日法的别法是 强,可以摄别法的缘故,不能一身将二法相续使用。《四 分律》说:「来不及七日返还,听许受十五日。」现在已 经有七日法,一定有其他的事缘,所以知道前面的七日法 已经失坏了。如果前面羯磨受日了,必须要用尽,方才能

受七日法。近来多有一些做法,说受一月日的话,时间不 够,再作七日法,两相加满三十七日使用,实在不可取。

二、对缘进不。就中分八。


 

初、定缘是非者。凡受日缘务,要是三宝、请唤、生 善灭恶者,听往。若请唤为利、三宝非法、破戒有难,虽 受,不成。妄数为夏,计为年德,冒受利养,随有结罪。

《善见》云:「自长己夏,受施,犯重。」若为私己衣钵、 药草,如法悉成。若为治生觅利,贩卖生口牛畜等物,纵 为三宝,并破夏得罪。《五百问》云:「『治生破戒’得财 造佛,得福不?』答:『尙不免地狱,何况得福?』」《萨 婆多》云「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等。广如后文。

初、定缘是非。凡是受日的事缘,要是二宝事、(父 母檀越等)请唤、其他生善灭恶之事者,允许前往。如果 请唤是为了利养、三宝非法、破戒有难,虽然受日,也不 成就。为非法事缘而受日出界,破夏之后,而妄自称得夏 而受岁,虚计年德,冒受利养,随有多少而结罪。《善见 论》说:「自己妄增夏腊,接受信施,计钱犯重。」如果为 了自己的衣钵、药草事受日,因是如法,所以都可以成就。 如果为了经营贩卖而求利,贩卖蓄积牛畜等物,纵然是为 了三宝,一并破夏得罪。《五百问经》说:「『经营贩卖破 戒,得到的财物用来建造佛像,能获得福德吗?』回答: 『地狱之苦尙且免不了,哪里还得福?』」《萨婆多论》 说「经营贩卖所得造的佛像,不应该礼拜」等等。详见后 文。

就缘分五。

事缘分为五种。

一、三宝境界缘。《僧祇》中为塔事’《四分》中佛、 法、僧事,《五分》亦尔。准此,若为大寺诸处缘者,开 之。若自受他雇,画造像,写经;及自经营佛像;或为俗 人;纵为僧家佛事,非法乞求:并是邪命破戒,不成,得

罪。

一、三宝境界缘。《僧祇律》中有为塔事,《四分律》 中有为佛、法、僧事,《五分律》也相同。依此,如果为了 大寺诸处事缘,可以开许。如果自己受他人雇佣,去画、 造佛像,写经,以及自己经营佛像;或者纵然为了僧家佛 事而为俗人去非法乞求,这些都是邪命破戒,作法不成, 并得罪。

二、道俗病患,生善,灭恶;为益彼而无为利。《四 分》中:「受戒、忏悔、布施等,听去。」《十诵》:「问:

『为谁受七夜?』佛言:「为七众兴福、设供、忏悔、受 戒、问疑、请法、有病、遭难。但使前见,便生善灭恶, 应去;若遣使、不遣使,俱得受之。J」「若中路闻死,反 戒,八难起,不应去。」

二、为了道俗病患,生善,灭恶;为了利益对方而不 是为了利养。《四分律》中说:「受戒、忏悔、布施等因 缘,允许去。」《十诵律》:「问题:『为了谁而受七夜出 界?』佛回答:『为了七众兴福、设供、忏悔、受戒、问 疑、请法、有病、遭难等。只要使前面所见这些,能生善 灭恶,就应该去;不论遣使、不遣使,都可以受日。』」 「如果在中途听到对方命终,或返俗了,或者发生八难等, 都不应该去。」

三、父母、大臣。「信乐,不信乐,俱听。」《律》文 如此。余泛俗人生福信乐,听去;无信,不听。必有力生 信,义应开往。

三、父母、大臣。「不论父母、大臣信乐不信乐佛法, 都可以作为受日的事缘。」《四分律》文是这样。其余俗 人生福、信乐佛法者,允许去;如果没有信心,不允许。 必须是比丘有能力能令对方生信(的情况下),才按照律 义应该开许前往。

四、为求衣钵乃至药草。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听直 去,不须受之,如上安居命[1054]难中说。今时有人为衣药等, 多妄请日。准「过知足戒」,失三受三,尙结舍堕。今则 长财丰足,而缺三衣,此乃舍制取听,未随佛化。必长财 资具俱乏,准「乞[1055]衣戒」,直尔外乞。药草等物,亦谓自 贫,住处及即日往反处无者听。若反上得办,非缘不成。

四、为求衣钵乃至药草。如果自己病重,不能受日, 允许直接去,不须受日,如上面安居命难中所说。现今时 代,有人为了衣药等事缘,多有妄请受日者。依照「过知 足戒」,失三衣而顿受三衣,尙且结舍堕罪。现今则财物 丰足,而缺三衣,这是舍弃了制教所要求的三衣却蓄积了 多余的长衣,并没有依随佛的教化。如果确实长财、资具 都缺乏,依照「乞衣戒」,(可以)直接外出去乞求。药草 等物,确实自己贫乏,而在自己住处及从住处当日往返的 地方都没有的话,可以受日出界。反之,如果可以通过以 上的方式得到,即非受日事缘,受日不成。

五、为和僧、护法。《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 故鬪;外界僧尼鬪诤,须我和灭。听直去。」然和灭之相 难知。约缘而受,不伤大理。《律》无正断故。

五、为和僧、护法。《四分律》中:「有在同一界安 居,因我的缘故而鬪诤;或外界僧尼发生鬪诤,必须我过 去和僧灭诤。(这些情况)都允许直接出界而去。」然而 如果和僧灭诤之相难以明知,在事缘允许时作受日法,(而 不是直去,)也不伤到大得理。《四分律》中对此也没有 断明的缘故。

上五缘中,《律》云「不应专为飮食故。除余因缘, 衣钵、药草等」是也。今有夏中多为乞麦,妄言为衣钵。 纵为而乞,《律》结正罪。或曲命别情,令他请召,皆不 成也。《律》中诸请,一一遣信别请。若父母、余人,同 《十诵》中,并不为己利故也。

以上五缘中,《四分律》说「不应专门为了飮食的缘 故(而受日出界)。除其余的因缘,比如衣钵、药草等」, 是受日事缘。现在有夏安居中多为了乞麦,却妄言说为了 衣钵。纵然是为了乞麦,依《四分律》也结正罪。或假意 为了其他情由,令他人过来邀请自己,都不成受日(的事 缘)。《四分律》中所列出的各种请法,一一遣信使别请。 如果为了若父母、其余人的事,如《十诵律》中所列「为 七众兴福」等八缘,不是为了自利,才可受日出界。

二、对事离合[1056]。但使前是应法之缘,随为多少,得合 受曰。如忏僧残多罪同法,则文中具衔。应云「今请七日 法,出界外,为檀越请,并佛事、僧事等,还此安居」也。

二、对事离合。只要当前是应法的事缘,随事缘多少, 都可以合在一起受日。如忏僧残罪时,犯了多条僧残罪, 可以同时作六夜等法而忏悔,在律文中可见。应该说:「今 请七日法,出界外,为檀越请,并佛事、僧事等,还此安 居。」

三、悬受[1057]者。若所为缘现,牒事为受。必无实事,虚 构成缘;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实,辄便乞法:不成,得罪。 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法不相授故。

三、悬受。如果所要处理的缘由显现了,就可以牒述 事缘而受日。如果没有实事,却虚构而成事缘;或者依靠 旧曰不可靠的传言,模糊不实,即便乞受日法Z都不成, 并且得罪。因为事情虚假,期限混滥,胡乱设置日期,受 曰法不相授的缘故。

四、互用。谓为佛受七日,已3°用三日,更有法事,便 通余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缘,何爽通用。《十诵》中「白 余残夜用」,谓同是一事未了,残夜白用,非谓异事。若本 并因三宝事受,随所互用并得,以俱有法故。若三宝事后 生,不是前缘三宝,及他杂缘,并不开之,由本无心为受 故。乃至为张家施物受日,后受施讫,留受戒者,亦不应 住,以无法故。若一家通缘,准心应得。

四、互用。是说为了佛事而受七日,已经使用了三曰, 再有其他法事,便通用剩余的四日,这样不可以。假使仍 是原来的事缘,何妨通用原来的受日法呢?《十诵律》中 有「白余残夜用」,是说同类的一件事情还没有结束,告 白使用多余的时间,不是说其他不同的事缘。如果本来都 是为了三宝事而受日,随三宝之间而互用也可以,因为都 有受日法的缘故。如果三宝事是后来才发生的,前缘不是 三宝,以及其他杂缘,都不能开许,因为本来就无心为此 缘受日的缘故。乃至为了张家施物而受日,后来受施结束 时,被其留住受戒时,也不应该停留,因为没有受日法的 缘故。如果起初受日时就通为一家的缘故,并非为具体的 某个事缘,依照上面的原则,也是可以的。

问:「此界内僧,为别处三宝、病人受日得不?」

问题:「此处界内的僧,为了别处三宝、病人的事缘 而受日,可以吗?」

答:「弥是生善,故得。」

回答:「这样能广泛生起善法,所以是可以的。」

问:「僧次请者,得受日不?」

问题:「僧次请时,可以受日吗?」

答:「律制二请,亦得通受。」

回答:「律制的僧次请和别请二请,都可以受日。」

问:「得受他舍请受日不?」

问题:「可以接受其他比丘舍给自己的受请机会而受 日吗?」

答:「僧次应得,别请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

回答:「僧次请的话可以受日,别请的话不可以,因 为不是施主本心的缘故。」

五、重受者。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差此不成。 今云得重。广有征难,如《疏》述也。但事缘如法,无问 多少,一切通开;必是犯戒缘者,一受不合。故《律》列 二十余缘,但云「佛未听我如是事去」,不言「不得重去」。 且约为事信乐父母,则有四重;况余杂请,顿便限局?

五、重受。过去有人解说:一个夏安居之中,只能开 三次受日法(一次七日、一次半月日、一次一月日,并且 要依次而行),违背则作法不成。现在说可以重受。对此 有很广泛的往复征辩讨论,详见《羯磨疏•诸众安居法篇》。 只要事缘如法,不问有多少,一切都是开许的;如果一定 是犯戒事缘的话,一受也不可以。所以《四分律》列了二 十余种缘,只是说「佛没有听许我因为这样的事而去」, 没有说「不得重去」。并且为了供养承事信乐父母的事缘 为例,就有四种情况,(佛都听许受日,)更何况其他的 檀越等杂请,为什么要限定而不开重受呢?

《五分》:「若有请、无请,须出界外,一切听受七 日。」《十诵》中,列多七夜缘已,文云:「若自为身,若 为他身,若不遣使,若遣使,应去。听一七夜,不听二七 夜。」谓一时双牒二七日,前后重用。若准「和僧」,似 一事上不许重受。然彼有不请之文,宽于《四分》。重受 不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五百问》云:「受七日行, 不满七日还本界,后更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已’乃复重受。」 《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前请七日,事了,还 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此论眞谛三藏翻, 中国亲承此事。宁得自执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余 亲闻见中国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佛灭度来,无有 立一夏三度受日法,随事如法并开。」余广如《疏》《钞》。

《五分律》:「如果有请、无请,必须要出界外,一切 都听许受七日。」《十诵律》中列出了多种七夜事缘之后 说:「如果为了自身,为了他身,如果不遣使,或遣使, (都)应该去。听许一个七夜,不听许两个七夜。」是说 同时牒述两个七日,前后重用。如果依照(《十诵律》关 于)「和僧」的律文,似乎是说,在一个事缘上不能重受 两个同样的受日法。但是它有「即便对方不请也可以受曰 出界」的说法,其限制比《四分律》要宽。「重受不开许」 的看法,在文中并不明了,依理相通,(则知可以重受)。 《五百问经》说:「受七日法而行,没有满七日回到本界, 之后又出行,不须更受七日法。等到满了七日之后,才加 以重受。」《明了论》中说,可以重受。《明了论疏》解释 说:「前面请了七日,事情结束了,又回到界内。到第八 曰,再请七日法出界住宿。」这部论由眞谛三藏翻译,他 在印度亲自听闻了此事。为什么宁愿执着自己的一点浅薄 的见解,而阻塞通达三千大千世界的佛的教化呢?我亲自 听印度的翻经三藏和从印度来的人说:「佛灭度以来,没 有设立一个夏安居内三度受日法的,随着事缘如法都开许 受日。」其余广泛的讨论见《羯磨疏》《拾毗尼义钞》。

六、约事长短。纵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须七日 法。《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末一日 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应尔。若路近得还,由 缘经宿,亦须受曰。

六、约事长短。纵然当前的事缘只需要一天、两天时 间,也必须作七日法。《四分律》说:「来不及当日返回, 听许受七日法而去。」如在夏安居最后一日,也要作七日 法。立法已经楷定,所以作法就应那样。如果道路很近可 以往还,但有事缘需要经宿,也必须受日出界。

七、僧尼不同。《四分》尼律中,开受七日’不云多。

《僧祇》:「尼无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游行者,受 七日去。」比有滥同僧法者,但令缘至,三法受日。《四 分》无文。《僧祇》明断,足是指归,不劳别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游,入俗外化,生善义少,但开 七曰;亦济别缘。

七、僧尼不同。《四分律》比丘尼律中,开许受七曰, 没有说更多。《僧祇律》:「比丘尼没有羯磨受日法,如 果为了塔事、僧事游行时,可受七日去。」近来有些和僧 法相混滥者,以为只要有事缘,都可以作七日、半月曰、 一月日受日法。《四分律》是没有明文的。《僧祇律》有 明确论断,足以作为指归,无须再做别解。之所以和比丘

不同的原因是:比丘尼是女弱者,用不着多外出游行,如 果去世俗教化众生,生善的意义少,所以只开许七日;也 可以处理个人的事缘。

八、事讫不来成不者。由所牒缘谢,法亦无施,便失 法也。即须反界,不反破夏。《明了论》云:「请七曰出 界讫,事竟不还,破安居,得小罪。」《十诵》明文不许 往。《僧祇》意亦同之。

八、事讫不来成不。由于所牒述的事缘已经完了,而 受曰法也没有用了,所以便失法。此时要立即返回界内, 如果不返回,即破夏。《明了论》说:「请七日出界完了, 事情结束时不返回,破安居,得小罪。」《十诵律》明文 说不许再往。《僧祇律》的意思也相同。

三、正加法。

三、正加法。

前明心念法。《十诵》:「五种人,谓独住等,心念 受曰。」[1058]若界中有人堪来,不待,心念不成。若待不得, 界又无人,具仪,心生口言:

先说明心念法。《十诵律》:「有五种人,所谓独住人 等,可以心念受日。」如果界中有人可以来,不等待(人 来)而自己作心念法,心念法不成。如果等待了人也没有 到,界内又没有人,可以具足威仪,心生口言:

「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某[1059]事故,还来

此中安居。」(三说)

此谓无比丘,开心念。若有沙弥者,作念已,告以事 缘:「今请七日出界,若了即还,汝知之。」《十诵》: 「令五众受日’五众边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无者, 准前言告M

这是说没有比丘时,开许心念法。如果有沙弥时,作 念了,告之以事缘:「今请七日出界,若了即还,汝知之。」 《十诵律》:「佛令五众都要受日,受日时从五众边受。」 依此,当众人互相一起作。没有的话,依照前面而告白。

其沙弥受日,如下「别法」。

沙弥受日法,如下「沙弥别行篇」所说。

二、对首受法。

二、对首受日法。

应具仪对比丘言:

应该具足威仪仪,对一位比丘说: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 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

然心念、对首二法,诸部无文,但开受法。相传准羯 磨白文,虽非佛说,义准无失。若受七日未用,过七曰用 亦得’以本缘在故。若无,法谢。不同七日药,彼已限满, 病转故失。

然而心念、对首二法,诸部律都没有明文,只是开许 了受法。相传依照众法羯磨中作白之文改写而来,虽然不 是佛所说,依义也是没有错失的。如果受了七日法,暂时 没有使用,等过了七天使用也是可以的,因为本来的事缘 还在的缘故。如果事缘没有了,七日法也就失效了。不同 于七日药,期限已满,病况转变,受法也失了。

「若尔,病住法应在?」

问题:「如果是这样,病况止住,法应该还在吗?」

答:「由佛制定。如《论》云:『服之七日,坚病得 消。J」

回答:「这是佛陀的制定。如《成实论》说:『服了七 曰,顽疾得以消除。』」

问:「此请七日,得兼夜不?」

问题:「这里的请七日,是否兼晚上呢?」

答:「不得。以文云「至第七日当还』,不同《十诵》, 彼以文中受『七夜』故。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别不 同。亦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讫』。」具如 『诸部别行法』中。

答:「不兼。因为律文说『到第七日当还』,不同于 《十诵律》,在它的律文中有受『七夜』的缘故。又不得 改说『七夜』,因为部别不同。也不能秉《四分律》之羯 磨,却采用《僧祇律》『事情结束后才回』的说法。」详见 『诸部别行篇』。

三、明众法。

三、明众法。

所为之缘,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一月缘者,方 应羯磨。不同存单之人,由不重受七日,事缘要必须讣, 理无停止,遂引七日令长,用一月羯磨。此自污心,教有 明罚。余同前释。

所作的缘由,同前面是通用的。只要事缘是半月、一 月缘的,才可以使用此羯磨。不同于那些主张一夏之中, 只能作一次七日法之人,因为不能重受七日法,而有事缘 又必须要去,于理上不能不去,所以就将七日的时间加长, 用一月日的羯磨。这种做法自己污染了自心,律教中有明 罚。其余受法同前面的解释。

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

今作加法,其中有四家不同(指康僧铠、慧光、法愿 及近世诸家)。其中康僧铠、法愿二家的羯磨文比较少看 到。

第三’光师所撰羯磨增加乞辞。举世同行,事须略述。 今正学宗并依律本,恐辄内乞辞增加羯磨。《律》云:「如 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弗教。又诸部并无乞文, 不得准着。止可随其纲网,顺教诵之。

第三,光师所撰的羯磨文在正说羯磨之前,增加了乞 受曰出界的乞辞,世上颇有遵行者,须加以略述。现在律 学的正宗,都要依准律本,害怕随意在羯磨中增加乞辞。

《四分律》说:「如白二羯磨法作羯磨。」现在既然不是 如律文所说而行,就知道这不是律教。另外诸部律中都没 有乞文,不得依之而写入。只可以随其纲维,顺律教而诵 之。

问:「用旧羯磨受日得夏不?」

问题:「使用旧的羯磨法受日,得夏吗?」

答:「应成岁。虽增加乞辞,而羯磨大34宗无失。」

回答:「应该成岁。虽然增加了乞辞,但羯磨的大宗 并没有失去。」

第四人依《律》出文云:

第四人依照《四分律》出羯磨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曰 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 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受 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者

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 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其一月日法,准前着之,不得双诵「十五日」者[1060]

一月日的受日法,依照前面的羯磨文把「一月日」代 替「十五日」而加入,不能将「十五日」「一月日」两个都 诵。

三、料简杂相

三、料简杂相

若夏中热极,受日者多,同缘受者二人、三人,应一 时羯磨。《十诵》开之。

如果在夏安居中非常炎热,受日的人众多,同缘而受 的二人、三人,可以一时一并作羯磨受日。《十诵律》中 对此有开许。

若依大界安居,戒场及余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本要 心处故。若先无大界,依伽蓝结者,若后结二界,随界受 曰并成,莫非所要地故。纵入戒场,不破夏而离衣。若本 结大界,小于伽蓝,便依伽蓝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 者不成,受日不得。止得却缩取于界相。余广如《疏》。 上是义决,非文有之。

如果依大界安居,戒场和其余小界内不成受日,因为 不是本来要心的处所的缘故。如果先前没有大界,依伽蓝

结夏,如果后来才结了大界、戒场,随二界受日都可以成 就,因为不是原来要心之地的缘故。纵然进入了戒场,也 不破夏,会离衣。如果本来结了大界,此界小于伽蓝,而 依伽蓝而安居的话,因为佛制依界,所以安居不成,受曰 也不得。只能缩小范围,取大界的界相。其余广的讨论如 《羯磨疏》所言。以上这些都是依义理而判决,并非律文 中有。

卷十二 〈自恣宗要〉

翻译Z赵威维

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 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 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故《摩得伽》 云:「何故令自恣?使诸比丘不孤独[1061]故;各各忆罪,发露 悔过故;以苦言调伏,得清净故;自意喜悦,无罪故也。」[1062]

九十天的修习道业,是为了精进地锻炼自己的身心, 但是人多半迷惑于自己的见识,不能清楚地见到自己的过 错,应当要仰赖共修的清净僧众,给予慈悲地教诲与训示。 直截了当地宣说自身的罪过,听任僧众举发自己的过错, 对内彰显没有自私隐讳之处,对外表现出自己的缺失,故 而将身体所行、口中所言托付于他人指点,因而称为「自 恣」。因此《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说:「为何佛要让 比丘随意由僧众举发己罪呢?是为了使比丘不因造业而被 孤立;是为了使之各自回忆所造之业,显发披露,忏悔过 错;是为了以指谪罪业的言词来调伏身心,以此得到清净; 是为了藉此让自己的身心无有罪业的负担而感到欢喜悦 乐。」

所以制在夏未[1063]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欵,九旬立 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及,废道 乱业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住进业,时竟云别, 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 须请诲,良有兹焉,故律听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 「九十日中,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 故安居竟自恣。」[1064]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为恶。此 虽相显,有无知者滥行。

之所以将自恣设在结夏结束前,在于结夏之初是大众 集结的时候,将要开始共同地在此处停留,以九十天为期, 一起修习出世间的要法。此时若相互违逆地举出发露他人 过错,恐怕会形成怨愤的言论,由此而相互诤论,导致荒 废佛道修行与造作恶业。将自恣的制度放在结夏结束前, 是因为以三个月来的勤勉修行,一同作息,精进道业,在 结夏完成后将会告别,各自向着自己的目的地离开,若有 造作恶业而自己不能披露时,将会障碍道业修行,就佛法 的眞义来说是没有隐瞒的,因此必须要请大众给予教诲指 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律典允许在结夏安居后举行自恣。 《毘尼母经》说:「结夏的九十天里,是要坚定地持守戒 律并且修习诸种善业,让这两项都没有毁坏,达成清净的 修行,所以在安居结束时自恣。」此处所说是让他人随意 地举发自己所犯的过错,不是说自己能随意地藉此做犯戒 的事。虽然这是浅显的道理,但还是有无知的人肆意地这 么做。

就中分三:一、明缘集相应,二、自恣方法,三、杂

明诸行。

解说自恣可由三点来说:一是说明集结的因缘与如何 才能契合自恣的原意,二是自恣的方法,三是说明与自恣 相关的诸种规定。

初中分二,前明时节。

第一点再分为两点说明:先解说举行自恣的时间。

谓有闰月者,依闰安居,七月十五日自恣;不依闰者, 依《摩得伽》中「数满九十日自恣」[1065]。若闰七月者,取前 月自恣;非前夏安居者,过闰已,数满九十日自恣。

如果结夏期间有闺月的话,依照闺月进行夏安居,于 七月十五日时举行自恣;若是安居后才公布闺月的设定时, 依照《摩得伽》的规定,在结夏开始后数满九十天时举行 自恣。[1066]若是闺七月的话,在前一个七月时自恣;若结夏不 是在前安居的话,要等过了闺月之后,数满九十天时举行 自恣。[1067]

二、因诤增减自恣。如「说戒」[1068]中。

第二,关于僧人间的诤论而增减自恣的天数,则依照 〈说戒正仪篇〉里所说的内容。

三、修道安乐,延日自恣得至八月十五日。然《律》 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自恣」[1069]。及至「急施衣」中「次 第增」中,十六日自恣。「增三」中,「三日自恣」。《律》 云:「安居竟自恣」W,则七月十六日为定。《律》又云: 「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自恣。」[1070]此谓相依问罪,故制 异曰。及论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 难者,如《五百问》中「一月自恣」[1071]

第三,修习道业的过程若是平静安乐,则自恣的曰期 最晚可以延后到八月十五日。在《四分律》里说:「在十 四日或十五日举行自恣」,又在「急施衣戒」的「次第增」 当中说于十六日自恣;在「增三」里说「有三天可以举行 自恣」。《律》说:「安居结束时举行自恣」,是指订在七 月十六日自恣。《律》有说:「比丘僧在十四日自恣,比 丘尼在十五日自恣。」这是说两方要互相提出对方所犯的 过失,因此将两众的自恣于两日分别进行。一般举行自恣 的曰期,三个日期都能选择,只要指定一个明确的日期, 在十六日前完成。如果有困难之中,在《五百问》当中有 所解说。

二、明应人是非。

再者,说明应自恣人的对错。

若破夏、不安居人,虽不得岁,以举罪义通理,必依 众恣僧治举。《四分》云:「若后安居人从前安居者自恣, 住待日足。」[1072]

如果是破夏、不安居的僧人,虽然不能得夏岁,然而 检举罪过的道理是相通的,需依靠僧众,听任僧众治过举 罪。《四分律》说:「若是后安居的人随前安居人自恣的 话,须继续住夏到日数足够。」

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第二点,说明自恣的方法。分为三种情况,即三种人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缘起,二、五德自恣进 不,三、尼来请罪,四、杂明略说诸事。

当人数为五人以上时分为四点:一、说明僧众集结的 方法,二、两种五德比丘的选择与作法,三、尼众来请自 恣,四、综合说明其他事项。

初中。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当鸣钟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举过,处床慢相不绝故。《律》 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应离座自恣。」[1073]《五分》云: 「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并偏袒右肩,右膝着地,合 掌。」[1074]初行水,香汁浴筹,唱数告令,大同「说戒」,唯 改「说戒」为「自恣」之辞。乃至沙弥等亦须集堂,以治 举义同。待唱出已,方始得去。在别处行自恣法,如「别 法」[1075]明。

首先,要是在五位僧人以上,得以告白差遣五德进行 自恣。应当敲响钟声集合僧众,各自在地上铺设坐具而坐。 用这样的形式相互举发罪过,是因为若是坐在床上,懦慢 的形相便不能断绝。《四分律》说:「不能在座上,不能 在地上,应当离开座位进行自恣。」《五分律》说:「在适 当的泥土地上,布置草地上的坐具来自恣,并且应当偏袒 右肩,右膝跪在地上,双掌合十。」先分派用水,以香汁 洗净筹,宣数筹数告知大众,大约与「说戒」程序相同, 只是将「说戒」的说词改为「自恣」的说词。至于沙弥众 等也需要在大堂集合,这与举罪的意思相同。等唱出了, 才可以离去。他们在其他地方进行自恣法,见〈沙弥别行 篇〉的说明。

二、五德进不。分二 :初、六人已上法,后、五人法。

第二,两种五德比丘的选择与作法。分为二种:首先 是六人以上的作法,其次是五人的作法。

初中分四:一、简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德 行事,四、对座说之仪式。

六人以上作法分为四点:一是选择五德比丘的规定, 二是差遣五德的正确方法,三是五德所做的事情,四是对 座说的仪式。

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谓「不爱、恚、怖、 痴,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德。《律》文又差「知

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利益不以损减,柔契不以麁 犷,慈心不以瞋恚」[1076] ’此谓举罪五德。意令和合无诤,有 罪非谬;欲使前人忏悔清净,美德外彰故;能劝喻离于怀 恼,愍物与乐,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四分》文 不了。《十诵》《僧祇》中并差二人为法。《五分》中「二 人已上,乃至多人」(谓僧多故,更互息作)。《三千威 仪》云:「要差二人,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 余人自恣,以余人僧不差故。」18今行事者,多有人人别差’ 此未通诸部。又差年少轻楗者,多不生善。《十诵》《僧 祇》多差上座有德者,令下座来向上座自恣也。

首先,《四分律》里说具备二种五德的意思,是「不 爱、不恚、不怖、不痴、知自恣不自恣」,称为「自恣五 德」。《律》文又说当差遣「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 妄、利益不以损减、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瞋恚」,称 为「举罪五德」。《律》的用意是要令僧众和合,没有诤 论,能确实举出罪过而没有错谬;要让当前之人忏悔过失, 得到清净,显出自身美德的缘故;能够加以譬喻劝说,使 其远离忧愁烦恼,进而悲愍万物并给予安乐,不再意欲非 法之事的缘故。差遣二人的原因,《四分律》中并没有明 说,在《十诵律》《僧祇律》里规定一同差遣二人。《五分 律》中说:「二人以上,乃至多人」(意思是僧数多的缘 故,要互相休息或施作)。《大比丘三千威仪》说:「之所 以要差遣二人,是为了僧众自恣后,二人能相互进行举发 罪过。不能够求其他人为其自恣,因为其他人不是由僧众 差遣的缘故。」现今行自恣事的时候,多有逐一差遣五德 比丘的情况,这是对于诸律部不能贯通。又有差遣年岁浅、 行止轻快的比丘,这样多不能生起善法。《十诵律》《僧 祇律》里则是多差遣上座有德的比丘,让下座比丘来向上 座比丘自恣。

18《大比丘三千威仪》:「广自恣要差二人。所以二人者,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余 人自恣,余人僧不差故。」见《大比丘三千威仪》卷1,《大正藏》第24册,第913

二、加法差遣者。

第二,差遣五德比丘的方法。

当上座差众中二人,具两种五德者,不须唤来。立前 而作,此是别众,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

当上座要差遣僧众里具有两种五德的二位比丘时,不 须召唤他们过来。要他们站立在面前而作,这就形成「别 众」,但往往却是这样做。上座应该是坐在本座不动。

作羯磨者索欲问和。其欲法云:「大德僧听!比丘某 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与欲自恣。」此律自恣 开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之。

作羯摩时索与欲与问和合。羯摩的欲法说:「大德僧 听!比丘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与欲自恣。」 这是《四分律》自恣所开的与欲法,不同于其他律部,因 此再显示与欲法,要作此法者应当知晓。

问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别,如上。

问和合。回答说:「自恣羯摩」。回答也有通、别二 种,通答如前章19所说。

应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 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 自恣人』者点[1077]°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 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羯摩文应当说:「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 某甲作受自恣人』者点[1078]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 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三、五德行事法。

第三,五德比丘行自恣事的方法。

差已,即从座起,具仪至上座前,露地伸手内作和白 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和 合自恣。白如是。」不应立作,别众不成。

差遣之后,五德比丘即从座位站起,具足威仪到上座 面前,在露天的地方伸手可及之处,作和合告白说:「大 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和合自恣。 白如是。」不应站立作法,会造成别众,就不成办。

若差自恣人时,答云:「差受自恣人羯磨」者,不得 通用后法。至五德单白前和,答言:「单白和僧,自恣羯 磨。」若如前答,直尔通和二法。

若差遣自恣人时,回答:「差受自恣人羯磨」的话, 不能通用于下列的方法。等到在五德比丘单白问和合时, 回答:「单白和僧,自恣羯磨。」如果是如同前述的通答, 那就通用于和合和自恣二法。

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离座」,不言「草座」。

《五分》(云)「布草而坐」[1079],明文依用。当于自恣前, 预觅干耍草,随得多少,人别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德和 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已,乃至下座。 大众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已,于座前敷之。若大德 众主,为敷亦得。(计是前辨,不止临时。)

其次说明行草法。《四分律》只说「离开座位」,没说 草座。《五分律》说:「铺上干草而坐」,有明确的文字所 以依此照用。应当在自恣前,预先找好干净柔软的草料, 随找到的多寡,每人剪一束,安放在上座前。等到五德问 和之后,让年少的比丘按次第分配。他到各上座前,互跪 给予干草,一直到下座比丘。僧众多的话,可以有三、五 人协助分配。各自取到干草后,在座前敷设好草座。如果 有大德众主,也可以为他敷设。(在五德唱告前设好草座, 不能临时而作。)

五德至上座前,互跪告云:「一切僧就草座,偏袒右 肩,互跪合掌。」(依皆僧唱从之。)

五德走到上座前,互跪告诉说:「所有僧众已在草座 上就坐,偏袒右肩,互跪,合掌。」(僧众随着他唱说)

四、明对僧自恣法。《增一》云:「如来同僧,坐于 草座。告诸比丘:『汝等各就草座,我欲受岁。』」[1080]等。 广如《新岁经》[1081]中。

第四,说明对僧自恣的方法。《增一阿含经》说Z「佛 陀与僧众同样坐在草座,告诉众比丘说:『你们各自在草

座上就坐,我将受岁。』」等。详说如《受新岁经》。

次正对僧自恣法。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 互跪。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此《僧祇》文)。《四分》 云:「若上座见五德来,即从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随上座法。」[1082]《十诵》云五德是上座者,应 加「捉足」之言。

其次是正对僧自恣法。其中一位五德比丘,到上座比 丘之前,敷设坐具,互跪。第二位五德比丘站到下一位上 座比丘之前(这是《僧祇律》文)。《四分律》说:「若上 座比丘见五德比丘来到,随即从草座起,互跪,偏袒右肩, 合掌。一切僧人就依随上座比丘的作法。」《十诵律》说 五德比丘是上座的话,应当加上「捉足」。

应作法言:「太[1083]德一心念!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 甲亦自恣。若见、闻、疑罪,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我 若见罪,当如法忏悔。」(三说)上座复本座。其五德至 第三上座前立,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

应施作自恣法说:「太[1084]德一心念!众僧今日自恣,我 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见、闻、疑罪,大德、长老哀愍故语 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三说)上座回到本座。这

位五德到第三位上座前面站立,另位五德在第二位上座前 面站立,作法与上一位相同。

如是展转,至于下座,随其说讫,还复本座。

按照这样辗转重复,一直到下座比丘,随着他说完,

再回到本来座位。

《律》开「病者随身所安。」[1085] (准此,不病应讫自恣。)

《四分律》说:「生病的人随身体情况,依适合的威 仪作自恣。」(依此标准,没有生病的人应当三说自恣后 才回本座。)

若二五德自恣者,《僧祇》:「五德各至本坐处,应 自恣。不得待僧竟,然后自恣。」[1086]即破《十诵》家法。

如二位五德比丘要作自恣,《僧祇律》说:「五德比 丘各自回到本来坐的地方作自恣,不能等到僧众自恣结束 后才作自恣。」这就破斥了《十诵律》的家法。

若众僧说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 便如常礼退。(《十诵》文也。)

如果众僧说完,五德比丘到上座比丘前告诉说:「僧 一心自恣完毕。」然后如常礼拜退下。(这是《十诵律》

文。)

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当捡校 审实者,各依当篇治竟,然后自恣。若(有)别人举罪, 穷勘是非,窍其事情无有虚滥者,依《律•遮法》治之。 若事实是犯,举根不了,并反治谤罪。(亦如「众网」中。)

如果五德比丘与僧众检举出六聚之罪,或自己说出承 认罪过,僧众当检视查看是否属实,依据各篇章惩治,然 后进行自恣。如果是他人举出所犯罪过,要尽量勘验对错, 考察事情有没有虚妄浮滥的情况,而后依《四分律•遮犍 度》惩治此事。如果实际有犯罪过,检举时无法确实举证, 要反治其诽谤罪。(如同〈僧网大纲篇〉所说)

五德举过,无问虚实。由是僧差,加复具德,纵举成 虚,三根容谬,虽合推绳,情在离恶,故不入治限。不同 别人,僧不差遣,辄尔陈过,恐滥清人。又内无德,多不 知时,反生诤本,何成安众?故虚即结谤。

五德比丘检举过失,不用问虚假或眞实。因为是由僧 众所差遣,本身又具有德行,纵然检举的过失不实,三根 即便错谬,虽按常理应审问惩治,但其用意在使人远离恶 行,因此不纳入惩治的范围。不同于其他人,僧众并未差 遣,便肆意地陈述罪过,恐使清白的人受到污蔑。这些人 内在并无德行,大多不知举罪的时宜,反而因此多生诤论, 如何能安稳僧众?因此虚报罪过即制诽谤罪。

若僧满二十,随所犯罪,并得治之。若五人已上,举 得出罪之事,则且白停进不,如「四人法」中说。

如果僧数满二十人,依据所犯的罪过一并加以惩治。 如果是五人以上,不到二十人,检举出得罪的情况,就暂 且行「白停法」,继续进行自恣,如下文「四人法」所说。

三、尼来请出过法。

三、尼众前来请出过法。

若无尼众来,依常自恣,不须同「说戒」问尼有无。

如果没有尼众来,依照常法自恣,不需要像「说戒」 一样问有无比丘尼来请教诫。

若尼来者,当自恣前,语令在眼见耳不闻处立。

如果有比丘尼来,在开始自恣前,告知她站在眼可见 耳不闻的地方。

众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时早晚令尼得还者,上座勅 五德且住,待尼自恣。当命之至僧中,礼足已,令说三事 见、闻、疑等,如「别法」[1087]°明。大众良久默然。

众比丘僧自恣到五人、三人时,衡量时间的早晚,让 比丘尼能够及时返回,上座敕令五德比丘暂且停止,让尼 先自恣。然后命她们到僧众中,礼足后,说见、闻、疑三 事,如〈尼众别行篇〉所说。僧众许久不发一语。

上座勅尼云:「大众上下各并默然,不云见罪者,良 由尼等,内无缺犯,外得清净,各精勤行道,谨愼如法自 恣。至寺,当传此教告尼僧令知。」余同「尼法」。此谓 「白日法」。

上座告诫尼说:「大众全体都不发一语,没说见到有 罪过的情况,这是因为妳们比丘尼众在内心里没有缺失犯 戒,外在得到清净的缘故。妳们各自精进勤奋的修行,谨 愼地依法自恣。回到尼寺后,应当宣说此教诫让尼众们知 道。」接下来的行法就同一般的比丘尼行法。这称为「白 日法」。

今时多在十四日夜或十五日夜自恣者,若尼明日来时, 鸣钟集僧,不来者索欲。大众集已,尼来僧中,如常威仪, 请求三事。余同前示。

现今大多在十四日的夜间或十五日夜间自恣,如果比 丘尼隔日来时,敲响钟声,集合众僧,不来与会者应行索 欲。大众集结之后,尼到僧众之中,以如常的行为规矩与 仪态,请求见、闻、疑三事。其余行法同前所述。

问:此非僧法,何须尽集索欲?

问:这并非是僧羯磨法,为何需要全部齐集众僧索与 欲呢?

答:以尼依僧住,溥使举罪。若一人不和则不成自恣, 故《律》云:「若僧不满,若不和合,则令问讯礼拜。」1 不得如广自恣法。处既有僧,通须举治无滥,故须集之。

《僧祇》「教诫」中,本无羯磨法,亦令随缘说欲讫,然 后教诫。由是僧法,理不偏别,故今僧尼自恣同是僧法, 准用不疑。

答:因为尼依赖僧而得安住,使她们全部举罪。如果 僧有一人不和合就不能成办自恣,所以《四分律》说Z「如 果僧数不满,如果僧不和合,则要尼前去问讯礼拜。」不 能够作完整的自恣法。这里既然有僧众,就需要全部举罪 惩治,无有浮滥,因此必须集结众僧。《僧祇律》所说的 教诫比丘尼,虽然没有提到羯磨法,但仍要在随缘说欲后, 进行教诫。由于是僧羯磨法,其理无有偏袒,故而僧众与 尼众的自恣都同样行僧羯磨法,以此为准,依用无疑。

《五百问》云:「夏末,尼来受岁。若二尼已上,得; 一尼,不得。以尼独行出界,犯重罪故。」[1088]

《五百问》说:「夏安居末尼来受岁,如果二位比丘 尼以上,可以受岁;一位比丘尼时不可以受岁。因为她单 独行出结界外,易犯重罪的缘故。」

四、明略说杂行。

四、释明略说其余诸行。

言「略说」者’若有八难、余缘,如「说戒」中明者, 当量僧多少、难来远近等。

说到「略说」的部分,像是八难[1089]、余缘等,如〈说戒 正仪篇〉里说明的,应度量僧数的多少、难障将来的远近

等。

若僧多、时热、处所迮狭、明相欲出等,当令五德于 三五上座边三说,已外众僧一说便止。或一人受两人自恣 者,互跪,须在中间,左右取之,并须一说,示令大众闻 知。《律》云:「不得窃语自恣。」[1090]

如果僧数众多、天时燠热、所处的场所狭窄、明相将 出等情况,当令五德比丘在三五位上座旁边说三次,其他 众僧说一次就可以。或一位五德比丘受两人自恣时,互跪, 五德比丘须在中间,左右听取自恣,并且要宣说一次,让 大众都听闻知晓。《四分律》说Z「不可以小声议论行自 恣。」

今或两五德,双头一时各自恣者,此是非法。《律》 中:「一时自恣闹乱,佛令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3《十 诵》:「应从上座自恣。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

食法,并超越、总唱等。」[1091]

现今有时是两位五德比丘,同时在两边各自行自恣, 这是非法。《四分律》说:「同时自恣的话会产生吵闹杂 乱,佛陀要求依照次序,从上座开始自恣。」《十诵律》[1092] 说:「应该从上座开始自恣。不能逆反次序而作,或每行 安排一位五德比丘如益食法,或不依次第越过某比丘,或 大众一起同时说自恣等。」

《四分》:「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者,五德至上座 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作羯磨,各各 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 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J便各各相对,人别三说,文同 前法。难事转近,若欲再说、一说,亦须单白。」[1093]

《四分律》说:「如果有盗贼等紧急危难,不能迟缓 的话,五德比丘到上座前,互跪告白说:『今有难事,不 得一说,当作羯磨,各各三说。』说文是:『大德僧听! 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然

后各各相对,每个人分别说三次,自恣文同前法。危难转 为急迫时,若要二说、一说,也须要作单白羯磨。」

以此自恣,不对五德,进不无由,故须羯磨,令众同 闻。不类前略不须白告,以亲对五德,多少量时,得自在

故。

这样的自恣不是面对着五德比丘而作,仪轨的进行与 否无人把握,故而须要作羯磨法,让僧众一起听闻。这不 同于前面略说的自恣法,那是不需要告白,因为是亲自面 对五德比丘,依照僧数的多少来衡量所需时间,得以自由 调整的缘故。

《四分》六种略说。第六:难事惊急,开直尔去。[1094]

《四分律》的「六种略说」,第六种是危难之事既突 然又急迫,开许直接离去。

二、明难事结小界,圆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

二、说明难事结成小界,围圏而坐行自恣。这样的情 况很少见,因此不摘录出来。

上来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

以上说明六人僧法,具体如前所述。

次明五人众法,恐滥行,故简异之。

其次说明五人僧众的行法,恐怕胡乱行事,故而简别 来表示之间的差异。

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开,问和答已,便白二,差一 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不得牒二人一时同法,以所为人 不入僧数故。取自恣时,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转取自 恣。若至坐处,二人共说。余同前法。

如果结界内有五人的话,不开索欲,在问和、回答之 后,便做白二羯磨,差遣一位五德比丘完成后,再重新差 遣第二位。不能差遣二位一同行法,因为所为作羯磨人不 算入僧数中。作自恣时,一位五德比丘同前坐下,另一位 五德轮转行自恣。如果到所坐处,二人共说自恣。其余行

法同前。

二、四人已下至对首法。

二、四人以下到二人的对首法。

当尽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对,一人别说云:「诸 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 余人亦如上述之。若二人对首,唯云:「大德一心念」, 余辞同前。

应当齐集众僧,不能受欲。四人相对,一人个别说: 「诸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

其余众人也这样说。如果是二人对首,只要说:「大德一 心念」,其他言词与前相同。

若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问自言、举来,并如前忏已

自恣。

如果犯波逸提以下的罪过的话,不要问自己表白或他 人举发,一并在之前忏悔后自恣。

若犯四人已上偷兰僧法,但入偷兰说中,乃至僧残说 中,以交无治罚之义。

如果犯四人以上才可惩治的偷兰僧法时,已经表露罪 过了,乃至犯僧残罪已表露,但因为僧数不足,皆不能惩

治。

若准用《十诵》,白停后,当待众满,如法治之,不 应碍自恣。《四分•说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说 戒,令心念发露已,后得闻戒。」4°既俱是净行众法,摄治

功齐,准用无妨。理须牒其所犯’「以众不满,未得治之。 余者清净。」

若是以《十诵律》为准的话,在告白停罪之后,应当 等僧数满足,依律惩治其罪过,不应妨碍自恣。《四分律• 说戒犍度》里说Z「自己犯罪,如果告诉僧众,恐怕妨碍 说戒,在心念表白发露了,之后才能闻戒。」既然说戒与 自恣都是清净的僧法,统摄僧众的功用相等,依此应用无 妨。按理须要说明自己所犯罪过,然后说:「因为僧数不 满足,未能得到惩治,其余清净。」

此中口陈若不实者,结罪随犯三波逸提。不同说戒默 妄,随罪结告也。

当中如果口说陈述不眞实的话,随其所犯结成三次波 逸提罪。不同于说戒时犯「默妄语」,随其所犯结成突吉 罗罪。

若一人法者。

如果是一人自恣的方法。

《律》云:「当往说戒处,扫洒敷坐,具盛水器、舍 罗等,待客比丘。若无来者,应至塔庙前,具修威仪,心 生口言:『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d」41

《四分律》说:「应当前往说戒的地方,打扫洒净, 敷设坐具、盛水器具、筹等,等候客比丘。若无客比丘来 的话,应当前往佛塔庙前,具足威仪,心中生起口中说出: 『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

若犯轻突吉罗,心念慊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罗已上,

无治罚义及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余依前。

如果犯轻微的突吉罗罪,心生忏悔之后自恣。若是所 犯是故意的吉罗罪以上,没有接受惩治以及对别人表白, 则不应行自恣法。其余部分依前述。

三、大明杂相。

三、大略说明相关行相。

问:对僧自恣,云「见罪忏悔」;对首、心念,皆云 「清净」者何?

问:对僧众自恣的时候,说「见罪忏悔」,对首法、心 念法都说「清净」,这是为什么呢?

答:僧中通有治举之义,加法容得具足。别人虽有治 举,摄治未能得尽,故但言「清净」,举心应僧。

答:僧众间有相互惩治检举的道义,施加差遣法大概 就足够。别人虽然提出惩治检举,所摄惩治的范围未必全 面,因此只说「清净」,就是要以清净坦诚的心来面对自 恣僧法的要求。

问:自恣竟,得说戒不?

问:自恣完毕后,能够说戒吗?

答:依《明了论》,先说戒,后自恣。《四分》云: 「自恣即是说戒。」[1095]

答Z依据《明了论》,先要说戒,然后才是自恣。《四

分律》说:「自恣就是说戒。」

问: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

问:自恣可以在未受具足戒之人面前施作吗?

答:《律》中「令至不见不闻处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见闻处作之。」[1096]

答Z《四分律》说Z应让他们到看不到、听不到的处 所,然后做羯磨自恣。如果他们不肯回避,那僧众应到他 们看不到、听不到的处所作自恣。

《律》中「若别人及僧自恣已,更有客来,若少,告 清净;等、多更为说。」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来,僧 法自恣;二人来者,还同对首。如前所明。

《四分律》说Z如果在僧众自恣完毕后,又有客比丘 前来,若是人数少于僧众,就让客比丘「告清净」;若是 人数与僧众相等或更多,那便应重新自恣。比如有二比丘 自恣完毕,又有三位客比丘来,那就依据僧法自恣;如果 是二位客比丘来,就依同对首法。如同前文的说明。

问:十五日自恣已,得出界不?

问:在十五日自恣之后,可以出界外吗?

答:不得。破夏、离衣,由夜分未尽故。受日至七月 十五日满者’亦须反界,以夜不得法。文云「及七日还」。

答:不可以。既会破夏,又可能犯离衣宿,因为十五 曰的夜分尙未结束。如果作了受日法,到七月十五日期满 的话,也需要在白天返回界内,因为受日法不包括第七曰 晚上。如《四分律》说:「在七天内返回。」[1097]

问:此界安居,余处自恣得不?

问:在这界安居,可以在其他处所自恣吗?

答:《僧祇》:「不得,结罪。」[1098]

答:《僧祇律》说:「不可以。结成越毘尼罪。」[1099]

问:前安居人自恣竟,夏分得物。后安居人得不?

问Z在前安居人自恣完成后,分夏安居所得的物资, 后安居人能够分得物资吗?

答:《律》令受物’余日应足令满。若分房舍、卧具, 亦听为未来故受。

答Z《四分律》说让后安居人可受物资,余下的曰子 应当安居圆满。若是分与房舍、卧具,也听许为了未来而

受取。[1100]

问:一说、二说自恣,无难缘成不?

问:以一说、二说作自恣时,如果没有难缘能够成办

吗?

答:不成。《律》中:「六群比丘一说、二说、窃语、

疾疾语,不往自恣处,往而不坐,或不说。佛并判不应。」[1101]

答:不成办。《四分律》说:「六群比丘或一说、二 说,小声说、迅急地说,或是前往自恣的场地,或是到了 而不坐,或是不言语。佛将这些情况都判为不应该。」

《四分》云:「年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尙阇梨教诏; 犹故忘不忆,使受自恣者教;若复忘,应共句句说。」[1102]

《四分律》说:「年少比丘不知晓自恣法的话,和尙 阇梨要教诲他。还是忘记无法记起的话,让受自恣者教导 他。如果又忘记,应该一起一句句的说。」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

「年少比丘是这样委婉地教导,那年老比丘又是如何

呢?」

答云:亦同年少之法。故《律》中阿难摄众无法,迦 叶诃言年少。阿难言:「我今头白,何故名年少?」答云: 「汝不善察,事同年少。」老年愚法,岂不例之?

答:也跟年少比丘的方法相同。因此《四分律》里, 阿难统摄僧众不得其法,迦叶就诃责他是年少比丘。阿难 说:「我现在头髪都白了,为何还称我『年少比丘』?」 迦叶回答:「你不能善观察,做事就像年少比丘一样。」 老年做愚钝的事,难道不一样吗?

问:界中前后安居,自恣云何?

问Z界中僧众有前后安居,如何自恣呢?

答云:从安居多者自恣等。

答说:依照安居人数多的自恣。

问:安居竟,须离本处不。

问:安居完成后,必须离开安居处吗?

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罪。」5°《毘尼母》 云:「比丘安居已,应移余处。若有缘不得去,不犯;若 缘无者,出界一宿,还来不犯。」[1103]《五分》:「安居已不 去,一宿者堕。若不作限请,若非受请处,得住。」《增 一》云:「告诸比丘:『恒一处止,有五非法:意乐屋舍、 器物;又着财产,恐人夺之;或多集财物;贪着亲亲;恒 共白衣往来。』」[1104]反此,得五功德。

答:《四分律》说:「安居结束,不离去则犯罪过。」 《毘尼母》说:「比丘安居完成,应当移动到其他处所。 若有因缘不能离开,不犯过失。若是没有缘由的话,那么 出界外住一宿再返回,不犯过失。」《五分律》说:「安居 结束后不离去,经一宿得堕罪。若是施主不限定日期请僧 住,或不是在接受僧安居的处所,可以安住。」《增一阿 含经》说:「告诉诸位比丘:『如果恒常在同一处所安住, 有五种非法:喜好屋舍、器物;又贪着财产,担心有人抢 夺;或者时常积集财物;贪着与自己亲近的人;时常与白 衣居士往来。』」与此相反,得五种功德。

迦缔那衣法(《明了论》翻为「坚实」也,能感多衣, 衣无败坏。又名「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 衣,功德胜如以须弥大衣娶[1105]施也。或云「坚固」,或名「厩 覆」,古翻为「赏善罚恶衣」,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不得 也。亦名「功德衣」,以僧众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也。)

迦缔那衣法(《明了论》翻译作「坚实」,以其能感应 更多衣物,衣物无有败坏。又称为「难活」,因为贫穷人 要生活已经很为难,为此一物布施少许财物,功德胜过布 施如须弥山大的衣物。或称为「坚固」,或称为「厩覆」, 古代翻译为「赏善罚恶衣」,奖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人不 能得。又名「功德衣」,因僧众一同接受此衣,能够招来 五种利益功德的缘故。)

就中分五:一、受衣时节,二、衣体是非,三、简人 差别,四、受衣方法,五、舍衣进不,并杂出诸相。

此法中分为五项:第一,受迦缔那衣的时机。第二, 迦缔那衣的体裁规定。第三,依人说明衣法的差别。第四, 接受迦缔那衣的仪式。第五,舍去迦缔那衣的程序,并且 综合说明各种行相。

初,明受衣时者。

首先,说明接受迦缔那衣的时机。

《四分》云:「安居竟,应受功德衣。」[1106]则前安居人 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故文云:「齐冬四月 舍。」[1107]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

「即日来,不经宿」[1108]者,谓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经宿等。

《四分律》说:「安居完成后,应当受施功德衣。」即 是前安居人在七月十六日受功德衣,到十二月十五日舍弃。 因此文中说:「到冬季四月结束时舍弃功德衣。」按照这 样,直到八月十五日前,每天都可以受施功德衣。所以文 中「得到功德衣的日子便应授与,不能经过一夜」的意思, 就是说施主布施功德衣的当天就要授与众僧,不能经过一 仪等待。

故《十诵》云:「若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也)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1109]

因此《十诵律》说:「若是每月一日(也就是七月十 六曰)得到功德衣,当天就授与。若是二日、三日,直到 八月十五日都是如此。」

《五分》:「受有三十日,舍亦三十日。」[1110]彼但得四 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五分律》说:「受衣有三十天,舍衣也有三十天。」 按此律只得四个月的利益,不同于《四分律》有五个月的 利益。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应受。若事缘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过是不得。」[1111]舍中,亦齐五月满已,羯磨 舍。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八月十五日受者,

得百二十日利。中间转降,可以比和6°。

《毘尼母》说:「七月十六应当受施。如果布施的因 缘来不及,直到八月十五日也可以,过了之后不能得衣。」 舍弃功德衣也同五个月满足后,举行羯磨舍弃。七月十六 曰受衣的话,得一百五十天的利益;八月十五日受衣的话, 得一百二十天的利益。两个天数之间逐步地减少,可以由 此知晓。

《十诵》:「问:『受功德衣已,官作闺月者?』『随 安居日数取满也。』」[1112]则不得摄闰。

《十诵律》说Z「问『接受功德衣后,官方改闺月时 怎么办?』『应当依据安居的日期数满五个月。』」那就 是不能包含闺月。

二、明衣体。

第二,说明迦缔那衣的体裁规定。

《四分》云Z「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粪扫衣, 新物揲作净。若已浣,浣已纳作净。即日来,不经宿,不 以邢命得,不以谄曲得,不以相得’不以激发得,不舍堕’ 作净者,应法。四周有缘,五条作十隔。若过是条数,应 自浣染,舒张碾治,裁作十隔缝治。」又云:「不得大色 染衣,听用袈裟色(此云『不正色J也)。」[1113]

《四分律》说Z「如果得到新衣,或是施主布施衣, 或是粪扫衣,新衣要缝上旧布作净衣。如果已经洗涤,洗 涤收起后再作净衣。当天迦缔那衣送来后不得过夜,不能 以不如法的方法得衣,不能以谄媚歪曲得衣,不能以外相 得衣,不能激发他人得功德衣,不行舍堕而作净的话,应 合佛法。衣料四边要缝合整齐,以五条衣作功德衣时为十 次的长短交隔。如果超过这个数目,应当自己洗涤染色, 张开压平,裁剪作十隔大小后缝制。」又说:「不能用五 大色染衣料,听许用袈裟色(也就是『不正色』)。」

《十诵》:「若不割截,减量作,不揲四角;若故烂 坏,覆死人衣,到冢取来者(《四分》云:『粪扫者,则非 死人衣也』);及曾已受作迦缣那衣;并不成。若揲叶衣, 得成。」[1114]

《十诵律》:「如果不切割裁剪,减少尺寸,不迭衣 布的四个角落;或者到坟墓间取来覆盖死人的坏烂衣(《四 分律》说:「此处的粪扫衣不包括死人衣。」);以及曾经 施作功德衣,这些都不成功德衣。如果是布条缝成叶相之 衣,得成功德衣。」

《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衣,不成。 若急施衣[1115]、时衣[1116],成受。」[1117]

《摩得勒伽》说:「死比丘受用的三衣,以及比丘受 用过的三衣,不成办。如果是急施衣和时衣,成办受衣。」

《僧纸》:「未曾受用三衣,得作。」[1118]

《僧祇律》:「未曾受用的三衣,得作迦缔那衣。」

《五分》:「若浣、染、打、缝不如法,若小,若大, 若锦绮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贪利养’故舍五事[1119] ’皆不成 受。反上,成受。」[1120]

《五分律》:「如果洗涤、染色、拍打、缝制不如法, 如果太小、过大,如果是花纹繁多的衣料,如果不是自恣 后受施,如果贪爱利益供养,由此舍弃五事,如此都不成 办受施。与上述相反者,成办接受。」

《善见》:「若七众衣,得受。若三衣中随受一二衣,

得。」[1121]

《善见律毘婆沙》:「如果是七众布施的衣服,可以 接受。如果三衣中随因缘受施其中的一或二件,可以接受。J

《四分》:「必须编边、安纽、作钩,成受。」[1122]

《四分律》:「必须修整衣边,安置钮扣,作好衣钩, 成办接受。」

三、简人差别者,先明受人,后明持人。

第三,依人说衣法的差别。先说明受施的人,再说明

持衣人。

《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谓与欲人),若有难, 若无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并不成。」[1123]

《四分律》说Z「不在僧众面前受施(指与欲的人), 若是有难缘之事,若是没有僧伽梨衣,若是僧众如法受衣 而某比丘在界外住时,这些情况都不成办受衣。」

《善见》:「前安居人得受。若后安居、破安居、异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处僧少,不满五人,得预请界外 僧足数,成受。其异界僧,不得受利。若住处有四比丘、 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大戒,得足数,成受。新受 戒者亦得五利。一比丘、四沙弥又尔(以沙弥夏坐有功也)。 若住处虽有五人,不解受衣,得请异界知法僧来作羯磨受 衣,异界人自不得受。」[1124]

《善见律毘婆沙》:「前安居人可以受衣。如果后安 居人、破安居人、其他界住的僧人等,不能得到受施的利 益。如果此处僧数少,不满五人,可以预先请其他界僧满 足僧数,如此则成办受衣。其他界僧不能接受利益。如果 安居处有四位比丘、一位沙弥,安居快完毕时,使沙弥受 大戒,得以满足僧数,成办受衣。新受戒比丘也得到五种 利益。一位比丘、四位沙弥也是如此(这是因为沙弥夏坐 有功德)。如果安居处虽然有五人,不了解受衣的意义, 可以请其他界知晓受衣的僧人来作羯磨受衣。其他界僧则 不能受衣。」

《十诵》云:「诸异界僧欲受衣不可得者,各解本界, 同结。受已,然后共解别结。舍者成舍,不舍者依利,犯 僧残人、别住人、学悔沙弥、摈人等,不成受。」[1125]

《十诵律》说Z「各异界僧要受施迦缔那衣而不能得 受时,各解除本来的界,一起结界受衣。完成受功德衣法 后,可解除共同的结界,然后再分别结不同的界。舍弃功 德衣者自行舍弃,不舍功德衣者得五种利益。犯僧残罪的 人、在他界住的人、学悔沙弥、受摈的人,受衣皆不成办。J

二、明持衣人。

其次,说明持衣人。

《十诵》云:「守衣人,具『不爱』等五德,谓『知得 受不得受』,了了分明。」[1126]

《十诵律》:「守护功德衣的人,具有『不爱』等五种 德行,也就是『知道应该受衣或不该受衣』,能清楚明了 的分别。」

《善见》云:「若多人送功德衣,应受一衣;余同轻 物[1127],应分。重物[1128]靥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作,尽与持 衣人』,随施主意。若羯磨迦缔那衣,与衣坏者;若衣坏 者多,与衣坏中老者;若老者多,与老中夏多者。不得与 悭贪人。」8

《善见律毘婆沙》说:「如果多人送功德衣,应当受 施一件;其余的如同轻物,应分与众僧。重物则属于四方 僧众。如果施主说:『拿着制作了的三衣,都要给持衣人』, 那就随顺施主的意思。若是举行羯磨,将功德衣给予衣服 破坏者;如果衣物破坏者人多,给予当中年老者;如果老 年人多,给予当中法腊多者。不能给吝啬贪心的人。」

《明了论疏》云:「于初结安居时,欲受迦稀那衣, 悉须白僧:『我欲受衣。J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不好 失衣不。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有慈悲心,好行惠施者, 僧即许可。若不尔者,不须许之。」

《明了论疏》说Z「在开始结夏安居时,要受施功德 衣,皆要告白僧众Z『我将要接受施衣。』僧众观察这个 人,是否不常因事缘烦恼?不常丢失衣物?这个人从来不 贪着积聚财物,有慈悲心,常做布施的话,僧众就许可。 如果并不如此的话,不用许可。」

四、受衣方法。

第四,接受功德衣的方法。

初作衣法,后明受法。

首先说作衣法,其次说明受衣法。

《四分》:「若得未成衣,应众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 若得已成者,应如法受。」[1129]

《四分律》Z「如果得到未完成的衣料,僧众应当作 羯磨来差遣比丘完成。如果得到完成的功德衣,应当如法

接受。」

《善见》云:「若衣未成,应唤一切比丘共成。不得 说道德,作留难,唯除病者。」「不得缝作,应却刺8°之。」 「所以殷勤者,此衣诸佛所赞。昔莲华如来一万六千比丘 围绕共作故。」[1130]诸部作衣大有明法,今时有者多是已成, 故略不出。

《善见律毘婆沙》说Z「如果衣服尙未完成,应召集 所有比丘共同完成。不能以自己有道德、修行为借口而不 来,导致经宿,生病的比丘除外。」「不能用直缝的针法 缝制,应当用却针缝制。」「之所以这么恳切周到,因为 功德衣是诸佛所赞叹。昔日莲花如来与一万六千位比丘围 绕共作的缘故。」众律部对于作衣大多有详细的羯磨法, 今人行羯磨者大多已经成办,因此略去不说。

二、明正受。

第二,说明正式的受衣。

应取横叠,二尺一缀。如是五缀,置箱中,在上座前。

应当以将长边打横迭放的方法,以二尺长作一缝缀, 前后与中间三折共五处缝缀,放在箱中,置于上座面前。

《僧纸》:「应襞昼衣置箱中,众华散上。」[1131]

《僧祇律》:「应当折迭衣料放置箱中,将各种香花 洒在衣料上。」

二、明和僧受衣。

第二,说明和合僧众受衣方法。

应鸣钟集僧,即简破夏、不安居人、犯僧残等,如上 列人,并令别坐一处,以不同受衣故。余合受者,共坐一 处。虽二处别坐,应同众法。即须索欲问和,答云:「受 迦缔那衣羯磨。」

应当敲响钟声集合僧众,随即排除破夏人、不安居人、 犯僧残罪人等。如果有这样的人,让他们坐在别处,因为 并不一同受衣。其余要一同受衣的人,则坐在一起。虽然 分别两处坐下,应当作同一众法,即需要行索与欲与问和 合。回答说:「受迦缔那衣羯磨。」

主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如是白已, 与一比丘。应问言:『谁能持功德衣者?』答:『某甲能

持』)

上座告白说:「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若僧 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这么告 白后,对一位比丘。上座应当问说:『谁能持功德衣者?』 比丘回答:『某甲能持。』)

应作羯磨云:

应当作羯磨说: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为僧 持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谁诸长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彼从座起,礼僧足,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当羯磨,持衣与之。)

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比丘某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 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前僧应分。僧今持 此衣与比丘某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 住处持。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比丘某甲,此比丘当持 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者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持此衣与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僧忍默 然故,是事如是持。」

彼即应起,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戴已,授与上 座。上座亦顶戴。如是三反已,置箱上座前。左手拨除华 已,右手执衣头,置左手中,二尺许。又取一叠,如是四 叠,并置左手中,来上座前。

持衣比丘随即站起,手捧衣箱到上座面前,互跪顶戴 后,将衣箱给予上座。上座也顶戴。如此三次之后,将衣 箱放置在上座前,以左手将花拨开,右手拿着衣料迭头, 放在左手上,衣料长约二尺。又再取出一迭,这样取出四 迭后,一并放在左手上,走到上座面前。

上座见来,即互跪,舒手。其人即右手取叠头授与上 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上座,如是却行,尽第四上座。

上座见到持衣比丘走来,随即互跪、张开双手。持衣 比丘就用右手拿着衣料迭头交给上座,再退开后前行,将 第二迭交给第二位上座,如是退开再往前行,直到第四位 上座拿到衣料。

彼付衣已,还至第二上座下间,手执衣口云:「此衣 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已 受作功德衣。」(三说)

持衣比丘交付衣料后,回到第二上座的下位处,手拿 衣料开口说道Z「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 作功德衣,此衣众僧已受作功德衣。」(三说)

彼诸比丘应作是言:「其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 名称属我。」如是,各各说已。答言:「尔。」即应起,至 第四上座前,右手执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摄取已,至第五 上座前,还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还来上座前’ 右手执衣向僧,互跪白云:「今众僧和合受功德衣竟。」

这几位比丘应该这样说:「其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 功德名称属我。」依此说词,各自宣说。这人回答说:「尔。」 随即应当到第四上座面前,右手拿起衣料,放置在左手上。 依照这样四次拿取后,到第五上座面前,再如同对第一上 座的方式施作。如此作法到下座完毕之后,回到上座面前, 右手拿起衣料向着僧众,互跪告白说:「今众僧和合受功 德衣竟。」

五、明舍衣杂相。

第五,说明舍弃功德衣的诸种行相。

《四分》中:「听齐冬四月竟,应出。」[1132]有二种舍: 「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宿;二、众僧和合出。」[1133]又广 明要心失舍法。

《四分律》中说:「听许等到冬四月结束时,应当出 衣。」有两种舍弃:「一是持有功德衣,比丘出界外过宿, 二是由僧众共同决定后出舍。」再者,诸种因达成受功德 衣时的意愿故失去五利功德的舍法。

今明和合出者。

以下说明僧众和合出衣的方法。

《律》云:「僧集和合,未受大戒者出,不来者说欲。

『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出功德衣羯磨。』『太[1134] 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 合出功德衣。白如是。』」[1135]

《四分律》说:「僧集和合,未受大戒者出,不来者 说欲。[1136]『僧今和合,何所作为?』回答说:『出功德衣羯 磨。』『太[1137]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 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

《僧祇》有多种舍法,「至腊月十五日不舍者,至十 六日自然而舍。」[1138]余部八种、十种,各随违本心皆成舍也。

《僧祇律》有多种舍衣法,「直到腊月十五日不出舍 衣的话,到十六日自然舍去。」其余律部记载的八种、十 种方式,各自随着违反本心初愿后,皆成办舍衣。

次明五利通塞者。其次说明五种利益的通顺与逆反。

《律》中「受此衣故,畜长财、离衣宿、背请、别众

食、食前食后至他家」等,各如「随相」°所明。其畜长衣 始从七月十六日后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时说净。余「有 时」「非时」相摄,亦如「随相」说。

《四分律》Z「因受功德衣的缘故,积蓄多余的衣物、 离开三衣而宿于别处、同时受数字施主请食、与其他比丘 聚于一处乞食、食前食后不告诉比丘而入他家」等,如同 〈随戒释相篇〉所说。其中积蓄多余衣物从七月十六曰开 始后受衣,可以到十二月十五日与说净。其他「时」与「非 时」相互含摄的关系,也如〈随戒示相篇〉的解说。

《思益经》云:「菩萨有四法,无所恐畏,威仪不 转。一、失利;二、恶名;三、毁辱;四、苦恼。……得 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法中其心平等。」为「决定说 罪福业不失。」[1139]《思益经》说:「菩萨对于四种情况, 无有恐怖畏惧,庄严威仪不改变。第一是失去利益,第二 是恶名声,第三受到毁谤羞辱,第四是苦恼。……得到利 益时心中不起懦慢,失去利益时心中不失落。对于八法心 中平等不动。」就是「坚定地说罪业与福业都不失去。」

(全文完)

10见《比丘尼钞校释》第二册487页。

20《行事钞序》:「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

事。」

30王世洲《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5页。

50在《羯磨疏》卷尾跋文中,作者提到初稿撰写的时间是在贞观九年春,而上面《戒本 疏》跋文中提到作者进入沁部山的时间是在法砸律师圆寂之后,时间应该在贞观九年十月 之后。概《羯磨疏》的撰写持续了比较长时间,从年初即开始,一直到进入沁部山中。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卷4 :「曾以贞观九年春,因游方次,于沁部绵上县鸾 巢村僧坊,出《疏》两卷。诸用讲解,为文句略指,非学未知。」(CBETA,X41, no. 728 ’ p. 344c20-21 // Z 1 : 64,p. 510d5-6 // R64 ’ p. 1020b5-6)

60德田明本着,释印海译:《律宗概论》,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第826—830页。

7《阿毘昙毘婆沙论》卷1:「复次修多罗依力故说,毘尼依大慈故说,阿毘昙依无畏故 说。」(CBETA,T28,no. 1546,p. 2a16-18)

1(0比如,六群比丘一年中都在四方游化,受到居士讥嫌不如外道尙有三月安居,世尊因此 制定了安居法。

2◦原本无「起」。据他本加。

众律中,戒经为上最。」(CBETA 2019.Q2,T22,no. 1430,p. 1023b11)

2(0头,梵文 iiras。

21《阿毘昙毘婆沙论》卷24 :「戒具足者,戒言尸罗,亦言行,亦言守信,亦言器。尸罗 者,言冷,无破戒热故。破戒者身心热,持戒者身心冷。破戒者三恶道中热,持戒者人天 中冷。又尸罗言梦,持戒者身心不热,常得善梦故。又尸罗言习,持戒者善习戒法故。又 尸罗言定,住戒者心易定故。又尸罗言池,如佛说偈:『法泉戒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 身不湿,必到于彼岸。』又尸罗如璎珞,有璎珞严身,有少时好,中年老年则不好;有中 年好,少年老年则不好;有老时好,少年中年则不好。戒璎珞严身,三时常好。如佛说 偈:『戒终老安,信善安止,慧为人宝,福无能盗。』又尸罗如镜,如镜明净,像于中 现。戒清净者,无我像现。如说依戒立戒,升无上慧堂。又尸罗言威势,如来所以于三千 大千世界有威势者,皆是尸罗力故。曾闻鳅宾国有龙,名阿利那,受性暴恶。去其住处不 远,有僧伽蓝,其龙数为暴害。时有五百阿罗汉,皆共集会,入于禅定,以神足力欲驱遣 此龙。其大龙大威德而不能遣。时有一罗汉,次从后至。时诸罗汉具以是事向后来者说。 时后来者,不入禅定,直弹指语言:『贤善!远此处去。』是时此龙闻弹指声,即便远 去。时诸罗汉语后来者言:『汝以何禅定力令此龙去耶?』后来者而答之言:『我不以禅定 力,直以谨愼于戒。我守护轻戒犹如重禁,我以戒力故令此龙去。是故尸罗名有威势。又 尸罗言头,如人有头则能见色闻声嗅香尝味觉触知法,如是行人有尸罗头者,能见苦谛等 色、闻名身等义、嗅觉意花香、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知色阴等法 总相别相,是故尸罗言头。何故尸罗名守信?此是世俗言说法。若人善护尸罗者,言是人 守信;不能善护尸罗,言是人不守信。是故世俗言说,尸罗名守信。尸罗言行者,如人有 足能行至余方,如是行人有尸罗足者,能行至善道及至涅盘。又尸罗言器者,以是一切功 德所依之处,是故尸罗言器。』尊者瞿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于足,能有 所至。如是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盘。』」(CBETA 2019.Q2,T28,no. 1546, p. 177a2-b15)

41

30《大方广佛华严经》卷6 :「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若能具足持净戒,一切 如来所赞叹,」(CBETA 2019.Q2,T09,no. 278,p. 433b13-14)

40《十诵律》卷48 :「又问『过去佛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 名法住世。』又问:『未来佛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 世。』又问:『今世尊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46c14-19)

47

44《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6 :「问曰『何以说诃戒,随律经等罪重,余经罪轻?』答 曰:『戒是佛法之平地,万善由之生。又戒,一切佛弟子皆依而住,若无戒者则无所依, 一切众生由戒而有。又戒入佛法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泥洹城也。又戒是佛法之璎 珞,庄严佛法,是故罪重。』」(CBETA 2019.Q2,T23,no. 1440,p. 543a27-b5)

45原文「中国」,本义指的是古代印度的中部地区,引申为佛法兴盛之地。

46《善见律毘婆沙》卷16 :「如律本中说,佛语阿难:『若我灭度后,毘尼即是汝大师 也。』是名令正法久住。下至五比丘解律,在世能令正法久住,若中天竺佛法灭,若边地 有五人受戒,满十人往中天竺,得与人具足戒,是名令正法久住。如是乃至二十人得出 罪,是名令正法久住。因律师故,令正法久住,是名持律五德。」(CBETA 2019.Q2,

47《五百问》中未见此段引文,不详何出。

48飮水杀虫的典故说的是,一位比丘为了受戒不飮有虫之水以致渴死而不得见佛,另一位 比丘飮了有虫之水而得以见佛,但是佛说守戒渴死的比丘先见到佛,飮虫水的比丘并未见 佛。这个典故说明持戒即是见佛。《摩诃僧祇律》卷18 :「复次佛住舍卫城,广说如上。 时南方波罗脂国有二比丘,共伴来诣舍卫,问讯世尊。中路渴乏无水,前到一井。一比丘 汲水便飮,一比丘看水见虫,不飮。飮水比丘问伴比丘言:『汝何不飮?』答言:『世尊制 戒不得飮虫水。此水有虫,是故不飮。』飮水比丘复重劝言:『长老!汝但飮水,勿令渴 死不得见佛。」答言:「我宁丧身,不毁佛戒。』作是语已,遂便渴死。飮水比丘渐渐往 到佛所,头面礼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问:『比丘!汝从何来?』答言:『我从波罗脂国 来。』佛言:『比丘!汝有伴不?』答言:『有二人为伴,道中渴乏无水到一井,井水有 虫,我即飮之,因水气力得奉觐世尊。彼守戒不飮,即便渴死。』佛言:『痴人!汝不见 我,谓得见我,彼死比丘已先见我。若比丘放逸懈怠不摄诸根,如是比丘虽共我一处,彼 离我远;彼虽见我,我不见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放逸精进不懈,捡摄诸根,虽去 我远我常见彼,彼常近我。』」(CBETA 2019.Q2,T22,no. 1425,pp. 372c26-373a14)

49《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问曰:『契经、阿毘昙不以佛在初,独律诵以佛在初。』 答曰:『以胜故、秘故、佛独制故。如契经中诸弟子说法,有时如释提桓因自说布施为第 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为天王,所愿如意。佛言如是。有时化作化佛,化佛说法。律则 不尔,一切佛说。是故以佛在初。有如契经随处随决,律则不尔。若屋中有事不得即结, 必当出外;若白衣边有事,必在众结;若聚落中有事,亦在众结;若于五众边有事,必当 比丘、比丘尼边结。是以佛在初。』」(CBETA 2019.Q2,T23,no. 1440, pp. 504c28-505a9)

5◦此处的「俗人」,根据原文的文意应是指「未受具足戒之人」,既包括在家众,也包括出

54《十诵律》卷49 :「佛言『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有五非法在世。「何等五?」』佛言: 『正法灭像法时,有比丘心得小止,便谓已得圣法,是名初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 时,白衣生天,或有出家者堕恶道中,是名第二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有人舍 世间业出家破戒,是名第三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有破戒者多人佐助,有持戒 者无人佐助,是名第四非法在世。难提!正法灭像法时,无不被骂者,乃至阿罗汉亦被他 骂,是名第五非法在世。』更有比丘重问此事,佛即以是事语诸比丘。佛告优波离:『当 来有五怖畏,今者未有,应知是事求方便灭。「何等五?」后有比丘不修身、不修戒、不 修心、不修智。是不修身戒心智已,度他出家受戒,不能令修身、修戒、修心、修智。自 不调伏,复度他出家受戒,是亦不能令修身、修戒、修心、修智。是法中过、比尼中过, 毘尼中过、是法中过。优波离!是名当来初怖畏,今未有当来有,应知是事求方便灭。优 波离!后有比丘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智。是不修身戒心智已,与他依止畜沙 弥,不能令修身、修戒、修心、修智。是不调伏,复与他依止、畜沙弥,不能令修身、修 戒、修心、修智。是法中过、毘尼中过,毘尼中过、是法中过。优波离!是名第二、第三 怖畏,应知是事求方便灭。优波离!后有比丘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智。是不修 身戒心智已,与净人、沙弥相近住,不知三相掘地、断草、用水漑灌。是法中过、毘尼中 过,毘尼中过、是法中过。优波离!是名第四怖畏。今未有当来有,应知是事求方便灭。 优波离!后有比丘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智。是不修身戒心智已,共诵修多罗、 毘尼、阿毘昙,以前后着中,以中着前后,现见不知白法犯非犯,是名法过、毘尼过,毘 尼过、法过。优波离!是名第五怖畏。今未有当来有,应知是事求方便灭。』」

(CBETA 2019.Q2,T23,no. 1435,pp. 358c15-359a21)

51

53

pp. 218c24-219a1)

7(0阿练若,意为处于荒郊野外的寺院。与之相对的是,处于聚落之中的寺院。

10《行事钞批》:「言维那者,《出要律仪音义》云:维那,本音毗诃罗波罗,解云:毗诃 罗者曰寺,波罗者曰护,谓寺护也。持律者云:『维那言悦众。』《声论》云:『正外国 语,应言波逻,翻为次第。』次第者,谓更递知僧事故也。」

61

是不净语。《济缘记》卷1 :「彼谓使人时须云知钟,不得云打钟。」(CBETA2019.Q3,

X41,no.728,p.119b14-15)

35聚落外的道路,类似于摄衣界的势分,属于集僧的范围,意在避免影响到界内作法,但 是并不属于自然界本身。《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1 :「分齐即同势分,显非聚落界体, 意不取之故。《业疏》云:『纵彼文中齐行来处,此制通摄,恐妨界内。必作法时身在门 外,亦得两成』等。」(CBETA2019.Q3,T40,no.1805,p.187b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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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CBETA2019.Q3,T22,no.1428,p.573b12-14)《四分律》卷 6 :「僧伽蓝者,有四 种,如上。……村者,有四种,如上。」(CBETA2019.Q3,T22,no.1428, pp.603c27-604a1)

5◦寄衣,指的是《四分律》三十舍堕中的「兰若离衣戒」,其中提到,距离村落五百弓的 地方可称为阿兰若。《四分律》卷10 :「若比丘夏三月竟,后迦提一月满,在阿兰若有疑 恐惧处住,比丘在如是处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内。诸比丘有因缘,离衣宿乃至六 夜。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比丘义如上。阿兰若处者,去村五百弓。遮摩罗国弓长四 肘,用中肘量取。」(CBETA2019.Q3,T22,no.1428,p.632b25-c2)

51《四分律》盗戒中有提到「阿兰若」,意为「村外有主空地」。《四分律》卷1 :「阿兰若 处者,村外有主空地,彼空处有金银七宝、衣被及余所须有主物,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 钱,若举取、若埋藏,举离处,初离波罗夷;方便欲举而不举,偷兰遮。若以方便坏他空 地、若作水浇、或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词辩说诳惑而取,初得波罗夷;方便欲取而不得, 偷兰遮。」(CBETA2019.Q3,T22,no.1428,p.574b1-7)

52僧界,指的是在阿兰若处集僧的范围是一拘庐舍,通常取五里,即本篇所明。

55虽然各部皆言一拘庐舍,但是对一拘庐舍的定义却不一样。《僧祇律》是以两千弓为一 拘庐舍,弓长五肘,约有十里。《十诵律》是以五百弓为一拘庐舍,弓长四肘,约有二 里。《倶舍论》以二里半为一拘庐舍。《明了论疏》以一鼓声间为一拘庐舍。《杂宝藏经》 以五里为一拘庐舍,比较适中。《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5 :「既诸文中皆云一拘卢舍, 元来是定。何故前言诸部不定耶?答:辨量不定也。故《羯磨疏》云:诸部皆云一拘卢 舍,不定大小。如《僧祇》云二千弓,弓长五肘。《十诵》云五百弓,弓长四肘。此乃

《祇》文太远,《十诵》大近。《倶舍》二里半亦近。《了论疏》一皷声间者,疏云:皷亦 大小不定,不可为准。引杂宝藏五里,不近不远,方成行事集僧方齐也。可知。」 (CBETA2019.Q3,X43,no.737,p.90c10-16)

7◦二界,指的是作法界和自然界。

73《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5 :「不论界相者,若约自然界,相身一面准有三十一步半。 今言六十三步者,且约二众相望倍说也。」(CBETA2019.Q3,X43,no.737,p.92a10-12)

9(0中国,指的是佛法兴盛之地。

10《摩得勒伽》原文中只提到痴人、边地人不可满众自恣,未提到重病人。《萨婆多部毘尼 摩得勒伽》卷3 :「痴人满众、边地人满众、受法比丘满众,数不成自恣。」(CBETA,

T23, no. 1441, p. 580c14-15)

生、二根。

4°《十诵律》卷56 :「非羯磨者,若应四众作羯磨,而减四众,是不名作羯磨。若白衣作 第四人如是等作第四人,是不名作羯磨。」(CBETA,T23,no. 1435,p. 411b9-15)

者,最初要自己向僧众发露,然后接受与僧团隔离六夜的观察处分(称为「别住」),其间 不得再犯戒,如果再犯,则隔离日重新计算,称为「本日治」。待隔离处罚结束后,还要 在二十位没有犯戒(清净)的僧众前忏悔,经他们核实认可后结案,称为「出罪」。

5°华,应作「乖」。

10《摩诃僧祇律》卷27 :「若守房人、若病人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余人。』」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49b29-c1)《摩诃僧祇律》卷17 :「若比丘僧集欲 作羯磨,一切尽应来,若有缘事、若熏钵染衣、若病、塔事、僧事、有缘事,尔时当与 欲。」(CBETA 2019.Q2,T22,no. 1425,p. 366b20-22)

11别,可能指的是《拾毗尼义钞》,但是原文已佚,可见于《羯磨疏》中。《资持记》:「有 云《义钞》,今见《疏》中。」《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卷1 :「《僧祇》云:说戒 不来者,兰若、为衣钵、王贼禁闭、守房等缘是开欲也。」(CBETA 2019.Q2,X41, no. 728,p. 128c2-3 // R64,p. 612b9-10 // Z 1 : 64,p. 306d9-10)

15《四分律》卷36 :「佛言『若能尽记识字者,随能忆多少受。若不能忆字者,当称姓。 不能记识姓者,当称相貌。若不能记相貌,但言众多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2b21-24)

不听时集与羯磨欲、非时集与清净欲。非时集应与羯磨欲、时集应与清净欲,时集亦得与 两欲。』」(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0a3-5)《四分律》卷36 :「尔时六群比 丘,与欲不与清净,僧中有事起,不得说戒。时持欲来比丘言:『我持欲来,不得清 净。』而稽留羯说戒,诸比丘皆疲惓。时诸比丘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与欲时应与 清净。』应如是言『我与汝欲、清净。』」(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22a26-b2)

20《四分律》卷36 :「时说戒日,众僧集有僧事,世尊告诸比丘:『寂静!今僧有事。』有 异比丘白佛言:『大德!有病比丘不来。』佛言:『自今已去听与欲,受欲人当往受欲来, 彼应如是与欲。若言:「与汝欲。」成与欲。若言:「我说欲。」成与欲。若言:「为我说 欲。」成与欲。若现身相与欲,成与欲。若言:「广说与欲。」成与欲。』」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c5-11)

M病人所指的是受欲之处,僧中是说欲之处。

33自说罪,指的是自己承认犯有四重。《资持记》:「《五分》说罪言通,必据四重,由证体 非故。」

34《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8 :「不得名与清净欲者:若与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

沙弥尼清净欲;与狂心、乱心、病坏心、灭摈人、被举人、自说罪人、异界住人清净欲; 若不如法三说:『我今与汝清净欲,汝受我清净欲,至如法僧事中,为我称名说及捉 筹。』皆不名与清净欲。若反上名与清净欲。」(CBETA 2019.Q2,T22,no. 1421, p. 126a14-19)

35这段的意思是:若是「始取时」自言白衣、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属于「不成」 (《十诵律》原文是「应更与他清净」和「应更与他欲」);若是「取竟」,自言白衣、沙 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属于「不到僧所」(《十诵律》原文是「清净不到」和「欲不 到」)。另外据《十诵律》,若「取他清净到僧中」或「取他欲竟到僧中」,自言白衣、沙 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则称作「清净到」和「欲到」。这与《资持记》「取竟,收中道、 僧中」的说法不同。《十诵律》卷22 :「复次取他清净竟,到僧中不说,是名清净到。若 取他清净到僧中,若言:『我白衣、我沙弥;我非比丘、我异道;不见摈、不作摈;恶邢 不除、摈不共住、种种不共住;犯边罪本白衣、不能男、污比丘尼、越济人、杀父母、杀 阿罗汉、破僧。』若言:『我恶心出佛身血。』是名清净到。复次取他清净竟到僧中,八 难若一一难起不说,是名清净到。复次取他清净竟到僧中,若故不说、若放逸、若懒、若 睡、若入定,是名清净到。」(CBETA 2019.Q2,T23,no. 1435,p. 160b25-c5)《十诵 律》卷22 :「复次取他欲竟到僧中不说,是名欲到。取他欲竟到僧中,若言:『我白衣、

我沙弥;我非比丘、我异道;不见摈、不作摈;恶邢不除、摈不共住、种种不共住;犯边 罪本白衣、不能男、污比丘尼、越济人、杀父母、杀阿罗汉、破僧、我恶心出佛身血。』 是名欲到。复次取他欲竟到僧中,八难若一一难起故不说,是名欲到。复次取他欲竟到僧 中,若故不说、若放逸、若懒、若睡、若入定,是名欲到。」(CBETA 2019.Q2,T23, no. 1435, p. 161a12-20)

36《十诵律》卷22 :「若取清净人不欲取,应更与他人清净。若取清净人言:『我白衣、我 沙弥;我非比丘、我外道;不见摈、不作摈;恶邢不除、摈不共住、种种不共住;犯重罪 本白衣、不能男、污比丘尼、越济人、杀父母、杀阿罗汉、破僧。』若言:『我恶心出佛 身血。』应更与他清净。若取他清净竟而不去,是名清净不到。若取他清净竟,若言:

『我白衣、我沙弥;我非比丘、我外道;不见摈、不作摈;恶邢不除、摈不共住、种种不 共住;犯重罪本白衣、不能男、污比丘尼、越济人、杀父母、杀阿罗汉、破僧、恶心出佛 身血。』是名清净不到。若取他清净竟,八难中一一难起不去,是名清净不到。复次取他 清净竟故不去、若放逸、若懒、若睡、若入定,是名清净不到。」(CBETA 2019.Q2,

T23,no. 1435,p. 160b9-23)《十诵律》卷22 :「若取欲人若言:『我白衣、我沙弥;我 非比丘、我异道;不见摈、不作摈;恶邢不除、摈不共住、种种不共住;犯边罪本白衣、 不能男、污比丘尼、越济人、杀父母、杀阿罗汉、破僧、恶心出佛身血。』应更与他欲。 若取他欲竟而不去,是名欲不到。取他欲人若言:『我白衣、我沙弥;我非比丘、我异 道;不见摈、不作摈;恶邢不除、摈不共住、种种不共住;犯边罪本白衣、不能男、污比 丘尼、越济人、杀父母、杀阿罗汉、破僧、恶心出佛身血。』是名欲不到。若取他欲竟, 八难若一一难起故不到,是名欲不到。取他欲竟故不去,若放逸、若懒、若睡、若入定, 是名欲不到。」(CBETA 2019.Q2,T23,no. 1435,pp. 160c26-161a9)

40〈说戒犍度〉原文是「余处行」,〈自恣犍度〉原文是「若出界去」,两者的含义应是一 样的。

119

5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8 :「『若比丘,僧断事时,不与欲起去,波逸提。』僧断事 者:白羯磨、白二、白四羯磨。若屋下羯磨,随几过出,一一出,皆波逸提。若露地羯 磨,出去,去僧面一寻,波逸提。」(CBETA 2019.Q2,T22,no. 1421,pp. 58c27-59a1)

1◦行李,指行程、行踪。

11《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4 :「尼结大界,极大一拘屡舍,结一月衣戒同也。」(CBETA, T23,no. 1440,p. 529,b2-3)

14《四分律》卷35 :「时诸比丘,有须四人众羯磨事起,五比丘众、十比丘众、二十比丘

162

众羯磨事起,是中大众集会疲极。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结戒场。』」(CBETA,T22, no. 1428, p. 819, c1-4)

2◦别住,在《明了论疏》中是界的异名。

37「围轮」二字,《大正藏》无,据《明了论》《行事钞批》《搜玄录》《简正记》加。

10《大方广十轮经》卷2 :「若有钝根众生,为欲发起善根因缘,懈怠、少智、忘失正念, 贪着住处、衣服、飮食四事供养,远离一切诸善知识;如此众生,教令劝化、料理僧事及 与佛、法、和上、阿闇梨故,是善男子!则为安置如来劝化营事福处。」

(CBETA 2019.Q2,T13,no. 410,p. 689b6-11)

50从此生,指的是能生此罪的各种方便之罪。

51《四分律》卷44 :「复有五事不应作:众僧随所犯为作诃责羯磨已不应复更犯此罪余亦 不应犯、若相似若从此生者、若复重于此、不应嫌羯磨及羯磨人,诃责竟五事不应作。」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89c15-19)

乐,若他作者即复唱和共作、或吹唇或弹鼓簧、或作吹贝声、或作孔雀声、或作鹤鸣、或 走或佯跛行、或啸或作俳说人、或受雇戏笑。」(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90b21-c3)

60《四分律》卷44 :「『大德僧听!此僧刍比丘,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白衣杂住而相亲附 不顺佛法。若僧时到僧忍听,与僧刍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刍比 丘,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白衣杂住而相亲附不顺佛法。僧今为僧刍比丘作依止羯磨。谁 诸长老忍僧为僧刍比丘作依止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第一羯磨。』第二、第三亦 如是说。『僧已忍为僧刍比丘作依止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91c8-17)

221

70《摩诃僧祇律》卷26 :「被举人到布萨自恣日,应至僧中作是言『我被举比丘行随顺 法、心柔软,与我舍。』如是三说已,应还出,出时不得默然而去,应偏袒右肩合掌却 行。若众中有人语者,他逻咃比丘应问:『长老!此人本何事故被举?』复有人嫌言:『此 人被举,何故不知应当合治?』若闻是语,应默然止。若言:『长老!此人被举,行随顺

法、心柔软,无人料理,可与舍。』他逻咃比丘应语言:『长老!世尊说有二人,刚强未 治者应治,已治柔软者应舍。』若如是得众人意者,应作求听羯磨已听乞。」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40a24-b6)

225

婆塞、优婆夷。是诸国王及四部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学是 三品法,懈怠、破戒,毁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CBETA 2019.Q2, T12,no. 374,p. 381a28-b4)

8◦柔软指的是劝导,刚强指的是惩罚,柔软刚强应是两者兼而用之。

81《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1 :「不与语即常所言论,教授约学业,教诫约过失。」一 (CBETA 2019.Q2,T40,no. 1805,p. 213a15-16)《杂阿含经》卷 32 :「聚落主白佛言: 『瞿昙!无上调御丈夫者,当以几种法调御丈夫?』佛告聚落主:『我亦以三法调御丈 夫。何等为三? 一者柔软,二者刚强,三者柔软刚强。』聚落主白佛:『瞿昙!若三种调 御丈夫,犹不调者,当如之何?』佛言:『聚落主!三事调伏犹不调者,便当杀之。所以 者何?莫令我法有所屈辱。……然我以三种法调御丈夫,彼不调者,不复与语,不复教 授,不复教诫。聚落主!若如来调御丈夫,不复与语,不复教授,不复教诫,岂非杀 耶?』」(CBETA 2019.Q2,T02,no. 99,pp. 227c18-228a3)

90《四分律》原意为有十种不如法的遮说戒,其中包括「随如法僧要」、「随如法僧要不违 逆」、「如法僧要不入违逆说中」,以上不应遮止。故知如法僧要应当随顺。《四分律》

卷46 :「随如法僧要,随如法僧要不违逆,如法僧要不入违逆说中。」(CBETA 2019.Q2, T22, no. 1428, p. 906c4-5)

233

100《四分律》卷49 :「应语言:『此是房、此是绳床、木床、褥枕、毡被、地敷,此是唾 器、此是小便器、此是大便处、此是小便处、此是净处、此是不净处、此是佛塔、此是声 闻塔、此是第一上座房、此是第二、第三、第四上座房、此是众僧大食处、小食处、夜集 处、布萨处、僧差食乃至次到某处,某甲檀越,明日请僧与小食大食。某甲家,僧与作覆 钵羯磨。某甲家,僧与作学家羯磨。某甲处狗恶。某甲处好,某甲处恶。』」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931c18-26)

235

1(01指灵佑法师造立志相寺时所作的《寺诰》十篇。

1(02正午之前是僧人用斋的时间,称为「时」。正午之后不是僧人用斋的时间,称为「非 时」。

103斋,指的是过午不食。

104能斋者与食,应是道宣律师取《寺诰》之意而作的义判,未见《五分律》文。《五分

律》有意义相近的一段内容,白衣向比丘乞果,佛言「应与」。《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 卷7 :「《五分》二十六云:『白衣来,从比丘乞食。比丘不敢与,便致讥诃,是以白佛。 佛言:能斋者与。』玄云,能斋之言,抄云主取后《寺诰》意也,下文自释(云云)。」 (CBETA 2019.Q2,X43,no. 737,p. 149c4-7 // Z 1 : 68,p. 202d12-15 // R68, p. 404b12-1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22 :「有诸白衣来入僧坊见果,从诸比丘乞,诸 比丘不敢与,即便讥诃。以是白佛,佛言:『应与。』」(CBETA 2019.Q2,T22, no. 1421,p. 152b24-26)

108四辈,一说人、天、龙、鬼,一说僧、尼、士、女。

109《佛藏经》卷3 :「或有比丘因以我法出家受戒,于此法中勤行精进。虽诸天神、诸人 不念,但能一心勤行道者,终亦不念衣食所须、所以者何?如来福藏无量难尽。『舍利 弗!如来灭后,白毫相中百千亿分,其中一分供养舍利及诸弟子。舍利弗!设使一切世间 人,皆共出家随顺法行,于白毫相百千亿分不尽其一。』」(CBETA 2019.Q2,T15, no. 653,p. 802a2-9)

239

11◦语出《论语•宪问》:「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 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 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

117《善见律毘婆沙》卷10 :「是故客比丘来,旧比丘应唱鸣磬,共客比丘食果,若不打 磬,客比丘打磬食无罪。」(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42a8-10)

120《四分律行事钞批》卷4 :「南山阇梨咸亨年中,在京师清官道场,时年饥俭,此处可 有五十僧,日别料米四斗以供徒众,纵僧来去多少,唯尽此四斗为限,是今义也。」 (CBETA 2019.Q2,X42,no. 736,p. 721b12-15 // Z 1 : 67,p. 226b11-14 // R67, p. 451b11-14)

128《佛说因缘僧护经》中关于非法用僧食的因缘甚多,这里略举数则。《佛说因缘僧护 经》:「汝见第二寺者,亦非僧寺,复非比丘,是地狱人。迦叶佛时,是出家人,五德不 具,诸檀越等,造作寺庙,四事丰足。檀越初心,造寺之时,要打犍稚,作旷济意。是诸 比丘,不打犍稚,默然受用,客比丘来,不得飮食,还空钵出。以是因缘,受火床苦,迭 相抓捶,筋肉消尽,骨如焦炷。从迦叶佛涅盘以来,受如是苦,至今不息。……汝见第四 寺者,非是僧寺,亦非比丘,是地狱人。迦叶佛时,是出家人,常住寺中,有诸檀越,施 脂肉来,应现前分。时有客僧来,旧住比丘以悭心故,待客出去,后方欲分。未及得分, 虫出臭烂,捐弃于外。以是因缘,入地狱中,瞰粪屎食。从迦叶佛涅盘以来,受苦不息。 ……汝见第六寺者,非是僧寺,亦非比丘,是地狱人。迦叶佛时,是出家人,不打犍稚,默 然共飮众僧甜浆,恐外僧来。悭因缘故,堕地狱中,飮瞰融铜。从迦叶佛涅盘以来受苦, 至今不息。」(CBETA 2019.Q2,T17,no. 749,p. 568b14-c17)

245

140《四分律》卷38 :「若遮无根无余不作者,是谓不遮自恣。」(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39C1-2)《四分律》卷46 :「遮无根作不作不成遮,遮有根作不作成遮;遮 无根有余作不作亦如是,遮无根无余作不作亦如是。」(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908b12-14)

150《十诵-》卷58 :一「诸纳衣比丘,着不净污纳衣,诸天神金刚神不憙,亦失威德。是事 白佛,佛言『不净污纳衣不应着,着得突吉罗。』」(CBETA 2019.Q2,T23,no. 1435, p. 429a11-13)

253

170《十诵律》卷41 :「若欲下床时,应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起。」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298b24-25)《十诵律》卷 41 :「入房中时,应牵撢 闭户就床座,徐徐摄一脚,次摄一脚,结加趺坐,思惟法行。」(CBETA 2019.Q2,T23, no. 1435, p. 299a4-6)

180《摩诃僧祇律》卷33 :「若人言:『我施僧婢。』不听受。若言『我施僧园民妇。』不 听受。若言:『施僧奴。』不听受。若言:『施僧使人。』不应受。若言:『供给僧男净 人。』听受。若别施一人婢,不听受;若奴、若使人、若园民,不听受;若施净人,为料 理僧故,得受;若施尼僧奴,不听受;若施园民,不听受;若施婢,不听受。若言:『供 给尼僧女净人。』听受。若别施一比丘尼奴,不听受;若施园民,不听受;若施净女人, 为料理僧故,得受。」(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95b21-29)

190《菩萨地持经》卷五有多处提及「若护僧制」,大意是为了维护僧制,菩萨戒的一些戒 条可以开缘,以便调伏恶人。例如,《菩萨地持经》卷5 :「若菩萨有求飮食衣服,以瞋恨 心不能给施,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若护僧制。」

(CBETA 2019.Q2,T30,no. 1581,p. 916b15-19)

263

271

20《四分律》卷44 :「作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三羯磨法作羯磨,非法非毘尼羯 磨,不应尔。」(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87a2-4)

273

30前,他本作「先」。

5◦见闻清净,是指根据诸人的眼见、耳闻,某人的戒行是清净无犯的。

70《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33无依行品〉:「大梵!如是破戒恶行宓刍,虽于我法毘 奈耶中名为死尸,而有出家戒德余势。譬如牛麝身命终后,虽是无识傍生死尸,而牛有 黄,而麝有香,能为无量无边有情作大饶益。破戒宓刍亦复如是,虽于我法毘奈耶中名为 死尸,而有出家戒德余势,能为无量无边有情作大饶益。」(CBETA 2019.Q3,T13, no. 411,p. 736C16-23)《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3〈3无依行品〉「譬如烧香,其质虽 坏,而气芬馥熏他令香。破戒宓刍亦复如是,由破戒故非良福田;虽恒昼夜信施所烧,身

坏命终堕三恶趣,而为无量无边有情作大饶益,谓皆令得闻于生天涅盘香气。」

(CBETA 2019.Q3,T13,no. 411,p. 737a2-6)

8。三聚戒,是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众生戒,出自《璎珞经》。

86《四分僧戒本》:「若有自为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法,此是诸佛教。」

(CBETA 2019.Q3,T22,no. 1430,p. 1030b18-19)

87《四分僧戒本》:「我今说戒经,所说诸功德,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

(CBETA 2019.Q3,T22,no. 1430,p. 1030c8-9)

88《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1 :「《疏》中总列五义云:相召为佛子(文如上引),施生成 佛道(如此所引),沓婆厌无学,舍财用非重,尘境非根了。此皆诚例也。」

(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20b15-17)

89「约」后,他本有「至」字。

90《四分律》卷35 :「尔时离见闻处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b27-28)

289

100《四分律》卷1:「中国人边地人前舍戒、边地人中国人前舍戒,不静静想舍戒、静作 不静想舍戒,戏笑舍戒。若天、若龙、若夜叉、若饿鬼、若睡眠人、若死人、若无知人、 若自不语、若语前人不解,如是等不名舍戒。」(CBETA 2019.Q3,T22,no. 1428, p. 571b8-12)

102《四分律》卷35 :「自今已去,听问十三难事,然后授具足戒。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 『汝不犯边罪?汝不犯比丘尼?汝非贼心入道?汝非坏二道?汝非黄门?汝非杀父、杀 母?汝非杀阿罗汉?汝非破僧?汝不恶心出佛身血?汝非是非人?汝非畜生?汝非有二形 耶?』佛言:『自今已去,听先问十三难事然后授具足戒,当作白四羯磨,如是授具足 戒。』」(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 814c11-19)

1M尼,应作「人」。《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1 :「准《疏》八尼合作八人,传写误 也。」(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21b3-4)

106摩触戒,属于比丘尼戒中的波罗夷罪。《四分律》卷22 :「若比丘尼染污心,共染污心 男子,从腋已下膝已上身相触,若捉摩、若牵、若推、若上摩、若下摩、若举、若下、若 捉、若捺,是比丘尼波罗夷,不共住。是身相触也。」(CBETA 2019.Q3,T22, no. 1428,p. 715b6-10)

1OT八事包括:捉手、捉衣、入屛处、共立、共语、共行、身相倚、共期。《四分律》

卷22 :「若比丘尼染污心,知男子染污心,受捉手、捉衣,入屛处共立、共语、共行、或 身相倚、或共期,是比丘尼波罗夷,不共住,犯此八事故。」(CBETA 2019.Q3,T22, no. 1428,p. 716a24-27)

108《十诵律》卷54 :「问:「如佛所言:『污比丘尼人不得出家受戒,若出家受戒应灭 摈。』颇有污比丘尼人,诸比丘与受戒,是人得出家受戒耶?』答:『有!若八人以八事 污比丘尼二比丘尼名污,是八人不名污比丘尼。又复一人以八事污比丘尼,比丘尼名污, 是人不名污比丘尼。』」(CBETA 2019.Q3,T23,no. 1435,p. 397b27-c3)

109下二众,是指式叉摩那尼、沙弥尼。

11◦三处,大便道、小便道、口。

295

113《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卷1 :「第二、坏尼净行者,如《祇律》云:若罗汉、那含二圣 尼初中后,一切皆名坏尼净行。斯须二果及凡夫持戒,初若受乐,是坏尼净行中,后不名 尼难。问:圣境不坏,何成难者?解云:但使行业成就,不待前坏,即成障戒。《善见》 云:若坏式叉、沙弥尼,不障出家。若比丘尼三处行侄,皆名坏尼。乃至若尼自乐着白 衣,就行侄者,不障出家。有人言:但是具戒,不问净秽,陵慢皆重。未满之人所对境 轻,故不障戒。是故《四分》云:汝不污比丘尼,不明知简下二众。但是具戒,勿问清 浊;望于俗人,皆是尊境。《五分》、《十诵》皆亦如是。首解:虽三部不言清浊,而《祇 律》最善。问:《善见》云杀凡尼乃至三果皆不障戒,《方广十轮》杀辟支佛非逆,何以污 辱尼障戒耶?解云:杀损福田,故制犯逆。此下诸人非极福田故,杀不成逆。问:斯须二 果,受乐时得重者,应得地狱报耶?解云:不受。若尔,何故凡尼受报者?答:对无对, 故不成例。问:俗男可尔,俗女无坏,尼降此一边。若尔,比丘有二破僧,可有违谏残, 尼无破法轮,阙一不应残。解云:尼虽无破法轮,而谏法是通,俗女、坏尼,一向不 通。」(CBETA 2019.Q3,X44,no. 747,p. 760b15-c9)

119众法心念,包括:说戒法,自恣法,受僧得施法,受亡五众衣物法。

120《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1 :「余和合者,如说、恣告众,和僧立制等。」

(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21c7)

140《四分律》卷35 :「时有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在道行,见有阿兰若处,自相指示言 『此是某甲阿兰若处。』于中杀阿罗汉,中有一人言:『此实是阿罗汉。何以故?当杀时 303 心无有异。』有人问言:『云何知?』答言:『我即是其人之一数。』时诸比丘以此事具白 佛,佛言:『杀阿罗汉人,于我法中无所长益。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与出 家受具足戒,当灭摈。』」(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3a28-b7)

141破法轮僧,是指提婆达多自立为佛,立五邢法及其僧团的行为,犯上品偷兰遮罪。《四 分律》卷35 :「时尊者优波离,从坐起偏露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白佛言『若 有破坏僧者,当云何?』佛言:『如提婆达多,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得与出家受具足 戒;若与出家受具足戒者,当灭摈。』」(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3b7-12)

142破羯磨僧,是指在一个大界分为两众同时作法,犯中品偷兰遮罪。

150十六-遮,分别是不自称字、不称和尙字、不满二十、三衣不具、钵不具、父不听、母 不听、负债、奴、官人、不是丈夫、癞、痈疸、白癞、干瘠、顚狂。

15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7 :「时诸比丘度被截手脚人为受具足戒,诸居士见,讥诃 言:『沙门释子无可度、不可度!无沙门行!破沙门法!』诸长老比丘闻,以是白佛。佛 言:『不应度此等人!若度,得名受具足戒;师僧,突吉罗。从今截手、截脚、截手脚、 截耳、截鼻、截耳鼻、截指、截男根头、挑眼出、得鞭坏好相、遭官罪、挛蹵、失声、内 外瘿身、内曲身、外曲身、内外曲、睐眼、一臂偏长、一臂偏短、左手作、哑、聋、盲、 干痏病、癫狂、极老、无威仪、极丑,毁辱众僧者,如是比皆不得度。』若已度得名受具 足戒,如上说。」(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a29-b10)

156雀目,《扶桑集释》「《病源论》云『人至暮不见物,世谓之雀盲;谓如鸟雀,暝则 也。』」

157《资持记》判「若见掌中文,雀目,得与出家」,与《僧祇律》原文不同。《摩诃僧祇 律》卷23 :「盲者,眼一切不见色,若见手掌文者,若雀目不得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 驱出。若与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9a5-8)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1 :「盲者,眼一切不见。(此即不得。)若见掌中文,雀目, 得与出家。(此同如法)。」(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23b13-14)

158《摩诃僧祇律》卷23 :「聋者,不闻一切声。若闻高声者,得与出家。」

(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9a13-14)

159《摩诃僧祇律》卷23 :「蹵者,两手捉屐曳尻而行,不应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驱 出。」(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9b2-4)

■鞭瘢,鞭杖的印痕,是指犯过罪而受过鞭杖的人。

162《摩诃僧祇律》卷23 :「印瘢者,破肉以孔雀胆、铜青等画作字作种种鸟兽像,不应与 出家。若已出家者,不应驱出。若与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CBETA 2019.Q3,

307

T22,no. 1425,p. 419b21-24)

168《十诵律》卷54 :「『若诸比丘与哑人受戒,是人得受戒不?』答:『不得。』『若诸比 丘与聋人受戒,得受戒不?』答:『不得。』『若与哑聋人受戒,得受戒不?』答:『不 得。』」(CBETA 2019.Q3,T23,no. 1435,p. 397b10-13)

180《佛说出家功德经》:「尔时阿难叉手,白佛言:『世尊!若当有人放人出家;若有出家 者,任其所须,得几所福?若复有人毁破他人出家因缘,受何罪报?唯愿世尊具尽告 示!』佛告阿难:『汝若具满于百岁中,问我此事,我以无尽智慧,除飮食时,满百岁 中,广为汝说此人功德,犹不能尽。是人恒生天上、人中,常为国王,受天、人乐。若有 于此沙门法中使人出家,若复营佐出家因缘,于生死中常受快乐。我满百岁说其福德,不 可穷尽。是故阿难!汝满百岁尽寿问我,我至涅盘说此功德,亦不能尽。』」

(CBETA 2019.Q3,T16,no. 707,p. 814b9-20)

■是指常忆常来说戒的下品狂痴人和或忆或来说戒的中品狂痴人。

191《善见律》作「若屛处不现,增长不得出家,若不增长得出家」,《羯磨疏》作「屛处增 长不得,不增得度」,皆与《钞》意不同。

198《十诵律》卷21 :「『先不作比丘不?』若言:『作。』『清净持戒不?舍戒时一心如法 还戒不?』」(CBETA 2019.Q3,T23,no. 1435,p. 156b3-5)

M1人,他本阙。

22难缘是指八种难事(即王、贼、火、水、病、人、非人、恶虫)以及坐具少、多病、房 舍少、雨漏等情况。

203《四分律》卷34 :「尔时有比丘将受戒者出界外,闻有贼来皆恐怖,从坐起去不得受 戒。诸比丘以此因缘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有八难事及余因缘,二人、三人听一时作 羯磨,不得过。所谓难处者,一王、二贼、三火、四水、五病、六人、七非人、八失梨鲨 虫。所谓余因缘者,有大众集坐具少、若多病人,听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若有大众集房 舍少,若天雨漏,听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尔时尊者优波离即从坐起,偏露右臂、脱革 屣、右膝着地,合掌白佛言:『若有诸重事,得过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不?』佛言:『不 得过。』」(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5b1-12)

204《摩诃僧祇律》卷23 :「尔时尊者优波离有二沙弥一名陀婆伽,二名婆罗伽。此二沙 弥小小长养,年满二十欲受具足,作是念:『若当先与一受者,后者必有恨心,得同一和

316

上、一众、一戒师、一时并受具足不?』优波离作是念已,往至佛所,头面礼足却坐一 面,具以上事,白佛言:『世尊!得共一和上、一戒师、一众,得并受具足不?』佛言: 『得。』如是二人、三人亦得并受,不得众受,是名受具足。一人、二和上、三和上、众 多和上,不名受具足。无羯磨师不名受具足。二人、三人共一羯磨师,别和上,共一众并 受,不名受具足。二人,羯磨二人、三人羯磨,三人别和上,共一众并受,不名受具 足。」(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6a24-b7)

205《善见律毘婆沙》卷17 :「得二三人一时受具足戒,一一同等腊,等时不得相礼。同一 和上、一羯磨师,一时为三人受具足戒,一时得戒腊,同无大小。」(CBETA 2019.Q3,

T24, no. 1462, p. 792c10-13)

206《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7 :「若言从人借,应语可令主舍之;若言自有,便应往慰 劳欲受戒人言:『汝莫怖惧,须臾持汝着高胜处!』」(CBETA 2019.Q3,T22,no. 1421, p. 119c4-6)

317

207《萨婆多毘尼毘婆沙》卷4 :「僧伽梨、爵多罗、僧安陀会,所以作此三名差别者,欲 现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种尽无此三名,以异外道故作此差别。」(CBETA 2019.Q3,

T23,no. 1440,p. 527b14-17)

208《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7 :「复应问:『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是优多罗 僧?何者是安陀会?』彼若不知,应语:『此是僧伽梨,此是优多罗僧,此是安陀会。』 应与受三衣钵。」(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c8-11)

209《摩诃僧祇律》卷23 :「欲受戒人应入僧中,一一头面礼僧足已,在戒师前,胡跪合 掌,授与衣钵,教受,作是言:『此是我钵多罗,应量受用,乞食器,今受持。』如是三 说。『此是僧伽梨、此是欝多罗僧、此是安陀会,此是我三衣,此三衣不离宿受持。』如 是三说。」(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3a25-b1)

21(0意为受戒前受持衣钵和受戒后受持衣钵都可以。

215答,他本作「得」。

216「答」后,他本有「言」字。 321

217「度」后,他本有「汝」字。

22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7 :「教师应从坐起,至和尙前,问言『已度此人未?』 若言未度,应语言先度之;若言已度,应问:『已为作和尙未?』若言未作,应语先为作 和尙;若言已为作和尙,应问弟子:『衣钵具未?』若言未具,应语先为具衣钵;若言已 具,应问:『自有,从人借?』若言从人借,应语可令主舍之;若言自有,便应往慰劳欲 受戒人言:『汝莫怖惧,须臾持汝着高胜处!』若先不相识,不应云雾闇时受其具戒。教 师因教着衣时,应密如法视,无重病不?复应问:『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是优多 罗僧?何者是安陀会?』彼若不知,应语:『此是僧伽梨,此是优多罗僧,此是安陀 会。』应与受三衣钵。复应语言:『汝某甲听!今是实语时,我今问汝,若实言实,不实 言不实。人有如是等病:癞、白癞、痈疽、干痏、癫狂、痔漏、热肿、脂出。汝有不?』 若言无,复应问:『汝不负人债不?非官人不?非奴不?是丈夫不?是人不?年满二十 不?衣钵具不?受和尙未?汝字何等?和尙字何等?汝曾出家不?』若言曾出家,应问: 『汝本出家持戒完具不?父母听不?欲受具足戒不?众中当更如是问汝,汝亦应如实 答。』」(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b28-c20)

323

228滥,底本作「鉴」,据他本改。

247《四分律》卷35 :「时有比丘,受具足戒已,众僧尽舍去。时所受具足戒人本二,去彼 不远,即前问言:『汝向者何所为?』答言:『我受具足戒。』本二语言:『汝今可共作如 是如是事,可谓最后作如是如是事。』时受具足者,即共行不净已,后还诣众中。诸比丘 问:『汝何故在后?』彼即以此因缘具向诸比丘说。诸比丘语言:『汝速灭去!失去!何用 汝为?不应住此。』其人言:『我所作事不应尔耶?』诸比丘报言:『不应尔。』其人语 言:『汝何不先语我?我当避之不作。』尔时诸比丘以此事往白世尊,世尊言:『自今已 去,作羯磨已,当先说四波罗夷法。』」(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5b6-18)

260云,他本作「言」。

339

274《¥分律》卷1:「是故比丘,若有余人不乐净行,听舍戒还家。若复欲出家于佛法中 修净行,应度令出家受大戒。」(CBETA 2019.Q3,T22,no. 1428,p. 570c27-29)

页眉师资相摄:师指和尙与阿闇梨。资,指取资于师的弟子。相摄,意为相互摄持。本篇 即言二师与弟子相互摄持之法。

10《四分律》卷33 :「自今已去听有和尙,和尙看弟子,当如儿意看。弟子看和尙,当如 父意。展转相敬,重相瞻视,如是正法便得久住,增益广大。」(CBETA 2019.Q2,T22, no. 1428, p. 799c4-7)

20《四分律》卷34 :「时诸新受戒比丘,和尙命终,无人教授。以不被教授故,不按威 仪,着衣不齐整、乞食不如法、处处受不净食、或受不净钵食、在大食小食上高声大唤, 如婆罗门聚会法无异。时诸比丘往白世尊,世尊言:『自今已去听有阿闇梨、听有弟子。 阿闇梨于弟子当如儿想,弟子于阿闇梨如父想,展转相教、展转相奉事,如是于佛法中倍 增益广流布。当作是请阿阇梨,偏露右臂、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作是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今求大德为依止,愿大德与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第二、第三亦如是 说。彼当言:「可尔!与汝依止,汝等莫放逸!」』」(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03a27-b10)

种判教方法。《资持记》则认为「教」可能是衍文。《资持记》:「《四分》,文下,合云『约

行』,似多『教』字。」

70《四分律》卷33 :「彼当日三问讯和尙,朝、中、日暮,当为和尙执二事,劳苦不得辞 设:一修理房舍,二为补浣衣服。」(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3a12-14)

361

p. 981a13-16)

9◦出家闇梨,《资持记》指十戒师,《行事钞批》指剃髪师。

1◦◦其他情况,在《四分律》中指的是被举和二灭。

101《四分律》卷34 :「彼不选择人受依止,而师破戒、破见、破威仪、若作诃责、作依 止、作摈、若作遮不至白衣家、若被举,无有长益沙门行,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选 择师受依止。』彼不选择与依止,而弟子或破戒、破见、破威仪、若被作诃责、若摈作依 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举。佛言:『不得不选择与依止。』」(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05b29-c7)

102《四分律》卷33 :「时尊者婆先始二岁,将一岁弟子,往世尊所,头面礼足已,在一面 坐。世尊知而故问:『此是何等比丘?』报言:『世尊!是我弟子。』问言:『汝今几 岁?』报言:『二岁。』复问言:『汝弟子几岁?』报言:『一岁。』尔时世尊以无数方便 诃责:『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法、非净行、非随顺行,所不应为。云何婆先!汝自 身未断乳,应受人教授,云何教授人?』」(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00a12-20)

104《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7受戒事品〉:「问:『若比丘诱他沙弥,将至异众与 受大戒。犯何事?彼众知,应听不?』答:『若其师有非法事,沙弥及将去者,无罪。若 无非法将去者犯重,坛上师僧犯堕。昔有长老比丘,唯有一沙弥瞻视。有一比丘辄诱将沙 弥去。此长老比丘无人看视,不久命终。因此制戒,不得诱他沙弥,诱他沙弥犯重。若有 比丘见他沙弥瞻视老病人,教使舍去,此比丘亦犯重。』」(CBETA 2019.Q2,T24, no. 1483a, p. 976c14-21)

106《摩诃僧祇律》卷25 :「比丘成就四法,名为持律。何等四?知罪、知无罪、知重、知 轻,是名四法。」(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8c17-19)

107《摩诃僧祇律》卷28 :「从今日有十法成就,听度人出家受具足。何等十? 一、持戒。 二、多闻阿毘昙。三、多闻毘尼。四、学戒。五、学定。六、学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 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九、弟子有难能送脱难能使人送。十、满十岁。是名十事听度 人出家受具足。下至满十岁知二部律亦得。」(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57c18-24)

108《大比丘三千威仪》卷2 :「新至比丘欲到贤者所自归持作依止阿闇梨,当先自说言 『今我为某远离三师,各去是若干里。今某独来在此,本意欲学,连遇国君不安,故来到 是。今自归贤者,当为我作依止阿阇梨。贤者用某自归故,受某甲为弟子,当与某甲共止 作弟子,当依某甲与共居,为某甲弟子。贤者当用法故,当为某甲作阿闇梨师。』已头面 作礼,因言:『阿闇梨!为用三尊故,已受某甲为师作,当教某甲所行出入法。若有强共 某诤某,阿阇梨当有某甲作弟子。若阿阇梨若某欲去止,倶得自在。设某去后,复从彼面 来还,阿闇梨故当受某为弟子。』如是说至三。师当言报:『贤者某听今我所说,令卿得 道,常当行如佛语,当护戒、当忍辱、当精进、当一心念道、当念慧、当止身口意灭毒、 当为三法事。已作佛弟子,不得念行世间事。能如法行者,会当得道度世耳。』说竟。起 作礼,持头面着师足去,还取衣钵往上师从受衣。若比丘受衣钵三衣,阿闇梨比丘当自说 亡失,若水火盗贼坏败因缘。比丘先自归言:『明贤者!慧行净戒是某三师。』为某如是 便三说本因缘已,三说便上若钵若衣受阿闇梨,便说教诫:『某贤者听!人有六情,当护 当念清净。虽世间净洁,不能到清净,行慧者道当护内外清净,不垢不漏内外相应,是为 能致清净道者,是故当依当摄当护。是为钵事依者,当言数持视数着以时浣。比丘譬如贤 者,亦世间处身,乐沐浴薫香衣服卧具,宁欲令身不安隐、意不安隐。所有可意有破服。 不设具坚安隐。亦不能致清净慧者道中。若漏湿为虫所食腐,譬身若一处腐烂,从是不安 隐、不致慧者道。譬身若一处为虫所食疮、若痛若痒、从是不安隐、不致慧者道。从上至 竟依、护内外洗净、是为除贪亦少欲、使致贤者清净。是为依事。』依止阿阇梨教弟子有 十五事:一者比丘僧会时,当教如法视上下。二者比丘僧有令语,使莫犯。三者当教随顺 僧上下。四者当教令恭敬。五者当语国土方俗忌讳,所可食饭、应尔不应尔。六者当语匃 处,某处可往、某许不可往。七者若有贼盗,某处可逃、某处不可逃。八者病瘦,当占视 之。九者衣被破坏,当给与。十者若有去住不得留难。十一者当相视人意。十二者当随方 便所住。十三者来有问当答让。十四者欲浇洒地常当谦让。十五者有过,不得言我不复与 卿语。是为依止阿闇梨法。弟子依止阿闇梨有五事:一者当数往、二者往至户当三弹指、 三者入当头面礼、四者长跪问消息、五者去当还出户。复有五事:一者旦夕往问讯;二者 师呼即着袈裟往应,不得单身着屐入;三者当扫地具澡水拂拭床席;四者若自有所作、若 出入行止当报;五者往受经问解,得不得不应有恐意。是为五事,自依止阿闇梨法。」 (CBETA 2019.Q2,T24,no. 1470,p. 920a4-b29)

1(09令法倍增益流布:他本作「令法倍增,增益流布」,文意较通顺,译文从之。

伽悠悠:悠间散满。

128《摩诃僧祇律》卷28 :「王、贼者,若弟子为王收录,师不应便逐去,应在外伺候消 息。若王家问:『谁是和上、阿闇梨?』尔时应入。若事枉横,应求知识证明。若须财物 追逐,应与衣钵,若无者应乞求与。若弟子为贼抄卖远在他方者,师应推求追睛。若弟子 王、贼所捉,和上、阿闇梨不救赎者,越毘尼罪。」(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58c20-26)

375

131《摩诃僧祇律》卷26 :「不语羯磨者应随顺行五事比丘事、比丘尼事、眷属事、羯磨 事、王事。作羯磨已,应随顺行五事,虽复百岁应驱依止持戒,下至知二部律、十岁比 丘、晨起应问讯、与出大小行器唾壶举置常处、与齿木、与扫地迎食、浣衣熏钵,一切尽 供给,唯除礼拜按摩。若病时得令按摩,应教二部律。若不能者,教一部律。若复不能 者,应广教五众戒。应教善知阴、界、入、十二因缘。应教善知罪相、非罪相。威仪应 教、非威仪应遮。若学已,即名为舍。」(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39a12-22)

137《菩萨善戒经》卷4〈11戒品〉:「见毁戒者深生怜愍,以清净心善语教告,犹如父母 教告诸子:『汝所犯者宜应发露如法忏悔。』若彼不受,不宜如本受其供给身力作役,复 应随事举处谪罚。若故不受,应当驱遣令出寺庙,为令佛法得增长故。如其不能教诃罚摈 故共住者,是名破戒,名非沙门非婆罗门。佛法中臭,名旃陀罗、名为屠儿。旃陀罗等及 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 必定当堕地狱之中。为名誉故聚畜徒众,是名邢见,名魔弟子。不畜弟子不能破坏如来正 法,畜恶弟子则坏佛法,坏佛法故名魔弟子。为利养故聚畜徒众,是名邢见。」

(CBETA 2019.Q2,T30,no. 1582,p. 983a16-29)

159四重,指的是大杀生(即杀人)、大偷盗(过五钱)、大非梵行、大妄语(自言证圣)。

160《大方等大集经》卷54 :「佛言『大梵!我今为汝且略说之。若有人于万亿佛所出其 身血。于意云何?是人得罪宁为多不?』大梵王言:『若人但出一佛身血得无间罪,尙多 无量不可算数堕于阿鼻大地狱中,何况具出万亿诸佛身血者也!终无有能广说彼人罪业果 报,唯除如来。』佛言:『大梵!若有恼乱骂辱打缚为我剃髪着袈裟片、不受禁戒受而犯 者,得罪多彼。何以故?如是为我出家剃髪着袈裟片,虽不受戒或受毁犯,是人犹能为诸 天人示涅盘道,是人便已于三宝中心得敬信,胜于一切九十五道。其人必速能入涅盘,胜 于一切在家俗人,唯除在家得忍辱者。是故天人应当供养,何况具能受持禁戒三业相应! 诸仁者!其有一切刹利国王及以群臣诸断事者,如其见有于我法中而出家者,作大罪业、 大杀生、大偷盗、大非梵行、大妄语及余不善,如是等类但当如法摈出国土、城邑、村 落,不听在寺,亦复不得同僧事业,利养之物悉不共同,不得鞭打,若鞭打者理所不应。

又亦不应口业骂辱,一切不应加其身罪。若故违法而谪罚者,是人便于解脱退落受于下 类,远离一切人天善道,必定归趣阿鼻地狱,何况鞭打为佛出家具持戒者!』」

(CBETA 2019.Q2,T13,no. 397,p. 359b13-c7)

162《摩诃僧祇律》卷28 :「被羯磨者,应断理,僧若作折伏羯磨、不语羯磨、发喜羯磨、 摈出羯磨,于三见中若一一见:谤线经、恶邪见、边见,谏不舍作举羯磨。和上、阿阇梨 应为弟子悔谢诸人:『诸长老!此本恶见,今已舍,行随顺法。凡夫愚痴,何能无过?此 小儿晚学,实有此过,从今日当教勅,更不复作。』悦众意已,求僧为解羯磨。共住弟 子、依止弟子,僧作羯磨不为解者,越毘尼罪。是名被羯磨。」(CBETA 2019.Q2,T22, no. 1425,p. 458b21-29)

163受供给、依止,《四分律》原文包括了为别人供给作使,接受别人的供给作使,依止别 人,接受别人依止四种情况。

385

170《十诵律》卷49 :「有四种和上有和上与法不与食、有和上与食不与法、有和上与法 与食、有和上不与法不与食。是中与法不与食者,应住是和上边。与食不与法者,不应 住。与法与食者,如是应尽形住。不与法不与食者,不应住,闇夜亦应舍去。阿阇梨亦如 是。」(CBETA 2019.Q2, T23, no. 1435, p. 356c15-20)

387

171《摩诃僧祇律》卷28 :「复有四种阿闇梨。何等四?有阿闇梨不问而去、有阿闇梨须问 而去、有阿闇梨苦住尽寿应随、有阿闇梨乐住虽遣尽寿不离。不问而去者,有师依止住, 无衣食病瘦汤药,复不能说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法,如是师不问而去。问而去者,有阿 闇梨依止而住,虽有衣食病瘦汤药,而不能说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法,如是师须问而 去。苦住者,有阿阇梨依止而住,虽无衣食病瘦汤药,善说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法,如 是阿阇梨共住虽苦尽寿不应去。有乐住者,有阿阇梨依止而住,能与衣食病瘦汤药,善说 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法,如是阿闇梨虽驱遣,尽寿不应去。是名四。」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8a14-27)

■对和尙是远去,对阿闇梨是持衣钵出界一宿还。

「同」,指同遵行。「转」,指转秽染为清净。「常」,指僧所常行,不容断绝。

9「偏」,《大正藏》作「褊」,据宽文本、贞享本改。

1◦根据上文,词是:「比丘若干,沙弥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人。」

3◦律序,即《四分律》起始序:「稽首礼诸佛,及法比丘僧;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 优波离为首,及余身证者;今说戒要义,诸贤咸共听。」

10「含」,《大正藏》作「舍」,误。

U如果本来是一个月受五利,因闰月而变成两个月;或本来是五个月受五利,因中间某个 月包含闰月而变成六个月。

19余广如《疏》:见《羯磨疏•诸众安居法篇》。

33「告」,《大正藏》作「造」,误。

10《四分律》卷37,第836页中。

19即〈受戒缘集篇〉第八。

31《四分律》:「比丘僧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僧十五日自恣。若大僧病、若别众、众不和

35《四分律》卷37,第836页中。

50《四分律》卷26,第746页下。

60「和」,应作「知」。

78《善见律毘婆沙》卷18,第795页下-796页上。

80「却针」指每缝一针就回头在已缝处再缝刺一针。

9°即《行事钞•随戒示相篇第十四》。



[1]如《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說。」《行事鈔•隨戒釋相 篇》「離衣戒」:「廣如《戒本含註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行事鈔•隨戒釋相 篇》「乞缽戒」:「事希少故,廣如《戒疏》中。」《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小妄語戒」: 「文如《注戒本》中。」《行事鈔•隨戒釋相篇》「輒教尼戒」:「今但爲略法,如《刪補羯 磨》。」

[2]《戒本疏》:「昔立化行及制聽者,非無其言,言須憑據,本據莫從,故不可用。」

[3]《羯磨疏》:「以緣周相,在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破非意故,煩 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

[4]李明龍《〈續高僧傳〉詞彙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第307頁。

[5]見《行事鈔•瞻病送終篇》。

[6]見《行事鈔•通辨羯磨篇》。

[7]見《行事鈔•僧網大綱篇》。

[8]見《行事鈔校釋》第一冊222頁。

[9]見《行事鈔校釋》第四冊938頁。

[10]李明龍《〈續高僧傳〉詞彙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第170頁。

[11]見《行事鈔校釋》第三冊895頁。

[12]《量處輕重儀》:「夫講說者是通方之大解,豈局一見而爲成濟乎?其猶身計國謀誠, 不可兩遂矣。又以受通諸部,隨相偏闕,若限之一文,則不流衆說。」

(CBETA 2020.Q1,T45,no. 1895,p. 839c22-25 )

[13]《量處輕重儀》:「今此神州通行《四分》,即以此律爲本,搜括諸部成文。則何事而 不詳,何義而非決。遂刪補舊章,撰述《事鈔》。」(CBETA 2020.Q1,T45,no. 1895, pp. 839c29-840a3 )

[14]見《行事鈔序》。

[15]《行事鈔序》:「謂此宗中文義倶圓,約事無缺者,當部自足,何假外求?」

[16]見《行事鈔序》。

[17]《行事鈔序》:「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衆例,並取外 宗,成此一部。」

[18]《行事鈔序》:「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 者,准《論》不取。」

[19]《行事鈔序》:「或二律之內,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倶出正法,隨意採用。」

[20]《行事鈔序》:「若文義倶闕,則可舉一以例諸,或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 於義有闕,便以義定之,故《論》言以理爲正故也。或義雖必立,當部無文,則統關諸 部,以息餘謗。」

[21]對應的西元紀年多有爭議。依《夏商周年表》,周穆王五十二年是西元前925年。

[22]古人的紀年計算與現代存在誤差,例如《簡正記》計算佛滅至《行事鈔》製作是1574 年。《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3 :「今鈔製作,去佛滅後已一千五百七十四年。即像中之 末,故云像季也。」(CBETA 2020.Q1,X43,no. 737,p. 36a5-6 // Z 1 : 68,p. 88d2-3 // R68,p. 176b2-3 )

[23]《行事鈔•尼衆別行篇》:「《善見》佛初不度女人,出家爲滅正法五百年。後爲說八敬 聽出家。依教行故,還得千年。今時不行,隨處法滅,故須勵意。」

[24]《四分律》原文並沒有像《善見律》那樣提及比丘尼行八敬法則正法還復一千年,而是 在聽許大愛道等人出家后,佛陀對阿難說不聽許女人出家則正法多久住五百年。言外之 意即是聽許女人出家則正法減少了五百年。《四分律》卷48 :「佛告阿難:『若女人不於 佛法出家者,佛法當得久住五百歲。』阿難聞之不樂,心懷悔恨憂惱涕泣流淚,前禮佛足 繞已而去。」(CBETA 2020.Q1, T22, no. 1428, p. 923c9-12 )

[25]《戒本疏》:「『錯』就現緣境差爲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爲義。所以然者?

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衆境交涉爲『錯』。若論『誤』者,心 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忘,故謂之『誤』。」

[26]王世洲《現代刑法學(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50頁。

[27]王世洲《現代刑法學(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50頁。

[28]《行事鈔•持犯廣軌篇》:「懈怠息。欲造前事,緣壞離阻,或複強盛不可侵陵,停廢 本心。」

[29]《行事鈔•持犯廣軌篇》:「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污願求,對治防遏,令 惡不續故也。」

[30]《隨機羯磨》:「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徒費時功,未辦前務,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 御,《大鈔》詳委。」

[31]引自《資持記校釋》第十冊2876頁。

[32]引自《資持記校釋》第十冊2877頁。

[33]《戒本疏》:「尸羅,此翻爲戒。」

[34] CBETA 2020.Q1,T54,no. 2127,p. 273a11-13

[35] CBETA 2020.Q1,T54,No. 2131,p. 1127a9-12

[36] CBETA 2020.Q1,T24,No. 1453,p. 455c29-456a1

[37]《羯磨疏》:「若作羯磨,則隨界分局,人不相集。若作說、恣,則內外通收。以是攝僧 綱紀,使內外同崇,不許逃避。乃至外界、戒場,見相便求。」

[38]如《芝園遺編》卷2 :「《律》無此科,今時所行。」(CBETA,X59,no. 1104, p. 639b18 // Z 2 : 10,p. 276d9 // R105,p. 552b9)

[39]《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2 :「准《錢氏譜》說,祖父即長城人,大師在京兆生也。 彼云:曾祖是陳朝駙馬都尉,祖爲陳留太守。父名士申(有作由字者錯也),即吏部尙 書。」(CBETA,X43,no. 737,p. 30a12-14 // Z 1:68,p. 82d12-14 // R68, p. 164b12-14)

[40]慧額,《宋高僧傳•唐京兆西明寺道宣傳》卷14寫作「智額」:「十五厭俗,誦習諸 經,依智額律師受業。」(CBETA,T50,no. 2061,p. 790b15-16)然道宣律師自撰《續 高僧傳》卷14中寫作「慧額」:「和上諱慧額。」(CBETA,no. 2060,p. 533c11)當以

「慧額」爲是,《宋高僧傳》寫誤。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南山律典校釋系列」時,亦據 《宋高僧傳》致誤。

[41]目前流通的《行事鈔》下卷結尾,尙保留有該初稿跋文:「余於唐武德九年六月內一一 爾時搜揚僧伍,無傷俗譽一一且閉戶依所學撰次。但意在行用,直筆書通,不事虬文,故 言多蹇陋。想有識通士,知余記志焉。」(CBETA,T40,no. 1804,p. 156c27-30)

[42]《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4 :「貞觀初年,周遊講肆,尋逐名師,若山若世。遂以 所解,造《鈔》三卷。未及覆治,人遂抄寫。貞觀四年,遠觀化表,北游並、晉,東達魏 土。」(CBETA,X40,no. 714,pp. 174c24-175a3 // Z 1 : 62,p. 513a4-7 // R62, p. 1025a4-7)

[43]該地點,見道宣律師在《戒本疏》末跋语,《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4 :「有礰律

師,當時峯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乃返沁部山中,

爲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脉相通。又出《刪補羯磨》一卷、

《疏》兩卷,《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CBETA,X40,no. 714,p. 175a3-6 //

Z 1 : 62,p. 513a7-10 // R62,p. 1025a7-10)

[4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2 :「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 論尺、斗廢興,並未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CBETA,T40,no. 1804, p. 62c6-8)

[45]如《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2 :「餘廣如《戒本疏》述之。」(CBETA,T40, no. 1804,p. 50b11-12)「餘如《戒本疏》中解之。」(CBETA,T40,no. 1804, p. 53b11)「廣如《戒本含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CBETA,T40,no. 1804, p. 67b18-19)「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說。」(CBETA,T40,no. 1804, p. 72a7-8)「何者以律宗約相。違相心事倶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懺。餘如戒本、羯磨 《疏》述。」(CBETA,T40,no. 1804,p. 101a20-22)

[46]如解釋單提小妄語戒「見聞觸知」時,廣引《成實論》《雜阿毗曇心論》《大智度論》 等中內容。

[47]如解釋單提僧不差教戒尼戒文時,廣引《善見律毗婆沙》等內容。

[48]見《行事鈔諸家記標目》。其中尙未包含遼的著作,如澂淵所著《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 鈔詳集記》十四卷。參見《四分律刪繁補擬行事鈔校釋》,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

第1918頁。

[49]《芝園遺編》卷3 :「況經會昌之孽、五代之亂,諸宗典籍率爲煨燼。故祖師之訓,亡 逸過半矣。」(CBETA,X59,no. 1104,p. 651a17-18 // Z 2 : 10,p. 288a14-15 //

R105,p. 575a14-15)

[50]《佛祖統紀》卷 48(CBETA,T49,no. 2035,p. 431b19-22)。

[51]《昭和法寶總目錄•宮內省圖書寮一切經目錄》,大正一切經刊行會,昭和四年 (1929 ),第 790 頁。

[52]參考宮內廳書陵部収蔵漢籍集覧:http : //db.sido.keio.ac.jp/kanseki/T_bib」ine_search.php °

[53]德田明本著,釋印海譯:律•概-》,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第692頁。

[54]德田明本編:《律宗文獻目錄》,百華苑刊,昭和四十九年(1974 ),第19頁。

[5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校釋》,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第3184頁。

[56]《本朝高僧傳》卷第六十三,《大日本佛教全書》第103卷,有精堂出版部,昭和七年 (1932 ),第 812 頁。

[57]《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校釋》,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第3179頁。

[58]《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校釋》,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第3179頁。

[59]當前使用弘一律師校訂南山律典,當以修訂本《弘一大師全集》(福建人民出版 社,2010年版)和《南山五部》(中華書局,2014年版)爲較佳。

[60]五乘,《資持記》:「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 緣、六度,所乘法也。」

[61]四依,四種可以傳弘法正法,堪爲世人所依的人,分別是証得了內凡、初果、二三果和 四果的人。

[62]震嶺,意同震旦,指中國。

[63]自佛教傳入至作者當時的九個朝代:東漢、魏、晉、宋、齊、梁、陳、隋、唐。

[64]《四分律搜玄錄》卷1 :「一明古人全不依律弘持。但以智術行事。」(CBETA,X41,

1 no. 732,p. 837c7 // Z 1 : 95,p. 140a10 // R95,p. 279a10)

[65]《資持記》卷1:「上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CBETA,T40,no. 1805,p. 164a29-b1)

[66]《四分律》卷60 :「爾時世尊在跋闇國池水邊,告諸比丘:『汝等謂我爲衣服、飮食、疾 病醫藥、床臥具而說法耶?』諸比丘白佛言:『大德!我等不敢生如是意,謂世尊爲衣服 乃至臥具故而說法。』佛言:『若不以是,爲作何心?』諸比丘答言:『我等作如是意: 「世尊慈念衆生故,而爲說法。」』」(CBETA,T22,no. 1428,p. 1013b23-28)

[67]下律,指的是《四分律》的諸犍度篇。

7

[68]《資持記》卷1:「此即本律〈五百結集〉緣起之文。以佛滅後外道言:『沙門瞿曇法律 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告衆曰: 『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CBETA,T40,no. 1805,p. 165b27-c3)

[69]比如,薩婆多部戒本的衆學法中,關於三衣和內衣各有六戒,沒有敬塔等戒。

[70]比如,薩婆多部認爲,戒體爲色法。

[71]比如,薩婆多部認爲,五戒必須終身受持,八戒只能受一日一夜。另外,五戒和八戒只 能全受,不可分受。

[72]比如,薩婆多部認爲,無和尙也可以成就受戒;應做單白羯磨的事緣,做白二、白四羯 磨也可。

[73]根據曇無德部,僧有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等四位,法有但心念、對首心念、衆法 心念、但對首、衆法對首、單白、白二、白四等八位。

[74]曇無德部認爲,以非色非心爲戒體,不限小乘而暗通大乘。

[75]比如,曇無德部認爲,五戒、八戒的戒條可以分開別受,時所受天數也可以靈活調整。

[76]比如,《四分律》的衆學法中,著衣戒有二,敬塔戒各有別相。

[77]《毘尼母經》卷7 :「重制有二種因緣:一者急、二者緩。急者,乃至畜生與人同犯,是 名爲急。云何名緩?若有比丘欲捨道還俗行姪者,聽捨戒還家。若後時還樂在道者,聽出 家與受具足。是名爲緩。如難提伽比丘犯重,聽懺悔在大僧下沙彌上,此亦是緩。譬如國 王有犯罪者,一者急、二者緩。重制中亦如是,一緩、一急。是故三處得決所犯事。」 (CBETA,T24,no. 1463,p. 839a23-b1)

9

[78]《資持記》卷1 :「以於僧起謗,必墮邢道,永無有出,喻之若坑。」(CBETA,T40, no. 1805,p. 166c19-20)

[79]《四分律》卷54 :「迦葉答言:『以世尊是一切知見故,宜制已還開、開已復制。富羅 那!我等作如是制:是佛所不制不應制,是佛所制則不應卻。如佛所制戒,應隨順而 學。』」(CBETA,T22,no. 1428,p. 968c12-16)

[80]深防,意爲通過禁止輕小的罪行來避免犯重大的罪行。

[81]限分,意爲不同根機有不同的持守界限。比如犯漏失戒,比丘得僧殘罪,比丘尼得墮

[82]《四分律》卷58 :「爾時阿難在波羅梨子城雞園中。時有孔雀冠婆羅門至阿難所,問訊 已在一面坐,白阿難言:『沙門瞿曇!何故爲諸比丘制增戒學、增淨行學、增波羅提木叉 學?』阿難答言:『所以爾者,爲調伏貪欲、瞋恚、愚癡令盡故,世尊爲諸比丘制戒。』」 (CBETA, T22, no. 1428, p. 996c10-15)

[83]《四分律》卷58 :「爾時佛問諸比丘:『汝云何學?云何爲學?』諸比丘白佛言:『大德 是法之根本、爲法之主,如世尊向所說,我等受持故言學。復有三學:增戒學、增心學、 增慧學,學此三學,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果,是故當勤精進學此三 學。』」(CBETA,T22,no. 1428,p. 996c4-9)

[84]誼,他本作「喧」,喧囂之義。 13

[85]比如,女衆主動碰觸比丘,《四分律》結偷蘭遮,《十誦律》結僧殘;再如,分亡僧物的 時候,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律》判爲重物,其他部律判爲輕物;《四分律》懺悔 僧殘罪,要行別住法和六夜摩那埵,《十誦律》則不需要。

3(0比如,淫戒,《四分律》以「毛頭許」爲犯,《十誦律》以「過皮過齒」爲犯。又如,

《僧祇律》要求通夜護衣,《四分律》要求明相護衣。

[87]比如,盜非人物、畜生物,《四分律》沒有,《十誦律》有。再如,《四分律》的護衣界 有勢分,其他部律沒有勢分。

[88]比如,《四分律》允許歌聲說戒,這是《五分律》廢止的。再如,《四分律》允許結淨 地,這是《十誦律》所廢止的。

[89]《善見律毘婆沙》卷6 :「法師曰:『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 毘尼應當知。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爾時集衆時。問曰:『何謂爲四?』『一者 本,二者隨本,三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爲本?』『一切律藏是名本。』

『何謂隨本?』『四大處名爲隨本。』佛告諸比丘:『我說不淨而不制,然此隨入不淨,於 淨不入,是名不淨。』佛告諸比丘:『我說不淨而不制,然此隨入淨,是名淨。』佛告諸 比丘:『我說聽淨,然此隨入不淨,於淨不入,此於汝輩不淨。』佛告諸比丘:『我說聽 淨,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是名四大處。』問曰:『何謂法師語?』答曰:『集衆五百阿 羅漢時,佛先說本,五百阿羅漢廣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問曰:『何謂自意?』答 曰:『置本、置隨、置法師語,以意度,用方便度,以修多羅廣說、以阿毘曇廣說、以毘 尼廣說,以法師語者,是名自意。』又問:『此義云何?』『莫輒取而行,應先觀根本已, 次觀句義,一一分別共相度量,後觀法師語,若與文句等者而取,若觀不等莫取,是名自 意。從自意者,法師語堅強,法師語應觀,隨本文句倶等,應當取;若文句不等,勿取。 從法師語,隨本堅強,若觀隨本文義等者,應當取;若不等,莫取。從隨本本皆強堅,不 可動搖,如衆僧羯磨,亦如佛在世無異。』法師曰:『若觀隨本不能自了者,應觀修多 羅,本義疏倶等者取。』法師曰:『有二比丘共相詰問,一比丘言淨,第二比丘言不淨, 更觀本及隨本,若本與隨本,言淨者善,若言不淨莫取。若一比丘觀本已淨,又文義證 多,第二比丘文義寡少,應從第一比丘語。』法師曰:『若二比丘文義倶等者,應反覆思 惟籌量義本,應可取、不可取,此是學四種毘尼人。』」(CBETA,T24,no. 1462, p. 716b2- c6)

[90]《善見律毘婆沙》卷6 :「若律師者,有三法者然後成就。問曰『何謂爲三?』答曰: 『一者、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辯習文字不忘,此是一法。第二者、於律本中堅持不雜。三 者、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問曰:『何謂爲本?』答曰:『一切毘尼藏,是名爲本。 諷誦通利者,若有人不以次第句問,不假思慮隨問能答。句義辯習者,律本句義善能分 別,義及義疏皆悉能解。堅持不雜者,有慚愧意,是名堅持。若無慚愧人,雖多文解義敬 重供養,不依法律,是法中蘇剌。何以故?亦能破和合僧,亦能惱僧。有慚愧者,於戒中 恒生慚愧,乃可沒命不爲供養而破正法;緣有慚愧者,而有戒律。不雜者,於文句中不相 雜亂,若有人問者,次第而答,若顚倒律本義及義疏而答,譬如人行剌蘇中難可得度。若 有人以此理問者,乃以彼語而答,若能辯者有所問難,隨問而答無所脫落,如以金椀請師 子膏,不得漏失,故名不雜。次第從師受持不忘者,優波離從如來受,陀寫倶從優波離 受,須提那倶從陀寫倶受,悉伽婆從須那倶受,目楗連子帝須從悉伽婆受,又栴陀跋受, 如是師師相承乃至於今,若知如是者,是名堅固受持。若不能得次第盡知師名者,須當知 15 一二名字也。若能具足善三法者,是名律師。若是律師,衆僧集判諸諍事,律師於中先觀 六事,安詳而答。』問曰:『何謂爲六?』答曰:『一者、觀處,二者、觀本,三者、觀文 句,四者、觀三叚,五者、觀中間罪,六者、觀無罪。』」(CBETA,T24,no. 1462, pp. 716c6-717a7)

[91]隨本,指的是戒條的通、別二緣,又名「四大處」,即對犯戒條件的各種辨析。

[92]意度,《資持記》解釋爲「籌量可否」,不妨理解爲「可行性」。

[93]方便度,《資持記》解釋爲「詳其理趣」,不妨理解爲「合理性」。

[94]比如,《四分律》中提到十五種略說戒的方式,但是沒有說明清楚形相。

[95]比如,《四分律》中允許用歌聲來說戒,但在《五分律》中歌聲說戒已被佛陀廢止了。

4◦比如,《四分律》中提到在顚狂人前的捨戒不能成立,由此可推知顚狂之人不足僧數, 但是沒有明說此意,故《行事鈔》引用《十誦律》之文加以證明。

[97]比如,《四分律》中有明文說「三衣應受持」,也說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等應該加 法受持,但是卻沒有受持文。

[98]緩,意爲寬鬆。指的是他部的規定較爲寬鬆,《四分律》的規定較爲嚴格的情況。比 如,《僧祇律》允許通夜護衣,夜晚中只要有一次與三衣在一起,即算護衣,並非整夜都 與三衣在一起。《薩婆多論》允許無衣缽可以得戒。

[99]急,意爲嚴格。指的是他部的規定較爲嚴格,《四分律》的規定較爲寬鬆的情況。比 如,《僧祇律》受欲人再次轉欲的話,此欲就會失效;所捨衣財永遠入歸僧團,不再交還 個人。

[100]指的是他部的規定較重,《四分律》的規定較輕的情況。比如,《五分律》不開疑想,有 疑皆算正犯。《僧祇律》性戒不開疑想。《十誦律》有前方便則不開疑想。《四分律》除了 破僧、淫、酒三戒,皆開疑想。

[101]指的是他部的規定較輕,《四分律》的規定較重的情況。比如,他部律認爲初篇重犯, 只結突吉羅。而《四分律》仍結波羅夷。

[102]四種廣說,指的是從佛聞、從僧中上座聞、從知法衆多比丘聞、從知法一比丘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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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意爲將他部與《四分律》相結合,引用他部中與《四分律》相關的內容,而不引用差異 過大的內容。

[104]比如,《四分律》中本來沒有解戒場的羯磨文,《行事鈔》則參考解三小界的羯磨文與結 三小界的羯磨文,兩者只相差「結」與「解」二字,故根據結戒場的羯磨文,將改「結」 改爲「解」而得到解戒場的羯磨文。

[105]比如,在安居期間,爲了其他地方的三寶事務、治病和僧次請(僧團委派的受供),按 理應開許作受日法。

5◦比如,《四分律》中提到「盜取四方僧物犯偷蘭遮」,《行事鈔》認爲,犯偷蘭遮是根據 妨礙僧團使用而結的罪,實際上理應犯重(即波羅夷)。

[107]《四分律》卷60 :「如是比丘和合歡喜,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所說 文義相應,不應共諍。』有餘比丘人所信用其言者,應語言:『長老所說文義相應,不應 共諍。』復更有餘比丘人所信用言者,亦應語如是語,復作是言:『長老所說文異義同, 此是小事耳,莫共鬪諍。』若有多人所信信用其言者,應語如是言。復更有多人信用言 者,亦應語如是言。復作是言:『長老所說文同義異亦如是。』復作如是語:『長老!所說 $義倶異,莫共鬪諍。』有多人信用言者,應語如是言。復更有信用言者,亦應語如是 言。」(CBETA, T22, no. 1428, p. 1013c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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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這裡的「毗尼」,指的是諸篇犍度,是對戒律行事進行分門別類的解釋。

[109]增一,指的是將法相名詞按照數字次序進行分類說明。

[110]僧尼二部戒本、隨戒解釋、諸篇犍度和增一法,實際上就是《四分律》的各個組成部

分。

[111]五種相,指的是綠起、起綠起人、立戒、分別所立戒、決判是非。

[112]《優婆塞戒經》,6 :「倶有二人同共作罪,一者受戒,二不受戒,已受戒者犯則罪重, 不受戒者犯則罪輕。何以故?毀佛語故。」(CBETA,T24,no. 1488,p. 1063c26-28)

[113]《資持記》列舉了僧殘六戒(漏失、二麁、二房、摩觸)、捨墮九戒(五敷一一五條與 臥具有關的戒條、取尼衣、浣故衣、擔羊毛、擗羊毛)、單提十三戒(爲尼作衣、與尼 衣、屛坐、期尼行、期同船、期女行、受贊食、勸足食、索美食、牙角針筒、過量坐具、 覆瘡衣、佛衣等量),僧尼的輕重有所不同。

[114]《資持記》列舉:捨墮,尼無二戒(過前求雨衣、蘭若離衣);單提,尼無三戒(輒教 尼、說法日暮、譏訶教尼人)。此外,又義判尼衆八波羅夷的後四個、僧衆的二不定法, 也是僧尼有無不同的情況。

[115]《資持記》列舉了捨墮一戒(長鉢)、單提五戒(背請、足食、與外道食、與年不滿、 雨衣)屬於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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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善見論》,又稱《善見律》。

[117]《五百問法》,全稱是《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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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江表,又稱江外、江左,吳越之地。

[119]《四分律》卷35 :「時諸比丘欲分別說義,當說義時不具說文句,各自生疑,佛言『聽 說義不具說文句。』」(CBETA,T22,no. 1428,p. 817a7-9)

[120]《資持記》:「教行兩亡,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經》,彼 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

[121]這裡指的是出家人的行爲非道非俗的情況。

[122]《資持記》解釋「三位」爲自行、衆行、共行,即三行。 31

[123]法司,《資持記》解作「律宗」,《簡正記》解作「伽藍寺宇」,兩可。

[124]羈®,羈即絆,是拴縛馬足的繩索,》即轡,是套在馬頭的籠頭。比喻戒律對身口的約

[125]《大般涅槃經》卷18 :「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壞不雜,雖無形色,

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無有過咎,諸佛菩薩之所讚歎,是大方等大 涅槃因。」(CBETA 2019.Q2,T12,no. 374,p. 470b16-19)

35

[126]測,《行事鈔批》、《簡正記》作「惻」惻,解作「悲」或「惻度」。這裏取「悲」義,意

[127]通論二《資持記》解作「宗論,非別解故」,即宗經論,而非釋經論。《簡正記》解作「通 律之論」。

[128]《大般涅槃經》卷18 :「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壞不雜,雖無形色,

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無有過咎,諸佛菩薩之所讚歎,是大方等大 涅槃因。」(CBETA 2019.Q2,T12,no. 374,p. 470b16-19)

[129]聖說,指的是佛陀所說的經律,或者是證得聖果的人所說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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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大般涅槃經》卷3 :「爾時,如來告阿難言:『汝勿見我入般涅槃,便謂正法於此永 絕。何以故?我昔爲諸比丘,制戒波羅提木叉,及餘所說種種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師。 如我在世,無有異也。』」(CBETA 2019.Q2,T01,no. 7,p. 204b27-c1)

[131]《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闇遇 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大師,若我住世無異此也。」(CBETA 2019.Q2,T12, no. 389,p. 1110c20-22)

1◦戒經,是戒本的別稱。也有認爲這裏的「經」指的是《善生經》。《四分僧戒本》:「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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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戒足,或爲「戒跡」。《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5 :「護戒足者,義淨三藏云:梵本合言 跡,謂梵云樹荷,此翻爲足。若云阿符陀,翻爲跡,謂前佛學此戒得聖,後人尋前跡亦得 果也。」(CBETA 2019.Q2,X43,no. 737,p. 80b6-9 // R68,p. 266a13-16 // Z 1 : 68, p. 133c13-16)

[133]《四分僧戒本》:「欲得生天上,若生人間者,常當護戒足,勿令有毀損。」

(CBETA 2019.Q2,T22,no. 1430,p. 1023b1-2)

[134]《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是故比丘,當持淨戒 勿令毀犯。若人能持淨戒,是則能有善法;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

(CBETA 2019.Q2,T12,no. 389,p. 1111a3-6)

[135]《四分律》卷35 :「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衆善法,三 昧成就。」(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17c11-12)

[136]《成實論》卷14 <181定具中初五定具品〉:「又道品樓觀以戒爲柱,禪定心城以戒爲 郭,度生死河以戒爲橋樑,入善人衆以戒爲印,八直聖田戒爲壇畔。」(CBETA 2019.Q2, T32,no. 1646,p. 351b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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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詳見《解脫道論》卷1〈分別戒品> (CBETA,T32,no. 1648,p. 400c01)

[138]尸羅,梵文5la,詞根印具有多種含義冥想、沈思;練習、實踐;穿衣;尊重、敬 拜。分別與後文中的定、習、纓絡、威勢等義相通。

[139]冷,梵文sita。

[140]睡眠,梵文钉。

[141]六和敬,即身和、口和、意和、戒和、見和、利和。

[142]《大方廣佛華嚴經》卷10〈14明法品〉「菩薩摩訶薩能如是行者,則能興隆三寶,永 使不絕。所以者何?菩薩摩訶薩教化衆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斷;開示甚深諸妙 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復次,悉能讚歎一切 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斷;分別解說十二緣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行六和敬,是故能令 僧寶不斷。復次,下佛種子於衆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斷;不惜身命護持正 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善御大衆,心無憂惱,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去、來、今佛所說正 法,不違其教,是故能令三寶不斷。」(CBETA 2019.Q2,T09,no. 278,p. 461b19-c2)

[143]《大方等大集經》卷249護法品〉:「爾時,十方世界菩薩白佛言:『世尊!諸佛如來 爲如是等五滓衆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爲法久住復制禁戒。』所謂身戒口戒意戒,不得受 畜一切惡物,惡心鬪諍,親近國王大臣長者,受畜一切俗人之物,如餘佛土所制淨戒。」 (CBETA 2019.Q2,T13,no. 397,p. 172b28-c4)

[144]野干,梵語srgala,一種野狐。

[145]《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9〈之四〉:「大王! 一切功德助道之行,舉要言之,以戒爲 本,持戒爲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野干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CBETA 2019.Q2, T09, no. 272, p. 359a5-7)

[146]原文出自《龍樹菩薩爲禪陀迦王說法要偈》,同本異譯還有《勸發諸王要偈》、《龍樹菩 薩勸誡王頌》。《龍樹菩薩爲禪陀迦王說法要偈》:「雖有色族及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 處醜賤少聞見,能修戒智名勝士。」(CBETA 2019.Q2,T32,no. 1672,p. 746a5-6)《勸 發諸王要偈》:「族姓身端嚴,多聞自纓絡,若不修戒慧,此則非殊勝。」

(CBETA 2019.Q2,T32,no. 1673,p. 748c24-25)《龍樹菩薩勸誡王頌》:「若人具族望, 貌美復多聞,無智破尸羅,是人何足貴。若人無族望,貌醜寡知聞,有智護尸羅,人皆應 供養。」(CBETA 2019.Q2,T32,no. 1674,p. 752a9-12)

[147]《大般涅槃經》卷17 :「以戒淨故,身體輕柔,口無麁過,菩薩爾時,若見、若聞、若

輕、若甞、若觸、若知悉無諸惡,以無惡故心得安隱,以安隱故則得靜定,得靜定故得實 知見,實知見故厭離生死,厭生死故則得解脫,得解脫故得見佛性,見佛性故得大涅槃, 是名菩薩清淨持戒,非世間戒。」(CBETA 2019.Q2,T12,no. 374,p. 467b7-13)

[148]《大般涅槃經》卷17 :「受持是經而毀戒者,則是衆生惡知識也,非我弟子,是魔眷 屬。如是之人,我亦不聽受持是典,寧使不受、不持、不修,不以毀戒受持修習。」 (CBETA 2019.Q2,T12,no. 374,p. 467b28-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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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大智度論》卷30 :「戒爲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CBETA 2019.Q2,T25, no. 1509, p. 280c25-26)

[150]《大智度論》卷13 :「若人求大善利,當堅持戒,如惜重寶,如護身命。何以故?譬如 大地,一切萬物有形之類,皆依地而住;戒亦如是,戒爲一切善法住處。復次,譬如無足 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渡,是不可得;若無戒欲得好果,亦復如是。若人棄捨此戒,雖 山居苦行,食果服藥,與禽獸無異。或有人但服水爲戒,或服乳,或服氣;或剃髪,或長 髪,或頂上留少許髪;或著袈裟,或著白衣,或著草衣,或木皮衣;或冬入水,或夏火 炙;若自墜高巖,若於恒河中洗;若日三浴,再供養火;種種祠祀,種種呪願,受行苦 行。以無此戒,空無所得。」(CBETA 2019.Q2,T25,no. 1509,p. 153b22-c5)

[151]《大智度論》卷13 :「人雖貧賤而能持戒,勝於富貴而破戒者。華香、木香不能遠聞;

持戒之香,周遍十方。持戒之人,具足安樂,名聲遠聞,天、人敬愛,現世常得種種快 樂。若欲天上、人中、富貴、長壽,取之不難;持戒清淨,所願皆得。」

(CBETA 2019.Q2,T25,no. 1509,p. 153c16-20)

[152]《大智度論》卷13 :「持戒之人,壽終之時,刀風解身,筋脈斷絕,自知持戒清淨,心 不怖畏。」(CBETA 2019.Q2,T25,no. 1509,p. 153c24-25)

[153]《菩薩地持經》卷10〈 5建立品〉「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是持戒。何以故?若犯戒者 不得下賤人身,況大人相。」(CBETA 2019.Q2,T30,no. 1581,p. 955c15-17)《瑜伽師 地論》卷49 :「如是一切三十二種大丈夫相無有差別,當知皆用淨戒爲因而能感得。何以 故?若諸菩薩毀犯淨戒,尙不能得下賤人身,何況能感大丈夫相?」(CBETA 2019.Q2,

T30, no. 1579, p. 568a14-17)

[154]《十住毗婆沙論》卷17〈讚戒品〉、〈戒報品〉(CBETA,T26,no. 1521,p. 120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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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摩訶僧祇律》卷1:「若篤信善男子欲得五事利益者,當盡受持此律。何等五?若善男 子欲建立佛法者,當盡受持此律。欲令正法久住者,當盡受持此律。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 者,當盡受持此律。諸有比丘、比丘尼犯罪恐怖,爲作依怙者,當盡受持此律。欲遊化諸 方而無礙者,當盡受持此律。是名篤信善男子受持此律,得五事利益。」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227a8-14)

[156]《四分律》卷59 :「持律人有五功德:戒品堅牢、善勝諸冤、於衆中決斷無畏、若有疑 悔能開解、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是爲五。」(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1004b28-c2)

[157]《四分律》卷1 :「自今已去,與諸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 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 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CBETA 2019.Q2,

T22, no. 1428, p. 570c2-7)

[158]梵住,《資持記》:「色、無色天。」

[159]聖住,《資持記》:「三乘學人。」

[160]《明了論解》,指的是眞諦所作的《明了論疏》,原作已佚,這裏從《四分律疏飾宗義

記》輯出此段引文。《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3 :「眞諦五義,以釋毗尼,章中不具也。第 一、能將引生種種勝利,是毗尼義,謂能引生出世善。於中有兩:一、能引生四萬二千功 德正法;二、能引生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定,乃至解脫。第二者、能教身語清淨

正眞,是毗尼義。由遮身語,不令起惡,名之爲教。不被業濁及煩惱濁所染污故,身語清

淨,不爲見濁之所染故,名爲正眞(五見名見濁)。由清淨故,得趣善道;由正眞故,能 證涅槃。第三、能滅罪障,是毗尼義。於中復兩:一、滅方便;二、正滅罪(正滅,謂得 擇滅。涅槃章中但取滅方便者,下自當知)。由戒能遮諸罪鄣故,名滅方便。由鄣不生故 得罪滅,此兩倶得稱爲毗尼。第四、能引勝是毗尼義,能引在家人,令得出家,引未離 欲,令得梵住,從梵住,得聖住,從聖住得有餘涅槃,從有餘入無餘,後後轉勝,故名引 勝。第五勝人所行,毗尼義,佛是最勝。次獨覺,次聲聞,是此等勝人所行事故。又凡夫 中亦是勝者,方能行故。」(CBETA 2019.Q2,X42,no. 733,p. 44c5-20 // Z 1 : 66, pp. 44d14-45a11 // R66,pp. 88b14-89a11)

T24,no. 1462,p. 786a21-28)《善見律毘婆沙》卷16 :「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 歲,是故多諸比丘,就優波離學律。」(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86b14-15)

家的沙彌。

[168]《分別功德論》卷1 :「毘尼者,禁律也。爲二部僧說檢惡斂非,或二百五十、或五百 -,引法防姦。猶王者祕藏,非外官所司,故曰內藏也。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彌、清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CBETA 2019.Q2,T25,no. 1507,p. 32a11-15)

[169]《大莊嚴論經》卷3 :「能堅持禁戒,斯事爲甚難,戒相極衆多,分別曉了難。如劍林棘 聚,處中多傷毀,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CBETA 2019.Q2,T04,no. 201, p. 269a5-8)

[170]按照戒律規定,比丘不能直接說讓沙彌淨人掘地、斷草、漑水,要說淨語言「知是,看

是」。

[171]摩夷,即論。

[172]《四分律》卷59 :「有五法令正法疾滅。『何等五?』有比丘不諦受誦,憙忘誤,文不具 足以教餘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是爲第一疾滅正法。復次有比丘爲僧中勝人上座,若一 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諸不善法,放捨戒行,不勤精進,未得而得,未入而入,未證 而證,後生年少比丘,倣習其行,亦多破戒修不善法,放捨戒行亦不勤精進,未得而得未 入而入未證而證,是爲第二疾滅正法。復次有比丘多聞、持法、持律、持摩夷,不以所誦 教餘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私便命終,彼既命終令法斷滅,是爲第三疾滅正法。復 次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不能忍辱,餘善比丘即捨置,是爲第四疾滅正法。復次有比 丘,憙鬪諍共相罵詈,彼此諍言口如刀劍互求長短,是爲第五疾滅正法。」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6b26-c13)

[173]《十誦律》卷34 :「佛在舍衛國。爾時諸比丘廢學比尼,誦讀修多羅、阿毘曇,遠離比 尼。佛見諸比丘不學比尼,誦讀修多羅、阿毘曇,遠離比尼故。見已讚歎比丘通利比尼 者,面前讚歎:『長老優波離!諸持比尼中最勝第一。』諸比丘作是念:佛讚歎比丘通利 比尼者,面前讚歎:『長老優波離!諸持比尼中最爲第一。』我等何不讀誦比尼?諸上座 長老比丘,從長老優波離受誦比尼。」(CBETA 2019.Q2,T23,no. 1435,p. 246c9-17)

[174]《雜阿含經》卷30 :「正使迦葉爲上座者,不欲學戒、不重於戒、不歎制戒,如是比丘 我不讚歎。所以者何?若大師所讚歎者,餘人則復與相習近,恭敬親重;若餘人與相習近 親重者,則與同見,同彼所作;同彼所作者,長夜當得不饒益苦。是故我於彼長老初不讚 歎,以其初始不樂學戒故。如長老,中年、少年亦如是。」(CBETA 2019.Q2,T02, no. 99, p. 213b11-18)

[175]《長阿含經》卷2 :「凡人犯戒,有五衰耗。何謂爲五? 一者求財,所願不遂。二者設有 所得,日當衰耗。三者在所至處,衆所不敬。四者醜名惡聲,流聞天下。五者身壞命終, 當入地獄。」(CBETA 2019.Q2,T01,no. 1,p. 12b16-20)

6◦八不淨財,根據《行事鈔•隨戒釋相篇》「畜錢寶戒」,包括「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鑊,

八、象金飾床及諸重物。」

[176]《大般涅槃經》卷5 :「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非法之物,庫藏穀米、鹽肢胡麻、 大小諸豆。若有說言如來聽畜奴婢、僕使如是之物,舌則卷縮。」(CBETA 2019.Q2,

T12, no. 374, p. 391b15-18)

[177]《摩訶摩耶經》卷2 :「八百歲後,諸比丘等樂好衣服,縱逸嬉戲,百千人中或有一兩得 道果者。九百歲已,奴爲比丘、婢爲比丘尼。一千歲已,諸比丘等聞不淨觀、阿那波那, 瞋恚不欲,無量比丘若一、若兩思惟正受。千一百歲已,諸比丘等如世俗人嫁娶行媒,於 大衆中毀謗毘尼。千二百歲已,是諸比丘及比丘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爲比丘、女爲 比丘尼。千三百歲已,袈裟變白不受染色。千四百歲已,時諸四衆猶如獵師,好樂殺生、 賣三寶物。千五百歲,倶賧彌國有三藏比丘善說法要,徒衆五百;又一羅漢比丘善持戒 行,徒衆五百。於十五日布薩之時,羅漢比丘昇於高座說清淨法,云此所應作、此不應 作。彼三藏比丘弟子答羅漢言:『汝今身、口自不清淨,云何而反說是麁言?』羅漢答 言:『我久清淨身、口、意業,無諸過惡。』三藏弟子聞此語已倍更恚忿,即於座上殺彼 羅漢。時羅漢弟子而作是言:『我師所說合於法理,云何汝等害我和上?』即以利刀殺彼 三藏。天龍八部莫不憂惱,惡魔波旬及外道衆踊躍歡喜,競破塔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 皆悉流移至鳩尸那竭國,阿耨達龍王悉持入海,於是佛法而滅盡也。」(CBETA 2019.Q2, T12,no. 383,pp. 1013c09-1014a3)

[178]籌,是古代的計數工具,通常是一根木條。根據戒律的要求,長度在五指(五個指頭的 寬度)到一拳肘(握拳狀態下從拳到肘的長度)之間。捉籌,僧團在一些重要的羯磨法之 前清點人數的方式。捉籌的過程,先是現場的僧衆每人依次捉一支籌,然後再把每人的籌 收集起來統計總數。

[179]《大智度論》卷13 :「云何名爲破戒人罪?破戒之人,人所不敬,其家如塚,人所不 到。破戒之人,失諸功德,譬如枯樹,人不愛樂。破戒之人,如霜蓮花,人不喜見。破戒 之人,惡心可畏,譬如羅刹。破戒之人,人不歸向,譬如渴人,不向枯井。破戒之人,心 常疑悔,譬如犯事之人,常畏罪至。破戒之人,如田被雹,不可依仰。破戒之人,譬如苦 苽,雖形似甘種而不可食。破戒之人,如賊聚落,不可依止。破戒之人,譬如大病,人不 欲近。破戒之人,不得免苦,譬如惡道難可得過。破戒之人,不可共止,譬如惡賊難可親 近。破戒之人,譬如大坑,行者避之。破戒之人,難可共住,譬如毒蛇。破戒之人,不可 近觸,譬如大火。破戒之人,譬如破船,不可乘渡。破戒之人,譬如吐食,不可更瞰。破 戒之人,在好衆中,譬如惡馬在善馬群。破戒之人,與善人異,如驢在牛群。破戒之人, 在精進衆,譬如檸兒在健人中。破戒之人,雖似比丘,譬如死屍在眠人中。破戒之人,譬 如僞珠在眞珠中。破戒之人,譬如伊蘭在栴檀林。破戒之人,雖形似善人,內無善法;雖 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名爲比丘,實非比丘。破戒之人,若著法衣,則是熱銅鐵錁以 纏其身;若持鉢盂,則是盛洋銅器;若所瞰食,則是呑燒鐵丸,飮熱洋銅;若受人供養供 給,則是地獄獄鬼守之;若入精舍,則是入大地獄;若坐衆僧床榻,是爲坐熱鐵床上。復 次,破戒之人,常懷怖慷,如重病人,常畏死至。亦如五逆罪人,心常自念『我爲佛 賊』,藏覆避隈;如賊畏人,歲月日過,常不安隱。破戒之人,雖得供養利樂,是樂不 淨;f如愚人,供養莊嚴死屍,智者聞之,惡不欲見。如是種種無量破戒之罪,不可稱 說,行者應當一心持戒。」(CBETA 2019.Q2,T25,no. 1509,p. 154b2-c6)

[180]此語出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此經是《大智度論》的注釋對象。《摩訶般若波羅蜜 經》卷1 :「罪不罪不可得故,應具足尸羅波羅蜜。」(CBETA 2019.Q2,T08,no.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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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大智度論》卷14 :「問曰『若捨惡行善,是爲持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答

曰:『非謂邢見、麁心言不可得也;若深入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罪不可得;罪 無故,不罪亦不可得。』」(CBETA 2019.Q2,T25,no. 1509,p. 163c1-4)

[182]《資持記》:「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獲。」《大智度論》卷8269大方便 品〉「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不可信。」(CBETA 2019.Q2,T25,no. 1509, p. 639b16-17)

[183]見今《大智度論》第十四卷。

[184]《四分律》卷59 :「破戒有五過失:自害、爲智者所訶、有惡名流布、臨終時生悔恨、

死墮惡道,是爲五。」(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5c16-18)

[185]《四分律行事鈔批》卷3 :「言不敬上座無威儀者,據彼文意。謂不敬上座,名曰無威 儀,非謂上座無威儀不相致敬也。」(CBETA 2019.Q2,X42,no. 736,p. 673a1-3丨丨 Z 1 : 67,p. 177d4-6 丨丨 R67,p. 354b4-6)

[186]《十誦律》卷49 :「優波離!有五法,正法滅亡沒。何等五?有比丘無欲是名一;鈍根 是名二;雖誦義句不能正受,亦不能令他解了是名三;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有說法者 不能如法教是名四;鬪諍相言,不在阿練若處,亦不愛敬阿練若處。優波離!是名五法, 令正法滅亡沒。」(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58b21-26)《十誦律》卷 49 : 「優波離!更有五法,正法滅亡沒。何等五?有比丘不隨法教、隨非法教;不隨忍法、隨 不忍法;不敬上座、無有威儀,上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說法時愁惱,令後衆生不得受學修 多羅、毘尼、阿毘曇;上座命終已後比丘放逸習非法失諸善法。是名五法正法滅亡沒。」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58c2-8)

[187]《十誦律》卷49 :「是不修身戒心智已,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空無相、無願,十二因 緣諸深要法,不能信樂受持,雖受不能通利。如是說時無憐愍心、無愛樂心,如好作文 頌,莊嚴章句,樂世俗法,隨世所欲有信樂心,說俗事時有愛樂心,是故如來所說甚深修 多羅,空、無相、無願,十二因緣諸深法滅。優波離!是第三怖畏。今未有當來有,應知 是事求方便滅。」(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59b2-10)

57

[188]《四分律》卷35 :「自今已去,聽結界應如是結:當敷座,當打楗稚,盡共集一處,不 聽受欲。」(CBETA2019.Q3,T22,no.1428,p.819b15-17)

[189]犍稚,梵文爲ghaM§,原意是當作鐘來用的鐵盤。其中,「稚」作「地」音較符合梵音。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1 :「犍槌者,梵本聲論云『犍(巨寒反)地』此云磬, 亦曰鐘也,乃金石二物耳。」(CBETA2019.Q3,X41,no.728,p.118c4-5//R64,

59

p.593a13-14//Z1 : 64,p.297a13-14)《釋氏要覽》卷3 :「犍,巨寒切。稚,地音。《出要律 儀云》此譯爲鐘磬。」(CBETA2019.Q3,T54,no.2127,p.304a18-19)

[190]三通,指的是打鐘過程中的最後三槌,可以用來代指一次完整的打鐘過程。

[19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諸比丘布薩時不肯時集,廢坐禪行道。以是白佛,佛

言:『應唱時至,若打楗椎、若打鼓、若吹_。』諸比丘便作金銀鼓,以是白佛,佛言: 『應用銅、鐵、瓦、木,以皮冠頭。』不知誰應打,以是白佛,佛言:『應使沙彌、守園 人打。』彼便多打,以是白佛,佛言:『應三通打。』打竟,懸著中庭,外人來數打,諸 比丘謂行僧事,皆出廢行道;或雨濕不作聲。以是白佛,佛言:『應舉屋下屛處。』有客 沙彌次打,不知處失時節。以是白佛,佛言:『舊住人應打,聽畜僧鼓、私鼓、四方僧 鼓、備豫一鼓。』諸比丘又作金銀_,以是白佛,佛言:『應吹海_,若用角作。沙彌、

守園人吹,乃至備豫一_,亦如上說。』諸比丘不知以何木作楗椎,以是白佛,佛言:

『除漆樹、毒樹,餘木鳴者聽作。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餘如上。諸比丘不知誰應三 唱時至,以是白佛,佛言:『聽使沙彌、守園人。』僧住處多,不得遍聞,以是白佛,佛 言:『應上高處唱。』諸比丘不知爲集、未集,以是白佛,佛言:『比坐比丘應更相語 知。』」(CBETA2019.Q3,T22,no.1421,pp.122c14-123a3)[19]                                       【大】下同,螺【宋】

【元】【明】【宮】【聖】下同

[192]《十誦律》卷8 :「作是念已便入祇洹打楗槌,有比丘問居士:『何因緣故打楗槌?』居 士答言:『我欲從僧請爾所比丘到我舍食。』」(CBETA2019.Q3,T23,no.1435,p.59b6-8) 《十誦律》卷19 :「爾時有一居士,請佛及二部僧明日食,佛默然受。居士知佛默然受 已,頭面禮足右遶而去,還自舍辦種種多美飮食,晨朝敷坐處,遣使白佛時到,食具已 辦,佛自知時。佛即與二部僧入居士舍坐。」(CBETA2019.Q3,T23,no.1435, p.131b19-23)《十誦律》卷19 :「居士知佛默然受已,從坐起頭面禮佛足右遶而去,還自 舍通夜辦種種多美飮食,晨朝敷座處遣使白佛時到,食具已辦,佛自知時。」 (CBETA2019.Q3,T23,no.1435,p.134a26-29)《十誦律》卷19 :「諸女著已,持食入僧坊 中,打楗槌,與僧食分,在佛前坐聽說法。」(CBETA2019.Q3,T23,no.1435,p.133a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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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增壹阿含經》卷24 :「是時,尊者阿難聞此語已,歡喜踊躍,不能自勝,即昇講堂, 手執楗椎,並作是說:『我今擊此如來信鼓,諸有如來弟子衆者,盡當普集。』」 (CBETA2019.Q3,T02,no.125,p.676c22-25)

@中蟲,《十誦律》作「苦酒中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彼作苦酒中蟲。今 言食者,改局從通。」(CBETA2019.Q3,T40,no.1805,p.186a12-13)

[195]維那,梵文爲vihgrapgla,意爲寺護,或作karmadgna,意爲授事。《簡正記》:「或云羯 磨檀那,梵音不定。若云維那,准《智論》云,翻爲寺護。若云羯磨檀那,此云授事。」

[196]《十誦律》卷34 :「佛在舍衛國。爾時祇陀林中僧坊中,無比丘知時限、唱時,無人打 楗稚,無人掃灑塗治講堂食處,無人次第相續敷床榻,無人教淨果菜,無人看苦酒中虫, 飮食時無人行水,衆散亂語時無人彈指。是事白佛,佛言:『應立維那。』」 (CBETA2019.Q3,T23,no.1435,p.250b19-24)

[197]《四分律》卷35 :「時諸比丘不知何時。佛言『聽作時,若量影時、若作破竹聲、若打

地聲、若作烟、若吹貝、若打鼓、若打楗稚、若告語言:「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 (CBETA2019.Q3,T22,no.1428,p.818a17-21)

[198]當時寺院不許沙彌和俗人打鐘,這裡加以破斥。《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此明律 不局道,意彰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 尼立制,不許沙彌、白衣打鐘,此迷教甚矣。』」(CBETA2019.Q3,T40,no.1805, p.186a18-21)

[199]《釋門集僧軌度圖經》,道宣律師撰,講述打鐘法式,存於《日本大藏經》22390-396 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指集僧法,即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德七年撰。」 (CBETA2019.Q3,T40,no.1805,p.186b9-10)

[200]《大比丘三千威儀》卷2 :「楗椎有五事一者常會時、二者旦食時、三者晝飯時、四者 暮投槃時、五者一切無常。復有七法:一者縣官、二者大火、三者大水、四者盜賊、五者 會沙彌、六者會優婆塞、七者呼私兒。當復知十二時楗椎。常會時先從小起稍至大,大下 擊二十,稍小二十一下,小小十下,復大三下。旦食大下八,晝食一通,投槃亦一通。會 沙彌三下,優婆塞三下,無常者隨視時。縣官、水火、盜賊亦隨時。呼私兒一下,持一通 至比丘楗椎無後音。」(CBETA2019.Q3,T24,no.1470,p.923b1-11)

[201]—通,可以理解爲一下、一槌。三通各有其用意。《釋門集僧軌度圖經》:「此第一通,

集聲聞衆。此第二通,集緣覺衆。此第三通,集菩薩衆。」

[202]三下,代指一次打鐘的整個過程,共打四十下,包括前後三段,即初十下、中間二十七 下、最後三下。關於「三下」的字面意思,則有兩解。一解是將最後三下稱爲「三下」。 二解是前後三段爲「三下」。《羯磨疏》卷1 :「言三通者,非是單三下也。從微稠以至稀 著,聲絕之後又加三槌,故云也。」(CBETA2019.Q3,X41,no.728,p.118c21-22)《濟緣

記》卷1 :「凡鳴鐘法,先虗揩十下即微稠也,十一以去漸稀漸大即稀著也,至三十七下 緩打三下爲集三乘。」(CBETA2019.Q3,X41,no.728,pp.118c23-119a1)

[203]概,稠密。

63

[204]三通,取「三下」的初解,即最後的三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彼便多打, 以是白佛,佛言『應三通打。』」(CBETA2019.Q3,T22,no.1421,p.122c18-19)

[205]指的是後文所提到的鰌膩吒王的因緣。

2◦長打是將四十下擴展爲一百二十下,也就是將四十下連續重複三次,但是每次都略有變 化。

[207]這裡應該理解爲:從第二遍四十下,開始算是長打。而第一遍四十下與之前也略有變 化。依照《釋門集僧軌度圖經》,第一遍四十下的時候,先是「虛揩十下」,然後三十下 「漸稀漸大」,並無最後三下。

[208]依照《釋門集僧軌度圖經》,第二遍四十下,先是「虛揩十下」,十一至十八下「漸稀漸 大」,十九至二十二下是中間四通,分別救地獄苦、餓鬼苦、畜生苦和修羅苦,二十三至 四十下「漸概漸小」。

[209]依照《釋門集僧軌度圖經》,第三遍四十下,先是「虛揩十下」,十一至三十五下「漸稀 漸大」,三十六至三十八下與前三通相同,三十九至四十下「連打名息槌」。

[210]《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5 :「《四分》云『打楗槌』,《阿含經》云『擊楗槌』,《智 論》云『撾銅犍槌』,故云『打擊撾』等。」(CBETA2019.Q3,X43,no.737,p.88c2-3)

3◦知淨語的用意是在僧人不得做而俗人可做的某些事情上,僧人可以通過知淨語來指使俗 人做這些事情,例如掘地、壞生種等等。

[212]《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用難之。 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爲者,所教局俗也。鐘 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CBETA2019.Q3,T40,no.1805,p.187a15-18)

[213]聚落,指的是人群聚居的地方。《四分律行事鈔批》卷3 :「云何名爲聚落?村伍爲聚,

隣里曰落。蓋此方言也。又解村伍曰聚,彊畔曰落也。」(CBETA2019.Q3,X42,no.736, p.676b3-4)

[214]關於自然界的討論,跟結界羯磨是直接相關的。因爲結界羯磨只可自然界中做,不可在 作法界中做。因爲若有現成的作法界,也就不必再結界了。在結界後,其他羯磨都要在作 法界中做,不可在自然界中做。實際上,結界羯磨的集僧範圍就是自然界,其他羯磨的集 僧範圍就是作法界。

[215]《十誦律》卷_48 :「又問『若比丘聚落中初作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

隨聚落界,齊行來處。』」(CBETA2019.Q3,T23,no.1435,p.346c19-21)

[216]《四分律》卷1:「村者有四種:一者周匝垣牆,二者柵籬,三者籬牆不周,四者四周 屋。」(CBETA2019.Q3,T22,no.1428,p.573b12-14)

[217]這裡的別衆,主要是針對結界羯磨而言。也就是作結界羯磨的時候,應當盡集自然界內 的比丘。其他羯磨本來就不可以在自然界中做,也就無所謂別衆。

[218]《十誦律》卷22 :「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 『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 『方一拘盧舍。是中諸比丘不應別作布薩及僧羯磨。若別布薩及僧羯磨,諸比丘犯 罪。』」(CBETA2019.Q3,T23,no.1435,p.159a17-22)

[219]意爲蘭若中的僧院可以比照聚落的情況,可以僧院的邊界集僧,而不必依照蘭若以五里 範圍集僧。

[220]「初起僧坊」意爲院牆尙未完整。此時做結界羯磨的話,還是要以方圓一拘廬舍爲自然 界。若是院牆完整,院牆之內便是自然界,不必再以方圓一拘廬舍集僧。《四分律行事鈔 資持記》卷1 :「初起僧坊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爲言。」(CBETA2019.Q3, T40,no.1805,p.187c3-4)

[221]拘盧舍,梵文是kroSa,意爲呼喊所及的距離。《大唐西域記》卷2 :「拘盧舍者,謂大牛 鳴聲所極聞,稱拘盧舍。」(CBETA2019.Q3,T51,no.2087,p.875c8-9)

[222]《十誦律》卷22 :「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 拘盧舍°』」(CBETA2019.Q3,T23,no.1435,p.159a18-20)

[223]《四分律》卷1 :「村者有四種:一者周匝垣牆,二者柵籬,三者籬牆不周,四者四周

[224]所謂不可分別聚落,一是僧人來去難知,二是處所邊界不明。《羯磨疏》卷1:「不可分 別者,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者;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CBETA2019.Q3,X41, no.728,p.120b10-11)

[225]《摩訶僧祇律》卷8 :「爾時優波離知時而白佛言:『世尊!已聞菴婆羅樹分齊,今復請 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爲善作羯磨?使令異衆 僧各各相見而得成就羯磨,不犯別衆耶?』佛告優波離:『五肘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 齊七菴婆羅樹,相去爾所作羯磨者,名善作羯磨。雖異衆相見而無別衆之罪,是名爲七菴 婆羅樹界。』」(CBETA2019.Q3,T22,no.1425,p.298b12-19)

[226]—步是左右各邁一次的距離,六尺爲一步。一間相當於十步半的距離,計算方法是:一 間等於七弓,一弓等於五肘,一肘等於一尺八寸,所以一弓爲九尺,一間爲六十三尺,故 一間爲十步半。所以六間即六十三步。《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五肘弓,一肘尺 八,弓長九尺,七九共成六丈三尺,六尺爲步。一間計十步半。」(CBETA2019.Q3,T40, no.1805,p.187c20-21)

[227]《拾毗尼義鈔》中的原文已佚,不得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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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蘭若,又稱阿蘭若、阿練若,梵文是araWa,意爲野外僻靜之處。《四分律行事鈔簡正 記》卷5 :「具足梵云阿蘭若,亦云練若。阿之言無,蘭若云事,即閑靜無事處。」 (CBETA2019.Q3,X43,no.737,p.90b19-20)

[229]阿蘭若,是十二頭陀行之一,也就是住在遠離村落的寂靜之處修行。阿蘭若距離村落應 當至少有三里,或者是一拘廬舍,以免聽到村中的鼓聲而擾亂坐禪。《行事鈔•頭陀行儀 篇》:「阿蘭若處者,《智論》名遠離處,最近三里,能遠益善,餘諸雜行,如第六十八卷 中。《四分》云空靜處,去村五百弓,弓長四肘,用中肘量也,則一肘長一尺八寸,六尺 爲步,積之便有若干里也。中國僧寺並在城外,尼寺城內。《十誦》云『繞祇桓虎吼』,此 寺去舍衛城南千二百步。《薩婆多》云『去村一拘盧舍』(此云一鼓聲),謂蘭若閑靜處, 不令聞村中鼓聲,恐亂諸坐禪比丘。」(CBETA2019.Q3,T40,no.1804,p.130b16-24)《彌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4 :「若人從我求出家者,教行十二頭陀:汝當盡形壽作阿練若、 乞食、一坐食、一種食、一受食、次第乞食、塚間、糞掃衣、三衣、隨敷坐、樹下坐、露 坐。」(CBETA2019.Q3,T22,no.1421,p.26a17-20)

[230]衣界,指的是阿蘭若處的攝衣界範圍是八樹七間,外加十三步勢分。《四分律》卷6: 「不失衣者,若阿蘭若處無界,八樹中間一樹間七弓。遮摩梨國作弓法,長中肘四肘。若 比丘無村阿蘭若處留衣著此八樹間,異處宿,明相未出,不捨衣、不手捉衣、若不至擲石 所及處,明相出,尼薩耆波逸提。」(CBETA2019 Q3,T22,no 1428,p 604a20-25)

[231]難事,指的是四提舍尼中的「蘭若受食戒」。《四分律》卷19 :「若比丘在阿蘭、若逈 遠有疑恐怖處,若比丘在如是阿蘭若處住,先不語檀越,若僧伽藍外不受食,在僧伽藍內 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 名悔過法。比丘義如上。阿蘭若處者,去村五百弓,遮摩羅國弓量法也。」

(CBETA2019.Q3,T22,no.1428,p.697c20-26)

[232]《明了論疏》原文已佚。           一

[233]《雜寶藏經》卷1 :「一拘屢者(秦言五里)。」(CBETA2019.Q3,T04,no.203,p.452c5)

[234]有難蘭若,指的是當僧衆們的意見不合的時候,若以五里集僧,便不能和合作羯磨。這 時可以縮小集僧的範圍,以便排除意見不合的人。

[235]《善見律毘婆沙》卷17 :「阿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盤陀羅,一盤陀羅二十八肘,若不 同意者,二十八肘外,得作法事。」(CBETA2019.Q3,T24,no.1462,p.793b4-6)

[236]—肘爲一尺八寸,一步爲六尺。十肘是十八尺,即三步。所以,一百九十六肘爲58.8 步。

[237]依《四分律》,道行時可以開許別衆食。這是因爲道路艱險,飮食難得的緣故。這裡之 所以不許別衆食,應是在道中暫住之時。《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5 :「問:《四分》道 行時,開別衆食,今文中云何不許別衆食耶?答:准彼正行之時、疲乏之時是有緣,諸教 同開。若暫住雖在道中,亦非正緣,故不開。今言不得別食者,約暫住時說也,思之。玄 云若行來困乏倶開,今約集僧分齊邊故制。」(CBETA2019.Q3,X43,no.737, p.91a11-16)《四分律》卷14 :「世尊爾時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若嶮道中行,聽比丘別衆 食。自今已去當如是說戒:若比丘別衆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 71 衣時、道行時。』」(CBETA2019.Q3,T22,no.1428,p.658a15-19)

[238]《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7 :「以遠遊行時,隨所住處縱廣有一拘屢舍,此界內不得別 食、不得別布薩。」(CBETA2019.Q3,T23,no.1440,p.550b18-19)

[239]《十誦律》卷 11 :「一拘盧舍(五百弓量)。」(CBETA2019.Q3,T23,no.1435,p.83a8)

[240]矴,亦作磺、碇。《一切經音義》卷65 :「下5T (都定反,謂柱下石也。經文作『磺』,

近字也。)」(CBETA2019.Q3,T54,no.2128,p.740b13)

[24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若水中行,以衆中有力人,水灑所及處,爲自然 界。」(CBETA2019.Q3,T22,no.1421,p.124a18-19)

[242]水界的範圍大約爲方圓十三步。《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 十三步爲定。」(CBETA2019.Q3,T40,no.1805,p.188a28)

[243]碇石用於固定船身,相當于錨。《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5 :「今若擬住船作法者,依 文中先下碇石。令船一定,次即四面准文集僧後,乃傍船緣唱相結之。」

(CBETA2019.Q3,X43,no.737,p.91b21-23)《四分律行事鈔批》卷3 :「下矴者,此明船上 作法,要須住船。若別人對首法者,隨去亦得成就。」(CBETA2019.Q3,X42,no.736, p.678b9-11)

[244]《善見律毘婆沙》卷17 :「水中自然界者,若擲水若擲沙已外,若有比丘不妨取水,常 流處深淺,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薩,應下磸。若下棟,不得繫著岸。若 崩岸,有大樹根在水中,不得繫著樹根。若挪水,水內有樹根應斫去,若不斫去,與陸地 界相連。若水中大石或樹或浮木,悉是水界所攝。」(CBETA2019.Q3,T24,no.1462, p.793b6-13)

[245]強調「離陸地」,是爲了區別前面從岸上伸入水中的情況。

[246]三種作法界,指的是大界、戒場、小界。

[247]前者是以六十三步爲圓形半徑。後者是以三十一步半爲圓形半徑。

[249]這是針對古師的一種看法,即作羯磨法便有自然界,不作羯磨法便無自然界。《四分律 行事鈔簡正記》卷5 :「注文者,破古也。古云秉法則有,不秉時無。今云既號,自然不 同,秉法不秉法,常有一定故,故《僧祇》引證可知。」(CBETA2019.Q3,X43,no.737, p.92a20-22)

[250]隨分自然和異界自然,分別是對自己和對方自然界的稱謂,都是方圓三十一步半。《四 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準此六十三步,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彼名異 界自然。」(CBETA2019.Q3,T40,no.1805,p.188b26-28)

[251]方面,可解釋爲周圍、附近。

[252]四維,指的是東北、東南、西北、西南四個方向。 75

[253]《十誦律》卷22 :「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 拘盧舍°』」(CBETA2019.Q3,T23,no.1435,p.159a18-20)

[254]這裡的方面,應當理解爲周圍、附近。方的含義是方位、方向。《四分律》卷33 :「若遣 往方面周旋,不得辭設,假託因緣住。」(CBETA2019.Q3,T22,no.1428,p.803a15-16)

[25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有諸阿練若比丘不知己界應齊幾許,以是白佛。佛 言『自然界去身面二句樓賒;若結界,隨遠近。』」(CBETA2019.Q3,T22,no.1421, p.123c24-26)

[256]《善見律毘婆沙》卷17 :「阿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盤陀羅,一盤陀羅二十八肘,若不 同意者,二十八肘外,得作法事。」(CBETA2019.Q3,T24,no.1462,p.793b4-6)

[257]《善見律毘婆沙》卷17 :「結布薩界,極廣得三由旬,不得過。若過,不成界,得 罪。」(CBETA2019.Q3,T24,no.1462,p.793a28-29)

[258]四角,即爲四維、四隅。

[259]《四分律》卷44 :「有四種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是中四人僧者, 除自恣、受大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是中五人僧者,在中國除受大戒、出罪, 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是中二十人僧者, 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CBETA2019.Q3,T22,no.1428,p.886a22-28)

[260]所爲人,指的是羯磨所加的對象。

[261]例如受戒羯磨中的羯磨師、懺悔捨墮中的懺悔主,既是秉法者,也是所爲人。當他們作 爲秉法者的時候,便足數;當作爲所爲人的時候,便不足數。《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卷1 :「第三通能所,如對衆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故。」(CBETA2019.Q3,

T40,no.1805,叩.188c29-189a2)《四分律行事鈔批》卷3 :「如捨墮懺主,爲他懺罪爲 能;若秉單白,爲衆所量是所。又如威儀師,在衆被差遣問難時是所,迴來單白是能。又 如自恣時五德,被僧差時是所,至自單白和僧時是能。能則是足,所則非足。由所爲僧所 量故,不得入今用數也。」(CBETA2019.Q3,X42,no.736,p.679a3-7)

[262]七種僧分別是:一人僧、二人僧、三人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

[263]《拾毗尼義鈔》中的相關內容已亡佚。

[264]邊地受戒中的教授白召、戒師對衆問難是五人法。《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邊受 二法:教授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用。」(CBETA2019.Q3,T40, no.1805,p.189a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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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犯僧殘的比丘在行完波利婆沙、六夜摩那埵之後,應在二十僧中出罪。《四分僧戒本》: 「諸大德!我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九初犯罪,四乃至三諫。若比丘犯一一法,知而覆 藏,應強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竟,僧應與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餘有出罪。應二 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若少一人,不滿二十衆出是比丘罪,是比丘罪不得除,諸比丘亦可 訶,此是時。」(CBETA2019.Q3,T22,no.1430,p.1024c9-15)

[266]辨,有本作「辦」。

[267]《四分律》卷36 :「世尊制戒,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戒者懺悔,犯者不 得受他懺悔。」(CBETA2019.Q3,T22,no.1428,p.825c24-26)

[268]羯磨法可以分爲「滅惡」與「生善」兩類。前文雖然把說戒跟懺悔、滅罪等滅惡門放在 一起討論,但仍然應該屬於生善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問:一切羯磨生善滅 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爲滅惡。已外一切 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爲滅惡,致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具明二 種,說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之,幸無混亂。」(CBETA2019.Q3,T40, no.1805,p.189b5-11)

[269]相淨,指的是別人從見聞疑三根來看是清淨的,但可能實質上並不清淨。體淨則是指戒 體清淨。《四分比丘尼鈔》卷1 :「若爲受戒生善門者,未必取體,但使三根相淨,令前人 起尊仰心,便成受具。」(CBETA2019.Q3,X40,no.724,p.711c5-6)《行宗記》卷1 :「說 戒必取體淨,有犯不開,故須責問羯磨。但取相淨,便成僧法,故不勞問。」 (CBETA2019.Q3,X39,no.714,p.764a13-14)

[270]對於共同參加受戒羯磨的法師,若有人犯四重而互不相知,也可以成就受戒。若犯僧殘 以下的罪,儘管相互知道,也可以成就受戒。對於受戒的戒子,則不應懷疑和尙有所犯 戒。《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問:『爲約所爲不知?爲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 戒所爲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 (CBETA2019.Q3,T40,no.1805,p.189b14-17)

[271]《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3 :「眼根者,必使清淨無病,見事審諦可依可信,唯聽肉眼, 不聽天眼,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復次若聽天眼說過者,人誰無過?但有大小天眼無往不 見,若聽說過者,則妨亂事多。耳根者,必使清淨無謬審諦可信,亦不可聽天耳,事同天 眼。」(CBETA2019.Q3,T23,no.1440,p.523c21-26)

79

[272] 二途:《資持記》解爲「體非相足」和「相乖體淨」。《扶桑集釋》解爲「體如事非」和 「二緣非體是」。兩種解釋的含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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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四分》:指《四分律》,下同。

[274]《四分律•瞻波犍度》提到「不得滿數不得訶」(即不足僧數而且不得訶止羯磨)的時 候,列舉了二十八種情況。《行事鈔》此處的六種情況,即是以上二十八種情況中屬於僧 體清潔的六種,其他屬於僧體非淨的二十二種情況,見下文。

[275]《四分律》中關於捨戒的內容分布在「大淫戒」、「受戒犍度」的部分。其中「受戒犍 度」提到了醉人也是不足數的。不過《行事鈔》此處的引用內容來自「大淫戒」部分,所 以未提及醉人。

[276]《四分律》對此列舉了更多的情況,而《行事鈔》只列舉了其中九個。《四分律》卷一: 「顚狂捨戒、顚狂人前捨戒,心亂捨戒、心亂人前捨戒,痛惱捨戒、痛惱人前捨戒,啞捨 戒、聾捨戒、啞聾捨戒、啞人前捨戒、聾人前捨戒、啞聾人前捨戒,中國人邊地人前捨 戒、邊地人中國人前捨戒,不靜靜想捨戒、靜作不靜想捨戒,戲笑捨戒。若天,若龍,若 夜叉,若餓鬼,若睡眠人,若死人,若無知人,若自不語,若語前人不解,如是等不名捨 戒。」(大正22冊571頁中襴)

[277]《十誦》:指《十誦律》,即《薩婆多部十頌律》。後秦弗若多羅和鳩摩羅什等譯。6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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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傳律文原有八十誦,大迦葉傳承以後至第五師優波掘多始刪爲十誦。下同。

[278]《十誦律》卷五十四:「問:『若衆僧睡眠擯一比丘,是比丘得名擯不?』答:『若衆僧聞 白已睡眠,得名擯。』」(大正23冊如2頁中襴)

[279]十二種人:加上「睡眠比丘」,文中只列出十一人。不過,在《十誦律》卷五十四的原文 中還有「白衣」,加上的話剛好十二人。白衣並非僧體,故《行事鈔》將白衣列在後文。

[280]《摩得勒伽》:即《摩得勒伽論》,具名《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爲律宗所依四律五論 中,五論之一。其餘四論爲《毘尼母論》、《善見論》、《薩婆多論》和《明了論》。詳見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3 (大正藏23580頁下襴)。

[281]《摩得勒伽》與《十誦律》同屬薩婆多部,故這裏只列出與《十誦律》不同的內容,不 再列出相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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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僧祇》:指《僧祇律》,即《摩訶僧祇律》,即大衆部所傳的廣律,四十卷,東晉佛陀跋 陀羅共法顯譯。

[283]路,亦作「露」。

[284]《摩訶僧祇律》卷23 :「若隔障,不名受具足。半在覆處、中間隔障,不名受具足。半 覆半露地、申手不相及,不名受具足。一切露處坐,身手不相及,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 處,離者不名受具足。」(CBETA,T22,no. 1425,p. 416b15-19)

[285]義加,是指雖然沒有律文依據,但是從義理的角度應該加入。

[286]依據《資持記》,「自語不解、顚倒異言」指的是「自不解」,「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指 的是「他不解」。

[287]受日:即請假,在安居期間,比丘因事須外出時,應依法請假出界。

[288]《四分律》中只有三個單白羯磨是五人僧《四分律》卷44:「是中四人僧者,除自恣、 受大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大正22冊886頁上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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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毘尼母》:即《毘尼母論》,本名《毘尼母經》,律宗所依四律五論中,五論之一(見上

《摩得勒伽》注)。

[290]《行事鈔》在「與女同室宿戒」中提到,室有四種相:一、四周障,上有覆;二、前敞 無壁;三、雖覆而不遍;四、雖覆遍而有開處。

[291]此處所說的內容在《拾毗尼義鈔》中已經亡佚不見。

[292]《羯磨法》中說:指《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羯磨十緣」中的第六緣「簡衆是非」。 87

[293]《伽論》:指《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引文出自卷三,「聾人滿數作羯磨,成作羯磨 不?」答:「若聞,成作羯磨。」(大正23冊581頁中襴)

[294]這裏的「法」指的是狂癡羯磨。狂癡羯磨是針對那些心理處於狂癡狀態、不能保證參加 說戒、自恣等常行羯磨法的比丘而設。受狂癡羯磨的比丘,便免除了參加這些羯磨的義 務。狂癡比丘可以分爲「常憶常來」、「憶不憶來不來」「不憶不來」三個等級。「憶不憶來 不來」的比丘應受狂癡羯磨。「常憶常來」、「不憶不來」的比丘不應受狂癡羯磨,因爲 「常憶常來」的比丘不會造成別衆,不會影響作法,「不憶不來」的比丘。《四分律》

卷36 :「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憶、來不來,二者或有狂癡憶說戒而來,三者、或 有狂癡不憶,說戒不來,是謂三種狂癡。」(CBETA,T22,no. 1428,p. 823c4-7)

[295]不必給「常憶常來」「不憶不來」這兩種人做狂癡羯磨。

[296]《資持記》:「一尋內,不過八尺,則容相接。」

[297]二非,指體、境二者皆不如法。按《簡正記》卷5 :「一、體非,本無戒故。或非僧體, 或壞僧體。二、境非,三根外彰。故云『由非二具』也。假饒在衆儀相如法之緣,亦不足 數也。」(卍續4396頁下襴)《資持記•釋足數篇》:「境謂人之美惡,緣謂三業乖 和。」

[298]十三難人,指的是十三種沒有受具足戒資格的情況,分別是犯邊罪、犯比丘尼、賊心受 戒、壞破內外道、黃門、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法輪僧、惡心出佛身血、非人、畜

[299]《四分律》卷44 :「若爲比丘作羯磨,比丘尼不得滿數不得訶,式叉摩那、沙彌、沙彌 尼,若言:犯邊罪、若犯比丘尼、若賊心受戒、若壞二道、若黃門、若殺父、母、若殺阿 羅漢、若破僧、若惡心出佛身血、若非人、畜生、若二根、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 若別住、若在戒場上、若神足在空、若隱沒、若離見聞處、若所爲作羯磨人。如是等人不 得滿數不應訶。」(CBETA,T22,no. 1428,p. 885c22-29)

3°邊罪:指比丘犯了殺、盜、淫、大妄語等四重罪,叫做邊罪,因其罪深重,爲佛法邊外 的人。

[301]《資持記》:「『中』合作『等』。」

[302]《扶桑集釋》:「准《簡正》:古來製作十五六師,解此一文,不過三說。一師意,約戒體 淨穢論,不須他知及自言體壞,定不足數也;第二師意,必須自言及他知兩具,不足數 也;第三師意,不待兩具,從一不足也。今師但取他知也,縱雖自言,他不知,成足 故。」

[303]《行事鈔•受欲是非篇》:「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十八種人。由 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中同順,如足數中。」(CBETA,T40,no. 1804, p. 10b24-26)

[304]《資持記》:「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和尙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爲決之,生疑有四, 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尙破戒不?答:不知。(佛言:得戒。)二問:汝知彼破戒不? 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三問:汝知彼破戒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 知。(佛言:得戒。)四問,如上三句。並答:知。(佛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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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若言」,《四分律》文見注29。《十誦律》文,即下文:「《十誦》云:若犯重罪人、賊 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成就。」

[306]古師以是否具備僧體來判斷足不足數。相比之下,《行事鈔》則提出以他人是否知道來判 斷足不足數。

[307]古師認爲受戒羯磨所需要的十人僧不包括受戒和尙。

[308]《五分律》《十誦律》《僧祇律》都不把和尙算在受戒所需的十人僧之內,但是《四分 律》把和尙算在受戒所需的十人僧之內。《資持記》:「《五》《十》《祇》中,和尙在外。 《四分》限定中國十人。」

[309]羯磨師作受戒羯磨的時候,需要在羯磨文中加上和尙的名號。如果和尙已經破戒,便不 能把和尙的名號加入到羯磨文中。羯磨文,如《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大德僧聽!此某 甲從和尙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衆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爲和尙。某甲自說清淨,無 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若僧時到,僧忍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爲和尙。白如 是。」和尙某甲,即是所牒和尙的名號。

[310]相有濫故:指外相與出家人相同,但內無應法之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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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不見、不懺、惡邢不捨:不見,指對犯了戒而不認罪,情節嚴重的比丘作「不見舉」羯 磨。不懺,指對已經認罪,但拒絕懺悔,情節嚴重的比丘作「不懺舉」羯磨。惡邪不捨, 指對堅持邪見的比丘作「惡邪不捨舉」羯磨。合稱「三舉」,即舉棄衆外,無衆法之用。

[312]滅擯:律中科罪之名。指比丘犯重罪而無悔心者,剝奪比丘資格,並驅出僧團。

[313]故《律》名「入波羅夷說中」:此時還沒有做「滅擯羯磨」,還不能稱爲「滅擯比丘」,所 以用「入波羅夷說中」來代指。波羅夷,六聚罪之第一,戒律中之嚴重罪也。《四分律》 稱爲「斷頭」,比喻如人頭斷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爲比丘。需要斷絕一切僧中行 務,不得與僧衆共住。比丘犯殺、盜、淫、大妄語四戒,稱爲四波羅夷。

[314]別人,指的是兩三人。四人或四人以上便屬於僧。也就是說,只有兩三個人知道,知道 的人還不能成僧。

[315]前門:指上一科「體境倶非」。

[316]「若言」,見注29、35。

[317]白衣的時候已經破戒,指的是居士受五戒後,犯了大殺(即殺人)、大盜(盜五錢以 上)、邢淫、大妄語(自言證聖)等四種最嚴重的惡行。一般程度較輕的犯戒,並不是破 戒。如果白衣時已經破戒,便屬於邊罪,不應予受具足戒。就算冒充受了具足戒,也不得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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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覆藏、本日治」至「合七人」:上述罪行能夠參與的羯磨有不同的說法,此處說不能參 與僧殘羯磨,其餘可以參與。道宣律師《羯磨疏》中則說只能參與生善羯磨,而滅惡羯磨 不足數。覆藏,指知己有罪,而不陳露。本日治、六夜、出罪,指出家衆犯僧殘之類罪

[319]此處應指該請假,卻沒有派人如法幫忙請假的人。

[320]訶人,指羯磨現場,有資格對羯磨提出反對意見的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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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四分律》卷36 :「彼復作如是念:『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爲我作羯磨若遮說 戒。』佛言『不應爾。』若爲親厚知識往說戒處不坐亦如是。」(CBETA,T22, no. 1428, p. 822c25-28)

[322]四儀互作,十二種人:指作羯磨時,大衆坐時,有人採取行、住、臥三種威儀;衆人行 時,有人住、坐、臥三種威儀。如此類推,四種威儀相互交替(排列組合),共有十二種 威儀不相順的別衆情況。

[323]料簡如別:《羯磨疏•集法緣成篇》對於足數和別衆的情況進行四句料簡。《資持記》: 「下指句法,准《業疏》云:一、是別非足(應來不來及不與欲);二、是足非別(即善 比丘身參衆侶);三、亦足亦別(得訶人訶);四、非足非別(睡、定、啞、聾等)。」

[324]學悔:學悔沙彌。是指已受具足戒但因破四根本戒而失去比丘資格的沙彌,本應滅擯, 如誠心悔改,仍願出家,可向僧團發露懺悔所有罪狀,乞僧學悔羯磨,盡形壽作學悔沙 彌,承事僧團,無得再犯。

[325]中間人,指的是學悔沙彌既不能足數,也不屬於別衆的狀態。《資持記》:「足、別倶非, 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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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四篇:四篇罪,指戒律五篇中前四篇。依《四分律》載,比丘之具足戒共二百五十戒,

比丘尼共三百四十八戒(除七滅諍戒,則共爲三四一戒,但一般皆舉概數,稱五百戒), 依不同方式可分爲五篇或者七聚。其中,五篇是指依結成之罪果及急要之義而區別爲五 篇,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此處「四篇」是指除「突吉 羅」之外的前四篇。

[327]初篇:初篇罪,即四波羅夷罪,因四波羅夷罪爲五篇中之第一,故稱初篇。又,小乘於 比丘之初篇說四波羅夷,於比丘尼之初篇說八種波羅夷。

6°《四分律》卷40 :「爾時有住處,無比丘有比丘想分衣,諸比丘不知成分不成分。白 佛,佛言『成分,得突吉羅。』」(大正22859頁上襴)

[329]三狂,指的是前面在足數中已經提到的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資持記》:「三狂,總 亂心、病壞也。」

[330]行時食食,住則犯足:語出《四分律》「『足食戒』,此處引用『足食戒』中關於威儀的解 釋,用來例決羯磨法中關於威儀相順或相違的標準。」

[331]指的是前面《僧祇律》所提到的「行作法事,坐則非法」。

[332]心虛實者:指與大衆心同稱爲「實」,心異稱爲「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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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這裡提到的《拾毗尼義鈔》中的相關內容,應該已經亡佚了。《資持記》:「下指《義 鈔》,必有他說,其文亦亡。」

[334]律文中提到所爲人在乞法的時候,應該「右膝著地」。因爲跪等同於坐,故稱「坐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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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希須之義的「欲」對應的梵文是「伊車」(icch§ )。此外,「欲」還有欲樂忍可之義,對應 的梵文是「闡陀」(chanda)。五欲之義的「欲」對應的梵文是「迦磨」(k§ma)。《四分律 行事鈔批》卷3 :「舊解欲者浠所爲名者,不然也。此中欲者,欲樂忍可也。故《伽論》 云樂隨善共同也。梵言闡陀阿路者耶弭(述曰)闡陀,此云欲也。阿路,此云說也。者耶 弭,此云我也。迴文讀之謂:我說欲也。謂作法時樂欲忍可也。梵言伊(上聲)車(上 聲),此云欲也,此即浠須之欲也。梵言迦(去聲呼之)磨,此云欲也,此是五欲之欲 也。梵音各別,其義亦殊。」(CBETA 2019.Q2,X42,no. 736,pp. 686c20-687a2 //

R67,p. 382a15-3 // Z 1 : 67,p. 191c15-3)

[33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6 :「何以故名欲?欲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 事。」(CBETA 2019.Q2, T23, no. 1441, p. 598c6-7)

[337]《十誦律》卷56 :「欲法者,欲名發心,如法僧事中隨僧法與欲,是名欲法。」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415a10-11)

[338]指的是說戒每半月一次,自恣每年夏末一次。

[339]《四分律》卷35 :「自今已去,聽結界應如是結,當敷座,當打楗稚,盡共集一處,不 聽受欲。」(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19b15-17)

[340]《四分律》中明確註明說欲環節的羯磨只有〈說戒犍度〉的說戒單白和〈自恣犍度〉中 的受功德衣白和。其餘羯磨都沒有提到說欲,這便是默許可以說欲。

[341]爲了不如法緣而與欲,則犯有別衆。《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1 :「有犯戒事 無如法緣而與欲者,以事非故,不成是別。」(CBETA 2019.Q2,X41,no. 728, p. 128b22-23 // R64,p. 612b5-6 // Z 1 : 64,p. 306d5-6)

[342]事緣中的佛事、法事、僧事、病比丘事,出自〈說戒犍度〉;塔事、看病人事,出自九十 波逸提中的「不與欲起去戒」。《四分律》卷36 :「爾時持欲清淨比丘,有事起,或有僧 事、佛事、法事、病比丘事。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轉授欲清 淨與餘比丘。當作如是言:「我與衆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2c2-7)《四分律》卷36 :「時說戒日,衆僧集有 僧事,世尊告諸比丘:『寂靜!今僧有事。有異比丘白佛言:「大德!有病比丘不來。」佛 107

言:「自今已去聽與欲。」』」(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c5-8)《四分律》

卷18 :「有僧事、塔寺事,有瞻視病人事,與欲,無犯。」(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687b13-14)

[343]《四分律》卷18 :「後於異時,六群比丘作衣,諸比丘自相謂言:『此六群比丘今在此作 衣,欲作羯磨者今正是時。』即遣使喚言:『汝等來,衆僧有事。』六群比丘報言:『僧有 何等事?我等停作衣不得往。』僧報言:『汝等若不得來,可令一、二比丘持欲來。』六 群比丘即令一比丘受欲來。」(CBETA 2019.Q2,T22,no. 1428,p. 687b24-c1)

[344]三個波逸提,指的是無病說病、不淨說淨、不該說欲而說欲,各犯一個妄語波逸提。

[345]比照轉欲文,設立與欲文。轉欲文是《四分律》卷36 :「我與衆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 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2c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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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簡正記》:「稱者人語,謂梁武帝《出要律儀》明欲詞中即有私己之緣,不足承用 也。」

[347]按照《僧祇律》,羯磨應當與欲而不與清淨;說戒應當與清淨,與不與欲皆可。按照 《四分律》,羯磨和說戒都應當與欲和與清淨。《摩訶僧祇律》卷27 :「佛言:『從今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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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 :「初中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飮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或餘貨賊。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 鎖,或奪財帛以用供衆,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姐禾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 便令倍償。或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組禾刈穀。若分僧食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 人,賣買奴婢及餘畜產;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或自貨賊,方便得脫,或 奪賊物,因利求利。或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僧杖罰。如是衆 例,皆非聖旨。」(CBETA 2019.Q2,T40,no. 1804,p. 21b2-13)

[349]意思是但凡如法的事情,與欲者都表示同意,僧衆不必逐事向其徵求意見。

[350]《毘尼母經》卷8 :「七相應法者,取欲者語一人,如是展轉語第七人,皆得取欲清淨, 是名七相應法。」(CBETA 2019.Q2,T24,no. 1463,p. 845a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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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斷事,是《五分律》對羯磨的稱呼。《簡正記》:「斷事中者,彼律呼羯磨爲斷事也。」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8 :「僧斷事者:白羯磨、白二、白四羯磨。」

(CBETA 2019.Q2,T22,no. 1421,p. 58c28-29)

[35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8 :「今聽諸比丘有事,與欲竟,起去。與欲者,應語一人 言:『長老一心念!僧今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CBETA 2019.Q2,T22, no. 1421,p. 58c24-27)

[353]《四分律》卷36 :「若不現身相,不口說欲者,不成與欲,當更與欲。」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c11-13)

[35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復有諸病比丘,不能口語說清淨欲。以是白佛,佛 言:『應身與清淨欲。』諸比丘不知云何身與清淨欲?以是白佛,佛言:『若舉手、舉指、 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得名身與清淨欲。』」(CBETA 2019.Q2,T22,no. 1421, p. 126a28-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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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摩訶僧祇律》卷27 :「病者,佛住舍衛城,爾時比丘僧集欲布薩,有一比丘風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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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比房言:『長老!我風病動,與清淨欲。』比丘不受。即往至上座前,脫革屣胡跪合 掌,作如是言:『我某甲清淨,僧憶念持。』如是三說已便去。諸比丘心生疑惑,以是因 緣具白世尊:『得爾不?』佛言:『善!已如法作竟。但不受欲者,越毘尼罪。』是名 病。」(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49c10-17)

[356]《四分律》卷36 :「若不能記相貌,但言『衆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2b23-24)《四分律》卷 36 :「若受欲人,若睡、 若入定、或忘,若不故作如是,名爲成與欲。若故不說者,突吉羅。」(CBETA 2019.Q2, T22,no. 1428,p. 821c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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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若不如法三說:『我今與汝清淨欲,汝受我清淨欲,至 如法僧事中,爲我稱名說及捉籌。』皆不名與清淨欲。」(CBETA 2019.Q2,T22, no. 1421, p. 126a17-19)

[358]《摩訶僧祇律》卷27 :「與欲時不得趣與人,應與能持欲入僧中說者。」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49a18-19)《摩訶僧祇律》卷27 :「從今已後應取 欲,若取欲時應自思惟能傳欲不?」(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49a24-25)

[359]《四分律》卷35 :「自今已去,比坐者當共相檢校,知有來者不來者。」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a27-28)

[360]《四分律》關於失欲有兩個出處,一是說戒犍度,二是自恣犍度。《四分律》卷36 :「若 受欲比丘,往病比丘所受欲,受欲已便命過、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 衆、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若自言犯邊罪、若犯比丘尼、若賊心作沙門、若破二道、若 黃門、若殺父母、若殺阿羅漢、若鬪亂衆僧、若惡心出佛身血、若非人、若畜生、若二 形、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神足在空、若離見聞處,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 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如是。」(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c13-21)《四 分律》卷38 :「囑授比丘若到病人所,便命過、若出界去、若休道、若至外道所住處、若 入破僧伴黨、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若自言犯邊罪、若犯比丘尼、若賊心入道、若從外 道中還、若黃門、若殺父母、若殺阿羅漢、若破僧、若惡心出佛身血、若是非人、若是畜 生、若二根人、若爲他所舉、若滅擯、若應與滅擯者,若與如是人等,不成囑授自恣,應 更與餘人。」(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38a14-22)

[361]《四分律•說戒犍度》的原文是「自言犯邊罪、若犯比丘尼、若賊心作沙門、若破二 道、若黃門、若殺父母、若殺阿羅漢、若鬪亂衆僧、若惡心出佛身血、若非人、若畜生、 若二形、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四分律•自恣犍度》原文是「若自言犯邊罪、若 犯比丘尼、若賊心入道、若從外道中還、若黃門、若殺父母、若殺阿羅漢、若破僧、若惡 心出佛身血、若是非人、若是畜生、若二根人、若爲他所舉、若滅擯、若應與滅擯。」

117

[362]外道衆,指的是同一寺院中外道居住的地方。

[363]別部衆,〈自恣犍度〉的原文是「破僧伴黨」。《羯磨疏》認爲,也可能是佛教內的不同 部派。《羯磨疏》:「別部衆者,則調達之黨,五法爲宗;或同在釋門,而見殊戒等,如五 部、十八部。」

[364]〈說戒犍度〉的原文是「命過、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衆、若至戒 場上、若明相出」。〈自恣犍度〉的原文是「命過、若出界去、若休道、若至外道所住處、 若入破僧伴黨、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

[365]《摩訶僧祇律》卷27 :「若大衆多六萬、八萬,畏不竟者,應減出界外作自恣。」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1c17-19)

[366]《四分律》卷36 :「若布薩多夜已久、或鬪諍事、或論阿毘曇、毘尼、或說法夜已久, 自今已去,聽一切衆未起、明相未出應作羯磨說戒,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清淨羯磨說戒。 彼比丘作是念:『今以此難因緣聽略說戒,難來猶遠未至,我等可得廣說戒。』」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3a6-11)

[367]所爲事,指的是作爲羯磨對象的事情,例如說戒、自恣。這段的意思是:明相發生的時 候,羯磨法(說戒羯磨、自恣羯磨)已經完成,如果羯磨的所爲事(說戒、自恣)還沒有 完成,那麼之前的欲法便已失去,不能繼續用於所爲事,需要重新與欲。

[368]隱沒,進入深井、地窖之中。《羯磨疏》:「隱沒,受他欲已,入井窨等」。

[369]〈說戒犍度〉原文是「若神足在空、若離見聞處」。「隱沒」是律師按義所加。

[370]轉輪高座,寓意爲坐在此座大轉法輪。有古師解釋爲:座下有輪,可以推行移動。

[371]《四分律》卷36 :「時說戒日,一處有大衆來集,說戒者聲音小,大衆不悉聞。諸比丘 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當在衆中立說戒。猶故不聞,應在衆中敷高座極令高好座上 說戒。猶故不聞,應作轉輪高座平立手及在上座說戒。』」(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22b24-29)

[372]以上所舉的見而不聞和聞而不見的兩個例子,都是說明見聞互離可以不失欲法。

[373]隔障等,指的是與欲人(即受他人之欲而又自己與欲)、隔障、半覆半露隔障、半覆半 露伸手不及、露地伸手不及。

121

[37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房小不相容受,以是白佛,佛言:『聽在前後簷下、庭 中坐。』諸比丘聞聲,不了語,恐不成布薩。以是白佛,佛言:『若爲布薩在中,得名布 薩。』」(CBETA 2019.Q2, T22, no. 1421, p. 122c10-13)

[37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不得名與清淨欲者:若與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 沙彌尼清淨欲;與狂心、亂心、病壞心、滅擯人、被舉人、自說罪人、異界住人清淨欲; 若不如法三說:『我今與汝清淨欲,汝受我清淨欲,至如法僧事中,爲我稱名說及捉 籌。』皆不名與清淨欲。若反上名與清淨欲。」(CBETA 2019.Q2,T22,no. 1421, p. 126a14-19)

[376]《僧祇律》共列舉十一種失欲情況,除了前面的五種情況,與《四分律》相同的有宿與 欲、還戒、取欲已還戒等三種情況,與《四分律》不同的是轉欲失,與《五分律》相同的 有比丘尼、未受具足等二種情況。《摩訶僧祇律》卷27 :「十一事不名與欲。轉欲者,『我 與長老欲,我向取某甲欲並與。』是名轉欲。宿與者,明日當布薩,今日與欲,是名宿與 欲。界外者,出界與欲,是名界外。比丘尼者,與比丘尼欲,是名比丘尼。未受具足者, 與未受具足人欲,是名未受具足。持欲出者,取欲已出界外,是名持欲出。與欲出者,與 欲已出界外,是名與欲出。取欲已還戒者,取欲已還戒受具足,是名取欲已還戒。與欲已 還戒者,與他欲已還戒受具足,是名與欲已還戒。失欲者,比丘病,與欲已,聞僧中法師 說法、持律說毘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已,先與欲默離座去,不名與欲,應更與。是名 失欲。壞衆者,布薩日比丘僧集,不來諸比丘與清淨欲。若暴風雨、若火、若賊,諸比丘 盡驚散,不名持欲到僧中;若一人在,是名到僧。是名十一不名與欲。」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0a22-b8)

[377]《十誦律》卷48 :「又問『得與別住人欲、清淨、受歲、出罪不?』佛言:『不得。』 又問:『得與得戒沙彌清淨、欲、受歲、出罪不?』佛言:『不得。』又問:『得受別住人 清淨、欲、g歲、出罪不?』佛言:『不得。』又問:『得受得戒沙彌清淨、欲、受歲、出 罪不?』佛言:『是大比丘故得受。』」(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49a28-b4)

[378]《四分律》卷36 :「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21c20-21)

[379]《四分律》卷36 :「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或忘,若不故作如是,名爲成與欲。若 故不說者,突吉羅。」(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c21-23)

[380]《四分律》在此辨析與欲的開緣,也就是在某些情形下與欲仍然成立的條件。律文只是 說得小罪而沒有明確說不成立,所以欲法應是成立的。

123

[381]《四分律》卷36 :「若能如是者善,若不能如是者,彼比丘應扶將病比丘,若床、若繩 床,上舁來至僧中。若慮此病比丘,或能動病、或能死,一切衆僧應往病比丘所,圍遶與 作羯磨。若病者衆多,能集一處者善。若不能者,諸比丘當出界外作羯磨,更無方便得別 衆作羯磨。」(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1c23-29)

[382]《四分律》140 :「爾時有住處,有比丘作無比丘想,別部分衣。比丘不知成分不成 分?白佛,佛言『不成分,不犯。』」(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59a12-14) 《g分律》卷40 :「爾時有住處,有比丘無比丘想別部受衣。諸比丘不知成受不?白佛, 佛言:『不成受,不犯。』」(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59a24-26)

60《四分律》卷36 :「若比丘爲事故與欲清淨,與欲已事休,便生疑不敢就說戒處。諸比 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若事休應往,若不往當如法治。』」(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22c17-20)

125

[384]在三之數,指的是君、親、師,或者是佛、法、僧。 127

[385]這裡的意思是:「布薩」與「說戒」同義,都是羯磨的事緣,所以「布薩說戒」只提到 事,未提法。

[386]倒,有本作「例」。

[387]《隨機羯磨》中在此又加入了捨墮法,故爲五種。

[388]「事輕小」所行之法有十種:二十七捨墮受懺法、行鉢法、剃髪法、受十戒法、受具足 戒的前三種法(即差教授法、喚入衆法、對衆問難法)、受功德衣法、捨功德衣法、非時 和合法。

[389]「常行」之法有十一種:四種說戒法(即說戒和法、滅諍說戒法、第一增說戒法、第二 增說戒法)、五種自恣法(即自恣和合法、難事略自恣法、修道增自恣法、諍事增自恣 法、第二諍增自恣法)、僧懺悔法、僧發露法。

[390]「嚴制」之法有十八種:餘語法、觸惱法、滅諍法中的五種單白法(簡集智人法、斷事 遣不誦戒人出法、斷事遣學律人出法、遣捨正義者出法、草覆地法)、《四分律•五百結 集》中的六種單白法(差往王城結集法、迦葉論法毘尼法、問優波離法毘尼法、優波離答 法、問阿難法毘尼法、阿難答法)、《四分律•七百結集》中的五種單白法(論法白、差比 丘論法白、正論法毘尼法白、問一切法上座白、上座答白)。

135

[391]「百一羯磨」出自《摩得勒伽論》和《大沙門百一羯磨》,皆屬《十誦律》所在的一切 有部律。

[392]《四分律》卷35 :「復問『三語受具足戒,是受具足戒不?』佛言:『是受具足戒。』 『所授具足戒者,是善授不?』佛言:『是善授。』『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 『是善作羯磨。自製已後,如是受具足者,不名受具足戒。』」(CBETA,T22, no. 1428,p. 816a29-b4)《四分律》卷35 :「時六群比丘於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 作羯磨說戒說法。爾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此是上座應作。』」(CBETA,

T22, no. 1428, p. 819a10-13)

137

[393]作法界,還可以細分爲攝僧界、攝衣界和攝食界。見〈結界方法篇〉。

141

[394]律師分爲五種,「第五律師」指的是可以完整持誦僧尼二部廣律的律師。

[395]印度夏季爲四月十六至八月十五。前安居是四月十六至七月十五,後安居是五月十六至 八月十五,中安居介於兩者之間,所以安居總是處於夏季範圍之內。

143

[396]意爲界內若有五人,便應該按照衆法羯磨作自恣,而不應該按照衆法對首作自恣。另 外,對首法不能說欲,所以第五人應該到現場參加法事。

[397]自恣的時間一般在七月十四、十五、十六日這三天中選擇。

[398]《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6 :「八種條理者,謂受前具八法:一、請師;二、安置受人 立處;三、差教授師;四、出衆問;五、召入衆;六、乞戒;七、戒師白和;八、戒師問 難。」

[399]《資持記》認爲「唯除二但,自餘皆有」。《簡正記》認爲「除但心念一位」。

[400]《拾毗尼義鈔》中的相關內容已經亡佚。

[401]這裡指的是,羯磨文分爲綱、緣兩部分。「綱」的部分不可有一字之差,但是「緣」的部 分則未必。

2°比如懺悔僧殘覆藏罪,《四分律》的羯磨文未提及具體的覆藏日數(「僧今與某甲比丘隨 覆藏日羯磨」)。在實際作法的時候,應當加上具體的覆藏日數。

[403]比如賞勞法,《四分律》的羯磨文將六物全部列出(「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鉢、坐 具、針筒、盛衣貯器,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實際作法的時候,應當根據實際物品對文字 進行調整。

[404]比如受日法,《四分律》的羯磨文把十五日和一月都列出來了(「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 若十五日、若一月」),而在實際作法的時候應該選擇一項即可。

[405]比如結有場大界法,《四分律》沒有相關的文字。

147

[406]分別指的是「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和「僧已忍……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153

[407]《四分律》卷1:「神仙五通人,造設於呪術,爲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CBETA,T22,no. 1428,p. 568b28-c1)

[408]《四分律》卷36 :「自今已去,制五歲比丘誦戒、羯磨,若不誦戒羯磨者如法治。」 (CBETA,T22,no. 1428,p. 825a17-18)《四分律》卷36 :「自今已去,制五歲比丘,當 誦戒、誦羯磨使利,若不者如法治。自今已去,聽依能誦戒比丘夏安居。」(CBETA,

T22, no. 1428, p. 825a24-26)

[409]僧尼互作的羯磨,是由一方的(四人以上)僧對另一方的(一至三人)別人所作的羯 磨,節比^僧對比^尼、比^尼僧對比

[410]四衆,這裡指的是出家五衆中除比丘之外的四衆,即比丘尼、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155

[411]《四分律》卷53 :「有五法不應默然:若如法羯磨而心不同,默然任之;若得同意伴, 亦默然任之;若見小罪而默然;爲作別住而默然;在戒場上而默然。如是五法默然者非 法。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法而默然;不得伴默然;犯重而默然;同住默然;在同住地默 然。如是五法應默然。有五事應和合。何等五?若如法應和合;若默然任之;若與欲;若 從可信人聞;若先在中默然而坐。如是五事應和合。」(CBETA,T22,no. 1428, p. 960b卜10)

157

[412]像運,即像法。

[413]任持,弘一律師認爲應該是「住持」二字。

[414]剡浮洲,即閻浮提。

[415]列數定量,即說明界的數量及各自的範圍。

[416]依位作法,即依照各自作法界而使用相應的結解方法。

[417]法起有無,對結界所遵照的法是否有實體的討論。

159

[418]六相差別,指聚落界有可分別聚落、不可分別聚落,蘭若界有有難蘭若、無難蘭若,加 上水界、道行分爲種。

[419]據《資持記》,元照律師認爲此處應該是「人法二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標云『法食二同』者,準《注羯磨》,合云『人法』。彼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法食二同、法同食別(此二如後)。』傳寫之誤,無別所以。 (昔云『僧所常行收第一,法食二同含後二』,非也。後二下文自列。)」(CBETA,T40, no. 1805,p. 203,b3-6)

[420]《四分律》卷35 :「時有二住處相去遠,結同一說戒。時諸比丘十五日欲往相就說戒, 不能即日達彼,不成就說戒。諸比丘往白佛,佛言:『不得住處相去遠結同一說戒,若住 處隔河水相去遠,結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諸比丘十五日說戒,應十四日先往。十四日說 戒,十三日應先往,不得受欲。』」(CBETA,T22,no. 1428,p. 821,a14-20)

161

[421]三,《大正藏》作「二」,字誤,據《僧祇律》《正源記》改爲「三」。

[422]《摩訶僧祇律》卷30 :「若安居中比丘若死、若罷道、若餘處去,尼不得去。三由延內 有僧伽藍者,應通結界,半月應往問布薩。」(CBETA,T22,no. 1425,p. 476,a3-5)

[423]《善見律毘婆沙》卷17〈舍利弗品〉:「結界場,極小容二十一人,作界場已,後起屋 覆,界不失。」(CBETA,T24,no. 1462,p. 793,a17-18)

163

[424]《四分律》卷35 :「白二羯磨當作如是結界,衆中當差堪能羯磨者如上,當如是白:『大 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CBETA,T22, no. 1428,p. 820,c24-27)

[42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有諸白衣新作屋竟,請諸比丘先於中布薩說法,爲入 舍供養。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聽受!』復有白衣家爲非人所惱,請諸比 丘家中布薩、說法,以爲安樂供養。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聽受!』」 (CBETA,T22,no. 1421,p. 123,a27-b2)

[426]村取,元照律師認爲應該是「取村」,或「村聚」。《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村 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寫誤,合作『聚』字。」(CBETA,T40,no. 1805, p. 204,a2-3)

[427]駛流,湍急的水流。

165

[428] 二繩別住,指兩寺相鄰,本寺想結界,但鄰寺阻撓。不得已,先將本寺僧集到另外一

界,然後在本寺處作一相,用一條繩連接到另外集僧界作相處,依相結界。即用一條繩連 接了兩處相之意。

[430]草藉,草叢。

[431]漫,《大正藏》作「曼」,據《善見律毘婆沙》《羯磨疏》《行事鈔批》《簡正記》改。

[432]蟻封,蟻穴外隆起的小土堆。

169

[43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綠記》卷2 :「二、界形者,隨方、斜角,竝悉得成。」 (CBETA,X41,no. 728,p. 151,b5 // Z 1:64,p. 328,d11 // R64,p. 656,b11)

[434]旁,通「傍」,順著,沿著。

[435]屈曲,地形的曲折部分。 171

[436]《四分律疏》卷7 :「言水波者,界相如水波形故。」(CBETA,X41,no. 731, p. 723,b21 // Z 1:65,p. 379,c10 // R65,p. 758,a10)

[437]漫,《大正藏》作「曼」,據《善見律毘婆沙》《行事鈔批》《簡正記》改。

[438]脫,假使,倘若。

[439]滿,《大正藏》作「蒲」,錯誤。

[440]謇澁,言辭不順暢。

[441]《四分律》卷35 :「中舊住比丘應唱大界四方相,若東方有山稱山、有塹稱塹、若村、 若城、若疆畔、若園、若林、若池、若樹、若石、若垣牆、若神祀舍,如東方相,餘方亦 爾。」(CBETA,T22,no. 1428,p. 819,b17-21)

173

[442]棱,棱角。

[443]《摩訶僧祇律》卷8 :「避難界者,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已過,有事難起, 若賊難、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水多虫漉不能淨,欲至餘精舍避此諸難,去三由旬 內。若彼有比丘,若呼來、若出界去。」(CBETA,T22,no. 1425,p. 296,a16-20)

[444]圍輪別住,大界內有若干小的界,如同輪圍山圍繞四天下。《四分律行事鈔批》卷4 : 「圍輪別住者,立云:如一聚落中有衆多別住,各各自結爲界。今有人更合盡結大聚落爲 175

[445]「述」,《大正藏》誤作「迷」。 179

[446]代,一頭尖的短木。

[447]《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卷1〈結界法品4〉:「或先結大界,後結戒場,於中 受戒,如卑公所云,恐無所獲。然云不知,同於未制。賴通此路,可有僥倖。」(CBETA, T24,no. 1483a,p. 974,a27-29)

[448]然,《大正藏》無,據《四分律》《隨機羯磨》加。

[449]三小界,指受戒、說戒、自恣三小界。因爲有難事所以結的。

[450]《善見律毘婆沙》卷17〈舍利弗品〉:「阿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盤陀羅,一盤陀羅二十 八肘,若不同意者,二十八肘外,得作法事。」(CBETA,T24,no. 1462,p. 793, b4-6)

[451]《摩訶僧祇律》卷8 :「若比丘長衣過十日,欲捨衣者,當求持律比丘、能羯磨人,請諸 知識比丘,出界外。若無界場,應結小界,羯磨者應作是說:『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 於此地,齊僧坐處外一尋以內,於其中作羯磨。』」(CBETA,T22,no. 1425,p. 293, b2-7)

187

[452]《四分律》卷35 :「時有欲受戒者,彼將至界外脫衣看,時受戒者慚耻,稽留受戒 事。」(CBETA,T22,no. 1428,p. 814,c8-9)

[453]依照《十誦律》文,一位比丘可以身在四界的交接之處,同時參與四界的羯磨。即表明 半身在界內也是可以算作同界的。

5(0今,《大正藏》作「令」,誤,據《四分律》《隨機羯磨》改。

[455]《善見律毘婆沙》卷8〈舍利弗品〉:「有勢力王,於他戒場立作故,名難房。應向住者 言:『莫於此作房。』若苟執不從,重向言:『莫於此作,我等作布薩自恣時即妨礙,縱使

竪者,房亦不得安立。』如是故作不止,語至三,猶不應,若衆多比丘有慚愧者,剔壞此 房,唯置佛殿及菩提樹,壞已勿用,次第舉置,遣送與住比丘,餘草使取。」(CBETA,

T24,no. 1462,p. 728,b25-c3)

191

[456]照《善見論》的說法,大地之下是金輪,金輪之下是水輪,在大界上生起的這種無作善 法,向下可以延伸到金輪和水輪的交界處。

[457]《善見律毘婆沙》卷17〈舍利弗品〉:「若依相結界已,後若失相,界亦不失,若人掘地 乃至水際,皆不失界相。若結小界,不得說欲,結布薩界,得說欲。結界場,極小容二十 一人,作界場已,後起屋覆,界不失。若結小界已,於中起三層樓,從地至最上層同一 界。若有石山,上廣下小,於上結界,若有比丘,在下不妨。若結界已,水盪成坑有水 流,知其處所,竪柱爲閣,於上作法事得。」(CBETA,T24,no. 1462,p. 793, a14-22)

[458]《四分律》卷47 :「云何界現前?在界內羯磨作制限者是。」(CBETA,T22, no. 1428,p. 917,a29-b1)

193

[459]《四分律》卷43 :「時諸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白佛,佛言『應結。若疑先有淨地,應 解然後結。』爾時比丘治故僧伽藍,不知爲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CBETA,

T22,no. 1428,p. 874,c26-29)

[460]《善見律毘婆沙》卷17〈舍利弗品〉:「若比丘結界已,於比丘尼非界,比丘尼界上得更 結界,比丘尼界亦不失。比丘尼於比丘界上亦得結,比丘界亦不失。」(CBETA,T24, no. 1462,p. 793,b1-3)

[461]《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卷1〈結界法品4〉「問:『二衆結界,得互相叉結 不?』答:『不得相叉。得共通結耳。』」(CBETA,T24,no. 1483a,p. 974,c14-15) 197

[462]《四分律》卷57 :「若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令多人不得利 益,作衆苦業以滅正法。」(CBETA 2019.Q2,T22,no. 1428,p. 990c2-4)

199

[463]《大比丘三千威儀》卷1:「既離依止已得度人,度人者當與徒衆者應知聚衆法。衆中無 知法者,百人千人不得一處住。」(CBETA,T24,no. 1470,p. 913c11-13)

[464]《四分律》卷57 :「若比丘非制不制、是制不斷,如是漸漸令戒成就,利益多人不作苦 業,令正法久住。是故汝等非制不應制、是制不應斷,當隨所制戒而學。」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990c4-7)

[465]意爲損害衆生的正見。

[466]\〈^方集經》卷24 :「『若未來世有我弟子,饒財多寶有大力勢,王所親愛,一切大 衆不能擯治,如是等人汝等當治。刹利、婆羅門、毘舍、首陀,不能治者,如是四姓,則 爲斷我三寶種性,能滅法炬,破壞法船,燋涸法味,奪衆生眼,我法壞時,心則放捨。大 王!譬如一人奪一切眼,於意云何?是罪多不甚多?』『世尊!不可稱量、不可計數。』 『大王!若有刹利、婆羅門、毘舍、首陀,有大力勢,見我法滅捨不守護,其所得罪亦復 如是。大王!若有國主,於無量世修施戒慧,見我法滅捨不擁護,如是所種無量善根悉皆 滅失。』J (CBETA 2019.Q2,T13,no. 397,pp. 172c21-173a3)

[467]相當於現在的《大方等大集經•虛空目分中護法品》卷24,大正藏13册172頁下襴。

[468]《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有法處者,使同類見聞,令生慚恥,改過從善故。」 (CBETA 2019.Q2,T40,no. 1805,p. 209b2-3)

[469]《大方等大集經》卷24 :「我之法中亦復如是,有犯罪者,或令苦作一月、二月,或不 與語共坐共食,或不共住,或擯令出,或出一國,或出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等惡比丘 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久住不滅。」(CBETA 2019.Q2,T13,no. 397, p. 172c16-20)

201

[470]四事,指臥具、衣服、飮食、醫藥等四種生活資具。

[471]《大方廣十輪經》卷2 :「若有貢高難可調伏,心不恭敬不堅持戒,爲法久住而調伏之。 若起心念,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不與語。亦於僧中謫罰令其禮拜, 訶詰嫌責不同僧利。或在僧前四體投地自歸伏罪,或時驅出不得共住。我知衆生種種體 性,心所趣向,能生信解。爲利彼故,除其黑闇、乾竭駛流,得涅槃樂,爲欲調伏破戒衆 生,廣說諸經地獄等苦。」(CBETA 2019.Q2,T13,no. 410,p. 689c6-15)

[472]天龍八部,對八種具有神通變化的有情的統稱。《十輪經》此處原文是「天、龍、夜 叉、乾闥婆、阿修羅、迦樓羅、緊那羅、摩睺羅伽」。

[473]珍寶伏藏,指涅槃果或者三乘佛法。《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7 :「珍寶伏藏者,謂涅 槃之果,隱而不明,稱伏藏之。又三乘等總是伏藏,今此能示之。」(CBETA 2019.Q2,

X43,no. 737,p. 143a7-8 // Z 1 : 68,p. 196b3-4 // R68,p. 391b3-4)

[474]十種勝想,《資持記》據《十輪經》總結爲十種:「一、應作念佛想;二、應思惟聖戒; 三、當起施心;四、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五、不生卒暴,心無狂亂;六、喜樂正法;

七、常好閑靜阿蘭若處;八、欲入涅槃無畏之城;九、共軟語;十、禮足。(《鈔》引 一、三、九、十,余六《經》不歷顯,故曲分之。)」《行事鈔》在這裡只列出其中四個。 《簡正記》、《行事鈔批》等則有不同的解釋:「十種勝想等者,一、諸衆生見依我出家, 應作佛想;二、當起施心;三、見破戒者作持戒想;四、見懈怠者作精進想;五、嗔恚者 作忍辱想;六、見散亂者作禪定想;七見愚癡者作智慧想;八、見諂曲者作質直者想;九 見麕獷者作柔耍想;十、見慳貪者作布施想。」

[475]《大方廣十輪經》卷3 :「若諸比丘佛法出家,剃除鬚髪披著袈裟,一切天人、阿修羅皆 應供養。若護持戒,不應謫罰,閉繫兀其手足乃至奪命悉無是法。何以故?除其多聞及持 戒者,若有破戒比丘於我法中而出家者,成就諸惡如敗膿壞,非婆羅門自言婆羅門,非梵 行而言梵行,退失墮落聖道果證,爲諸煩惱結使所勝、結使所壞。又復破戒諸惡比丘,能 示天、龍、夜叉、乾闥婆、阿修羅、迦樓羅、緊那羅、摩睺羅伽、人非人等,無量功德珍 寶伏藏。若有依我而出家者,衆生應作十種勝想,得無量無邊福德。何等爲十?有諸衆生 見依我出家者,應作念佛想,以是淨心歡喜因緣,不信一切諸餘外道,及外道經書,若當 見時即應思惟決定聖戒,以是因緣能斷殺生、偷盜、邢姪、妄語,乃至不飮酒等,入涅槃 城。見有依我而出家者當起施心,以是因緣,於將來世財富無量,善去善向,殊勝供養常 得充給,乃至入於無畏大涅槃城。又見依我佛法出家,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不生卒暴,心無

狂亂憙樂正法,常好閑靜阿練若處,乃至欲入涅槃無畏之城。若有衆生,破戒非法作惡威 儀,見如是人當共軟語乃至禮足。以是因緣,此人後世生尊貴家有大勢力,常爲一切之所 瞻視,乃至當得入涅槃城。」(CBETA 2019.Q2,T13,no. 410,pp. 693c20-694a17)

203

[476]《十輪經》用牛黃、麝香、眼藥、燒香比喻破戒比丘所剩戒力的功德。牛黃、麝香都是 動物死後被人取用而產生利益,比喻破戒比丘的戒力仍然能夠利益無量天人。眼藥是治療 盲目的妙藥,比喻破戒比丘仍然可以令衆生獲得清淨智慧法眼。燒香是燃燒自己而薫他令 香,比喻破戒比丘雖然自己後世墮落,但是能領他人得到利益,獲得涅槃。

[477]三世僧物,指的是房舍、臥具等通於過去、現在和未來使用的僧物。

[478]《大方廣十輪經》卷3 :「是以依我出家比丘,若持戒若破戒,我悉不聽轉輪聖王大臣宰 相,不得謫罰繫閉加諸鞭杖,截其手足乃至斷命,況復餘輕犯小威儀。破戒比丘雖是死 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能大利益一切衆生。惡 行比丘雖犯禁戒,其戒勢力猶能利益無量天人。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於無量衆生之命挑 其眼目,持阿摩那果檮蓰和合成其寶藥。若有衆生盲冥無目,乃至胎胞而生盲者,以此寶 藥而用塗之,衆病得除其眼明淨。如是,如是!若諸比丘雖破禁戒造作惡行,於佛法中名 爲死人,復能令他一切衆生,使得清淨智慧法眼,能令見者尙得如是,況復爲開示說種種 法。大梵!譬如燒香,香體雖壞勳他令香。破戒比丘亦復如是,自墮惡道能令衆生增長善 根。惡行比丘爲不信所燒,身壞命終墮三惡道,能使他人得大利益示涅槃道。以是因緣, 一切白衣不應侵毀輕蔑破戒比丘,皆當守護尊重供養,不聽謫罰繫閇其身乃至奪命。四方 衆僧,若至布薩自恣之時,聽使驅出不共法事,三世僧物飮食敷具皆不聽用。一切羯磨說

戒律處,悉皆驅出不得在衆,而悉不聽王及大臣加其鞭杖繫閇謫罰乃至奪命。」

(CBETA 2019.Q2,T13,no. 410,p. 694a25-b22)

[479]《大方廣十輪經》卷3 :「爾時,尊者優波離,從座而起,整其衣服叉手合掌白佛言

『世尊!若世尊作如是言,是法器及非法器悉不譏訶。他未來時作諸惡行,如是比丘,非 沙門而作沙門,非梵行而作梵行,今當云何訶責其心驅遣令出?』佛言:『我悉不聽俗人 譏訶。』」(CBETA 2019.Q2,T13,no. 410,p. 695c5-11)

2◦十種非法,除了下文所列舉的八種情況,《十輪經》中還有兩種:「於婆羅門衆中而譏 訶」和「以瞋恚心而相譏訶」。詳見《大方廣十輪經》卷3 (CBETA 2019.Q2,T13, no. 410, pp. 695c11-696a1)。

[481]《簡正記》:「本怨嫌人,是前犯過比丘,本來怨嫌者。」

[482]《大方廣十輪經》卷3 :「若有比丘造諸惡行共僧中住,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於非法處一 切不行,成就五法,應頂禮僧足,語惡比丘言:『我今欲舉汝罪。是實不虛,是時非時慈 心軟語,爲使佛法久得安住,爲欲熾然一切佛法。若聽我說,我當如法舉汝。』彼若不 聽,我當頂禮持戒比丘上座等足白言:『大德!此比丘犯如是事,依於五法而舉彼罪。』 上座比丘應察是語,如毘尼,如修多羅,當以滅諍法如法除滅,若犯重罪應以重治,若犯 中罪應以中治,若犯微細罪當以微細治,教令悔過。」(CBETA 2019.Q2,T13, no. 410, p. 696a8-19)

[483]七羯磨,《涅槃經》爲「驅遣羯磨、訶責羯磨、置羯磨、舉罪羯磨、不可見羯磨、滅羯 磨、未捨惡見羯磨」,分別對應於擯出、訶責、依止、遮不止白衣家、不見舉、不懺舉、

[484]《大般涅槃經》卷3 :「譬如國王,諸群臣等有犯王法,隨罪誅戮而不捨置。如來世尊不 205

如是也,於毀法者,與驅遣羯磨、訶責羯磨、置羯磨、舉罪羯磨、不可見羯磨、滅羯磨、 未捨惡見羯磨。善男子!如來所以與謗法者作如是等降伏羯磨,爲欲示諸行惡之人有果報 故。善男子!汝今當知,如來即是施惡衆生無恐畏者,若放一光、若二、若五,或有遇 者,悉令遠離一切諸惡,如來今者具有如是無量勢力。」(CBETA 2019.Q2,T12, no. 374, p. 380c20-28)

[485]《大般涅槃經》卷3 :「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遣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若 能驅遣訶責舉處,是我弟子,眞聲聞也。」(CBETA 2019.Q2,T12,no. 374, p. 381a12-14)

[486]兩種五德,比照自恣法,分別是自恣五德和舉罪五德。自恣五德是不愛、不恚、不怖、 不痴、知自恣不自恣,出自《四分律•自恣犍度》。此處「知自恣不自恣」屬於別德,可 以隨事而改,在這裏應爲「知舉罪不舉罪」。恣舉罪五德是知時不以非時、知實不以虛 妄、利益不以損減、柔軟不以粗獷、慈心不以瞋恚,出自《四分律•遮犍度》。《四分律》 卷46 :「若比丘欲舉他者,內有五法應舉他。何等五?以時不以非時、眞實不以不實、有 益不以損減、柔軟不以麁獷、慈心不以瞋恚。」(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907b6-9)

[487]《四分律》卷37 :「有五法者,應差作受自恣人:若不愛、不瞋、不怖、不癡、知自恣 未自恣。具如是五法者,應差受自恣。」(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36b22-24)

207

[488]《四分律》卷43 :「汝等莫數舉他比丘事。一若比丘重此破僧事者,不應舉彼比丘罪。 止!止!比丘莫鬪諍,共相罵詈誹謗伺,求長短。」(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80a26-b14)

[489]《大智度論》卷3 :「有出家人合藥、種穀、殖樹等不淨活命者,是名下口食。有出家人 觀視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靂,不淨活命者,是名仰口食。有出家人曲媚豪勢,通 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者,是名方口食。有出家人學種種呪術,卜筮吉凶,如是等 種種不淨活命者,是名四維口食。」(CBETA 2019.Q2,T25,no. 1509,p. 79c8-14)

[490]《四分律》卷57 :「復有二法,比丘應與作訶責羯磨:非法說法、法說非法。」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993b27-28)

[491]《四分律》卷59 :「有四法作訶責羯磨,非法非毘尼羯磨不成不得處所。何等四?無根 209

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是爲四法。有四法作訶責羯磨,如法如毘尼羯磨成就得處 所(即反上句是)。」(CBETA,T22,no. 1428,pp. 1001c28-1002a3)

[492]《四分律》卷59 :「若不知不見五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 吉羅者,僧應與作訶責羯磨。」(CBETA,T22,no. 1428,p. 1004c13-15)

[493]此處的「破壞戒律」應不包括初篇。因爲破壞初篇,便直接給予滅擯。

[49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4 :「若有三法,應與作訶責羯磨:既自鬪諍,復鬪亂他,

前後非一。復有三法:親近惡知識、與惡人爲伴、自樂爲惡,亦應與作訶責羯磨。復有三 法:破增上戒、破增上見、親近隨順白衣,亦應與作訶責羯磨。」(CBETA 2019.Q2,

T22,no. 1421,p. 163a9-14)

[495]《摩訶僧祇律》卷24 :「折伏羯磨有五事,一切折伏羯磨。佛在舍衛城制何等五? 一、 習近八事;二、數數犯罪;三、太早入太冥出,惡友惡伴非宜處行;四、諍訟相言;五、 恭敬年少。」(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3a1-5)

[496]《摩訶僧祇律》卷24 :「習近八事者,佛住舍衛城,爾時慈地比丘,身習近住、口習近 住、身口習近住。身習近住者,共床坐、共床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是名身 習近住。口習近住者,迭互染污心語,是名口習近住。身口習近住者,共床坐、共床眠、 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語時展轉相爲染污心語,是名身口習近住。」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3a5-11)

[497]《摩訶僧祇律》卷24 :「復次佛住舍衛城,爾時優陀夷與好生比丘尼身習近住、口習近 住、身口習近住。身習近住者,申手內共坐、迭互著衣,是名身習近住。口習近住者,展 轉染污心語,是名口習近住。身口習近住者,申手內共坐、迭互著衣、更相爲語、共染污 心語,是名身口習近住。」(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3a26-b2)《摩訶僧祇 律》卷24 :「復次爾時有比丘,到居士家內,與婦人身習近住、口習近住、身口習近住。 身習近住者,與母人申手內坐,以香花菓藤相授,爲其走使,是名身習近住。口習近住 者,共染污心語,是名口習近住。身口習近住者,是上二事倶,是名身口習近住。」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3b18-23)

[498]《摩訶僧祇律》卷24 :「佛住舍衛城,爾時迦露比丘太早入聚落、太冥出聚落、惡友、 惡伴、非處行。太早入者,太早入聚落乞。太冥出者,冥出聚落。惡友者,與象子、馬 子、偷兒、劫賊、摴蒱兒,如是等共相親厚。」(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23c26-30)

211

[499]《摩訶僧祇律》卷24 :「五法成就諍訟更起,僧應與作折伏羯磨。何等五? 一者自高;

二者麁弊兇性;三者無義語;四者非時語;五者不親附善人。是名五法成就。僧應與作折 伏羯磨。」(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4a28-b3)

[500]《摩訶僧祇律》卷24 :「爾時闡陀比丘度年少出家,身自供給晨起問訊,與出大小行 器、唾壺著常處,與按摩身體,授與衣鉢,共入聚落令在前行,到檀越家令在上座處坐, 先受供養。@養已,與收鉢蕩滌還著常處。食後與染衣熏鉢,與敷床褥日冥,與燃燈火、 內唾壺大小行器。」(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24b12-18)

[501]《律二十二明了論》:「若比丘心高,不敬計他大衆,爲此人作怖畏羯磨。」

(CBETA 2019.Q2,T24,no. 1461,p. 671a4-5)

[502]作爲區別,若是對俗人犯,則以擯出治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簡下擯出, 對白衣說。」(CBETA 2019.Q2,T40,no. 1805,p. 210c13-14)

[503]七法,即〈通辨羯磨篇〉「羯磨十門」的前七個:一、稱量前事,二、法起托處,三、 召僧方法,四、約界明集,五、應法顯和,六、簡衆是非,七、說欲清淨。

213

[504]《四分律》卷46 :「遮說戒比丘,至上座前作如是語『我欲遮某甲比丘說戒,願見 聽。』上座應問:『汝內有五法不?』若言:『無。』教令莫遮。若言:『有。』當問何等 五?若不能說,應語令莫遮。若能說,應問言:『汝已問中座未?』若言:『未問。』應教 令問。彼應至中座比丘前語言:『我欲遮某甲比丘說戒,願長老聽。』中座應問:『汝內有 五法不?』若言:『無。』應語令莫遮。若言:『有。』應問言:『何等五?』若不能說, 應語令莫遮。若能說,應問言:『汝已問上座未?』若言:『未。』應語令問。若言:『已 問。』應問言:『汝復問下座未?』若言:『未。』應教令問。彼應至下座比丘前作如是 言:『我遮某甲比丘說戒,願見聽。』彼應問:『汝內有五法不?』若言:『無。』應語令 莫遮。若言:『有。』應問言:『何等五?』若不能說,應教令莫遮。若能說,應問言:

『汝問上座未?』若言:『未。』應教令問。若言:『已問。』應問言:『汝問中座未?』 若言:『未。』應教令問。若言:『已問。』應問:『汝已問彼比丘未?』若言:『未問。』 應教令問。此比丘應往彼比丘所語言:『我欲遮長老說戒,願見聽。』彼應問言:『汝內有 五法不?』若言:『無。』應教令莫遮。若言:『有。』應問言:『何等五?』若不能說, 應教令莫遮。若能說,應問言:『汝問上座未?』若未問,應教令問;中下座亦如是。彼 比#應自觀察,我此事得比丘伴不?若不得伴,應語彼比丘言:『莫遮。』得比丘伴,應 語言:『便可隨時。』」(CBETA 2019.Q2,T22,no. 1428,pp. 907c6-908a3)

[505]《四分律》卷44 :「有三法作訶責羯磨,非法非毘尼羯磨不成就。云何三?不作舉、不 作憶念、不伏首罪。復有三事:無犯、犯不應懺悔、若犯罪已懺悔竟。復有三事:不作 舉、非法、別衆。復有三事:不作憶念、非法、別衆。復有三事:不伏罪、非法、別衆。 復有三事:不犯、非法、別衆。復有三事:犯不應懺罪、非法、別衆。復有三事:犯罪已 懺悔竟、非法、別衆。復有三事:不現前、非法、別衆。如是三法作訶責羯磨,非法非毘 尼羯磨不成就。」(CBETA 2019.Q1,T22,no. 1428,p. 890a1-10)

[506]《四分律》卷44 :「爲作訶責竟,五事不應作一、不應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 215

止;三、不應畜沙彌;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教授,是爲訶責羯磨 竟五事不應作。」(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89c3-7)

[507]《四分律》卷44 :「復有五事不應作:不應說戒、若僧中問毘尼義不應答、若衆僧差作 羯磨不應作、若僧中揀集智慧者共評論衆事不得在其例、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是爲訶責 羯磨竟五事不應作。」(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89c7-12)

[508]《四分律》原文只提及外道,未提及白衣。

[509]《四分律》卷44 :「復有五事不應作:不得早入聚落、不得逼暮還、應親近比丘、不應 親近外道、應好順從諸比丘教不應作異語,訶責竟五事不應作。」(CBETA 2019.Q2,

T22, no. 1428, p. 889c12-15)

[510]《四分律》卷44 :「復有五事不應作:善比丘爲敷座供養不應受、不應受他洗足、不應 受他安洗足物、不應受他拭革屣、不應受他揩摩身,訶責羯磨竟五事不應作。」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89c19-22)

[511]《四分律》卷44 :「復有五事不應作:不應受善比丘禮拜、合掌、問訊、迎逆、持衣 鉢,訶責羯磨竟五事不應作。」(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89c23-25)

217

[512]自言治,是指自行發露認罪,再處以相應的懲罰。

[513]《四分律》卷44 :「復有五事不應作:不應舉善比丘爲作憶念作自言、不應證他事、不 應遮布薩、自恣、不應共善比丘諍,是爲訶責竟五事不應作。」(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89c25-28)

[514]如上,指的是〈通辨羯磨篇〉「被人多少」。

[515]《四分律》卷44 :「爾時世尊在舍衛國。時羈離那國,有二舊住比丘:一名阿濕卑,二 名富那婆娑。在羈離那國行惡行、污他家,行惡行亦見亦聞,污他家亦見亦聞。彼作如是 惡行:自種華樹、教他種、自漑、教他漑、自摘華、教他摘、自作華鬉、教他作、自持種 種華往、教他持往白衣家、有男有女同一床坐、同一器食、同一器飮、歌舞戲笑、作衆伎 219

[516]《四分律》原文有「汝可離此住處去,不須在此住處」。完整的羯磨文如下:《四分律》 卷44 :「『大德僧聽!此阿濕卑、富那婆娑比丘,於羈離那國污他家、行惡行,彼污他家 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爲阿濕卑、富那婆娑作擯羯磨。「汝污 他家、行惡行,污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汝可離此住處去,不須在此住處。」 白如是。』『大德僧聽!此阿濕卑、富那婆娑比丘,在羈離那國污他家、行惡行,污他家 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僧今爲阿濕卑、富那婆娑作擯羯磨。「汝污他家、行惡行,

污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汝離此住處去,不須在此住。」誰諸長老忍僧爲阿濕 卑、富那婆娑比丘作擯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竟。』第二、第三亦如是 說。『僧已忍爲阿濕卑富那婆娑作擯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91a2-18)

[517]《扶桑集釋》:「《僧祇》云,考文不得。按彼律,有『不共語羯磨』,初作折伏羯磨,故 作不止,僧更與此法。疑出不共語解法歟。」

[518]《四分律》卷44 :「爾時善法比丘即往其家,至作食處看,見其所辦最上世間所有飮食 之具無味不有,見已作如是言:『居士爲客比丘作異種種食,爲舊住比丘作異種飮食。』

彼嫉姖心生瞋恚,便作如是惡言:『居士所辦具飮食中,最勝世間所有飮食之具無味不 有,唯無胡麻滓。』彼作如是言『居士罵我,我今欲去。』」(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92b15-c3)

[519]《四分律》卷44 :「『大德僧聽!此善法比丘,質多羅居士信樂檀越,常好布施供給衆 僧,而以下賤惡罵詈之。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爲善法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白如 是。』『大德僧聽!善法比丘,質多羅居士信樂檀越,常好布施供給衆僧,而以下賤罵詈 之。僧今爲善法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爲善法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 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善法比丘作遮不至 白衣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93a7-17)

[520]《摩訶僧祇律》卷30 :「比丘言『優婆夷!我希行,與我作何等好飮食?』優婆夷答 言:『從阿闍梨教,前食、後食、若餅、若肉,隨所須當辦。』即請言:『尊者明日受我 食,願時早來。』即便受請。其家明日作種種飮食,敷座而待。時比丘多事因緣忘不來 赴。日時已過,食可停者留,不可停者便取食之。如是二日三日待不來已,便取盡食。至 第四日方來,優婆夷見已心不悅,作是言:『阿闇梨!云何受我請而不來?』諸比丘聞 已,以是因緣具白世尊。」(CBETA 2019.Q2,T22,no. 1425,pp. 470c25-471a6)

[521]《四分律》卷44 :「佛言『聽差使至質多羅居士家,爲善法比丘懺悔質多羅居士,作白 二羯磨。有八法應差使:一、聞。二、能善說。三、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 語。六、能憶持。七、無闕失。八、解善惡言義。有如是八法應差使。』」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93a25-29)

[522]《四分律》原文是「彼若受懺悔者,善。」不過《行事鈔》中的「共懺」也是來自《四 分律》原文。《四分律》卷44 :「如是阿難聞世尊教已,將善法比丘至質多羅居士家,語 言:『懺悔!居士!彼比丘,僧已爲作謫罰。』質多羅居士即共懺悔。」(CBETA 2019.Q2, T22,no. 1428,p. 893b25-27)

[523]《四分律》卷44 :「僧差使竟,至居士家如是語:『居士!懺悔!僧已爲善法比丘作罰 謫。』彼若受懺悔者善。若不受,應至眼見耳不聞處,安羯磨比丘著眼見耳不聞處,教令 如法懺悔。復來語居士言:『居士!懺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已爲懺悔,罪已除。』彼若 受懺悔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93b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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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四分律》卷59 :「被舉人有五法不應爲解:若罵謗比丘、方便爲比丘作損減無利作無 住處、若在界內界外受善比丘禮拜供養、在無比丘處住,有是五法不應爲解舉羯磨。」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5a2-6)

[525]心意調柔,《僧祇律》爲「行隨順法,心柔軟」。

[526]《行事鈔》作「衆主比丘」,《僧祇律》作「他邏咃比丘」,亦作「闥賴吒比丘」,意爲斷

事人。

[527]《四分律》卷57 :「爾時佛告諸比丘:『如來出世以一義故,爲諸比丘制訶責羯磨,攝取 於僧。以是一義故,如來出世爲諸比丘制訶責羯磨。』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樂受 持。乃至正法久住,句句亦如是。如是擯羯磨、依止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作不見罪

舉羯磨、不懺悔羯磨、惡見不捨羯磨 ------- 句如訶責羯磨。」(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990c14-29)

[528]《大般涅槃經》卷3 :「我涅槃已,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 法者,即能驅遣,訶責徵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CBETA 2019.Q2,T12, no. 374, p. 381a1-3)

[529]《大般涅槃經》卷3 :「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

226

[530]《大方等大集經》卷31 :「王言『世尊!若有惡王隨順如是惡比丘語,而是大地云何能 載是王?從此過於無量恒河沙劫,終不能得復受人身,無量衆生得解脫已,是王猶故未能 得斷三惡道業。』『大王!若未來世有信諸王,若刹利、婆羅門、毘舍、首陀,能護法師 造立塔像,供養衆僧種種所須,治惡比丘,爲護法故能捨身命,寧護如法比丘一人,不護 無量諸惡比丘,是王捨身生淨佛土常値三寶,不久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CBETA 2019.Q2,T13,no. 397,p. 216a13-22)

227

[531]《四分律》卷43 :「比丘如是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

衆僧應捨棄莫問,語如是言:『汝今不見罪,汝所往之處,彼亦當舉汝罪,爲汝作自言, 不聽汝作阿雀婆陀,不聽布薩自恣,如調馬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繫代棄之。汝比丘不自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汝所往之處,乃至不聽汝布薩自恣。如是人不應從求聽如是, 此即是聽。』」(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84b9-17)

[532]《五分律》原文爲四衆,即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

[53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30 :「即問『云何名梵壇法?』答言:『梵壇法者,一切比 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不得共汝來往交言。』」(CBETA 2019.Q2,T22, no. 1421,p. 192a13-15)

[534]《大智度論》卷2 :「車匿比丘,我涅槃後,如梵法治;若心濡伏者,應教《刪陀迦旃延 經》,即可得道。」(CBETA 2019.Q2,T25,no. 1509,p. 66c11-13)

[535]尋、伺是語言之因。二禪天以上沒有尋、伺,所以不通語言。

[536]此文與《五分律》多有不同,但與曇諦《羯磨》中的「與滅擯羯磨文」基本一致,應是 從此引出。《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 :「大德僧聽!孫陀羅比丘戒羸不捨,行姪法。今 僧與孫陀羅比丘作滅擯。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孫陀羅比丘戒羸不捨,行 姪法。今僧與孫陀羅比丘作滅擯。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第二、第三亦如是。 僧與孫陀羅比丘作滅擯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CBETA 2019.Q2,T22, no. 1421,p. 4a23-29)《羯磨》:「與滅擯羯磨文(先作舉、作憶念、與罪已,然後作羯 磨。)『大德僧聽!是比丘某甲,犯某甲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某甲波 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白如是。『大德僧聽!是比丘某甲,犯某甲波 羅夷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 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如是 229

三說。)僧已忍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永擯,無解法。)」(CBETA 2019.Q2,T22,no. 1433, p. 1064c14-25)

[537]《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3 :「若比丘犯戒內斕,舉衆共知,不須自言,直爾遣出。」 (CBETA 2019.Q2,T23,no. 1440,p. 523a28-29)

[538]《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周年苦役一句,連屬上文爲一種。」(CBETA 2019.Q2, T40,no. 1805,p. 213b15)

[539]休,有本作「依」。

[540]見不欲,指的是不參加非法羯磨而說欲:「此非法羯磨,我不忍與,見不欲。」

[541]《摩訶僧祇律》卷31 :「見不欲者,若僧中作非法羯磨事,若有力者應遮言:『諸長老! 是非法非比尼,不應作。』若前人兇惡力勢,恐有奪命傷梵行者,應作見不欲,作是說: 『此非法羯磨,我不忍與,見不欲。』如是三說。作見不欲時,不得趣人邊作,應同意人

232

邊作。不得衆作見不欲,得二人、三人作,餘者當與如法欲已捨去。若僧中非法斷事,不 遮不與欲,不作見不欲,越比尼罪。若作是念:『隨其業行如火燒屋,但自救身得護心相 應。』無罪。是名見不欲。」(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80b6-15)

[542]《毘尼母經》卷2 :「諸比丘集作法事,不如法衆中有見,衆僧作法事不成。此人若有三 四五伴,可得諫之。若獨:,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大或能擯出,於法無益自得苦 惱。以是義故,應默然不言。」(CBETA 2019.Q2,T24,no. 1463,p. 810c14-18)

[543]如法僧要,意爲如法的僧團制度。

[544]例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如今國制尼不依僧。」(CBETA 2019.Q2,T40, no. 1805,p. 213C9-10)《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7 :「注文云『不依經本』者,佛制夏 後游行;至王制,無事不行,離寺十日皆判還俗等是。」(CBETA 2019.Q2,X43, no. 737,p. 149a14-16 // Z 1 : 68,p. 202b10-12 // R68,p. 403b10-12)

[54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 :「復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爲清淨者, 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CBETA 2019.Q2,T22, no. 1421,p. 153a14-17)

[546]例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3 :「如今國家束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 執憑。」(CBETA 2019.Q2,T40,no. 1805,p. 361c25-26)

[547]《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3 :「若國禁物,若持出王界者入死罪中,若比丘持出,律師初 言得重。後更問之,似不入重,然違犯王教,突吉羅。」(CBETA 2019.Q2,T23, no. 1440, p. 518a10-13)

[548]季,有本作「年」。

[549]《明了論》中,根據具體的時間和事緣所立的羯磨,叫做「所作相貌羯磨」,例如比丘 不得進入城市,可以是一段時間內,也可以是永遠。《律二十二明了論》:「此事必定應 作,如此量時中決事及時,名所作相貌羯磨。」(CBETA 2019.Q2,T24,no. 1461, p. 670a11-13)

[550]師僧,在《大方廣十輪經》中指的是「和上、阿闇梨」。

[551]罰舍利弗日中立,根據《僧祇律》記載,當初佛陀制定坐具尺寸的時候,衆多比丘嫌其 狹小而議論紛紛。佛陀因此斥責舍利弗身爲僧中上座卻默然任之,因故罰其在日中站立。

234

[552]《十誦律》卷57 :「僧伽藍中種種制限,是制限若隨法,不自惱亦不惱他,是應受。若 知制限失利,爲自惱亦惱他,不應受,應餘處去。若是比丘,自知有同見勢力能如法滅是 惡制,當白衆僧滅。是名阿藍法。」(CBETA 2019.Q2,T23,no. 1435,p. 419a10-14)

[553]原文「任道」,或是稱呼寺主。《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校釋》(三):「任道者,任謂荷 任,即命衆主。」(第646頁)

^四怨,即是四魔,煩惱魔、陰魔、死魔、天魔。

237

[555]有,有本作「者」。

[556]語出《論語•衛靈公》:「子曰: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

矣。君子憂道不憂貧。」

[557]指的是「盜戒」中對於賊和無信者,可以開緣給與食物。

[558]四相是打鍵椎、吹貝、打鼓、唱令。

[559]原文「始終僧祇」,或是法同食別界,或是寺中別院。《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7 :

「二、三處始終僧祇者,初置寺院時爲始,乃至處壞時曰終,於其中間,衆食不絕,名始 終也。問:大界內何得有二三處始終僧祇?答:有二說。初依《捜玄》,云是法同食別 界。更有解云:是一別住內有二三院,各有衆食處。如今寺中經院有田產供看經者,三 十、五十人至時集此食,不犯別衆,但自作相便得,或更天王、觀音等院並如是也,未必 揩定是食別界。(云云)J (CBETA 2019.Q2,X43,no. 737,pp. 150c23-151a5 // Z 1 : 68,

242

p. 204a13-b1 // R68,p. 407a13-b1)

[560]《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7 :「若僧祈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楗椎、二吹貝、三打鼓、 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必使有常限,不得或時打楗椎、或復打鼓、或復吹貝,令 事相亂無有定則,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者,不清淨,名爲盜食僧祈。不問界 內有比丘無比丘、若多若少、若遮若不遮,若知有比丘、若知無比丘,盡名不如法食,亦 名盜僧祈,不名別衆罪。若作四相食僧祈食者,設使界內有比丘無比丘、若多若少,若知 有比丘無比丘、若來不來,但使不遮一切無咎。若使有遮,雖打楗椎,食不清淨,名盜僧 祈。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祈同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無 過。」(CBETA 2019.Q2, T23, no. 1440, pp. 549c19-550a3)

[561]《善見律毘婆沙》卷10 :「若寺舍空廢無人,比丘來去見樹有果,應打楗鎚,若無楗 鎚,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無罪,若不如是食,犯盜。若聚落外有寺,賊難、惡獸難,比 丘走入聚落,有客比丘來入寺,見飮食及果,以盜心而食,隨直多少結罪。」

(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41b15-20)

[562]季,有本作「年」。《薩婆多毗婆沙》作「年」。

[563]季,有本作r年」。《薩婆多毗婆沙》作r年」。

243

[56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7 :「僧祇食法,隨處有人多少,應令食有常限,計僧祇食調 一日食,幾許得周一年。若日食一斛得周一年,應常以一斛爲限,若減一斛名盜僧祇,若 增出一斛亦名盜僧祇。若減一斛食,僧應得者失此食故;若出一斛,則令僧祇斷絕不續 故。既有常限,隨多少一切無遮。若僧多時隨共食之,若僧少時亦共食之。設有餘長,留 至明日次第行之,如是法者一切無過。留至明日,所未許也。」(CBETA 2019.Q2,T23, no. 1440,p. 550b7-15)

[565]若是豐收之年,則不必如此限定食量。《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注決《論》文, 豐必不爾。」(CBETA 2019.Q2,T40,no. 1805,p. 214b20-21)

[566]原文含義是:就算不是不與取,也可能犯盜戒,例如行食的時候盜心多取不還。《薩婆 多毘尼毘婆沙》卷2 :「或是賊非不與取,如衆僧中行三番餅,盜心取四。」

(CBETA 2019.Q2,T23,no. 1440,p. 516c20-21)

[567]《摩訶僧祇律》卷14 :「若行乳粥、酪粥、胡麻粥、魚肉粥,若行如是種種粥時,若滿 杓與上座,上座不應便受。上座應言:『平等與。』若行肉時偏與上座多者,上座應問: 『一切盡爾耶?』答言:『止與上座多耳。』上座應語:『平等與。』若不須多者少取,少 取已語餘人:『平等與。』如是好食應平等與。若沙彌行食時偏與師者,知事人應言:『平 等與。』若沙彌言:『汝何以不自行?』是知事人應推此沙彌出,更使餘人行。若行食人 見僧中大德人便多與,餘人便少與。知事人應語行食人言:『僧中無高下,汝平等與。』」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341b25-c6)

[568]隨,有本作「墮」。

[569]比丘戒波逸提篇第四十索美食戒,對於有病者可以開緣不犯。《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卷1 :「不病索食,正入盜科,兼復妄語,理得二罪。」(CBETA 2019.Q2,T40, no. 1805,p. 214b23-24)

[570]《佛說目連五百問戒律中輕重事經釋》卷1 :「問:若衆僧食,偏與上座,上座得食 否?答:若上座貪心,犯捨墮。…問:比丘不病,稱有患苦,求索好食。既得食之,犯何 事?答:犯重。」(CBETA 2019.Q2,X44,no. 751,p. 924b6-12 // Z 1 : 95, p. 304c10-16 // R95,p. 608a10-16)

[571]《四分律》原文是關於分房,而非分食。一般《行事鈔》單提「律云」,皆指《四分 律》。其他律典也有相關內容。《四分律》卷37 :「若有客比丘來應與,若惡比丘來不應 與,善比丘來應與。」(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31b8-9)《彌沙塞部和醯五 分律》卷22 :「若請僧時,除惡戒人,餘一切僧皆應食。」(CBETA 2019.Q2,T22, no. 1421, p. 149a23-24)

13◦關於衆僧可與外道食物的說法,《十誦律》中未見。《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8 :「若衆 僧與外道食亦無過,正不得自手與。」(CBETA 2019.Q2,T23,no. 1440, pp. 553c29-554a1)

[573]《十誦律》卷14 :「汝等當知,是諸外道長夜邢見,是法怨賊求覓罪過。若爲他人刀杖 所打、若得毒藥、若有殺者,必當言是沙門釋子所作。」(CBETA 2019.Q2,T23, no. 1435,p. 100c16-18)

[574]絡,有本作「給」。

[575]《大方等大集經》卷31 :「若一廟寺、若一村落、若一樹林住五法師。若鳴楗槌集四方 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給房舍、飮食、臥具、醫藥,無恪惜心。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 死專樂涅槃,不自讚身不訟彼短,少欲知足常樂讚歎,少欲知足勤心精進,志樂寂靜修於 念定,憐愍衆生。大王!是名衆僧如法而住。護戒精進持佛密藏,讀誦書寫分別教詔,是 名衆僧憐愍衆生利益衆生,能持如來十二部經,亦能奉持寂靜禁戒,具足慚愧賢聖功德。 大王!是名衆僧大功德海,爲天人師能大利益無量衆生,能斷一切衆生苦惱,能施一切衆 生解脫,是五比丘猶名衆僧,何況無量!大王!若無量僧悉破禁戒,但令五人清淨如法。 若有施者得福無量,不可稱量不可計數。」(CBETA 2019.Q2,T13,no. 397, p. 215b15-29)

[576]《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卷2 :「《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 起嫌心,佛言:應與。便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之。此謂悠悠俗人 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爲慳吝,如〈衆網法〉中說。《十 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 益者,應與飮食。」(CBETA 2019.Q2,T40,no. 1804,pp. 57c26-58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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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7 :「別作羯磨者,謂受日、懺墮、受戒等。」

(CBETA 2019.Q2,X43,no. 737,p. 151a22-23 // Z 1 : 68,p. 204b18-c1 // R68, pp. 407b18-408a1)

[57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時諸比丘先說戒,後作諸羯磨,六群比丘說戒竟便 去,不與僧和合作諸羯磨,作諸羯磨不如法。以是白佛,佛言:『應先作諸羯磨,然後說 戒,以是攝僧令不得去。』」(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28b23-27)

[579]根據《四分律》原文,這裡指的是犯戒、破見、破威儀這三種情況。犯戒包括犯波羅 夷、僧殘、偷蘭遮三種情況,破見包括六十二見等各種邢見,破威儀包括犯波逸提、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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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四種情況。

[580]《四分律》的〈自恣犍度〉和〈遮犍度〉分別針對自恣和說戒說明了舉罪過程。《行事 鈔》將兩處做了整合。《四分律》卷38 :「自恣時,六群比丘聞佛聽遮自恣,即遮清淨比 丘不令自恣,諸比丘往白佛,佛言:『不應遮清淨比丘自恣,若遮猶如不遮。若遮無根不 作者,是謂不遮自恣。若遮有根有作者,是謂遮自恣。若遮無根有餘不作者,是謂不遮自 恣。若遮有根有餘作者,是謂遮自恣。若遮無根無餘不作者,是謂不遮自恣。若遮有根無 餘作者,是謂遮自恣。未說三語自恣,若遮,是謂不遮自恣。說三語自恣竟,若遮自恣, 是謂不遮自恣。當三說自恣時,若遮自恣,是謂遮自恣。一說、再說亦如是。遮自恣人, 若身業不清淨、口業不清淨、意業不清淨、無智不分明、不知問、不能答,餘比丘應語此 比丘:「止!長老!不須起此鬪諍事,莫用此比丘語。」便應自恣。若遮自恣人身業清 淨,口意業不清淨、無智不分明、不知問、不能答,餘比丘語此比丘:「止!長老!不須 起此鬪諍事,莫用此比丘語。」便應自恣。若遮自恣人,身口業清淨,意業不清淨、無智 不分明、不知問、不能答,餘比丘語此比丘:「止!長老!不須起此鬪諍事,莫用此比丘 語。」便應自恣。若遮自恣人,身口意業清淨,有智分明,能問能答,餘比丘語此比丘 言:「汝以何事故,遮此比丘自恣耶?爲以犯戒故遮、破見故遮、破威儀故遮耶?」若答 言:「以犯戒故遮。」應問:「犯何等戒?」若言犯波羅夷、若僧殘、偷蘭遮,是謂犯戒。 若言:「不以破戒故遮,以破見故遮。」應問:「云何破見?」若言:「六十二見、諸邢 見。」是謂破見。若言:「不以破見,以破威儀故遮。」應問:「云何破威儀?」若言: 「犯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是謂破威儀。復應更問:「以何事故遮他 自恣耶?爲以見故聞故疑故耶?」若言:「見故。」應問:「見何事?云何見?汝何因故 見?彼比丘復以何因緣使汝見耶?汝在何處住?彼復在何處住?見何事?爲犯波羅夷、爲 僧殘、爲波逸提、爲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耶?」若言:「不見,以聞 故。」應問:「聞何事?云何聞?從誰聞?爲從比丘聞?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聞耶? 聞犯何事?爲波羅夷、爲僧殘,乃至惡說耶?」若言:「不聞,以疑故。」應問:「疑何 事?云何疑?從誰聞而生疑?爲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聞耶?疑何事?爲疑波羅 夷、僧殘,乃至惡說耶?」若遮自恣人,不能答有智人,若以波羅夷遮,應與僧殘罪,然 後僧自恣。若以僧殘罪遮,應與波逸提罪,然後僧自恣。若以波逸提罪遮,應與餘罪,然 後僧自恣。若以餘事遮,應如法治,然後僧自恣。若遮自恣人,能答有智人,若以波羅夷 遮,應滅擯已,然後僧自恣。若以僧殘遮,應與波利婆沙、若本日治、若摩那埵、若出 罪,與已應自恣。若以波逸提遮,懺悔已應自恣。若以餘事遮,應如法治,然後自 恣。』」(CBETA 2019.Q2,T22,no. 1428,pp. 839b24-840a19)《四分律》卷 46 :「時六 群比丘聞佛聽遮說戒,便遮清淨比丘說戒。佛言:『不應遮清淨比丘說戒。汝曹善聽!雖 遮說戒不成遮,遮無根作不成遮,遮有根作成遮;遮無根不作不成遮,遮有根不作成遮; 遮無根作不作不成遮,遮有根作不作成遮;遮無根有餘作不作亦如是,遮無根無餘作不作 亦如是。若五種說戒,未說戒遮說戒不成遮,若說戒竟遮說戒不成遮,若說戒時遮說戒成 遮。若遮說戒比丘,身行不清淨、口行不清淨、邪命癡不能言、不知方便不解問答,餘比 丘應語言:「長老止!不須作此鬪諍。」應作如是已說戒。遮說戒比丘,身行清淨,口行 不清淨、邪命癡不能言、不知方便不解問答,餘比丘應語言:「長老止!不須作此鬪 諍。」應如是已說戒。若遮說戒比丘,身行清淨、口行清淨、邪命癡不能言、不知方便不 解問答,餘比丘應語言:「長老止!不須作此鬪諍。」應作如是已說戒。遮說戒比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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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淨、口行清淨、不邪命,有智慧能言、知方便能問答,餘比丘應問言:「長老!遮此 比丘說戒,爲以何事故?爲破戒耶?爲破見、破威儀耶?」若言:「破戒。」應問言:「破 何等戒?」若言:「波羅夷。」若言:「僧殘、若偷蘭遮。」是爲破戒。若言:「不破戒, 破見故遮。」應問言:「破何等見?」若言:「六十二見。」此是破見。若言:「不破見, 破威儀故遮。」應問言:「破何等威儀?」若言:「破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惡 說。」是爲破威儀。應問言:「以何故遮此比丘說戒?以見故耶?以聞疑故耶?」若言: 「見。」應問言:「見何事?云何見?汝在何處?彼在何處?見何等爲是波羅夷?爲是僧 殘?爲是波逸提?爲是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耶?」若言:「不見。」

言:「聞。」應問言:「聞何事?從誰聞?爲是比丘?爲是比丘尼耶?爲是優婆塞優婆夷 耶?何所聞此比丘爲犯波羅夷?爲僧殘?爲波逸提?爲波羅提提舍尼?爲偷蘭遮?爲突吉 羅?爲惡說耶?」若言:「不聞。爲疑故遮。」應問言:「疑何事?云何疑?從誰許聞疑 耶?爲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私?爲疑犯何事?爲波羅夷?爲僧殘、波逸提、波羅 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耶?」遮說戒比丘不能答智慧持戒比丘令歡喜者,若遮 波羅夷,應與作僧殘已便說戒;若遮僧殘,應與波逸提已便說戒;若遮波逸提,應以餘罪 懺悔已便說戒。若遮說戒比丘能答智慧持戒比丘令歡喜者,若以波羅夷遮,應與滅擯已便 說戒;若遮僧殘,應與覆藏已說戒;若應與本日治,與本日治已說戒;若應與摩那埵,與 摩那埵已便說戒;應與出罪羯磨,與出罪已說戒;若以波逸提遮者,應如法懺悔已說戒; 若以餘事遮,應如法懺悔已說戒。』」(CBETA 2019.Q2,T22,no. 1428, pp. 908b7-909a1)

[581]原文「無餘罪」,即四重罪。《四分律行事鈔批》卷4 :「以犯四重故,衆法絕分,義如 斷頭,名曰無餘。」(CBETA 2019.Q2,X42,no. 736,p. 722b8-9 // Z 1 : 67, p. 227b7-8 // R67,p. 453b7-8)

[582]《摩訶僧祇律》卷34 :「佛言『從今日後僧上座應如是知。云何如是知?上座法應 知。今十四日、若十五日布薩,中間布薩若晝、若夜,當知處所,若溫室、講堂、若林 中,應廣誦五篇戒,下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若城邑聚落中有比丘者,上座應令人 唱:『今僧十四日、若十五日,若食前食後,爾許人影在某處布薩。』應先使人掃地泥 治、散衆花已,誰應呪願、誦戒、行舍羅?上座應知。說戒時僧未集,有檀越來者,上座 應爲說法共相勞問。若不能者,應請第二上座。若法師爲說法、布薩時至者,應問:『檀 越欲去住。』若言:『去。』者,應與呪願發遣令去。住者,應遣出已作布薩。有者應香 湯洗舍羅已行。若坐希者,應一人行一人收,不得覆頭覆肩行籌,應脫革屣偏袒右肩行 籌,受籌人亦如是。先行受具足人籌,然後行沙彌籌。行已應白:『爾許受具足人,爾許 沙彌,合有爾許人。』僧上座應誦戒。若不能者,次第二上座誦。若復不能,乃至能誦者 應誦。誦時若逼暮、天陰、風雨、有老病人不堪久坐、住處遠、有王難、賊難,爾時得略 誦。若日早無上諸難者應廣誦,若上座自誦、若餘人誦,若和合竟夜說法、論議、問答、 呪願。上座布薩法應如是。若不爾者,越威儀法。」(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99b7-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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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四分律》卷36 :「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憶、來不來,二者或有狂癡憶說戒而 來,三者、或有狂癡不憶說戒不來,是謂三種狂癡。是中有憶說戒不憶說戒、有來不來, 如是比丘者,衆僧應與作癡狂羯磨。彼憶說戒而來者,衆僧不應與作癡狂羯磨。彼狂癡不 憶說戒亦不來者,不應與作癡狂羯磨。」(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23c4-11)

[584]《十誦律》卷22 :「若未作狂羯磨,不應別布薩及僧羯磨。若已作狂羯磨,若別、若 共,僧隨意作布薩及僧羯磨。」(CBETA 2019.Q2,T23,no. 1435,p. 161b12-14)《十誦 律》卷54 :「若癡比丘未作癡羯磨,諸比丘不得離作布薩及諸羯磨。若作癡羯磨已,若來 不來,諸比丘隨意作布薩及諸羯磨。」(CBETA 2019.Q2,T23,no. 1435,p. 402b28-c2)

[58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8 :「有一比丘從坐起白佛言:『伽伽比丘近得狂病,有時 來,有時不來;亦復不憶來與不來,以是廢行僧事。今復不來!』佛言:『遣一比丘呼 來!』受教往呼,遍求不得,還以是白佛,佛言:『今聽諸比丘遙與作狂白二羯磨。』」 (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25c9-14)

[586]《四分律》卷36 :「自今已去,與那那由比丘作心亂狂癡白二羯磨。」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3b19-20)

[587]《四分律》卷36 :「若狂者,與作羯磨已,後狂癡病止,應與作白二羯磨解。」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3c13-14)

[588]《四分律》卷36 :「時諸比丘各心念言『與狂癡病者作羯磨已,後還得止得解狂癡羯 磨。若復更狂癡,後得與作羯磨不?』佛言:『自今已去,隨狂癡病時,與作羯磨,狂止 還解。』」(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4a3-7)

[589]與狂癡羯磨法和解狂癡羯磨法分別如下。《四分律》卷36 :「作如是與。衆中應差堪能 羯磨者如上,當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說 戒、或來或不來。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作心亂狂癡羯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 來,僧作羯磨說戒。白如是。』『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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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來或不來,今僧與那那由比丘作心亂狂癡羯磨,若憶若不憶、或來或不來,作羯磨說 戒。誰諸長老忍與此那那由比丘作狂癡心亂,憶不憶、或來或不來,作羯磨說戒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那那由比丘作狂癡心亂,憶不憶、來不來,作羯磨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3b20-c4)《四分律》

卷36 :「應作如是解。那那由比丘,應往衆僧中偏露右臂、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白: 『大德僧聽!我那那由比丘,先得狂癡病,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衆僧與我 作狂癡病羯磨。作已還得止,今求解狂癡羯磨。』如是三說。衆中當差堪能作羯磨者如 上,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丘,先得狂癡病,彼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 或不來。衆僧與作狂癡羯磨。與作已狂癡病還得止,今求解狂癡病羯磨。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與解狂癡病羯磨。白如是。』『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丘,先得狂癡病,說戒時, 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衆僧與作狂癡病羯磨。與作已狂癡病還得止,今求衆僧解狂癡 病羯磨。誰諸長老忍聽與那那由比丘解狂癡病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那 那由比丘解狂癡病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CBETA 2019.Q2,T22, no. 1428,pp. 823c15-824a3)

[590]叶,同「協」。贊,意爲協助、輔佐。

[591]《大方廣佛華嚴經》卷10 :「菩薩摩訶薩教化衆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斷;開 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

(CBETA 2019.Q2,T09,no. 278,p. 461b20-24)

[592]僧跋,又稱三鉢羅怯哆,衆僧食前所唱之語,可以消除食物中的毒性,還有令衆僧飯食 平等無差的意義。《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僧跋,梵言。即上平等行食之唱法耳。 〈赴請篇〉中亦同此引。即等供也。」(CBETA 2019.Q2,T40,no. 1805,p. 215a13-15) 《佛說梵摩難國王經》:「夫欲施者,皆當平心,不問大小。佛於是令阿難臨飯說僧跋,僧 跋者,衆僧飯皆悉平等。」(CBETA 2019.Q2,T14,no. 521,p. 794b21-23)《一切經音 義》卷57 :「僧跋。(蒲末反,梵語也,此云衆等,即今之等供是也。)」

(CBETA 2019.Q2,T54,no. 2128,p. 690a22)《南海寄歸內法傳》卷1 :「其行鹽者,合 掌長跪在上座前,口唱三鉢羅住哆,譯爲善至,舊云僧跋者訛也。上座告曰:『平等行食 意,道供具善成。』食時復至,准其字義合當如是。然而佛與大衆受他毒食,佛教令唱三 鉢羅住哆然後方食,所有毒藥皆變成美味。以此言之,乃是祕密言詞,未必目其善至。東 西兩音臨時任道,並汾之地唱時至者,頗有故實」(CBETA 2019.Q2,T54,no. 2125, p. 209c13-21)

[593]《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6 :「僧伽藍上座法:若食怯陀尼、蒲闇尼。打楗稚時, 上座應前行前坐,當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誰正、誰不正。若有不正,當作相使知。若作相 不知,語比坐令語知。若比坐不語者,上座起往語,齊整威儀。行食時上座言:『一切平 等與。』使唱僧跋。若白衣來,當使與食。若無食,若彼自不食,上座當爲說法,我等正 有此食。」(CBETA 2019.Q2,T23,no. 1441,p. 601c4-11)

[594]《十誦律》卷57 :「僧上座法者,上座法若僧唱時、若打楗椎時,應疾到坐。坐已看上 中下座,莫令失次,教令相近坐。應示相,若不覺,應彈指向。若彈指不覺,應語比坐, 應徐徐軟語。若飮食時,上座應教一切等與,應待唱僧跋。一切衆僧應隨順上座,是名僧 上座法。」(CBETA 2019.Q2, T23, no. 1435, p. 418c18-23)

[595]俳說,俳優(藝人)所說的浮華之言。

[596]文,有本作「又」。

[597]《大智度論》卷77 :「佛勅弟子,若和合共住,常行二事:一者、賢聖默然,二者、說 法。『賢聖默然』者,是般若心;『說法』者,說般若波羅蜜。是人從般若心出,說般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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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蜜;說般若波羅蜜已,還入般若中,不令餘心、餘語得入。晝夜常行,是不休不息。如 是得先所說功德。」(CBETA 2019.Q2,T25,no. 1509,p. 601a24-b1)

[598]《成實論》卷8 :「又雖是實語,以非時故亦名綺語。又雖實而時,以隨順衰惱無利益 故亦名綺語。又雖言實而時亦有利益,以言無本末、義理不次,亦名綺語。」

(CBETA 2019.Q2,T32,no. 1646,p. 305b7-10)

[599]鬢,有本作「鬚」。

[600]《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3 :「犯說非犯者,不制剃髪剪爪,佛說犯戒,而言爪髪有 命,有不剃剪不。」(CBETA 2019.Q2,T23,no. 1440,p. 524a23-25)

[60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4 :「半月一剃;過此,名爲髪長。」(CBETA,T22, no. 1421, p. 96a17-18)

[602]《大般涅槃經》卷4 :「頭鬚髪爪悉皆長利。」(CBETA 2019.Q2,T12,no. 374, p. 386b18)

[603]五大正色是青、黃、赤、白、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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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上色,意爲上等顔色。除了五大正色屬於上色之外,五種間色(緋、紅、紫、綠、蹓 黃)也被認爲是上色。《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3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

黃、赤、白、黑,五方正色也。緋、紅、紫、綠、蹓黃,五方間色也。」

(CBETA 2019.Q2,T40,no. 1805,p. 361b15-16)

[605]《四分律》卷41 :「時諸比丘衣壞,佛言『聽補治。』彼不知云何補治?佛言:『聽著 納衣重誕編邊,隨孔大小方圓補。』」(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63a15-17)

[606]入衆時應著欝多羅僧,即七衣。反披袈裟,則條葉在內,不顯福田相,等同縵衣。下 衣,此處指安陀會,即五衣,非是入衆所著。

[607]《四分律》,由於六群比丘在寺裡著木屐,發生很大聲響而驚擾大衆,故佛制不許穿著 木《四分律》卷39 :「時六群比丘著木屐,猶如馬行聲,亂諸坐禪者。諸比丘白佛, 佛言:『不應畜木屐。』」(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47b17-19)

[608]關於屐履的內容,其實多在《二衣總別篇》中,《鉢器制聽篇》反而很少。《四分律行事 鈔資持記》卷1 :「下指履屐如〈鉢器〉,亦見〈二衣篇〉中。」(CBETA 2019.Q2,T40, no. 1805, p. 215a24-25)

[609]入衆五法,一、慈心,二、自卑下,三、善知坐起,四、自說法或請人說法,五、見過 默然。《四分律》卷60 :「比丘至僧中,先有五法:應以慈心;應自卑下如拭塵巾;應善 知坐起,若見上座不應安坐、若見下座不應起立;彼至僧中,不爲雜說論世俗事,若自說 法、若請人說法;若見僧中有不可事,心不安忍,應作默然。何以故?恐僧別異故。比丘 應先有此五法然後至僧中。」(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8b22-29)

[610]關於舉足的方向,《行事鈔》是根據堂門朝南所講的。實際上,出入的時候先舉門框邊 的腳即可,不必拘泥於東西。《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文明東西舉足,且據堂門面 南爲言以要示之。但使出入先舉門頰邊脚,則通餘處不必東西也。」(CBETA 2019.Q2,

T40,no. 1805,p. 215a28-b1)

[611]指的應是《僧祇律》卷三十一關於共坐法的內容和卷三十五關於行坐法和入衆法的內 容。《扶桑集釋》:「《僧祇》,卷三一制共坐法。三五,明行坐法、入衆法。」

[612]襌、袴、襖、褶,皆爲俗人衣物。褶是一種褲子。

[613]袍,襖類的衣物。裘,皮衣。

[614]衫,無袖頭的開衩上衣。襦,短衣、短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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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夾柠,一種漆器製作工藝。先做泥胎,再用生漆與瓦灰的調和物將柠麻布貼在泥胎外 面,層層交錯至若干層,待凝固後取出泥胎,形成器具。

[616]璉油,在器物的外面塗以桐油,加以燒製,之後打磨出光。《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 記》卷3 :「油字去呼,謂以桐荏油塗已燒之。捤合作璉,謂揩磨出光也。」

(CBETA 2019.Q2,X40,no. 714,p. 54c17-18 // Z 1 : 62,p. 395b11-12 // R62, p. 789b11-12)

[617]《善見律毘婆沙》卷8 :「若比丘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得法,即取打破無罪,

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已破我物,應還我物直。』」(CBETA 2019.Q2,T24,no. 1462, p. 727c25-27)

[618]《大般涅槃經》卷31 :「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彼女人身合、嘲調戲笑,於壁障 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鉚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如是菩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污辱梵行, 令戒雜穢,不得名爲淨戒具足。」(CBETA 2019.Q2,T12,no. 374,p. 549a20-24)

[619]原文「留穢去淨」中的「淨」,第一種解釋是淨人,如《資持記》;第二種解釋是僧人, 如《行事鈔批》。《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留穢謂畜女一,去淨即除淨人。」

(CBETA 2019.Q2,T40,no. 1805,p. 215b11-12)《四分律行事鈔批》卷4 :「女人穢境, 養之曰留。淨僧退道,被擯曰去。」(CBETA 2019.Q2,X42,no. 736,p. 723a6-7 //

Z 1 : 67,p. 227d17-18 // R67,p. 454b17-18)

[620]對於比丘尼寺,男衆爲穢境,女衆爲淨境,與僧寺相反。

[621]在淨地之內煮食物或存放食物過夜,不犯內煮或內宿;如果不作淨地,直接在大界內煮 食物或存放食物過夜,則犯內煮或內宿。

259

[622]《雜阿毘曇心論》卷3 :「流注相續成,善及不善戒,於一切衆生,律儀不律儀。」 (CBETA 2019.Q2,T28,no. 1552,p. 890b13-14)

[623]《優婆塞戒經》如《行事鈔》所言。《成實論》但言受善律儀,便捨惡律儀。反之,則 不然。《成實論》卷8 :「問曰是不善律儀云何得捨?答曰:隨受善律儀時捨,死時亦 捨。又發深心從今日更不復作,爾時亦捨。」(CBETA 2019.Q2,T32,no. 1646, p. 302C17-19)《成實論》卷8 :「問曰若得善律儀,還破失律儀不?答曰:不失,但以不 善法污此律儀。」(CBETA 2019.Q2,T32,no. 1646,p. 303b7-8)《優婆塞戒經》卷7 : 「捨戒有六:一者、斷善根時,二者、得二根時,三者、捨壽命時,四者、受惡戒時,五 者、捨戒時,六者、捨欲界身時。」(CBETA 2019.Q2,T24,no. 1488,p. 1071b14-17)

[624]原文「一衆無戒」,或指由於惡業強猛致使一切善戒斷絕相續,或指在鼠類上善戒斷絕 相續,非謂餘戒。

[625]三師,指的是和尙、教授阿闇梨、威儀阿闇梨。

[626]《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若布薩日,掃塔僧院,使人泥治,香汁灑地,散華

香,然燈火,誰應呪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具水瓶、燈 火等具,上座應處分。』」(CBETA 2019.Q2,T40,no. 1804,p. 35a17-20)

261

[627]《毘尼母經》卷3 :「受諫者,不應受五種人諫:一者無慚無愧;二者不廣學;三者常 覓人過;四者喜鬪諍;五者欲捨服還俗。如此等五人,不應受其諫,是名不受諫。佛語諸 比丘:『諫者於犯罪人邊取欲竟,不應捨去。去者得突吉羅罪。』」(CBETA 2019.Q2,

T24, no. 1463, p. 814a7-11)

[628]《四分律》卷57 :「復有二種癡一不見犯罪、二見犯罪不如法懺悔,是爲二種癡。復 有二種智:一見犯罪、二見罪能如法懺悔,是爲二種智。」(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993a12-15)

[629]指的是《大般涅槃經》卷15 :「莫輕小罪,以爲無殃。水滞雖微,漸盈大器。」

(CBETA,T12,no. 374,p. 451c24-25)

[630]《法苑珠林》卷74 :「故《佛本行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惡能燒人善 根,二、從惡更生惡,三、爲聖人所訶,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

(CBETA 2019.Q2,T53,no. 2122,p. 843c14-16)

M季,有本作「年」。

M季,有本作「年」。

[633]貪,《四分律》原作「食」。

[634]《四分律》卷49 :「時阿難有六十弟子,皆是年少欲還捨戒。時阿難至王舍城,摩訶迦 葉遙見阿難來語言:『此衆欲失,汝年少不知足。』阿難言:『大德!我頭白髪已現,云何 於迦葉所猶不免年少耶?』迦葉報言:『汝與年少比丘倶,不善閉諸根,食不知足,初夜 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衆當失,汝年少比丘不知足。』」(CBETA 2019.Q2, T22,no. 1428,p. 930a27-b5)

265

[635]《摩訶僧祇律》卷23 :「太老者,過七十。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人不聽 出家。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是亦不聽。年滿七十康健能修習諸業,聽與出家。若太老不應 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8b9-13)

[636]《四分律》卷35 :「如是截手、截脚、截手脚、或截耳、或截鼻、或截耳鼻、或截男 根、或截卵、或截男根卵、或截臂、或截肘、或截指、或常患疥瘡、或死相現、或身癭、 或身如女身、或有名籍、或避官租賦、或癰瘡、或身駿、或尖頭、或左臂壞、或右臂壞、 或舉齒、或虫身、或虫頭、或頭髪瘐瘓、或曲指、或六指、或縵指、或有一卵、或無卵、

或瘼、或身內曲、或身外曲、或內外曲、或上氣病、或瘊病、或吐沫病、或病、或諸苦 惱、或男根病、或青眼、或黃眼、或赤眼、或爛眼、或有紅眼、或黃赤色眼、或青翳眼、 或黃翳眼、或白翳眼、或水精眼、或極深眼、或三角眼、或彌離眼、或大張眼、或凸眼、 或一眼、或睐眼、或盲眼、或尖出眼、或斜眼、或瞋怒眼、或瞷眼、或眼有瘡患、或身 班、或身疥瘰、或身侵淫瘡、或瘂、或聾、或瘂聾、或捲足指、或跛、或曳脚、或一手一 脚一耳、或無手無脚無耳、或無髪無毛、或無齒、或青髪、黃髪、白髪、大長、大短、婦 女蹲、天子、阿修羅子、楗闥婆子、或有象頭、或有馬頭、或有駱駝頭、或有牛頭、或有 驢頭、或有猪頭、或殺羊頭、或有白羊頭、或有鹿頭、或有蛇頭、或有魚頭、或有鳥頭、 或有二頭、或有三頭、或有多頭、一切青、一切黃、一切黑、一切赤、一切白、一切似獼 猴色、或有風病、或有熱病、或有痰癊病、或癖病、或有喉戾、或有兔缺、或無舌、或截 舌、或不知好惡、或身前凸、或後凸、或前後凸、或蟲病、或水病、或內病、或外病、或 內外病、或有癖病、常臥不轉病、或有常老極、或有乾痏病、或有失威儀行下極一切污辱 衆僧,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a18-b20)

[637]在《拾毗尼義鈔•十三難》。

269

[638]《四分律》卷34 :「汝度此羅睺羅童子。當如是度,與剃髪、教著袈裟,偏露右肩、脫 革屣、右膝著地、合掌。」(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9c13-15)

[639]《四分律》卷35 :「時有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衆僧有犯。」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c5-6)

[640]是指《行事鈔•結界方法篇》的一段內容。《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 :「比人行 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說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知。」

(CBETA 2019.Q3,T40,no. 1804,p. 17a22-24)

[641]這裏是說只結戒場而不結大界。

[642]《毘尼母經》卷1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不得受具。」(CBETA 2019.Q3,

T24,no. 1463,p. 806c13-14)

[643]另有一說是《薩婆多師資傳》。

1◦也有說法認爲,「舟船」應爲「洲渚」之誤。《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7 :「鏡水大德 云:傳中不言船上受戒,此是玄記錯解也。寶云在蔡洲受戒,此洲在上,無江裏洲渚之 上,由似今時砂灘,彼洲上只有數十家住,今改爲道人明也。云搜玄傳中云洲上受戒,不

知是砂洲上便云舟船,與洲渚字音同字異。今時講解皆云船上受戒者,悮也。」

(CBETA 2019.Q3,X43,no. 737,p. 156b5-10)

[644]足數,他本作「不足」。

[64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作無軌度名非法,事違教制曰非毘尼。」

(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17a13-14)

[646]《四分律》卷33 :「自今已去聽滿十人,當授具足戒。」(CBETA 2019.Q3,T22, no. 1428,p. 799c13-14)

[647]《十誦律》卷55 :「優波離問佛『如佛所說:「邊地人持律第五得受具戒。頗有十人但 取五人,得名受具戒不?」答:「得名受具戒,與受具戒者得罪。」』」(CBETA 2019.Q3, T23, no. 1435, p. 405a22-24)

[648]《四分律》卷36 :「若病者衆多,能集一處者善。若不能者,諸比丘當出界外作羯磨, 更無方便得別衆作羯磨。」(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21c27-29)

[649]《四分律》卷34 :「爾時與無衣鉢者出家受具足戒,諸比丘語言『汝入村乞食。』彼 言:『我無衣鉢。』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無衣鉢者,不得受具足 戒。』時有借他衣鉢受具足戒,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蹲羞慚。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 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鉢受具足戒,若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1c13-20)

[650]《四分律》卷35 :「復不稱和尙名。教乞戒而不乞,諸比丘白佛,佛言『有三種人,名 爲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尙名、教乞戒而不乞,是爲三種人不得受具足 戒。』」(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 813c6-10)

[651]《四分律》卷35 :「爾時有與眠人受具足戒,覺已還家。諸比丘言:『止!莫還家,汝已 受具足戒。」彼答言:「我不受具足戒。』諸比丘往白佛,佛言:『不得授眠者具足戒。』 爾時有與醉者受具足戒,酒解已即還家,諸比丘言:『汝已受具足戒,止莫還家。』答 言:『我不受具足戒。』佛言:『不得授醉者具足戒。』爾時有與狂者授具足戒,狂者得心 已便還家。諸比丘言:『汝止莫去!汝已受具足戒。」答言:「我不受具足戒。』佛言: 『不得與狂者授具足戒。有三種人,不得受具足戒:眠、醉、狂,是謂三種不得授具足 戒。』」(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p. 813c24-814a6)

[652]《四分律》卷35 :「爾時有強授人具足戒,後便逃走還家。諸比丘言:『汝已受具足戒, 止莫還家。』答言:『我不受具足戒。』佛言:『不得強授人具足戒。』」(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 814a13-16)

[653]《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受三歸時,胡跪合掌口說三歸,是名身口教;若淳重心有 身口無教,是謂教無教也。」(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05a19-20)

[654]九法,下列十緣中除去第一、第三,再加上白四羯磨,共有九項作法。十緣分別是:

一、得法以不,二、請師法,三、教發戒緣,四、安置立處,五、差威儀師,六、出衆問 難,七、單白入衆,八、正明乞戒,九、戒師白和,十、正明對問。

[655] 二阿闇梨,是指羯磨阿闇梨、教授阿闇梨。

[656]《毘尼母經》卷1 :「『世尊!有幾處白四羯磨受具而得滿足?』佛言:『有五處而得滿 足。一者和上如法;二者二阿闍梨如法;三者七僧清淨;四者羯磨成就;五者衆僧和合與 欲。優波離!此五處不成就,不名滿足。』」(CBETA 2019.Q3,T24,no. 1463, p. 806b21-25)

[657]足,他本闕。

[658]五戒中的重戒,指的是殺人、盜五錢、邢淫和大妄語。

[659]《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凡破戒法,若破重戒更無勝進,後還捨戒後更受者,更不 得戒也。如破八戒中重戒,更受八戒、若受五戒、若受十戒、若受具戒,兼禪無漏戒,一 切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受八戒、十戒、具戒,並禪無漏戒,一切不得。若破五戒 中重戒已,欲捨五戒更受戒者,無有是處。若捨戒已,更受五戒,若受八戒、十戒、具 戒,並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也。若破十戒、具戒中重戒者,若欲勝進、若欲捨戒還受戒 者,如五戒中說。」(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07b25-c5)

[660]十三重難的第一條重難即是邊罪。

[661]是指即〈集僧通局篇〉和〈通辨羯磨篇〉。

[662]《四分律》卷35 :「時有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衆僧有犯。」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c5-6)

[663]《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 :「雖一時得三種戒,深習佛法必須次第。先受五戒以自調 伏,信樂漸增次受十戒。既受十戒善心轉深,次受具戒。如是次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 可退敗。如游大海漸漸深入,入佛法海亦復如是。若一時受具戒者,既失次第又破威 儀。」(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08a14-19)

[664]《善見律毘婆沙》卷16 :「受戒已,多作諸惡不按威儀。有少欲知足比丘,訶責言:『汝 等云何作諸惡行不按威儀?』比丘答言:『誰請大德與我戒?誰請大德爲作和上?』時有 少欲比丘,白佛言:『諸比丘,不請作和上、不乞戒,與受具足戒。』佛因此制戒,人不 請不作和上、不乞戒,不得授具足戒,若與受得突吉羅。」(CBETA 2019.Q3,T24, no. 1462, p. 789a29-b7)

[665]請,他本作「受」。

[666]《十誦律》卷21 :「欲受具足人初來,應教次第頭面一一執足禮僧。禮已教受衣。…受 衣鉢已,應求和尙,應言:『我某甲,求長老爲和尙。長老爲我作和尙,依長老和尙故, 我某甲得受具足。』第二:『我某甲,求長老爲和尙。長老爲我作和尙。依長老和尙故, 我某甲得受具足。』第三:『我某甲,求長老爲和尙。長老爲我作和尙。依長老和尙故, 我某甲得受具足戒。』」(CBETA 2019.Q3,T23,no. 1435,p. 155b21-c18)

[667]《摩訶僧祇律》卷23 :「欲受具足人初入僧中,一一頭面禮僧足已,先求和上。偏袒右 肩,胡跪接足,作是言:『我從尊乞求和上,尊爲我作和上,與我受具足。』如是至 三。」(CBETA 2019.Q3, T22, no. 1425, p. 413a6-9)

[66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 :「請和尙法: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兩手捧和尙 足,作是言:『我某甲,今求尊爲和尙,尊爲我作和尙,我樂尊爲和尙依止,尊爲和尙 故,得受具足戒。』如是三求。和尙應答言:『可爾!當教誡汝,汝莫放逸!』」

(CBETA 2019.Q3,T22,no. 1421,pp. 110c29-111a4)

[669]《四分律》卷33 :「請時當教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如是語:『我某甲請大 德爲和尙,願大德爲我作和尙,我依大德受具足戒。』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799c7-10)

277

[670]《摩訶僧祇律》卷23 :「欲受具足人初入僧中,一一頭面禮僧足已,先求和上。偏袒右 肩,胡跪接足,作是言:『我從尊乞求和上,尊爲我作和上,與我受具足。』如是至三。 和上應語:『發喜心。』答言:『我頂戴持。』」(CBETA 2019.Q3,T22,no. 1425, p. 413a6-10)

4:《四分律》卷33 :「和尙當報言『可爾。』若言:『如是。』若言:『當教授汝。』若 言:『清淨莫放逸。』」(CBETA 2019.Q3,T22,no. 1428,p. 799c11-12)

[672]《四分律》卷59 :「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言 不g逸。是爲五種與依止法。有五種與人依止法:若言善哉、若言好、若言起、若言去、 若言與依止。是爲五種與依止。」(CBETA 2019.Q3,T22,no. 1428,p. 1003b19-24)

[673]「故」後,他本有「須重請之」四字。

[674]抄,他本作「鈔」。

[675]《佛阿毘曇經出家相品》卷2 :「復應作是事,先禮佛、次禮和上、次禮闇梨、次禮諸比 丘竟,次就阿闇梨請求出家,作如是言:『大德憶念!我某甲,從大德乞出家。願大德度 我出家,憐愍我,慈愍故。』第二、第三亦如是說。」(CBETA 2019.Q3,T24, no. 1482,p. 968a25-b1)

[676]「正」後,他本有「文」字。

[677]滅法,他本作「法滅」。

279

[678]是指《十誦律》中「欲受具足人初來,應教次第頭面一一執足禮僧」這段文字。

[679]受,他本闕。

[680]《四分律》卷35 :「爾時有從不持戒和尙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尙不持戒 不?』答言:『不知。』佛言:『得名受具足戒。』復有從不持戒和尙受具足戒,後有疑, 佛問言:『汝知和尙不持戒不?』報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幸S 言:『不知。』佛言:『此得受具足戒。』爾時復有從不持戒和尙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 言:『汝知和尙不持戒不?』答言:『知。』『汝知如此人不應從受具足戒不?』答言: 『知。』佛言:『汝知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得具足戒不?』報言:『不知。』佛言:『得名 受具足戒。』爾時有從不持戒和尙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尙不持戒不?』 答言:『知。』佛言:『汝知如此人不應從受具足戒不?』答言:『知。』佛問言:『汝知從 如此人受具足戒不成受具足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名受具足戒。』」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6b17-c4)

[681]《四分律》卷34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而師破戒、破見、破威儀、若作訶責、作依 止、作擯、若作遮不至白衣家、若被舉,無有長益沙門行,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 擇師受依止。』」(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5b29-c4)

[682]—百三十種功德,分爲二十六個五句,每個五句皆包括不應授人大戒的五法以及與之相 反的應授人大戒的五法。《四分律》卷59 :「爾時世尊在王舍城,告諸比丘:『有五法不應 281

p. 848a11)

[684]《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6度人事品〉:「問:『未滿五臘度人,犯何事?其弟 子爲得戒不?』答:『若知非法而度犯墮,過三諫不止犯決斷。若弟子不知是非法,得 戒。若知,不得。』」(CBETA 2019.Q3,T24,no. 1483a,p. 975c24-26)

[685]境,《薩婆多論》作「衆生」。

[686]《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 :「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衆生上起慈愍 心。既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07a11-13)

283

[687]戒,底本闕,據他本加。

[688]別鈔,所指應是當時的一部《戒方便相》。《羯磨疏》:「有師別出一卷《戒方便相》,每 至將受,依說引化。」

[689]空有二諦,苦諦、集諦、道諦爲有諦,滅諦爲空諦,又稱眞俗二諦。

6◦虛空,六大中的空是虛空之空,並非空性之空。

[691]《優婆塞戒經》卷7 :「受持戒已,一一戒邊多業多果故。衆生無量,戒亦無量;物無量 故,戒亦無量。」(CBETA 2019.Q3,T24,no. 1488,p. 1070a14-16)

[692]下至空界,大地往下的盡頭即是虛空。地論爲金輪所承載,金輪爲風輪所承載,風輪之 下便是虛空。

63    這裏所指爲掘地戒。

[69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 :「隨所得罪處,反罪得戒得爾所戒。本受戒時不殺一切草 木,一切草木上盡得戒色,如不掘地戒。一微塵上得一戒色,三千世界下至金剛地際,一

一微塵上得一戒色亦復如是。二百五十戒中,若衆生非衆生類上得戒多少,以義而推可以 類解。」(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07b7-13)

[695]《優婆塞戒經》卷7 :「衆生無量,戒亦無量;物無量故,戒亦無量。」

(CBETA 2019.Q3,T24,no. 1488,p. 1070a15-16)

[696]麝,他本作「石」。《簡正記》:「石香者,獸臍中出也金呼爲麝香等。」

[697]華,他本作「花」。

[698]華,他本作「花」。

[699]《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7 :「闡那作房,即日成即崩倒。作此大房用三十萬錢,功用甚 大。諸比丘爲檀越說法,房雖崩倒功德成就。房未壞時,佛已到此房中,即是受用。佛是 無上福田,佛既受用,功德深廣不可測量。又云:房始成時,有一新受戒年少比丘戒德清 淨,入此房中以楊枝猗房。以此一持戒比丘,已畢檀越信施之德。若起億數種種房閣種種 莊嚴,下至金剛地際,高廣嚴飾猶若須彌。設有一淨戒比丘暫時受用,已畢施恩。何以 故?佛於無量劫中修菩薩行,今得成佛道,始體解波羅提木叉以授衆生。波羅提木叉非世 間法,是背離世俗向泥洹門。凡房舍臥具飮食湯藥是世間法,非是離世難得之法。是故一 淨戒比丘若暫受用,已畢施恩。」(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45b11-26)

[700]瞻蔔花,《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瞻蔔,此云黃花,花小而香,西土所貴,故多 舉之。」(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19b22-23)

[701]《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33無依行品〉:「爾時,世尊而說頌曰:「瞻博迦華雖萎 悴,而尙勝彼諸餘華,破戒、惡行諸宓芻,猶勝一切外道衆。」(CBETA 2019.Q3,T13, no. 411, p. 737a14-17)

[702]《大智度論》卷13 :「復次,佛法中出家人,雖破戒墮罪,罪畢得解脫。如《優鉢羅華 比丘尼本生經》中說:『佛在世時,此比丘尼得六神通阿羅漢。入貴人舍,常讚出家法, 語諸貴人婦女言:「姊妹可出家!」諸貴婦女言:「我等少壯,容色盛美,持戒爲難,或當 破戒!」比丘尼言:「但出家,破戒便破。」問言:「破戒當墮地獄,云何可破?」答言: 「墮地獄便墮!」諸貴婦女笑之言:「地獄受罪,云何可墮?」比丘尼言:「我自憶念本宿 命時作戲女,著種種衣服而說舊語,或時著比丘尼衣以爲戲笑。以是因緣故,迦葉佛時作 比丘尼,自恃貴姓端政,心生懦慢而破禁戒;破戒罪故,墮地獄受種種罪。受罪畢竟,値 釋迦牟尼佛出家,得六神通阿羅漢道。以是故,知出家受戒,雖復破戒,以戒因緣故得阿 羅漢道;若但作惡,無戒因緣,不得道也。我乃昔時世世墮地獄,地獄出爲惡人,惡人死 還入地獄,都無所得。今以此證知出家受戒,雖復破戒,以是因緣,可得道果。」』」 (CBETA 2019.Q3,T25,no. 1509,p. 161a27-b17)

[703]《大般涅槃經》卷38 :「一一衆生,周遍經歷一切世間,具受苦樂,雖復得受梵天之身 乃至非想非非想天,命終還墮三惡道中。雖爲四王乃至他化自在天身,命終生於畜生道 中、或爲師子、虎豹豺狼、象馬牛驢。」(CBETA 2019.Q3,T12,no. 374, p. 589b13-18)

[70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1:「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是謂教無教也。」 (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05a20)

[705]救,底本作「教」,據他本改。

[706]《衆經目錄》卷4 :「《毘跋律》一卷,南齊永明年沙門法度於揚州譯。」 (CBETA 2019.Q3,T55,no. 2147,p. 175a14-15)

[707]軟心,不堅定、容易動搖的心。

[708]解,他本闕。

287

[709]三解脫門,空解脫門、無相解脫門、無願解脫門。

[710]禁,底本作「梵」,據他本改。

[711]《大智度論》卷1:「復次,世界語言有三根本:一者邪見,二者慢,三者名字。是中二 種不淨,一種淨。一切凡人三種語:邢、慢、名字;見道學人二種語:慢、名字;諸聖人 一種語名字。」(CBETA 2019.Q3,T25,no. 1509,p. 64a27-b2)

[712]《四分律》卷1 :「佛子亦如是,善學於禁戒;五陰散壞時,終不畏命盡。」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568b17-18)

[713]宗,他本作「中」。

[71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聽將欲受戒者著戒壇外,眼見、耳不聞語處,請十衆 在戒壇上。」(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b23-24)

[715]《四分律》卷35 :「時有欲受戒者,彼將至界外脫衣看,時受戒者慚耻,稽留受戒 事。」(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c8-9)

[716]《摩訶僧祇律》卷23 :「教師應將離衆,不近不遠。」(CBETA 2019.Q3,T22, no. 1425,p. 413a17)

[717]在同處,他本有作「同在一處」或「在同一處」。

[718]《四分律》卷35 :「時有欲受戒者,彼將至界外脫衣看,時受戒者慚耻,稽留受戒事。 爾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世尊,世尊言:『不得如是露形看而爲授戒。自今已去,聽問十 三難事,然後授具足戒。』」(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c8-12)

[71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和尙應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應語教師: 『長老!今受羯磨。』」(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b24-25)

291

[720]整個受戒過程一共包括四次作法,分別是:差教授師單白、召沙彌入衆單白、對衆問難 單白、受具足戒白四。如果四次作法在問到「僧今和合,何所作爲」時,分別回答「差教 授師單白羯磨」、「召沙彌入衆單白羯磨」、「對衆問難單白羯磨」、「受具足戒白四羯磨」, 那麼每次作法都需要重新問和。

[721]如果作差教授師單白,在問到「僧今和合,何所作爲」時,回答時「受戒羯磨」,那麼 後面其他三次作法時,就不必重新問和。

[722]當多人受戒的時候,在爲第一批受戒人作法時問和即可,爲後面的受戒人作法時就不必 重複問和了。

[723]《四分律》卷35 :「又問『不問十三難事而受具足戒,當言是受具足戒不?』佛言: 『是善受具足戒。』問言:『所授具足者,爲善授具足戒不?』佛言:『是善授具足戒。』 問言:『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善作羯磨。自制後,如是受具足者,不名受 具足戒。』」(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 816b4-10)

[724]《四分律》卷35 :「時教授師,當往彼語言『此安陀會、欝多羅僧、僧伽梨鉢,此衣 鉢是汝有不?』彼答言:『是。』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隨我 問答。若不實當言不實,若實當言實。汝字何等?和尙字誰?年滿二十不?衣鉢具足不? 父母聽汝不?汝非負債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 癰疸、白癩、乾瘠、顚狂病,汝今有此諸病不?』若無,答言:『無。』應語言:『如我今 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衆僧中亦當如是答。』」(CBETA 2019.Q3,T22, no. 1428,pp. 814c22-815a3)《四分律》卷35 :「時戒師當作白羯磨,如是白:『大德僧 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衆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爲和尙。若僧時到 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善男子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我今問汝,汝當隨實 答我。汝字何等?和尙字誰?汝年滿二十未?三衣鉢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 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疸、白癩、乾瘠、顚狂病,汝 今有如是病無?』若言無者,當作白四羯磨。」(CBETA 2019.Q3,T22,no. 1428, p. 815a13-22)

293

[725]《摩訶僧祇律》卷23 :「破尼淨行者,若阿羅漢尼、阿那含尼,若初中後,一切皆名壞 尼淨行。若斯陀含尼、須陀洹尼、凡夫持戒尼,初若受樂者,是名壞尼淨行,中後不名 壞。」(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7a2-5)

[726]《善見律毘婆沙》卷17 :「壞比丘尼者,於三處行姪,皆名壞比丘尼。若摩觸比丘尼, 不障出家。若以白衣服,強與比丘尼著就行姪,亦名壞比丘尼,不得出家。若比丘尼樂著 白衣服,就行姪者不障出家。若初壞者不得出家,第二壞者不障。若壞式叉摩尼、沙彌 尼,不障出家。」(CBETA 2019.Q3,T24,no. 1462,p. 792b24-c1)

[727]《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3 :「有師云:但是具戒,何論淨穢?陵辱慢重, 故障出家;未滿位輕,在不問攝。故文云:汝汙尼,明簡下衆。由是具戒,望於俗人,皆 是尊故。」(CBETA 2019.Q3,X41,no. 728,p. 234b4-6)《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 記》卷3 :「若準律中曾姪著袈裟者成難,此文通三衆也。然文列比丘尼又似簡,故三律 倶無正決,斯即不了之文,宜用《僧祇》明判淨穢也。」(CBETA 2019.Q3,X41, no. 728,p. 234b8-10)《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3 :「問:如《善見》說殺凡尼 至三果不障戒,《十輪》云殺辟支佛非逆、汗尼成障者。答:殺障戒者,取福由極也。汙 鄣成難,對陵慢勝境,各有其理也。」(CBETA 2019.Q3,X41,no. 728,p. 234b14-16)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3 :「問:餘果受染,不受苦報,凡尼壞難,何不同 聖?答:凡尼以見諦煩惱總發業故入地獄,聖尼以修道潤業故輕,但招別報。餘如上 說。」(CBETA 2019.Q3,X41,no. 728,p. 234b21-23)

[728]詳共,他本作「諍出」。

[729]《四分律》卷34 :「爾時佛在波羅榇國,時國界米穀勇貴,乞求難得人皆飢色。時佛及 比丘僧多得供養。時有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便生此念:『當以何方便得此食 而不出家?』彼即自剃髪著袈裟手執鉢入衆中食,諸比丘問言:『汝爲幾歲?』彼不知。 復問:『汝何時出家?』彼言:『不知。』『汝和尙誰?阿闇梨誰?』亦言:『不知。』復問 言:『汝是誰耶?』答言:『我是某甲外道,見佛及僧大得供養。見已便生此念:「以何方 便得此食而不出家?」是故我便輒自剃鬚髪著袈裟入衆中求食。』」(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p. 811c27-812a8)

[730]《四分律》卷34 :「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所,不至二比丘三比丘衆僧所,不共羯 磨說戒。如是人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聽即名 出家受具足戒。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所,不至三比丘若衆僧所,不共羯磨 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聽即名爲出家受 具足戒。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所,不至衆僧所,不共羯磨說戒, 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聽即名出家受具足戒。 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若衆僧所,不共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 戒者,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聽即名出家受具足戒。」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2a20-b7)

297

[731]《四分律》卷34 :「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衆僧所,共羯磨不共 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應滅擯。是中賊 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衆僧所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不得與出 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應滅擯。」(CBETA 2019.Q3,T22,no. 1428, p. 812b7-14)

[732]對首衆法,即衆法對首,包括懺捨墮法、說戒法、自恣法、受僧得施法、受亡五衆衣

物法。

[733]《善見律毘婆沙》卷17 :「出家有三種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

298

合。云何偷形?無師自出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 是名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臘,或言二十臘, 次第受人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亦偷形亦偷和 合?無師自出家,依次第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偷形 者,不經法事,不受信施,不受禮拜,若欲更出家受具足戒得。若有避難出家、飢儉出 家,不入一切法事;過難過飢儉已,若欲出家受具足戒得。」(CBETA 2019.Q3,T24, no. 1462,p. 792a21-b5)

[734]禮拜,他本作「拜禮」。

[735]《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7受戒事品〉:「問:『沙彌曾詐稱爲大道人,受大比 丘禮。後得受大戒不?』答:『不得。』」(CBETA 2019.Q3,T24,no. 1483a, p. 976c10-11)

[736]《摩訶僧祇律》卷23 :「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先入上座床下盜聽。 若沙彌聰明、若覺知初中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足。若闇鈍、若眠、若意緣餘念,不記初中 後語者,後得受具足。」(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7b2-6)

[737]《摩訶僧祇律》卷23 :「若王子、若大臣子避難故自著袈裟,未經布薩自恣者,得與出 家。若曾經布薩自恣者,不聽出家。」(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7a29-b2)

299

[738]「有」後,他本有「人」字。

[739]《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3 :「不自知未滿二十、後知不滿二十,經僧布薩、羯磨 作十二人,是名賊住。」(CBETA 2019.Q3,T23,no. 1441,p. 578c4-6)

[740]《四分律》卷17 :「若年不滿二十,界內別衆,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 禮敬,語令彼知,還本處更受戒,故便語言:『汝年不滿二十界內別衆,其事實爾。』」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678b23-26)

[741]《十誦律》卷51 :「如佛說:『比丘尼若捨戒,更不得受戒。』」(CBETA 2019.Q3,

T23,no. 1435,p. 377c15-16)

[742]《四分律》卷34 :「自今已去,聽與外道衆僧中四月共住白二羯磨,當作如是與。先剃 髪已,著袈裟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教作如是言:『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歸依佛歸 依法歸依僧,我於世尊所求出家爲道,世尊即是我如來、至眞、等正覺。』如是第二、第 三說。『我某甲外道,歸依佛法僧已,從如來出家學道,如來是我至眞等正覺。』如是第 二、第三說。當教受戒,『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乃至盡形壽不畜金銀寶物是沙彌戒, 此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得犯。』彼外道應先至衆僧中,偏露右臂脫革屣禮僧足已,右膝 著地合掌教作如是說:『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從衆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 四月共住。』如是第二、第三說已,安彼外道著眼見耳不聞處,衆中應差堪能作羯磨者如 上,作如是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衆僧乞四月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 某甲外道四月共住。白如是。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從衆僧乞四月共住,僧今與彼四月 共住。誰諸長老忍僧與彼四月共住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彼外道四月共住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外道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悅,然後當於衆僧中受具足 戒白四羯磨。」(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7a3-27)

[743]投歸,他本作「歸投」。

[744]「有」後,他本有「事」字。

301

[745]《四分律》卷35 :「是中黃門者,生黃門、犍黃門、妬黃門、變黃門、半月黃門。生

者,生已來黃門。犍者,生已都截去作黃門。妬者,見他行姪已有姪心起。變者,與他行 姪時失男根變爲黃門。半月者,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CBETA 2019.Q3,T22, no. 1428, p. 812c5-10)

[746]犍,他本作「楗」。

[74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若截頭及半,突吉羅;若都截,偷羅遮;若去一卵, 偷羅遮;若去兩卵,應滅擯。」(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a25-27)

[748]《四分律》卷35 :「爾時有比丘,被賊截其男根並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 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爲怨家截其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 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爲惡獸嚙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 『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業報因緣男根自落,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 應滅擯。』爾時有比丘,自截其男根,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3b24-c4)

[74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爾時有一比丘爲欲火所燒,不能堪忍,自截其形。諸 比丘以是白佛,佛訶責言:『汝愚癡人!不應截而截,應截便不截!』告諸比丘:『若截頭 及半,突吉羅;若都截,偷羅遮;若去一卵,偷羅遮;若去兩卵,應滅擯。』」

(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a23-27)

[750]《四分律》卷35 :「時復有一外道,故殺父。既殺已,常懷愁憂念言:『誰能爲我除此 憂苦?』即念言:『沙門釋子多修善法,我今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可得滅此罪。』即往僧 伽藍中,語諸比丘言:『我欲出家爲道。』諸比丘見已,謂爲善現龍王,問言:『汝是何等 人?』答言:『我是某甲外道,故殺父。既殺已,常懷愁憂念言:「誰能爲我除此憂苦?」 即復念言:「沙門釋子多修善法,我令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可得滅此罪。」是故來求出 家。』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殺父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 出家受具足戒;若與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CBETA 2019.Q3,T22,no. 1428, p. 813a16-28)

[751]《四分律》卷35 :「爾時有一年少外道,故殺母。既殺已,常懷愁憂念言:『誰能爲我 除此憂者?』即復念言:『此沙門釋子多修善法,我今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得滅此罪。』即 來詣僧伽藍中,語諸比丘:『我欲出家學道。』時諸比丘見已,復謂是善現龍王,即問 言:『汝是何等人?』答言:『我是某甲外道,我故殺母。既殺已,常懷愁憂念言:「誰能 爲我除此憂苦。」復作是念:「沙門釋子多修善法,我今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得滅此罪。」 是故來求出家。』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殺母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 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與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CBETA 2019.Q3,T22, no. 1428, p. 813a4-16)

[752]出佛身血,是指提婆達多謀害佛陀,令佛陀受傷出血的行爲,犯上品偷蘭遮罪。《四分 律》卷35 :「又問『惡心出佛身血者當云何?』佛言:『如提婆達多,若未出家受具足戒 者,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與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CBETA 2019.Q3,T22, no. 1428,p. 813b12-15)

[753]《摩訶僧祇律》卷23 :「佛久已般泥洹,故依舊文。」(CBETA 2019.Q3,T22, no. 1425,p. 413b25)

[754]八部鬼神,是指天、龍、夜叉、乾闥婆、阿脩羅、迦樓羅、緊那羅、摩侯羅伽。

[755]《四分律》卷35 :「天子、阿修羅子、楗闥婆子…,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4b7-2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爾時有 一阿修羅子厭生老病死,作是念:『沙門釋子等行正法,淨修梵行。我當於彼出家,盡諸 苦源。』念已,化作人形往僧坊求出家,諸比丘即與受具足戒,食一人分食,乃至七人分 食,猶故不飽;復食僧殘食,亦復不足。時王舍城有二居士,同日各請五百僧。諸比丘同 往一家,唯化比丘獨至一處,須臾食五百人分盡。諸居士譏訶言:『云何諸比丘度非 人?』彼比丘覺人知已,忽便還本。諸長老比丘聞,以是白佛。佛言:『於我法中非人不 生,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受具足戒時,應問:「汝是非人 不?」』」(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7c6-17)

I47者,他本闕。

[757]《四分律》卷35 :「爾時佛遊波羅榇國。善現龍王壽極長,生厭離心而作是念『今生 此長壽龍中,何時得離此身?』復作是念:『此沙門釋子修清淨行,我今寧可就彼求出家 爲道,可得離此龍身。』即變身作一年少外道形,往至僧伽藍中,語諸比丘言:『我欲出 家受具足戒。』時諸比丘,不觀其本輒與出家受具足戒,與一比丘同一房住。時彼比丘出 外小行,善現龍王放身睡眠。諸龍常法,有二事不離本形:若眠時、若姪時,不離本形。 時龍王身脹滿房中,窓戶嚮孔中身皆凸出。時彼比丘還,以手排戶,手觸龍身,覺內有 異,即便高聲唱言:『蛇!蛇!』比房比丘聞其聲,便問言:『何故大喚?』即以此事具爲 說之。時彼龍王亦聞比丘喚聲,即還覺結加趺坐,直身正意繫念在前。時比丘即入問言: 『汝是誰?』答言:『我是善現龍王,我生長壽龍中,厭離此身作此念:「我何時當得離此 龍身?」復生此念:「沙門釋子修清淨行,我今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免此龍身。」』時諸比丘 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 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CBETA 2019.Q3,T22,no. 1428, pp. 812c10-813a3)

[758]《四分律》卷35 :「爾時有一比丘,變爲男女二形,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 305

言:『應滅擯。』爾時有一比丘尼,變爲男女二形,諸比丘尼念言:『應滅擯不?』佛言: 『應滅擯。』」(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 813b21-24)

[759]《四分律》卷35 :「爾時有欲受具足者將出界外,諸比丘問:『汝是誰?』不自稱字。 復問言:『汝和尙是誰?』復不稱和尙名。教乞戒而不乞,諸比丘白佛,佛言:『有三種 人,名爲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尙名、教乞戒而不乞,是爲三種人不得受具 足戒°』」(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3c4-10)

[76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 :「復有諸比丘以小似片事,強與受戒人作難,或言似 瞎,或言似跛,見其短小便言未滿二十,或言父母似未聽出家。以是白佛,佛言:『不應 以小似片事,與受戒人作難;若作難,突吉羅。』」(CBETA 2019.Q3,T22,no. 1421, p. 111c14-18)

[761]捉,他本作「作」。

[762]百,他本作「皆」。

[763]《摩訶僧祇律》卷23 :「鞭瘢者,若凸、若凹,若能治瘢還平復,與肉膚不異者,得與 出家;鞭瘢人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 (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9b13-16)

[764]《摩訶僧祇律》卷23 :「侏儒者,或上長下短、或上短下長。一切最短者,是不應與出 家,乃至越比尼罪,是名侏儒。」(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9c15-17)

[765]得,他本闕。

[766]「受」後,他本有「具」字。

[767]《摩訶僧祇律》卷23 :「瘂者,不能語,用手示語相,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 驅出,乃至是名瘂。」(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9a25-27)

[768]《摩訶僧祇律》卷23 :「復次不名受具足者,若遣書、遣印、舉手、作相,不名受具 足。人不現前、不問前人不欲、非法不和合、衆不成就、白不成就、羯磨不成就,若一一 不成就,不名受具足。」(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6b22-26)

[769]《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3 :「與聾人受具戒,爲得戒不?答:若聞羯磨者得戒, 不聞者不得。」(CBETA 2019.Q3,T23,no. 1441,p. 580a17-18)

[770]《四分律》卷34 :「爾時與無衣鉢者出家受具足戒,諸比丘語言『汝入村乞食。』彼 言:『我無衣鉢。』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無衣鉢者,不得受具足 戒。』時有借他衣鉢受具足戒,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蹲羞慚。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 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鉢受具足戒,若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 (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1c13-20)

[77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若言從人借,應語可令主捨之。」(CBETA 2019.Q3, T22, no. 1421, p. 119c4)

309

[772]《出曜經》卷9〈7戒品〉「是時,菩薩轉復前進,道逢獵師著其法服狀如沙門,菩薩 問獵者:『所著法服名爲何等?』獵師報曰:『此名袈裟,被著遊獵,群鹿見已謂爲學道之 人,皆來敬附各無恐懼,我等以次取殺用自存命。』」(CBETA 2019.Q3,T04,no. 212, p. 659b26-c1)

[773]《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2 :「『若無衣鉢,得戒不?』答言:『得戒。』問曰:『若無衣 鉢必得受戒者,何故必須衣鉢?』答曰:『一爲威儀故;二爲生前人信敬篤心故,如獵師 著袈裟,鹿以服善故則無怖心;三以表異相故,內德既異、外相亦異。』」

(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12c11-15)

[774]《薩婆多論》和《十誦律》同屬一切有部,故依《十誦律》,則衣鉢不具,亦可得戒。

310

[775]《善見律毘婆沙》卷17 :「若有餘方餘國度出家,不須問父母。」(CBETA 2019.Q3,

T24,no. 1462,p. 792a14-15)

[776]《摩訶僧祇律》卷24 :「兒者有三種親兒、養兒、自來兒。親兒者,父母所生。養兒 者,小小乞養之。自來兒者,自來依附作兒。是中親兒者此國不聽,餘國亦不聽。養兒、 自來兒,此國不聽,餘國聽。」(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21b11-15)

[777]《四分律》卷34 :「爾時有負債人,逃避債主,來至園中語諸比丘言:『度我出家爲 道。』時諸比丘輒與出家,受具足已人間乞食,爲財主所捉,高聲喚言:『止莫捉我!止 莫捉我!』左右諸居士聞,即問言:『何故喚耶?』報言:『此人捉我。』問其人言:『汝 何故捉耶?』報言:『負我財物。』諸人語言:『汝放去莫捉,汝既不得財,或爲官所罰。 何以故?摩竭國王瓶沙先有教令,若有能出家學道者,聽善修梵行得盡苦際,隨意莫有留 難。』財主即便放之,而生瞋恚言:『負我財物而不能得,以此推之,沙門釋子盡是負債 人。』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度負債人出家,若度者當如法 治。』」(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7c15-28)

仍抄,他本作「鈔」。

[779]《摩訶僧祇律》卷24 :「奴者五種:家生、買得、抄得、他與、自來。家生者,家中婢 妾生。買得者,雇錢買得。抄得者,抄隣國得。他與者,他人與。自來者,自來作奴。是 中家生、錢買、抄得此三種,此間不聽,餘處亦不聽。他與、自來此二種,此間不聽,餘 處聽。」(CBETA 2019.Q3, T22, no. 1425, p. 421c5-10)

311

[780]《四分律》卷34 :「爾時世尊遊羅閱城。時摩竭王瓶沙告語國人言『欲於沙門釋子中 能出家學道者,聽如來法中善修梵行盡諸苦際。』時有一奴來詣僧伽藍中,語諸比丘言: 『我欲出家作比丘。』時諸比丘即與出家爲道,漸漸人間乞食,爲本主所捉,舉聲喚言: 『止莫捉我!止莫捉我!』左右諸居士問言:『何故喚耶?』報言:『此人捉我。』即問彼 人言:『何故捉耶?』報言:『是我家奴。』諸居士語言:『汝放去,不應捉!汝或不能得 此人,或爲官所罰。何以故知?摩竭王瓶沙先有教令,若有能於沙門釋子中出家學道者, 聽如來法中善修梵行得盡苦際,莫有留難。』其主即放,大喚瞋恚言:『禍哉,是我奴而 不得自由。如今觀之,沙門釋子盡是奴聚。』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 不得度奴,若度者當如法治。』」(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7b18-c6)

[781]《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2佛事品〉:「問:『比丘度人,不問本末度。後知是 佛奴,而不發遣。犯何事?』答:『知是而度,犯重。若先不知,知便發遣。若不發遣, 亦犯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曰:『非。』」(CBETA 2019.Q3,T24, no. 1483a,p. 973b24-27)

[782]《摩訶僧祇律》卷24 :「臣者四種:或有名而無祿、或有祿而無名、或有祿有名、或無 名無祿。是中有名無祿、有名有祿者,此國不聽出家,餘國亦不聽。有祿無名,此間不 聽,餘處聽。無名無祿,此間聽,餘處亦聽。」(CBETA 2019.Q3,T22,no. 1425, p. 420a12-17)

[783]《四分律》卷17 :「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大戒。何以故?若年未滿二十者,不堪忍寒 熱、飢渴、暴風、蚊虻、毒虫,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能堪忍,又復不堪持戒、 不堪一食。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衆事。」(CBETA 2019.Q3,T22, no. 1428,p. 679c18-23)《四分律》卷34 :「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 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虫,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 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 忍如上衆事。」(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08b25-c2)

[784]《僧祇律》原文作「過七十、若減七十」。《摩訶僧祇律》卷23 :「太老者,過七十、若 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人不聽出家。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是亦不聽。年滿七十 康健能修習諸業,聽與出家。」(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8b9-12)

[785]長,他本作「門」。

313

[786]五種病,是指癩、痛、白癩、乾瘠、癲狂。《四分律》卷34 :「時耆婆聞已不悅,即往 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白世尊言:『昔我先療治衆僧病故捨王事,而諸比丘度五種 病者:癩、癰、白癩、乾瘠、顚狂。唯願世尊見愍,爲勅諸比丘,自今已去勿復度此五種 病者爲道。』爾時世尊默然可之。時耆婆知世尊默然可已,從坐起頭面禮足遶三匝而去。 爾時世尊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告諸比丘:『汝等當知!耆婆童子先療治衆僧病苦故捨於王 事,而諸比丘輒度五種病人。自今已去,不得度五種病人授具足戒,若度者當如法 治。』」(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p. 808c26-809a8)

[787]《四分律》卷36 :「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憶、來不來,二者或有狂癡憶說戒而 來,三者、或有狂癡不憶說戒不來,是謂三種狂癡。」(CBETA 2019.Q3,T22, no. 1428, p. 823c4-7)

[788]是指不憶說戒、也不來說戒的上品狂癡人。

[789]《善見律毘婆沙》卷16 :「癩者,有赤(或作「數」)癩、有白癩,有黑癩,疥癬皆入 癩數(或作「亦」),不得出家。癩癬下至如指甲大,亦不得出家。如指甲大若在露處,增 長不增長,悉不得出家。若屛處不現,增長不得出家,若不增長得出家。若瘤病在露處, 增長不增長,不得出家。若屛處不增長得出家,若小時有疣病、大便失,得度出家,此非 瘤病,是故得出家。若身體細起,猶如棘剌,皆入癩數,不得出家。」(CBETA 2019.Q3, T24,no. 1462,p. 789c14-22)

[790]《阿育王經》卷10 :「時優波笈多,爲欲令其生怖畏故,早起著衣持鉢,共入摩偷羅 國,次第乞食,到旃陀羅舍。有旃陀羅子得須陀洹,身有惡瘡,醫師語言:『汝當取箭刷 刷瘡,令其血出,我當傅藥。』其人聞已,日日常以箭刷刷身。優波笈多見已,示其弟 子,語言:『善男子!汝見須陀洹受此苦不?』比丘答言:『和上,何業所造?』優波笈多 言:『此人於釋迦牟尼正覺法中出家,有一比丘作維那監視坐禪。於衆僧中有一阿羅漢, 入禪處坐禪,身有瘡疥,即便搔刮。是維那語言:「大德!汝何不取箭刷刷身而令作 聲?」又牽其手出坐禪處,語言:「汝當往旃陀羅舍,莫亂衆僧。」時阿羅漢答言:「善男 子!汝當精進,莫作放逸,受生死苦。」是時維那聞是語已,便向大德懺悔,懺悔竟,即 得須陀洹果。是比丘即生心念「我惡道已覆」,不復精進。』優波笈多語弟子言:『先坐禪 維那,即此旃陀羅子,以其先世語阿羅漢「汝何不取箭刷刷身」,是故今日得此果報,用 箭刷刷身。先世又語「大德,汝往旃陀羅家」,是故今生旃陀羅姓。』」(CBETA 2019.Q3, T50,no. 2043,p. 167a20-b11)《阿育王傳》卷6 :「尊者晨朝著衣持鉢,共此比丘向摩 突城次第乞食,乃至眞陀羅子身有癩瘡,父母以鏵削瘡,極令血出而爲著藥,患其疼痛不 能堪忍。尊者語其弟子言:『汝見此不?此是須陀洹。』問和上言:『以何業緣,受大苦 痛?』尊者答言:『佛在世時,禪坊之中有一維那。時有羅漢比丘,身生瘡痍,少多爬 搔。維那瞋言:「汝身上瘡,以鏵削爬。」即挽手出,而語之言:「汝向眞陀羅村去。」阿 羅漢語言:「汝得大罪,今可懺悔。」時彼維那懺悔精進得須陀洹。得道訖已,不求進 故。受此大苦,生眞陀羅家。』」(CBETA 2019.Q3,T50,no. 2042,p. 124b25-c7)

[791]《阿育王經》卷3 :「時長老毘多輸柯往至邊地,至已得病,以病重故頭皆發瘡。時王 聞之,即遣給事醫藥療治,後得小差,醫師給事悉遣令還。」(CBETA 2019.Q3,T50, no. 2043,p. 143b12-14)

[792]《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6 :「凡設有先出家而後癩病者,一切僧事故得共作,若食時 莫令坐衆中。」(CBETA 2019.Q3,T23,no. 1440,p. 540b18-20)

[79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闇時受其具戒。」

(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c6-7)

[794]《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7受戒事品〉:「問:『受戒爲有時節不?』答:『唯 後夜不得,初夜中夜無燈燭亦不得。要須相覩形色乃得。』」(CBETA 2019.Q3,T24, no. 1483a,p. 976b25-26)

315

[795]者,底本闕,據他本加。

_人,他本闕。

[797]已,他本闕。

[798]《摩訶僧祇律》卷23 :「此人殺父作無間罪,腐敗壞斕,於正法中不能生道根栽,正使 七佛一時出世爲其說法,於正法中終不生善。」(CBETA 2019.Q3,T22,no. 1425, p. 417c2-5)

319

[799]「畜」後,他本有「生」字。

[800]形,他本闕。

[801]無,他本作「有」。

[80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教師因教著衣時,應密如法視,無重病不?」

(CBETA 2019.Q3,T22,no. 1421,p. 119c7-8)

[803]《四分律》卷35 :「彼教授師如是問已,還來衆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 當如是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 來。白如是。』彼喚言:『汝來!』彼來已,當爲捉衣鉢,教禮僧足已,教在戒師前,右 膝著地,合掌。」(CBETA 2019.Q3,T22,no. 1428,p. 815a4-9)

[804]淨,他本作「清」。

[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律論廣者,如前教發戒中所引是也。」

(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24c25-26)

[807]問,他本闕。

[808]《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卷1:「問:『羯磨師所以不差,教授師獨差者何?』解云:『教 授師出衆問難。若僧不差,無以輒問,故須僧差,奉命而問。羯磨師在衆而問,何須僧 差?』『若爾,結集法藏,亦在衆作法,何以白差?』答:『結集爲於衆僧,不爲別人,若 不差,不知誰問誰答,故須差。問答人定,方得結集。其羯磨師,爲別人受戒,先請師已 定,或復在衆,是故不差。』問:『作業師單白和僧,教授師所以無單白和僧者?』答: 『羯磨在衆問難,又僧不差,故須和僧;教授師既爲僧差,奉命遣問,何須更和?』」 (CBETA 2019.Q3,X44,no. 747,p. 760a12-20)

[809]眞,他本作「至」。

[810]《摩訶僧祇律》卷23 :「善男子聽!今是至誠時,是實語時,於諸天、世間、天魔、諸 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阿修羅。若不實者,便於中欺誑,亦復於如來、應供、 正遍知聲聞衆中欺誑,此是大罪。」(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3b15-19) 327

[811]無,他本作「有」。

[812]不,他本作「無」。

[813]「上」後,他本有「品」字。

[814]《摩訶僧祇律》卷23 :「『大德僧聽!某甲從某甲受具足,某甲已空靜處教問訖,某甲 已從僧中乞受具足,父母已聽,已求和上、三衣鉢具足,是男子、年滿二十,自說清淨無 遮法已,堪忍四依。僧今與某甲受具足,和上某甲。諸大德忍僧與某甲受具足,和上某 甲,忍者僧默然,若不忍便說。是第一羯磨成就不?』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CBETA 2019.Q3,T22,no. 1425,p. 415a8-15)

[815]《行事鈔•足數衆相篇》有同樣的文字,應非引用《十誦律》原文。《十誦律》中僅有 意義相近的若干文字。《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 :「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 皆不成。』準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CBETA 2019.Q3,T40,no. 1804,p. 8b6-9) 《十誦律》卷54 :「問:『若衆僧睡眠擯一比丘,是比丘得名擯不?』答:『若衆僧聞白已 睡眠,得名擯。』問:『若亂語憒閙時擯比丘,得名擯不?』答:『乃至四比丘聞白聲,得 名擯。』」(CBETA 2019.Q3,T23,no. 1435,p. 402b22-25)《十誦律》卷 56 :「若向瘂 人、聾人、啞聾人、不智人、非人、睡眠人、入定人捨戒,若隔障、若自瞋、若向瞋人捨 戒、若夢中捨戒、若不決定心捨戒、若人不了其語、若前人不決定知捨,是皆不名捨戒, 是名不捨戒。」(CBETA 2019.Q3,T23,no. 1435,p. 410c21-25)

[816]《十誦律》卷21 :「佛言『應問在羯磨中比丘,是羯磨滿不滿?』即問諸比丘。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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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言:『我雖在羯磨中,不憶不知。』以是事白佛。佛言:『從今諸比丘聽羯磨時,當一心 聽,莫餘覺、莫餘思惟,當專心、當勤、當敬重、當思惟、心心等同憶念,應如是聽羯 磨。作羯磨者,應分別言:「是第一羯磨、第二羯磨、第三羯磨。」若不分別說,得突吉 羅罪。』」(CBETA 2019.Q3, T23, no. 1435, p. 154b26-c3)

[817]「磨」後,他本有「應」字。

[818]爲,底本作「受」,據他本改。

[819]竟,他本闕。

333

[820]依,底本作「衣」,據他本改。

[821]三有,是指欲有、色有、無色有。

[822]影,他本闕。

[823]《四分律》卷50 :「彼不及後安居,受大戒數以爲歲,佛言『不應爾。和尙阿闇梨應 教受戒時節,作如是教。若冬、若春、若夏,汝得若干日、若一月、若半月、若一日、若 前食、若後食時,乃至量影時。』」(CBETA 2019.Q3,T22,no. 1428,p. 940b26-c1)

[824]衆數多少,指受戒當人數或是僧衆的人數。《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 :「衆數多少, 即指受人,而語通上下。若連上釋,即謂示時定衆不亂。若貫下釋,即謂受已同聽說 相。」(CBETA 2019.Q3, T40, no. 1805, p. 225c7-9)

[825]《善見律毘婆沙》卷17 :「受戒已應步影。步影者,正立住取住脚爲初,隨身影長短步 影。步影竟,教其時。其時者,或冬時、或春時、或夏時。竟,教日月日月時。次教受戒 時衆數多少。次與四依已,次說四重。」(CBETA 2019.Q3,T24,no. 1462, p. 792c14-18)

335

[826]雜,底本作「新」,據他本改。

[827]授,他本作「受」。

[828]「念」後,他本有「法」字。

m文,他本作「律」。

[830]《摩訶僧祇律》卷16 :「比丘要當知日數應施食,知臘數憶所受持衣,別衆食病不病。 若人問:『今日幾?』不得逆問:『昨日是幾日?』當知月一日、二日,乃至十四、十五 日、月大、月小悉應知。比丘清旦當作施食念:『今日得食施某甲,某甲於我不計,我當 食。』如是三說。日日自憶,若干臘數。當憶受持三衣及不受作淨施者,念別衆食。」 (CBETA 2019.Q3,T22,no. 1425,p. 353c12-19)

337

[831]大小,他本作「小大」。

[832]《四分律》卷35 :「時諸比丘,日日說戒疲惓,佛言『不應日日說戒。自今已去,聽 布薩日說戒。』時諸長者,問比丘言:『今日是何日?』比丘言:『不知。』皆慚愧。時諸 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自今已去當數日。』既數日而多忘。佛言:『當作數法。』時 諸比丘以寶作數法,佛言:『不應爾。聽以骨、牙、角,若銅、鐵、鉛、錫、白鐵、石、 泥丸作。』諸比丘患數法零落。佛言:『聽作孔以繩縷貫,置僧常大食小食處、夜集處、 說戒處、若置代上、若龍牙代上,若一日過。』一時諸長者來問比丘言:『今日是黑月、 是白月耶?』諸比丘不知,皆懷慚愧,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聽作三十數法。十五屬黑 月,十五屬白月。』時諸比丘用數法錯亂,黑月數法墮白月數法中,白月數法墮黑月數法 中,佛言:『自今已去聽黑月數法染使黑,白月數法染使白。』若患數法相雜破壞者,佛 言:『聽中間安隔。』時諸比丘,欲十四日、若十五日說戒,佛言:『若王或改日,隨王者 法。』」(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p. 817c26-818a15)

[833]「二」前,他本有「第」字。

[83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準《注羯磨》,『我今』字誤,合作『我常』。」 (CBETA 2019.Q3,T40,no. 1805,p. 226a17)

[835]《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2 :「我常食僧食。」(CBETA 2019.Q3,T40,no. 1808, p. 508c8)

[836]不,底本闕,據他本加。

[837]「人」後,他本有「捨」字。

[838]「有」後,他本有「衆」字。

[839]計,底本作「許」,據他本改。

[840]「誦」後,他本有「律」字。

[841]《十誦律》卷61 :「佛著衣持鉢,共阿難入王宮食。爾時阿難二請忘不與他一請。阿難 以食著口中,是時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爲恭敬佛故。又不敢咽,爲持 戒故。佛知阿難心悔,告阿難:『心念與他已便食。』長老優波離問佛:『佛聽阿難心念與 他得食。若餘人心念與他,亦得食不?』佛言:『不得。除五人:一者坐禪人、二者獨 處、三者遠行、四者長病、五者飢餓時依親里住。如是人更無餘人,聽心念與他。』」 (CBETA 2019.Q3,T23,no. 1435,p. 457a4-13)

[842]戒,他本闕。

[843]戒,他本闕。

[844]九,他本作「有」。

[845]「六」前,他本有「第」字。

[846]《摩訶僧祇律》卷18 :「比丘受具足已,要當畜漉水囊,應法澡盥。」 (CBETA 2019.Q3,T22,no. 1425,p. 373a23-24)

[84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6 :「若恐新受戒人生疑廢退心,教未可誦戒,不犯」

(CBETA 2019.Q3,T22,no. 1421,p. 41c3-4)

[848]《善見律毘婆沙》卷7 :「佛語未竟,便成比丘得具足戒,三衣及瓦鉢貫著左肩上,鉢 色如青欝波羅華,袈裟鮮明如赤蓮華,針、誕、斧子、漉水囊,皆悉備具,此八種物是出 家人之所常用,自然而有,威儀具足。」(CBETA 2019.Q3,T24,no. 1462, p. 718a9-14)

[849]抄,他本作「鈔」。

[850]《四分律》卷34 :「爾時佛在波羅榇國,時國界米穀勇貴,乞求難得人皆飢色。時佛及 比丘僧多得供養。時有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便生此念:『當以何方便得此食 而不出家?』彼即自剃髪著袈裟手執鉢入衆中食,諸比丘問言:『汝爲幾歲?』彼不知。 復問:『汝何時出家?』彼言:『不知。』『汝和尙誰?阿闇梨誰?』亦言:『不知。』復問 言:『汝是誰耶?』答言:『我是某甲外道,見佛及僧大得供養。見已便生此念:「以何方 便得此食而不出家?」是故我便輒自剃鬚髪著袈裟入衆中求食。』」(CBETA 2019.Q3,

T22, no. 1428, pp. 811c27-812a8)

[851]《增壹阿含經》卷27 :「所以然者,僧迦摩比丘七變往降魔,今方成道。自今已後,聽 七變作道。過此限者,則爲非法。」(CBETA 2019.Q3,T02,no. 125,p. 702c9-12)

[852]《十誦律》卷40 :「佛在王舍城。爾時諸婦人爲夫舅姑所苦惱故,出家作比丘尼。爾時 爲和上尼、阿闇梨尼,共住比丘尼所苦惱故,還作白衣。諸居士訶責言:『是諸不吉弊女 輩,我等先是其主,中間作比丘尼受我尊重,今我等還受其尊重,無有決定。』是事白 佛,佛言:『若比丘尼一反戒,不復聽出家受具戒。』」(CBETA 2019.Q3,T23, no. 1435,p. 291a10-1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1 :「如佛所說,無有比丘尼捨戒更 得出家受具足戒。」(CBETA 2019.Q3,T23,no. 1441,p. 569a16-17)

[853]家,他本闕。

343

[854]鄙境,指的是比丘不該去的地方。《行事鈔批》:「多入尼寺酒店,是鄙境界也。」

[855]二師:指和尙和阿闇梨。

345

[856]《論》、《傳》:據《資持記•釋師資篇》,應指《善見論》、《法顯傳》。

[857]《善見律毘婆沙》卷1:「無罪見罪訶責,是名我師。一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闍 梨。」(CBETA 2019.Q2,T24,no. 1462,p. 681a10-13)

[858]《善見律毘婆沙》卷17 :「和上者,外國語,漢言知罪知無罪,是名和上。」

(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92c13-14)

[859]《四分律》卷59 :「和尙有五非法,弟子應懺悔而去,應語和尙言『我如法和尙不知、 我不如法亦不知、若我犯戒捨不教訶、若犯亦不知、若犯而懺悔亦不知。』和尙有如是五 法,弟子應懺悔而去。」(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4b9-14)

[860]《雜阿含經》卷44 :「時,彼婆羅門年少弟子爲採薪故,入於林中,遙見世尊坐一樹 下,儀容端正,諸根寂靜,其心寂定,形若金山,光明徹照。見已,作是念:『我和上婆 羅門常稱歎欽仰,欲見瞿曇,問其所疑,今此沙門瞿曇到此林中,我當疾往白和上令 知。』即持薪束,疾還學堂。捨薪束已,詣和上所,白言:『和上當知,和上由來常所稱 歎欽仰欲見沙門瞿曇,脫到此林,當問所疑,今日瞿曇已到此林,和上知時!』」

(CBETA 2019.Q2,T02,no. 99,p. 320a2-12)

347

[861]《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南向拜者,謂弟子事師,當有五事:一者當敬難之;二者當念 其恩;三者所教隨之;四者思念不厭;五者當從後稱譽之。師教弟子亦有五事:一者當令 疾知;二者當令勝他人弟子;三者欲令知不忘;四者諸疑難悉爲解說之;五者欲令弟子智 慧勝師。」(CBETA 2019.Q2,T01,no. 16,p. 251b8-13)

[862]《摩訶僧祇律》卷11 :「從今日不得立心爲供給自己故度人出家,度者,得越毘尼罪。 應作如是念:『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成道果。』」(CBETA 2019.Q2,T22, no. 1425, p. 319a24-26)

[863]滿五歲:指受具足戒滿五年。每完成一次結夏安居,便增長一歲。歲又可稱爲「夏」、 「臘」,如「五夏」、「百臘」、「十臘」。

[864]行道稱意所:據《五分律》,指「稱意行道、得道果處」,即利於修道、能得道果之處。

[865]樂靜,指的是遠離城市和人群,在山林僻靜處修行。《四分律》卷34 : r自今已去,新受 戒比丘,樂閑靜須依止者,聽餘處依止即日得往還。若不得,新受戒比丘樂靜處者,聽無 依止而住。」(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4c25-28)

[866]《四分律》卷34 :「自今已去,有新受戒舊住比丘須依止,聽無依止住,爲護住處 故。」(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a2-4)

[867]《四分律》意爲有病者若爲了尋找依止而移動,可能加重病情,故開許不依止師父而 住。或者是病人可以照料自己或有他人照料,無依止不會妨礙治病。《四分律》卷34 : 「爾時新受戒比丘病,須依止,彼作是念:『世尊制言:「不依止不得住。」』即日捨住處 去,病增劇。時諸比丘往白世尊。世尊言:『自今已去,新受戒比丘病,須依止,聽無依 止得住。』」(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c7-11)《四分律》卷59 :「復有五 法不應無依止而住:不能自勤修增戒、增心、增慧學,有病不能自將養亦不能令他爲己瞻 病、年不滿五歲。有是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有五法得無依止而住(即反上句是)。」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3c15-19)

[868]《四分律》卷34 :「時瞻視新受戒病比丘者須依止,彼作是念:『世尊制言:「無依止不 得住。」』彼捨病人去,病者命終。諸比丘往白世尊,世尊言:『自今已去,聽瞻視新受戒 349

病比丘者,無依止得住。』」(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c11-15)

[869]第五、第六是《四分律》卷59「毗尼增一」關於聽無依止住十段內容的總括,每段包括 五法,共五十法。(CBETA 2019.Q2,T22,no. 1428,pp. 1003b24-1004a6)

[870]《十誦律》卷39 :「從今飢餓時,可得日日見和上處聽住,可日日來。若日日不得來 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來者,布薩時應來。若布薩時不得來,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 時,應來見和上。」(CBETA 2019.Q2,T23,no. 1435,p. 283a1-5)

[87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若是稱意行道、得道果處,無人與作依止者,聽於彼 衆中上座、若上座等,心生依止,敬如師法而住。」(CBETA 2019.Q2,T22,no. 1421, p. 118c17-19)

[872]《四分律》卷34 :「有五法失依止:••若和尙、阿闇梨休道。••若和尙、阿闇梨命終。… …是爲五事失依止。」(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6a18-b1)

[873]師徒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只要決意出界當日不歸,依止關係即便解除。《四分律》

卷34 :「時有比丘,決意出界外去,不作還意。而彼出界外,即其日還。諸比丘白佛言: 『此失依止不?』佛言:『此失依止。』彼和尙阿闇梨決意出界外去,作不還意而出界 外,即其日還。諸比丘白佛言:『此失依止不?』佛言:『失依止。』時有比丘白和尙阿闇 梨,暫出界外,出界外,即日還。諸比丘白佛言:『爲失依止不?』佛言:『不失依止。』 @和尙阿闇梨念言:『暫出界外。』出界外即其日還。諸比丘白佛言:『爲失依止不?』佛 言:『不失依止。』」(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a4-13)

[874]若弟子遠行他方,應尋找新的依止師父。《四分律》卷34 :「彼諸弟子出界外遠行,彼自 念言:『我等行不久還,即以此依止和尙、阿闇梨住。』便無依止而住。時諸比丘以此因 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新受戒客比丘須依止者,不得先洗足、不得先飮水,先 當受依止。』」(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b18-23)

[875]《簡正記》:「不樂住處者,謂弟子不樂住此和上目下,更欲尋師勝和上者。」《四分 律》卷34 :「復有五法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不能瞻視病弟子、不能使人瞻視乃至差若 命終、若弟子不樂住處方便當移異處、若有生疑事不能開解其意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如法除 之、不能教使捨惡見住善見、若減十歲,成就此五法,不得授人具足戒。」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6b17-23)

[876]《四分律》卷59 :「復有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不多聞,不能學毘 尼、阿毘曇,不滿五歲。有是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CBETA 2019.Q2,T22, no. 1428, p. 1003c7-10)

[877]《四分律》卷34 :「若愚癡無智慧者,盡形壽依止。」(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06a17-18)

[878]行教,指的是佛陀關於戒律的教法,與「化教」相對。「化教、行教」是道宣律師的一 351

[879]《十誦律》卷21 :「從今聽比丘有五法成就,滿五歲,不受依止。何等五? 一知犯、二 知不犯、三知輕、四知重、五誦波羅提木叉利廣說。雖復受戒歲多,不知五法,應盡壽依 止他住。」(CBETA 2019.Q2, T23, no. 1435, p. 151a25-29)

[880]《毘尼母經》卷4 :「從今已後,若比丘滿十臘知法者,應受。十臘乃至百臘不知法者, 依止。」(CBETA 2019.Q2, T24, no. 1463, p. 821b13-15)

3◦四法中還應有「不善知法」,《行事鈔》中沒有,可能是流傳中的脫漏而非有意省略。

《資持記》:「《僧祇》中,文脫『第一不善知法』,古本元有,非是文略。」《摩訶僧祇 律》卷29 :「若比丘不善知法、不善知毘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如是比丘盡壽應依止 住。若比丘滿十歲善知法、善知比尼、能自立復能立他,如是比丘得受人依止。」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60b19-23)。

[882]《毘尼母經》卷2 :「從今已後,有出家者,至五臘要誦戒使利。若根鈍者,乃至百臘亦 應誦之。若故不誦、若先誦後時廢忘、若復鈍根不能得者,此等三人有四種過:一不得畜 弟子;二不得離依止;三不得作和上;四不得作阿闇梨。是名不誦戒者罪。」

(CBETA 2019.Q2,T24,no. 1463,p. 809a28-b5)

[883]五分法身,指的是戒、定、慧、解脫慧、見解脫慧。其中,解脫慧、見解脫慧又稱爲解 脫、解脫知見。《行事鈔批》:「言五分法身者,防非止惡爲戒,靜慮息心曰定,觀照空有 曰慧,累盡惑亡曰解脫,於自解脫處了了識知,解脫知見也。」

[884]《四分律》卷59 :「有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無戒、無定、無慧、無解脫慧、無見解脫 慧。有是五法不應無依止而住。有五法應無依止而住(即反上句是)。」(CBETA 2019.Q2, T22,no. 1428,p. 1003b24-27)

[885]《大般涅槃經》卷4 :「諸佛所師,所謂法也,是故如來恭敬供養。」(CBETA 2019.Q2, T12, no. 374, p. 387c15)

[886]共行法:指師父與弟子要共同遵守的行法。

[887]別行法:弟子單方面要遵守的行法。

[888]差,通瘥(chi ),即病癒。

353

[889]《僧祇律》列舉了四種阿闍梨,這裡舉的是第三種「苦住」。《摩訶僧祇律》卷28:「復 有四種阿闇梨。何等四?有阿闇梨不問而去、有阿闇梨須問而去、有阿闇梨苦住盡壽應 隨、有阿闍梨樂住雖遣盡壽不離。不問而去者,有師依止住,無衣食病瘦湯藥,復不能說 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法,如是師不問而去。問而去者,有阿闇梨依止而住,雖有衣食病 瘦湯藥,而不能說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法,如是師須問而去。苦住者,有阿闇梨依止而 住,雖無衣食病瘦湯藥,善說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法,如是阿闍梨共住雖苦盡壽不應 去。有樂住者,有阿闍梨依止而住,能與衣食病瘦湯藥,善說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法, 如是阿闇梨雖驅遣,盡壽不應去。是名四。」(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58a14-27)

[890]根據《僧祇律》的原意,如果弟子喜好跟俗人、外道交往,則師父應將弟子送出遠遊, 若弟子有病難以走動,則託付別人帶走。而《行事鈔》這裡則是弟子主動要求遊方。

4◦根據《僧祇律》的原意,儘管弟子老病而難以行動,也應該託付別人送走他,以使其遠 離俗人外道。

[892]《摩訶僧祇律》卷39 :「若弟子習近住者,應送遊行,若身老病不能去者應囑人,當教 誡:『汝可遊方,多有功德,禮諸塔寺、見好徒衆、多所見聞,我若不老者,亦復欲 去。』」(CBETA 2019.Q2,T22,no. 1425,p. 537b2-5)

[893]《四分律》卷33 :「若和尙有疑事,當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1b20-21)

[894]《四分律》卷33 :「若惡見生,當勸令捨惡見住善見。」(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01b21-22)

[895]《四分律》卷33 :「當以二事將護,以法、以衣食。法將護者,勸令增戒、增心、增 慧、學問、誦經。衣食將護者,當供養衣、食、床褥、臥具、醫藥所須之物,隨力所 堪。」(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1b22-25)

355

[896]出界一宿的目的,是中止弟子對師父的依止關係。《摩訶僧祇律》卷28 :「若和上、阿闇 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亦應如是諫,不得麁語如教誡法,應軟語諫和上、阿闇梨:『不 應作是事。』若言:『子!我更不作。』若爾者善。若言:『止!止!汝非我和上、阿闍 梨,我當教汝,汝更教我?如逆捋竹節。汝莫更說。』若是和上者,應捨遠去。若依止阿 闇梨,應持衣鉢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CBETA 2019.Q2,T22,no. 1425, pp. 458c26-459a4)

[897]《摩訶僧祇律》卷28 :「復有四種。何等四?受法依止調伏貪欲瞋恚愚癡,是中能爲弟 子善說法除貪欲瞋恚愚癡,如是阿闇梨最上最勝,喻如從乳得酪、從酪得酥、從酥得醍 醐,醍醐最上最勝。」(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8a27-b2)

[89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 :「若和尙犯麁惡罪,弟子應勤作方便,令速除滅;若不 作方便,突吉羅。若僧應與和尙作別住、若行摩那埵、若行本日、若行阿浮訶那,弟子應 ®作方便,求僧速與作別住乃至阿浮訶那;若不®作,突吉羅。若和尙出罪之日,弟子應 爲掃灑、敷坐、辦舍羅籌、集僧、求羯磨比丘;若不爾,突吉羅。」(CBETA 2019.Q2,

T22,no. 1421,p. 111a14-20)

[899]《四分律》卷36 :「若有弟子,辭和尙師方面遠行。和尙當問弟子:『汝爲何事行?同伴 是誰?爲詣何處?』若所營事非、若同伴非、其人及所詣處非者,當遮令莫去。若所營事 非、所詣處亦非,同伴雖好,亦當遮令莫去。若所營事非,所詣處好,同伴不善,亦當遮 令莫去。若所營事非,所詣處好,同伴善,亦當遮令莫去。若所營事好,所詣處不好,同 伴亦不善,當遮令莫去。所營事好,所詣處好,同伴不好,亦遮令莫去。若所營事好,所 詣處好,同伴亦好,當聽令去。」(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25c4-14)

[90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有諸弟子臨行時辭和尙、阿闇梨。佛言:『不聽臨行時 辭,要先二、三日白師。師應籌量所往處,有可依止人乃聽去。』」(CBETA 2019.Q2,

T22,no. 1421,p. 118b25-28)

[90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 :「凡有所作,乃至剃頭,若爲人剃,皆應白。唯除大小 便及用楊枝。」(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11a13-14)

357

[902]明相出時結罪:見《十誦律》卷22,如比丘不得二師允准而執意外出,則「出界外天明 時,犯突吉羅。」

[903]《十誦律》卷41 :「不白和上不得一切有所作,除大小便及嚼楊枝、禮佛。」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02a23-24)《十誦律》卷 56 :「一切所作皆應白和 上,除大小便、嚙齒木、禮佛法僧,是名共行弟子法。」(CBETA 2019.Q2,T23, no. 1435,p. 416a27-29)

[904]非時入聚落的通常吿白法是「大德一心念,我比丘非時入聚落,白大德知」。不必交代 前往的地點。弟子非時入聚落向師父告白的時候,應如前面辭行那樣交代清楚前往的地 方。

[905]《十誦律》卷57 :「非時法者,若比丘非時欲行,應白和上阿闍梨:『我至某城邑某聚落 某甲舍。』若聽便去;若不聽不應強去。是名非時法。」(CBETA 2019.Q2,T23, no. 1435,p. 420c6-9)

[906]法事,《十誦律》原文是「波羅提木叉」,應指的是戒法之事。

[907]會座,指的是在每月的六齋日,比丘在一起說法論議的一種集會。《行事鈔批》:「言會 座法者,月六齋日,謂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於是日, 無病比丘應和合一處說法。若外道來論義,比丘應如法難詰降伏,莫嗔惡口,是名會座

法。」

[908]《十誦律》卷22 :「如是小比丘,辭和尙阿闇梨欲遊行。和尙阿闇梨應問:『汝共誰伴 去?何等比丘共遊行?』是諸比丘說伴字。若是伴比丘,不知布薩、不知布薩羯磨、不知 說波羅提木叉、不知會坐。諸和尙阿闇梨應留。若和尙阿闇梨不留,犯突吉羅。若留故 去,犯突吉羅。」(CBETA 2019.Q2,T23,no. 1435,p. 159b17-22)

[909]《摩訶僧祇律》卷28 :「若欲取他物時應白師,師應問:誰『與汝?』若言:『大童女乃 至不善持戒比丘與我。』應語:『莫與此人等相習近。』若言:『善持戒者。』應語: 『取。』問:『齊幾許得不白與取?』半條線、半食,是名不白與取。」(CBETA 2019.Q2, T22, no. 1425, p. 459c8-12)

[910]《摩訶僧祇律》卷28 :「若和上、阿闍梨入聚落,後剃髪人來欲令剃髪者,應白餘長老 比丘:『我欲剃髪。』師還應白師。」(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9b21-23)

[911]《摩訶僧祇律》卷28 :「作大施者,若欲大施應白師言『我一切所有盡欲布施。』師應 語:『出家人要須三衣、鉢盂、尼師壇、漉水囊、革屣。』弟子言:『我除是外,一切盡欲 布施。』師應相望,若不善持戒、不受誦習行道,應言:『聽。』若善持戒,能受誦習行 道,應語:『布施非是堅法,汝依是諸物以備湯藥,得坐禪誦經行道。』若言:『我有親里 自供給我衣食病瘦湯藥。』師應語『若爾者聽。』是名大施。」(CBETA 2019.Q2,T22, no. 1425,p. 460a9-17)

[912]《摩訶僧祇律》卷28 : r白去者,若欲行時應白和上、阿闇梨,不得臨行乃白,應先前 一月半月豫白:『弟子欲至某方國土。』師應問:『何事故去?』若言:『此間僧作事苦、 受經、誦經苦。』和上、阿闍梨復言:『少食少飮多覺少眠。』『彼間住樂。』師應語: 『汝爲是故出家,何得辭苦?』若言:『和上、阿闇梨經營事務不授我經,是故欲去。』

若能授者,應語:『莫去。』若不能者,衆中有善持戒誦利者,應語:『於彼授。』若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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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彼間有知識多聞比丘應遙囑。若行時不白和上、依止阿闇梨而去者,越毘尼罪。」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60a17-27)

[913]弟子每做一件事情都應該向師父告白。而熏鉢、染衣的時候,在做每個步驟時也應一一 向師父告白。如果嫌過於繁瑣,則可以作爲整體告白一次即可。《摩訶僧祇律》卷28 : 「衣鉢事者,若欲熏鉢,若取巨磨泥爐及熏時,一一應白。若不能一一白者,但言:『我 欲作熏鉢事。』一白通了。熏鉢時應問和上、阿闇梨:『鉢欲熏不?』若言:『熏。』應 問:『爲先熏、後熏?爲一處熏?』若言:『一處。』應問:『著上、著下?』隨師教應 作。若欲染衣時應白,若浣時、縫時、煮染時一一應白。若不能者但言:『我欲作染衣 事。』一白通了。染衣時應先問和上、阿闍梨:『衣欲染不?』若言:『染。』者,應問: 『欲前染、後染、爲一時?』若言:『一時。』應先染和上、阿闍梨衣。如是縫時、染 時、舉時,不得持師衣裹己衣,應持己衣裹師衣。作衣鉢事不白師,越毘尼罪。是名衣鉢 事。」(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9b1-13)

[914]《善見律毘婆沙》卷16 :「若和上將去,著衣持鉢隨和上後,不得近,不得遠,去和上 七尺而行。」(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89a13-15)

[915]《善見律》及各部廣律中未見「踏師影」之說。《資持記》所言「太近,恐踏師影」應 是另有出處。《善見律》原文是「大近何過?答曰:觸忤宿德。」踏師影的出處,參見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2 :「若行日中,不得蹈師影。」(CBETA 2019.Q2,T24, no. 1470,p. 925a29)《沙彌威儀》:「當隨,不得以足蹈師影。」(CBETA 2019.Q2,T24, no. 1472,p. 933a28-29)《沙彌十戒法並威儀》「當隨師後,不得以足蹈師影。」

(CBETA 2019.Q2,T24,no. 1471,p. 928a8-9)

[916]《四分律》卷33 :「「弟子不白和尙,不得入村、不得至他家、不得從餘比丘、或將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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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爲伴、不得與、不得受、不得佐助衆事、不得受他佐助衆事、不得使他剃髪、不得爲他 剃髪、不得入浴¥、不得爲人揩身、不得受他揩身、不得至晝日住處房、不得至塚間、不 得至界外、不得行他方。」(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1b27-c5)

[917]《四分律》卷33 :「彼當清旦入和尙房中,受誦經法,問義。」(CBETA 2019.Q2,T22, no. 1428, p. 801c5-6)

[918]「廣」字後,有本有「說」字。

[919]原文「白時到」,指的是僧團用食時間已到,或是檀越請僧應供的時間已到。弟子此時 應爲師父準備「澡豆若牛屎灰淨洗手」。此處《行事鈔》省略了《四分律》後面的文字。 《簡正記》:「白時到者,大小食時到、布薩等。」《毗尼止持會集》卷9 :「謂檀越請僧, 白時到赴供也。」(CBETA 2019.Q2,X39,no. 709,p. 421c3)

[920]《四分律》卷33 :「彼當清旦入和尙房中,受誦經法問義,當除去小便器,若白時 到。」(CBETA 2019.Q2, T22, no. 1428, p. 801c5-7)

[921]—紙表示一張紙所能記錄的字數,唐代書寫用紙具有基本統一的規格。此處指的是《四 分律》卷33「受戒犍度」中關於弟子承事和尙的詳盡內容,文繁不引。

[922]「房」,有本作「戶已」。

[923]《摩訶僧祇律》卷34 :「從今日後共行弟子應如是事和上。云何事?共行弟子法應晨 起,先右脚入和上戶,入已頭面禮足問:『安眠不?』若受經、若問事已,應出。」

(CBETA 2019.Q2,T22,no. 1425,p. 502a6-9)

[924]浴和尙,應是擦澡之義。《十誦律》卷41 :「和上汗出時,弟子先應揩脚,次揩膊髀、腰 脊、胸背。」(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01c14-15)另外可參考另一處引文。 《十誦律》卷41 :「即便與床,盛滿器水著前。汗出已,諸比丘亦與揩脚、髀、膊、胸、 背。舉身揩已,疥瘙即除,身得清淨。」(CBETA 2019.Q2,T23,no. 1435, p. 299c20-24)

[925]《十誦律》卷41 :「若和上病者,弟子應看若活、若死,應覓隨病食、隨病藥,應取和 上物作供養。若和上無者自辦,若自無者從他求,若無知識不能得者,乞食時得好者,應 與和上。」(CBETA 2019.Q2,T23,no. 1435,pp. 301c27-302a1)

[926]《十誦律》卷41 :「應日日三時教弟子早起、食後、日沒時。早起教言:『莫近惡知 識、惡伴、弊惡人。』食後教言:『莫近惡知識、惡伴、弊惡人。』日沒時教言:『莫近惡 知識、惡伴、弊惡人。』」(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02c1-5)

[927]《摩訶僧祇律》卷28 :「病自看使人看者,若弟子病,應自看、使人看,不得使人看、 己自不經營,一日應三往看,語看病人:「汝莫疲厭,展轉相看,佛所讚歎。」若共住弟 子、依止弟子病,師不看者,越毘尼罪。是名病自看使人看。」(CBETA 2019.Q2,T22, no. 1425,p. 458c12-16)

[928]《資持記》:「『授』字古本作『愛』。」

[929]《雜阿含經》卷18 :「佛告舍利弗:『若彼比丘諂曲幻僞、欺誑、不信、無慚無愧、懈怠 失念、不定惡慧、慢緩、違於遠離、不敬戒律、不顧沙門行、不求涅槃、爲命出家。如是 比丘不應教授,與共言語。所以者何?此等比丘破梵行故。若彼比丘不諂曲、不幻僞、不 欺誑、信心、慚愧、精勤、正念、正定、智慧、不慢緩、心存遠離、深敬戒律、顧沙門 行、志崇涅槃、爲法出家。如是比丘應當教授。所以者何?如是比丘能修梵行,能自建立 故。』」(CBETA 2019.Q2,T02,no. 99,p. 130b25-c5)

8◦大門第二:本篇開篇言整篇分爲兩部分,「初明弟子依止,後明二師攝受」,此處即開始 闡述第二部分「二師攝受」。

[931] 二師,指的是和尙與依止師(即阿闍梨)。

363

[932]以下七門中,第三、五、六門通用於和尙與依止師,其他四門只用於依止師。

[933]《四分律》卷34 :「自今已去,聽客新受戒比丘須依止,先洗足、先飮水、小停息已受 依止。」(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b28-29)

[934]《十誦律》卷38 :「佛言『從今聽若五夜、若六夜無依止不犯。』結此戒已,六群比丘 聞佛聽故,便五夜不求依止。何以故?若得依止者,須我供給。諸比丘以是事白佛,佛 言:『從今有好依止師者,乃至一夜不依止,突吉羅。若比丘無依止,乃至不得取僧洗脚 水用 °』」(CBETA 2019.Q2, T23, no. 1435, p. 274b18-24)

[935]《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6 :「佛言『聽諸比丘脫衣鉢拭足塵,洗足已二三日,然 後求依止。』」(CBETA 2019.Q2,T23,no. 1441,p. 599b23-25)

[936]這裏取《四分律》須選擇依止師之義,與《摩得勒伽》義同。《簡正記》:「此律亦爾 者,《律》云:佛令選擇取依止。選擇之語是同,故云亦爾。」《四分律》卷34 :「彼不選 擇人受依止,而師破戒、破見、破威儀、若作訶責、作依止、作擯、若作遮不至白衣家、 若被舉,無有長益沙門行,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擇師受依止。』」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b29-c4)

[937]《五百問》:即《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

[938]《資持記》認爲,這裏指的是未經許可而使用師父的私物,則犯盜。若是十方僧物或者 有師父的許可則不犯盜。《簡正記》認爲,這裏指的是擅自使用以致損壞僧物而犯盜。《資 持記》:「初不依止受用犯盜者,須約私物,師復不許;既非相攝,輒用同盜。必是僧物, 十方同分,或師通允,不爲竊盜;理如《十誦》,違教吉羅。或可論家制急。約緣辨犯, 義非重夷。」《簡正記》:「日日犯盜者,如依止則白事離過,今不依人,常自擅用事過分 非法,損壞僧物,故犯盜也。」

[939]《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13雜事品〉:「問:『比丘未滿五臘不依止,犯何 事?』答:『不依止師,若飮水食飯,日日犯盜。若先不知法,猶得懺悔。』問:『若比丘 或十臘,不誦戒。』答:『同上依止。』」(CBETA 2019.Q2,T24,no. 148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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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和尙等,又稱「同和尙」。

[941]阿闇梨等,又稱「同闇梨」。

[942]依止師應該至少滿十夏。《資持記》:「依止必滿十夏,不在等中,所以除之。」

[943]《四分律》卷39 :「和尙者,從受得戒。和尙等者,多己十歲。阿闍梨者,有五種阿闍 梨:有出家阿闇梨、受戒阿闇梨、教授阿闇梨、受經阿闇梨、依止阿闇梨。出家阿闇梨 者,所依得出家者是。受戒阿闍梨者,受戒時作羯磨者是。教授阿闍梨者,教授威儀者

是。受經阿闇梨者,所從受經處讀修妬路,若說義乃至一四句偈。依止阿闇梨者,乃至依 止住一宿。阿闇梨等者,多己五歲。除依止阿闇梨,」(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48a3-12)

[944]《四分律》卷34 :「爾時和尙九歲受戒,得名受具足戒,而衆僧有罪。」

(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11b11-12)

[945]—席作法:指弟子在上述四種闍梨前所受的出家、受戒、教授、受經等法,只是一座 法,不是長期的依止關係。所以下文說,如果要請求他們作依止師,還需要再次請法。 367

[94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6 :「爾時諸比丘趣得便依止,彼於善法退轉。佛言:『不 得趣爾依止。當好籌量能增長善法者然後依止。依止時當問餘比丘:「此比丘何似?有戒 德不?能教誡不?眷屬復何似?無有諍訟不?能相教誡不。」如是問已,從求依止。與依 止者,亦如是。』」(CBETA 2019.Q2,T23,no. 1441,p. 599b25-c1)

[947]《簡正記》:「憐愍於下名爲愛念,重於有德名恭敬,見惡能耻曰慚,見善能修曰愧,常 欲止於一處不頻移改名樂住。具此五者,方堪依也。」

[948]《摩訶僧祇律》卷28 :「欲請依止時,不得趣請。有五法成就然後得請。何等五? 一、 愛念。二、恭敬。三、慚。四、愧。五、樂住,是名五法應請依止。」(CBETA 2019.Q2, T22,no. 1425,p. 458a10-13)

[949]《四分律》卷34 :「彼和尙阿闇梨,或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 擯,於沙門法無利益時,諸比丘往白佛,佛言:『聽作如是意:「所以誘進將去,欲令其長 益沙門法故。」』」(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4c10-14)

[950]《善見律毘婆沙》卷16 :「衆僧有四法:一者白僧,二者白羯磨,三者白二羯磨,四者 白四羯磨,此四法是律師所知,非修多羅師、阿毘曇師所知。若不解律,但知修多羅、阿 毘曇,不得度沙彌、受人依止。」(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86b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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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四分律》卷34 :「時諸新受戒比丘,和尙命終,無人教授。以不被教授故,不按威 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鉢食、在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 如婆羅門聚會法無異。時諸比丘往白世尊,世尊言:『自今已去聽有阿闇梨、聽有弟子。 阿闇梨於弟子當如兒想,弟子於阿闇梨如父想,展轉相教、展轉相奉事,如是於佛法中倍 增益廣流布。』」(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3a27-b6)

[952]《摩訶僧祇律》卷28 :「請依止法者,應偏袒右肩胡跪接足,作如是言:『尊憶念!我 某甲從尊乞求依止,尊爲我作依止,我依止尊住。』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CBETA 2019.Q2,T22,no. 1425,pp. 457c28-458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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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6 :「若於如法比丘,不作如上語:『我某甲,今求尊依 止,乃至我當受教誡。』亦不成受尊依止。是名不成受依止。成受依止者:於如法比丘作 如上語:『我某甲,今求尊依止,乃至我當受尊教誡。』是名成受依止。」

(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13b9-13)

[95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7 :「作依止比丘應問:『汝和尙、阿闍梨是誰?先住何 處?誦何經?』答若如法,應與作依止;若不如法,應語言:『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 可往識汝處求依止。』若疑,應語:『小住。』受依止人應小住,乃至六宿觀之,合意者 應與依止,若不合意應語如上。」(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18b29-c5)

[955]《四分律》卷34 :「彼遣使受依止,佛言『不應爾。』彼遣使與依止,佛言:『不應 爾。』」(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5b12-14)

[956]三藏教法,《僧祇律》原文作「阿毘曇、比尼」,相當於經藏和律藏。

[957]陰界入,是「蘊界處」的舊譯,即五蘊、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是色、受、想、行、 識。十八界是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六境(色聲香味觸法)和六識(眼識、耳識、鼻 識、舌識、身識、意識)。十二處是眼處、耳處、鼻處、舌處、身處、意處、色處、聲 處、香處、味處、觸處、法處。

[958]《摩訶僧祇律》卷34 : r日三教,晨起、日中、向冥。教法者,若阿毘曇、若比尼。阿 毘曇者,九部經。比尼者,波羅提木叉略廣。若不能者,應教知罪輕重、知線經義、知比 尼義、知陰界入義、知因緣義,教威儀、非威儀應遮,受經時、共誦時、坐禪時,即名 教。若不受經、共誦、坐禪者,下至應教莫放逸。和上不如是教共行弟子者,越威儀 法。」(CBETA 2019.Q2, T22, no. 1425, pp. 501c23-502a1)

[959]齋,指的是持守過午不食之戒。《資持記》:「禪、齋者,謂坐禪時,及中食時也。」

[960]取道法資神:指取用(師父授予的)道法滋養法身慧命。

[961]野馬:《大智度論》所用的比喻,指曠野陽光下的塵埃。「以日光風動塵故,曠野中見如 野馬,無智人初見謂之爲水。」下文「陽焰」意同。

[962]《雜阿含經》卷32 :「迦葉!有五因緣能令如來正法沈沒。何等爲五?若比丘於大師 所,不敬不重,不下意供養;於大師所,不敬不重,不下意供養已,然復依猗而住。若 法、若學、若隨順教、若諸梵行,大師所稱歎者,不敬不重,不下意供養,而依止住。是 名,迦葉!五因緣故,如來正法於此沈沒。「迦葉!有五因緣令如來法、律不沒、不忘、 不退。何等爲五?若比丘於大師所,恭敬尊重,下意供養,依止而住,若法、若學、若隨 順教、若諸梵行,大師所稱歎者,恭敬尊重,下意供養,依止而住。迦葉!是名五因緣如 來法、律不沒、不忘、不退。是故,迦葉!當如是學:『於大師所,當修恭敬尊重,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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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依止而住;若法、若學、若隨順教、若諸梵行,大師所讚歎者,恭敬尊重,下意供 養,依止而住。」(CBETA 2019.Q2,T02,no. 99,p. 226c13-29)

[963]小事:指供給承事等,相對於求法而言,稱爲小事。

[96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7 :「先到和尙、阿闇梨房中,應有所作作之,然後還房若 讀誦、若坐禪、若經行,以清淨心除諸蓋纏;和尙、阿闇梨亦不得以小小事留弟子。」 (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78b11-14)

[965]《五分律》原文是弟子提醒師父,《資持記》認爲,師徒之間應當互相提醒。《彌沙塞部 和醯五分律》卷27 :「若在白衣家說法,不應亂語;若師出鄙拙之言,應令覺知。」 (CBETA 2019.Q2,T22,no. 1421,p. 178c3-4)

[966]文中提到的第二十三卷內容,相當於大正藏《五分律》第二十七卷。

[967]《善見律毘婆沙》卷16 :「若和上多有弟子,一人供給,餘者隨意讀誦。」

(CBETA 2019.Q2,T24,no. 1462,p. 789a17-18)

[968]老弟子,指的是弟子的戒臘大於依止師,未必年紀比依止師大。

[969]《十誦律》卷21 :「長老優波離問佛:『大比丘應從小比丘受依止住不?』佛言:『應 受。』優波離復問:『大比丘應承事供養小比丘不?』佛言:『除禮足,餘盡應作。』」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151a29-b3)

[970]《四分律》原文是八個五事,去掉重複的,共有十四事,再將「好往式叉摩那沙彌尼精 舍」一事拆分爲二,則有十五事。《四分律》卷34 :「弟子有五事,和尙阿闇梨應與作訶 責:無慚、無愧、不受教、作非威儀、不恭敬。弟子有如是五事,和尙阿闇梨應與作訶 責。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惡人爲友、好往姪女家。復有五事:無慚、無 愧、難與語、與惡人爲友、好往婦女家。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惡人爲友、 好往大童女家。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惡人爲友、好往黃門家。復有五事: 無慚、無愧、難與語、與惡人爲友、好往比丘尼精舍。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 與惡人爲友、好往式叉摩那沙彌尼精舍。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惡人爲友、 好往看捕龜鼈。弟子有如是五事,和尙阿闇梨應與作訶責。」(CBETA 2019.Q2,T22, no. 1428,p. 804b3-17)

[971]大童女,年紀已大而未婚嫁的女子。

[972]好往看龜鼈,意指放逸玩樂。

377

[973]師得重罪,意爲雖然不教弟子的制罪較輕,只是犯突吉羅而已,但是業道罪很重。《資 持記》:「制唯犯吉,約業尤重」。

[974]旃陀羅:古印度四種種姓之外以屠殺爲業的人。

[975]《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6度人事品〉:「問:『比丘多度弟子、或作三師,都 不教誡。犯何事?』答:『犯墮。昔迦葉佛時有一比丘,度弟子不教誡。弟子多作非法, 命終生龍中。龍法七日一受對,時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復還復,復則復燒。不能堪 苦,便自思惟:「我宿何罪致苦如此耶?」便觀宿命,自見本作沙門,不持禁戒,師亦不 教。便作毒念,恚其本師,念欲傷害。會後其師與五百人乘船渡海,龍便出水捉船。衆人 即問:「汝爲是誰?」答:「我是龍。」問:「汝何以捉船?」答:「汝若下此比丘,放汝使 去。」問:「此比丘何豫汝事?都不索餘人,獨索此比丘者何?」龍曰:「此比丘本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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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不教誡我,使我今日受如此苦痛,是以索之。」衆人事不得止,便欲捉此比丘下著水 中。比丘曰:「我自入水,不須見捉。」即便投水喪滅身命,生諸苦處受罪無量。以此驗 之,度人事大,不可不教誡。』」(CBETA 2019.Q2,T24,no. 1483a,p. 976a13-28)

[976]一一隨犯而訶:他本作「爲一一隨犯而訶」。

14◦縱逸:他本作「縱逐」。

[978]謂同死苦,《資持記》:「文中兩言『謂同死苦』,准《經》,上句合云『謂向於死』。」

[979]《雜阿含經》卷39 :「彼年少比丘出家未久,未閑法、律,依諸長老,依止聚落,著衣 持鉢,入村乞食,不善護身,不守根門,不專繫念,不能令彼不信者信、信者不變。若得 財利、衣被、飮食、臥具、湯藥,染著貪逐,不見過患,不見出離,以嗜欲心食,不能令 身悅澤,安隱快樂。緣斯食故,轉向於死,或同死苦。所言死者,謂捨戒還俗,失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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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律。同死苦者,謂犯正法、律,不識罪相,不知除罪。」(CBETA 2019.Q2,T02, no. 99,p. 284b6-14)

[980]《四分律》卷34 :「爾時諸弟子,不承事恭敬和尙,亦不順弟子法。時諸比丘往白世 尊。世尊言:『自今已去當與作訶責。』彼不知云何訶責,佛言:『聽以五事訶責,和尙當 作如是語:「我今訶責汝,汝去!汝莫入我房,汝莫爲我作使,汝亦莫至我所,不與汝 語。」是謂和尙訶責弟子五事。阿闇梨訶責弟子,亦有五事,語言:「我今訶責汝,汝 去!汝莫入我房,莫爲我作使,汝莫依止我住,不與汝語。」是謂阿闇梨訶責弟子五 事。』」(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4a22-b2)

[981]《大般涅槃經》卷3 <4長壽品〉「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國王、大臣、宰相產育 諸子,顔貌端正,聰明黠慧。若二、三、四,將付嚴師而作是言:「君可爲我教詔諸子, 威儀、禮節、伎藝、書數悉令成就。我今四子就君受學,假使三子由杖而死,餘有一子必 381

當苦治,要令成就。雖喪三子,我終不恨。」迦葉!是父及師得殺罪不?』『不也。世 尊!何以故?以愛念故爲欲成就,無有惡心,如是教誨得福無量。』」(CBETA 2019.Q2, T12,no. 375,p. 621a1-9)

[982]—子地:平等視一切衆生如獨子。

[983]《大般涅槃經》卷34長壽品〉:「善男子!如來善修如是平等,於諸衆生同一子想。 如是修者,是名菩薩修平等心於諸衆生同一子想。善男子!菩薩如是修習此業,便得長 壽,亦能善知宿世之事。」(CBETA 2019.Q2,T12,no. 375,p. 621a17-21)

[984]《大般涅^經》卷10〈 5 —切大衆所問品〉:「一切畏刀杖,無不愛壽命。恕己可爲 喻,勿殺勿行杖。」(CBETA 2019.Q2,T12,no. 374,p. 426c26-27)

[985]淨心地,即初地,又稱歡喜地,菩薩十地之一。

[986]無分別智,《資持記》:「無分別智,於諸衆生同於一子,無取捨故。」

15◦十事,是指十惡業。

[988]《攝大乘論》卷3 <6依戒學勝相品〉「甚深差別者,若菩薩由如此方便勝智行,殺生 等十事無染濁過失,生無量福德速得無上菩提勝果。」(CBETA 2019.Q2,T31, no. 1593, p. 127a9-11)

[989]恕己爲喻,即推己及人就可以明白。

[990]福罰,懲罰犯戒的弟子可以得到福報。《淨度三昧經》:「佛言:『我法中不受大惡人。末 世時,我弟子不承至法,用名譽故,取求弟子,至令有惡人耳。惡人犯戒,放逸傲慢,不 畏禁¥者。持法律者,案法治之。小過笞之一百,中過笞之二百,福罰之。大過笞之三 百,福罰之。不改、不首過者,長擯棄之。』」(CBETA 2019.Q2,ZW07,no. 63, pp. 288a09-289a2)

[991]瞋心訶責出自《四分律》九十波逸提的「毀訾語戒」。

[992]杖擬畜生出自《僧祇律》的「掌刀擬比丘戒」的隨制,對應於《四分律》的「搏比丘 戒」。《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將杖擬畜生放在「打比丘戒」中說明,故《資持記》說「杖 擬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摩訶僧祇律》卷18 :「若惡象馬牛羊狗,如是等種種惡獸來 者,不得以掌刀擬。得以杖、木、瓦、石打地恐怖令去。」(CBETA 2019.Q2,T22, no. 1425,p. 376b19-21)

[993]洽:有本作「治」。

[994]《菩薩地持經》卷36成熟品〉:「見餘衆生若有毀失,下犯訶責、中犯折伏、上犯驅 出。訶責、折伏,爲安樂彼及餘衆生;若驅出者,還聽懺悔,既安樂彼兼利餘人。」 (CBETA 2019.Q2,T30,no. 1581,p. 900c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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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柱:有本作「枉」。

[996]《摩訶僧祇律》卷28 :「不淨應遮者,若弟子犯小小戒、別衆食、處處食、女人同屋、 未受具足人過三宿、截生草、不淨菓食,應教言:『莫作是。』若言:『和上、阿闍梨!我 更不作。』者善。若言:『和上、阿闍梨但自教,教他爲?』若如是者,應語知床褥人奪 床褥、知食人斷食。若前人凶惡,依王力大臣力能作不饒益者,若是和上應避去,若是依 止阿闇梨,應擔衣鉢出界一宿還,即離依止。共住弟子、依止弟子作不淨行,和上、阿闇 梨不教者,越毘尼罪。是名不淨應遮。」(CBETA 2019.Q2,T22,no. 1425, p. 458b6-15)

[997]《四分律》卷34 :「世尊既聽訶責弟子,彼盡形壽訶責,佛言『不應盡形壽訶責。』 彼竟安居訶責,佛言:『不應爾。』彼訶責病者,和尙阿闍梨不看,餘比丘亦不看,病者 困篤,佛言:『不得訶責病者。』彼不在前訶責,餘比丘語言:『汝已被訶責。』彼言:

『我不被訶責。』佛言:『不應不現前訶責。』彼不與出過而訶責,時諸弟子言:『我犯何 過而見訶責耶?』佛言:『不應不出其過而訶責。當出其過言:「汝犯如是如是罪!」』彼 既被訶責已便供給作使,佛言:『不應爾。』彼與作訶責已,便受供給作使,佛言:『不應 爾。』彼被訶責已故依止,佛言:『不應爾。』彼與作訶責已與依止,佛言:『不應爾。』 彼被訶責已不懺悔,和尙阿闇梨便去,佛言:『不應爾。』彼被訶責已,便於餘比丘邊 住,不與和尙阿闇梨執事,亦復不與餘比丘執事,佛言:『不應爾。』」(CBETA 2019.Q2, T22,no. 1428,p. 804b17-c5)

[998]共行弟子,指的是從和尙親授具足戒的弟子。

[999]依止弟子,指非從和尙親授具足戒,自己前來依止師父的弟子。

[1000]出自《僧祇律》「奪衣戒」的隨制。《摩訶僧祇律》卷11 :「若比丘與比丘衣,汝適我意 者與,不適意還奪,無罪。爲受經者與,不受經者還奪,無罪。一若比丘與共行弟子、依 止弟子衣已,不可教誡,爲折伏故奪,後折伏已還與,無罪。」(CBETA 2019.Q2,T22, no. 1425,p. 319b21-26)

[1001]《十誦律》卷48 :「爾時六群比丘,有大沙彌,隱處毛生。小違逆師意,師即剝衣。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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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可羞,人所不喜,是事白佛。佛言:『不應以小事折伏沙彌。若折伏時應留一衣。』」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350c19-22)

[1002]《十誦律》卷57 :「若近行弟子,知阿闇梨邊不能增長善法,應白阿闇梨,持我付囑某 比丘。阿闇梨應籌量,是比丘教化法何似?弟子衆復何如?若知是比丘具足善法,當付 囑;若知不具足,當付囑餘比丘。若阿闇梨不好,當捨去。是名近行弟子法。」

(CBETA 2019.Q2,T23,no. 1435,p. 422b5-10)

[1003]《摩訶僧祇律》卷28 :「作事者,和上、阿闍梨語弟子作是事,如法應作。若言『喚 彼女來、取酒來。』應軟語言:『我聞如是等非法事不應作。』師若語作如法事,不作者 越毘尼罪。是名作事。」(CBETA 2019.Q2,T22,no. 1425,p. 459a22-26)

[1004]此處分卷與大正藏《摩訶僧祇律》是一致的。

[1005]《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2 <13雜事品〉「問:『師令弟子販賣作諸非 法,得遠離師不?」答:「得捨去。有四因緣應住:一者與法與食不與衣鉢,應住。二者 與法與衣鉢不與食,應住。三者與法衣鉢與食,應住。四者與法不與衣鉢不與食,應住。 若師都不與法不與衣鉢食,應去。』」(CBETA 2019.Q2,T24,no. 1483b,p. 991b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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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四分律》卷34 :「彼被訶責已,無人爲將順、或遠行、或休道、或不樂佛法,佛言 『聽餘人作如是意受,爲其和尙阿闇梨,欲令懺悔和合故受。』」(CBETA 2019.Q2,T22, no. 1428, p. 804c5-8)

[1007]如法治,是突吉羅罪的異名。

[1008]《四分律》卷34 :「彼被訶責已,不向和尙阿闍梨懺悔,佛言『被訶責已,應向和尙 阿闍梨懺悔。當如是懺悔,偏露右臂、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如是語:「大德!我今 懺悔,更不復作。」若聽懺悔者善;若不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早起日中日暮。若聽懺 悔者善;若不聽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彼下意隨順無有違逆求解過,師當 受,若不受當如法治。』」(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4c14-22)

[1009]《四分律》卷34 :「爾時六群比丘,誘將他弟子去,諸比丘往白佛,佛言『不應誘將 他弟子去,若將去應如法治。』彼和尙阿闇梨,或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 擯、若應滅擯,於沙門法無利益時,諸比丘往白佛,佛言:『聽作如是意:「所以誘進將 去,欲令其長益沙門法故。」』」(CBETA 2019.Q2,T22,no. 1428,p. 804c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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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四分律》卷59 :「和尙有五非法,弟子應懺悔而去,應語和尙言『我如法和尙不 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我犯戒捨不教訶、若犯亦不知、若犯而懺悔亦不知。』和尙有如 是五法,弟子應懺悔而去。」(CBETA 2019.Q2,T22,no. 1428,p. 1004b9-14)

[1011]《摩訶僧祇律》卷28 :「若和上、阿闇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亦應如是諫,不得麁語 如教誡法,應軟語諫和上、阿闍梨:『不應作是事。』若言:『子!我更不作。』若爾者 善。若言:『止!止!汝非我和上、阿闇梨,我當教汝,汝更教我?如逆捋竹節。汝莫更 說。』若是和上者,應捨遠去。若依止阿闍梨,應持衣鉢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 (CBETA 2019.Q2,T22,no. 1425,pp. 458c26-459a4)

[1012]行法:犯罪人受罰之法,即下文「奪三十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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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奪三十五事:指被治罰比丘要被奪去的「奪其眷屬」、「奪其智能」、「奪其順從」、「奪其 相續」、「奪其供給」、「制其恭敬」、「奪其證正他事」等七類三十五種權利,詳見本書〈僧 網大綱篇〉。

[1014]當僧團治罰某人,其他人都不得隨順,否則得罪。這裏開許師父可以隨順受罰的弟子, 是出於教育弟子的目的。

[1015]《簡正記》:「但生請法者,語似難會,應云但生請教授法,則便有相依住法起也。」

[1016]《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7:「如《律大疏》者,首疏難曰:師弟決意出界心隔,即 月還便失依止者。若爾,離衣破夏,要須經宿者何?答:依止各有兩捨之心,以情望情 也。夏及衣但自有捨心前境,且是非情無捨心故不失。又復衣夏約其明相,所以經宿辨失 不失等,依止約心約界,故不例之。因此四句料簡:一心隔宿不隔失,依止不失衣夏二宿 隔心不隔,不失依止,如善見弟子隨師行爲師,持衣値人說法,弟子貪聞法故無,離依止 罪而師失衣也。三倶攝可知。」(CBETA 2019.Q2,X43,no. 737,p. 181c7-16 // R68, p. 469a7-16 // Z 1 : 68,p. 235a7-16)

[1017]見本和尙:據《資持記》釋,「謂師先遠去,弟子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 法即失。」即弟子之前的師父去了遠方,弟子依止了其他師父,後來重新見到原來的師 父,那麼與後來依止之師的依止關係就自動解除了。

[1018]《四分律》卷34 :「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二去、三休道、四不與依止、五入戒場 上。復有五事:一者死、二者去、三休道、四不與依止、五若五歲若過五歲。復有五事: 若死、若去、若休道、若不與依止、若見本和尙。復有五事:若死、若去、若休道、若不 與依止、若和尙阿闍梨休道。復有五法:若死、若去、若休道、若不與依止、若弟子休 道。復有五事:若死、若去、若休道、若不與依止、若和尙阿闍梨命終。復有五事:若 死、若去、若休道、若不與依止、若弟子命終。復有五事:若死、若去、若休道、若不與 依止、若還在和尙目下住。是爲五事失依止。」(CBETA 2019.Q2,T22,no. 1428, p. 806a18-b1)

[1019]若約教,失依止:依《資持記》釋,這裏是依照律教的標準,以上情況算是失去依止; 如果是從行法上來說,要待法身成立,才算離於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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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11〈分別業品4〉:「復次此優波婆娑護,若人欲一日一夜受, 受法云何?偈曰:晨朝從他受,下坐隨後說。布薩護具分,離莊飾晝夜。」(CBETA,

T29,no. 1559,p. 232,b5-8)

[1021]《四分律》卷54 :「一切布薩法集一處,爲布薩犍度。」(CBETA,T22,no. 1428, p. 968,b5)

[1022]「集」,指大衆共集在一處。「知」,指由聞戒而知犯不犯。「宜」,指布薩時間合宜。

[102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8 :「『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者,在家布薩誦菩薩戒,出 家人誦聲聞戒,名爲不同也。又菩薩是大乘戒,防護於心;聲聞是小乘戒,約身口之相, 故云各別。已上依宛陵解也。諸記中,並不釋此事,致多妄說。」(CBETA,X43, no. 737,p. 183,b10-13 // Z 1:68,p. 236,d2-5 // R68,p. 472,b2-5)

[1024]愛,《大正藏》作「受」,誤,據《摩得伽論》《行事鈔批》《簡正記》《資持記》改。

[1025]《十誦律》卷22 :「佛語諸比丘『從今聽二種布薩:一、十四日,二、十五日;一食 前,二食後;一晝,二夜。』」(CBETA,T23,no. 1435,p. 158,b3-4)

[1026]「者」,《大正藏》闕,據敦煌本加。

[1027]「槌」,《大正藏》作「稚」,據敦煌本改。

[1028]僧,《大正藏》作「像」,誤。

[1029]將兩種瓶、兩種鉢加花盤,叫五器;將瓶放在鉢中,就成了三器。見《扶桑集釋》。

[1030]「中」,《大正藏》闕,據敦煌本加。

[1031]「受囑」,《大正藏》作「囑受」,據寬文本、貞享本、卍續本、敦煌本改。

[1032]囑授人,指與欲者。

2(0「偏」,《大正藏》作「褊」,據寬文本、貞享本、卍續本、敦煌本改。

[103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8 :「玄云教誡尼,總具十德。今此人縱具上之九德,然未 滿二十夏,亦不可也。此第十德,於十中別是一德。下座未滿,即無此別德可明,是故不 過下座也。」(CBETA,X43,no. 737,p. 189,a9-12 // Z 1:68,p. 242,b13-16 // R68,p. 483,b13-16)

[1034]「戒」,《大正藏》闕,據敦煌本加。

[1035]指《四分僧戒本》:「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如是三 說)」(CBETA,T22,no. 1430,p. 1023,b23-25)

[1036]《四分律》卷36 :「爾時有住處,說戒日衆僧大集,欲說戒時聞有賊來皆恐怖,從座起 去不成說戒。諸比丘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八難事起、若有餘緣聽略說戒。八難 者,若王、若賊、若火、若水、若病、若人、若非人、若惡虫。』」(CBETA,T22, no. 1428,p. 822,c28-p. 823,a4)

[1037]《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重者名『難』,輕者爲『緣』。『王難』者,《疏》云:

『或將士衆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緣中相濫,應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爲惱。 『惡蟲』,通目畜獸能爲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此據常人,不同賊也。」

(CBETA,T40,no. 1805,p. 237,b7-11)

[1038]《十誦律》卷51 :「『頗有未受大戒人前得說戒不犯耶?』佛言:『有。我先說除卻波斯 匿王眷屬,獨爲王說,令心清淨故。』」(CBETA,T23,no. 1435,p. 376,a5-7)

[1039]「知」,《大正藏》作「至」,據寬文本、貞享本、卍續本、敦煌本改。

[1040]略取,指僅誦八篇的篇名;略却,指略取篇名,省略戒條。

[1041]《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 前作法,即成說戒;不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CBETA,T40,no. 1805, p. 238,c9-11)

[1042]如果不依閏安居,那麼數滿九十日,正常自恣,衣成受;如果依閏安居,則安居日尙未 滿,衣不成受。

[1043]經營房主:和後面的「經營人」一樣,指建造或修復房舍的營事比丘。他可以優先挑選 房屋,以賞其功勞。

[1044]美好不同:《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8 :「玄云謂逐人意樂各別。或有上座,有事樂 靜,欲須邊小等房;或有上座,欲近食堂、佛殿處等,不許房之好惡;或有樂修福者,欲 住惡房,方便修補;或恐廢業,不能修補,促惡好房,不論遠近。故云美好不同也。」 (CBETA,X43,no. 737,p. 196b19-23)

[1045]限日非促:限定的時間並不短。因爲安居時間要持續九十曰。

[1046]投策:即前句所說投籌。

[1047]「住」,《大正藏》作「若」,誤。

[1048]皇帝聚落:以前有人依一國安居,所以叫「皇帝聚落」。因範圍太廣,不符安居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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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高齊十統:北齊時期,爲大興佛法,設「昭玄司」,請律德高深的十大德統領天下僧 尼,被稱爲「昭玄十統」。

[1050]「根」,《大正藏》作「相」,誤。

[1051]這裡是說伽藍的範圍比大界大,大界處在伽藍內。

[1052]即指如明相出時,不在要期的安居範圍內,都可能導致失夏。

[1053]「移去若聽不聽倶應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大正藏》重複此十九字,衍誤。

[1054]「命」,敦甲本、敦乙本、敦丁本作「命梵」,敦丙本、敦戊本、敦庚本作「梵命」。

[1055]「乞」,《大正藏》作「奪」,誤。

[1056]對事離合:隨事緣而定,將多個事緣分別作法,還是合在一起一併作法。

[1057]懸受:即事緣未現起,但其期限已定,可預先作受日法,到時即依此出界辦事。

[1058]《十誦律》卷48 :「又問『心念得受七日法不?』佛言:『不得。除五種人:所謂阿練 兒、獨住人、遠行人、長病人、飢餓時親里邊住人。』」(CBETA,T23,no. 1435, p. 347a9-11)

[1059]「某」,《大正藏》作「其」,誤。

[1060]是指《四分律》原文有「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這是爲了作羯磨時 隨事緣選擇而用。並非說在羯磨時將「十五日」「一月日」兩者都念。

[1061]「不孤獨」的解釋依唐代大覺《四分律行事鈔批》云:「不孤獨者,此明恐自有犯,己所 不見,更不恣他舉糺。冥目之後,生報三途,失諸善法,是謂孤獨。今恣他舉罸,依教懺 蕩,恒與清淨法律以爲伴侶,是不孤獨也。又解恐有過不見,復不恣人舉發;恐將犯大 罪,不預僧,棄出衆外,亦是孤獨也。有人云:『人若破戒,爲惡所欺,名爲孤獨。』今 自恣懺悔,身口清淨,不爲惡欺,名不孤獨也。」《資持記》云:「不孤獨者,三業憑他, 不自有故。」前者見《四分律行事鈔批》卷6,《續藏經》第42冊,第766頁中;後者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7頁上。

[1062]《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6,《大正藏》第23冊,第598頁中。

[1063]「未」,應作「末」。

[1064]《毘尼母經》:「云何名自恣?比丘夏坐已訖,於智慧清淨比丘前乞見聞疑罪。所以乞 者,夏九十日中,欲明持戒律及與餘善皆無毀失,是故安居竟始得自恣名。」見《毘尼母 經》卷3,《大正藏》第24冊,第814頁中。

[1065]《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王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繙那衣成受。」見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3,第581頁中。

[1066]參見《行事鈔•安居策修篇》。

[1067]依〈安居策修篇〉所說,前安居爲四月十六日結夏,七月十五日解夏時自恣。此段說明 若閏七月時,在第一個七月時即解夏自恣,因爲尙未到閏七月;若是結夏在四月十七曰至 五月十六日之間開始,則不算閏七月的天數,自結夏日起算九十日後隔天自恣,意即在中 安居、後安居遇有閏七月時,則安居總天數最長一百一十九天,最少八十九天,最後一天 舉行自恣。

[1068]即《行事鈔•說戒正儀篇第十》。

[1069]《四分律》:「時諸比丘,欲十四日十五日自恣,佛言:『聽如是自恣,若王改日時應隨 時。』」見《四分律》卷37《大正藏》第22冊,第837頁中。

[1070]《四分律》卷37,第837頁中。

[1071]《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大正藏》第24冊,第974頁下。

[1072]《四分律》:「前安居者欲自恣,後安居者不知得自恣不?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聽 受自恣,住待日足。』」見《四分律》卷37,第837頁中。

[1073]《四分律》卷37,第836頁下。

[1074]《五分律》:「諸比丘既下地自恣,污衣服。以是白佛,佛言:『應好泥治地,布草於上自 恣。』」見《五分律》卷19,《大正藏》第22冊,第131頁中。

[1075]即《行事鈔•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

[1076]以上二種五德見《四分律》卷37,第836頁上。

[1077]。「點」誤,應作「默」。

[1078]「點」誤,應作「默」。

[1079]見註15。

[1080]《增壹阿含經》:「爾時,尊者阿難已擊楗椎,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住,白世尊 言:『今正是時,唯願世尊何所勅使。』是時,世尊告阿難曰:『汝隨次坐,如來自當知 時。』是時,世尊坐于草座告諸比丘:『汝等盡當坐于草座。』諸比丘對曰:『如是。世 尊!』時,諸比丘各坐草座。是時,世尊默然觀諸比丘已,便勅諸比丘:『我今欲受歲。 我無過咎於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來說此語已,諸比丘默然不對。」見《增壹 阿含經》卷24,《大正藏》第7冊,第677頁上。

[1081]即《受新歲經》。

[1082]見《四分律》卷37,第836頁下。

[1083]「太」誤,應作「大」。

[1084]「太」誤,應作「大」。

[1085]《四分律》:「時有病比丘,偏露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時頃久病即更增。諸比丘白 佛,佛言:『自今已去,聽病比丘隨身所安受自恣。』」見《四分律》卷37,第837頁 上。

[1086]《摩訶僧祇律》:「如是展轉次第,下到自坐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 見《摩訶僧祇律》卷27,《大正藏》第22冊,第451頁下。

[1087]°即《行事鈔•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合、若衆不滿,比丘尼應遣信禮拜問訊,不者突吉羅。」見《四分律》卷29,第766頁 上。

[1089]「八難」即王難、賊難、火難、水難、病難、人難、非人難、毒蟲難等。

[1090]《四分律》卷37,第836頁下。

[1091]《摩訶僧祇律》卷27,第451頁中。

[1092]此文實出《摩訶僧祇律》,應作「僧祇律」。

[1093]《四分律》卷38,第838頁下。

[1094]「六種略說」,《四分律》略說自恣有六種:對五德二說、一說,對僧衆三說、二說、一 說,在五德單白之後,因難事急迫,連一說都來不及便開緣逕自離開。見《四分律》

卷38,第839頁上。

[1095]《四分律》:「佛言:『不應自恣竟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見《四分律》卷38, 第843頁中。

[1096]《四分律》:「佛言:『應更語使避餘處去。若去者善,若不去,自應去至不見不聞處作羯 磨自恣,不應在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恣。』」見《四分律》卷38,第843頁上。

《四分律》:「聽受七日去……至第七日應還。」《四分律》卷37,第833頁上。

[1098]《摩訶僧祇律》卷27,第451頁中。

[1099]《摩訶僧祇律》卷27,第451頁上。

[1100]《四分律》:「前安居人自恣竟,分夏所得物,後安居者畏愼不敢受分,『佛不聽我等三月 未竟,乞求受物。』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聽比丘受,餘日應足令滿。』前安居者 自恣竟,分臥具,後安居者畏愼不敢受,以夏三月日未滿故。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 『聽爲未來故受。』」《四分律》卷37,第832頁中。

[1101]《四分律》卷38,第836頁下-837頁上。

[1102]《四分律》卷38,第838頁中。

[1103]《毘尼母經》卷7,第841頁上。

[1104]《增壹阿含經》卷29,第688頁下。

[1105]「娶」,《行事鈔校釋》作「聚」,《行事鈔譯注》作「娶」。依前後文義,應作「聚」是。

[1106]《四分律》:「爾時世尊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告諸比丘:『安居竟有四事應作。何等爲四? 應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安居竟有此四事應作。』」《四分律》卷43,

第877頁下。

[1107]《四分律》:「彼六群比丘不出功德衣,作如是意:『以久得五事放捨故。』諸比丘白佛, 佛言:『不應作如是意:「以久得五事放捨故,而不出功德衣。」自今已去,聽冬四月竟, 僧應出功德衣。』」《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下。

[1108]《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上。

[1109]《十誦律》:「云何隨得衣日?若月一日得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亦如是。」見《十誦律》卷29,《大正藏》第23冊,第206頁下。

[1110]《五分律》:「受迦繙那衣有三十日,捨亦有三十日。」見《五分律》卷22,第153頁 下。

[1111]《毘尼母經》卷8,第844頁中。

[1112]《十誦律》卷54,第402頁上。

[1113]以上二段引文見《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上。

[1114]《十誦律》卷29,第207頁中。

[1115]「急施衣」指施主因事故未能等待安居完畢之後再布施功德衣,因此於安居完畢前十天 內行布施,稱爲「急施衣」。

[111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7 :「『如佛所說,時衣得受作迦繙那衣。云何時衣?』『自 恣竟後一月得衣,是名時衣。』」「時」指未受衣時,安居完畢後的一個月;或是受功德衣 後,滿五個月、未滿五個月前捨衣的期間。這段期間內所受之衣稱爲「時衣」。

[1117]《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7,第606頁上。

[1118]《摩訶僧祇律》卷28,第452頁上。

[1119]「五事」依《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卷8 :「『五事皆不成』者,五事即五利。」《四分律 行事鈔資持記》卷13 :「『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事』即畜長等五 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五事爲五利,彼文不然)。」前者見《續藏經》第43冊,

第214頁中;後者見《大正藏》第40冊,第251頁中。

[1120]《五分律》:「有成受迦締那衣,有不成受迦締那衣。不成受者:若浣、染、打、縫不如 法;若小、若大、若是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若欲故捨五事,皆不成受。反 上成受。」《五分律》卷22,第153頁下。

™《善見律毘婆沙》:「法師問曰:『何人得與衆僧迦締那衣?』答曰:『七衆衣、天人衣, 得受作迦締那衣。若人不解作迦締那衣來問,比丘應教。若僧伽梨、欝多羅、僧安陀會, 隨一一衣,得受作迦繙那衣。』」見《善見律毘婆沙》卷18,《大正藏》第24册,第795

頁下。

[1122]《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上。

[1123]《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上。

[1124]《善見律毘婆沙》卷18,第795頁下。

[1125]《十誦律》卷29,第207頁中。

[1126]《十誦律》卷29,第207頁上。

[1127]「輕物」指如鉢、錫、杖、三衣等十八資具。

[1128]「重物」指如屋舍、田園等。

烈《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下。

[1130]以上三段見《善見律毘婆沙》卷18,第795頁下-796頁上。

[1131]《摩訶僧祇律》卷28,第452頁下。

[1132]《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下。

[1133]《四分律》卷43,第879頁中。

[1134]「太」,應作「大」。

[1135]《四分律》卷43,第878頁下。

[1136]這段應該是白話,不是羯磨文,先補充在此:「僧衆齊集和合聚會,未曾受具足戒者離 開,未到場者說明欲法。」

[1137]「太」,應作「大」。

[1138]《摩訶僧祇律》卷28,第453頁上。

[1139] 二段經文見《思益梵天所問經》卷1,《大正藏》第15冊,第35頁中。 511